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829】【金丹科技】【2019-10-2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提前10个工作日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申请。如未能按期提交反馈意见,我会将予终止审查。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前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未获我会核准。请发行人:(1)结合前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未获通过的原因,说明相关事项落实或消除情况。(2)说明两次申报材料信息披露内容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原因。(3)说明本次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变更及变更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关于历史沿革。请发行人:(1)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创业板招股书披露准则》)的规定,补充披露发行人整体变更前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情况。(2)说明历史上自然人股东入股、退股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情形,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说明2008年2月多位股东集中进行股权转让的原因、转让价格、受让股份资金来源的合法性。(3)按照《创业板招股书披露准则》相关要求,完整披露实际控制人基本信息,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高管的任职经历、历任职务及任职时间、专业背景;(4)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在2008年3次现金增资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的定价依据,说明2010年8月前后内、外部投资人增资定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公司非自然人股东的股权或出资人结构(直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5)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就相关股权变动及整体变更等事项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受到相关行政处罚。(6)说明解除对赌协议的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相关争议或纠纷,发行人是否还存在其他对赌协议或替代性的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相关要求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关于资产重组。请发行人:(1)说明郸城金丹基本情况、简要历史沿革、主营业务;(2)说明张鹏等26人设立河南金丹的背景、股权结构以及各股东出资方式,河南金丹分两次收购郸城金丹经营资产后又转让给发行人相关安排的原因,未将河南金丹作为上市主体的原因;(3)补充披露河南金丹收购郸城金丹涉及的国有资产变动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法律瑕疵及相关影响,相关人员安置情况,是否存在纠纷,说明河南省国资委是否为确认上述收购合法合规性的有权部门;(4)说明郸城金丹、河南金丹注销的原因,注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资产、债务处置及职工安置情况,是否存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关于“三类股东”。保荐工作报告显示,公司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三类股东”6名。请发行人:(1)说明“三类股东”的形成过程,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要求对“三类股东”进行信息披露。(2)说明目前与“三类股东”协商股份回购、转让等方案的具体内容和进展,涉及股权转让的,说明股权受让方、转让价格、定价依据、股份过户时间等;对于尚未协商一致的相关股东,说明后续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股权变动、是否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情形。(3)说明发行人全部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要求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关于新三板挂牌事项。请发行人:(1)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要求,说明并披露在挂牌过程中,以及挂牌期间在信息披露、股权交易、决策程序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受到处罚的情形;补充披露摘牌程序的办理进展及合法合规性;说明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的股东中是否包含被认定为不适格股东。(2)补充披露是否就挂牌期间股东超过200人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备案程序。(3)说明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的所有公开披露信息是否与本次申报文件和披露信息一致,存在差异的,逐项列示差异情况并说明具体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关于子公司。请发行人:(1)说明子公司欧洲金丹的设立、运营是否符合注册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对境外公司的管控模式,相关外汇流转及使用的合法合规性,境外子公司少数股东基本情况。(2)补充披露金丹生物新材料的少数股东南京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的出资产权转移手续办理进展,若尚未办理完毕,披露未办理原因、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说明各方股东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及定价依据。(3)说明金丹环保新材料主营产品石膏粉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是否属于“一种业务”;说明发行人与其他自然人合资设立该公司的背景和原因。(4)说明金丹置业2015年设立而2016年对外转让的原因和合理性、转让是否真实、有效,金丹置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纠纷,相关债务和员工处置是否合法合规;说明报告期内金丹置业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5)说明持有中原银行股份的交易背景、交易原因、交易对方、交易方式、持股比例、定价公允性、资金来源及价款支付情况,并完整披露参股公司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7、关于社保。请发行人说明部分员工由其原单位代为缴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要求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8、关于劳务派遣。请发行人:(1)说明劳务派遣公司周口市汇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经营合法合规性,是否具备必要的专业资质,是否遵循国家环保、税务、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2)说明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分布、涉及的具体工作内容。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9、关于行业地位。