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反馈意见

【300828】【锐新科技】【2019-05-1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发行人历史中曾申报,后续撤回材料。请发行人说明前次撤回的原因,两次申报申请材料的主要差异内容,及相关市场的落实情况。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2、发行人由陈振东、陈振生、陈振华共同成立,发行人认定陈振东为实际控制人,陈振生、陈振华等虽担任董事,但未认定陈振生、陈振华为实际控制人。请发行人结合陈振生、陈振华在公司的履历及其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补充披露未认定陈振生、陈振华为实际控制人的合理性,如无充分依据,请调整相关认定。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发行人历史中曾使用实物出资。请发行人说明历次实物出资的内容,评估作价公允性,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关系;说明相关实物资产的具体来源、资产权属是否变更,说明发票缺失的原因、对应实物资产的具体内容、是否存在使用自有资产出资或出资不实的情形,是否存在虚假出资。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发行人历史中曾由王磊无偿持股并筹划上市并引入股东,2009年,在法院调解下以一定收益转出了股份。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王磊在对发行人的具体贡献及其引入的股东情况,后续相关股东的持股或退出情况,相关股东入股资金来源合法性及公允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发行人股份制改制过程中,天津市政府就国资事项出具了专项意见。请发行人说明,历史中历次涉及国资股权变化的股权演变中,是否履行了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发行人曾在新三板挂牌,期间进行了多次股份转让。请发行人:(1)说明历次股权转让的原因,入股价格及其公允性;相关股东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相关股东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2)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的所有公开披露信息、停复牌事项与本次申请文件和财务报告的差异情况,请以对照表形式予以解释说明;(3)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受到证券相关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4)发行人的股权结构中是否存在资管计划、信托计划。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关于发行人的现有股东。请发行人:(1)请发行人区分内部股东和外部股东,说明现有股东中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说明内部股东在发行人处的任职情况;说明外部股东最近五年的简历,入股发行人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相关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及客户涉及采购环节等关键岗位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持股、经营或控制与发行人从事相同业务或存在业务往来的公司,外部股东是否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陈振生、陈振华存在资金业务往来;(3)说明发行人法人股东穿透到国有股或自然人的股权机构,是否持股、经营或控制与发行人从事相同业务或存在业务往来的公司,是否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陈振生、陈振华存在资金业务往来;(4)说明2018年,天津荣轩将6.59%的股份转让给天创海河的原因及转让价格公允性,天津荣轩转让股份的原因,说明该公司的简要历史沿革、实际控制人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是否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业务往来。(5)发行人的股权结构中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8、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曾任天津市科华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技术经理,现该公司已成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请发行人说明该公司的业务规模、员工人数,站发行人收入利润的比例,说明该公司的历史沿革,是否涉及集体或国有股权改制,是否经有权主管部门批准,是否存在集体资产流失或侵占国有资产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9、资质问题。发行人:(1)补充披露发行人是否具备全部生产必须的证书,是否存在不具备必备资质开展生产经营的情形;(2)说明发行人的证书是否存在续期的实质性障碍,如行业标准发生变化,发行人是否存在不能满足行业标准的风险。

10、请发行人说明其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及历次股权转让及股利分配过程中,股东是否依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如未缴纳,请对是否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对分红款的具体使用情况,是否用于员工薪酬,是否与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1、请发行人说明包括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在内办理了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未缴纳的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办理社保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情况。如需补缴社会保险费,请发行人说明补缴的金额与措施,分析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就发行人社会保障的具体执行情况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12、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存在转贷、票据融资、银行借款受托支付、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等情形(如有),包括不限于相关交易形成时间、原因、资金流向和使用用途、利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情况及后果、后续可能影响的承担机制、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就发行人的财务内控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情形明确发表意见。

13、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现金交易情况(如有),包括不限于(1)现金交易金额及比例;(2)现金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是否与发行人业务情况或行业惯例相符,与同行业或类似公司的比较情况;(3)现金交易的客户或供应商的情况,是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4)相关收入确认及成本核算的原则与依据,是否存在体外循环或虚构业务情形;(5)现金交易流水的发生与相关业务发生是否真实一致,是否存在异常分布;(6)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监高等关联方是否与客户或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发行人现金交易可验证性及相关内控有效性的核查方法、过程与证据,对发行人报告期现金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必要性明确发表意见。

