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815】【玉禾田】【2019-03-2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1、规范性问题

1、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及其前身玉禾田有限共发生5次增资和3次股权转让行为,上市公司高能环境控制的外部股东深圳鑫卓泰2015年的入股价格与员工持股平台深圳鑫宏泰相同。

请发行人:(1)结合历史财务数据和业务开展情况、以及股东的基本情况,补充说明历次股权转让、增资的原因和背景,转让及增资价格确定的依据及合理性、所履行的法律程序,价款支付情况,股东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说明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评估、备案等全部法定程序,是否经有权主管部门确认;(2)补充披露直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详细工作履历,以及法人或机构股东的基本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对法人或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穿透至自然人或国有股东,说明相关主体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是否持股或控制与发行人从事相同业务或业务往来的公司,是否控制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的公司;(3)补充说明深圳鑫卓泰2015年的入股价格与员工持股平台深圳鑫宏泰相同的合理性,深圳鑫卓泰母公司高能环境及其下属企业是否存在业务直接竞争关系并解释“高能环境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实际开展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的具体含义,说明其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叠的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支出或费用的情形,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说明发行人在人员、资产、业务、技术和财务与高能环境及其下属企业是否相互独立;(4)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其股东及历史上的股东之间是否签署过对赌协议、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发表意见。

2、申报材料显示,以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为基准,发行人最近一年内新增股东为禹龙九鼎、海立方舟、杭州城和、安庆同安,且均为受让发行人控股股东西藏天之润的股份。

请发行人说明:(1)海立方舟既参与出资禹龙九鼎间接入股发行人,又直接受让发行人股份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其他潜在利益安排;(2)西藏天之润转让股份获取资金的用途及去向,是否流向发行人客户、供应商,是否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支出或费用;(3)杭州城和实际控制人为杭州市政府,补充说明发行人是否在杭州区域经营业务,如是,请补充披露相关项目情况、主要合同约定及收入金额和占比,补充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供应商或客户及其关联人持股。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发表意见。

3、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曾于2016年7月8日在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并于2017年8月29日起终止在股转系统挂牌。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股份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的交易情况,股东人数是否存在超过200人的情形;(2)挂牌期间的所有公开披露信息与本次申请文件和财务报告披露的内容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如有,请列示对照表予以解释说明;(3)挂牌后在运营、股份变动、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履行必要的程序,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4)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是否按照股转系统规则履行相关程序。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申报材料显示,实际控制人周平与发行人董事周明、周聪系兄弟关系,周平、周明、周聪与发行人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王东焱系表兄妹关系。请发行人补充说明除已披露的股东之间的关系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员工持股平台。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设立员工持股平台的原因及设立的具体情况,受让股份的来源及定价依据,取得股份的价款支付情况及资金来源,合伙人的范围、选定依据及其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合伙人结构的变动情况。补充说明离职转让股份的约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关于发行人控股公司架构问题。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拥有26家全资子公司,9家控股子公司,2家参股公司和45家分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6月,母公司营业收入占公司合并口径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5.51%、12.58%、10.43%和11.25%,公司业务主要由下属子公司负责经营,母公司主要负责对各子公司的控制与管理。

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设置子公司负责具体项目经营是否符合行业特征和项目合同约定,说明分公司和子公司存在地域重合的原因,重复设置分支机构的必要性;(2)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4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补充披露重要子公司以及成立时间早于玉禾田有限子公司的历史沿革、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数据等相关信息,说明各公司设立和存续的合法合规性;(3)补充说明具体子公司股权结构设置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子公司公司章程和三会运作情况,说明发行人对子公司是否具备控制力;(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对子公司管理不善而导致的经营风险;(5)结合各子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收益分配机制,说明发行人能否从子公司获取持续分红,是否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的情形;(6)补充说明发行人子公司少数股东的基本情况、企业性质、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财务数据,说明其入股的背景,入股定价依据、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未来股权回购安排;是否存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和核心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员持股、是否存在员工或前员工持股的情形,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7)补充说明发行人子公司少数股东是否持股或控制与发行人从事相同业务或业务往来的公司,是否控制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的公司;(8)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发生重要并购交易,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关于同业竞争。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天宝园林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且仍在持续,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的其他企业经营范围存在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重合或者近似的情形。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其他企业的历史沿革,主营业务开展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说明其成立以来的客户、供应商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重叠的情形,或者存在业务资金往来,说明发行人在人员、资产、业务、技术和财务与上述主体是否相互独立;(2)结合上述主体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以及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等确定是否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关系;(3)就构成同业竞争的主体,如天宝园林,请补充披露其目前在手合同履行情况,是否从发行人处获取过商业机会、是否侵害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利益;(4)比照前述口径,补充说明除上述主体外的其他关联方及其投资主体是否存在从事与发行人相同业务的情形,是否存在与发行人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如是,请说明其成立以来的客户、供应商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重叠的情形,或者存在业务资金往来,说明说明发行人在人员、资产、业务、技术和财务与上述主体是否相互独立;(5)说明天宝园林向发行人转让的与环卫业务相关的车辆的成新率和具体用途,相关具体业务是否与发行人重合,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支出或费用的情形;(6)补充说明“发行人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投资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的情形”的具体含义;补充披露消除发行人同业竞争情形以及确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主体不再承接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的有效措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发表意见。

