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816】【艾可蓝】【2019-03-01】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关于发行人的股东。发行人目前共15名股东,其中4名法人股东、11名自然人股东。部分自然人股东如朱明瑞、梁水生、吴勇、戴恒荣未在发行人处任职。

请发行人:(1)说明法人股东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地、注册/实缴资本、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实际从事的业务及与发行人主要业务的关系。穿透至自然人或国有股东,说明各法人股东的股权结构,说明其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人的中介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说明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基金,是否合法有效存续,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备案;

说明各股东及其控制的公司是否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是否与发行人、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往来,如存在,说明往来的合理性、交易的内容及价格是否公允,发行人的法人股东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利益输送或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等情形;

(3)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外部股东入股发行人的背景,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的关系,外部股东的对外投资情况,是否投资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的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司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往来,如存在,说明往来的合理性、交易的内容及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利益输送或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等情形;2018年6月上市前,姜捷以3600万价格转让发行人全部3%股份退出发行人,说明姜捷的基本情况,退出的背景,股权受让款的用途,姜捷对外投资情况,是否投资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的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司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往来,如存在,说明往来的合理性、交易的内容及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利益输送或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等情形;2017年9月原股东朱志强去世,其所持股份由其妻子蒋海燕、儿子朱明瑞继承。说明上述继承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影响发行人股权的清晰稳定;

(4)说明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中各出资人的姓名、是否均为发行人员工、入职时间、入股价格、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如不是发行人员工,说明该出资人的基本情况,入股的背景,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各员工平台的出资人是否存在代他人持股或特殊利益安排;

(5)说明历次股权变动的具体背景、所履行的程序及合法合规性,股权变动的价格、价款支付情况、定价依据及合理性、资金的具体来源(如涉及借款,说出借方、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出借方与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及关系密切家庭成员的关系)及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股权转让、增资价格低于每元注册资本对应净资产或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是否存在税收风险、是否受到主管税务部门的处罚或存在被处罚的潜在风险;2015年发生多次股权变动且价格差异巨大,说明发行人历史上同次或相近时段内股权变动价格出现巨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是否存在税收风险、是否受到主管税务部门的处罚或存在被处罚的潜在风险;

(6)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其股东及历史上的股东是否签署对赌协议,说明主要的内容、目前是否终止,是否存在其他特殊利益安排,是否影响发行人股权的清晰稳定;

(7)说明发行人历史上及目前的股东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历史上及目前的股权权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8)说明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整体变更、分红中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缴税的情况,是否存在税收方面的违法违规;

(9)对于实际控制人亲属持股的,比照实际控制人持股锁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无形资产出资。2009年发行人前身艾可蓝有限设立时,出资各方约定刘屹、ZHUQING、周洪昌以柴油机后处理系统的技术作价130万出资,2011年2月上述技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后出资并经评估、验资。2015年4月,艾可蓝有限对上述专利追溯评估,价值为104,500元。

请发行人:(1)结合出资人的工作背景、任职单位说明用作出资的专利技术来源,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委托发明等情形,财产权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出资时技术资料、财产权属是否转移至发行人;入股技术的内涵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关系;(2)以无形资产出资所履行的程序及合法合规性;说明2011年、2015年两次评估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是否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情形,是否符合《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是否因此受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3)说明对于前述出资瑕疵,发行人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有效性。请发行人充分披露存在的瑕疵事项、采取的补救措施以及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3、关于国有股东入资、退出情况。艾可蓝有限设立时国有股东金桥公司持有49%股份,2011年金桥公司通过减资的方式退出,但未履行国有股权评估程序且未直接收回投资款,而是转变为对发行人的债权,共计2,000万元。2015年双方签署了借款协议。

请发行人:(1)说明国有股东入资、退出所履行的程序及合法合规性;金桥公司将对发行人的股权转为债权所履行的程序及合法合规性,借款归还情况、利息计算依据及归还情况;(2)金桥公司退出发行人、股权转债权事项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4、关于发行人的子公司。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与员工马元海、吴明共同设立子公司蓝沃克。马元海系2017年11月入职发行人,吴明系2012年8月入职发行人,入职蓝沃克之前任发行人设备科科长。