14、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回款方与签订合同方不一致的第三方回款情形(如有),包括不限于:(1)各类回款方与签订合同方的关系、各期回款金额及占收入比例;(2)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3)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4)境外销售涉及境外第三方的,其代付行为的商业合理性或合法合规性;(5)如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约定由其他第三方代购买方付款,该交易安排是否具有合理原因。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5、请发行人结合历次股权变动情况逐项说明是否涉及股份支付,说明确定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认方法及相关计算过程,说明股份支付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6、发行人的主营产品分为设备和生产线,且单价差异较大。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生产线的组成内容,生产线中其他构成部件的具体来源,是否为发行人的产品,如不是,第三方产品是否为生产线的核心部件,生产一条生产线的时间,相关产品供应商的成立时间、股权结构、业务规模等基本情况,以及购入价格与相应售价之间的关系。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17、报告期内,发行人有较高预收款。请发行人说明相关预收款主要对应的为发行人的产品或生产线,如对应生产线,结合前述问题中生产线的主要构成和功能、核心部件来源、生产周期等,分析并补充披露收款模式差异的关键是否在于客户注重发行人设备的先进性或注重生产线中第三方设备的先进性;说明青海宝恒绿色建筑、深圳特别合作区、大都物流等公司的基本情况,采购发行人设备的使用情况,相关公司是否属于经销商。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18、发行人提供的合同显示的产品名称主要为机器人设备,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名称不一致,请发行人说明差异的原因,对主要合同进行梳理,列表说明招股说明书中主要设备的合同签订情况、售价及相应合同主要约定条款。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19、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竞争对手和市场份额等信息。请发行人按照招股说明书准则补充披露竞争对手情况,分析目前市场竞争情况,并结合上述信息,分析发行人产品市场需求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20、发行人披露主要以直销为主。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名客户的基本情况,相关客户的主营业务和业务规模,是否属于直销客户,采购发行人产品的具体用途,采购数量和用途是否与主要客户的主营业务和规定匹配;说明发行人客户中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招投标的收入占比,是否存在应招投标未招投标的情形,是否存在违法相关法规法规的情形;说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21、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外协并支付工料费、加工费的情形,请发行人说明外协对象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业务规模、员工人数、与发行人的合作北京,以及外协内容及定价公允性,外协部件与工料费、加工费之间的对应关系,外协部件是否为发行人的核心部件,发行人是否存在对外协厂商的依赖。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22、发行人的原材料以金属材料为主。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Ⅰ以数量为单位的原材料结构是否存在变化,发行人的主要原材料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变化趋势是否一致,发行人的主要供应商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23、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部分产品开始销售时间较晚。请发行人说明近两年开始销售的产品的技术、产能、人员的形成过程,是否存在依靠其他外部企业生产核心零部件的情形。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2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6,358.06万元、33,100.62万元、38,955.63万元及20,514.4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158.35万元、3,822.06万元、6,189.65万元和3,751.87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下游行业的市场规模、变动趋势及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等因素,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大幅上升的原因和合理性;(2)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情况,说明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行业惯例;(3)结合不同的业务类型,进一步分析各类型产品的销售单价和销售数量的变动原因,说明单价的变动是否与同行业企业同类产品价格波动一致;(4)说明“其他业务收入”项中包含的产品的具体内容、销售客户、收入明细情况及变动的原因;(5)说明营业收入和所得税申报表上营业收入差异的原因和合理性(6)说明不同销售模式下退换货条款、各期实际退换货情况、主要原因及会计处理方法;(7)说明不同客户类型、产品类型和业务模式的收入确认方法、依据、时点和销售结算方式,说明是否存在未签订合同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延期确认收入的情况;(8)分季节列示报告期内的销售收入金额,说明是否存在在季末或年末集中大量销售的情况,解释变动的合理性;(9)说明报告期内各年制定的不同销售政策情况,说明销售价格的变动是否符合相关销售政策,是否符合行业惯例;(10)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招投标、非招投标模式下各自的收入金额及占比,说明主要客户招标的具体模式、程序、招标主体层级、签约主体范围以及报告期内的变化情况。请申报会计师说明发行人收入确认方法、依据和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并说明收入截止性测试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逐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是否在报告期内存在确认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附回购条件的资产转让收入的情形,如有,补充披露相应的事项、确认的金额、依据和时点。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逐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销售的金额分别为6,041.45万元、4,841.69万元、5,469.88万元和2,453.51万元,占比分别为22.92%、14.63%、14.04%和11.96%。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各产品内外销数量、金额、单价、毛利率,说明收入、单价变动原因、内外销毛利率差异的原因;(2)按省列示内销收入的金额、按国家列示外销收入的金额,并对收入变动的原因进行说明,对个别地区收入集中的原因进行说明,是否符合行业惯例;(3)结合国内、国外销售收入的区域分布情况,说明国内外主要区域的规模空间、投资增速情况,分析主要地区营业收入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同时结合正在及未来实施的在手订单情况,说明发行人保障主要区域收入稳定性和持续性的具体措施、开发新区域的具体规划以及目前的实施效果,对未来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分析;(4)补充披露境外销售的收入确认方式、增值税退税的流程以及合理性、人民币汇兑损失情况,并提供海关报关数据证明文件;(5)补充披露中美贸易摩擦对公司采购和销售的具体影响。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报告期内境外业务的开发方式、订单主要获取途径及执行过程,主要产品最终销售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因下游客户退换货等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结合物流运输记录、资金划款凭证、发货验收单据、出口单证与海关数据比对情况、最终销售情况,说明境外客户销售收入的核查情况,包括实地走访客户、电话访谈客户和邮件访谈客户的期间、数量、收入占比、访谈次数等,说明核查方法、获取的证据、数据及结果是否充分、有效并足以说明交易和收入的真实性,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采用直销为主、经销为辅的销售模式,其中直销分别占95.03%、95.50%、94.15%、97.60%,经销分别占比4.97%、4.50%、5.85%和2.40%。