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822】【贝仕达克】【2019-09-2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及其前身贝仕有限共发生4次增资和2次股权转让行为。请发行人:(1)结合历史财务数据和业务开展情况、以及股东的基本情况,补充说明历次股权转让、增资的原因和背景,转让及增资价格确定的依据及合理性、所履行的法律程序,价款支付情况,股东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说明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评估、备案等全部法定程序,是否经有权主管部门确认;(2)补充披露直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详细工作履历,以及法人或机构股东的基本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对法人或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穿透至自然人或国有股东,说明相关主体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是否持股或控制与发行人从事相同业务或业务往来的公司,是否控制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的公司;(3)补充说明贝仕有限2014年2月的两次增资均未经验资机构验资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被处罚风险,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4)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其股东及历史上的股东之间是否签署过对赌协议、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5)补充说明发行人历史上已退股的自然人股东的工作履历及去向;(6)补充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外负债情况,是否存在未清偿的大额负债可能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权变化的风险。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发表意见。

2、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2个员工持股平台创新一号和创新二号。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设立员工持股平台的原因及设立的具体情况,受让股份的定价依据,取得股份的价款支付情况及资金来源,合伙人的范围、选定依据及其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合伙人结构的变动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关于发行人子公司。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目前,发行人共有4家子公司,其中香港伯仕100%股权于2016年从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而来。

请发行人:(1)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4修订)》的规定补充披露重要子公司的历史沿革、主营业务等相关信息,说明各公司设立和存续的合法合规性;补充说明肖氏雨真设立背景和目的,对外投资的具体情况;(2)结合各子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收益分配机制,说明发行人能否从子公司获取持续分红,是否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的情形;(3)说明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所在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境外子公司是否履行相关外汇、对外投资审批备案程序;(4)补充说明收购香港伯仕100%股权的原因及合理性、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说明相关交易是否履行相应的审议和外部审批程序、是否完成资金交割;量化分析收购香港伯仕100%股权后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是否导致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5)补充说明肖氏雨真减资的原因,相关减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关于业务开展的合法合规性。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完成了对外贸易经营者等外销备案手续,发行人出口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超过90%,美国公布的对华征税清单中包括部分智能控制器产品及电动工具等下游终端产品。请发行人:(1)结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具体业务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发行人子公司及相关人员是否取得从事业务所必要的全部资质、许可或认证,取得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有效期限能否覆盖发行人业务开展期间;(2)按国别或地区补充披露出口收入来源、构成、金额及占比;补充说明发行人出口业务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履行相关海关报关、边检等程序;(3)补充说明境内外销售毛利率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及差异原因;(4)补充说明主要产品出口国家或地区的有关进口政策、贸易摩擦对产品出口的影响、以及相关出口国家或地区同类产品的竞争格局等情况;具体测算美国加征进口关税对发行人业绩的潜在影响,是否存在因美国加征进口关税导致发行人业绩下滑的风险;(5)补充披露发行人产品是否取得出口国家或地区的市场准入及取得相关认证,是否存在违反出口国家或地区产品质量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补充说明发行人与境外客户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6)说明发行人实现收入时结售汇是否符合外汇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出口业务是否符合海关、税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7)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发行人产品召回或退货的情况,如是,说明发行人是否采取有效整改措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员工人数增幅较大,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部分在册员工未缴纳社保、公积金,主要原因系新员工入职时间较短,尚在办理相关手续。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发行人员工薪酬是否明显偏离发行人业务开展区域和行业的薪酬水平、是否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说明发行人员工人数大幅增长的原因,相关人员、岗位配置是否与业务规模相匹配;(2)补充披露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主要原因及整改情况,测算发行人可能补缴的金额,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因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被处罚的风险,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3)补充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用工是否合法合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发表意见。

6、关于发行人环保情况。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等;公司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对员工的健康保护措施情况,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期税收优惠金额、占各期净利润的比重及对盈利贡献做重大事项提示。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对政府补助、税收优惠等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并发表明确意见。

8、关于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子公司香港伯仕于2017年被香港税务局起诉判罚港币6,000元罚款。请发行人补充说明香港伯仕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呈交其2015/16年度最后评税及2016/17年度暂缴纳配套的利得税报税表予香港税务局作最终评税的原因,是否涉及偷逃税款,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补充披露香港伯仕的整改措施及完成情况,并说明香港伯仕生产经营是否合法合规,相关内控措施是否有效。请发行人说明,截至反馈回复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董监高是否存在其他诉讼纠纷、潜在纠纷或被处罚事项。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9、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存在转贷、票据融资、银行借款受托支付、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等情形(如有),包括不限于相关交易形成时间、原因、资金流向和使用用途、利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情况及后果、后续可能影响的承担机制、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就发行人的财务内控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情形明确发表意见。

10、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现金交易情况(如有),包括不限于(1)现金交易金额及比例;(2)现金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是否与发行人业务情况或行业惯例相符,与同行业或类似公司的比较情况;(3)现金交易的客户或供应商的情况,是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4)相关收入确认及成本核算的原则与依据,是否存在体外循环或虚构业务情形;(5)现金交易流水的发生与相关业务发生是否真实一致,是否存在异常分布;(6)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监高等关联方是否与客户或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发行人现金交易可验证性及相关内控有效性的核查方法、过程与证据,对发行人报告期现金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必要性明确发表意见。

