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820】【英杰电气】【2019-04-0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申报材料显示,2012年6月发行人创业板首发申请未予核准。请发行人说明:前次IPO申报否决的原因,两次申报情况的差异及意见落实情况。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是否发生变更,如变更,请说明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申报材料显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周英怀及其配偶徐虹曾于2011年8月向原国家工作人员王某30万元,周英怀曾于2015年向原国家工作人员杨某提供资金5万元。

请发行人:(1)提供上述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说明相关裁判文书是否明确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将另案处理;说明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的检察机关是否为当时侦办上述刑事案件的管辖机关,根据两个检察机关出具的说明,结合相关程序法及实体法的规定,说明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未来是否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是否满足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发行条件,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2)除招股书已披露的涉诉情况外,是否存在其他类似情况,请做补充核查及披露。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意见。

3、关于发行人的知识产权侵权情况。申报材料显示, 2017年河南省知识产权局认定公司制造并销售的电解铜箔电源产品侵犯了九江历源整流设备有限公司两项实用新型专利,责令发行人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公司另一客户也因购买并使用公司电解铜箔电源被青海省知识产权局认定侵犯了九江历源整流设备有限公司该两项专利。英杰电气作为第三方利害关系人参与了该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报告期内,发行人在电解铜箔行业分别实现销售收入21.37万元、211.48万元、612.99万元及1,046.02万元。公司制造、销售侵权产品仅涉及该两家客户、涉及2015年、2016年共三笔销售业务,实现销售收入102.76万元。

请发行人:(1)说明上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具体进展,发行人是否因此涉诉,如涉诉,说明可能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风险,前述知识产权侵权情况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业绩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补充核查并披露并说明发行人专利、核心技术等知识产权是否存在其他侵权行为;(2)说明并披露发行人继受取得的专利对发行人的重要性,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受让的价格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对于专利共有情况,说明并披露相关专利对发行人的重要性,发行人与共有人对专利权的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说明发行人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取得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对第三方存在重大依赖。

4、 关于发行人的历史沿革中存在的瑕疵。请发行人以列表形式汇总说明历史沿革中存在的瑕疵,是否存在出资不实、虚假验资的情况,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有效性,前述瑕疵对发行人的影响,发行人是否因出资瑕疵受到过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补救措施是否已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或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意见。

5、关于发行人的股东。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仅有一名机构股东,其余均为自然人股东,最近一年无新增股东。请发行人:(1)说明外部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个人简历,入股发行人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入股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是否投资其他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公司,外部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本项目主要参与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外部股东及所控制的公司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主要核心人员、主要客户、供应商及主要股东是否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等情况;(2)说明内部股东入股背景,在发行人处任职的时间、担任的职务、所持股份的比例、入股价格及合理性,出资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3)说明各机构股东入股背景、价格、定价依据及合理性,入股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机构股东的基本情况,穿透至国有股东、集体股东、自然人,列表说明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出资人背景,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为私募基金,基金及管理人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备案,存续是否合法合规;机构股东是否投资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公司,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主要核心人员、主要客户、供应商及主要股东是否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等情况;发行人的机构股东及各出资人、自然人股东是否满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东的条件;相关股东与发行人及主要股东签署对赌协议或其他类似安排的解除情况,是否影响发行人股权的清晰稳定;(4)补充披露历次股权变动背景,股权变动双方之间的关系,交易定价依据(对应的公司估值或PE倍数)及公允性,发行人是否存在同时间、同批次入股但股权价格不一致的情况,如有请说明合理性;是否存在低于净资产价格入股的情况;(5)说明2014年、2015年退股股东退出价格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离职后的任职情况,其本人及所任职、投资的公司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主要核心人员是否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是否存在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利益输送或存在其他利益安排;(6)说明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分红、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涉及到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7)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历次股权变动及目前所持股份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意见。

6、关于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请发行人:(1)列表说明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监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或担任董事高管的企业实际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叠的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利益输送或存在利益安排等情形;(2)对于存在报告期内转让的关联方,说明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及与发行人关联方的关系,受让的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转让前后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利益输送或存在利益安排等情形;(3)说明关联交易的背景、持续性、必要性及合理性,交易价格是否公允;(4)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补充核查、披露发行人的关联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是否完整。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意见。