(1)发行人目前未生产聚乳酸,请说明招股说明书中“全球乳酸及聚乳酸市场上,产能超过10万吨的企业共有三家:分别为荷兰科碧恩-普拉克(Corbion-Purac)公司、美国NatureWorks公司及金丹科技”以及“行业概况”、“影响行业发展的因素”部分内容的相关披露是否客观、准确,请结合公司报告期内主营业务和产品情况客观、准确披露公司行业地位、市场份额等情况。(2)目前发行人产品在美国市场份额较小,请说明在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中关于“公司产品在美国市场上面临普拉克较为强烈的竞争,目前公司产品在美国的市场份额尚不足3%……”的披露是否客观、准确,补充披露在美国市场份额的计算依据。(3)请发行人将聚乳酸生产企业作为竞争对手进行披露是否客观、准确,是否符合公司产品在各市场的竞争态势,并相应完善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部分“竞争风险”部分披露内容。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关于销售模式。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与主要客户的销售模式、协议签订方式、客户稳定性,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并提供相关销售合同;补充披露按产品应用领域划分的报告期内销售收入构成。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关于采购模式。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玉米的主要来源、向农户采购的模式、运输方式、地域分布、是否在运输半径等情况,说明近几年我国玉米产量、国家收购、储存玉米的政策、机制。(2)补充披露各期玉米采购主要供应商名称、所在区域、采购数量、采购金额及比重、均价波动情况及其影响因素、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与发行人合作历史、是否具备从事相关业务资质,是否存在同行业供应商、贸易商(如有,说明采购的来源、单价及定价公允性),说明报告期各期对玉米供应商及向各供应商采购金额变动较大的原因,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之间交易是否具有持续性,是否存在重大依赖,相关供应商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补充披露我国玉米进口配额管制政策对发行人是否产生影响,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进口采购玉米,是否受到近期经贸摩擦的影响。(4)说明是否健全玉米品质管控的机制,报告期内是否曾经发生玉米品质不合格情形,具体说明公司客户售后服务的具体内容。(5)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要产品成本构成中“其他材料”的具体内容、金额及占比情况,主要原材料采购金额波动原因(如玉米淀粉),按照主要原材料种类分类说明主要供应商情况、采购金额及占比、交易合作历史、定价依据。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法律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12、关于经贸摩擦风险。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对美国的销售收入及占比、主要客户及交易金额、产品构成,主要产品是否已经或可能被列入加征关税清单,量化分析中美经贸摩擦是否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是否已制定应对措施、相关措施是否有效,并相应完善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部分相关披露内容。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3、关于安全生产和环保。请发行人:(1)说明业务各环节对危险化学品的存储、运输、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报告期内是否始终具备相关资质、是否已履行相关审批、备案程序,是否存在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罚的情况。(2)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是否已发布或实际执行环保限产等产业政策,如有,说明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是否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4、关于主要资产权属。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子公司金丹环保新材料已建成部分厂房、设施未取得产权证的具体情况、办理进度、未办理完毕的原因,是否存在不能办理的实质障碍。(2)说明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租赁房屋是否履行相关备案手续、相关租赁资产权属是否完整、对发行人的重要程度、是否能够确保发行人长期使用。(3)说明相关房产、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具体情况,包括抵押资产对应的债权金额、融资成本、还款期限、融资用途、偿债资金来源和计划安排、办理资产抵押手续合规性等,主要资产受限是否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5、关于业务资质和许可。(1)发行人部分业务资质已到期或有效期不足1年,请补充披露相关资质证书续期办理进展情况,并结合相关续期条件和程序规定、相关资质许可对发行人的重要程度,说明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是否持续具备生产经营必备资质,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规经营或者超资质范围经营的情形。(2)请说明受让商标的取得时间、转让方、受让价格等情况,说明1年内到期的注册商标是否能够续期、是否符合续展注册的条件。(3)请补充披露发行人相关境外资质的具体用途,删除招股书中部分非经营性资质的披露。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6、关于税收优惠和政府补贴。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府补贴等政策是否具有合法依据,是否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2)对照优惠政策的相关条件和履行程序规定,说明税收优惠和相关补贴政策是否具有持续性,税收优惠到期后能否续期,发行人是否对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存在重大依赖。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7、关于核心技术。请发行人:(1)按照《创业板招股书披露准则》相关规定,补充披露核心技术与已取得的专利及非专利技术的对应关系、在主营业务及产品中的应用、核心技术产品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合作研发的相关单位情况,说明发行人核心技术应用是否存在限制性条件,是否存在相关纠纷,发行人在取得核心技术方面是否对其他方存在依赖。(2)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的合作模式、合作协议主要内容、相关权益分配、成果使用方式、使用期限、费用、保密措施等,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是否有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相关专利、是否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存在关联关系。(3)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和技术”部分补充披露2018年新增专利技术特许权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说明上述专利技术对发行人经营的作用和贡献,涉及相关产品情况及销售收入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情况,该项特许权与发行人正在申请的专利“一种α高强石膏粉生产工艺”的关系。(4)请删除招股书中关于正在申请专利、所获奖项的披露内容。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8、关于关联交易。