8、关于关联方和关联关系。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关联主体中存在多个涉及发行人同类或近似业务的主体,且其中部分主体已转让或已注销。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相关主体的基本情况、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等,补充说明其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情况,是否曾与发行人及其客户、供应商存在业务、资金往来;补充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其他近亲属是否为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代持相关已注销或已转让主体;(2)补充说明相关主体转让和注销的原因、过程和合法合规性,补充披露相关主体资产和人员的去向;(3)补充披露已注销主体的注销时间、程序、注销资产、债权、债务处置方式、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注销后是否存在潜在纠纷;(4)补充披露已转让主体的受让方情况、主营业务、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转让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说明转让后的股东、转让交割、规范运作、与发行人及其关联人后续交易情况、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等,说明是否存在股权回购安排;(5)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有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发表意见。

9、关于资产完整、独立。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部分子公司注册地址与实际控制人投资的其他企业相近,发行人及部分子公司租赁了实际控制人周平的11处房屋建筑物作为办公场所。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周平是否具有处分权,是否完成租赁备案登记手续,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租金定价是否公允;(2)结合相关房屋建筑物的具体用途、是否具备可替代性,进一步充分说明资产是否完整、独立,关联租赁交易是否具备必要性;(3)说明租赁实际控制人的房屋建筑物占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的面积的比重,是否存在搬迁风险,如存在,说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并补充披露发行人的搬迁费用及承担主体。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0、关于业务资质和业务开展的合法合规性。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从事市政环卫业务的分子公司,均已取得了当地主管部门颁发的服务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明文件。

请发行人:(1)结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具体业务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发行人子公司、分公司及相关人员是否取得从事业务所必要的全部资质、许可或认证,取得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有效期限能否覆盖发行人业务开展期间;(2)补充披露已取得的所有服务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明文件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取得主体、取得时间、颁发的主管部门名称、区域、许可范围、许可期限、续期条件等;(3)补充说明发行人及其从事市政环卫业务的分子公司取得的服务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明文件是否涵盖所有市政环卫项目,是否存在无证经营的情形、是否存在业务许可证被暂停或吊销的情形;(4)发行人仅有两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补充说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与发行人业务的关联,其他分子公司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属劳动密集型企业,员工人数众多,截止2018年6月末公司员工总数51,463人,报告期内员工人数增幅较大,人工成本在主营业务成本中的占比较高。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部分人员存在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请发行人:(1)按照岗位构成细化披露员工的具体岗位、工作区域、平均薪酬、劳动关系、是否是原市政环保工作人员等,说明发行人员工、尤其是一线员工的招聘途径、来源;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流动情况、离职率等;(2)补充披露发行人劳务派遣、劳务外包、非全日制劳动合同、退休返聘等用工形式的具体情况,说明相关劳务用工是否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3)说明发行人员工的薪酬是否明显偏离发行人业务开展区域和行业的薪酬水平、是否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说明各分、子公司的人员、岗位配置是否与业务规模相匹配,一线员工人均作业量、人均服务费等经营数据是否符合行业水平和业务发展水平;(4)按照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主要原因分类说明对应的人数、占比,测算发行人可能补缴的金额,是否具备合理性,说明部分员工不同意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并向公司出具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书面声明的合法性,说明截止报告期末尚未为全部适龄全日制员工缴纳城镇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合理性,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是否存在因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被处罚的风险,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5)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已购买的意外伤害险和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险种、保障范围、参保人数、保费支出金额、保险期间等,是否足以覆盖所有已达退休年龄员工并足以保障其合法权利。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发表意见。

12、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深圳地区子公司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周平、人事专员王志霞、行政专员梁宇的个人银行账户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费的情形。请发行人:(1)说明个人银行账户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2)说明利用员工个人账户缴费的原因及必要性、真实性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规避税务监管情形和法律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子公司广州玉禾田、海南玉禾田和云南金枫叶曾被税务主管部门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导致发行人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原因,发行人已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其有效性,请补充说明发行人是否涉嫌偷税、漏税,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行政处罚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4、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对政府补助、税收优惠等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并发表明确意见。

1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周平曾控股并担任董事的玉禾田(中国)环卫事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禾田香港”)注册地在香港,其他股东包括周平、周梦晨、王东焱和金泰昶。请发行人:(1)结合玉禾田香港的主营业务情况及其与发行人业务、资金往来情况,补充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设立或持股玉禾田香港的原因;(2)补充披露金泰昶的工作履行,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3)补充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设立玉禾田香港是否履行相关外汇、对外投资审批程序。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6、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存在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固定资产,主要为作业车辆及设备和运输设备,涉及账面价值15,171.25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相关固定资产的具体内容、数量、用途,是否实际使用,未办理完毕产权证书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资产是否已真实交付、是否存在重大瑕疵或他项权利,是否影响发行人资产权属清晰,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存在多种关联交易,且公司控股股东西藏天之润与发行人之间的资金拆借较多。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多次资金拆借的原因,相关拆借资金的用途及合理性;请逐笔披露发行人与所有股东之间的资金拆借往来,拆借利率、拆借期限,相关利息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存在资本化的情形;说明上述资金拆借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内部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经清理完毕并支付了合理的利息,是否存在纠纷争议;(2)补充列表披露关联采购和关联销售与第三方公允价格的比较;说明上述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作价依据是否合规,交易是否公允,各关联交易所履行的法律程序,各关联交易今后的持续性及变化趋势:(3)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关联租赁的定价依据,结合周边市场定价说明相关交易价格是否公允;(4)补充说明公司及控股股东为减少并规范双方存在的关联交易所采取的措施及执行情况;(5)补充说明其与关联方在多个领域存在关联交易是否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的业务经营及持续发展是否能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6)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以及其他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存在较多转让或注销关联方的情形。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转让或注销关联方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转让或注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纠纷争议;(2)补充说明转让或注销的关联方在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如有,补充说明关联交易的金额、具体背景、原因、交易内容、定价依据,交易是否公允,目前是否仍存在交易,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以及转让的关联方是否目前仍与发行人存在交易,如有,补充说明交易的内容。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9、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存在转贷、票据融资、银行借款受托支付、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等情形(如有),包括不限于相关交易形成时间、原因、资金流向和使用用途、利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情况及后果、后续可能影响的承担机制、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就发行人的财务内控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情形明确发表意见。

