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825】【阿尔特】【2019-04-0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发行人曾筹划境外上市并搭建红筹架构。阿尔特开曼于2007年设立,并通过发行人前身阿尔特有限协议控制境内经营实体精卫全能。2011年,阿尔特开曼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由阿尔特开曼各股东或其关联实体在阿尔特有限层面直接持股,解除红筹架构及协议控制关系。根据保荐工作报告,相关境内居民未就阿尔特开曼部分股权变动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请发行人:

(1)说明前述红筹架构及协议控制架构搭建及解除的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是否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所涉各方主体是否已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相关境内居民未就阿尔特开曼部分股权变动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的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2)说明搭建协议控制架构的原因,协议控制架构的相关协议是否实际执行,协议控制相关协议的终止、协议控制关系的解除是否业经相关各方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2、2018年1月,China New Enterprise Investment Co.、China New Enterprise Investment Fund II, L.P.、China New Enterprise Investment Fund II (Parallel), L.P.(以下合称“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宣奇武作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798万元的对价款;支付自2012年4月1日至实际支付对价款之日止的违约金;支付律师费、仲裁费等费用。2018年8月,仲裁庭作出裁决裁定宣奇武支付相关费用。2018年9月,相关各方签署《和解协议》,约定宣奇武于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第一笔和解款1270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分批支付剩余欠款。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宣奇武依据该协议需支付的款项金额以及具体的还款资金来源,披露前述《和解协议》的执行进展。说明宣奇武是否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等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2)说明2011年3月申请人与宣奇武签订的《协议》约定宣奇武负有支付相关价款义务的背景,作为对价申请人负有的具体义务;说明在红筹架构搭建及拆除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情形,是否存在其他纠纷或潜在纠纷。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3、阿尔特有限作为外商独资企业于2007年5月设立,唯一股东为阿尔特开曼。2011年,为拆除红筹架构,阿尔特开曼将所持阿尔特有限100%的股权转让给阿尔特投资等10名股东,阿尔特有限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中阿尔特投资持股40%。同年,阿尔特投资将所持阿尔特有限的部分出资分别以零对价转让给弘润昊远等7家员工持股平台,同时引入国润昆仑和普丰实业两名投资人。2014年,韩国风险第12号、国润昆仑转让所持全部发行人股权。2015年7月,宣奇武、刘剑等7名自然人以每股1.51元的价格对发行人增资。发行人于2016年3月在新三板挂牌并公开转让,并分别于2016年3月、2017年2月进行两次非公开发行。截至申请文件签署日,发行人共有136名股东。

请发行人:

(1)说明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所履行的程序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补充披露历次股权变动的定价依据。

(2)补充披露阿尔特投资的历史沿革,说明阿尔特投资的自然人股东与阿尔特开曼存在差异的原因,红筹架构的拆除是否损害阿尔特开曼其他自然人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补充披露以零对价向员工持股平台转让股权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税务风险。阿尔特投资曾向7家员工持股平台转让股份,截至申报日发行人共有4家员工持股主体,请补充披露员工持股平台转让发行人股份的具体情况,包括时间、交易对方、交易价格、转让原因等,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4)说明韩国风险第12号、国润昆仑转让所持全部发行人股权的原因及定价依据,说明国润昆仑以原投资价格转让的合理性。补充披露2015年宣奇武等7名股东以1.51元每股对发行人进行增资的原因及定价公允性,说明前述7名股东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5)说明发行人2016年、2017年两次非公开发行所履行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利益输送情形。

(6)说明并简要披露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过程中,以及挂牌期间在信息披露、股权交易、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受到处罚的情形,如有,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说明本次申报文件与新三板挂牌期间的信息披露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如存在,请说明差异情况、原因以及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7)说明发行人历史上及目前,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情形;各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已经终止的,请说明终止的真实性、彻底性;发行人股东中属于私募基金的是否已履行备案程序;发行人现有股东中是否存在契约型基金、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如存在,请说明具体情况及对发行人股权清晰的影响;发行人是否存在规避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规定的情形。

