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819】【聚杰微纤】【2018-11-2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发行人成立时存在股份代持于2011年还原。2016年8月,大股东仲伯俭去世,其配偶及子女承继其持有的发行人及聚杰投资的股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2011年9月仲伯俭收回代持股权是否实际支付交易价款,上述交易是否存在法律纠纷,说明代持人与仲伯俭、发行人股东、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发行人设立以来股东历次出资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者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历史上出资瑕疵是否存在被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2)补充披露聚杰投资成立目的,成立以来的股权变动情况,陆玉珍放弃继承的42.5%股权分配协商过程,是否经过公证,是否合法合规;(3)结合陆玉珍、仲鸿天、仲湘聚的任职情况说明仲伯俭去世对发行人管理层、生产经营等方面产生的影响,并根据《1号适用意见》相关规定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情形。(4)补充披露员工持股平台聚杰君合增资价格的确定依据,聚杰君合股东的入职时间、历任职务及期限,设立以来股东变更情况。(5)按照《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的相关要求补充披露最近一年新增股东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2、主要子公司聚杰染整前身为智星针织历史上曾经收购工贸合营企业吴江针织漂染厂的全部资产。请发行人:(1)说明吴江针织厂的相关情况,包括设立时间、出资人或股东情况、企业性质、目前存续情况,智星针织购买资产的背景及具体资产内容,是否涉及国有或集体资产,上述资产目前使用情况以及对智星针织生产经营的作用,上述交易定价依据及所履行的相关程序,是否符合当时相关规定,是否合法合规;(2)补充披露各子公司历次股权变动的交易价格及确定依据;(3)说明子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包括参与设立公司的原因,任职经历及职业背景,出资来源是否合法。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3、除发行人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仲鸿天家族还控制聚杰医药及其持股的香樟科技、聚杰种苗、仲伯林业等4家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副总经理仲湘聚持有苏州博可儿教育50%股权,并担任其执行董事。仲鸿天曾实际控制吴江市八坼社会福利丝织厂,该厂于2017年8月注销。请发行人:(1)说明上述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具体情况,包括设立时间和背景、股权及主营业务演变情况、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客户、供应商重叠的情形,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和资金往来,上述企业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相关行政处罚;(2)说明仲湘聚同时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博可儿教育的执行董事,是否对其勤勉尽责履行对发行人职责产生实质性影响;(3)补充披露八坼丝织厂的具体情况,包括设立时间、企业性质、主营业务情况,历次股东变动情况,是否涉及国有或集体企业股权事项,是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具体说明发行人与八坼丝织厂在业务、人员、资产等方面之间的关系,发行人是否存在承继国有或集体企业资产的情形;(4)补充披露八坼丝织厂及其他关联方的注销原因,注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资产处置及人员安置情况,是否存在法律纠纷,存续期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仲伯俭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在八坼丝织厂的任职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4、实际控制人之一陆玉珍弟弟陆兴明控制春通纺织,与发行人属于同一行业。发行人披露认为,春通纺织在经营规模、生产技术、最终产品和客户方面与发行人存在明显差异,二者不存在同业竞争。请发行人具体说明春通纺织成立背景,股权演变情况,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情况,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历史上是否与发行人在业务、人员、资产等方面存在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5、关于关联交易。(1)请发行人按照《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相关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经常性关联交易占同期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比重等相关信息。(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仅向春通纺织采购相关包装材料,若否,请说明其他包装材料供应商的情况、采购金额及采购价格。(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向八坼丝织厂租赁厂房价格的确定依据,是否公允合理,租金变动原因,资产收购交易定价是否公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6、发行人与八坼丝织厂存续转贷情形及存在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形。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发生原因和背景,具体拆借金额及期限,具体利率,利率确定依据是否公允合理,发行人是否已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内控制度,发行人与八坼丝织厂之间因转贷形成的资金往来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相关行政处罚,资金占用费计提是否合理。(2)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个人与公司账户存在大量资金往来的事项,发生原因、来往金额及用途。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说明发行人是否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整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7、发行人产品种类较多,出口业务较多。(1)根据披露,发行人销售模式为自有品牌的直接销售模式。请发行人结合与主要客户签署的合同条款说明发行人对迪卡侬等主要客户的销售是否属于OEM或ODM模式,招股说明书是否准确披露发行人的相关业务模式,并进一步具体披露与客户交易的具体流程,具体说明“自主品牌销售”经营模式的情况。(2)请发行人按照《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的相关要求补充披露“业务和技术”部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主要产品销售收入构成、专利等部分内容。(3)请发行人具体列示说明报告期内各大类产品销售收入的具体产品构成及收入占比情况,不同种类产品之间是否可以通用机器设备。(4)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海外销售占比70%以上的情况,说明海外销售地区的收入构成情况,并结合上述情况进一步补充披露近期中美贸易摩擦对发行人业务的影响及风险。(5)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情况,合作历史、客户所处行业及采购发行人产品的最终用途、发行人主要销售内容、是否均以自有品牌销售,交易定价依据,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纠纷,是否存在退货或者货物被客户拒收、要求赔偿等情况。(6)请发行人按照采购原料种类分别说明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情况,包括采购金额及占比、主要供应商或采购渠道,主要原材料区别及对发行人产品生产的作用,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的情况,包括设立时间、股东情况、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是否与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7)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既是供应商又是客户的情形,若是,请具体说明发生原因、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定价依据,是否合理,发行人是否存在向客户采购指定面料生产的情形,若是,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关于公司拥有“自产面料及主要加工工艺的知识产权”的披露是否准确,发行人是否具有向客户采购面料的知识产权。(8)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外协加工的具体内容,交易定价依据,是否公允合理,说明前十大外协供应商及其交易情况,与发行人交易金额占其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8、请发行人说明房屋抵押所贷资金的用途,贷款利息,贷款银行等,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约纠纷。请保荐机构核查。