20、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现金交易情况(如有),包括不限于(1)现金交易金额及比例;(2)现金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是否与发行人业务情况或行业惯例相符,与同行业或类似公司的比较情况;(3)现金交易的客户或供应商的情况,是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4)相关收入确认及成本核算的原则与依据,是否存在体外循环或虚构业务情形;(5)现金交易流水的发生与相关业务发生是否真实一致,是否存在异常分布;(6)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监高等关联方是否与客户或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发行人现金交易可验证性及相关内控有效性的核查方法、过程与证据,对发行人报告期现金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必要性明确发表意见。

21、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回款方与签订合同方不一致的第三方回款情形(如有),包括不限于:(1)各类回款方与签订合同方的关系、各期回款金额及占收入比例;(2)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3)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4)境外销售涉及境外第三方的,其代付行为的商业合理性或合法合规性;(5)如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约定由其他第三方代购买方付款,该交易安排是否具有合理原因。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2、关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物业清洁业务和市政环卫业务项目主要通过招投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获得,近年来发行人承接了较多PPP模式的市政环卫项目,涵盖环卫车辆等作业设备和相关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维护、前端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收集、清运,公厕管理、转运作业服务与后端终端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等环卫一体化业务。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发行人从事的业务是否具有社会公益性质,是否属于可盈利性业务,发行人是否对主营业务和服务拥有定价权,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是否需取得有权主管部门的批准,是否存在公开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2)说明并摘要披露报告期内已履行完毕及正在履行的重要业务项目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签约时间、运营主体、合作主体、获得方式、运营模式、投资金额、各模式下年均服务费及其核算方式(如每单位服务费标准和人员投入数量、与同行业一般收费差异)、项目期限等;结合发行人在业务项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说明各业务项目运营模式划分是否合理;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工程施工单位的情形;(3)对于采用PPP运营模式的业务项目,补充披露PPP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区位、资产范围、投资规模、主要产出说明和资金来源、项目公司股权情况、项目运作方式、项目投融资结构、调价机制和违约责任,以及特许经营权约定等;补充说明PPP项目是否存在政策风险;(4)补充披露主要客户情况,包括客户名称、法律性质、实际控制人、注册地、注册资本、成立时间、交易内容、客户对应项目的运营情况(运营期限、收费标准、运营期间支出以及政府补贴情况等)、毛利及毛利率等;(5)说明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业务由来,客户及其业务经办人员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发行人及其员工是否存在贿赂行为;(6)相关业务项目的立项和实施是否已履行评估、竞争性采购程序、政府部门审批等必要程序,是否符合《预算法》《政府采购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政府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竞争性采购主体是否均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的销售过程是否合法合规。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发表意见。

23、关于发行人采购。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采购内容主要包括机械设备(主要为环卫车辆和清扫设备)、作业工具(如扫帚、铁锨等)、工服、油料、保险服务、劳务服务等。2017年度和2018年1-6月,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中存在为政府客户的情形,主要原因为项目甲方将其相关环卫运营资产有偿移交至发行人。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机械设备、物料和服务采购金额变动的原因及与业务规模变化的匹配性;(2)补充说明供应商中存在政府客户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相应政府客户是否能对应发行人具体业务项目,是否存在政府回购约定,说明相关交易的交易实质及将其界定为采购的原因、合理性;(3)补充说明政府客户交付的相关环卫运营资产的具体内容、类别、用途、数量、账面价值及占对应业务项目投资金额的比重,是否已完成交割手续,是否为发行人开展具体业务项目所需资产,是否履行国资审批备案程序和评估程序,说明相关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4)分采购内容披露前十大供应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名称、成立时间、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采购金额及占比、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并分析主要供应商采购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各期新增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的业务由来、合作情况及合作的稳定性,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5)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向贸易商采购原材料的情形,如是,说明贸易商的基本情况及产权控制关系,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通过贸易商采购的主要内容以及最终供应商名称,说明未直接向最终供应商采购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6)说明是否存在相关主体既是发行人客户又是供应商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发表意见。

