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耐普矿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818】【耐普矿机】【2019-09-06】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江西耐普矿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提前10个工作日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申请。如未能按期提交反馈意见,我会将予终止审查。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发行人前次申报被发审委否决。请发行人说明发审委否决原因及相关事项的落实情况,以及两次申报信息披露的差异。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2017年以来,发行人进行了3次股权转让,请发行人说明相关股权转让的原因,定价公允性。说明股东中的内部和外部自然人股东情况,说明股东入股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是否与发行人董事、高管,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说明中弘基金穿透到自然人股东或国有股东的股权结构,是否持股、经营或实际控制与发行人从事相同业务或存在资金业务往来的公司,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的股权结构中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发行人曾于2010年、2011年和2015年进行了股权转让。请发行人说明在新三板挂牌,转让、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与新三板的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发行人的联营企业3家。请发行人说明:(1)相关企业的主营业务,联营对象的基本情况,设立背景情况,联营公司的收入和利润占发行人收入利润的比例;说明与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说明联营对象是否为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如是,说明发行人相关交易内容及其公允性,相关客户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相关客户对发行人采购的产品是否均投入使用,是否存在为发行人调节收入、利润的情形:(2)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客户同为发行人供应商的情形,如有,说明相关客户的情况及相关交易的公允性,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是否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资金业务往来。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控制上饶市华毅机械制造。请发行人说明该企业的成立时间、注册地、注册资本、实际从事的业务和主要产品,在设备、技术、人员、资产、供应商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情形,是否与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业务往来。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发行人股东蔡飞、曲治兼职公司较多。请发行人说明相关公司的成立时间、注册地、注册资本、实际从事的业务和主要产品,在设备、技术、人员、资产、供应商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情形,是否与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业务往来,说明与发行人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Weir Minerals Australia Ltd.、WHW Group Inc.(以下合称“原告”)于2018年8月24日向秘鲁国家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局(“INDECOPI”)创新与新技术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对秘鲁耐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申请调查并采取预防措施,委员会通过第10号决议,认定秘鲁耐普持有的一台650NU-NZJA-MR型渣浆泵侵犯了上述专利权,并作出预防措施限制650NU-NZJA-MR型渣浆泵及技术特征符合前述专利权的全部离心式渣浆泵的进口、销售和商业化。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相关产品的生产过程,涉诉的技术及技术形成过程,报告期内该型号销售数量及收入情况,涉诉技术的产品数量及收入情况,结合发行人全部核心技术的来源,是否存在其他侵权情形,是否存在其他技术纠纷或潜在纠纷,

8、发行人的产品合规性。发行人产品主要用于矿产等领域且出口业务较多。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具备开展全部主营业务的必备资质,取得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不能取得相关资质的实质性障碍,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出现的重大事故、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产品是否符合行业标准的情形。

9、请发行人说明其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及历次股权转让及股利分配过程中,股东是否依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如未缴纳,请对是否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对分红款的具体使用情况,是否用于员工薪酬,是否与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0、请发行人说明包括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在内办理了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未缴纳的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办理社保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情况。如需补缴社会保险费,请发行人说明补缴的金额与措施,分析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就发行人社会保障的具体执行情况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11、关联交易

德兴泵业为发行人持股49%的参股公司,江西铜业集团(德兴)实业有限公司持股51%。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发行人向德兴泵业销售产品收入分别为1,700.69万元、1,706.90万元和1,658.98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7.89%、6.21%和5.09%。发行人向德兴泵业销售的产品主要为橡胶耐磨制品,主要系由前护板、后护板、叶轮等组成的渣浆泵过流件,德兴泵业服务于江西铜业集团公司德兴铜矿,包括大山选矿厂、泗洲选矿厂、精尾选矿厂和银山选矿厂,为选矿厂提供渣浆泵备件销售和维保服务。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报告期公司关联方销售定价依据、价格与同期可比同类销售价格、市场价格对比情况,交易定价公允性,销售结算情况,与同类结算政策、程序及过程比较情况及差异合理性;(2)公司向德兴泵业销售产品的最终使用情况,报告期各期向其销售产品是否充分使用或转售;(3)该种销售模式的原因、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2、营业收入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为矿用橡胶耐磨备件、选矿设备、矿用金属备件、矿用管道及工业设备耐磨衬里五大类,其中矿用橡胶耐磨备件、选矿设备及矿用金属备件三大类收入占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9.52%、94.40%和96.02%。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1,523.95万元、27,615.30万元、32,562.81万元,逐年上升。公司销售可分为国内市场和海外市场,主要采取直销的销售模式。