11、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回款方与签订合同方不一致的第三方回款情形(如有),包括不限于:(1)各类回款方与签订合同方的关系、各期回款金额及占收入比例;(2)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3)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4)境外销售涉及境外第三方的,其代付行为的商业合理性或合法合规性;(5)如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约定由其他第三方代购买方付款,该交易安排是否具有合理原因。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2、关于发行人销售。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采用直销的销售模式,出口销售分为深加工结转和直接出口,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占比分别为98.29%、98.03%和98.34%,其中第一大客户TTI的销售占比分别为81.68%、80.18%和83.49%。

请发行人:(1)进一步补充披露销售模式的主要环节和产品流转过程,说明相关销售模式是否定义准确,发行人是否主要为OEM生产模式;(2)说明发行人行业主要竞争对手和而泰、拓邦股份等均为发行人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发行人销售模式说明相关销售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利益输送;(3)补充说明各主要产品前十大客户情况,包括客户名称、客户性质、设立时间、实际控制人、注册地、注册资金、合作历史、获得订单的方式、具体销售模式、销售内容、销售单价及定价依据、数量、销售金额及占比、毛利及毛利率等;说明主要客户采购发行人产品的最终具体用途,是否与发行人产品结构相匹配,并据此量化分析发行人的产品结构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趋势,产品是否具备持续竞争优势;(4)分析主要客户销售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各期新增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业务由来、合作情况及合作的稳定性,客户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5)补充说明发行人针对不同客户的同类产品的销售单价和毛利率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发行人对TTI是否存在严重业务依赖,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因素或潜在安排;(6)结合产品结构和客户群体以及市场情况,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产品价格上涨以及主营业务毛利率显著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的潜在市场风险;补充说明智能照明产品毛利率大幅下滑的原因,是否存在重大市场不利因素;(7)补充说明智能控制器业务向客户返利是否符合行业特征、是否合理,并具体说明相关销售合同中的返利条款、返利标准和报告期内实际返利金额、对应销售客户等情况,返利金额是否与营业收入规模相匹配,销售过程是否涉及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发表意见。

13、关于发行人采购。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原材料主要为IC芯片、MOS管、PCB、二三极管、电容电阻、五金件等。报告期各期,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占比分别为77.16%、77.02%和79.37%,进口原材料金额分别为12,887.28万元、22,560.18万元和23,752.58万元,占总采购金额的比例分别为76.24%、76.39%和74.03%。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原材料采购金额和采购结构变动情况与业务规模变化的匹配性,说明相关采购单价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说明原材料主要进口是否符合行业特征,说明相关进口原材料是否可替代;补充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单一原材料集中采购带来的供应链风险;(3)分原材料披露前十大供应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名称、股权结构、设立时间、注册资本、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采购金额及占比、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并分析主要供应商采购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各期新增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的业务由来、合作情况及合作的稳定性,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4)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向贸易商采购原材料的情形,如是,说明贸易商的基本情况及产权控制关系,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通过贸易商采购的主要内容以及最终供应商名称,说明未直接向最终供应商采购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5)补充说明供应商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发行人选择供应商的标准和内部控制流程、原材料质量和安全的控制措施,是否存在原材料供应商违法经营的情形,是否存在因贸易摩擦影响发行人原材料采购的情形,说明从境外供应商进口相关产品是否符合海关、税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发表意见。

14、关于外协。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SMT、塑胶粒抽粒、真空镀膜、喷油及打标等工序存在部分委外加工,公司2017年下半年购置了全自动贴片机及相关设备,SMT工序自2018年起不再委外加工。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主要外协厂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设立时间、注册地、注册资本、合作历史,说明其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2)补充说明具体外协内容、外协加工费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外协厂商的毛利率水平,发行人向外协厂商采购金额占外协厂商收入的比重,外协厂商的地域分布是否匹配发行人的生产区域;补充说明相关外协业务是否为发行人业务的核心部分,是否具备可替代性,发行人是否对外协厂商存在重大依赖;(3)说明发行人员工或前员工及其关系密切人员是否在外协厂商中持有股权等权益;(4)补充说明发行人购置全自动贴片机及相关设备、停止SMT工序委外的原因及合理性,量化说明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的具体影响,说明停止SMT工序委外对外协厂商的具体影响;(5)简要说明精志达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产权控制权关系和转让前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结合黄泽文的工作岗位和薪酬水平及股权转让交易定价补充说明黄泽文转出所持精志达股权的原因及合理性,补充说明相关受让方的基本情况,与黄泽文、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黄泽文是否存在未来股权回购安排;补充说明精志达生产经营的合法合规性,说明目前其资产和人员的去向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5、关于发行人产能。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智能控制器及智能产品生产建设项目”达产之后,发行人智能控制器、智能产品等产能将增加2,800万个/年。请发行人补充说明2017年产能大幅增长以及报告期内产能利用率不断上升的合理性,说明募集资金扩产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的产能消化措施;结合现有产品在报告期内的产能、产量、销量、产销率,项目达产后新增的产能、产量,以及行业的发展趋势、有关产品的市场需求和容量、主要竞争对手等情况对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进一步的分析论证并披露。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16、关于同业竞争。据招股说明书披露,除发行人及员工持股平台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还包括奕龙信通、泰萍鼎盛、奕龙达克和雨真嘉成,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注销了亚盛电子和深圳市伯仕达克两家企业。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上述企业以及已注销的企业的主营业务开展情况、主要财务数据和完整股权架构,说明其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叠的情形,或者存在业务、资金往来,说明发行人在人员、资产、业务、技术和财务与上述主体是否相互独立;说明亚盛电子和深圳市伯仕达克注销原因、注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2)结合上述主体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对外投资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以及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等确定是否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关系;(3)补充说明莎朗股份等其他关联企业是否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的业务,是否存在与发行人存在直接竞争关系,是否存在规避同业竞争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发表意见。