请发行人:(1)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要求,说明并披露发行人与龙翔助剂持续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说明报告期内对龙翔助剂应收款项的账期、回款情况。(2)说明实际控制人的亲属参股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背景、成立时间、注册资本、简要股权沿革、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情况、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要求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9、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变动4人、监事变动3人。请说明相关董事、监事离任原因、离任后是否在发行人处任其他职务,是否属于核心人员变化、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的提名人。(2)说明发行人独立董事赵亮任职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3)按照《创业板招股书披露准则》的规定,补充披露董事、监事、高管及其他核心人员的薪酬组成、确定依据、所履行的程序及最近三年薪酬总额占各期利润总额的比重,说明2017年支付给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总额有所下降的原因,员工薪酬水平与同行业、同区域公司的对比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0、关于募投项目。请发行人说明年产1万吨聚乳酸生物降解新材料募投项目是否具有相应的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是否具备规模化生产工艺,结合下游产品的市场容量、竞争形势、市场占有率等,发行人新增产品与境外同行业企业相比是否具有竞争优势,是否具有开发下游市场、消化新增产能的能力及措施。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1、关于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1)2016年9月发行人将子公司金丹置业以860万元对价转让给河南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河南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转让价格定价依据及公允性,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请发行人说明向龙翔助剂销售的具体内容、数量、单价及公允性;说明未来的交易安排及趋势;说明向龙翔助剂的销售金额占其采购金额的比例,说明龙翔助剂最近三年资产、净资产、收入、净利润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向其他客户销售同类产品的公司名称、金额、数量、单价,占对方采购同类产品的比例;结合客户需求及公司规模等情况说明向龙翔助剂销售的原因及合理性;核查发行人与其关联交易是否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交易条件是否显失公平;(3)请发行人以列表形式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支付报酬”中关键管理人员构成及当期薪酬金额,量化分析关键管理人员报酬波动原因;(4)结合公司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及现金流情况,请发行人说明对关联方所提供担保是否存在依赖;(5)请说明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包括上述各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投资的企业,上述自然人关联方或自然人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交易;是否存在关联方担保;说明在报告期是否存在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形;(6)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就发行人披露及说明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核查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含已离职)、主要关联方(含已注销和转让)的银行账户、银行流水,是否存在资金往来,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法向客户端输送经济利益;发行人与关联方是否存在共同的供应商或者客户,或存在共同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报告期发行人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的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请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2、关于营业收入及收入确认问题: (1)发行人营业收入2017年、2018年增长比率分别为11.37%、22.94%,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行业整体需求的变化情况和发行人的市场占有率情况,以及产能利用率、产销率等公司经营数据,量化说明并补充披露主营业务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符合行业趋势;请发行人说明并以表格形式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期初在手订单、本期新增订单、本期执行订单及期末在手订单金额,并请结合新增订单增长幅度、订单执行比率分析主营业务收入增幅是否与新增订单、订单执行比率增幅相一致,如不一致,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在“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数据及主要财务指标”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扣非后归母净利润数值。报告期营业收入涨幅分别为11.37%、22.94%,扣非净利润涨幅为0.46%、111.5%,请说明净利润、扣非净利润与收入增幅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3)请发行人以表格形式将乳酸、乳酸盐、糖化渣三类产品按各自细分产品类别,如优质级乳酸、精制级乳酸、饲料级乳酸钙、食品级乳酸钙、乳酸甲酯、乳酸乙酯等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销售金额、占比、平均销售单价、各类产品的主要客户及客户对相关产品采购的最终用途,并结合在手、新增订单,同行业可比公司销售价格、销售数量,不同产品涉及原材料种类、材料采购价格和市场均价分析说明各类产品收入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4)请发行人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可比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定价原则、销售政策、订单、产品技术含量、行业进入壁垒、行业供需变化及竞争情况说明各类产品销售均价2017年整体下滑、2018年整体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主要竞争对手情况,分析产品毛利率未来出现大幅下降的风险,是否符合行业趋势,是否影响发行人可持续经营能力;(5)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境外销售占比分别为35.77%、36.76%、33.62%,请发行人按不同国家/区域补充披露各类细分产品销售数量、金额、占比、销售单价、毛利率、主要客户、结算货币、结算方式;说明内外销收入变动的原因及报告期不同国家/区域销售收入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内销和外销同类产品的单价、毛利率是否存在差异,如存在,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分析汇率变动对外销收入的影响;(6)根据招股书披露,公司采用直销与经销相结合的销售模式。