在收入确认原则上,出口业务,公司根据出口销售合同约定,在所有权和管理权发生转移时点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内销业务,(1)合同约定以需方所在地交货,以货物发出、并由客户在发货单上签字确认后确认为产品销售收入;(2)整机产品根据合同约定经客户验收合格后确认为产品销售收入,需安装调试成功后结算的,安装调试成功后确认产品销售收入;(3)新客户开发和新产品开发试用产品,在试用产品使用时间及矿石处理量达到协议或合同约定的时间及产量时确认产品销售收入;(4)部分橡胶制品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结算时点对所使用的备件数量进行确认产品销售收入;(5)工业设备耐磨衬里产品以整体衬胶工程完工经双方验收测量面积后,以完工结算书确认为产品销售收入。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补充披露公司产品对主要客户的价格形成机制,产品价格与主要材料采购价格变动的联动方式,报告期内主要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及原因,与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变动趋势的比较情况及差异原因;(2)补充披露各类产品销售规模与市场整体规模、可比公司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变动情况的比较情况,如存在差异,请详细分析解释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报告期各期各类产品销售数量和销售单价的变动情况及原因,详细分析营业收入变动原因;(4)细化披露国外销售地域分布,主要结算币种、方式,定价原则及占比,相关交易可持续性等;(5)结合公司与各主要客户签订合同的一般条款、对产品权利义务转移时点的约定、业内通常认定原则,并对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对收入确认的一般性条件要求,详细披露公司各类收入确认具体原则的依据、金额、占比、变动情况及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列举报告期公司各月主要产品销售境内外销售均价变动情况,并说明与实际成交价格是否存在异常差异,相关产品如有可比市场价格,请进行对比分析并说明差异原因;(2)列举报告期各月公司主要产品境内外销售收入和数量变化情况,并分析说明有无异常波动情形及原因;(3)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主要客户采购矿用橡胶耐磨备件、矿用金属备件数量与其选矿生产量和需求间的匹配关系;(4)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是否存在销售收入结算回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汇款、应收账款回款、应收票据转让等)来自于非签订合同的销售客户相关账户的情况,如有,具体金额、占比、原因,对应收款和收入是否真实。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对收入核查过程、结论,包括但不限于核查方式、各方式下核查客户家数、标的选择方法、核查收入占比、核查结果,并说明相关核查是否充分。

13、主要客户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名客户销售额累计占当期营业收入比重分别73.97%、54.95%、65.01%,主要客户包括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Erdenet Mining Corporation、哈萨克矿业有限公司、江铜集团、铜陵集团等。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公司主要客户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规模、主要业务及销售情况、与发行人业务建立及发展历史、发行人在其采购体系中所处地位等相关信息;(2)与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交易模式,报告期内既向其销售又向其采购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列举报告期各期前10名境内外客户销售数量、收入情况,并说明各期销售规模与对应客户生产规模是否匹配,各期变动情况及是否存在异常;(2)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既向发行人销售又向其采购的企业,交易内容及原因;(3)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公司向主要境内外客户销售毛利率水平,并分析说明各期差异、不同客户间差异情况、原因和合理性。

