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锐新昌轻合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828】【锐新科技】【2018-08-1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天津锐新昌轻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1)补充说明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增资或股权转让定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价款支付情况、是否缴清相关税费;(2)补充说明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信息和基本情况,发行人直接和间接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利益输送安排,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与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有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3)补充说明机构投资者的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背景和基本信息,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发行人现有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5)补充说明历次实物出资的明细、存续状况、是否与发行人业务相关、是否经过评估及确定其价值的依据(如果估值与增资额存在差异请说明原因)、是否公允、是否实际转让给发行人,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6)补充说明发行人整体改制时将1,000万元按持股比例分配给股东的具体安排;(7)补充说明股东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

2、招股书披露,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公开转让后,分别采用做市、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交易,在册股东存在一定的变化。请发行人:(1)根据《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证监会审慎监管要求、证监会《关于修订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通知》等,进一步明确发行人股东的股份锁定期限;(2)补充说明历次股权转让是否存在重大异常情形,是否合法合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曾经控制的企业情况,上述转出公司的转出原因,交易受让方情况、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注销的子公司及关联公司的情况,上述公司是否存在因违法违规而注销的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3)补充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参股的投资公司的对外投资情况,是否和发行人经营同类或类似业务的情况,是否与发行人构成竞争。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4、请发行人、保荐机构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客户集中的原因,是否属于行业共有特点;(2)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主要交易内容,包括采购产品、采购价格,采购数量,是否公允定价;(3)第一大客户目前对公司产品总需求量、公司产品占其同类产品采购总额的比例,是否有针对发行人的未来业务发展的框架性计划;(4)结合相关市场前景、竞争对手、合同条款等情况,详细分析公司同第一大客户的可持续性,是否存在替代风险,发行人有何防范和应对措施;(4)请保荐机构说明报告期内新增客户的拓展方式和拓展情况,海外客户的资信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是否对第一大客户存在严重依赖,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并充分提示风险;(5)请核查并说明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发生变化的原因;(6)请保荐机构说明对海外客户的核查方法和过程。

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采用直销的销售模式,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占比分别56.73%、56.35%、54.67%和55.50%,客户集中度较高。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并说明:(1)按电力电子散热器、汽车轻量化与新能源汽车部件、自动化设备与医疗器械精密部件,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的名称、交易数量、金额及占比;(2)对于报告期新增的主要客户,请说明客户的背景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经营规模、交易内容、数量、金额及占比等情况;(3)主要客户目前对公司产品的总需求量、公司产品所占比例、是否有针对发行人的未来业务发展计划;(4)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签订合同的期限,如属于一年一签,详细分析公司同该等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维护客户稳定性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对主要客户是否构成依赖,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揭示。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公司主要客户的核查程序、核查措施、核查比例和核查结果,并发表明确意见。