请发行人按经销、直销客户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各类细分产品境内外销售数量、金额、占比、单价、毛利率、主要客户;说明同类产品单价、毛利率在经销、直销客户中是否存在差异,如存在,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补充说明不同销售模式下,发行人与客户之间就未完成销售任务或撤销时剩余产品的风险承担的具体约定,发行人对客户的折扣政策、返点政策,对应收入确认或收入冲减的时点,不同模式下各环节取得的单据、收入确认的具体标志,收入确认情况与相关合同约定风险和报酬转移条件或行业惯例是否相符;(7)请发行人说明对境内外销售在销售政策、定价策略上是否存在差异,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分析报告期境内外销售业务结构、销售模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8)2018年外销收入占比小幅下滑,请发行人说明目前国际贸易形势对发行人未来外销业务的影响;(9)请发行人列示报告期内各季度收入金额,说明是否存在人为调节收入和利润的情况;(10)根据招股书披露,报告期玉米采购数量增幅分别为2.92%、42.12%,糖化渣产量增幅分别为13.53%、18.56%,糖化渣销售金额增长幅度为8.21%、28.49%,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玉米采购量与糖化渣产量波动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糖化渣收入增长的原因,报告期各期糖化渣产销量、销售单价与玉米的采购量、采购单价、消耗量是否匹配,玉米采购单价与糖化渣销售单价波动是否一致;(11)招股书中披露其他产品销售收入主要为热电厂产生的富余蒸汽、水及子公司生产的石膏粉等销售收入,请发行人结合热电厂生产蒸汽、水的产能、产销率情况,子公司环保新材料石膏生产线投产时间、产能、产销率、石膏粉销售占比情况补充披露其他产品销售收入销售金额、占比、毛利率、主要客户,分析各类产品报告期内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进一步量化说明其他产品销售收入报告期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1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他业务收入销售的具体内容、销售金额、占比、毛利率、主要客户及相应变动原因;(13)请发行人说明各类细分产品采取以销定产与安全库存生产的比例,并结合产品订单、备货情况、生产模式、生产周期及收入确认原则补充披露并量化说明报告期各期同一类别产品产量、产能利用率、产销率及各指标波动的原因、合理性;补充披露构成营业收入的除乳酸、乳酸盐、糖化渣外其他产品报告期各期产能、产量、产能利用率、自用量、销量、产销率及各指标波动的原因、合理性;说明各类产品产能利用率、产销率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如存在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14)根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乳酸、乳酸盐报告期产能利用率平均为82.97%、84.15%,请发行人结合在建工程、募投项目完工投产情况、预计产能、公司所在行业供求情况、市场总容量、发行人市场地位、市场占有率、与主要竞争对手优劣势分析等方面说明公司是否存在提高产能利用率的资金、技术、人员等瓶颈,量化说明发行人是否具有消化在建工程及募投项目新增产品或产能的能力;(1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乳酸、乳酸盐产销率超过100%的原因及合理性,补充披露需要外采乳酸盐的具体情况,采购类型、金额、单价、占比、主要供应商,外采产品与自产产品是否存在重大差异;(16)请发行人结合销售合同相关条款,说明是否存在销售退回或换货的情况,如有请列示报告期内各年的金额及占收入的比例,并说明销售退回的条件及原因;(17)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详细说明对不同销售模式下收入、客户核查的方法及核查的过程,核查数量及占比、核查金额及占比,说明所选取核查方法的可执行性、说明所选取样本量是否充分的依据;说明发行人产品是否实现最终销售,说明核查方法及比例,说明所选取核查方法的可执行性、说明所选取样本量是否充分的依据;核查结果是否存在差异并对差异说明原因;请结合物流运输记录、资金划款凭证、发货验收单据、出口单证与海关数据、最终销售或使用情况等核查依据说明对境外销售收入的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对海关函证情况及差异进行说明;对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实现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23、关于客户:(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内外销前十大客户(合并口径)的销售产品、金额、占营业收入比重、毛利率;报告期各期内外销前十大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合作背景、合作历史、获得订单的方式、定价政策、产品名称、产品种类、销售数量、销售单价、销售金额及占比、毛利及毛利率、信用期限、期末欠款金额、期后还款金额、不能按时还款的原因、是否存在三年以上仍未偿还账款情况、结合报告期各期订单情况说明内外销前十大客户对发行人的采购占其总采购额的比例、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结合上述情况分析发行人是否对大客户存在依赖,未来是否存在影响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形,发行人是否有相应的应对措施,并结合行业状况、主要客户的市场地位以及相关合同条款,详细分析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交易可持续性;(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内外销前十大客户变化的原因,分析同一产品不同客户之间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原因,分析同一客户不同年度内收入、毛利率变动的原因;(3)请结合行业状况、主要客户的市场地位以及相关合同条款,详细分析公司与主要客户交易可持续性;(4)根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主要竞争对手中武藏野化学(中国)有限公司在我国目前拥有1.5万吨的乳酸及其系列产品的生产能力;武汉三江航天固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产品有精制乳酸、精制乳酸、乳酸钠、乳酸钾、缓冲乳酸、乳酸锌、乳酸粉、乳酸亚铁等,年综合生产能力超过2万吨。两家公司均在2018年成为发行人前五大客户,请发行人说明上述两家公司既是公司竞争对手又是公司前五大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产品销售模式中存在经销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是否符合行业惯例;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报告期主要经销商的基本情况、合作历史、获得订单的方式、定价政策、结算方式、产品名称、产品种类、销售数量、销售单价、销售金额及占比、毛利及毛利率、信用期限、期末欠款金额、期后还款情况、结合报告期各期订单情况说明主要经销商对发行人的采购占其总采购额的比例、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说明经销商经销产品的最终流向;说明经销商进销存情况,是否实现最终销售,是否存在经销商渠道压货;经销模式下是否存在返利、退货等约定,如存在,报告期各期发生金额及具体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经销模式下,对于实际销售发生的营销费用是否明确了分担方式;报告期经销商的增减变动情况、经销收入的增减变动情况及原因;直销客户是否存在与经销商最终客户重合的情况,若存在请说明原因并列示不同模式下销售的产品种类、金额、毛利率;对比说明直销、经销两类销售模式中发行人在产品类型、结算方式、收入确认政策、销售价格、数量、毛利及毛利率、信用期限等方面的具体差异、产生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是否符合行业惯例;(6)请发行人说明合同中与主要客户约定的关于换货、退货和索赔的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退货、换货、索赔的具体情况,包括涉及的客户、金额、单价、数量、原因、发出及退换时间等,说明具体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7)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的情况,若有请说明相关收入、采购情况,说明合作模式及必要性,说明销售、采购内容、定价方式、结算方式,价格是否公允。