17、关于关联交易。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与莎朗股份既有销售又有采购,关联方亚盛电子曾为发行人提供代收代付服务,发行人还曾租赁实际控制人房产。请发行人:(1)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有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说明未将精志达认定为关联方的合理性;(2)补充披露发行人通过亚盛电子代收代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其他代收代付交易,相关结算方式是否存在违约风险,对公司利益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3)说明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必要性、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的情形,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4)补充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尚未披露的被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发表意见。

18、关于房屋租赁和房屋抵押。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目前,发行人有3处自建房屋建筑物,均存在抵押,发行人承租的房产共6处,部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

请发行人:(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房产抵押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担保债权情况、担保合同约定的抵押权实现情形、抵押权人是否有可能行使抵押权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2)补充披露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说明租赁房产是否完成租赁备案登记手续,出租方是否具有处分权,部分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原因、办理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的法律效力,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说明出租方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3)结合同类租赁房产的市场价格,补充说明租金定价是否公允;(4)补充说明发行人终止租赁刘凤生、肖萍共有房屋的原因及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5)补充说明租赁房屋建筑物占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的面积的比重,相关租赁房产是否存在搬迁风险,如存在,说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并补充披露发行人搬迁费用及承担主体。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就发行人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可能被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明确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19、关于发行人核心技术。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75项专利,其中实用新型73项、外观设计专利2项。

请发行人:(1)结合发行人业务沿革、董监高及其他核心技术人员的工作履历等情况进一步说明并披露发行人主要技术来源、形成过程及合法合规性;补充说明肖萍无偿转让给贝仕有限的两项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人和具体来源,肖萍取得相关专利后的具体使用情况,补充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是否已全部置入公司,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资产、技术独立的情形;(2)列表说明发行人现有各项核心技术的发明人或主要研发人员及其曾任职单位,核心技术的具体来源、研发周期、形成过程,是否涉及公司董监高或其他核心人员在曾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3)结合发行人的技术来源以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工作履历,说明上述人员以及董监高在其他同行业公司任职期间是否签署过竞业禁止和保密协议,相关曾在事业单位任职人员是否存在违规兼职的情形,在发行人处任职后是否存在违反相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定、违反竞业禁止和保密协议约定的情形;(4)说明发行人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如存在,说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5)结合下游客户的市场占有情况及统计口径,补充披露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包括发行人细分市场占有率的变化情况及未来变化趋势等,说明相关数据来源是否权威;(6)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人员变动,该等人员变动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说明报告期内核心技术人员的薪酬水平、流动情况,是否采取了保证人员稳定的措施;是否制定了保护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以及防范技术泄密的内部制度及其执行情况,是否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0、请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具体业务情况,选择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依据及原因,发行人产品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比在工艺路径、客户分布、服务模式、客户粘性、后续服务及维护等方面的主要异同,分析同行业公司的可比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1、请发行人结合历次股权变动情况逐项说明是否涉及股份支付,说明确定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认方法及相关计算过程,说明股份支付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2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32,689.02万元、47,271.66万元和55,874.27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下游行业的市场规模、变动趋势及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等因素,进一步说明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大幅上升的原因和合理性,2017年度营业收入大幅上升但净利润大幅下降的原因,补充披露产品销售的下游行业分布金额和占比;(2)补充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业务情况,说明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行业惯例;(3)结合不同的业务类型,进一步分析各类型产品的销售单价和销售数量的变动原因,说明单价的变动是否与同行业企业同类产品价格波动一致;(4)补充披露电动工具控制器下电机控制器和锂电池控制器的具体内容、销售金额、单价、数量、客户及变动情况;补充披露“其他控制器及组件”和“其他智能产品”项中包含的产品的具体内容、类型、销售客户、收入明细情况及变动的原因;(5)说明营业收入和所得税申报表上营业收入差异的原因和合理性;(6)说明不同销售模式下退换货条款、各期实际退换货情况、主要原因及会计处理方法;(7)说明不同客户类型、产品类型和业务模式的收入确认方法、依据、时点和销售结算方式,说明是否存在未签订合同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延期确认收入的情况;(8)分季节列示报告期内的销售收入金额,说明是否存在在季末或年末集中大量销售的情况,解释变动的合理性;(9)说明报告期内各年制定的不同销售政策情况,说明销售价格的变动是否符合相关销售政策,是否符合行业惯例;请提供主要销售合同的中文版。请申报会计师说明发行人收入确认方法、依据和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并说明收入截止性测试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逐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是否在报告期内存在确认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情形,如有,补充披露相应的事项、确认的金额、依据和时点。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逐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销售以出口销售为主,出口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超过90%。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境外销售客户的基本情况、合作历史及合作情况,发行人获得境外主要客户的优势;(2)补充披露境内销售和境外销售在产品定价、产品种类、销售政策、销售毛利、信用政策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境内销售和境外销售的发展思路以及未来发展规划;(3)补充披露境外销售的收入确认方式、海关报关数据情况、增值税退税的流程以及合理性、人民币汇兑损益的计算过程,以及是否存在套期保值,如存在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合规;(4)补充披露外汇管理相关会计处理和内控制度;(5)结合发行人主要产品对应客户销售变动补充披露发行人境内外收入变动的原因,分析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专项说明对境外销售的函证情况、实地核查情况,以及收入真实性的核查方法、核查比例、核查过程以及核查结果,并发表核查意见。请申报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外销收入履行的审计程序和结论。