7、关于发行人的销售。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系直销模式,2015年至2018年1-6月,营业收入分别为15,892.67万元、17,418.63万元、27,720.60万元和24,345.32万元,2016年和2017年分别同比增长9.60%和59.14%;净利润分别为2,101.60万元、3,443.73万元、7,216.39万元和7,000.58万元,2016年和2017年分别同比增长63.86%和109.55%。另外,公司主要客户较多处于光伏行业(单晶硅、多晶硅行业),2015年至2018年1-6月,公司来自光伏行业的销售收入分别为6,471.27万元、8,419.29万元、14,104.81万元和13,611.82万元,占公司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1.05%、48.60%、50.95%和56.01%,其次主要集中在半导体行业。

请发行人:(1)说明发行人向主要客户销售的产品、金额、占比,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成立时间、注册及实收资本、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主要客户及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主要核心人员的关系及资金往来情况,与发行人建立合作关系的时间和背景,比照市场价格说明与发行人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对发行人存在利益输送;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变动情况及原因;(2)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增长与利润增长不匹配的原因;(3)2017年功率控制电源系统、特种电源模块收入、利润增长较快的原因,结合下游行业发展情况、同行业公司业务发展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异常;(4)归纳说明531新政的主要内容以及对发行人下游光伏行业的影响,量化说明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以及应对措施;结合发行人产品2017年、2018年上半年在光伏行业、半导体行业销售毛利率的波动情况,以及发行人主要下游客户行业政策的变动情况,说明行业集中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5)说明发行人各类别产品之间的关系,结合产品之间的关系、产品领用及核查情况,说明发行人产销率较低的原因;(6)说明发行人的销售是否合法合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意见。

8、关于发行人的采购。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2015年至2018年1-6月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的金额约为1005.6万、2672.72万、6105.98万、3463.95万,占当期采购总额比例为18.87%、20.6%、20.66%、22.04%。请发行人:(1)披露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成立时间、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主要供应商及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主要核心人员的关系、资金往来情况,发行人采购的主要内容、金额、占比、定价依据、价格变动趋势,比照市场价格说明采购价格是否公允,与上游行业原材料价格变动趋势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利益输送或存在其他利益安排;(2)说明并披露发行人产品的主要构成,核心原材料的采购是否对第三方存在重大依赖,核心原材料的供应是否充足稳定,发行人是否存在采购原材料后简单组装即出售或向同行业公司采购后转售的情形;发行人产品中的何种组成部分为产品的核心部件,是否由发行人自主研发并生产;(3)说明发行人外包、外协情况,主要的外包外协工序是否为核心工序,主要外协、外包供应商的名称、采购金额及占比,外协外包厂商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对外协外包厂商是否存在依赖;(4)是否存在即是客户又是供应商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意见。

9、请发行人说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税收优惠的持续性,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是否存在严重依赖。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意见。

10、关于发行人及子公司的房产土地情况。请发行人:(1)说明招股书中披露的发行人部分投资性房产出租给幼儿园使用与土地交由政府收储之间的关系,以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发行人其他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属宗地是否存在类似情况,如有,补充披露前述情况并说明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2)说明发行人自有用地及募投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相关土地出让金的支付情况以及相关产权登记手续的办理情况。说明发行人土地使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记手续、募投项目用地是否合法合规;(3)说明发行人及子公司租赁房屋的出租方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比照市场价格说明租赁价格是否公允;出租方是否有权出租相关房产、房产权属是否存在争议,是否影响发行人及子公司使用租赁房产,发行人及子公司对相关生产经营用房是否存在特殊要求,如存在搬迁风险,说明具体的搬迁计划及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意见。

11、关于发行人的资质。请发行人:(1)披露是否具备生产经营所须的全部资质、认证、许可,取得过程是否合法化合规;说明相关资质、认证、许可的有效期及是否覆盖报告期;(2)发行人的产品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产品质量纠纷或存在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意见。