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24、关于供应商:(1)请发行人说明前次申报关于采购问题被否原因及整改情况;(2)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向个人采购的情况,包括人员性质(农户、经纪人等),涉及人员数量及占比;合作历史、从业经历、变动原因及合理性;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采购金额及占比;采购单价、定价原则、变动原因及合理性;向农户及向经纪人采购是否在价格等重要方面存在重大差异;是否均签订长期收购协议;结算方式、开具发票方式、税务处理是否合规;如采购对象是经纪人,请说明其向公司销售行为是否合法合规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利用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项情况;(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各类型支付方式的支付金额及比例、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采购金额;说明现金交易比例及其变动原因及合理性;说明除向个人采购外是否存在其他现金收支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原因、必要性及合理性;现金支付模式、占比及变动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现金采购模式下成本核算的原则及依据,是否存在体外循环或虚构业务情形;请发行人结合现金交易流水及采购入库系列单据说明相关采购业务是否真实发生,现金流入与入库原料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异常分布;现金交易是否具有可验证性;请发行人说明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监高等关联方是否与采用现金支付对象存在资金往来;(5)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对个人采购、减少现金交易比例所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要求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6)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及新增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注册时间、注册资本(实缴)、经营范围、合作历史等;列示各期前十大供应商各年度的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采购单价、采购金额及占比、采购方式、结算方式、付款周期等情况,报告期各期向不同供应商采购相同物料的价格是否存在差异以及差异的原因,新增供应商及单个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变化的原因;说明各期向前十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其销售金额的比例;发行人及关联方是否与主要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发行人主要股东等与主要供应商是否存在异常交易和资金往来;(7)请发行人说明2015年9月成立的河南盈安煤业有限公司2016年成为发行人第二大供应商,2017-2018年成为发行人第一大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公司向其采购的原因、背景,采购的价格是否公允,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25、关于营业成本:(1)请发行人列示报告期各期采购主要原材料种类、数量、金额及占比,说明报告期各类原材料占发行人成本比重及占同期相关产品成本比重的波动原因及合理性,请结合产量、销售收入的变化,说明采购原材料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主要产品原材料采购量与相应产品产出量及收入是否匹配,若不匹配,请详细解释差异的原因;(2)请发行人说明主要原材料采购单价是否公允,结合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采购单价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趋势;(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使用葡萄糖、玉米淀粉为原料替代玉米发酵生产乳酸的原因、相关工艺成熟度、未来生产经营趋势,对采购量、采购金额、主要产品产量、销售金额、成本、利润、产品质量的影响;进一步量化说明报告期葡萄糖、玉米淀粉采购数量、金额、采购单价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产出量及收入相匹配;(4)请发行人结合同区域电、煤炭市场价格说明报告期内能源价格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报告各期原材料、各项能源耗用量与同期产品产量是否匹配及判断依据;(5)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劳务公司的构成及变动情况,劳务公司是否专门或主要为发行人服务,劳务派遣合同的主要内容,劳务派遣人数、具体从事工作、总工资、平均工资,劳务费用定价是否公允、与本公司员工工资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报告期劳务数量及费用变动是否与发行人经营业绩相匹配,是否存在跨期核算情形,劳务派遣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如存在不规范运行情况,说明对发行人财务数据影响,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影响;(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员工专业结构、受教育程度、年龄分布变化情况,并结合报告期内生产人员人数变动(含劳务派遣)、工资政策调整、平均工资的变化说明直接人工变动合理性;说明不同类产品的生产周期、制约产能的关键因素,结合报告期内产量、平均生产人员人数的变动,分析人均产量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7)请发行人说明制造费用的明细及各部分变动具体原因;(8)请发行人结合同区域市场价格和可比公司情况说明租赁的仓库、办公室房产价格是否公允,是否涉及关联方土地房产;(9)请说明公司的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及期限,折旧政策是否合理、谨慎,匡算折旧费用计提是否充分,分配是否合理;(10)请发行人列示各类细分产品的料、工、费金额,结合单位料、工、费变化情况,说明报告期各类产品成本及占主营业务成本比重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逐项分析报告期内不同产品单位成本变动的原因;若因工艺变化导致单位成本变化的,请详细说明工艺变化相关情况,并对变化前后对成本的影响做对比分析;(11)请发行人结合自身的运营模式,说明营业成本的核算及结转方法;说明主营业务成本与采购、存货勾稽关系;说明成本核算的过程和控制的关键环节,并举例说明成本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1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其他业务成本按各类细分产品构成情况,说明核算及结转方法。