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与员工马元海、吴明共同设立公司的背景,马元海、吴明的个人简历,出资来源及合规性,除蓝沃克外两人的对外投资情况,是否投资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的公司,是否与发行人存在重叠的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利益输送等情形;(2)是否存在发行人与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共同设立公司的情形,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及其可能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5、申报材料显示,除发行人外,实际控制人刘屹控制盐城寰亚、无锡同舟两家公司,其中无锡同舟已于2016年12月注销。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两家公司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在资产、技术、业务、产品、人员、客户、供应商等方面的关系,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叠的客户、供应商,如存在,说明交易的具体内容、价格、金额、占比,交易是否合理、公允,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等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6、关联方与关联交易。请发行人说明:(1)十堰知晓、湖北威尔福科技的基本情况、实际从事的业务及与发行人业务的关系;发行人关联方及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叠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等情形;(2)关联交易的背景、内容、金额、占比汇总情况、相关交易占关联方收入或成本的比重、交易价格及公允性,关联交易是否必要、合理、持续;(3)发行人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应收应付余额形成的背景、是否支付资金占用费及支付依据、是否清偿完毕。关联方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利益输送等情形;(4)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有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7、关于分红。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分红情况、分红款的具体用途。是否用于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进行利益输送等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8、关于发行人董监高情况。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董监高曾在同行业公司任职。请发行人:(1)说明前述主体与曾任职单位是否签署竞业禁止和保密协议,在发行人处任职后是否存在违反相关竞业禁止和保密协议的情形;发行人核心技术的来源,是否为前述主体在曾任职单位的职务发明,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招股说明书》的要求,披露发行人董事、高管的提名情况;(3)发行人高管朱志强2016年离职的原因,目前任职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9、关于发行人采购情况。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主要原材料为电子元器件、喷射泵、载体、贵金属、尿素箱、衬垫、化学材料、端锥、管材等。原材料占发行人成本的90%以上。

请发行人说明:(1)主要供应商情况,包括采购的内容、金额、占比,主要供应商的成立时间、注册及实缴资本、实际主要从事的业务及产品、服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向主要供应商采购占其销售的比例,比照市场价格说明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的交易价格是否公允,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主要核心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的供应商及采购的产品是否均具备相应的资质许可认证;(2)发行人存在即向全柴动力采购、又向其销售的原因;(3)发行人主要的外协采购情况,包括外协公司名称、采购内容、金额及占比,说明外协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主要核心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对外协厂商采购价格是否公允、对外协厂商是否存在依赖;(4)发行人向贸易公司采购的原因、相关原材料的来源,供应商与最终生产厂商与发行人的关系,交易价格是否公允;(5)发行人供应商中是否存在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采购核心部件简单组装转售的情形。发行人对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依赖。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10、关于发行人的产品销售情况。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主要客户为发动机厂商和整车厂商,主要采用直销模式。在用车尾气治理改造销售兼有直销和经销模式。报告期内发行人经销占比在0.31%至18.05%之间。云内动力系发行人2016年新增前五大客户之一。