2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出口销售分为深加工结转和直接出口。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采用深加工结转模式进行销售的原因,与直接出口的主要差异,是否符合行业惯例;(2)结合出口销售物流、资金流的情况,补充披露上述两种模式主要内容、流程、对应的销售产品;(3)结合境内销售、境外直接销售、深加工结转三种销售模式的业务特点,分别披露发行人不同销售模式下收入确认的具体原则、确认时点、确认依据、结算方式等;(4)披露深加工结转模式下发行人承担的主要责任(采购后直接销售还是加工后销售,具体负责的环节),主要销售客户和销售产品,该模式是否符合商业逻辑;(5)补充说明深加工结转模式下的税收征管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并说明深加工结转和直接出口模式下海关、税务等手续上的差异;(6)补充披露深加工结转方式销售减少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结合发行人实际的销售模式、相关结算政策等核查并说明其不同销售模式下收入确认标准与相关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行业惯例是否相符,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实际确认情况与其收入确认标准是否一致,相关披露是否准确,并对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对第一大客户TTI的销售占比分别为81.68%、80.18%和83.49%,处于较高水平。请发行人:(1)结合与TTI的合同内容、发行人核心技术以及替代等,说明并披露发行人与客户合作的历史、业务稳定性,是否存在对TTI单一客户的重大依赖;结合TTI所处行业的竞争格局及市场竞争风险,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对TTI销售收入的可持续性;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存在不确定性,是否影响发行条件,风险揭示是否充分;(2)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在TTI体系内同类产品供应商中的排名、采购数量和金额占比及份额,技术水平及竞争优劣势,TTI对其他供应商的具体采购情况(包括采购价格、数量、毛利率、型号等)和主要交易方式和条件,是否与发行人相同,未来是否存在竞争加剧导致发行人业绩波动的情形;(3)比对下游客户同为电动工具的上市公司毛利率水平,同时结合不同销售模式、定价、议价和调价机制等,进一步说明并披露不同客户的毛利率水平的差异,是否与同行业公司一致;(4)补充披露对下游客户的业务拓展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占比分别为98.29%、98.03%和98.34%。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情况,包括客户名称、销售方式与内容、销售金额及占比、合作历史、结算方式、信用政策等情况,是否与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2)补充说明公司获取客户合同的具体方式、途径和能力,该等客户目前对公司产品的总需求量、公司产品所占比例、是否有针对发行人的未来业务合作计划;(3)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的销售模式,说明发行人销售模式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存在重大差异;(4)补充说明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客户下单方式、发货运输方式、验货方式、收款及款项结算方式、周期及合同期限等情况,如属于一年一签,详细分析公司同该等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维护客户稳定性所采取的具体措施;结合与重大客户合作协议中的主要条款,补充说明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发行人对重大客户是否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5)说明销售过程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或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6)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产业链上下游情况,补充披露金宝通、拓邦股份和和而泰既是发行人的客户,又是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和合理性,分析发行人和上述公司业务模式和销售产品的差异,所处产业链的具体环节。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对关联方及潜在关联方的银行流水进行核查,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行为。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2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占原材料采购金额的比例分别为34.30%、35.69%和39.75%。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前五名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注册时间、注册地、经营范围、合作历史等;各期前五名供应商各年度的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采购单价、采购金额(不含税)及占比、采购方式、结算方式、付款周期等情况,新增供应商及单个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变化的原因;涉及贸易性质的供应商,披露向贸易性质供应商采购的原因、最终供应商名称;发行人及关联方是否与主要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与发行人主要股东等是否存在异常交易和资金往来;(2)补充披露发行人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的部件类别、数量、单价、金额及采购金额变动的原因,对比其他供应商价格,说明同类部件采购价格是否存在显著差异;(3)说明是否存在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如有,说明发行人如何应对该情形;(4)说明发行人对主要供应商的选择过程、询价过程,说明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采购单价是否公允,结合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说明采购单价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5)说明发行人是否涉及境外采购,如是,补充披露各类主要原材料境外采购的金额、采购国、结算货币、采购占比情况,贸易国对发行人具有重要影响的贸易政策、境外采购风险;(6)是否存在员工控制的供应商,是否存在供应商和客户重叠情形;(7)结合产量、销售收入的变化,说明采购原材料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8)列示报告期各期供应商的区域分布情况及供应商家数、采购金额区间分布情况,分析报告期各期数量变化的原因,补充分析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在报告期内变化较大的原因和合理性。请发行人分产品披露主营业务成本的构成情况表。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采购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与供应商关联关系方面进行详细核查,说明具体核查程序、核查手段、核查范围(各核查方式涉及的具体金额占比)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前五名委外加工厂商交易金额为729.24万元、823.41万元、112.76万元,分别占比91.98%、87.45%和79.67%。请补充披露委外加工的模式(购买产品、支付加工费等)、技术含量;委外加工产量占发行人全部产量的比重;与精志达交易的背景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影响业务独立性;与自行生产的单位成本对比情况;委外加工成本占各期生产成本的比重;各期委外加工厂商数量,主要委外加工厂商及各期交易金额;委外加工厂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定价是否公允。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22,083.49万元、32,970.28万元和38,278.33万元,主要由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等。请发行人:(1)按照主要原材料的类别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个原材料的采购额和占比情况;(2)列表说明原材料在报告期的价格波动情况,分析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公开价格的对比情况,原材料价格波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原材料采购价格是否符合公开价格和大宗交易价格走势;(3)结合上游原材料价格、下游产品价格的变化情况以及发行人在客户及供应商间的议价能力,量化分析上游原材料价格变化与下游产品价格变化之间的传导机制;(4)结合具体业务流程说明产品成本的核算流程和方法,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的归集和分配方法,产品成本结转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5)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与产品收入相对应的生产成本相关内容:产品名称、产品数量、成本金额、单位成本、单个产品主要原材料名称、原材料配比及单价;(6)结合报告期内工人人数变动、工人工资政策调整、工人平均工资变化、制造工时等因素说明直接人工变动合理性;说明不同类别产品的生产周期、制约产能的关键因素,结合报告期内产量、平均人数的变动,分析人均产量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7)说明制造费用的明细及各部分变动具体原因;结合各期的产量情况说明水电气费的耗用是否合理;(8)补充披露说明进项税额与产品采购、固定资产购置金额的匹配性,计入营业成本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9)补充披露其他业务的内容和构成。