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反馈意见

【300826】【测绘股份】【2019-04-0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发行人主营业务类型包括工程勘测技术服务、测绘服务等。招股说明书显示,上述业务的行业主管部门、业务实质、从业资质等均不相同。请发行人结合上述业务使用技术、核心技术人员、资质、行业分类,使用的设备、工作流程等说明工程勘测技术服务和测绘服务是否为一种业务,发行人是否符合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的发行条件。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关于发行人历史沿革。发行人历史中由南京市勘测院改制而来,历史中曾设立持股会、持股会涉及人数较多并存在诉讼纠纷。请发行人:(1)说明发行人改制方案及其实施是否与南京市规划局下发的相关批复内容相一致;(2)补充提供上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确认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权属和改制合法性的函》过程中的请示文件,说明相关请示文件是否涉及全部改制情况;(3)说明发行人全体自然人股东与持股会对其出资的托管和锁定、职工持股会会员对其出资及退股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4)说明历史沿革中历次股权演变中股东出资、增资的原因、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合理性,是否均真实、完整地缴纳了相关出资或增资款项,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是否存在发行人的出资额或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每元注册资本对应净资产或每股净资产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申报材料显示,2013年1月,测绘有限原第一大股东侯兆泰等26名自然人股东及工会(代持股会中133名会员)向李宏楠(代卢祖飞)转让35,142,824.40元出资。发行人控股股东为南京高投。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南京高投的股权结构;说明历史沿革及主要法人股东、高管的历史变动情况;说明南京高投经营的合法合规性;(2)目前侯兆泰的任职情况,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资金、业务往来、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3)李宏楠代持卢祖飞股份及发行人工会代持持股会中133名会员的原因,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目前代持关系是否完全解除,请说明解除的具体情况,并补充披露发行人股份是否存在其他代持情形;李宏楠及其关联方的主要简历,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任职的情况,代替卢祖飞收购公司股份后,在自身不持股的情况下,一直任董事长的原因;目前李宏楠仍兼任南京市人大委员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委员等职务是否合法合规;(4)说明储征伟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方情况,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关于发行人的其他股东。请发行人:(1)说明目前发行人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对赌协议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是否存在相关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发行人是否存在股权权属不清等风险、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2)说明现有自然人股东最近五年履历,穿透后发行人的股东结构,现有法人股东追溯到自然人或国有股东的股权结构;(3)说明发行人各股东(包含法人股东的各层股东)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法人股东是否持股、经营或控制与发行人从事相同业务或存在资金业务往来的公司。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卢祖飞2017年12月起才在公司任职,控制公司较多。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卢祖控制的企业的主营业务和主要财务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业务、资产、客户、供应商、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之间的关系,上述企业报告期内的人员变化及人均薪酬变化情况,是否存在与发行人共同生产的情形,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资源是否来源于上述企业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关联方是否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及主要客户、供应商的重要关联方存在资金业务往来,是否与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存在资金、业务往来;(2)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经营的合法合规性;(3)说明报告期内转让的关联方的运营情况,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受让方是否与发行人及其股东存在资金业务往来,说明转让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业务往来;(4)说明发行人注销的关联方的资产处置及人员安置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6、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中存在地产公司,发行人报告期内曾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提供业务支持,请说明:(1)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方除的类似勘探测绘业务除与发行人发生业务往来,是否与其他勘测公司,或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发行人的供应商发生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有关的业务往来,相关定价情况,并说明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商业合理性、定价公允性;(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采用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利益输送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7、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请发行人说明江红涛等控制的关联方在业务、资产、人员、客户、供应商、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相关公司的主要财务情况和人员变化情况,是否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业务往来。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8、关于关联交易。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与北京国测等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说明发行人向关联方拆出资金的背景、原因、资金用途、还款资金的时间、资金来源、支付利息的公允性;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9、业务资质取得过程的合法性。发行人具备多项业务资质,请发行人说明相关业务资质取得过程的合法性,是否存在利用兼职人员或其他身份人员注册制资质申请业务资质的情形。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开展主营业务的全部必备资质,是否存在续期的实质性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0、发行人报告期内租赁房产存在瑕疵,并出租部分房产。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相关资产瑕疵对发行人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说明发行人出租房产的具体来源,承租方的基本情况,租金价格公允性,承租方及其关联方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税收优惠、政府补贴的合法合规性,请保荐机构、律师就发行人是否对税收优惠、政府补贴存在依赖发表意见。