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不同销售模式下的销售流程(包括发票开具时点和报税时点等)、收入金额及占比,并说明支付佣金及代理费的销售划分为直销的原因和依据;(2)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各种销售模式下主要客户的名称、销售产品类型、数量、价格(同类产品价格存在显著差异的,请说明具体原因)、金额、占比及变动原因、注册地、订单获取方式;(3)说明发行人与经销商签订经销协议的比例、收入金额,发行人经销模式是否为买断式经销,各期新增和减少的经销商数量,报告期各期新增经销商的销售数量、单位价格、销售金额,新增经销商的同类产品售价与旧经销商之间是否存在差异、新增经销商的结算政策和信用期限与老经销商是否存在差异,经销模式下产品的最终流向及最终销售实现情况;(4)说明报告期内不同销售模式下产品价格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有,请分析并披露价格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其合理性;(5)说明主要直销客户和主要经销商的业务规模与向发行人的采购内容是否匹配;(6)说明主要直销客户和主要经销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有无交易、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1)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说明对不同销售模式下收入、客户核查的方法及核查的过程,核查数量及占比、核查金额及占比,所选取核查方法的可执行性、所选取样本量是否充分的依据等说明销售收入的核查情况及意见。

28、招股说明书披露,直销中支付佣金及代理费的直销,即代理分别占比31.40%、20.09%、6.63%和6.90%。请发行人补充:(1)说明发行人代理他人销售的模式属于委托代理还是买断代理,说明代理销售业务下主要客户的开发过程和开发方式;(2)说明该模式下实现的营业收入大幅下滑的原因和合理性;(3)结合发行人与主要代理商签署的代理协议具体内容,披露代理业务的具体业务模式,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代理数量、价格、奖励或惩罚条款、代理期限、代理区域和时间等代理权利和限制、报告期内的代理费及其收取标准、退换货政策、代理产品的最终销售情况等,说明发行人与代理客户之间是否存在除购销关系外的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25.70%、37.62%、34.14%和24.34%。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情况,包括客户名称、销售方式与内容、销售金额及占比、合作历史、结算方式、信用政策等情况,是否与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2)补充列示各期客户家数,分析报告期各期数量变化的原因,列示报告期各期客户的区域分布情况,并结合客户销售的集中度列示收入区间分布情况(需覆盖收入超过70%以上客户,客户中前5名、前10 名、前20名、前30名客户的平均收入);(3)补充说明公司获取客户合同的具体方式、途径和能力,该等客户目前对公司产品的总需求量、公司产品所占比例、是否有针对发行人的未来业务合作计划;(4)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的销售模式,说明发行人销售模式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存在重大差异;(5)补充说明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客户下单方式、发货运输方式、验货方式、收款及款项结算方式、周期及合同期限等情况,如属于一年一签,详细分析公司同该等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维护客户稳定性所采取的具体措施;结合与重大客户合作协议中的主要条款,补充说明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发行人对重大客户是否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6)说明销售过程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或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7)说明前五大客户变动较大的原因以及江西万欣17年刚刚成立,即成为前5大客户,说明销售的真实性及合理性,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8)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对关联方及潜在关联方的银行流水进行核查,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行为。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3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占原材料采购金额的比例分别为22.81%、20.61%、17.03%和24.27%。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前五名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注册时间、注册地、经营范围、合作历史等;各期前五名供应商各年度的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采购单价、采购金额(不含税)及占比、采购方式、结算方式、付款周期等情况,新增供应商及单个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变化的原因;涉及贸易性质的供应商,披露向贸易性质供应商采购的原因、最终供应商名称;发行人及关联方是否与主要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与发行人主要股东等是否存在异常交易和资金往来;(2)补充披露发行人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的部件类别、数量、单价、金额及采购金额变动的原因,对比其他供应商价格,说明同类部件采购价格是否存在显著差异;(3)说明是否存在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如有,说明发行人如何应对该情形;(4)说明发行人对主要供应商的选择过程、询价过程,说明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采购单价是否公允,结合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说明采购单价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5)说明发行人是否涉及境外采购,如是,补充披露各类主要原材料境外采购的金额、采购国、结算货币、采购占比情况,贸易国对发行人具有重要影响的贸易政策、境外采购风险;(6)是否存在员工控制的供应商,是否存在供应商和客户重叠情形;(7)结合产量、销售收入的变化,说明采购原材料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8)列示报告期各期供应商的区域分布情况及供应商家数、采购金额区间分布情况,分析报告期各期数量变化的原因,补充分析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在报告期内变化较大的原因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采购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与供应商关联关系方面进行详细核查,说明具体核查程序、核查手段、核查范围(各核查方式涉及的具体金额占比)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3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15,340.06万元、18,107.12万元、20,425.10万元和10,386.54万元,主要由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等。