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营业成本核算的合规性、报告期各期营业成本确认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意见,说明成本构成、变动的合理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3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1.54%、29.58%和30.61%。请发行人:(1)分产品补充说明发行人综合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的原因和合理性,并补充同行业上市公司中智能照明产品毛利率的情况;(2)分产品类别补充披露其他控制器及组件、其他智能产品的具体构成和对应的毛利率情况,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细分行业的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变动原因和合理性;(3)结合内外销产品结构的变化、销售单价的变化,补充对比并说明同期市场价格说明差异情况,分析内外销毛利率差异及变动的原因;(4)补充分析并说明不同销售模式下毛利率差异情况和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和合理性;(5)补充说明发行人同类产品各期针对不同客户的毛利率水平,如存在较大差异,请分析披露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3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分别为1,256.51万元、1,496.46万元和2,007.40万元,主要包括销售返利、薪酬福利费、报关及保险费和运输费等。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销售返利政策内容、金额、具体的返点比例、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以及会计处理方法;(2)结合销售费用率的同行业对比情况和行业经营特征,进一步披露各项明细费用的波动情况、原因及同行业对比情况,说明主要期间费用项目的变化与生产经营规模变化、销售增长、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是否具有一致性;(3)说明销售人员的销售政策、销售人员数量,结合以上原因分析销售费用中薪酬福利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4)说明运输费的计费标准、第三方物流的名称、发生金额、账期、期末欠款余额;(5)补充披露报关及保险费与外销收入的匹配关系;(6)是否存在压低销售费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承担成本或代垫费用的情况;(7)补充说明其他费用主要内容及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办公及认证费、折旧与摊销费变动的金额等。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管理费用分别为1,069.42万元、4,088.66万元1,751.37万元,主要为薪酬福利费、办公费和中介服务费等构成。请发行人:(1)结合管理费用率的同行业对比情况和行业经营特征,进一步披露各项明细费用的波动情况、原因及同行业对比情况;(2)补充披露管理费用中薪酬福利费与营业收入的配比关系,并说明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与管理人员的变动、人均工资的变动是否吻合,以及与当地平均薪酬水平的对比情况;(3)进一步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费用中业务差旅费与营业收入、业务量变动的匹配情况,是否存在第三方代为承担费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少计费用的情况;(4)补充折旧摊销费的变动与非流动资产波动的匹配关系;(5)补充披露办公费、职工教育经费和税费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6)说明中介机构服务费的性质及原因,是否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7)补充披露其他的主要内容及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4、招股说明书披露,2017年发行人股份支付费用为2,650.22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股份支付的具体事项、股份支付费用的确定依据,股权激励的相关对象、和发行人的关系,是否是以换取服务为目的,服务对价的确认依据,以及上述股份支付事项的会计处理;(2)董事会秘书李海俭于2017年入职,并增资取得发行人5%股份,说明对其股权激励的背景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研发费用金额为1,084.25万元、1,745.07万元、1,981.50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研发费用率的同行业对比情况和行业经营特征,进一步披露各项明细费用的波动情况、原因及同行业对比情况;(2)说明研发费用的数据来源、费用构成、核算方式,研发投入是否对应明确的研发项目,研发投入和计入管理费用的研发费用的主要差异、是否存在资本化的情况以及资本化的时点和金额是否准确;(3)结合发行人生产工艺的变革说明报告期各期研发投入是否充足,是否足以支撑生产工艺的更新换代。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财务费用主要为汇兑损益和现金折扣。请发行人:(1)匡算利息支出、利息收入是否真实、准确、完整;(2)说明报告期内汇兑损益的计算过程及准确性,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具体措施;(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相关货币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发行人出口收入、进口采购等金额和发行人汇兑损益之间的匹配性;(4)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套期保值业务,是否订立远期外汇买卖合约、外汇期货合约及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买卖合约等,若存在,补充披露合约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数量、金额、交割期限、合约主要内容及损益等;(5)说明银行手续费的主要内容变动的原因及计算过程;(6)补充披露现金折扣的制度、对应客户、具体情况及会计处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4,436.63万元、8,575.77万元和9,331.64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销售结算模式及各类客户的信用政策,以及是否得到严格执行,是否利用放宽信用政策来维持业务;(2)列示内外销各前五大应收客户的名称、金额、账龄、占比、是否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期后回款金额(汇款来源是否与签订经济合同客户一致)、超期未回款的原因,并结合重点客户进行重点分析;(3)说明发行人对超过约定付款期限的应收账款是否持续催收,相关客户是否与发行人保持联络,是否形成回款计划,是否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是否获取了足够的证据支持坏账准备计提充分,是否存在关联方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4)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各期末的发函比例、回函比例、回函金额占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函证是否存在差异及处理意见;(5)说明报告期内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相关信息,截止到报告期末未终止确认的已背书和贴现票据、已质押票据的明细,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应收票据、应收账款、营业收入、预收账款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勾稽关系;列明各期期后票据到期兑付的相关情况,是否存在到期无法兑付情况并进行详细说明;(6)说明是否存在应收账款与应收票据之间转换的行为,如有请列明详细情况,应收账款转为应收票据的,其账龄应按照初次确认应收账款的时点计算并计提坏账准备;(7)结合报告期内核销坏账的情况,说明核销的应收账款的对象、金额、账龄以及核销的原因和合理性;(8)说明银行回款是否来自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方或背书方是否与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一致,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列示对银行汇款和承兑汇票的核查笔数、总金额、占比,若有回款方和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不一致的请列明具体情况,并进行相关解释;(9)应收账款周转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差异的原因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3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5,838.70万元、10,993.02万元和13,434.36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存货周转率和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差异的原因和合理性;(2)补充说明存货各项的构成明细、数量、金额、库龄,结合采购周期、生产周期、销售模式、供货周期解释各项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