(8)说明在历次利润分配、股权转让、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过程中,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4、阿尔特开曼于2007年收购刘剑所持阿尔特日本100%的股权。同年,阿尔特开曼回购刘剑等5名自然人股东所持部分普通股。2008年,89名激励对象分别与阿尔特开曼签署期权协议、股权激励计划等文件;2010年至2011年,前述激励对象分别与阿尔特开曼签署《期权终止与免除协议》。2014年3月,Asia Internet Capital Ventures L.P、MKT Holdings (Cayman Islands) LLC将所持优先股全部转让给宣奇武。2017年9月,阿尔特开曼向各轮优先股投资人回购其所持全部优先股。

请发行人:

(1)说明阿尔特日本的历史沿革,主营业务及演变情况,被收购前的主要财务数据;阿尔特开曼收购阿尔特日本的原因、定价依据及支付方式,收购所履行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说明89名激励对象期权的授权及行权情况,该等89名激励对象目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期权终止与免除协议的签署是否为相关主体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说明Asia Internet Capital Ventures L.P、MKT Holdings (Cayman Islands) LLC向宣奇武转让股权的原因及定价,宣奇武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4)说明阿尔特开曼回购各优先投资人所持股份的定价依据,资金来源及汇划路径,所履行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目前,阿尔特开曼各股东的背景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5、原协议控制架构下的境内经营实体精卫全能2002年设立时,宣奇武的出资比例为50%,其中包含10万元非专利技术出资。2007年8月,潘晓峰通过股权受让成为精卫全能的第一大股东。精卫全能于2014年注销。

请发行人:

(1)说明宣奇武对精卫全能10万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具体内容,是否存在权属纠纷,该等出资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补充披露精卫全能各股东于2007年向潘晓峰转让股权的原因及定价依据,精卫全能历史上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3)说明精卫全能自设立以来主营业务的发展演变情况,与发行人目前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精卫全能注销的原因及程序的合规性,其相关资产、人员、技术、债权债务的处置安置情况,是否由发行人承接,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6、招股说明书披露,宣奇武及其配偶刘剑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共计21.21%的股权,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珺文银宝设立于2016年11月,现持有发行人9.68%的股权。悦达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悦达中小企业绿色发展创业投资基金合计持有发行人10.05%的股权。

请发行人:

(1)列表说明最近两年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直接及间接控制发行人股权比例的变动情况;结合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股权投资关系、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以及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发挥的作用等方面,综合分析论证认定宣奇武及其配偶刘剑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

(2)补充披露珺文银宝投资发行人的时间、方式及对价,补充披露其完整出资结构及实际控制人,说明珺文银宝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说明悦达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投资发行人的背景、原因,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之间的业务关系,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悦达投资的关联方进行交易的具体情况。

(3)结合发行人的股权结构、主要股东的股权比例,进一步论证说明宣奇武及其配偶能够对发行人实施控制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7、发行人共有12家控股子公司和8家参股公司。其中,多家子公司系通过收购取得。发行人与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北汽泰普;参股普丰云华从事创业投资。

请发行人:

(1)补充说明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历史沿革,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之间的业务关系。对于收购取得的子公司,说明收购时间、交易对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定价依据、相关子公司被收购前的主要财务数据。

(2)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主体的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企业的情形,如存在,请披露具体情况。

(3)说明发行人与客户或其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企业的具体情况,说明该等投资的原因及必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情形。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情况,说明该等交易的定价公允性以及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4)说明发行人投资普丰云华从事创业投资的原因,投资金额及所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普丰云华与发行人股东普丰兴业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8、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为阿尔特企管与阿尔特开曼。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宣奇武任长春凯达汽车电机研发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帕疆、宁波伊诺威、长春阿尔特原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分别于报告期内对外转让或注销。此外,山东知豆、田诚拓业、远弘润峰报告期内曾为发行人关联方。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北京驭锋等关联方之间存在关联采购;与一汽股份、帝亚一维等关联方之间存在关联销售,占报告期内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86%、15.04%、32.11%和15.23%。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阿尔特企管、阿尔特开曼目前从事的具体业务以及与发行人之间的业务关系,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2)补充说明长春凯达汽车电机研发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帕疆、宁波伊诺威、长春阿尔特的历史沿革,自设立以来所从事的主要业务及与发行人之间的业务关系,子公司转让或注销前的主要财务数据;报告期内前述关联方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如存在,请披露具体情况并说明交易定价公允性。