12、关于发行人社保、公积金情况。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发行人员工中办理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未缴纳的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办理社保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形。如需补缴,说明并披露须补缴的金额及措施,分析如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就发行人社会保障的具体执行情况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13、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况,如是,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人数、占发行人员工总数的比例、岗位分布、薪酬情况,劳务派遣单位情况、是否拥有相应业务资质、劳务派遣单位的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劳务派遣单位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是否合法合规。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4、请发行人说明招股说明书引用的外部数据、资料的发布时间、发布方式、发行人获取方式、发行人是否支付费用及具体金额;上述数据、资料是否专门为发行人定制,相关资料或文字的作者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关系;补充说明招股说明书引用外部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权威性和客观性。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15、请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招股说明书》(2015年)(以下简称28号准则)的规定,修改招股说明书的相关披露内容:(1)根据28号准则第30条规定,删除风险因素中的风险对策、发行人竞争优势及类似表述;(2)根据28号准则第55条规定,披露发行人董监高曾经担任的重要职务及任期;(3)根据28号准则34条规定,披露发行人子公司股东构成、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4)披露董事、高管最近两年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并由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6、2018年5月、9月,发行人与汉能高科技能源(香港)所属全资子公司北京精诚铂阳光电设备、贵州汉能装备科技分别签署金额为7,788.80万元、9,857.70万元的产品销售合同,销售内容为可变直流电源、晶闸管控制器。

汉能薄膜发电于2015年5月遭媒体质疑后,自2015年5月21日至今一直处于停牌状态。其审计机构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针对该公司出具的2016年、2017年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均为有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均为未取得该公司的巨额贸易应收款项、其他应收款项及应收客户款项的可回收性证据。

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汉能薄膜发电发生业务往来并签订大额销售合同的原因,汉能薄膜发电是否具备履约能力,相关应收款项的回收是否具有重大不确定性,相关销售金额报告期内或未来期间确认收入是否谨慎,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扩大销售规模的情形;(2)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对汉能薄膜发电的销售金额、占各期收入金额比例,截至目前尚未确认收入的汉能薄膜发电在手订单合计金额、占所有在手订单金额比例;(3)补充说明截至目前与汉能薄膜发电签订的销售合同明细,包括单位名称、与汉能薄膜发电的关系、签订合同时间、金额、内容、履约时间、目前履约情况、已确认收入金额、未确认收入金额的预计确认期间,各销售合同约定的收款环节及比例、目前回款情况、是否出现逾期情形、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性等。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7、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营产品为功率控制电源、特种电源,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15,892.67万元、17,418.63万元、27,720.60万元、24,345.32万元。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发出商品余额分别为2,100.84万元、6,130.91万元、17,424.97万元、20,682.57万元。报告期内,发行人来自光伏行业的收入占比分别为41.05%、48.60%、50.95%、56.01%。