12、请发行人说明包括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在内办理了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未缴纳的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办理社保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情况。如需补缴社会保险费,请发行人说明补缴的金额与措施,分析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就发行人社会保障的具体执行情况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13、请发行人说明其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及历次股权转让及股利分配过程中,股东是否依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如未缴纳,请对是否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对分红款的具体使用情况,是否用于员工薪酬,是否与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融资情况。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存在转贷、票据融资、银行借款受托支付、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等情形(如有),包括不限于相关交易形成时间、原因、资金流向和使用用途、利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情况及后果、后续可能影响的承担机制、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就发行人的财务内控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情形明确发表意见。

15、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现金交易情况(如有),包括不限于(1)现金交易金额及比例;(2)现金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是否与发行人业务情况或行业惯例相符,与同行业或类似公司的比较情况;(3)现金交易的客户或供应商的情况,是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4)相关收入确认及成本核算的原则与依据,是否存在体外循环或虚构业务情形;(5)现金交易流水的发生与相关业务发生是否真实一致,是否存在异常分布;(6)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监高等关联方是否与客户或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发行人现金交易可验证性及相关内控有效性的核查方法、过程与证据,对发行人报告期现金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必要性明确发表意见。

16、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回款方与签订合同方不一致的第三方回款情形(如有),包括不限于:(1)各类回款方与签订合同方的关系、各期回款金额及占收入比例;(2)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3)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4)境外销售涉及境外第三方的,其代付行为的商业合理性或合法合规性;(5)如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约定由其他第三方代购买方付款,该交易安排是否具有合理原因。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7、发行人业务以自主承接为主。请发行人区分工程勘测技术服务、测绘服务业务说明主要客户情况及承接业务方式,相关客户及其主要负责采购的人员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说明报告期内的销售模式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说明报告期内应履行招投标的项目数量,是否存在应履行未履行相关程序的情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8、发行人的供应商中存在大量同业公司,同时存在联合承包的情形。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联合承包的具体项目、合同金额,联合承包方的基本情况、业务资质齐备性和规模,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联合承包项目的全部资质;是否通过借助他人资质申请项目的情形;说明联合承包项目的业主付款方式,是否由发行人收取全部项目款;结合发行人与联合承包方的投入情况,说明发行人在联合承包项目中承担的职责是否与其获得的收益匹配,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是否与联合承包方存在资金业务往来;(2)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供应商中存在大量同业公司的原因以及采购技术服务的具体内容;发行人是否存在总包项目后分包的情形;如存在分包情况,说明具体项目、合同金额,分包商的基本情况、员工人数、业务资质齐备性和规模,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涉及分包项目的全部必备资质;是否通过借助他人资质申请项目的情形;说明分包项目的业主付款方式,是否由发行人收取全部项目款;结合发行人与分包方的投入情况,说明发行人在分包项目中承担的职责是否与其获得的收益匹配,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是否与分包方存在资金业务往来;(3)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供应商中许立江、杨树桂、谷兆清、张洪宝、仇永刚、丁智奇等人简历,说明其控制企业的股权结构和主要股权演变,相关自然人及其主要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关系,相关供应商之间的关系,说明相关自然人与发行人的业务往来历史,以及是否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存在直接业务或资金业务往来关系;(4)说明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业务规模,同业供应商的主要业务资质及其与发行人业务资质的差异,说明主要劳务提供商的员工人数变化情况,发行人的业务规模占主要劳务方收入规模的比例;相关供应商的其他主要客户情况,是否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存在直接业务往来。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9、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测绘和勘探业务的详细流程,行业中,每个环节的业务量和需要投入的人力之间的比例关系,据此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要项目的自有人员和使用外部劳务人员的数量,劳务人员定价依据及其与行业一般收费标准的差异情况,说明发行人的关联方是否与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存在资金业务往来。