补充说明2018年末产成品增幅较大原因;(3)结合生产模式和销售方式,说明报告期内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和结转情况,成本费用的归集和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4)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产品退换货、质量纠纷等情况及解决措施,存货跌价准备的测试过程,不计提减值准备是否有充分的判断依据及合理性;(5)说明所有类型库房的面积、实际使用面积、日常存货存放地、管理流程,如有涉及租赁仓库的情况请说明相关内容;请说明存货盘点情况,包括盘点时间、地点、人员、范围、各类存货盘点方法、程序、盘点比例、账实相符的情况、盘点结果,是否存在异地存放的情形,是否存在盘点差异及产生原因、处理措施;请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存货实施的监盘程序、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说明盘点过程中如何辨别存货的真实性、可使用性,是否具有相关的专业判断能力,是否聘请了外部专家;(6)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重点说明对于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低值易耗品的监盘情况、监盘比例、是否存在差异及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39、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2016年使用关联方亚盛电子作为代收代付境外货款的平台,后亚盛电子注销。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与代收代付相关的具体业务流程及资金结算情况,业务量及变动情况,说明与代收代付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2)结合与之相关的外汇、贸易、税务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披露使用关联方账户代收代付的原因和必要性、合法合规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存在面临外汇、商务、税收等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风险;(3)说明代收代付事项是否整改完毕,发行人财务是否独立,实际控制人、董事及其他关联方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等情况,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是否有效;(4)补充披露亚盛电子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及经营地、主要业务、财务和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及成本费用构成、注销时间和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存在多种关联交易。请发行人:(1)补充列表披露关联采购和关联销售与第三方公允价格的比较;说明上述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作价依据是否合规,交易是否公允,各关联交易所履行的法律程序,各关联交易今后的持续性及变化趋势:(2)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资金拆借的原因,相关拆借资金的用途及合理性;请逐笔披露发行人与所有股东之间的资金拆借往来,拆借利率、拆借期限,相关利息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存在资本化的情形;说明上述资金拆借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内部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经清理完毕并支付了合理的利息,是否存在纠纷争议;(3)补充披露关联担保的情形,并测算关联担保按市场担保费率应收取的担保费金额及对发行人报告期业绩的影响;(4)补充说明公司及控股股东为减少并规范双方存在的关联交易所采取的措施及执行情况;(5)补充说明其与关联方在多个领域存在关联交易是否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的业务经营及持续发展是否能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6)补充披露关联租赁形成原因及起始时间、具体情况,包括不限于房屋具体用途、面积、租金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未来整改措施。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4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曾注销多家关联企业。请发行人:(1)说明历史曾注销、转让关联企业的原因、设立以来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存续期间是否合法经营,关联方与发行人在业务、资产、技术、营销网络等方面的关系,注销前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注销后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的工作去向,与发行人是否重叠。提供注销前(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和注销的相关证明文件,注销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债权人告知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如有;(2)说明关联方是否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将其合计持有的香港伯仕100%股权转让给阿童木,转让价格参考出资额确定为1万港元。请发行人:(1)结合合并对价的支付情况说明合并日及其确定依据,补充披露收购股权的过程、原因、履行程序、定价依据、收购价格及公允性、被收购时的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等)、对报告期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或业绩的影响、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合并对价的金额及其确定依据;说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的计量与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2)补充披露收购前后香港伯仕的经营情况,包括主要资产情况、收入及盈利情况等,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收购前香港伯仕和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3)说明被收购股权的相关评估或审计情况,相关股权转让涉及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情况,具体的会计处理和核算过程,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4)说明子公司间是否涉及转移定价。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3、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直接出口至美国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约为10%,美国征税清单中包括部分智能控制器产品。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中美贸易摩擦中在征税清单中的产品及报告期的销量、金额及销售对象;对发行人产品销售、原材料采购等业务环节的具体影响,报告期内与美国的客户及供应商的交易情况,以及发行人的应对措施并作补充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逐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货币资金分别为8,190.76万元、11,330.39万元和12,075.37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货币资金的具体构成,说明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以及是否执行有效,报告期是否存在现金收支的情形;(2)说明货币资金、受限制货币资金和现金流量表中的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的配比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货币资金的核查方法和过程,是否发现异常现金收支的情形,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预付款项余额分别为14.64万元、7.65万元和8.14万元,主要为预付材料款。请发行人:(1)说明申报期内各年末预付账款前五名往来客户的有关情况、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明确说明申报期内各年末预付账款是否存在坏账、期后结算情况;(2)结合合同的预付比例、后续支付方式、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采购单价及金额、相应的会计处理及是否存在跨期确认费用的情形;(3)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供应商的结算方式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主要为押金和出口退税款,账面价值分别为52.85万元、176.36万元和119.85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其他应收款中保证金和押金的明细情况及金额占比,说明每笔保证金与投标项目或销售合同的对应情况、保证金占合同金额的比例;(2)补充说明各期出口退税款的计算过程、实收及应收未收的出口退税款金额、产生的原因及金额变动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意见。