9、报告期内,发行人受到2次环保行政处罚以及9项因安全生产导致的消防相关的行政处罚。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018年1月吴江区环保局要求发行人拆除染缸的相关事项的原因、进展情况以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环保整改事项,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报告期内环保设施的购置、使用情况,是否与发行人污染物排放量相匹配,报告期内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处置方式,发行人是否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制度。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0、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员工“五险一金”缴纳情况,是否存在欠缴情形,若是,请披露欠缴金额,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1、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资金管理内控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资金管理是否存在重大风险;(2)说明报告期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实际控制人直接代发行人收支情况,合规性及相关风险,整改措施及效果,未来持续性,相关账户资金具体流向、是否涉及发行人客户或供应商,会计处理及列报;(3)说明报告期实际控制人通过第三方与发行人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情况、实际控制人通过第三方代发行人收支情况,合规性及相关风险,整改措施及效果,未来持续性,相关账户资金具体流向、是否涉及发行人客户或供应商,会计处理及列报;(4)说明报告期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向员工发放忠诚奖的范围、原因、标准、金额、会计处理及列报。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程序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对(2)、(3)项问题完整性的核查情况及核查结论。

二、信息披露问题

1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营业收入金额分别为416,286,016.53元、421,794,025.53元、433,377,979.52元,主营业务收入中外销收入占比分别为67.61%、76.38%、74.41%。请发行人:(1)说明超细纤维制成品中超细纤维运动巾各期销量持续上升的原因、销量及售价变动趋势是否符合行业特征、未来销售是否具有持续性及判断依据;(2)说明超细纤维制成品中浴袍销量持续下降的原因、售价波动较大的原因及涉及主要客户情况、未来该类产品销售收入是否存在持续下降风险;(3)结合下游需求、行业竞争、发行人产能等因素,分析说明超细纤维仿皮面料、超细纤维功能面料两类产品各期销量持续下降的原因,超细纤维无尘洁净制品各期销量持续上升的原因;说明2017年超细纤维功能面料售价上升的原因;(4)说明主营业务收入其他项目中各期加工费规模、受托加工物料是否涉及购销环节、相关业务会计核算情况;(5)说明并补充披露内、外销收入主要销售区域;说明报告期内销收入波动原因,外销收入未来持续性,相关外销区域贸易政策对发行人外销的具体影响并补充风险提示;(6)说明报告期分季度营业收入金额及占比,季节性波动情况及是否符合行业特征。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外销收入与海关出口数据是否一致的核查情况,对各期销售收入真实性的核查情况,各期收入截止性测试情况。

1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前五名客户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56.71%、70.47%、76.13%,各年向迪卡侬销售占比分别为46.89%、61.13%、70.85%。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发行人与迪卡侬之间的具体交易结算模式、会计核算、存货相关物流仓储等情况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说明报告期发行人对迪卡侬销售占比较高且持续上升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经营特点,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客户集中度及变动趋势是否一致及判断依据;(3)说明发行人主要客户的经营稳定性,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历史、业务稳定性及可持续性,客户集中度是否影响发行人独立面向市场获取业务的能力;(4)补充披露报告期向主要客户销售产品类别、是否关联方、是否当期新增客户;说明各期主要客户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定价依据及价格公允性、客户获取方式及开始交易时间、交易持续性;说明各期客户数量,各期新增客户数量及销售金额占比,各期主要客户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5)说明报告期各类产品境内外销售收入确认具体时点及差异情况,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6)说明报告期发行人各类产品是否存在经销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与迪卡侬之间交易模式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发表专项意见。