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存在注销和转让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情况。请发行人:(1)说明其注销原因、受让资产的金额、资产受让方基本情况及受让原因、股权结构、资金来源及受让方当前经营状况;(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注销和转让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3)注销或转让的子公司是否投资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相同或类似企业的情形,如有,请说明相关企业信息;(4)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替发行人分摊成本费用的情形;报告期内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交易。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2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劳务派遣员工的情况。请发行人:(1)结合当地劳务市场的工资水平说明发行人劳务派遣员工的薪酬水平是否公允,补充说明劳务派遣人员从事的工作性质,说明劳务派遣人员费用与期间费用及成本类科目间的勾稽关系;(2)补充披露劳务派遣员工的公积金缴纳情况。请保荐机构对劳务派遣人员从事工作性质是否符合劳务派遣用工特点,劳务派遣公司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劳务派遣相关合同,说明报告期内派遣人员数量、月均工资的变动情况,工资水平与劳务派遣合同约定价格、市场价格的对比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各报告期派遣人员劳务费用确认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请发行人结合历次股权变动情况逐项说明是否涉及股份支付,说明确定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认方法及相关计算过程,说明股份支付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2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占其净利润的比重分别为11.82%、14.49%、14.07%和7.55%。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发行人期满后是否仍符合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的条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申请进展情况,量化说明如不能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对发行人利润的影响。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税收优惠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是否对税收优惠存在依赖。

24、招股说明书简要披露了行业内的竞争格局和主要企业情况。请发行人:(1)进一步补充披露行业内竞争的详细情况,各细分领域国内外参与竞争企业的数量情况;(2)进一步核实是否完整、准确地披露了行业内的主要企业;(3)补充披露行业内主要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技术水平、产值、收入等信息;(4)结合发行人产品功能、核心技术、终端客户情况、市场竞争情况等,说明发行人的行业地位和核心竞争力。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股权转让和增资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价款支付情况,如果定价或者转让价格低于前一次增资或转让价格,补充说明并披露详细的原因和合理性;补充披露是否履行有关评估、备案、审批程序,历次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缴纳税收及税收的缴纳情况,是否存在偷税漏税情形;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者潜在纠纷;补充说明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方案,是否涉及税收缴纳以及历次分红的税收是否缴纳。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2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33,823.84万元、30,909.05万元、37,615.20万元和17,893.37万元,采用终验法确认收入。同行业公司较多根据单项业务周期及规模情况分别采取终验法及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请发行人:(1)结合业务规模、业务周期,补充披露收入确认使用适用终验法的原因,核算基础是否充分,是否有外部证据为依据,收入确认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2)发行人的销售合同中存在质保金的规定,发行人并未确认预计负债,请发行人披露与质保期、质保金相关的会计处理,并说明会计处理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按照业务类别,比较公司营业收入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公司之间的差异,并分析披露原因,并说明与行业趋势、下游客户需求是否一致,以及报告期内测绘服务营业收入下滑的原因和合理性;(4)公司销售模式主要是以招投标、商务谈判等方式获取销售合同,补充披露报告各期招投标竞标(独立投标或联合投标)和商务谈判方式取得的收入金额及占比、业务流程,补充说明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应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5)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是否存在销售收入结算回款来自于非签订合同的销售客户相关账户的情况,如有,请披露具体金额、占比、原因,对应应收款项和收入是否真实;(6)补充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海外销售的情形,以及按照国家、省市披露江苏省外实现营业收入的地域、具体金额及占比;(7)说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差异较大的原因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补充说明对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截止性测试情况、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情形的核查情况,补充说明对销售收入真实性的核查方法、程序,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对项目完工验收的核查方法、核查程序和核查比例。

