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817】【双飞股份】【2019-05-2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发行人前身为集体联营企业,于1993年变更为股份合作制企业,2000年设立有限公司。历史上,曾有101名自然人股东委托工会持有双飞有限股份,后通过股权转让解除委托持股。2008年,双飞有限对198名员工进行股权激励,且存在委托持股情形。2011年,部分激励对象转让所持股份,部分激励对象转为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请发行人:

(1)说明发行人前身历史上涉及的集体企业改制、集体股份退出等集体权益变动事项所履行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集体资产流失,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说明工会转让所持发行人前身股份所履行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101名自然人股东与工会之间委托持股关系的终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说明2011年93名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预设注册资本出资额,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等激励对象在转让出资时是否知悉发行人即将申报首发上市,该等股权转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4)补充披露股东达晨创投、浙创创投的实际控制人。说明发行人目前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形;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相关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

(5)说明发行人及其前身历史上进行的利润分配、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过程中,相关股东是否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2、发行人子公司嘉善双飞润滑材料有限公司的前身为嘉善县双飞无油润滑材料厂,系挂靠在嘉善县范泾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集体企业。该厂于2000年解除挂靠集体关系并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为97名自然人。2001年6月,96名原股东将所持公司股权转让给孙志华等人,并于2003年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请发行人:

(1)说明嘉善县双飞无油润滑材料厂解除挂靠关系并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所履行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集体资产流失,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说明2001年96名原股东转让所持公司股权的原因、定价依据及款项收付情况,该等转让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说明核查过程。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3、2012年,发行人向金雨实业购买一宗68,102.30平米的土地、两处建筑面积为26,345.52平米的房屋及一处建筑面积为26,026.60平米的在建房产,总价7,777.50万元。上述资产的总评估价为8350.294万元。

请发行人:

(1)说明发行人购买上述资产所履行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说明金雨实业取得前述资产的方式及合规性。

(2)说明发行人购买上述资产后的使用情况,该等资产产权证书办理情况,是否存在权属瑕疵。

(3)说明发行人以低于评估价的价格受让该等资产的原因及合理性;交易发生时,金雨实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该等资产交易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或其他安排。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4、纽曼机械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周引春之女周睆嫣曾控股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2018年6月,周睆嫣、周少哲分别将其股权转让给廖国栋,且不再在纽曼机械任职。飞扬贸易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顾美娟之姐顾凤娟曾控股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已于2017年11月注销。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飞扬贸易、纽曼机械之间存在关联采购,与周引春之姐夫浦宝根之间存在关联采购。2016年,发行人以46.46万元向顾美娟购买房产一套。

请发行人:

(1)说明纽曼机械、飞扬贸易的历史沿革,该等关联方所从事的具体业务以及与发行人之间的业务关系;说明纽曼机械股权受让方的基本情况、股权转让价格及款项收付情况、转让方是否存在回购计划及股权转让的真实性;说明报告期内纽曼机械、飞扬贸易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2)说明发行人与浦宝根之间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定价公允性,说明报告期内浦宝根及浙江恒联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3)说明纽曼机械向发行人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必要性;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与关联方共用土地、房产或无偿使用关联方资产的情形。

(4)说明发行人向顾美娟购买房产的必要性,结合同地区房产的市场价格,说明该等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性。

(5)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成本费用以外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招股说明书有关发行人关联方、关联交易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一步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发行人产品主要应用于汽车制造、工程机械等领域。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按照应用领域划分的收入构成情况。

(2)结合报告期内公司产品下游具体应用领域的行业政策、市场容量及变动趋势,补充披露下游行业景气度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并进行补充风险提示。

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6、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19.39%、20.33%、24.49%和27.34%。报告期内,发行人经销模式收入占比分别为40.29%、35.34%、28.84%和26.26%;境外收入占比分别为7.60%、7.08%、7.38%和9.09%。

请发行人:

(1)结合报告期内直销、经销模式下各自前十大客户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说明其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发行人员工(含前员工)持有经销商股份或在经销商任职的情形,如存在,请披露与该等经销商的交易情况及定价公允性。

(2)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对主要产品进口国的销售金额及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披露有关进口政策、贸易摩擦对发行人产品外销的影响。

(3)说明报告期内的销售流程、主要客户的采购权限,披露报告期内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取的收入占比,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情形。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7、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占比分别为47.93%、58.68%、58.99%和56.12%。前五大供应商中,嘉善超盛五金材料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表哥。发行人部分非关键生产环节需要外协加工,报告期内各期,外协加工金额分别为650.43万元、930.52万元、1085.10万元和742.48万元。