请发行人:(1)结合发行人产品、经营模式、同行业可比公司等,补充披露并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发出商品金额大幅增长,各期增速远高于同期营业收入增速原因,发出商品占存货比例、营业收入比例远高于上次申报期间的原因。按照从发出商品到确认收入的时间长度分层,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的收入(按合计数、功率控制电源类、特种电源类的口径分别列表统计)金额、占比,并进行变动分析,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出商品期后收入确认金额,详细量化分析发行人是否存在利用发出商品跨期调节收入情形;(2)补充披露并对比分析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营业收入同比增速,补充披露并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大幅增长、增速远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2017年、2018年1-6月营业收入爆发式增长的原因,报告期内发行人来自光伏行业的收入占比逐年(期)提升,请结合光伏新增装机量、度电成本变化、组件价格变化、光伏产业链上市公司2018年三季度业绩变化及未来业绩预测等,量化分析光伏“5.31新政”、国家能源局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成果座谈会等光伏行业最新政策等对发行人2018年三季度起未来业绩的具体影响,明确发行人未来业绩增长是否具有可持续性;(3)补充披露并举例说明发行人具体的收入确认政策及依据、销售业务流程(如交货、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质保等)、各环节收款比例,分析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存在较大的可调控空间;(4)按照产品是否需要安装调试,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的销售收入构成(包括金额、占比、毛利率),按照销售是否涉及分期收款,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的销售收入构成(包括金额、占比、毛利率);(5)补充说明并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功率控制电源系统中的直流电源产品、交流电源产品客户是否存在重叠(如存在详细说明情况),交流电源产品收入的下滑是客户不再采购发行人产品还是采购发行人相同或类似功能的直流电源产品所致,交流电源产品收入未来是否会持续下滑;(6)补充说明并量化分析2017年特种电源模块销售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PD系列可编程直流电源未来增长的可持续性;(7)补充说明并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功率控制器、功率控制电源系统、特种电源模块、特种电源系统、其他电源系统销售单价变动的原因,各类产品销售单价差异较大、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功率控制电源系统中直流产品销售单价逐年下降但交流产品2018年1-6月销售单价大幅增长的原因;(8)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营业收入、各类产品销售收入中的软件销售金额及占比,销售合同中是否明确区分了硬件、软件销售金额,量化分析发行人的软件产品收入与增值税退税额是否匹配;(9)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季度的营业收入金额及占比,量化分析报告期各期第四季度的销售收入占比波动原因、占比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说明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销售收入截止性测试的具体过程及结论,并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情形;(10)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其他业务收入的主要内容。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1.04%、42.03%、45.81%、43.74%。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同行业可比公司电源业务的收入占比,并以可比公司的电源业务毛利率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进行比较分析;(2)补充披露并量化分析报告期内标准化产品功率控制器毛利率远高于定制化产品功率控制电源系统毛利率的原因,特种电源模块毛利率高于特种电源系统毛利率的原因,2017年主营业务毛利率大幅上涨的原因,2017年、2018年1-6月功率控制电源系统毛利率大幅上涨但控制器毛利率下滑的原因,2016年特种电源系统毛利率大幅下滑的原因;(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功率控制电源系统中直流电源产品、交流电源产品的毛利率,进行变动分析,并分析两类产品毛利率的差异、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4)说明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毛利率、其他业务毛利率真实性、合理性的核查方法、核查结论。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较大,账龄较长。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0,242.24万元、10,168.25万元、8,771.73万元、8,053.57万元,其中光伏行业的应收账款占比分别为71.01%、64.16%、42.31%、54.66%。报告期各期末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3,430.11万元、5,880.12万元、6,564.87万元、11,982.30万元。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等应收款项的账龄计算采用的是自然账龄法还是逾期账龄法,明确分期收款销售产生的应收款项账龄起算日,质保金是否计提坏账准备,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否计提坏账准备;(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应收账款账龄较长的原因,2016年至2018年1-6月账龄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占比逐年(期)减少,账龄1至2年、3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占比逐年(期)增加的原因,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应收票据逐年(期)增长、2018年1-6月大幅增长的原因,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金额、到期日、期后兑付情况、相关票据是否存在出票人无法承兑或拒绝付款的风险,并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票据违约情况;(4)补充披露并量化分析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占应收账款余额比例、结算政策及信用政策是否存在较大差异;(5)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逾期应收账款的各期合计金额、占比、变动原因,补充说明相关详细情况包括客户名称、逾期金额、逾期时间、逾期原因、销售内容、账龄、坏账准备计提情况、未来收回可能性、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6)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大额(100万元以上)应收账款账龄1年以上的单位名称、销售内容、期末余额、账龄、坏账准备计提情况、期末超出信用期限的金额、目前尚未结算原因、后续回款可能性;(7)按照应收账款性质(发货款、安装款、验收款、质保金等),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应收账款的构成(包括金额、占比、坏账准备计提金额及比例);(8)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出现质保问题(如有,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及影响金额),说明报告期内质保金的收回情况;(9)结合报告期内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结算方式的变化和收入变动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延长信用期以增加销售的情况;(10)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前十名单位名称、当期回款金额占发行人当期对其销售金额比例、销售内容、信用政策、期末余额、账龄、坏账准备计提情况、期末超出信用期限的金额,说明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前十名单位与销售收入前十大客户的差异原因,分析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部分客户当期回款金额占发行人当期对其销售金额的比例与当期平均水平及报告期内其他年度该客户回款比例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形,如存在请解释说明原因;(11)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发行人应收账款的函证情况。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存货余额分别为9,293.16万元、12,651.87万元、28,284.89万元、31,130.41万元,发出商品余额分别为2,100.84万元、6,130.91万元、17,424.97万元、20,682.57万元。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并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发出商品金额大幅增加、2017年大幅增长的原因,发出商品占存货比例逐年增长的原因,是否存在通过发出商品调节收入的情形,列表对比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发出商品的金额、占存货比例是否存在较大差异;(2)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发出商品的库龄表(1年以内、1至2年、2-3年、3年以上等,下同),报告期各期末库龄1年以上发出商品未确认收入的详细原因以及支持材料,对新疆东方希望新能源、浙江晶盛机电、陕西有色天宏瑞科硅材料三家公司的发出商品长期未完成安装调试的合理性;(3)详细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发出商品的具体情况,包括客户名称、合同订单金额、发出商品金额、内容、发出时间、期后确认收入时间、预计确认收入时间(如期后尚未确认收入)、是否存在期后退货情形;(4)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存货的库龄表、存货构成的跌价准备计提情况,列表对比分析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计提的跌价准备金额占存货比例是否存在较大差异,说明报告期各期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逐年(期)减少的原因、计提金额是否充分;(5)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周转材料的主要构成情况,包括产品名称、金额、数量、库龄等,说明存货库龄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库龄较长、滞销等情形;(6)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产品退换货、质量纠纷情况;(7)补充说明存货盘点程序及盘点结果,并重点说明发出商品的盘点情况。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1、2014年4月,离职员工满长华、阳建飞、江东将所持公司股份1.6626万股、1.33万股、1.33万股按8元/股价格转让给实际控制人周英怀,2015年3月、2015年12月,离职员工孙兆伟、罗时智将所持公司股份1.6626万股、1.3493万股以8元/股价格转让给实际控制人周英怀。