26、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业务分包等相关情况,但是在《采购合同》中显示,存在发行人将单位承接的勘察工程中劳务分包给第三方承担的情形。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并披露是否存在接受挂靠、转包、业务分包的情形,相关信息披露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承接、收入成本核算、客户名称、区域分布等方面;(2)是否存在项目分包量超过40%的情形,是否违反了国际《测绘法》与1995年6月30日国家测绘局颁布的《测绘市场管理暂停办法》的规定。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7、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业务分为工程测勘技术服务、测绘服务、地理信息系统集成与服务三类。请发行人:(1)提供报告期各期确认收入的前十大项目的销售合同、验收报告、结算单,分别说明前十大项目的签署合同时点、完成阶段性工作时点、完工时点、提交成果资料及验收时点、合同金额、结算情况,补充说明上述销售合同是否涉及分步验收,收入确认时点是否以整个项目完工验收为准,说明最终确认金额与合同金额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如是,请说明原因;(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新增订单数量及合计投资金额、各期期末新增订单中尚未签订合同的数量及合计投资金额,报告期内各期期末新增订单中尚未执行订单的数量及合计金额(上述所述订单,以收到《中标通知书》或签订《框架性协议》等文件为准)。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占比分别为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1,080.20万元、6,584.71万元、6,891.73万元和5,136.86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2.77%、21.31%、18.32%和28.71%。请发行人:(1)分别按照不同业务模式补充说明报告期内相关业务的前十大客户,具体执行的项目情况和销售方式,各项目的收费标准、实际收入和盈利情况,收费标准存在差异的,说明原因;以及项目取得方式(招投标或商务谈判),项目的起始日期、完工日期和收入确认的时间,期末应收账款及期后回款情况;(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招投标、商务谈判等不同销售模式下实现销售收入的金额及占比,商务谈判的业务流程,补充说明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应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3)说明与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的相关主体交易的具体情况,对比与独立第三方的交易定价情况;(4)说明是否存在合并披露的情况,若有,请补充披露;(5)说明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如有)、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如有)、董事(如有)、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其他核心人员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有无交易、资金往来,如是,请说明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额分别为3,055.94万元、2,314.06万元、4,929.15万元和2,182.87万元,占总采购金额的比例分别为25.39%、20.07%、25.78%和21.68%。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前十大供应商名称、采购金额、占比、采购标的,说明其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业务往来情况、与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其它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业务往来;涉及贸易性质的供应商,说明向贸易性质供应商采购的原因、最终供应商名称、相关采购交易定价的公允性;涉及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供应商,说明其简历、采购原因、采购内容、相关采购交易定价的公允性;(2)说明发行人采购业务采用的主要结算方式,是否存在现金支付、个人账户支付等异常的支付结算方式及其具体情况;(3)说明具体项目采购劳务、技术服务时选择供应商的方法,定价原则,付款节点和条件,是否存在不同的采购模式;(4)披露新增供应商的数量、采购金额、占比,报告期内向新增主要供应商采购的具体情况;(5)结合劳务及技术服务和图文印刷等市场价格情况,说明采购单价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0、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19,247.75万元、17,163.38万元、20,899.24万元和9,487.20万元,其中人工成本及劳务、技术服务成本占比80%。请发行人:(1)结合工程测勘技术服务、地理信息系统集成与服务和测绘服务各项目合同的成本测算表,分析并说明报告期内上述业务各项目各类成本费用的金额、结构的合理性;对比行业数据、同行业上市公司类似业务数据,分析并说明发行人上述业务各项目成本费用列报的充分性、完整性;分析各类成本明细波动的原因和合理性;(2)披露上述三种业务涉及的主要成本核算对象及其成本费用项目的性质,各类成本、费用项目归集、分配和结转的具体方法,补充说明单个项目营业成本核算时是否包含人工费用的归集;(3)补充披露营业成本中其他费用的性质和变动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及费用归集的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明确意见。

31、请发行人分析并披露各业务类别各级别、各岗位员工的薪酬水平及变化情况、与行业水平、当地水平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比较情况,是否存在员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形及其合法性;说明报告期各年度的人工成本总额,与相关资产、成本和费用项目之间的关系,人工成本、各类员工人数、各类业务产出、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等项目在报告期内变化的合理性;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薪酬金额、占比及其变化的原因;披露按规定购买相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对报告期各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说明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各年度计提、支出金额以及应付职工薪酬金额波动的原因;说明报告期内辞退福利的性质和构成。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4.55%、45.88%、45.44%和47.66%。请发行人:(1)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各类业务毛利率,分析并说明报告期发行人的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和合理性,分析并说明各年度各类业务毛利率水平的合理性;并补充披露各类业务的毛利占比情况;(2)结合各类业务项目构成、各项目毛利率水平及其合理性,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内各年度各类业务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及其合理性;并结合单位产出收入、单位产出各类成本费用支出及其变动情况,披露工程测勘技术服务和测绘服务的毛利率呈下降趋势的原因和合理性,补充披露地理信息系统集成与服务毛利率大幅上升的原因和合理性;(3)补充披露其他毛利率的具体构成和分析变动趋势;(4)补充说明是否存在毛利率为负的项目,若有,分析毛利率为负的原因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金额分别为1,306.16万元、1,372.99万元、1,659.61万元和861.01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67%、4.21%、4.22%和4.59%,主要是职工薪酬、交通差旅费和业务招待费构成。