请发行人:

(1)说明报告期内向前十大供应商采购的具体情况(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金额及占比)。结合上述供应商的成立时间、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说明其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说明向嘉善超盛五金材料有限公司的采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并说明理由;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向发行人的销售金额占嘉善超盛五金材料有限公司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结合相关产品的市场价格或可比第三方价格,说明前述交易的必要性、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说明嘉善超盛五金材料有限公司报告期内的历史沿革及主要财务数据,以及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3)说明报告期内前五大外协厂商的成立时间、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说明其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成本费用以外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8、嘉兴市环境保护局在2015年1月对发行人的执法检查中发现发行人污水处理设施中存在不符合要求的管道。2015年3月11日,嘉兴市环境保护局作出嘉环罚告[20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发行人罚款31,500元。2015年6月5日,嘉兴市环境保护局发布嘉环发[2015]52号《关于嘉兴市2015年第二批环保“黑名单”的通报》,将发行人列入2015年第二批环保黑名单。经验收,2015年9月30日,嘉兴市环境保护局作出嘉环发[2015]111号《关于对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环保严重违法企业“摘帽”的通知》,同意对发行人移出环保黑名单。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

(2)补充披露上述环保处罚的原因,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整改措施及整改效果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9、发行人向索特传动设备有限公司销售四轮用衬套,用于索特传动的支重轮及引导轮。2018年4月,索特传动认为因衬套磨损导致轮子故障率提高,向发行人提出索赔金额904.52万元。招股说明书披露,为避免争议事项影响发行人与索特传动及其股东三一集团之间多年来的良好合作关系,发行人初步同意承担部分损失,并已在2018年1-6月当期计提732.64万元的预计负债。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产品质量纠纷的进展情况,以及对发行人与相关客户之间的合作关系、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说明是否存在因发行人产品质量导致同一客户或其他客户大规模索赔的情形或可能,如存在,请作补充风险提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0、发行人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发行人子公司双飞材料是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减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社会福利企业的认定条件,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1、业务资质。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生产经营各个环节需获得的审批、认证(含合格供应商认证)等事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具备生产经营所必要的业务资质(说明相应的审批主体、资质或证书名称及有效期)。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12、请发行人:说明各项专利的取得方式;说明发行人核心技术的来源及形成、发展过程;说明发行人现有各项专利等核心技术,是否涉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在曾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前述人员是否违反与曾任职单位之间的竞业禁止协议(义务)或保密义务;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诉讼,如存在,请披露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13、请发行人说明所拥有的各项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权属瑕疵,取得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相关房产、土地使用权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9,891.13万元、35,964.74万元、52,590.53万元及30,940.36万元。请发行人:

(1)进一步补充披露各类产品主要用途、区别及下游主要客户差异情况,结合以上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类产品收入变动的原因;

(2)进一步补充披露各类产品单位计价方式存在差异的原因、结合主要用途补充说明单价变动的合理性;发行人前次申报单位计价方式与本次申报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3)补充说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采用经销商模式的情况,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通过经销商模式实现的销售比例与可比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二十大经销商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董监高及关键经办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潜在关联关系;

(5)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经销售新增和退出情况,是否存在非法人实体经销商;

(6)补充说明对经销商选取、日常管理、定价机制、信用政策、退换货机制等方面的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

(7)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主要经销商向终端客户销售情况;

(8)结合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销售合同中风险收益转移的具体条款,进一步补充说明收入确认的时点;

(9)说明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的退货政策以及分产品类型的各期退货情况、相应会计处理情况。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前述问题核查,并对发行人经销终端销售实现情况、海外销售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5、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现金交易情形(如有),包括不限于:

(1)现金交易金额及比例;

(2)现金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是否与发行人业务情况或行业惯例相符,与同行业或类似公司的比较情况;

(3)现金交易的客户或供应商的情况,是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4)相关收入确认及成本核算的原则与依据,是否存在体外循环或虚构业务情形;

(5)现金交易流水的发生与相关业务发生是否真实一致,是否存在异常分布;

(6)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监高等关联方是否与客户或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发行人现金交易可验证性及相关内控有效性的核查方法、过程与证据,对发行人报告期现金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必要性明确发表意见。

1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前十大客户来自内燃机、汽车、工程机械及模具多个行业。请发行人:

(1)结合发行人主要产品在新能源与燃油汽车应用的差异情况、汽车销售市场预计将出现销量下降等行业变化情况,补充披露下游行业变动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影响;

(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向前十名客户销售的主要产品数量、发行人向不同客户销售同一类型产品是否存在明显价格差异,及差异原因(如有);

(3)发行人向烟台大丰轴瓦有限责任公司、三一集团等客户销售金额增长较快,请发行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主要客户最销售情况与向发行人采购情况是否匹配;

(4)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和供应商存在重叠,请发行人补充说明重叠的原因、合理性及发行人销售、采购价格是否公允。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7、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金额分别为9,250.17万元、10,913.15万元、18,734.22万元及12,295.98万元。请发行人:

(1)补充说明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发行人钢板采购单价与市场价格出现较大背离的原因及合理性,同时补充说明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选取的可比价格的原材料与发行人采购的原材料是否一致,是否具备可比性。

(2)补充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合作历史、如何成为发行人的供应商,及排名出现变动的原因;除已披露信息外,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业务往来;

(3)补充说明发行人向不同供应商采购同类原材料,采购价格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存在较大差异请进一步说明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4)嘉善超盛五金材料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亲属,发行人称与其发生的交易价格公允、程序合规,不存在显失公允等利益倾斜情形;请进一步补充说明发行人与嘉善超盛之间交易具备公允性的判断依据;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8、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能源消耗数量持续增长。请发行人:

(1)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及单位能耗与产能、产量、销量之间是否匹配;

(2)补充说明水电能源单价持续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外协加工成本金额分别为 650.43万元、930.52万元、1,085.10万元及742.48万元。请发行人:

(1)披露外协加工的产品及具体环节、采用外协加工的原因、外协加工费用核算的具体内容及其金额、外协加工的原材料供应来源,是否存在原材料购销的情况,说明外协加工费核算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的变化情况,分析外协加工费变动的原因;

(2)披露发行人外协加工价格的确定方式,不同外协加工商提供相同服务时,是否存在较大价格差异,外协加工价格是否公允;

(3)披露发行人的主要外协加工商的基本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程序、范围、比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0、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20,149.78万元、23,194.40万元、34,778.71万元及21,753.41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

(1)按产品型号等适当分类,材料费、加工费等适当项目进一步细分的主营业务成本情况;

(2)报告期各类产品营业成本的具体内容、归集情况、核算方法,报告期营业成本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发行人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的情形;

(3)量化分析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各类产品营业成本中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占比变动情况及原因;

(4)进一步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主要原材料、消耗原材料 与主要产品产量的匹配关系,包括期初库存量、当期采购量、当期消耗量、期末库存量和对应金额;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大额关联方采购,请发行人:

(1)进一步补充说明采购关联方产品的具体名称、数量、金额及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2)结合评估报告、对外招标情况进一步补充说明浦宝根及其关联方向发行人提供工程施工的公允性;

(3)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人向发行人提供担保,补充披露发行人是否向关联方支付了担保费用及后续担保安排;

(4)说明发行人未将嘉善超盛五金作为关联方的理由及合理性、双方交易的公允性;

(5)说明是否存在发行人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2、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回款方与签订合同方不一致的第三方回款情形(如有),包括不限于:

(1)各类回款方与签订合同方的关系、各期回款金额及占收入比例;

(2)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

(3)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4)境外销售涉及境外第三方的,其代付行为的商业合理性或合法合规性;

(5)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导致的货款归属纠纷;

(6)如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约定由其他第三方代购买方付款,该交易安排是否具有合理原因。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情况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3、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存在转贷、票据融资、银行借款受托支付、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等情形如有),包括不限于相关交易形成时间、原因、资金流向和使用用途、利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情况及后果、后续可能影响的承担机制、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就发行人的财务内控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情形并明确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7.30%、48.88%、53.57%。请发行人:

(1)补充说明经销与直销两种模式下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2)补充说明内外销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3)说明并补充披露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的选取标准、完整性、可比性、产品及经营模式差异情况;

(4)进一步补充说明长盛轴承与发行人产品的差异情况、最近一期长盛轴承分产品毛利率情况,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长盛轴承毛利率的差异原因。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以上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分别为1,651.02万元、2,221.93万元、3,120.70万元及1,780.61万元。请发行人:

(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人员薪酬费用原告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原因;