24、关于发行人的行业地位和核心技术人员。请发行人:(1)结合行业发展阶段、市场容量及变化趋势,补充说明发行人核心竞争优势;(2)补充披露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包括发行人各类业务领域的市场占有率在报告期的变化情况及未来变化趋势等,说明相关数据来源是否权威;(3)补充说明核心技术来源,是否涉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4)结合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履历,请发行人说明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标准和依据,补充披露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动情况,涉及离职的,说明其具体去向和是否签署竞业禁止协议。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5、关于发行人的诉讼。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子公司深圳玉禾田有两起作为一方当事人尚未了结的诉讼标的金额200万以上的诉讼案件。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相关诉讼的诉由及最新进展,补充说明上述案件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存在不利影响,相关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是否充分。补充说明截至目前,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是否涉及其他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6、关于房屋租赁。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2018年6月30日,发行人仅有一处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建筑物,发行人及各分子公司主要办公场所承租的房产共72处,建筑面积共计47,541.60平方米。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说明租赁房产是否完成租赁备案登记手续,补充说明部分出租方未提供租赁房产权属证明文件的原因及合理性;所有租赁房产出租方是否具有处分权,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说明出租方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发行人房屋租赁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结合同类租赁房产的市场价格,补充说明租金定价是否公允;(3)补充说明发行人是否租赁在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产,如是,请补充披露相关租赁房产的出租人、用途、面积及占比,是否为合法建筑,说明发行人如因土地问题被处罚的责任承担主体以及相应的应对措施,并作重大风险提示;(4)补充说明租赁房屋建筑物占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的面积的比重,相关租赁房产是否存在搬迁风险,如存在,说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并补充披露发行人搬迁费用及承担主体。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就发行人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可能被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明确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27、关于关联资金拆借和关联担保。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控股股东西藏天之润与发行人之间的资金拆借较多,实际控制人周平及天宝园林曾向发行人拆借资金。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与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原因和资金用途和流向,资金拆出、归还路径、计息情况及依据;(2)补充披露发行人向关联方实施资金拆借等非经营性资金使用行为的内部控制措施和执行情况;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方无偿占用或变相占有发行人资金的情形;(3)补充说明发行人接受关联方担保是否存在其他附随义务,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4)补充披露狄丽的工作履行,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资金拆借和关联担保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及发行人内控制度的完善性及有效性发表意见。

28、关于关联采购、关联销售等。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向苏州市伏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伏泰”)采购了环卫信息系统。发行人与苏州市伏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了子公司深圳伏泰智慧环境,其中发行人持股49%,深圳伏泰智慧环境注册地址与发行人相近。发行人向大庆PPP项目合同合作方大庆市萨尔图区市政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萨尔图市政公司”)采购外包服务。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苏州伏泰基本情况、成立背景、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和主要财务数据,说明高能环境与苏州伏泰是否存在业务、资金往来;(2)结合环卫信息系统的具体用途,说明该等软件及相关服务是否可替代,说明采购环卫信息系统的交易的必要性的公允性、必要性、合理性,未认定为经常性关联交易的原因,补充说明经常性关联交易和偶发性关联交易划分的依据;说明发行人与高能环境是否共用相同的环卫信息系统,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业务系统独立的情形;(3)补充披露萨尔图市政公司的基本情况、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和主要财务数据,具体说明PPP项目合同约定将部分环卫保洁业务委托给萨尔图市政公司负责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为行业惯例,是否履行政府审批程序,服务费定价是否公允,是否涉及利益输送;(4)说明报告期内关联采购、销售交易的公允性、必要性、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的情形,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发表意见。

2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占比分别为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5,417.34万元、33,746.39万元、49,284.74万元和33,081.65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3.80%、21.81%、22.90%和25.50%。请发行人:(1)分别按照市政环卫和物业清洁业务补充说明报告期内相关业务的主要客户,具体执行的项目情况和销售方式,各项目的收费标准、实际收入和盈利情况,收费标准存在差异的,说明原因;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与主要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发行人的关联方是否与客户之间存在资金往来;(2)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执行项目的招标和中标过程,中标人是否均为发行人,相关销售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等国家相关规定,发行人的销售过程是否合法合规;(3)补充说明对第一大客户海口市秀英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合同的获取方式及过程、发行人是否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相关交易的公允性、对其是否存在重大依赖;(4)说明发行人在各个项目投入的具体人力、项目需要人力、原市政人力投入之间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是否需向客户支付取得营运资格的费用,如是说明运营资格的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5)说明与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的相关主体交易的具体情况,对比与独立第三方的交易定价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额分别为4,210.65万元、12,107.48万元、20,865.82万元和25,814.31万元,占总采购金额的比例分别为25.62%、35.51%、24.02%和49.63%。请发行人:(1)分别按照市政环卫和物业清洁业务补充说明前十大供应商名称、采购金额、占比、采购标的,说明其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业务往来情况、与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其它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业务往来;涉及贸易性质的供应商,说明向贸易性质供应商采购的原因、最终供应商名称、相关采购交易定价的公允性;涉及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供应商,说明其简历、采购原因、采购内容、相关采购交易定价的公允性;说明发行人采购业务采用的主要结算方式,是否存在现金支付、个人账户支付等异常的支付结算方式及其具体情况;(2)披露新增供应商的数量、采购金额、占比,报告期内向新增主要供应商采购的具体情况;(3)补充披露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中存在为政府客户的情形是否符合行业惯例,结合双方合同的签署情况补充说明对应的采购内容,相关采购交易定价的公允性;(4)进一步说明发行人项目地区市政环卫公司的运营情况及其与发行人的业务关系,各地交由发行人使用的设备的具体内容和收费标准;(5)补充披露发行人雇佣、聘请及各项目所在地市政环卫和物业清洁工作人员的具体方式和具体人数,相关人员与发行人的劳动关系,相关收费标准、定价方式和支付方式以及社保缴纳情况;说明发行人从事业务的员工人数需求量与发行人员工人数之间的匹配性;说明相关市政单位及职工是否与发行人的关联方、发行人的股东存在资金业务往来。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为控股型公司,公司业务主要由下属子公司负责经营,母公司主要负责对各子公司的控制与管理。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如何保持对发行人子公司的有效控制,如何保证发行人股东的分红权,以及如何保持发行人未来的持续盈利能力,并结合报告期母公司的净利润情况说明发行人对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情况与招股说明书披露是否一致;(2)说明子公司间是否涉及转移定价。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32、请发行人结合历次股权变动情况逐项说明是否涉及股份支付,说明确定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认方法及相关计算过程,说明股份支付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3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占其净利润的比重分别为0.0017%、9.4664%、9.8709%和9.8357%。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税收优惠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是否对税收优惠存在依赖。