请发行人:(1)说明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成立时间、注册及实缴资本、主要从事的业务及产品、服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建立合作关系的时间、背景,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变动情况及原因,主要客户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主要核心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比照市场价格说明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交易价格是否公允;(2)说明直销、经销的具体模式,主要经销商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为发行人离职员工设立或任职的企业,报告期内经销收入占比大幅下降的原因;(3)说明发行人的销售过程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通过招投标方式销售的比例,未通过招投标实现销售的原因,是否存在应当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销售过程是否合法合规;说明客户中有权决定采购的有关人员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情形;(4)说明并披露发行人产品的构成、核心部件及来源,结合柴油机尾气主要排放物氮氧化物与PM排放存在的“跷跷板”关系,说明并披露发行人主要产品如SCR、DOC+POC、DPF之间的关系,是否需要搭配销售,发行人产品是否需要与另外的催化剂搭配、捆绑销售。如是,说明并披露搭配销售的具体情况,相关催化剂的来源;(5)说明2016年与2015年相比,发行人收入下降、利润增长的合理性,报告期内发行人各期利润率增长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11、关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资质及产品质量问题。请发行人:(1)列表说明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适用的行业监管规范、政策及主要的内容,发行人自设立至今对相关制度规范的执行情况,是否合法合规;(2)发行人是否具备开展主营业务需要的全部资质许可,相关资质许可的取得过程是否合法合规;(3)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是否受到有权主管部门的处罚,是否因产品质量问题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12、关于业绩持续性。申报材料显示,为达到柴油车国IV排放标准,中轻型柴油车一般采用DOC+POC的后处理技术路线;重型柴油车一般采用SCR的技术路线。在国V排放标准阶段,轻型、中型、重型均主要采用SCR技术路线。在国VI排放标准阶段,技术路线也会发生变化。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应用于中轻型柴油车,主要为国IV阶段的DOC+POC及国V阶段的SCR型产品。发行人所在中轻型柴油车国IV标准到国V标准存在技术路线的切换,所需准备时间较长,产生了一定的业绩波动。2016年12环保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2018年6月生态环境部发布《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收入结构发生变化与尾气处理标准变化之间的关系;(2)结合各阶段尾气排放标准的技术关键以及国IV、国V、国VI标准之间的关系、政策实施情况、发行人及下游客户的技术储备与产品研发情况、市场上同行业公司新标准产品的研发及应用情况、发行人的合同订单、新能源汽车推广等情况,说明尾气排放标准升级、新能源汽车推广是否将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持续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做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关于发行人专利质押情况。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共有17项专利质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质押的17项专利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贡献、对发行人的重要性,发行人借款金额、还款期限、还款情况,结合发行人现金流量净额远小于净利润的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无法还款的可能,结合借款合同、质押合同的主要条款,说明相关专利被债权人处分后对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并在招股书中作充分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14、关于发行人土地、房屋情况。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过程及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权属纠纷;(2)发行人房屋权属证书是否齐备,取得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权属纠纷;(3)租赁房屋的具体用途,出租方是否有权利出租该房屋,出租方与发行人及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比照市场价格说明租赁价格是否公允;(4)补充披露发行人资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15、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人数、占发行人员工总数的比例、岗位分布、薪酬情况,劳务派遣单位情况、是否拥有相应业务资质、劳务派遣单位的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劳务派遣单位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是否合法合规。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6、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发行人员工中办理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未缴纳的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办理社保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情况。如需补缴,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须补缴的金额与措施,分析如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就发行人社会保障的具体执行情况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在招股书中补充披露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同时结合增加夜间用工等情况,说明发行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反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情形。

17、请发行人说明招股书说明书引用的外部数据、资料的发布时间、发布方式、发行人获取方式、发行人是否支付费用及具体金额;上述数据、资料是否专门为发行人定制,相关资料或文字的作者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补充说明招股说明书引用的外部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权威性和客观性。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 并发表意见。

18、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5,166.44 万元、15,026.23万元、37,054.95万元和23,963.81万元。请发行人:

(1)按车型分类、环保标准或其他适当分类进一步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构成,结合环保标准变动,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产品收入变动的原因;

(2)补充披露主营业务收入中其他产品的构成、业务模式,报告期内其他收入变动的原因;

(3)补充披露西南、东北等区域销售收入波动较大的原因,近一年及一期外销收入为零的原因;

(4)结合销售合同中风险收益转移相关条款,补充披露上线结算方式具体流程、报告期内发行人发出商品至上线结算的期间长度的变动、上线结算时发行人结算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5)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的退货政策以及分产品类型的各期退货情况、相应会计处理情况,补充说明是否存在期末集中确认收入、期初退货的情形,并提供收入截止性测试过程。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前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现金交易情形(如有),包括不限于:

(1)现金交易金额及比例;