请发行人:(1)按照主要原材料的类别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个原材料的采购额和占比情况;(2)列表说明原材料在报告期的价格波动情况,分析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公开价格的对比情况,原材料价格波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原材料采购价格是否符合公开价格和大宗交易价格走势;(3)结合上游原材料价格、下游产品价格的变化情况以及发行人在客户及供应商间的议价能力,量化分析上游原材料价格变化与下游产品价格变化之间的传导机制;(4)结合具体业务流程说明产品成本的核算流程和方法,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的归集和分配方法,产品成本结转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5)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与产品收入相对应的生产成本相关内容:产品名称、产品数量、成本金额、单位成本、单个产品主要原材料名称、原材料配比及单价;(6)结合报告期内工人人数变动、工人工资政策调整、工人平均工资变化、制造工时等因素说明直接人工变动合理性;说明不同类别产品的生产周期、制约产能的关键因素,结合报告期内产量、平均人数的变动,分析人均产量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7)说明制造费用的明细及各部分变动具体原因;结合各期的产量情况说明水电气费的耗用是否合理;(8)补充披露说明进项税额与产品采购、固定资产购置金额的匹配性,计入营业成本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营业成本核算的合规性、报告期各期营业成本确认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意见,说明成本构成、变动的合理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3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他业务的内容,并说明2017年度和2018年1-6月份存在其他业务收入但不存在其他业务成本的原因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存在外协加工,外协件采购金额及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23.79%、24.64%、25.02%和22.33%,加工费金额分别为463.47万元、468.83万元、878.34万元及433.56万元。请补充披露外协加工的模式(购买产品、支付加工费等)、技术含量;外协加工产量占发行人全部产量的比重;与自行生产的单位成本对比情况;外协加工成本占各期生产成本的比重;各期外协厂商数量,主要外协厂商及各期交易金额;外协厂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定价是否公允。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34、报告期内各期间,公司整体业务实现的毛利分别为11,050.92万元、15,152.94万元、18,813.63万元及10,370.26万元,主要为主营业务实现的毛利;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1.39%、45.45%、47.95%及49.96%。

3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1.39%、45.45%、47.95%及49.96%。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发行人综合毛利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和合理性;(2)结合销售单价、单位成本的变动,说明主要产品报告期内产品价格下降但毛利率一直维持较高水平且持续上升的原因;(3)补充披露“其他”项中包含的产品收入、成本、毛利、毛利率情况,对毛利率变动进行分析;(4)结合内外销产品结构的变化、销售单价的变化,补充对比并说明同期市场价格说明差异情况,分析内外销毛利率差异及变动的原因;(5)补充分析并说明不同销售模式下毛利率差异情况和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和合理性;(6)补充说明发行人同类产品各期针对不同客户的毛利率水平,如存在较大差异,请分析披露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3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分别为3,382.13万元、3,746.56万元、4,570.67万元和2,339.73万元,主要由职工薪酬、运输及港杂费和佣金及代理费等构成。请发行人:(1)结合销售费用率的同行业对比情况和行业经营特征,进一步披露各项明细费用的波动情况、原因及同行业对比情况,说明主要期间费用项目的变化与生产经营规模变化、销售增长、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是否具有一致性;(2)说明销售人员的销售政策、销售人员数量,结合以上原因分析销售费用中职工薪酬、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3)详细说明运输及港杂费的计费标准、第三方物流的名称、发生金额、账期、期末欠款余额;(4)补充说明会议及展会费、佣金及代理费等的具体内容、用途,发行人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的行为;(5)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安装维修费的主要构成及增长原因、与业务规模扩大的匹配性,是否属于行业惯例;报告期内,发行人安装维修员工分布情况、是否为专职人员、是否存在雇佣其他方员工进行安装维护的情形、发行人如何确认安装维护人员的劳务完成情况、安装维护人员的工资标准是否符合当地市场情况、是否存在通过现金支付劳务费的情形、是否存在体外支付劳务费而未入账的情形;(6)是否存在压低销售费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承担成本或代垫费用的情况;(7)补充说明其他费用主要内容及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办公费、折旧与摊销费变动的金额等。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管理费用分别为2,797.22万元、2,810.88万元、3,809.44万元和1,987.30万元,主要为职工薪酬、折旧和中介机构服务费等构成。请发行人:(1)结合管理费用率的同行业对比情况和行业经营特征,进一步披露各项明细费用的波动情况、原因及同行业对比情况;(2)补充披露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与营业收入的配比关系,并说明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与管理人员的变动、人均工资的变动是否吻合,以及与当地平均薪酬水平的对比情况,并补充说明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的薪酬总额在报告期内下滑的原因和合理性;(3)补充折旧和摊销费用的变动与非流动资产波动的匹配关系;(4)进一步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和差旅费等与营业收入、业务量变动的匹配情况,是否存在第三方代为承担费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少计费用的情况;(5)补充披露股份支付的具体事项、股份支付费用的确定依据,股权激励的相关对象、和发行人的关系,是否是以换取服务为目的,服务对价的确认依据,以及上述股份支付事项的会计处理;(6)补充披露办公费和车辆使用费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7)说明中介机构服务费的性质及原因,是否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8)补充披露其他的主要内容及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8、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在发行人工作的残疾人人数、安置比例、签订合同情况、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保情况、支付工资情况、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等情况,说明是否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以及管理费用中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变动的原因和合理性,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是否计入非经常性损益。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研发费用金额为1,345.35万元、1,466.61万元、1,742.12万元及912.88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研发费用率的同行业对比情况和行业经营特征,进一步披露各项明细费用的波动情况、原因及同行业对比情况;(2)说明研发费用的数据来源、费用构成、核算方式,研发投入是否对应明确的研发项目,研发投入和计入管理费用的研发费用的主要差异、是否存在资本化的情况以及资本化的时点和金额是否准确;(3)结合发行人生产工艺的变革说明报告期各期研发投入是否充足,是否足以支撑生产工艺的更新换代。