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26、关于毛利率:(1)请发行人说明前次申报关于糖化渣问题被否原因及整改情况;(2)请发行人以表格形式列示报告期内各类细分产品收入金额、占营业收入比重、毛利、销量、平均销售单价、平均销售成本、毛利率,结合市场公开数据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发行人各产品销售均价和单位成本的变动是否符合市场趋势;(3)根据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各种原材料及能源采购单价平均涨幅10.64%、4.84%,乳酸、乳酸盐、糖化渣三类产品销售单价平均涨幅-2.93%、12.01%,毛利率平均涨幅-2.67%、3.28%,请发行人结合销售均价、单位成本变动情况进一步量化说明各类细分产品毛利率变动的原因,结合糖化渣生产的工艺过程、产出比,说明糖化渣毛利率自前次申报后报告期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未来的趋势,是否符合行业情况;(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定价政策调整依据,2017年乳酸、乳酸盐、糖化渣三类产品价格整体下调、2018年价格整体上调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同行业公司可比情况说明是否符合行业趋势;(5)请结合发行人所在行业总体情况、发行人细分市场具体情况、发行人主营业务和产品构成、发行人生产、采购、销售模式说明招股书选取的可比公司与发行人是否具有可比性,以上公司的财务数据是否具有参考性;详细披露报告期各期与可比公司在毛利率、期间费用率、营业利润率、净利润率等盈利能力指标上的比较情况和差异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方法、过程、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27、关于期间费用:(1)请发行人说明销售费用中运输费的构成,列示报告期内主要服务商的名称及金额、收费标准,说明报告期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报告期收入规模、销量、发货数量及销售区域相匹配;说明发行人销售模式、运输费用承担方式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是否符合行业惯例;请发行人说明销售政策及售后服务政策,补充说明销售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宣传费的业务性质、费用构成、主要服务商的名称及金额、收费标准,说明报告期波动的原因;(2)请发行人结合销售政策、报告期内销售人员、管理及行政人员、财务人员人数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补充说明不同类别员工平均工资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并结合上述分析说明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差旅费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发行人的工资水平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和当地工资水平的差异;(3)请发行人结合项目性质和产销经营情况说明管理费用中修理费、业务招待费、折旧与摊销、办公费、低值易耗品及其他报告期内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各期中介机构费的明细及中介的名称,说明变动的原因;(4)详细说明并披露研发费的明细内容、计算口径、核算方法、会计处理、及其所对应的研发项目、研发成果情况;进一步说明研发费用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研发投入和计入管理费用的研发费用的主要差异,如何合理划分研究与开发阶段,是否存在开发支出资本化的情况;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本化支出资本化的时点和金额是否准确;(5)请发行人列示报告期内各年度贷款明细,包括放款方名称、借款时间、借款期限、利率,并对借款利息进行匡算;说明是否与现金流量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披露的信息一致;说明是否存在借款利息资本化,若存在请列示计算过程;请发行人说明利息收入是否存在理财收益,是否计入非经常性损益;请发行人说明对外汇风险的应对措施,报告期内是否有使用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况,如有,请详细披露,定量说明汇兑损益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8、关于应收账款:(1)请列示内销/外销、直销/经销各前十大应收客户(合并范围内)的名称、当期收入金额、期末应收余额、账龄、占比、是否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时间、超期未回款的原因,并结合重点客户进行重点分析;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内销/外销、直销/经销前十大应收账款客户与前十大销售客户是否匹配、是否有新增客户;(2)请发行人按照内销/外销、直销/经销等不同客户类型补充说明销售结算模式及各类客户的信用政策、退货政策,说明相关政策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以及是否得到严格执行,是否利用放宽信用政策来维持业务,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分析说明相关政策差异的原因和对销售业务及销售回款的影响;(3)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季度应收账款余额及占当期营业收入比重,重点说明报告期各期第四季度回款情况,并结合收入确认具体依据说明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情形;(4)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金额至反馈意见回复日的回款金额及比例;并分析应收账款逾期金额和逾期未收回的原因;是否存在回款障碍;(5)发行人1年以内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2%,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具体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的谨慎性;(5)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是否存在为应收账款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的情况,如存在,请补充披露投保占比、投保费用列支、投保期限、投保赔付、会计处理方式等,如不存在,进一步解释未投保的原因及未来应对客户违约的具体措施;(6)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各期末的发函比例、回函比例、回函金额占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函证是否存在差异及处理意见;(7)说明是否存在应收账款与应收票据之间转换的行为,如有请列明详细情况,应收账款转为应收票据的,其账龄应按照初次确认应收账款的时点计算并计提坏账准备。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29、关于存货:(1)请发行人说明所有类型库房的面积、实际使用面积、日常存货存放地、管理流程;并补充披露海外租赁仓库地点、租赁对手方、合作历史、租赁面积、租赁期限、租金是否公允,是否有续约风险,如有,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结合合同约定说明对海外仓库的管理办法及报告期执行情况,对货物毁损、灭失的约定和具体会计处理方式,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是否符合行业惯例;(2)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各期采购生产周期、供货周期、产销模式、产销比、期末在手订单情况说明存货各项构成比例是否合理,存货结构的变动是否合理,各项存货报告期各期波动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3)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在产品、产成品是否均有合同(订单)支持、客户构成、期后发出、结算及实现收入的情况;(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存货结构中没有发出商品的原因及合理性,对已发出尚未结转成本存货的会计处理方式及科目归集方式,说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5)请发行人列示期末存货的库龄及对应的存货减值准备金额,说明存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列示截至反馈意见回复日期末存货结转金额及比例,说明报告期内存货减值准备、存货报废的变动情况及相关勾稽关系;(6)请说明存货盘点情况,包括盘点时间、地点、人员、范围、各类存货盘点方法、程序、盘点比例、账实相符的情况、盘点结果,是否存在盘点差异及产生原因、处理措施;请会计师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在产品、异地存放存货、海外租赁仓库存货实施的监盘程序、监盘比例、是否存在差异及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30、关于股份支付:请发行人结合历次股权变动情况逐项说明是否涉及股份支付,说明确定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认方法及相关计算过程,说明股份支付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结合历次股权变动情况、股份改制、分红过程是否按照税法要求履行了相关纳税义务,并对纳税情况进行详细说明。