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上述离职员工获取公司股份时间、获取方式(增资、股份受让、股权激励等)、支付对价(元/股)、受让当时是否进行股份支付处理(如为股权激励);(2)结合发行人2013年-2015年经营业绩计算8元/股对应的转让价格市盈率倍数,并结合2013-2015年期末每股净资产,量化分析离职员工以8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实际控制人的作价公允性、不进行股份支付处理的原因;(3)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离职员工在离职后是否存在成为发行人客户或供应商的情形,如存在请详细说明情况。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成本分别为9,389.44万元、10,085.50万元、15,031.11万元、13,702.16万元。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成本的明细构成(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等的金额及占比);(2)补充披露2017年变压器及电抗器采购占比较高的原因,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变压器及电抗器、电子材料、半导体元件、开关元件、钣金件等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的原因、采购价格公允性;(3)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外协加工的主要内容,说明外协加工企业名称、外协内容、外协加工环节是否为核心生产环节、数量、金额及占比,并对比分析外协加工成本、自主生产成本及直接采购之间的差异,说明外协加工费用定价的合理性;(4)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的劳务外包合计金额及占该类成本比重,补充说明劳务外包公司名称、具体内容、金额及占当期劳务外包比重、外包原因、是否涉及关键工序或关键技术、会计核算方法、劳务外包成本与发行人人工成本的差异;(5)说明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成本完整性执行的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结论。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分别为1,236.52万元、1,505.52万元、2,143.33万元、1,177.56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7.78%、8.64%、7.73%、4.84%;管理费用分别为2,547.51万元、2,916.46万元、3,505.08万元、1,817.81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6.03%、16.74%、12.64%、7.47%;财务费用分别为-78.54万元、-58.21万元、104.20万元、19.08万元。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并量化分析2015-2016年发行人管理费用率与可比公司差异较小但销售费用率与可比公司差异较大的原因;(2)量化分析并详细说明报告期内销售费用中的产品运费、包装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是否存在较大波动;(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销售费用中大额业务招待费(10万元以上)的具体用途、招待方名称、时间、地点、费用金额及构成,说明上述费用是否具有真实用途、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情形;(4)结合研发项目具体情况,说明报告期内研发费用金额持续上升原因,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开发支出资本化情况;(5)补充说明报告期内销售费用中售后服务费、投标费、产品参展费,管理费用中的咨询服务费用的主要内容;(6)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人员、管理人员数量,补充说明并量化分析报告期各期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的平均薪酬、职工薪酬占比与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7)补充说明报告期内财务费用中利息收入、汇兑损益的主要构成,补充披露2017年汇兑损益金额较大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按照同一控制人口径合并的发行人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44.46%、35.78%、64.35%、55.11%。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情况,包括客户名称、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及占比,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前十大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简介、成立时间、注册及实缴资本、股东结构、主营业务、近三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及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比重、第四季度销售金额占对该客户当期销售金额比重、销售金额占该客户当期营业收入比重、是否与客户收入规模及财务经营状况相匹配、前十大客户各期变动的合理性,若前十大客户中存在新增客户的请发行人具体说明原因(合并计算的销售客户请同时列示明细);(2)说明报告期各期均发生交易的客户各期合计交易金额及占当期营业收入比重,说明2016-2017年均发生交易的客户各期合计交易金额及占当期营业收入比重;(3)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是否存在注册成立当年或次年即成为发行人前十大客户(含报告期外)的情形,如存在请详细说明情况及合理性;(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原因;(5)说明前十大客户及关联方,与发行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其他核心人员、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上述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占各期采购总额比重分别为18.87%、20.60%、20.66%、22.04%。