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财务费用分别为1,460.38万元、1,151.77万元、1,042.46万元和360.33万元,主要为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请发行人:(1)匡算利息支出、利息收入是否真实、准确、完整;(2)说明报告期内汇兑损益的计算过程及准确性,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具体措施;(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相关货币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发行人出口收入、进口采购等金额和发行人汇兑损失之间的匹配性;(4)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套期保值业务,是否订立远期外汇买卖合约、外汇期货合约及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买卖合约等,若存在,补充披露合约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数量、金额、交割期限、合约主要内容及损益等;(5)说明其他的主要内容变动的原因及计算过程。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2,286.34万元、17,062.64万元、21,195.15万元和24,767.49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销售结算模式及各类客户的信用政策,以及是否得到严格执行,是否利用放宽信用政策来维持业务;(2)列示内外销各前五大应收客户的名称、金额、账龄、占比、是否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期后回款金额(汇款来源是否与签订经济合同客户一致)、超期未回款的原因,并结合重点客户进行重点分析;(3)说明发行人对超过约定付款期限的应收账款是否持续催收,相关客户是否与发行人保持联络,是否形成回款计划,是否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是否获取了足够的证据支持坏账准备计提充分,是否存在关联方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4)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各期末的发函比例、回函比例、回函金额占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函证是否存在差异及处理意见;(5)说明报告期内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相关信息,截止到报告期末未终止确认的已背书和贴现票据、已质押票据的明细,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应收票据、应收账款、营业收入、预收账款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勾稽关系;列明各期期后票据到期兑付的相关情况,是否存在到期无法兑付情况并进行详细说明;(6)说明是否存在应收账款与应收票据之间转换的行为,如有请列明详细情况,应收账款转为应收票据的,其账龄应按照初次确认应收账款的时点计算并计提坏账准备;(7)结合报告期内核销坏账的情况,说明核销的应收账款的对象、金额、账龄以及核销的原因和合理性;(8)说明银行回款是否来自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方或背书方是否与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一致,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列示对银行汇款和承兑汇票的核查笔数、总金额、占比,若有回款方和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不一致的请列明具体情况,并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应收票据期末盘点情况,是否存在差异并说明原因;(9)应收账款周转率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4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9,604.67万元、8,781.42万元、13,314.30万元及17,739.43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存货周转率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和合理性;(2)补充说明存货各项的构成明细、数量、金额、库龄,结合采购周期、生产周期、销售模式、供货周期解释各项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生产模式和销售方式,说明报告期内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和结转情况,成本费用的归集和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4)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产品退换货、质量纠纷等情况及解决措施,存货跌价准备的测试过程,不计提减值准备是否有充分的判断依据及合理性;(5)说明所有类型库房的面积、实际使用面积、日常存货存放地、管理流程,如有涉及租赁仓库的情况请说明相关内容;请说明存货盘点情况,包括盘点时间、地点、人员、范围、各类存货盘点方法、程序、盘点比例、账实相符的情况、盘点结果,是否存在盘点差异及产生原因、处理措施;请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存货实施的监盘程序、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说明盘点过程中如何辨别存货的真实性、可使用性,是否具有相关的专业判断能力,是否聘请了外部专家;(6)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重点说明对于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低值易耗品的监盘情况、监盘比例、是否存在差异及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43、招股说明书披露,2018年5月30日,公司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收购科华焊接100%股份。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收购科华焊接的原因和必要性、收购定价依据和合理性,是否公允,收购时科华焊接的相关财务数据以及占发行人的比重;(2)收购是否涉及业绩对赌,如有,请补充提供相关合同,并披露对赌条款及业绩对赌完成情况;(3)补充说明收购的相关会计处理情况(含购买日的确定、购买日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确定过程和商誉的初始确认);(4)结合科华焊接2018年上半年亏损,说明收购后标的的运营情况、主要财务数据、是否达到收购预期、是否存在调节利润的情况;(5)收购标的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收购后对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6)说明收购前后对科华焊接采购和销售的内容、金额等,并说明采购和销售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逐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存在多种关联交易。请发行人:(1)补充列表披露关联采购和关联销售与第三方公允价格的比较;说明上述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作价依据是否合规,交易是否公允,各关联交易所履行的法律程序,各关联交易今后的持续性及变化趋势:(2)说明采用个人卡收款的对应客户的情况,是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相关收入确认及成本核算的原则与依据,是否存在体外循环或虚构业务情形;(3)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资金拆借的原因,相关拆借资金的用途及合理性;请逐笔披露发行人与所有股东之间的资金拆借往来,拆借利率、拆借期限,相关利息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存在资本化的情形;说明上述资金拆借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内部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经清理完毕并支付了合理的利息,是否存在纠纷争议;(4)补充披露关联担保的情形,并测算关联担保按市场担保费率应收取的担保费金额及对发行人报告期业绩的影响;(5)补充说明公司及控股股东为减少并规范双方存在的关联交易所采取的措施及执行情况;(6)补充说明其与关联方在多个领域存在关联交易是否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的业务经营及持续发展是否能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7)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以及其他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45、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资产负债率高于同行业公司。