(2)结合运输方式不同、计费方式、运输次数、主要客户距离等情况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运输费用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原因;

(3)补充披露销售费用中其他费用的主要构成及波动原因,补充说明宣传参展费等项目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以上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费用发生额分别为3,026.32万元、3,610.70万元、4,310.02万元及2,042.68万元。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长盛轴承等可比上市公司管理费用率、研发费用发生额等情况,发行人报告期内管理费用率、研发费用率与可比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

(2)结合管理人员数量,补充说明报告期内管理人员薪酬变动的原因,并结合当地平均薪酬说明合理性;

(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股权变动情况是否涉及股份支付;

(4)补充说明发现发行人报告期内技术开发费用的具体构成,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以上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7、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各期期末余额分别为9,326.31万元、11,657.15万元、16,271.09万元和20,340.05万元。请发行人:

(1)补充说明与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和货款结算周期,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更,并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情况,说明其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收账款无法收回转为应收票据的情形;

(3)说明报告期内超出信用期限的应收账款余额,超出部分是否计提充足的坏账准备,是否存在大额不可收回的款项;

(4)说明账龄为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主要客户名称、金额,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说明坏账计提比例是否充分;

(5)说明报告期各期新增客户的应收账款金额与其营业收入是否匹配;

(6)说明截至收到反馈意见时,各期末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以上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8、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减值准备情况如下: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各报告期存货期末账面余额分别为3,874.01万元、5,933.63万元、7,516.53万元及7,702.00万元。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各期末存货产品的存放地点、存放地权属、盘点过程等相关信息;

(2)补充披露库存商品对应销售合同的比例、各期末原材料和库存商品的库龄,期后发出商品结转成本情况,说明存货是否存在库龄较长、滞销、发出商品长期未结转等情形,存货跌价准备测试与计提情况、计提的原因、计提是否充分;

(3)补充披露库存商品在次一年末仍有结余的,其结余存货的最终销售情况;补充说明各产品期末结余是否在发行人多备货2%-5%的范围内;

(4)结合经营模式和生产周期及过程,说明存货结构是否与公司生产经营特点相符,是否与年度订单计划相匹配;

(5)说明存货的波动情况与营业收入的变动是否匹配;

(6)补充说明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的内容,委托加工的原因、数量、加工商构成及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同时说明对各期末存货数量具体核查过程、结论、具体核查方法、过程、结果,对存在差异部分的替代核查程序,并说明相关核查是否充分。

29、招股说明书披露了报告期内公司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构成情况。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各报告期新建厂房、购置及其设备的具体内容、各期增加、减少原因及与各期固定资产变化的匹配关系;

(2)各期机器设备的种类及构成明细,各类设备在发行人生产工序中所起的作用,机器设备金额较高是否符合行业规律,请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固定资产构成结构进行对比分析;

(3)各期机器设备的增减变动情况,与产能、产量变动的匹配关系,年折旧额及单位产量年折旧额,折旧年限是否合理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问题

30、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在建工程期末余额分别为 2,344.78万元、56.11万元、258.08万元及428.40万元。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在建工程新增、转固情况,各期在建工程资本化、费用化利息费用金额,在建工程的会计核算方法。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程序、核查范围、证据以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建工程的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和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其他非流动资产主要为预付设备款。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预付账款的期后结算或结转情况、相关设备安装完成的进度。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2、请发行人进一步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的主要构成、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具体构成,包括所处地点、面积,获取时间、获取方式,初始计量及后续计量依据,报告期内投资性房地产与固定资产两者相互转换的情形及具体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收购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账款金额分别为1,649.77万元、3,712.79万元、4,115.80万元及4,409.81万元。请发行人:

(1)结合报告期原材料采购规模、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时点、付款周期等,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应付账款金额较大、各期波动的原因,各期末应付账款中是否存在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时点的情形;

(2)说明各期末应付账款期后付款情况,结合发行人货币资金、银行借款、应收账款账龄较长的趋势,说明支付应付账款对发行人日常运营中资金需求的影响,并作风险提示。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3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因与索特传动纠纷,计提预计负债732.64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预计负债计提的依据、计算过程,报告期后是否已及时赔付,实际赔付金额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36、请发行人分析说明报告期内政府补助、税收优惠等项目的确认依据、会计处理和具体发生情况,以及对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政府补助、税收优惠、资产处置损益等来源与合法性,说明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四、其他问题

37、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38、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39、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工作底稿。

40、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