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眉山盛泰电气有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即成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名供应商的原因,结合市场公开报价、其他供应商报价等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向眉山盛泰电气有限公司采购价格的公允性;(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前二十大供应商的名称、公司简介、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结构、主营业务、经营状况、发行人采购内容、采购金额及占比、各期变动原因;(3)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均发生交易的供应商各期合计交易金额及占当期采购总额比重,说明2016-2017年均发生交易的供应商各期合计交易金额及占当期采购总额比重;(4)补充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前二十大供应商是否存在注册成立当年或次年即成为发行人前二十大供应商(含报告期外)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详细情况并说明合理性;(5)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劳务外包的公司是否具备专业资质,是否专门或主要为发行人服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各期构成及变动情况,劳务数量及费用变动是否与发行人经营业绩相匹配,劳务费用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跨期核算情形;(6)说明报告期内前二十大供应商与发行人控股股东、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其他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费用、代为承担成本或转移定价等利益输送情形。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6、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2015-2016年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746.02万元、1,040.19万元,2017年、2018年1-6月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1,678.30万元、1,401.49万元。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业绩对政府补助是否存在重大依赖;(2)说明报告期内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金额的计算过程;(3)说明报告期内各项政府补助的内容、依据、到账时间,说明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划分标准、依据和金额。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4,886.71万元、4,649.48万元、4,605.32万元、4,526.07万元。

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大额固定资产仪器设备的明细,包括名称、主要用途、原值、净值、折旧年限、各期计提的折旧费用、相关会计处理方式;(2)补充披露并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固定资产占营业收入比重、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3)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及其他设备的主要构成。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1,001.80万元、966.61万元、975.88万元、951.74万元,主要为土地使用权。