6、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9.97%、78.74%、80.03%和38.00%,供应商变动较大。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1)按采购种类披露主要供应商的名称、采购方式、采购内容、结算方式、采购金额、采购占比等情况,主要原材料及能源耗用情况与公司产品产销情况是否匹配;(2)前五名供应商变动较大的具体原因,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营业范围、经营规模等情况;(3)发行人生产铝型材的同时采购铝型材的原因,铝棒、型材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是否存在差异,如果差异较大,请说明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就采购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与供应商关联关系方面进行详细核查,说明具体核查程序、核查手段、核查范围(各核查方式涉及的具体金额占比)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7、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将回棒、表面处理及其他因公司自行生产无法实现规模经济的非核心加工环节委托外部厂商负责加工生产。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1)外包加工费定价依据,对于同种产品,不同外协方价格差异是否合理,发行人控制外包加工质量的主要措施,主要外包方的基本情况、发行人对其采购的价格、数量及结算方式;(2)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外包方、外包方是否采取买断式的采购模式,是否存在退换货情况,是否存在除质保问题以外的退换货协议,如有,需披露协议具体内容、执行情况及相应会计处理。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23,690.57万元、24,110.87万元、26,004.98万元和6,552.97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1)主要产品的定价方法和策略,不同产品加工费用定价情况,同种产品、不同客户加工费用定价是否存在差异,如果差异较大,请说明原因;(2)主要产品价格的变动幅度,价格变动趋势和幅度与市场价格变动趋势和幅度是否一致,量化分析产品价格变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3)请补充说明合同(订单)的执行和产品交付是否存在跨期情况,对收入确认的影响,是否存在通过人为调节订单签署时间和执行期间进行跨期收入调节的情况;(4)主营业务收入中其他产品的类别、销售金额,(5)其他业务收入的核算内容,报告期内变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15,194.43万元、14,107.34万元、14,912.70万元和3,782.75万元,主要由直接材料、制造费用、直接人工构成。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1)营业成本增长与营业收入增长的配比关系,以及各类别产品营业成本增长与其营业收入增长率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其原因。(2)请结合生产模式和业务流程,说明并披露产品成本的主要核算方法和核算过程,成本是否按照不同产品清晰归类,产品成本确认与计量的完整性与合规性,产品销售发出与相应营业成本结转、销售收入确认是否配比;(3)主营业务成本是否核算完整,外协加工费是否应纳入主营业务成本核算。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详细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4.96%、37.89%、38.38%和35.29%,不同产品毛利率差异较大。请在招股说明书:(1)请分别从上、下游产业的波动情况,补充分析和披露产品售价、单位成本、产品结构的变动趋势,量化分析对发行人毛利率的影响;(2)请补充分析毛利率计算的合规性,说明计算依据是否充分,各报告期收入确认与相关成本费用归集是否符合配比原则,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各构成项目的划分是否合理;(3)说明同行业可以上市公司的选择依据,量化分析毛利率高于可比上市公司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未来趋势、潜在风险进行分析,核查毛利率计算的准确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1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期间费用占当年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3.58%、13.56%、13.97%和15.27%。请在招股说明书:(1)结合行业经营特征,补充分析并披露主要期间费用项目的变化与生产经营规模变化、销售增长、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是否具有一致性,期间费用率逐年波动的合理性以及能否反应发行人的规模效益,是否存在少计费用的情况;(2)销售费用中运费与生产经营的匹配情况;(3)请结合报告期内的销量、平均工资等情况逐项说明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中各项目的变化是否与发行人的经营状况一致;(4)结合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的具体构成说明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期间费用的完整性、期间费用率的合理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1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设立以来进行了多次股权转让。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说明并披露:(1)每次股权转让的定价方法和依据,转让价格不同的原因,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2)2016年度、2017年1-3月股份支付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3)实际控制人与诺森工贸间多次股权转让的原因,是否存在规避税费等请,诺森工贸注销的原因,该公司设立及注销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3、请发行人按照公司产品类别补充披露公司现有产品目前的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供求情况、目前从事与公司同类产品生产企业的数量及各自的产能和产量、上述产品目前在目标市场的容量及未来增长趋势,公司产品在目标市场的占有率及排名情况,各产品主要竞争对手及其产品销售情况,发行人主要产品与国内外同类型产品的用途、性能、销售单价的比较分析等,说明公司竞争的优劣势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

1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国有股东的基本情况,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国有股东;(2)发行人及其国有股东是否均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国有股转持相关规定,是否已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所涉国有资产事项、国有股转持安排是否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瑕疵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法律障碍发表核查意见。

15、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公司存在与关联方进行资金拆借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说明关联方借款的原因及用途,是否履行了相关程序,是否收取资金占用费及其定价依据。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对上述资金拆借行为的合法性及公司内控制度的完善性及有效性发表意见。

16、请发行人、保荐机构补充披露发行人关联交易是否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必要性、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是否存在对关联方的重大依赖,是否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上述关联交易未来是否仍将持续发生,如持续发生,发行人保障交易公允性的具体措施,以及上述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具体影响,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7、请发行人:(1)说明专利、核心技术的形成过程;目前专利的使用情况;非专利技术的保护措施,未申请专利保护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是否存在对核心技术人员的依赖,是否与其他机构或研发人员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说明专利、核心技术是否涉及相关技术人员在原单位的职务成果,技术人员是否违反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形,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的技术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3)结合国内主要竞争对手的研发情况、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等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核心技术的竞争优势及其先进性;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存在被近年国际、国内市场上其他技术替代、淘汰的风险,如存在,请做重大事项提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8、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生产、研发、经营、销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具备全部生产资质,是否存在不具备相关资质开展生产的情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说明发行人相关资质取得过程的合法合规性;(2)说明发行人拥有资质到期后是否存在续期的实质性法律障碍;(3)发行人所属行业的行业标准是否在可预见未来存在重大调整的情形,如是,发行人能够满足相关标准。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9、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受到的相关行政处罚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2)发行人产品中使用的原材料是否存在相关的环保回收政策;(3)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

2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租赁房产是否取得产权证书,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租赁面积及占比, 上述房屋的所有权瑕疵是否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2)发行人租赁房产是否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及相关情况,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3)租赁厂房产生的收入、利润及其占比情况等,租赁协议的签订情况,部分重要租赁房产租赁期限已到,是否存在无法续租的风险,是否存在租赁违约的风险,对可能出现的搬迁情形的应对措施,量化说明如无法持续租赁该部分物业或租金上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上述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发表意见。(4)补充披露租赁房产的租金情况,租金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2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所受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发表意见请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最近3年的发行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的证明。