3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股权转让和增资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价款支付情况,如果定价或者转让价格低于前一次增资或转让价格,补充说明并披露详细的原因和合理性;补充披露是否履行有关评估、备案、审批程序,历次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缴纳税收及税收的缴纳情况,是否存在偷税漏税情形;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者潜在纠纷;是否涉及税收缴纳以及历次分红的税收是否缴纳。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35、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于2018年5月对2015年度及2016年度两项会计差错进行更正。请发行人详细说明会计差错更正的具体原因,逐项说明差错涉及的具体项目、会计分录和影响金额,以及会计差错更正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逐项核查各项差异调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6、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营业收入主要包括市政环卫收入和物业清洁收入,其中市政环卫业务包括传统市政环卫业务和PPP模式的市政环卫业务。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传统市政环卫业务和PPP模式(BOT/TOT形式等)下的市政环卫业务的收入金额及占比;相关业务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以及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是否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存在较大差异;(2)补充披露PPP模式下运营服务费和可用性服务费的金额及占比,核算和支付的标准、时点,具体的会计处理;(3)补充披露有关BOT/TOT项目的甄选标准,对BOT/TOT项目合同订立、履行的内部控制程序,说明针对BOT/TOT项目合同的订立、履行、争议及赔偿有关的风险控制;(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招投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模式下各自的收入金额及占比;(5)发行人在项目建设阶段是否存在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工程施工单位的情形,如有,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分包环节的业务流程、内控措施、结算安排、主要分包商及合作项目;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37、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获取PPP模式下的市政环卫项目后,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成立项目公司开展业务,特许经营期一般为8-20年。请发行人:(1)列表披露报告期所有BOT、TOT项目对应的特许经营协议的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公司、项目所有权归属、投资回收方式、项目建设(建设施工期)、验收(设施测试及验收)、运营(运营计划、试运营期限和收费)、维护、移交、终止、付款、特许经营权期限和性质等条款;(2)结合合同具体条款、合同定价、完工进度的确定依据、建设阶段及运营阶段的毛利率等财务数据和发行人对项目公司的持股比例、派出董事人数等,说明对项目公司是否形成控制,将项目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与否,并说明建造合同定价的公允价值确认方法的恰当性、公允价值确定的合理性;(3)进一步补充说明建造收入的确认时点及依据,完工进度百分比确认的依据,是否合理、客观。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方式、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38、请发行人按不同运营模式(如BOT、TOT等)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新增订单数量及合计投资金额、各期期末新增订单中尚未签订合同的数量及合计投资金额,报告期内各期期末新增订单中尚未执行订单的数量及合计金额,处于施工期阶段的订单数量、本期完成的投资金额及尚未完成的投资金额,已处于运营期阶段的订单数量以及合计的运营收入等内容(上述所述订单,以收到《中标通知书》或签订《框架性协议》等文件为准)。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39、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已运营和试运营的(如有)项目的业务类型、开始运营时间、特许经营期限、产能情况、定价依据、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回款情况、结算周期等;如存在项目不能正常履约情形,请说明原因并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2)建设施工项目收入核算的具体情况,包括客户名称、项目名称、工期、开工日期、完工日期、竣工验收日期、合同金额、总收入、预计总成本、完工百分比及其计算依据、累计及当期收入、累计及当期成本、累计及当期毛利、累积及当期毛利率、结算金额及进度、收款金额及进度,列入存货或预收款的金额;说明工期与合同约定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实际总收入、总成本与合同总收入、预计总成本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完工进度、结算进度、收款进度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方式、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4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物业清洁业务收入分别为72,483.05万元、79,966.94万元、90,887.17万元和42,292.00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达到64.86%、51.69%、42.23%和32.59%;市政环卫业务收入分别为39,262.10万元、74,740.95万元、124,310.40万元和87,468.76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达到35.14%、48.31%、57.77%和67.41%。请发行人:(1)按省市补充披露物业清洁业务、市政环卫业务的实现金额和占比,分析报告期内披露物业清洁业务、市政环卫业务的变化原因和合理性;(2)披露营业收入的季节性分析,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并说明报告期内收入截止性测试的具体情况,并就发行人是否存在报告期末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突击确认收入的情形发表核查意见。