(2)现金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是否与发行人业务情况或行业惯例相符,与同行业或类似公司的比较情况;

(3)现金交易的客户或供应商的情况,是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4)相关收入确认及成本核算的原则与依据,是否存在体外循环或虚构业务情形;

(5)现金交易流水的发生与相关业务发生是否真实一致,是否存在异常分布;

(6)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监高等关联方是否与客户或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发行人现金交易可验证性及相关内控有效性的核查方法、过程与证据,对发行人报告期现金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必要性明确发表意见。

20、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用车改造业务中涉及经销模式,请发行人:

(1)结合销售合同条款,进一步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经销模式中买断式和代理式销售的金额和比例;

(2)补充说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采用经销商模式的情况,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通过经销商模式实现的销售比例与可比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产品销售收入占前二十大经销商全部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是否存在经销商专门销售发行人产品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经销收入大幅下降的原因。

(4)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二十大经销商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董监高及关键经办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潜在关联关系;

(5)补充说明报告期内经销售新增和退出情况,是否存在非法人实体经销商;

(6)补充说明报告期内经销商回款是否存在现金和第三方回款;

(7)补充说明对经销商选取、日常管理、定价机制、信用政策、退换货机制等方面的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

(8)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主要经销商向终端客户销售情况。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前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SCR产品平均销售价格持续下降、DOC+POC产品价格基本稳定,TWC、DPF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请发行人:

(1)结合市场竞争情况、销售合同定价机制说明各产品价格变动趋势不一的原因;

(2)补充披露在用车改造项目中的直销和经销平均价格、数量,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在用车改造业务价格大幅上升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前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名客户的累计销售额占当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1.91%、76.63%、90.33%和87.20%。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向前十名客户销售的主要产品类型、数量、金额和占比情况;

(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的名称、注册地、主营业务、主要产品、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董监高及其他核心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异常资金往来及其他利益安排;

(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出现较大变动、前五大客户排名出现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4)结合发行人主要客户报告期内相关产品产能情况,进一步比较发行人产品销售量与主要客户产能的关系;

(5)补充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和供应商有部分重合的原因,进一步补充说明前十大客户、供应商及经销最终客户是否其他存在重合情形,发行人与相关客户确定销售和采购价格的具体机制,与市场公允机制的差异情况,是否涉及利益输入或输出,发行人与相关客户结算货款的方式和相应的财务会计核算方式。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前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采购金额分别为及9,070.53万元、9,998.33万元、28,816.27万元及13,400.19万元。请发行人:

(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NOx传感器、单片机、压力传感器、尿素箱加热水阀、加热型进液管、排气温度传感器及加热型喷射管等电子元件产品的主要类型、数量、与市场公允价值的差异情况,电子元件产品中其他项目的主要构成;

(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采购喷射泵的主要型号、单价、数量,报告期内同型号喷射泵价格的波动情况及原因,对Thomas公司是否构成依赖;

(3)按容积范围、原产地或其他适当类别补充说明载体采购单价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4)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每月采购主要贵金属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异情况及差异变动的原因;

(5)按尿素箱主要型号补充说明报告期内采购尿素箱的价格变动情况,并解释价格变动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及发行人原材料采购价格是否公允说明、采购价格波动是否合理发表意见。

2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能源耗用量增加较快,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主要产品生产数量变动情况、制造工艺变动情况进一步补充披露能源耗用量大幅增加的原因。

2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比例分别为72.23%、42.56%、44.58%和42.95%,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及供应商基本情况,包括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占供应商销售比例、供应商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况;

(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向前十大供应商采购的主要产品、单价波动情况,是否存在向不同供应商采购同一类型产品的情况,如存在其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业务模式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供应商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3)补充说明前十大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有无交易、资金往来;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前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8,464.48万元、8,875.10万元、24,189.04万元及14,893.51万元。请发行人:

(1)按主要产品名称,原材料主要类别、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类别进一步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的主营业务成本构成;

(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类产品营业成本的具体内容、归集情况、核算方法,报告期营业成本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发行人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的情形;