14、原材料采购、委托加工、成本核算相关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产品生产所使用的原材料主要包括各类装配材料、金属骨架、天然橡胶、合成胶、钢材、炭黑等。公司营业成本分别为11,071.80万元、15,657.16万元、 16,931.10万元,其中直接材料占比分别为72.79%、77.58%、77.07%,人工成本占比分别为9.90%、8.86%、9.19%,制造费用占比分别为16.46%、12.55%、13.52%。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结合具体业务流程补充披露公司成本核算流程和方法,直接材料、人工费用、制造费用的归集和分配方法,产品成本结转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2)结合报告期各期公司产品销售数量、单位成本变动情况,补充披露公司营业成本变化原因;(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材料价格波动情况、对公司盈利影响及相关风险;(4)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采购主要材料平均价格与市场价格的比较情况及差异原因;(5)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采购、耗用主要材料数量,耗用数量与产品产量之间对应关系;(6)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各期耗用能源数量,与产品产量之间的对应关系;(7)补充披露公司外包成本涵盖内容、涉及工序及外包原因,外包成本的计价基础和原则,主要外包供应商基本情况等。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补充说明公司成本核算方法与同行业已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差异,并分析具体情况和原因;(2)补充说明公司报告期各月采购主要原材料平均价格,与市场价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3)补充说明公司报告期各月主要材料结转成本的平均价格,与市场平均价格是否存在重大不符;(4)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主要原材料进销存数量、金额,各期各主要原材料主要供应商及各供应商采购数量、金额、单价及对比和差异合理性,各月各主要原材料消耗数量、金额与各产品生产数量匹配关系,消耗原材料单位成本与采购单价差异及合理性;(5)补充说明公司报告期各期各产成品进销存数量、金额,各期单位产品直接材料成本、各材料具体构成及变化原因;(6)补充说明公司外包企业加工能力,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外包委托量占相应外包企业产量比例等情况。

15、主要供应商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主要供应商包括,石家庄宏昌泵业有限公司、太仓冠联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量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锋自寒物资有限公司、瑞钢钢板(中国)有限公司、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佳诺商务有限公司、浙江诚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东方特钢有限公司等。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补充披露公司主要供应商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地、实际控制人、业务内容及规模、向发行人提供产品及用途等,与公司的交易历史等相关信息;(2)补充披露公司与主要供应商的交易及结算流程。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请发行人:(1)列举报告期各期主要供应商及采购构成,对于新增供应商说明业务开发过程;(2)补充说明供应商中存在部分供应链、商务公司、物资公司等的原因及合理性;(3)补充说明发行人向提供同类产品供应商采购产品的价格对比情况,并分析存在差异情况及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中介机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向供应商采购真实性的核查过程、结论,包括但不限于核查方式、各方式下核查供应商家数、标的选择方法、核查采购金额占比、核查结果,并说明相关核查是否充分。

16、毛利和毛利率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毛利分别为10,459.08万元、11,973.17万元和15,665.15万元,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8.59%、43.36%及48.11%。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分产品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各期综合毛利变动情况;(2)结合各类产品报告期各期单位售价、单位成本变动的情况、原因,详细披露公司单位毛利、毛利率变化原因及合理性;(3)量化分析国外销售毛利率高于国内的具体原因;(4)详细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产品毛利率差异情况及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7、关于期间费用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期间费用分别为 21,550.24万元、27,632万元、 32,602.74万元,期间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9.70%、27.57%及23.51%。其中,销售费用中售后维护费分别为 48.87万元、 198.85万元、320.49万元;财务费用分别为-519.59万元、 1,592.83万元、 -379.67万元,报告期波动原因主要为汇兑损益。2017年度财务费用中其他费用为当期公司为处理与额尔登特之间较长账龄应收账款56.12万元美金,协议约定额尔登特以27.80万美金结清上述欠款,剩余欠款则作为公司财务费用计提。