2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3、请补充披露(1)公司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2)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完善,安全设施运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公司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补充说明该等事故是否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所受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公司的内控制度是否完善。

24、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式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未缴纳的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办理社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如需补缴,说明并披露需要补缴的金额和措施,分析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2)结合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协议内容,补充披露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说明是否存在纠纷。(3)结合发行人目前劳务派遣员工在全体员工中占比超10%的情况,对发行人当前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制度是否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意见。

2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部分产品需要将回棒、表面处理工序,考虑到环保和所需专业资质许可的要求,公司将此类工序通过外协方式委托外部单位进行加工处理。(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外协加工具体内容、金额及占比情况,外协厂商名称及生产的合法合规性,发行人与外协厂商在产品质量方面的责任划分,外协厂商与发行人股东及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委外加工的相关工序是否有特殊的资质认证要求,是否政策、技术等方面的进入门槛,电镀等环节涉及环境污染,请就发行人有无利用委外加工规避环保核查相关问题发表意见;(3)报告期内发行人外协加工是否影响发行人资产、技术的完整性和业务独立性。

26、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的处罚或处分,是否存在竞业禁止,利益冲突情况予以核查,发表明确意见,并详细说明理由。

27、请补充披露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否即将到期,到期后是否存在重新认定不能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就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否符合相关认定办法的规定发表意见。

28、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在新三板市场的规范运作情况;(2)首发申报文件和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对外发布的文件中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原因。

29、请在第四节“风险因素”中充分、客观、准确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并将公司采取的规避风险的措施以及减少风险的有利因素从该节以及从重大事项提示中删除。

3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所获荣誉、奖项的颁发部门及其性质、是否权威、是否属于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发行人主营业务产品的实际情况披露发行人所处行业及上下游行业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避免误导性陈述;关于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的相关表述是否真实、准确、客观,依据是否充分;引用数据的真实性、数据引用的来源和第三方基本情况,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对于真实性、准确性和客观性存疑的数据和表述,请在招股说明书中删除。

3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合计金额分别为5911.78万元、5148.57万元、6415.19万元和6004.71万元,逐年增长。请在招股说明书分析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的制定情况,包括具体的信用额度、信用账期等,说明应收账款金额与信用政策是否匹配,信用政策是否严格执行及应收账款的逾期情况;(2)请根据具体数据汇总分析并披露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与当期未完成的合同金额、收入确认金额、结算方式、信用账期之间是否存在衔接一致的配比关系,与实际市场需求是否匹配,应收账款确认是否合规;(3)主要应收账款客户与主要销售客户是否匹配,各期应收账款期后各年的回款情况,是否与相关现金流量项目一致;(4)报告期各期应收票据的背书转让、贴现等情况,采用应收票据结算是否符合销售合同的约定,是否存在追索权纠纷及重大风险因素,有关应收票据的内控制度。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分析应收账款变化及坏账准备计提的依据与合理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3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余额分别为4,104.46万元、4,728.35万元、5,185.84万元和5,565.43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1)根据产供销的业务流程进一步说明存货结构的是否合理、存货结构的变动是否与业务发展相匹配、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各存货项目核算的合规性以及在存货的计划、消耗、管理和内控方面的具体措施;(2)补充说明各报告期原材料采购与使用计划、产能与产出、出库量与销售计划的数量平衡关系,在产品、产成品、发出商品的订单支持率情况;(3)说明各期末对各存货项目进行盘点的情况,包括盘点范围、地点、品种、金额、比例等,说明执行盘点的部门与人员、是否存在账实差异及处理结果、如何保证发出商品盘点的完整性以及如何识别确认发出商品的权属情况;(4)结合生产工艺和流程说明原材料、在产品可供使用时间,结合收入确认及运输时间说明发出商品的库龄和金额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以及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期末存货的盘点与监盘情况,与存货有关的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合规,是否与实际业务流程一致,各存货项目减值准备的考虑是否谨慎,并明确发表意见。

3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公司在建工程余额分别为1,058.50万元、660.09万元、179.94万元和1,057.45万元,变动较大。请在招股说明书列表披露在建工程的开工时间及转固时间,是否存在延迟转固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4、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2)补充说明高管薪酬较低的原因,是否存在体外支付薪酬情况,是否存在压低薪酬从而降低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的情况,上市后薪酬福利是否大幅提升。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5、请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36、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37、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38、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9、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四、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