4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88,376.82万元、123,235.59万元、173,098.92万元和103,936.96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物业清洁业务、市政环卫业务各项目合同的成本测算表,分析并说明报告期内上述业务各项目各类成本费用的金额、结构的合理性;对比行业数据、同行业上市公司类似业务数据,分析并说明发行人上述业务各项目成本费用列报的充分性、完整性;(2)披露上述两种业务涉及的主要成本核算对象及其成本费用项目的性质,各类成本、费用项目归集、分配和结转的具体方法;(3)补充披露营业成本中其他费用的性质和变动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2、请发行人分析并披露各业务类别各级别、各岗位员工的薪酬水平及变化情况、与行业水平、当地水平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比较情况,是否存在员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形及其合法性;说明报告期各年度的人工成本总额,与相关资产、成本和费用项目之间的关系,人工成本、各类员工人数、各类业务产出、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等项目在报告期内变化的合理性;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薪酬金额、占比及其变化的原因;披露按规定购买相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对报告期各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说明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各年度计提、支出金额以及应付职工薪酬金额波动的原因;说明报告期内辞退福利的性质和构成;说明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形,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有,请对比劳务派遣用工人员与在册员工的人均薪酬,说明是否存在利用劳务派遣方式减少人工成本增加利润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0.91%、20.34%、19.56%和19.90%。请发行人:(1)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各类业务毛利率,分析并说明报告期各年度各类业务毛利率水平的合理性;(2)结合各类业务项目构成、各项目毛利率水平及其合理性,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内各年度各类业务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及其合理性;并结合单位产出收入、单位产出各类成本费用支出及其变动情况,披露毛利率逐年下降的原因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均低于1%,主要由职工薪酬和广告费、招待费、差旅费构成。请发行人:(1)结合销售费用率的同行业对比情况和行业经营特征,进一步披露各项明细费用的波动情况、原因及同行业对比情况,说明主要期间费用项目的变化与生产经营规模变化、销售增长、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是否具有一致性;(2)说明销售人员的销售政策、销售人员数量,结合以上原因分析销售费用中人工费、差旅费、招待费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3)补充披露销售费用中广告费、办公费和其他的主要内容及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管理费用分别为7,639.90万元、11,949.75万元、15,409.13万元和9,863.43 万元。公司管理费用主要由职工薪酬、股份支付和其他费用构成,其它费用主要由办公费、房屋租赁费、折旧费用。请发行人:(1)结合管理费用率的同行业对比情况和行业经营特征,进一步披露各项明细费用的波动情况、原因及同行业对比情况;(2)补充披露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与营业收入的配比关系,并说明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与管理人员的变动、人均工资的变动是否吻合,以及与当地平均薪酬水平的对比情况;(3)进一步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和差旅费等与营业收入、业务量变动的匹配情况,是否存在第三方代为承担费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少计费用的情况;(4)补充披露股份支付的具体事项、股份支付费用的确定依据,股权激励的相关对象、和发行人的关系,是否是以换取服务为目的,服务对价的确认依据,以及上述股份支付事项的会计处理;(5)结合租赁场所所在地的租金水平、物业管理费用标准以及经营时间、费用支付时点和相关合同主要条款,分析说明管理费用科目中涉及的租金确认的完整性和及时性,并结合发行人的仓储地点,与客户所在地之间的对应关系,主要仓库租赁对象、各期租赁费用及其公允性;(6)补充披露办公费、折旧摊销费、车辆费用、通讯费相关金额及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中介机构费的性质及原因,是否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财务费用分别为442.24万元、740.76万元、2147.44万元和1,949.34万元,呈现增长趋势。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贷款及应付款项各自对应的利息支出金额,相关利息支出的核算依据;(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贷款利息资本化的计算依据及过程;(3)补充披露更新改造费计提利息的计提依据和计算过程。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财务费用核算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固定资产净值为9,798.72万元、15,191.30万元、21,555.97万元和41,954.78万元,主要为作业车辆及洗地机等小型作业设备。请发行人:(1)分别按照物业清洁和市政环卫业务说明固定资产的具体情况,主要固定资产的金额、明细和成新率;(2)说明出租方未办理房产证的具体情况,包括物业名称、位置、面积、取得产权证书情况、报告期内租赁方名称、承租方名称、单位租金及其支付情况、租赁面积、租赁期限、用途、租赁备案情况等;说明报告期取得相关房产的具体情况,包括取得房产名称、时间、方式、面积、单价、总金额、出售方、相关土地、房产产权证书办理情况、用途及是否与相关房产法定用途相符、会计处理情况,是否存在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产、是否存在房产实际用途与规定不符等情形;(3)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固定资产折旧率,说明折旧政策的合理性;说明对各类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提测试的情况及相关折旧费用在存货、营业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中列报的具体情况;(4)说明对固定资产实施减值测试的具体情况,未对机器设备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准备未计提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无形资产分别为0万元、9,445.28万元、31,236.41万元和32,138.41 万元,主要由PPP项目特许经营权与软件构成。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个项目特许经营权的初始确认和计量依据,相关金额的测算过程,对应的会计处理,结合相关合同条款说明各项目对应特许经营权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按项目运营、试运营、在建等状态列示报告期各期对应的特许经营权金额、特许经营项目的运营期限、剩余摊销期限、账面原值及账面价值;(2)补充披露软件使用权的获取方式、入账成本、后续核算、实际使用情况;(3)补充说明对报告期无形资产减值测试的过程,相关项目是否足额计提减值。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方式、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4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14,862.95万元、27,113.94万元、41,473.80万元和55,732.44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与主要客户的结算模式及信用政策,报告期是否存在变动,并分析对应收账款余额变动的影响;(2)结合报告期收入变化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按业务类别分别披露应收账款的金额、占相应营业收入的比例、账龄分布情况;(4)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期后应收款项的回款情况,是否符合结算政策,期后回款付款方与交易对应的具体客户是否一致,报告期是否存在大额坏账情况,并就客户的回款情况等做风险提示;(5)结合报告期内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比例调整的情况,分析比较分析同行业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分布及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差异情况,说明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谨慎稳健。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以及发行人期末应收账款真实性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方式、过程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50、招股说明书披露,2018年期末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金额为10,139.42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对应的BOT项目和TOT项目名称及项目规模,分项目列示形成的长期应收款和无形资产金额,按项目列示长期应收款摊余成本,说明实际利率的确定依据,并分析资金回收进度。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长期应收款计算依据、过程及计量的准确性,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并发表核查意见。