(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消耗量与相应产品产量的匹配关系,主要原材料采购、耗用、期末库存的勾稽关系。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7、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多笔关联交易。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1)报告期内各类关联交易的背景、交易额及占同类交易的比重、交易价格及确定依据、并与第三方市场价格进行比较说明是否具有公允性;

(2)资金拆借的具体原因、必要性、用途和还款情况,并说明是否支付利息,如支付利息请进一步说明利率定价依据及是否具有公允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8、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回款方与签订合同方不一致的第三方回款情形(如有),包括不限于:

(1)各类回款方与签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必要性及商订合同方的关系、各期回款金额及占收入比例;

(2)业合理性;

(3)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4)境外销售涉及境外第三方的,其代付行为的商业合理性或合法合规性;

(5)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导致的货款归属纠纷;

(6)如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约定由其他第三方代购买方付款,该交易安排是否具有合理原因。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9、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存在转贷、票据融资、银行借款受托支付、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等情形如有),包括不限于相关交易形成时间、原因、资金流向和使用用途、利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情况及后果、后续可能影响的承担机制、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就发行人的财务内控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情形并明确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30、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4.19%、40.94%、34.72%和37.85%,请发行人:

(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向前十大客户的主要产品及对应毛利率情况,各客户之间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2)补充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化趋势与同业趋势的是否一致,结合细分产品、客户等数据,具体说明TWC产品报告期内毛利率波动较大的原因,补充说明DOC+POC产品毛利率高于SCR的原因及合理性;

(3)补充说明在用车改造产品报告期内毛利率偏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4)对比可比竞品的销售价格,进一步说明发行人产品的销售价格与可比竞品的差异情况、对毛利率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销售费用分别为947.61万元、1,288.76 万元、3,298.83万元及 1,975.34万元。请发行人:

(1)结合销售人员变动情况、薪酬计算方式,说明报告期内销售费用中职工薪酬增长较快的原因及合理性;

(2)结合发货次数、发货数量等数据说明报告期内运输费用增长的原因;

(3)补充说明安装维修服务费计算方式,与相关项目销售金额的数量关系。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费用分别为3,788.19万元、1,246.21万元、1,244.53万元和517.50万元。请发行人:

(1)报告期内各期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与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的变动、人均工资的变动是否吻合,以及与当地平均薪酬水平的对比情况;

(2)在招股说明书及报表附注中补充披露股份支付的形成原因、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及确认方法,补充说明公允价值的估值模型、具体参数、评估基准日的确定方式、股份支付协议中是否涉及约定服务期等限制条件。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报告期内发生的股份变动是否适用《企业会计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进行核查,并对以下问题发表意见: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及结果是否合理,与同期可比公司估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原因;对于存在于股权所有权或收益权等相关的限制条件的,相关条件是否真实、可行,服务期的判断是否准确,服务期各年/期确认的员工服务成本或费用是否准确;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分别为1,080.83万元、1,479.30万元、2,369.05万元和1,039.06万元。请发行人:

(1)说明研发费用的项目投入、费用归集情况,研发费用投入是否与发行人的研发项目、技术创新、产品储备相匹配,研发费用的范围界定和会计核算政策;

(2)结合研发人员数量、平均薪酬情况补充说明研发费用中职工薪酬部分增长较快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应收账款各期期末余额分别为3,544.40万元、9,117.32 万元、14,342.11万元及15,680.65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

(1)与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和货款结算周期,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更,并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情况,说明其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2)报告期内超出信用期限的应收账款余额,超出部分是否计提充足的坏账准备,是否存在大额不可收回的款项;

(3)账龄为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主要客户名称、金额,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说明坏账计提比例是否充分;

(4)报告期各期新增客户的应收账款金额与其营业收入是否匹配;

(5)各期末应收账款前五名客户当期的采购金额;

(6)截至收到反馈意见时,各期末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

(7)是否存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收回转为应收票据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期末账面价值分别为2,896.21万元、4,383.92万元、9,731.69万元及8,756.94万元。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各期末存货产品的具体形态、存放地点、存放地权属、盘点过程等相关信息;