在招股说明书中:(1)详细披露报告期列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的人员部门构成、人数、级别分布、入职时间分布、基本工资和奖金构成、奖金与绩效匹配关系等相关信息,相关工资与同地区同行业比较情况;(2)补充披露售后维护费产生的具体原因,涉及产品情况、质量问题及影响、相关问题解决情况、已售或现有生产产品是否存在出现同类问题的可能及依据、对公司影响等;(3)补充披露公司运输费计价及核算办法,结合报告期内运输量、运输半径、价格变动情况,分析运输费变动原因;(4)研发支出的核算范围、口径、原则、具体构成,对应研发项目及投入情况,相关归集是否与业务内容一致;(5)补充披露前次IPO申报相关中介等费用支出、核算情况;(6)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汇兑损益的具体构成,与公司美元计价货币资金、应收账款规模及汇率变动的匹配关系,公司外币资产受汇率波动影响相关风险。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1)各期汇兑损益与各期以外币计价资产余额、外汇汇率间勾稽关系;(2)将额尔登长账龄应收账款回收损失计入财务费用的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3)中介机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期间费用真实性、完整性的核查过程、结论,包括但不限于核查方式、标的选择方法、核查标的占比、核查结果等,并说明相关核查是否充分。

18、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14,667.41万元、 12,609.31万元、 10,925.49万元。其中,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 2,305.21万元、1,164.45万元、 871.74万元,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2,362.20万元、 11,444.86万元、10,053.76万元。 2016年末、2017年末和2018年末,发行人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余额占比分别为73.97%、86.16%和88.70%。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结合营业收入的变动情况和信用政策,量化分析公司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余额变动情况和原因;(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主要欠款客户应收账款形成时间、合同规定结算周期,是否如期还款及原因、相关收入确认的具体依据,期后还款情况等相关信息;(3)补充披露公司各期末应收账款对应收入形成时间、欠款占项目金额比例,是否在合同期内等相关信息;(4)补充披露公司各期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收情况,并列示各期末期后半年、半年至一年、一年至两年、两年以上回收金额及占比;(5)补充披露公司应收账款账龄的统计方法;(6)补充披露制定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政策的依据;补充披露公司以汇票作为结算方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情况,如存在差异,补充披露差异原因;(7)补充披露公司对报告期收取的承兑汇票的风控措施及有效性;(8)补充披露各期末应收票据期后回收情况;(9)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是否存在到期无法兑付汇票的情形,如有,补充披露具体情况、原因及后续处理措施等。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结合各期末欠款客户收入确认具体依据,核查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情形;(2)补充说明公司各期末对同一客户同时存在应收账款及预收账款的原因,相关会计处理、报表列示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3)应收账款账龄统计及列示是否准确;(4)补充说明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制定依据,报告期各期是否足额计提坏账准备及依据;(5)补充说明公司报告期内及期后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及办法变更的依据,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而非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6)补充说明公司报告期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收取、转让、兑现金额,各期末已贴现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金额,相关会计处理及合规性;(7)补充说明中介机构对各期末应收账款核查过程、结论,包括但不限于核查方式、各方式下核查客户家数、标的选择方法、核查应收账款占比、核查结果,对存在差异或未确认部分的替代核查程序,并说明相关核查是否充分。

19、Weir Minerals Australia Ltd.、WHW Group Inc.(以下合称“原告”)于2018年8月24日向秘鲁国家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局(“INDECOPI”)创新与新技术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对秘鲁耐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申请调查并采取预防措施,在评估产品检验对象的技术特性后,委员会通过第10号决议,认定秘鲁耐普持有的一台650NU-NZJA-MR型渣浆泵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并作出预防措施限制650NU-NZJA-MR型渣浆泵及技术特征符合前述专利权的全部离心式渣浆泵的进口、销售和商业化。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等行政处罚程序尚未作出最终裁决。

耐普秘鲁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报告,如果委员会发布对秘鲁耐普不利的裁决,其影响将如下:A、采取旨在停止侵权行为的措施,例如没收秘鲁耐普持有的一台650NU-NZJA-MR型渣浆泵。B、对秘鲁耐普的每项违规可能处以罚款。根据法律报告,在该案件中,秘鲁耐普最多涉及2项违规行为,每项违规处以罚款的金额预估为6万美元。根据耐普秘鲁对上述诉讼事项法律影响预计所产生的损失,发行人已确认计提82.36万元预计负债。