请发行人:(1)结合销售费用率的同行业对比情况和行业经营特征,进一步披露各项明细费用的波动情况、原因及同行业对比情况,说明主要期间费用项目的变化与生产经营规模变化、销售增长、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是否具有一致性;(2)说明销售人员的销售政策、销售人员数量,结合以上原因分析销售费用中人工费、交通差旅费和业务招待费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发行人中标情况分析投标代理及标书费增长较快的变动原因和合理性;(4)补充说明销售费用中折旧及摊销、办公费用、业务宣传费和其他的主要内容及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5)说明是否存在第三方代为承担费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少计费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费用金额分别为2,825.91万元、2,721.50万元、3,996.14万元和1,884.25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7.95%、8.35%、10.15%和10.04%。请发行人:(1)结合管理费用率的同行业对比情况和行业经营特征,进一步披露各项明细费用的波动情况、原因,低于同行业的原因和合理性;(2)补充披露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与营业收入的配比关系,并说明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与管理人员的变动、人均工资的变动是否吻合,以及与当地平均薪酬水平的对比情况;(3)进一步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和交通差旅费等与营业收入、业务量变动的匹配情况,是否存在第三方代为承担费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少计费用的情况;(4)补充披露办公费、折旧及摊销费、车辆费用、税金、其他相关金额及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中介服务费的性质及原因,是否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财务费用分别为249.04万元、571.44万元、399.19万元和85.01万元,主要是银行借款利息支出及资金拆借、银行存款形成的利息收入。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贷款及应付款项各自对应的利息支出金额,相关利息支出的核算依据;(2)匡算利息收入是否真实、准确、完整;(3)说明报告期内汇兑损益的计算过程及准确性,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具体措施;(4)说明其他的主要内容变动的原因及计算过程。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财务费用核算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6、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金额分别为2,133.75万元、2,289.04万元、 2,581.09万元和1,132.92万元。请发行人说明研发费用的数据来源、费用构成、核算方式,研发投入是否对应明确的研发项目,研发投入和计入管理费用的研发费用的主要差异、是否存在资本化的情况以及资本化的时点和金额是否准确;结合发行人生产工艺的变革请说明报告期各期研发投入是否充足,是否足以支撑生产工艺的更新换代。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票据账面价值分别为279.56万元、324.57万元、78.58万元和903.44万元,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5,269.43万元、15,515.41万元、18,329.95万元和20,106.72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销售结算模式及各类客户的信用政策,以及是否得到严格执行,是否利用放宽信用政策来维持业务;(2)列示内外销各前十大应收客户的名称、金额、账龄、占比、是否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期后回款金额(汇款来源是否与签订经济合同客户一致)、超期未回款的原因,并结合重点客户进行重点分析;(3)说明发行人对超过约定付款期限的应收账款是否持续催收,相关客户是否与发行人保持联络,是否形成回款计划,是否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是否获取了足够的证据支持坏账准备计提充分,是否存在关联方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4)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各期末的发函比例、回函比例、回函金额占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函证是否存在差异及处理意见;(5)说明报告期内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相关信息,截止到报告期末未终止确认的已背书和贴现票据、已质押票据的明细,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应收票据、应收账款、营业收入、预收账款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勾稽关系;列明各期期后票据到期兑付的相关情况,是否存在到期无法兑付情况并进行详细说明;(6)说明是否存在应收账款与应收票据之间转换的行为,如有请列明详细情况,应收账款转为应收票据的,其账龄应按照初次确认应收账款的时点计算并计提坏账准备;(7)结合报告期内核销坏账的情况,说明核销的应收账款的对象、金额、账龄以及核销的原因和合理性;(8)说明银行回款是否来自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方或背书方是否与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一致,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列示对银行汇款和承兑汇票的核查笔数、总金额、占比,若有回款方和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不一致的请列明具体情况,并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应收票据期末盘点情况,是否存在差异并说明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3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均由未验收项目成本构成,金额分别为11,086.63万元、17,131.25万元、27,973.69万元和34,504.43万元,仅2018年1-6月,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额为515.30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各报告期内存货对应的项目、合同金额、客户名称、开工时点、实施进度、已确认收入及结转成本金额、已投入未验收金额、预计验收时点,并提供各项目的期后结转情况;(2)详细说明报告期各年度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测试过程,说明是否存在项目长期未验收的情况,是否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结合各明细项目构成情况,分年度分析各存货项目金额占比波动的原因,存货大幅上涨的原因和合理性,且存货周转率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的原因和合理性;(4)对比存货的毛利率情况和已确认收入的项目毛利率情况,分析差异的原因和合理性;(5)说明存货盘点情况,包括盘点时间、地点、人员、范围、各类存货盘点方法、程序、盘点比例、账实相符的情况、盘点结果,是否存在盘点差异及产生原因、处理措施;请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存货实施的监盘程序、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说明盘点过程中如何辨别存货的真实性、可使用性,是否具有相关的专业判断能力,是否聘请了外部专家;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重点说明存货的监盘情况、监盘比例、是否存在差异及原因,并对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意见。