1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分别为37.56%、35.97%、42.92%,各年委托加工费金额分别为3,998.98万元、2,997.94万元、2,646.88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期总采购金额及构成;(2)说明主要产品与各类原材料的对应关系,报告期主要原材料采购、耗用、库存情况,各期主要原材料耗用量与当期相应产品产量的匹配关系;(3)说明报告期纱线、坯布、染化料、助剂采购量波动原因,面料采购量持续下降原因,与同期经营规模是否匹配;说明辅料、五金件的主要构成,各期采购金额及占比较高的原因;(4)说明报告期坯布采购价格持续下降的原因、与同期市价及其变动趋势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坯布主要供应商是否涉及关联方;(5)说明报告期是否存在采购成品后直接出售的情形,客户供应商重合情况及原因分析、相关业务会计核算情况;(6)补充披露报告期向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外协厂商的采购类别、是否关联方、是否当期新增供应商、交易金额占比;说明各期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外协厂商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定价依据及价格公允性、开始交易时间、交易持续性;说明各期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外协厂商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7)说明各期向迪卡侬采购主要类别及对应金额;说明报告期是否存在由客户选定发行人原材料供应商及采购价格的情形;(8)说明委外加工涉及的生产环节、产品类别,是否涉及发行人核心技术或关键工序,是否涉及相关材料销售、回购环节,发出材料管理相关的内控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发行人对委外加工厂商是否存在依赖。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年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金额分别为26,958.00万元、25,910.98万元、28,534.31万元,其中直接材料占比分别为56.02%、52.24%、53.14%,请发行人:(1)结合各类业务具体经营模式,说明报告期各类产品营业成本的归集情况、具体核算方法;说明报告期营业成本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发行人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的情形;(2)说明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占比较低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特征;说明主要产品营业成本结构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3)说明超细纤维制成品2016年营业成本中制造费用金额及占比上升原因,各期超细纤维制成品、超细纤维仿皮面料营业成本中外协加工费占比持续下降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6、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5.11%、38.49%、34.01%。请发行人:(1)结合主要客户售价调整机制、调整周期、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波动情况等,量化分析超细纤维运动巾、超细纤维仿皮面料、超细纤维功能面料各期毛利率波动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产品毛利率波动趋势是否一致;(2)说明未来超细纤维运动巾是否存在持续下降风险;(3)说明同行业可比公司选取标准及准确性、完整性,量化分析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水平及变动趋势差异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年公司销售费用金额分别为19,969,228.05元、21,906,295.60元、15,275,261.01元,管理费用金额分别为34,379,104.28元、37,940,811.70元、34,539,631.68元。请发行人:(1)结合运费计费标准、主要销售区域销量情况,说明各期销售费用中运输保险费与经营规模是否匹配,2017年运输保险费较2016年大幅下降且低于2015年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2)说明2017年销售人员下降的原因、与销售业务开展情况是否匹配,各期销售人员及其薪酬是否完整列示;(3)说明各期发行人支付佣金金额,支付对象及原因、是否符合行业特征,支付标准,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各期销售是否存在商业贿赂;(4)结合报告期发行人研发项目具体情况,说明报告期管理费用中研究开发费波动原因,2017年直接投入大幅下降的原因;(5)量化分析报告期发行人销售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差异情况及原因;(6)说明报告期发行人关联方是否存在代发行人支付期间费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8、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采购商品、出租房屋、购买资产、转贷及资金拆借等。请发行人:(1)说明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是否真实、准确、完整;(2)逐项说明报告期发行人各项经常性关联交易的原因及必要性、定价依据、交易价格公允性及判断依据、未来交易持续性、所履行的审议程序;(3)说明报告期发行人向八坼福利丝织厂购买资产的原因及必要性,购买后具体用途,交易定价依据、价格公允性及判断依据,资产原账面价值、交易溢价情况及合理性分析,所履行的审议程序,八坼福利丝织厂注销原因;(4)说明各期末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形成原因;(5)说明报告期发行人与八坼福利丝织厂、春通纺织等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重合客户或供应商,如存在,说明重合情况及原因、交易规模、交易公允性;(6)补充披露报告期发行人与关联方、非关联方之间的转贷金额,各期发行人资金拆出情况;说明各期转贷统计范围及完整性,发生原因,资金具体流向及用途、相关方、清理完毕时间,合规性及相关风险,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未来持续性;说明资金占用费计提标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73,943,743.04元、54,392,510.37元、59,899,500.10元。请发行人:(1)说明各期末应收账款金额较大的原因,与报告期各类产品结算模式、主要客户信用政策是否匹配,应收账款相关内控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2)说明各期与迪卡侬信用政策约定及执行情况,各期末迪卡侬应收账款余额与交易规模、信用政策是否匹配;说明各期发行人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促进销售的情形;(3)说明截至招股说明书披露日,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收回金额及比例,各期末超出信用期的应收账款余额及期后收回金额和比例;(4)说明各期末应收账款主要客户与当期确认收入主要客户差异情况及原因分析;(5)说明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差异情况及合理性分析,说明各期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及判断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7,164.08万元、7,624.7万元、9,548.59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主要产品订单金额及生产周期、主要原材料采购周期等,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在产品、库存商品金额较大的原因,各期末库存商品金额持续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2)说明各期末库存商品类别,库龄分布情况,期后实现销售情况;(3)说明各期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准备的具体标准,各类存货计提跌价准备充分性的判断依据,发出商品计提跌价准备的相关客户情况、计提原因;(4)说明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结构差异情况及原因分析,发行人存货周转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各期末存货履行的监盘程序、监盘比例、监盘结果,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形。