5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10,730.50万元、19,553.34万元、14,422.38万元和33,449.11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其他货币资金的构成;(2)说明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以及是否执行有效,报告期是否存在现金收支的情形;(3)说明货币资金、受限制货币资金和现金流量表中的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的配比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货币资金的核查方法和过程,是否发现异常现金收支的情形,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5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预付款项余额分别为75.17万元、61.88万元、9.79万元和13.92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申报期内各年末预付账款前五名往来客户的有关情况、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明确说明申报期内各年末预付账款是否存在坏账;(2)说明预付款项的性质、对应的具体业务及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分别为4,836.81万元、6,593.14万元、10,134.16万元和12,151.63万元,包括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备用金、押金等。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其他应收款的具体内容、对应账龄、对应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并解释其他应收款超过1年尚未收回的原因,是否存在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2)补充说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备用金、押金等对应的具体业务及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五名其他应收款的单位、金额及占比、账龄、内容、与发行人的关系。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意见。

5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的余额分别是170.77万元、138.45万元、182.22万元和234.98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的业务类别、收入构成、业务模式等,进一步分析并披露发行人存货周转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合理性;(2)补充说明存货各项的构成明细、数量、金额、库龄;(3)结合建造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应结转存货未结转的情形,是否存在相关完工进度异常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请发行人说明对各类存货(包括已完工结算的建设施工项目)盘点的具体情况,包括盘点时间、地点、人员、范围、各类存货盘点方法、程序、盘点比例、存货账实相符情况、盘点结果处理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参与监盘的具体情况,包括参与监盘时间、地点、人员、范围、各类存货监盘方法、程序、监盘比例、实施的其他替代程序的性质及实施的具体情况、是否对发出商品实施盘点或其他替代程序、是否现场取得经发行人确认的盘点表以及相关结果的处理情况。

55、招股说明书披露,最近一期报告期末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金额为1,387.54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的具体项目及金额。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意见。

5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流动资产的金额分别为486.17万元、1,134.13万元、3,758.11万元和4,484.60万元,主要包括预付保险费、租金、加油费以及待抵扣进项税。请发行人说明其他流动资产的具体内容、收款主体、金额、账龄,逐年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预付款项计入其他流动资产的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意见。

57、请发行人说明长期股权投资的具体核算及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说明长期待摊费用对应的具体内容、摊销期,说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明确发表意见。

5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分别为13.01万元、227.07万元、477.29万元和771.58万元。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各期递延所得税的形成原因、计算过程及后续结转情况,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9、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主要为预付的设备款和软件款及PPP项目前期资本性投入,各报告期末规模分别为824.37万元、240.18万元、5,025.80万元和462.83 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非流动资产中PPP项目前期资本性投入对应的具体项目情况及后续结转长期应收款的匹配情况,预付设备款和软件款对应的设备、软件情况及后续结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匹配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明确发表意见。