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就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31、招股书第六节(第172页)披露的“核心技术人员张鹏、于培星、王然明、崔耀军、蒋栋梁、张国宣等”与第八节(第207页)披露的核心技术人员“张鹏、于培星、王然明、蒋栋梁”的范围存在差异。请发行人说明认定核心技术人员范围的依据和理由,报告期内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发生变动、是否对发行人产生影响,并完整披露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2、招股书第七节(第193页)披露发行人关联方广州廷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董事何宇飞任董事的企业,但第八节(第204页、第213页)披露何宇飞在广州廷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任监事、兼职单位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请发行人进一步核实何宇飞兼职情况并更正相关信息披露内容。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3、货币资金、应收票据:(1)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各期境外款项构成、性质;说明银行存款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业务规模变动、收支款项政策变化是否匹配;说明发行人对闲置货币资金的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期初余额、本期收到金额、本期兑付金额、期末余额;(3)说明报告期内应收票据的背书、贴现、质押具体情况,与现金流量表、财务费用科目的勾稽关系,各期末应收票据具体情况,说明应收票据贴现、背书是否附可追索权,具体的会计处理方式及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4)说明截至反馈意见回复日期应收票据的期后收款情况,是否存在因到期无法收回而转为应收账款的情形;(5)说明报告期应收票据出票方是否属于与发行人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往来、是否存在使用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进行融资情形。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4、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预付账款前五大供应商名称、预付金额、占比、账龄、具体采购内容,结合公司采购政策及合同条款说明预付账款报告期波动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是否符合行业惯例;请发行人结合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并补充披露2017年预付账款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其他应收款前五大客户名称、其他应收款余额、占比、账龄、款项性质及内容,并说明报告期其他应收款逐年递增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2018年其他应收款账龄1-2年的款项性质及内容。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5、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行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系所持有的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53.93万股股份。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投资的原因及未来是否有进一步收购的计划,交易对手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安排,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定价依据、价格是否公允,资金来源、付款方式及相关价款是否支付完成,说明减值准备的计算过程,说明被投资企业最近一期的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说明投资中原银行的初始计量及后续计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6、关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1)请发行人列示期末固定资产中房屋及建筑物明细,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证编号、所有权人、发证日期、位置、面积、具体用途(办公、租赁、生产、仓库)、他项权利、购入原值、摊销年限、累计折旧、净值等;列示生产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及其他明细,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购入时间、供应方名称、购入原值、摊销年限、累计折旧、净值、成新率;说明报告期内产能的计算方法,并说明与固定资产规模、相关机器设备原值变动、生产人员规模的匹配关系;说明各期末固定资产闲置情况、未办妥产权证书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减值风险;请会计师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固定资产的监盘程序、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是否存在虚构资产的情况、是否存在减值风险;(2)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在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造方式、开工与竣工时间、实际工期及与计划工期的差异、预算金额、实际金额及其变动情况、工程进度、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的具体时点、金额、累计及当期利息资本化的情况、资金来源、与募投项目之间的关系、项目建设完成后相关产能的消化计划及执行情况;说明在建工程的预算支出的构成及其合理性,预算支出与实际支出的差异及其原因,当期结转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项目预算支出与实际支出比较情况;期末是否对在建工程实施盘点,工程进度与形象进度是否相符,是否存在减值情况;是否存在提前或推迟结转固定资产的情形;是否存在混入与在建工程无关的其他支出的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利息资本化的情形,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结合在建工程续存、新增以及转固的勾稽变化等情况说明在建工程成本归集是否准确、完整;说明在建工程计价是否公允、是否与市场价格相符;(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项土地使用权、专利技术特许权的具体情况,包括位置、面积、用地性质、取得方式、取得价款、与生产经营之间的关系、原值、摊销期限及确定依据、当期及累计摊销金额、摊余金额、剩余摊销期,各期摊销费用的计算过程及列报情况;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2018年无形资产中其他项具体内容;(4)根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及子公司金丹环保新材料已建成部分厂房、设备的相关不动产权证正在办理中。