请发行人:(1)结合公司报告期内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的金额以及在新三板募资偿还银行贷款并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及现金流变化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较大的付款和偿债压力,如存在较大风险,请在“风险因素”、“重大事项提示”中充分披露;(2)补充披露公司借款的借款方、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担保方式、利息资本化情况,说明报告期内资金使用情况、是否存在未能按时支付本息的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末与以上借款相关的受限资产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46、招股说明书披露,其他流动资产项下2017年购买理财产品20万元,而银行理财产品收益分别为36.54万元、12.36万元、29.76万元和0.17万元。请发行人:结合公司在新三板公告“2017年1月至八月,公司合计购买16070万元理财产品”的情形,说明报告期内购买理财产品的具体情况,包括购买标的、支出情况、会计处理、收益情况、履行的审批手续、是否存在违规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形、上述情形是否构成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7、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各期公司营业外收入中增值税即征即退金额与公司各期业务收益情况的对应勾稽关系;(2)对各期税收优惠金额、占各期净利润的比重及对盈利贡献做重大事项提示;(3)补充披露公司享受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的具体依据;(4)说明“软件税收优惠相关的政府补助与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密切相关性,不将其划分为非经常性损益”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税收优惠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是否对税收优惠存在依赖,并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48、招股说明书简要披露了行业内的竞争格局和主要企业情况。请发行人:(1)进一步补充披露行业内竞争的详细情况,各细分领域国内外参与竞争企业的数量情况;(2)进一步核实是否完整、准确地披露了行业内的主要企业;(3)补充披露行业内主要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技术水平、产值、收入等信息;(4)结合发行人产品功能、核心技术、终端客户情况、市场竞争情况等,说明发行人的行业地位和核心竞争力。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9、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股权转让和增资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价款支付情况,如果定价或者转让价格低于前一次增资或转让价格,补充说明并披露详细的原因和合理性;补充披露是否履行有关评估、备案、审批程序,历次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缴纳税收及税收的缴纳情况,是否存在偷税漏税情形;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者潜在纠纷;补充说明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方案,是否涉及税收缴纳以及历次分红的税收是否缴纳。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货币资金的账面价值分别为5,591.60万元、6,338.11万元、8,226.96万元及7,457.87万元,主要为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请发行人:(1)说明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以及是否执行有效,报告期是否存在现金收支的情形;(2)说明货币资金、受限制货币资金和现金流量表中的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的配比关系;(3)说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以及保函保证金的支付比例,分析报告期内保证金支付金额与银行承兑汇票及保函开立金额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货币资金的核查方法和过程,是否发现异常现金收支的情形,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5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预付款项余额分别为480.38万元、398.54万元、272.31万元及313.10万元,包括预付的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款等。请发行人:(1)说明申报期内各年末预付账款前五名往来客户的有关情况、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明确说明申报期内各年末预付账款是否存在坏账、期后结算情况;(2)结合合同的预付比例、后续支付方式、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采购单价及金额、相应的会计处理及是否存在跨期确认费用的情形;(3)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供应商的结算方式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其他应收款的账面价值分别为494.28万元、610.08万元、259.63万元及366.43万元,主要为保证金和押金、待退回预付设备款等。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其他应收款中保证金和押金的明细情况及金额占比,说明每笔保证金与投标项目或销售合同的对应情况、保证金占合同金额的比例;(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其他应收款的具体内容、对应账龄、对应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并解释其他应收款超过1年尚未收回的原因,是否存在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3)说明对往来款、股东借款的背景和尚未收回借款(如适用)的原因,是否存在利益输送;(4)结合报告期内核销坏账的情况,说明核销的其他应收款的对象、金额、账龄以及核销的原因和合理性;(5)补充说明待退回预付设备款、备用金和代垫款、原股东补足科华净资产款产生的原因及金额变动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意见。

5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流动资产分别为0万元、21.09万元、88.98万元和94.53万元,主要为待认证增值税进项税、以抵销后净额列示的所得税预缴税额等。请发行人:(1)说明同时存在应交税金和预缴税金的原因和合理性,说明预缴所得税的具体计算过程;(2)说明待认证增值税进项税来源、与资产购置与原材料采购规模的匹配关系;(3)说明将购买的理财产品计入其他流动资产而非金融资产的原因,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意见。