请补充披露发行人涉及前述专利权纠纷的产品在报告期对发行人的盈利影响,相关纠纷裁决结果对于发行人已售产品、未来该产品销售产生的影响及风险。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0、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前次发审会否决原因、整改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1、发行人的销售产品主要面向铜矿、铁矿等。发行人报告期主要客户五家,其中3家为海外客户。其公开信息显示,发行人的部分客户同为发行人第一大客户中信重工的客户。请发行人:(1)详细说明,报告期内橡胶耐磨制品,选矿设备配件和耐磨设备、管道制品的产品寿命;(2)说明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成立时间、注册地、注册资本,说明发行人的产品具体使用的矿井情况:(3)说明发行人生产的设备是否只能与自产的耐磨制品、配件是否需要配套使用,说明产品使用的矿井的设备投入和配件消耗情况,以及相关消耗情况是否与发行人的产品寿命匹配;(4)说明发行人对各矿厂的产品、耐磨配件和配套设备等的销售情况是否与当地矿厂的产出情况匹配。(5)说明与江西铜业的其他业务未通过联营企业销售的原因;(6)说明发行人下游行业情况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7)说明发行人是否与第一大客户共同与其他客户开展业务的原因,如是,补充披露各自提供的内容及相关商业逻辑和交易公允性。请保荐机构、律师说明对上述事项的核查过程,及实地核查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22、发行人的供应商部分为与发行人的同业公司。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实际从事的业务,成立时间、注册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主要产品,与发行人的销售内容和交易背景;发行人是否直接销售供应商的产品,如是,说明相关产品的毛利率情况,是否存在质量纠纷。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23、发行人存在外协生产情形。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主要外协厂商的基本情况,包括实际从事的业务,成立时间、注册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关联关系,外协厂商的原材料是否为发行人供应,外协交易金额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24、请发行人说明原材料采购情况与最终产品的销售在重量方面的对应关系,发行人报告期内各类产品的生产损耗,是否存在异常波动,如是,说明波动原因。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25、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存在转贷、票据融资、银行借款受托支付、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等情形(如有),包括不限于相关交易形成时间、原因、资金流向和使用用途、利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情况及后果、后续可能影响的承担机制、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就发行人的财务内控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情形并明确发表意见。

26、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现金交易情形(如有),包括不限于(1)现金交易金额及比例;(2)现金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是否与发行人业务情况或行业惯例相符,与同行业或类似公司的比较情况;(3)现金交易的客户或供应商的情况,是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4)相关收入确认及成本核算的原则与依据,是否存在体外循环或虚构业务情形;(5)现金交易流水的发生与相关业务发生是否真实一致,是否存在异常分布;(6)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监高等关联方是否与客户或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发行人现金交易可验证性及相关内控有效性的核查方法、过程与证据,对发行人报告期现金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必要性明确发表意见。

27、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回款方与签订合同方不一致的第三方回款情形(如有),包括不限于:(1)各类回款方与签订合同方的关系、各期回款金额及占收入比例;(2)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3)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4)境外销售涉及境外第三方的,其代付行为的商业合理性或合法合规性;(5)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导致的货款归属纠纷;(6)如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约定由其他第三方代购买方付款,该交易安排是否具有合理原因。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情况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主体、各业务、各报告期适用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税率、优惠依据及有效期,补充提供相关税收优惠的备案或认定文件。(2)补充说明各报告期主要税种的计算依据,纳税申报与会计核算是否勾稽。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8、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主体、各业务、各报告期适用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税率、优惠依据及有效期,补充提供相关税收优惠的备案或认定文件。(2)补充说明各报告期主要税种的计算依据,纳税申报与会计核算是否勾稽。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9、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税收优惠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是否存在依赖。

30、请发行人结合设立以来股权演变情况说明报告期内股权变动(包括发行新股或转让股份)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3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财务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补充分析变动的原因及相关依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其他问题

32、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33、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34、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35、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