(3)说明长春阿尔特注销的原因,注销所履行程序的合规性,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注销后其业务、资产、人员、技术等的处置情况;发行人转让上海帕疆、宁波伊诺威股权的原因,受让方的基本情况,转让定价、款项收付情况以及股权转让的真实性。

(4)参照问题(2)的要求,说明山东知豆、田诚拓业、远弘润峰的具体情况。

(5)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定价公允性及未来的持续性;结合关联交易占比,说明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

(6)结合上述各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及成本费用构成,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7)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宣奇武报告期内曾任北京秉望汽车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请发行人说明该公司的具体情况,以及未作为关联方进行披露的原因。

(8)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成本费用以外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就招股说明书有关发行人关联方、关联交易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一步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发行人主要从事整车设计及其他汽车行业相关的技术服务。

请发行人:

(1)说明发行人核心技术的来源及形成发展过程,发行人现有各项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是否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在曾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前述人员是否违反与曾任职单位之间的竞业禁止协议(义务)或保密义务。

(2)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国内外主要竞争对手、同行业企业或其他主体之间是否存在知识产权相关的诉讼、仲裁或其他纠纷;报告期内发行人在业务开展中是否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被他人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形,如存在,请披露具体情况。

(3)补充披露发行人各项专利权的取得方式,受让取得2项著作权的具体情况;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目前是否拥有其他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专利等知识产权。

(4)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合作研发的情形,如存在,请按照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准则的要求进行补充披露。

(5)结合发行人业务的特点,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核心设计团队是否稳定,发行人的经营是否对个别关键核心人员构成重大依赖;说明发行人对设计方案等资料的保密措施,并就核心人员流失、设计方案泄密等风险进行补充风险提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10、发行人为独立汽车设计公司,其整车设计服务包括燃油汽车和新能源汽车。2017年度,发行人燃油汽车整车设计收入有所下降,新能源汽车整车设计收入大幅增长。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2017年燃油汽车业务收入下降以及新能源汽车业务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与同行业企业比较说明该等变动的合理性;补充披露近期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变化情况对发行人新能源汽车整车设计业务的具体影响,并作补充风险提示。

(2)说明发行人作为独立汽车设计公司,与同行业竞争对手相比的优劣势,发行人采取现有业务模式的原因及可持续性。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11、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占比分别为71.18%、72.31%、58.72%和66.50%。2017年,发行人对第五大客户乐视汽车的销售金额为3750.11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6.94%。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合同包括与乐视汽车之间1.2亿元的项目开发合同。发行人主要客户中的西藏帝亚一维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原系公司持股2%的参股公司,已于2018年4月对外转让股权。

请发行人:

(1)说明发行人与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的合作历史,该等客户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说明爱驰汽车有限公司、浙江电咖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对燃油汽车、新能源汽车业务各自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情况。

(2)说明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采购权限及流程;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的收入金额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说明是否存在应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如存在,请披露具体情况及对发行人的影响;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情形。

(3)说明发行人2017年与新增客户乐视汽车之间交易的背景、具体内容;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乐视汽车(含变更后主体)之间合同履行的进展情况,收款金额以及进度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或应收账款回收风险,如存在,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风险提示。

(4)说明西藏帝亚一维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历史沿革,发行人投资该公司的背景,对外转让股权的原因、对价、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及转让真实性;报告期内发行人为该公司提供设计服务的车型的量产、销售等情况,发行人与该公司之间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5)结合合同条款,说明发行人与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之间的定价模式,与同行业普遍采用的定价模式之间是否存在差异。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12、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4.94%、33.06%、45.48%和59.10%。发行人存在样车试制等委外加工业务。发行人供应商中的北京驭锋原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发行人于2016年11月将北京驭锋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华尚思坦德。