(2)补充披露库存商品对应销售合同的比例、各期末原材料和库存商品的库龄,期后发出商品结转成本情况,说明存货是否存在库龄较长、滞销、发出商品长期未结转等情形,存货跌价准备测试与计提情况、计提的原因、计提是否充分;

(3)请分各个报告期补充说明发行人细分产品的产量、销量、产品价格与库存商品的关系,说明原材料采购量、使用量与期末库存量、库存金额的匹配性,并列出上述量化分析的过程,补充披露库存商品期后销售出库情况;

(4)结合经营模式和生产周期及过程,说明存货结构是否与公司生产经营特点相符,是否与年度订单计划相匹配;

(5)就存货周转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进行比较说明存货周转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6)补充说明存货的波动情况与营业收入的变动是否匹配;

(7)补充说明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的内容,委托加工的原因、数量、加工商构成及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8)补充说明各期末发出商品期后确认收入时点、金额。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同时说明对各期末存货数量具体核查过程、结论、具体核查方法、过程、结果,对存在差异部分的替代核查程序,并说明相关核查是否充分。

3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2,517.99万元、3,505.83万元、4,781.41万元和4,819.86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

(1)补充说明各期固定资产增减变化的具体内容和金额,以及与现金流量表中“构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的勾稽关系;

(2)报告期内各年末固定资产的盘点情况以及是否存在盘亏、毁损、存在故障、相关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固定资产出现资产减值的情形。

(3)期末在建工程的建设进度,预计完工时间或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间,达到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是否及时确认为固定资产;

(4)固定资产规模与公司产能、产销量变动匹配性,固定资产构成与公司所处行业、生产模式匹配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问题

37、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预付款的构成金额及占比情况、预付款项前十名供应商的具体情况、不同供应商的结算方式、周期和交货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前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8、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其他应收款的账面价值分别为190.13万元、111.28万元、104.79万元和517.12万元。请发行人说明各报告期末其他应收款前5名对应单位的名称及余额,并说明款项形成的具体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前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9、发行人主要无形资产为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和软件。请补充披露上述无形资产的具体内容、获取方式、价款支付、入账成本、后续核算、实际使用等情况,说明无形资产的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0、发行人各报告期末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预收账款余额较大。请发行人:

(1)补充说明上述负债项目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规模是否匹配;

(2)说明应付账款账龄和超期未付款的情况,说明发行人的付款政策是否一贯执行,是否存在占用供应商款项的情况;

(3)说明应付职工薪酬余额较大且持续增长的原因;

(4)按性质披露预收账款的构成,披露报告期内预收账款前五名的名称、金额、占比、款项性质、账龄。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1、请发行人进一步列表说明各期末其他非流动资产包含的设备供应商、购买设备名称、金额,期后交付验收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2、请发行人说明:

(1)各期递延收益对应的政府专项补贴的主要内容、收到时间、入账时间、对应项目、分摊方法及结转情况、是否未及时结转;

(2)递延收益中销售优惠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4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预计负债余额分别为85.39万元、114.32万元、359.69万元和391.30万元。请补充说明发行人预计负债计提的标准是否与经营业务相匹配,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存在差异请进一步说明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4、请发行人分析说明报告期内政府补助、税收优惠等项目的确认依据、会计处理和具体发生情况,以及对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政府补助、税收优惠、资产处置损益等来源与合法性,说明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45、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052.38万元、-1,769.01万元、124.41万元和478.73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报告期内经营性现金流量变化较大的原因;

(2)2016-2018年6月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远低于当期净利润的原因,以及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46、发行人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报表存在差异。请发行人对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的截止性测试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会计差错更正的时间和范围,是否反映发行人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操纵、伪造或篡改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等情形;差错更正对发行人的影响程度,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发行人是否存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和内控缺失,相关更正信息是否已恰当披露等问题。

四、其他问题

47、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有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48、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49、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50、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51、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