5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分别为3,225.56万元、0万元、0万元及0万元,系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整体对外出租的宜兴埠厂区所属的房屋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请发行人:(1)如何进行确认和初始计量、后续处理及计量模式,计量金额如何确认,列式结转过程;(2)说明租赁协议的相关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方、租赁期限、租金;说明定价的公允性,说明租金收入变化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21,016.89万元、20,883.98万元、20,094.88万元及19,628.29万元,2016年12月31日,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分别为227.55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列示最近一期固定资产中房屋及建筑物明细,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证编号、发证日期、位置、面积、具体用途(租赁、生产、仓库)等;生产设备明细,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购入时间、供应方名称、购入原值、摊销年限、累计折旧、净值、是否属于闲置资产、计提减值准备金额、注明用于生产产品的名称;(2)说明报告期内产能的计算方法,与相关机器设备原值变动的匹配关系;(3)说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盘点情况,包括盘点时间、地点、人员、范围、盘点方法、程序、盘点比例、账实相符的情况、盘点结果,是否存在盘点差异及产生原因、处理措施;(4)请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实施的监盘程序、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是否存在虚构资产的情况;说明盘点过程中如何辨别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可使用性,是否具有相关的专业判断能力;对于重点厂房等建筑物是否获取了相关图纸,比对其工程造价合同,对其资产价值的真实性进行了专业判断,是否发现异常;对其重要机器设备除查看购买合同外,是否获取了相关市场价格的信息进行对比,价格是否公允,请详细说明相关核查过程并提供相关证据;(5)结合在建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文件说明主要厂房、设备及其他主要配件的构成情况;(6)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减值测算的过程和计算方法,说明减值准确计提是否充分,已经计提减值的固定资产后续处置的情况,是否存在异常现象;(7)说明未计提减值准备的闲置固定资产的后续处置情况;(8)补充说明将部分房屋建筑物进行抵押贷款的具体情况和原因,是否涉及重大权属瑕疵;(9)说明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租赁条款、融资租赁租入资产的原因、未确认融资费用的计量及会计处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4,908.72万元、6,316.59万元、6,158.69万元及6,080.31万元,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软件和专有技术。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无形资产摊销政策,说明其合理性和充分性,是否存在应摊销未计提情况、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准备未足额计提的情况;(2)补充说明所有无形资产的获取方式、入账成本、后续核算、实际使用情况;(3)补充说明无形资产转让方情况,是否系发行人关联方,转让价格是否公允。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长期待摊费用账面价值分别为525.60万元、450.66万元、222.51万元及123.95万元,为厂房、办公楼等的装修费。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长期待摊费用形成的依据、具体内容、账龄及摊销情况,摊销政策是否谨慎;(2)补充说明长期待摊费用的归集是否包含与该项目无关的支出、是否存在费用支出资本化的情形,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5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递延所得税资产分别为543.04万元、759.43万元、782.75万元及909.42万元,主要为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等。2018年6月末,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为3.90万元。请发行人:(1)详细说明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的计算过程;(2)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的情况,内部交易定价的方式;(3)说明可弥补亏损影响数、负债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4)说明报告期内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分别列示的原因和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短期借款金额分别为20,500.00万元、17,292.00万元、12,150.00万元及14,175.36万元,2016年12月31日,长期借款金额为1,800.00万元。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银行借款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起止日期、金额、用途、资金流向、还款日期及是否存在逾期、还款来源,发行人是否持续面临流动资金周转紧张的风险。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6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票据账面价值分别为2,257.24万元、1,870.05万元、2,669.67万元及2,856.16万元,应付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6,535.15万元、6,896.05万元、8,138.93万元及8,831.47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对外采购的主要内容、采购对象、付款政策等,补充说明公司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款项波动的原因,是否与营业成本、存货等科目变动相匹配。(2)披露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与主要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款项的对象之间的匹配性,是否存在异常的供应商或其他单位;如存在,请披露其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结构等;(3)说明应付票据、应付账款账龄1年以上未付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6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预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1,628.88万元、3,474.57万元、6,752.97万元及7,876.00万元,均为预收货款。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各报告期预收账款的期初额、发生额、结转额、期末余额,前五名预收账款方,预收账款规模与合同签订数量、金额、业务执行进度的匹配关系,是否存在提前结转预收款确认收入的情形;(2)补充说明预收账款的期后确认收入情况,确认时点是否谨慎。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6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职工薪酬账面余额分别为1,159.58万元、1,182.86万元、1,763.54万元及1,474.37万元。请发行人:(1)分析并披露员工薪酬政策和上市前后高管薪酬安排、薪酬委员会对工资奖金的规定,各级别、各岗位员工的薪酬水平及增长情况,并与行业水平、当地平均水平的比较情况;(2)说明报告期内各年度的人工成本总额,与相关资产、成本、费用项目之间的关系,人工成本、各类员工人数、销量、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等项目在报告期内变化的合理性,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薪酬占比波动原因,说明应付职工薪酬波动的原因,是否存在长期挂账的情形;(3)补充说明职工福利费的计提和支付情况,会计处理是否恰当;(4)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现金支付工资或者账外支付员工薪酬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6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交税费分别为311.40万元、554.68万元、599.38万元及883.22万元,主要为应交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应交税金-增值税的变动情况,包括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当期应缴增值税和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和出口退税的金额;(2)说明进项税额与原材料采购、固定资产购置金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与销售收入之间的勾稽关系;说明报告期内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及其相关退税的列报情况;(3)详细说明利润总额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涉及的主要纳税调整事项;说明当期所得税费用的计算过程、主要纳税调整项目;说明当期所得税费用与纳税申报表中应纳税额之间的差异,解释差异的原因;(4)提供报告期内各年度母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表主表、各期末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各期最后一个月增值税申报表主表及开票明细,对申报表与申报报表之间的差异进行解释。