60、招股说明书披露,各报告期末,公司短期借款分别为4,800万元、9,300万元、8,000万元和15,500万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分别为203.13万元、475.50万元、3,504.01万元和7,445.55万元;2015年末,公司的长期借款余额为1,123万元;长期应付款金额为0、1,506.51万元、873.61万元和4,795.65万元,主要为公司以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租赁等方式从金融机构取得的长期借款。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类借款的变动明细、借款主体、借款期限、本金偿还及利息支付等情况;(2)说明其与筹资活动现金流、财务费用等科目的勾稽关系,说明其核算是否准确以及对发行人的影响分析;(3)补充说明借款资金的具体用途、使用期限,是否存在短债长用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较大的银行借款偿付压力,并结合应付账款等其他负债情况、主要财务指标及现金流量情况、资产负债率逐年上升的情况,详细说明发行人的整体偿债能力,并对整体偿债能力发表明确的意见。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61、招股说明书披露,各报告期末,公司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3,605.81万元、6,959.37万元、12,224.00万元和26,254.13万元,主要为应付的设备款、材料款及服务费等。请发行人:(1)说明采购付款的流程、结算方式,以及应付账款变动的原因;(2)说明应付账款账龄1年以上未付的原因;(3)提供报告期末前十名应付账款的单位与发行人的关系、账龄、是否超过账期;(4)说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原材料采购金额、应付账款、预付款项等报表项目之间存在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2、招股说明书披露,各报告期末,公司预收款项分别为70.73万元、150.01万元、98.46万元和0.18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各报告期预收账款的期初额、发生额、结转额、期末余额,前五名预收账款方,预收账款规模与合同签订数量、金额、业务执行进度的匹配关系,是否存在提前结转预收款确认收入的情形;(2)补充说明预收账款的期后确认收入情况,确认时点是否谨慎。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63、招股说明书披露,各报告期末,公司应付职工薪酬分别为7,687.15万元、11,459.79万元、15,148.93万元和 15,461.98万元,主要为短期薪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请发行人:(1)分析并披露员工薪酬政策和上市前后高管薪酬安排、薪酬委员会对工资奖金的规定,各级别、各岗位员工的薪酬水平及增长情况,并与行业水平、当地平均水平的比较情况;(2)说明报告期内各年度的人工成本总额,与相关资产、成本、费用项目之间的关系,人工成本、各类员工人数、销量、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等项目在报告期内变化的合理性,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薪酬占比波动原因,说明应付职工薪酬波动的原因,是否存在长期挂账的情形;(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现金支付工资或者账外支付员工薪酬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64、招股说明书披露,各报告期末,公司应交税费分别为1,615.79万元、1,936.41万元、3,330.96万元和3,414.41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应交税金-增值税的变动情况,包括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当期应缴增值税和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和出口退税的金额;(2)说明进项税额与原材料采购、固定资产购置金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与销售收入之间的勾稽关系;说明报告期内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及其相关退税的列报情况;(3)详细说明利润总额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涉及的主要纳税调整事项;说明当期所得税费用的计算过程、主要纳税调整项目;说明当期所得税费用与纳税申报表中应纳税额之间的差异,解释差异的原因;(4)提供报告期内各年度母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表主表、各期末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各期最后一个月增值税申报表主表及开票明细,对申报表与申报报表之间的差异进行解释。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65、招股说明书披露,各报告期末,公司其他应付款分别为2,302.51万元、6,512.76万元、13,347.48万元和36,752.09万元,主要为借款、往来款、工伤赔付、车辆赔付及押金等。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其他应付款前五名对手方名称、应付金额及相应的经济事项;(2)核实是否存在发行人股东、上述交易对手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输送利益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6、招股说明书披露,各报告期末,公司其他流动负债分别为0、645.66万元、1,206.95万元和1,800.90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其他流动负债的具体情况及金额占比。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7、招股说明书披露,各报告期末,公司预计负债金额为26.92万元、4,718.72万元、15,453.47万元和17,368.30万元,包括PPP项目预计更新改造支出和诉讼相关支出。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特许经营协议是否约定发行人承担未来设备大修、重置、或恢复性大修支出义务,包括预计负债的计提依据、计提方法、计提比例、确认预计负债使用的折现率,报告期各期末对预计负债的复核调整(现值重新计量)情况,按项目列示预计负债金额,并分析预计负债对公司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的影响;(2)补充披露重大未决诉讼涉及预计负债的计提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并请会计师对预计负债的计提是否充足发表意见。

68、请发行人披露如何区分与收益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逐项说明报告期内收到的政府补助认定为与收益或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依据、确认为营业外收入的时点及其依据、说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原值、摊销方法、期限及其确定依据、摊销开始时点及其摊销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应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补助划分为与收益相关的补助的情形;披露政府补助、税收优惠对报告期经营成果的影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9、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投资收益、资产处置收益、营业外收入中“保险理赔及其他”和营业外支出中“诉讼支出及其他”的具体核算内容和会计处理方法、各期金额波动原因分析,及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0、关于现金流量表。请发行人:(1)说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原材料及劳务采购金额、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款项等报表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2)说明收到的税费返还和支付的各项税费的具体构成、形成原因,与营业收入规模及结构变动的匹配情况;(3)说明支付给职工的现金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流量与应付职工薪酬、期间费用和成本的勾稽关系和归集情况,说明变动原因及合理性;(4)披露收到、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的明细情况及变动原因;(5)披露报告期内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和投资支付的现金的明细情况,购建、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现金流量形成具体资产的情况,以及与相关科目的勾稽情况;(6)披露收到、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的明细情况及变动原因;(7)分析说明各报告期大额现金流量变动项目的内容、发生额,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相符,是否与相关科目的会计核算勾稽。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四、其他问题

7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及股东的各项承诺事项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相关监管问答的相关要求补充披露相关承诺。

72、请发行人按照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补充披露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及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和原因。请发行人说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独立董事是否具备其履职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数据、排名等的真实性;说明数据引用的来源和第三方基本情况,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

74、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是否曾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5、请发行人说明对原始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调整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6、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财务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补充分析变动的原因相关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7、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

78、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79、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工作底稿。

80、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