3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末,发行人预收款项分别为10,931.45万元、15,743.04万元、25,928.02万元和25,571.41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各报告期预收账款的期初额、发生额、结转额、期末余额,前五名预收账款方及对应项目、项目进度、合同约定的收款模式、与发行人的合作关系、账龄,预收账款规模与合同签订数量、金额、业务执行进度的匹配关系,是否存在提前结转预收款确认收入的情形;(2)补充说明各期采用预收款的项目数量及金额占比,预收款的金额及支付进度,各期预收款项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3)补充说明预收账款的期后确认收入情况,确认时点是否谨慎;(4)逐项说明账龄在一年以上的预收账款的具体情况,包括客户名称、金额、占比、账龄及账龄较长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自南京乾润及北京国测采购服务。2018年9月,由于北京国测未能达到公司拓展北京区域业务的预期,公司将北京国测40%股权转让给合众思壮并退出。南京乾润已于2017年12月22日完成注销。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多家关联方提供工程测量、岩土工程等工程测勘技术服务。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北京国测、南京乾润的主要财务数据,各期销售产品种类、数量、金额,主要销售渠道和客户情况,以及出售北京国测的具体原因、定价依据和会计处理;(2)补充列表披露关联采购和关联销售与第三方公允价格的比较;说明上述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作价依据是否合规,交易是否公允,各关联交易所履行的法律程序,各关联交易今后的持续性及变化趋势;(3)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多次资金拆借的原因,相关拆借资金的用途及合理性;请逐笔披露发行人与所有股东之间的资金拆借往来,拆借利率、拆借期限,相关利息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存在资本化的情形;说明上述资金拆借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内部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经清理完毕并支付了合理的利息,是否存在纠纷争议;(4)补充说明公司及控股股东为减少并规范双方存在的关联交易所采取的措施及执行情况;(5)补充说明其与关联方在多个领域存在关联交易是否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的业务经营及持续发展是否能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6)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以及其他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4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10,607.70万元、17,125.07万元和20,103.61万元和6,868.23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货币资金中保函保证金涉及的业务内容;(2)说明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以及是否执行有效,报告期是否存在现金收支的情形;(3)说明货币资金、受限制货币资金和现金流量表中的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的配比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货币资金的核查方法和过程,是否发现异常现金收支的情形,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预付款项余额分别为141.54万元、11.08万元、85.26万元和152.50万元,主要为预付供应商服务采购款、业务工作现场房租。请发行人:(1)说明申报期内各年末预付账款前五名往来客户的有关情况、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明确说明申报期内各年末预付账款是否存在坏账;(2)说明供应商服务采购对应的具体业务及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732.49万元、1,979.22万元、1,494.10万元和1,476.68万元,余额主要由单位借款、保证金、备用金和单位往来款构成。其他应收款中的借款余额主要系报告期前公司向江苏汇康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西藏鼎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徐州卓鑫煤炭销售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和南京钟山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拆借资金形成,因资金拆借方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已针对上述应收款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上述债权产生的交易背景、回收可能性很低的原因、发行人与借款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报告期各期其他应收款中是否还存在其他类似拆借的情况,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发行人是否采取必要措施追偿相应债权;(2)说明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是否能够合理保证生产经营的合法性;(3)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其他应收款的具体内容、对应账龄、对应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并解释其他应收款超过1年尚未收回的原因,是否存在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五名其他应收款的单位、金额及占比、账龄、内容、与发行人的关系。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意见。

4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末,发行人其他流动资产金额分别为2,514.26万元、65.18万元、492.88万元和557.82万元,主要由理财产品、预缴或待认证的增值税额及其他税费、中介服务费构成。请发行人:(1)购买理财产品的具体内容及收益情况;(2)预缴或待认证的增值税额、预缴其他税费列示为其他流动资产的会计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进一步说明应交税费的列示是否准确;(3)说明中介服务费的具体内容。请申报会计师和保荐机构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系子公司金脉数字投资苏州卓智众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占其注册资本5%。公司于2017年度收回该投资。