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64、招股说明书披露,2018年6月末,发行人应付股利为996.26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利润分配事项是否实施完毕。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核查相关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是否足额缴纳。

6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的其他应付款账面价值分别71.61万元、46.90万元、23.89万元及58.90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其他应付款前五名对手方名称、应付金额及相应的经济事项;(2)核实是否存在发行人股东、上述交易对手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输送利益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分别为721.00万元、491.00万元、809.00万元及0万元,主要为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及递延收益。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各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变动原因,发行人是否按期偿还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6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长期应付款的金额分别为1,855.34万元、932.37万元、0万元及0万元,均为应付融资租赁款。请发行人:(1)融资租赁的形成背景和租赁的具体原因,并披露与融资租赁相关的具体会计处理;(2)租赁的生产设备的具体情况;(3)长期应付款余额变动的原因及与生产的配比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6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递延收益分别为608.00万元、590.25万元、582.50万元及183.45万元,全部为政府补助。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政府补助资金的会计核算政策,各项政府补助内容、确认依据、到账时间,计入当期收益或递延收益的划分依据及相应金额;(2)说明递延收益中的政府补助认定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依据、原值、摊销办法、期限及其确定依据、摊销的具体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应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补助划分为收益相关的补助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69、招股说明书披露,母公司报表存在预计负债而合并报表不存在预计负债。请发行人结合具体合同条款以及实际经营情况补充披露:(1)合同中与主要客户约定的关于退换货及索赔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发生的退换货及索赔的具体情况,包括涉及的客户、金额、原因、发出及退换时间等;(2)未计提预计负债是否审慎、合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0、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的整体情况,包括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劳务派遣单位资质及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缴费情况、劳务派遣员工费用等;(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员工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应缴纳人数、实际缴纳人数、实际计提金额、缴纳金额,并说明截止报告期末尚未为全部适龄全日制员工缴纳城镇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合理性;是否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外收入金额分别为82.39万元、76.22万元、130.31万元和97.92万元,主要为合并对价小于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金额和其他。请发行人:(1)合并对价小于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金额的具体情况及相应会计处理;(2)补充说明其他款项的具体情况和变动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外支出分别为2.37万元、0.68万元、83.05万元和8.66万元,主要系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和赔偿支出等。请发行人:(1)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的具体情况,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和相关资产减值计提情况;(2)补充说明赔偿支出的具体情况和其他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73、关于现金流量表。请发行人:(1)说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原材料及劳务采购金额、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款项等报表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2)说明收到的税费返还和支付的各项税费的具体构成、形成原因,与营业收入规模及结构变动的匹配情况;(3)说明支付给职工的现金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流量与应付职工薪酬、期间费用和成本的勾稽关系和归集情况,说明变动原因及合理性;(4)披露收到、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的明细情况及变动原因;(5)披露报告期内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和投资支付的现金的明细情况,购建、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现金流量形成具体资产的情况,以及与相关科目的勾稽情况;(6)披露收到、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的明细情况及变动原因;(7)分析说明各报告期大额现金流量变动项目的内容、发生额,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相符,是否与相关科目的会计核算勾稽。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74、请发行人说明对原始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调整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财务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补充分析变动的原因相关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四、其他问题

76、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77、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78、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79、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