2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的固定资产净值分别为100,934,120.91元、153,425,438.41元、160,771,062.08元,在建工程金额分别为26,790,281.89元、3,611,912.75元、4,372,790.56元。请发行人:(1)说明在建工程对应的具体项目、预计工期、预计投资总额、实际投资金额、利息支出资本化金额及计算依据、转固时间、是否存在提前或推迟转固的情形;(2)说明报告期在建工程的成本归集、结转情况,成本归集是否涉及与在建工程无关的支出;(3)说明各期末固定资产原值中机器设备规模与当期经营规模是否匹配,向主要设备供应商采购价格是否公允性,各期房屋及建筑物的变动情况及会计核算;(4)说明报告期封存染缸账面价值,是否充分计提减值准备;(5)说明各期固定资产投资具体情况,各期金额持续较高的原因;说明各期末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变动情况与现金流量表中“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的勾稽关系;(6)说明发行人各期末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的盘点情况和盘点结论,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形;(7)说明对固定资产实施减值测试的具体情况,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准备未计提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对各期末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监盘情况,对各期在建工程、固定资产购置交易真实性、定价公允性核查情况。

2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无形资产金额分别为7,630,796.38元、7,382,327.39元、10,028,665.26元。请发行人:(1)说明各项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取得时间、价款支付、用途或功能、入账时间与成本、各期摊销情况等情况;(2)说明购入八坼社会福利丝织厂土地的原因、土地来源及会计核算、原账面价值、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公允性及判断依据;(3)说明各期无形资产原值与现金流量表中“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3、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是否存在现金收付款情形,销售回款是否来自与发行人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是否存在由客户以外的第三方回款等情形;(2)说明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银行受托支付的情形,是否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往来、使用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进行融资的情形,与关联方或第三方资金拆借的具体情形,2015年与苏州新晨化纤有限公司资金拆借背景、是否关联方、报告期是否存在交易、资金具体流向;(3)说明报告期发行人对客户、供应商的交易规模与资金往来规模是否匹配;(4)说明各期购买理财产品情况,理财产品资金流向、是否涉及发行人关联方或发行人客户供应商、财务报表列示情况,相关利息收入是否计入非经常性损益。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4、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是否存在会计差错更正情况,如存在,说明各期会计差错更正累计净利润影响数及占当期净利润、当期末净资产的比例;(2)补充披露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情形及其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5、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相关会计科目的勾稽关系;(2)说明经营活动中“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明细情况,投资活动中“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明细情况,筹资活动中“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明细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6、请发行人:(1)补充提供报告期内主要税种的纳税情况分析及相关说明,各主要税种纳税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期初未交数、本期应交数、本期已交数、期末未交数等;(2)说明报告期主要税种的纳税申报数与当年原始财务报表、申报财务报表相应项目的勾稽关系或匹配性,税项处理的规范性和合规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27、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理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28、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近三年比较期间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及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29、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并披露发行人股利分配政策。

30、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发行人财务部门人员与发行人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31、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结合经营模式,说明发行人各期员工人数与业务规模是否匹配。

三、其他问题

32、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33、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34、请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工作底稿。

35、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