请发行人:

(1)说明报告期内向前十大供应商采购的具体情况(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金额及占比)。结合上述供应商的成立时间、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说明其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说明报告期内外协加工业务的具体内容、主要外协厂商、外协加工费金额及占营业成本的比例;说明主要外协厂商是否具备必要的业务资质,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主要客户与供应商重合或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形,如存在,请披露具体情况,说明交易必要性及定价公允性。

(4)补充披露发行人转让子公司北京驭锋的原因、转让价格及公允性;说明北京驭锋的历史沿革,转让前后所从事的主要业务,受让方的基本情况以及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该等股权转让的真实性;将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北京驭锋、华尚思坦德采购的价格与同类供应商进行比较,说明交易定价的公允性。补充披露北京驭锋与发行人客户帝亚一维之间的关联关系。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13、关于业务资质。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经营各个环节需获得的审批、认证(含合格供应商认证)等事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持续具备生产经营所必要的业务资质(说明相应的审批主体、资质或证书名称及有效期)。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14、2017年7月,发行人子公司北汽泰普被北京市顺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以1万元罚款。

请发行人说明前述处罚的原因及整改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前述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5、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与陕西通家、浙江金鹰股份、四川弘鑫元等公司之间存在未决诉讼。陕西通家原为发行人参股3.47%的公司,于2015年6月对外转让。

请发行人:

(1)补充说明前述诉讼事项的背景,补充披露前述未决诉讼的最新进展,以及如果败诉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

(2)补充说明陕西通家的历史沿革,发行人投资该公司的背景,对外转让股权的原因及定价,受让方的基本情况,以及股权转让的真实性。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6、补充披露最近两年内发行人董事发生变动的原因,以及是否构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变化。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7、发行人向上海帕疆转让发动机试制非专利技术。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该等交易的具体内容,包括交易时间,非专利技术的具体内容、与上海帕疆业务之间的关联性、是否存在权属纠纷,转让的原因、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8、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应缴未缴社保、公积金的员工人数、涉及金额及占同期公司营业利润的比例,说明该等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9、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3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拟通过租赁场地满足项目实施需求。请发行人说明募投项目涉及的场地租赁是否已有明确意向,通过租赁方式解决募投项目用地是否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0、发行人的主要经营场所均通过租赁取得。请发行人说明公司的研发、生产等经营活动对场所是否存在特殊要求,通过租赁取得经营场所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稳定性的影响。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金额占发行人利润总额的比例;说明所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业绩是否对税收优惠存在重大依赖。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22、请发行人说明股东置展上海与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其投资发行人的时点,该等投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问题

23、发行人控股股东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1季度末,其他应付款中列示股权转让款7,748.45万元,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日常业务开展情况;(2)产生前述款项的形成过程及目前的进展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4、发行人2015-2016年净利润为负,2017年净利润为4,148.37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2017年扭亏并业绩大幅增加的原因;(2)说明整体变更为时累计未分配利润是否为负;(3)提供整体变更时出具的审计报告。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5、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差异较大的原因;(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除2017年度均为负的原因及后续是否存在重大资金安排持续影响现金流;(3)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与资产负债表中现金余额不一致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6、请发行人说明:(1)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聘任或解聘其他中介机构的情况;(2)发行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与验资机构不一致,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验资机构出具文件进行复核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7、发行人的发行保荐机构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金浦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置展上海99.01%股权,置展上海持有发行人185.1851万股股份,占发行人发行前股本0.81%。请发行人说明:(1)入股价格及公允性;(2)是否存在利益输送;(3)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8、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公司前五大客户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1.18%、72.31%、58.72%和66.50%。请发行人说明:(1)披露收入确认政策、收入确认时点及依据;(2)是否存在依赖重要客户的情形;(3)取得重要客户订单的方式、定价机制及结算方式;(4)客户集中度是否持续提高。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9、报告期内发行人出现部分人员离职的情形。请发行人说明:(1)前述人员离职人数、离职后的去向;(2)离职的原因及对公司运营的影响;(3)离职人员是否为核心岗位及对发行人运营的影响;(4)是否是否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代垫工资费用的情形;(5)离职后对其持有发行人权益的处理安排。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0、请发行人分别说明其子公司、参股公司:(1)设立的目的及定位;(2)设立以来的股权、业务演变沿革及变更原因;(3)分红政策;(4)未来业务发展的资金预算;(5)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基本情况;(6)部分公司持续亏损对发行人的影响分析;(7)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实施控制或影响的措施及执行有效性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说明核查依据并发表意见。