4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其他流动资产金额分别为264.06万元、198.35万元和264.53万元,主要为待抵扣进项税和多预缴企业所得税等。请发行人:(1)说明同时存在待抵扣进项税和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原因和合理性,说明预缴所得税的具体计算过程;(2)说明待抵扣进项税来源、与资产购置与原材料采购规模的匹配关系。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意见。

4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2,307.26万元、3,382.00万元、4,285.8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分别为5,849.39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列示最近一期固定资产中房屋及建筑物明细,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证编号、发证日期、位置、面积、具体用途(租赁、生产、仓库)等;生产设备明细,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购入时间、供应方名称、购入原值、摊销年限、累计折旧、净值、是否属于闲置资产、计提减值准备金额、注明用于生产产品的名称;(2)说明报告期内产能的计算方法,与相关机器设备原值变动的匹配关系;(3)说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盘点情况,包括盘点时间、地点、人员、范围、盘点方法、程序、盘点比例、账实相符的情况、盘点结果,是否存在盘点差异及产生原因、处理措施;(4)请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实施的监盘程序、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是否存在虚构资产的情况;说明盘点过程中如何辨别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可使用性,是否具有相关的专业判断能力;对于重点厂房等建筑物是否获取了相关图纸,比对其工程造价合同,对其资产价值的真实性进行了专业判断,是否发现异常;对其重要机器设备除查看购买合同外,是否获取了相关市场价格的信息进行对比,价格是否公允,请详细说明相关核查过程并提供相关证据;(5)结合在建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文件说明主要厂房、设备及其他主要配件的构成情况;(6)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减值测算的过程和计算方法,说明减值准确计提是否充分,已经计提减值的固定资产后续处置的情况,是否存在异常现象;(7)说明未计提减值准备的闲置固定资产的后续处置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无形资产分别为9.52万元、20.40万元和1,415.71万元,2018年无形资产增加,主要系广东贝仕购置土地使用权用于实施募投项目。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无形资产摊销政策,说明其合理性和充分性,是否存在应摊销未计提情况、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准备未足额计提的情况;(2)补充说明所有无形资产的明细、获取方式、入账成本、后续核算、实际使用情况;(3)补充说明无形资产转让方情况,是否系发行人关联方,转让价格是否公允。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0、招股说明书披露,2018年末,发行人长期待摊费用金额为103.16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长期待摊费用形成的依据、具体内容、账龄及摊销情况,摊销政策是否谨慎;(2)补充说明长期待摊费用的归集是否包含与该项目无关的支出、是否存在费用支出资本化的情形,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51、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算过程和依据, 说明报告期各期末是否存在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暂时性差异及原因;(2)说明其他非流动资产中各项内容的账龄情况及合理性,说明期后变动情况;(3)结合业务开展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对各项非流动资产进行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2、招股说明书披露,2018年新增短期借款。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银行借款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起止日期、金额、用途、资金流向、还款日期及是否存在逾期、还款来源,发行人是否持续面临流动资金周转紧张的风险。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5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账款分别为6,426.85万元、12,341.85万元和12,636.52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对外采购的主要内容、采购对象、付款政策等,补充说明公司应付账款、预付款项波动的原因,是否与营业成本、存货等科目变动相匹配;(2)披露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与主要应付账款、预付款项的对象之间的匹配性,是否存在异常的供应商或其他单位;如存在,请披露其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结构等;(3)说明应付账款大幅上升的原因,并说明账龄1年以上未付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4、招股说明书披露,2016年末,发行人预收账款账面余额为1.20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各报告期预收账款的期初额、发生额、结转额、期末余额,主要预收账款方,预收账款规模与合同签订数量、金额、业务执行进度的匹配关系,是否存在提前结转预收款确认收入的情形;补充说明预收账款的期后确认收入情况,确认时点是否谨慎。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职工薪酬账面余额分别为670.94万元、770.14万元和890.44 万元。请发行人:(1)分析并披露员工薪酬政策和上市前后高管薪酬安排、薪酬委员会对工资奖金的规定,各级别、各岗位员工的薪酬水平及增长情况,并与行业水平、当地平均水平的比较情况;(2)说明报告期内各年度的人工成本总额,与相关资产、成本、费用项目之间的关系,人工成本、各类员工人数、销量、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等项目在报告期内变化的合理性,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薪酬占比波动原因,说明应付职工薪酬波动的原因,是否存在长期挂账的情形;(3)补充说明职工福利费的计提和支付情况,会计处理是否恰当;(4)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现金支付工资或者账外支付员工薪酬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交税费分别为409.25万元、165.96万元和477.07万元,主要为应交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应交税金-增值税的变动情况,包括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当期应缴增值税和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和出口退税的金额;(2)说明进项税额与原材料采购、固定资产购置金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与销售收入之间的勾稽关系;说明报告期内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及其相关退税的列报情况;(3)详细说明利润总额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涉及的主要纳税调整事项;说明当期所得税费用的计算过程、主要纳税调整项目;说明当期所得税费用与纳税申报表中应纳税额之间的差异,解释差异的原因;(4)提供报告期内各年度母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表主表、各期末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各期最后一个月增值税申报表主表及开票明细,对申报表与申报报表之间的差异进行解释。