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该笔投资的发生时间、金额、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收回投资的原因等,其计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长期股权投资期末账面价值分别为525.66万元、308.11万元和295.99万元和0,系报告期内投资的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均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各年末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与长期股权投资的要求相同)的有关情况、包括期初余额,本期增加(含初始出资或权益法核算的有关财务信息)、本期减少(含处置投资),期末余额,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分别为10,002.00万元、9,615.11万元、9,275.80万元和9,098.04万元,主要是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用于赚取租金收益,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请发行人:(1)说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具体情况,包括取得时间、方式、物业名称、位置、面积、取得产权证书情况、报告期内租赁方名称、单位租金、租赁面积、空置面积、租赁期限、租赁备案情况,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以及发行人将相关场所对外出租是否影响正常经营、出租而非自用的原因;(2)说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价值确认和后续计量方式、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准备未足额计提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出售的投资性房地产的交易价格是否公允、交易对方简要情况与是否关联关系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 13,484.44 万元、13,156.30万元、12,944.89万元和13,430.74万元,以房屋及建筑物、测绘勘察专用设备为主。请发行人:(1)补充列示2018年6月30日固定资产中房屋及建筑物明细,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证编号、发证日期、位置、面积、具体用途(租赁、生产、仓库)等;生产设备明细,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购入时间、供应方名称、购入原值、摊销年限、累计折旧、净值、是否属于闲置资产、计提减值准备金额、注明用于生产产品的名称;(2)说明报告期内产能的计算方法,与相关机器设备原值变动的匹配关系;(3)说明固定资产盘点情况,包括盘点时间、地点、人员、范围、盘点方法、程序、盘点比例、账实相符的情况、盘点结果,是否存在盘点差异及产生原因、处理措施;(4)请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固定资产实施的监盘程序、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是否存在虚构资产的情况;说明盘点过程中如何辨别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可使用性,是否具有相关的专业判断能力;对于重点厂房等建筑物是否获取了相关图纸,比对其工程造价合同,对其资产价值的真实性进行了专业判断,是否发现异常;对其重要机器设备除查看购买合同外,是否获取了相关市场价格的信息进行对比,价格是否公允,请详细说明相关核查过程并提供相关证据;(5)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减值测算的过程和计算方法,说明减值准确计提是否充分,已经计提减值的固定资产后续处置的情况,是否存在异常现象;(6)未计提减值准备的闲置固定资产的后续处置情况;(7)补充说明将部分房屋建筑物进行抵押贷款的具体情况和原因,是否涉及重大权属瑕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884.63万元、851.38万元、935.84万元和937.91万元,由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构成。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无形资产摊销政策,说明其合理性和充分性,是否存在应摊销未计提情况、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准备未足额计提的情况;(2)补充说明所有无形资产的获取方式、入账成本、后续核算、实际使用情况;(3)说明是否存在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贷款的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长期待摊费用金额分别为0、0、234.30万元和290.77万元,主要为子公司上海舆图2017年度新增的租赁房屋装修费。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长期待摊费用的账龄及摊销情况,摊销政策是否谨慎:(2)补充说明长期待摊费用的归集是否包含与该项目无关的支出、是否存在费用支出资本化的情形,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5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递延所得税资产分别为1,409.92万元、1,454.75万元、1,636.38万元和1,795.14万元,主要为资产减值准备、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等。请发行人详细说明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的计算过程;说明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的情况,内部交易定价的方式。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2、招股说明书披露,2017年末和2018年6月末,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320.92万元和194.67万元,主要系预付装修工程款、采购设备款和采购软件款。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预付装修工程款的形成原因及变动的合理性;(2)说明预付采购设备款和软件款的对象、相关资产的用途、与相关合同协议是否相符、款项支付情况和期后结转情况,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3、招股说明书披露,各报告期末,发行人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7,835.80万元、7,537.50万元、10,810.33万元和13,171.51万元,主要为应付的劳务、技术服务采购款、应付工程款,主要为已结算尚未支付的款项。请发行人:(1)说明采购付款的流程、结算方式,以及应付账款变动的原因;(2)说明应付账款账龄1年以上未付的原因;(3)提供报告期末前十名应付账款的单位与发行人的关系、账龄、是否超过账期;(4)说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应付账款、预付款项等报表项目之间存在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4、招股说明书披露,各报告期末,发行人应付职工薪酬余额分别为5,279.35万元、5,661.32万元、6,388.54万元和3,292.97万元,主要由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短期薪酬构成。请发行人:(1)分析并披露员工薪酬政策和上市前后高管薪酬安排、薪酬委员会对工资奖金的规定,各级别、各岗位员工的薪酬水平及增长情况,并与行业水平、当地平均水平的比较情况;(2)说明报告期内各年度的人工成本总额,与相关资产、成本、费用项目之间的关系,人工成本、各类员工人数、销量、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等项目在报告期内变化的合理性,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薪酬占比波动原因,说明应付职工薪酬波动的原因,是否存在长期挂账的情形;(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现金支付工资或者账外支付员工薪酬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5、招股说明书披露,各报告期末,发行人应交税费分别为1,865.92万元、1,819.53万元、1,912.49万元和835.15万元,主要由应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构成。