31、请发行人说明非经常损益项目中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等项目的具体构成、内容和产生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2、请发行人结合境内外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对业务模式进行分析比较,并说明:(1)发行人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及执行情况,分不同客户说明主要客户报告期内产品交付时点、验收时点认定及依据;(2)报告期内各年度(期)合同执行情况、取得合同方式、通过招投标取得合同比例;(3)产品定价原则、是否存在价格调整机制;(4)是否存在先交付产品后签订合同的情形;(5)结合行业发展、国家对下游行业的政策变化、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说明报告期内收入持续增长的原因及是否具有可持续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3、发行人2018年1-3月、2017年、2016年和2015年,公司前五名销售客户销售金额合计分别为8,642.45万元、31,746.52万元、27,980.59万元和24,850.31万元,占销售总额的比例分别为66.50%、58.72%、72.31%和71.18%,主要客户变化较大。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1)申报期内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组织采购的程序、信用变化;(2)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经济合同是否附带不符合惯例的特殊条款;(3)部分客户在报告期内某一年(期)占比较高,结合毛利率、毛利贡献等说明发行人取得订单的可持续性及对业绩稳定性的影响;(4)不同合同取得不同设计份额的决定因素,是否存在合作开发设计情形;(5)取得合同的方式及合法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4、发行人2017年与乐视汽车签订1.2亿元技术开发合同。请发行人说明:(1)该合同目前的进展情况,包括不限于前期资金投入、已结算金额、未结算支出;(2)报告期内确认收入及相关成本情况及依据;(3)应收款项是否存在回收风险;(4)相关劳务成本支出是否包括相关项目支出,如有,请详细说明形成过程及期后核算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内主营业务成本的构成主要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外包费及其他等。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不同客户或合同分析成本结构发生较大变化的原因;(2)管理、控制成本的原则及具体措施;(3)逐项说明前述四个项目具体构成的内容明细及计价依据。

36、发行人报告期内毛利率水平呈上升趋势与同行业逐年下滑的趋势不一致,且最近两年及一期大幅高于可比公司均值。请发行人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对前述情形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并披露其原因、合理性及可持续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7、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整体处于可比公司比例区间内。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项期间费用的构成及波动原因;(2)结合全部可比公司的销售模式、管理模式、客户类型、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具体说明费用率大幅与同行业公司差异均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3)人员构成、人员薪酬与市场平均水平对比情况;(4)是否存在关联方为公司代垫成本费用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8、报告期内,研发费用金额逐年递增,比例逐年降低。请发行人说明:(1)按性质列示研发费用的构成内容;(2)是否存在外购情形;(3)是否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情形;(4)结合不同性质额研发费用进行相应核心指标的匹配性分析。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2015年管理费用占比较高,主要因为确认了股份支付所致。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股权变动对应公司估值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2)股份支付相关费用的计算依据、相关会计处理的适当性;(3)报告期内历次股权变动是否适用股份支付准则。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0、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应收账款余额增长较快。请发行人:(1)结合合同约定及实际执行情况披露不同客户的信用政策、客户的财务状况等,说明是否调整信用期情形或存在回收风险;(2)说明账龄超过一年的原因及回收性;(3)报告期抵销、核销应收款项情形;(4)资产减值损失波动较大,是否存在调节账龄的情形;(5)最近一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原因;(6)期后回款金额及比例、逾期回款金额及比例、函证的金额、比例及回函差异情况;(7)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计提比例对比情况;(8)回款方与签订经济合同方是否一致,如有请详细说明不一致的情况及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说明所取得第三方证据的比例并发表意见。