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的其他应付款账面价值分别57.09万元、98.42万元和74.34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其他应付款前五名对手方名称、应付金额及相应的经济事项;(2)核实是否存在发行人股东、上述交易对手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输送利益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3)补充披露残保金的具体情况,说明是否存在雇佣残疾员工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8、招股说明书披露,2017年末和2018年末,发行人递延收益分别为100.00万元和91.81万元,全部为政府补助。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政府补助资金的会计核算政策,各项政府补助内容、确认依据、到账时间,计入当期收益或递延收益的划分依据及相应金额;(2)说明递延收益中的政府补助认定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依据、原值、摊销办法、期限及其确定依据、摊销的具体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应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补助划分为收益相关的补助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9、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他综合收益的主要内容和变动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6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外收入分别为50.05万元、28.99万元和76.20万元。请发行人:(1)供应商违约赔偿收入的具体情况及相应会计处理;(2)补充说明其他款项和收到赞助款的具体情况和变动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外支出分别为4.37万元、63.29万元和1.69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营业外支出的具体构成,解除租赁合同的具体情况和原因以及对应的会计处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62、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的整体情况,包括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劳务派遣单位资质及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缴费情况、劳务派遣员工费用等;(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员工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应缴纳人数、实际缴纳人数、实际计提金额、缴纳金额,并说明截止报告期末尚未为全部适龄全日制员工缴纳城镇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合理性;是否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3)测算并补充披露若按规定缴纳社保及公积金对发行人净利润的影响,并做重大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3、关于现金流量表。请发行人:(1)说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原材料及劳务采购金额、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款项等报表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2)说明收到的税费返还和支付的各项税费的具体构成、形成原因,与营业收入规模及结构变动的匹配情况;(3)说明支付给职工的现金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流量与应付职工薪酬、期间费用和成本的勾稽关系和归集情况,说明变动原因及合理性;(4)披露收到、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的明细情况及变动原因;(5)披露报告期内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和投资支付的现金的明细情况,购建、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现金流量形成具体资产的情况,以及与相关科目的勾稽情况;(6)披露收到、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的明细情况及变动原因;(7)分析说明各报告期大额现金流量变动项目的内容、发生额,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相符,是否与相关科目的会计核算勾稽。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64、请发行人说明对原始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调整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财务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补充分析变动的原因相关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四、其他问题

6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及股东的各项承诺事项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相关监管问答的相关要求补充披露相关承诺。

6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独立董事刘宁于2018年12月辞职,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已离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及去向和辞职原因,并结合各阶段公司属性、治理架构、管理层架构等情况说明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请发行人说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8、请发行人说明招股说明书引用的外部数据、资料的发布时间、发布方式、发行人获取方式、发行人是否支付费用及具体金额,上述数据、资料是否专门为发行人定制,相关资料或文字的作者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关系,该等外部数据、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客观。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69、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股东在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利分配中需纳税的金额及是否履行纳税义务,说明发行人股东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每元注册资本对应净资产或每股净资产的,是否存在税收风险及对发行人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0、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

71、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72、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工作底稿。

73、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