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应交税金-增值税的变动情况,包括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当期应缴增值税和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和出口退税的金额;(2)说明进项税额与原材料采购、固定资产购置金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与销售收入之间的勾稽关系;说明报告期内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及其相关退税的列报情况;(3)详细说明利润总额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涉及的主要纳税调整事项;说明当期所得税费用的计算过程、主要纳税调整项目;说明当期所得税费用与纳税申报表中应纳税额之间的差异,解释差异的原因;(4)提供报告期内各年度母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表主表、各期末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各期最后一个月增值税申报表主表及开票明细,对申报表与申报报表之间的差异进行解释。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应付款账面余额为942.38万元、714.01万元、541.32万元和1,778.50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其他应付款前五名对手方名称、应付金额及相应的经济事项;(2)核实是否存在发行人股东、上述交易对手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输送利益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均为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金额分别为1,500.00万元、1,500.00万元、1,500.00万元和600.00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生的各笔借款的利率、借款期限、借款用途等、是否存在利息费用资本化的情形、是否存在借新还旧以及表外融资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递延收益的金额分别为153.25万元、88.70万元、2.90万元、0。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政府补助资金的会计核算政策,各项政府补助内容、确认依据、到账时间,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划分依据及相应金额;(2)说明递延收益中的政府补助认定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依据、原值、摊销办法、期限及其确定依据、摊销的具体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应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补助划分为收益相关的补助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9、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员工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应缴纳人数、实际缴纳人数、实际计提金额、缴纳金额,并说明公司部分员工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保,暂时无法转移社保手续的原因;是否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0、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低于同行业公司,资产负债率远高于同行业公司,且2018年1-6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7,250.96万元。请发行人结合公司资产负债率水平、资产负债结构和具体构成、各项业务具体特点,详细披露公司对偿债能力、流动性水平、资产与负债匹配性等相关方面具体内部控制措施及具体执行情况;并提示相应风险。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对发行人的整体偿债能力发表明确意见。

61、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投资收益分别为30.82万元、-18.69万元、18.92万元和-6.25万元,主要由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及理财产品收益构成。请发行人结合长期股权投资及处置情况、投资的理财产品的具体情况,说明投资收益金额是否准确,是否记入非经常性损益。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62、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资产处置收益金额分别为0、976.33万元、-1.00万元和-0.17万,2016年转让房屋及建筑物(位于胜棋里、安康村及后标营的19套原职工宿舍。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资产处置损益的合规性,处置的具体情况,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63、招股说明书披露,2018年1-6月,发行人营业外支出中当期缴纳税收滞纳金142.31万元,系当期补缴报告期前及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合计400.87万元产生的税收滞纳金。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补缴企业所得税的原因,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偷税漏税的行为;(2)补充披露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64、关于现金流量表。请发行人:(1)说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原材料及劳务采购金额、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款项等报表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2)说明收到的税费返还和支付的各项税费的具体构成、形成原因,与营业收入规模及结构变动的匹配情况;(3)说明支付给职工的现金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流量与应付职工薪酬、期间费用和成本的勾稽关系和归集情况,说明变动原因及合理性;(4)披露收到、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的明细情况及变动原因;(5)披露报告期内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和投资支付的现金的明细情况,购建、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现金流量形成具体资产的情况,以及与相关科目的勾稽情况;(6)披露收到、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的明细情况及变动原因;(7)分析说明各报告期大额现金流量变动项目的内容、发生额,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相符,是否与相关科目的会计核算勾稽。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65、请发行人补充提供可比上市公司的情况和相关财务数据,并提供主要采购和销售合同。

66、请发行人说明对原始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调整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财务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补充分析变动的原因相关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其他问题

67、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68、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69、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70、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