41、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的部分关联方在报告期内注销。请发行人:(1)说明注销关联企业的原因、设立以来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存续期间是否合法经营,关联方与发行人在业务、资产、技术、营销网络等方面的关系,注销前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注销后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的工作去向,与发行人是否重叠。提供注销前(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和注销的相关证明文件,注销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债权人告知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2)说明关联方是否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3)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及资金成本影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2、请发行人:(1)分析说明固定资产构成、与经营规模的匹配性;(2)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用途、是否存在费用资本化、各年度新增固定资产的明细项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3、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各年收到、使用票据的用途;(2)票据的出票人或前手与发行人的客户是否一致或背书转让的票据后手 与发行人的供应商是否一致(如有)。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4、请发行人披露:(1)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选择供应商的考虑因素,说明发行人与供应商、合作研发商及其关联方是否具有相同客户;(2)说明采购内容、价格及数量;(3)应付账款余额波动较大的原因;(4)供应商为上市公司的,其披露金额是否与发行人相关信息一致;(5)是否存在同为供应商和客户的情形,如有请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核查比例并发表意见。

45、存货构成主要为劳务成本及库存商品。请发行人:(1)结合业务模式、对应合同说明劳务成本的构成情况、报告期余额增长较快的原因、核算依据、是否存在费用资本的情形;(2)原材料、库存商品的盘点情况;(3)2016年起存货周转率骤降且低于同行业水平的原因;(4)各年(期)退货、换货的金额、是否存在免费或低价推广服务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主要是对汽车产业链上下游相关公司投资。请发行人结合不同投资标的说明相关金融资产确认计量的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7、报告期内,在建工程主要为子公司四川新能源公司PHEV项目相关工程建设。请发行说明上述工程属于自建或外购,是否存在延迟转固或费用资本化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8、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无形资产主要为软件类无形资产。请发行人说明:(1)无形资产确认的依据:;(2)相关软件属于自主研发或外购;(3)是否存在费用资本化情形;(4)后续计量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商誉主要为2016年度合并北汽泰普形成,金额为2,210.30万元。请发行人说明:(1)商誉形成的过程;(2)如何进行减值测试认定不存在减值迹象。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0、截至2015年末、2016年末、2017年末和2018年3月末,公司的应付债券分别为0万元、0万元、0万元和5,881.14万元。2018年3月末应付债券主要为2018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8年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第一期)”。

51、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8年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的基本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并提供相关合同协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2、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内长期应付款主要为子公司阿尔特日本自阿尔特开曼借款。请发行人说明债务形成过程、实际债权人、借款期限,并提供相关合同。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涉及诉讼或仲裁。请发行人说明:(1)未决诉讼或目前的进展;(2)是否已充分确认相关预计负债并提供依据;(3)发行人控股股东相关诉讼是否与公司业务相关,是否由公司承担相关费用并分析其对公司的影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4、发行人2015-2017年的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报表均存在差异。请发行人说明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及差异金额占比。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对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发表明确意见。

55、请发行人说明:(1)说明各年税收优惠金额、取得依据;(2)未能持续享受税收优惠的风险及影响;(3)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补税情形,如有,请说明金额、原因、影响及会计处理;(4)各项税费的内容、计算主要依据、与报表相关科目的勾稽计算匹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56、请发行人结合员工数量、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等,量化分析期间费用(成本)与产量(收入)的匹配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7、请发行人详细说明预付款项的必要性、对方单位、金额、内容及性质并提供相关资金支付凭证。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8、请发行人说明其他应收款、长期待摊费用的构成、内容及核算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9、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受到行政处罚的罚金及影响情况。

60、请发行人逐项说明本次申请文件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信息的内容差异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其他问题

61、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62、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63、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工作底稿。

64、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