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各项土地使用权的位置、面积、用地性质、获取途径、取得价款等情况,说明土地使用权的成本确认与后续核算情况、土地使用权摊销金额与公司摊销政策的一致性;(2)补充说明软件的主要内容、原值、摊销期限及确定依据、剩余摊销期限。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预付账款余额分别为122.42万元、379.54万元、353.95万元、423.71万元。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预付账款账龄表,报告期各期末预付账款前五名单位名称、金额及占比、具体事项、账龄;(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预付款项账龄1年以上的预付对象名称、预付原因、事项内容、长期未结算原因、期后结算时间;(3)说明报告期内前五名预付对象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分别为57.91万元、12.02万元、458.29万元、122.16万元,主要为保证金、出口退税款等。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其他应收款前五名单位名称、金额及占比、具体事项、账龄;(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账龄1年以上的其他应收款单位名称、事项内容、长期未结算原因、期后结算时间;(3)说明报告期内其他应收款中的保证金、出口退税款的具体内容;(4)说明报告期内其他应收款的相关方是否涉及对发行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监高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流动资产余额分别为442.45万元、1,934.94万元、4,959.74万元、6,427.25万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余额分别为0、0、0、423.76万元,长期应收款余额分别为0、0、0、147.08万元。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其他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的主要内容,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其他流动资产金额大幅增长的原因;(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长期应收款的主要内容,以及涉及的相关销售事项。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分别为270.85万元、260.56万元、250.28万元、245.13万元。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投资性房地产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2)说明投资性房地产是否履行了租赁备案程序,投资性房地产取得时间、取得价格、面积、租赁单价、承租人、租赁期限、租金收入等,承租人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及以上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长期待摊费用账面价值分别为0万元、0万元、0万元、26.91万元,其他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0、0、29.70万元、47.28万元。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长期待摊费用的明细构成、摊销期限以及确定依据;(2)补充披露其他非流动资产的主要内容。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1,779.30万元、3,462.33万元、7,249.53万元、7,147.88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应付账款前五名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应付金额及占比、具体事项、账龄,并说明账龄超过一年的款项尚未支付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预收款项余额分别为2,495.92万元、7,810.35万元、18,304.42万元、24,103.54万元。

请发行人:(1)按款项性质以表格形式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预收款项的明细构成,补充披露并量化分析各期末预收款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及变动原因,各期占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2)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末预收款项前五名对象的名称、余额、预收时间、账龄、具体事项、期后确认收入时间,说明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情形。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职工薪酬余额分别为268.56万元、662.90万元、932.75万元、497.61万元。

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各年计提工资、奖金及发放的有关情况;(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为员工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情况,应缴未缴的具体金额以及对发行人各期净利润的影响;(3)结合员工数量变化、人均薪酬水平变动情况,补充披露应付职工薪酬余额变动原因,并说明是否存在长期挂账情形;(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现金支付工资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应付款余额分别为54.66万元、36.03万元、38.49万元、131.76万元。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其他应付款按性质分类情况;(2)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其他应付款前五名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应付金额及占比、具体事项、账龄,并说明账龄超过一年的款项尚未支付原因。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8、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是否存在转贷、票据融资、银行借款受托支付、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等情形(如有),包括不限于相关交易形成时间、原因、资金流向和使用用途、利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情况及后果、后续可能影响的承担机制、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就发行人的财务内控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情形并发表明确意见。

39、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现金交易情形(如有),包括不限于(1)现金交易金额及比例;(2)现金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是否与发行人业务情况或行业惯例相符,与同行业或类似公司的比较情况;(3)现金交易的客户或供应商的情况,是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4)相关收入确认及成本核算的原则与依据,是否存在体外循环或虚构业务情形;(5)现金交易流水的发生与相关业务发生是否真实一致,是否存在异常分布;(6)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监高等关联方是否与客户或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发行人现金交易可验证性及相关内控有效性的核查方法、过程与证据,对发行人报告期现金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明确意见。

40、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回款方与签订合同方不一致的第三方回款情形(如有),包括不限于:(1)各类回款方与签订合同方的关系、各期回款金额及占收入比例;(2)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3)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4)境外销售涉及境外第三方的,其代付行为的商业合理性或合法合规性;(5)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导致的货款归属纠纷;(6)如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约定由其他第三方代购买方付款,该交易安排是否具有合理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问题

4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的员工人数分别为302人、350人、387人、417人。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的员工专业结构、学历构成、年龄构成、员工人数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2)补充说明员工薪酬制度、平均薪酬、各级别及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与当地平均工资和同行业可比公司工资水平的比较情况;(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发行人员工薪酬水平、行业薪酬水平、当地企业薪酬水平说明劳务派遣员工的薪酬水平是否公允;(4)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实习生的生产量及占比,分析是否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5)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员工人数变动情况与业务规模是否匹配。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近三年比较期间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及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其原因及变动依据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3、发行人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之间差异较多,请发行人说明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差异较多的原因、相关科目大额差异的原因、会计基础是否规范、财务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胜任能力。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四、其他问题

44、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有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45、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46、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7、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8、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