请发行人说明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房产的账面价值,投入使用的日期、摊销折旧政策及年限,分析是否能够按时取得产权证书,如不能,说明上述资产是否存在减值,是否足额计提减值准备,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摊销方法是否合理、谨慎;如发行人不能及时取得产权证书而被拆、取消租约等情况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是否影响持续盈利能力。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7、其他非流动资产:根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其他非流动资产主要系预付的工程款、预付的设备款、预付的土地款以及预付的专利技术许可使用费。请发行人说明预付款项对应的具体工程、设备、土地情况及后续结转情况,说明是否存在虚挂或长期挂账的预付款,是否存在应结转资产未及时结转的情形。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8、银行借款:(1)请发行人列示报告期内各类短期、长期借款的明细,包括银行名称、借款金额、借款日期及期限、借款利率、利息支付情况;说明借款资金的具体用途、使用期限,是否存在短债长用的情况;说明短期借款与筹资活动现金流、财务费用等科目的勾稽关系,说明其核算是否准确;说明银行借款的使用是否符合银行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违规使用银行借款的行为;是否存在未入账、未披露的银行借款;与贷款卡信息是否一致,如果存在差异请解释差异原因;(2)发行人流动比率、速冻比率均较低且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水平,资产负债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水平,请发行人结合盈利水平、现金流量状况进一步量化分析公司长、短期偿债能力,说明报告期是否存在延迟支付借款本息的情况,是否存在违约未偿还贷款的情况,是否因未偿还贷款导致抵押物、质押物被处置的情形,说明借款及抵质押合同是否存在履约风险。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9、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其他应付款:(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应付账款前十大供应商名称、采购金额、占比、采购内容、账龄、期末余额的期后结算情况,各期末应付账款的主要供应商中新增供应商的名称、成立时间、采购内容、采购金额、账龄、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往来;报告期内应付账款的发生额和支付情况是否具有采购合同或者订单支持以及最终收款方是否为货物或服务提供方;说明报告期各期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是否存在通过拖欠到期款项占用第三方资金的情况;说明应付账款余额逐年递增、前五大供应商占比逐年降低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预收账款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内容、销售金额,结合主要客户的具体合同条款、款项支付时间、支付比例、生产周期、收入确认时点等说明报告期末预收账款与当期合同金额、收入确认金额的匹配性,说明预收账款对应的主要货物及其期后结转情况,进一步量化说明报告期各期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1年以上预收款项挂账的原因及合理性;(3)请发行人分析并披露员工薪酬政策和上市前后高管薪酬安排、薪酬委员会对工资奖金的规定,各级别、各岗位员工的薪酬水平及增长情况,并与行业水平、当地平均水平的比较情况;说明报告期各年度的人工成本总额,与相关资产、成本和费用项目之间的关系,人工成本、各类员工人数、产量、销量、收入、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等项目在报告期内的勾稽关系、变动的合理性;进一步说明应付职工薪酬波动的原因,是否存在多计少计人工成本在各年度调节利润的情形;(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他应付款中个人欠款明细、形成原因,公司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保证金的构成,对应客户名称、销售产品、销售金额、销售数量、保证金占比,结合公司销售政策、发货政策和收款政策说明糖化渣、煤渣销售收取保证金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0、递延收益、其他收益及营业外收入、资产处置收益:(1)请发行人说明递延收益中的政府补助认定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依据、原值、对应项目及金额、摊销办法、期限及其确定依据、摊销金额及留存金额;说明是否存在应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补助划分为收益相关的补助的情形;说明递延收益报告期各期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各项政府补助的明细情况、收款日期、收款金额、确认当期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金额、补助发放单位、款项来源、补助依据及确认依据;(3)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各期公司各项税收优惠及政府补助对净利润的影响金额、占比、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4)说明出口退税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境外销售规模相匹配,报告期各期退税金额、计算依据、计算过程及会计处理,说明退税是否计入了正确的期间,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5)请发行人结合公司对非流动资产的报废管理办法,补充披露固定资产处置的交易背景、交易原因、交易对方情况、交易方式、定价公允性及款项的支付情况;说明报告期大额固定资产处置损失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并根据公司目前非流动资产状态说明非流动资产报废规划及对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1、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1)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当期期初应交增值税、本期计提、实际缴纳和期末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和出口退税的金额;说明进项税额与原材料采购、固定资产购置金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与销售收入之间的勾稽关系;说明报告期内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及其相关退税的列报情况,并说明与现金流量表中收到的税费返还金额的勾稽关系;(2)请发行人详细说明当期所得税费用的计算过程、主要纳税调整项目,说明报告期支付企业所得税波动的原因;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各期应交企业所得税逐年递减,2018年大幅减至1.89万元的原因;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主要内部交易类型,说明是否存在通过内部交易不公允定价规避税负的情形;(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土地使用税计算过程、报告期波动原因及合理性;(4)请发行人结合上述分析说明各税种与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的各项税费”的勾稽关系;(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算过程和依据;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2018年递延所得税负债具体构成、形成原因、计算过程及后续结转;说明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说明是否存在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暂时性差异。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2、关于现金流量:(1)报告期各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营业收入比值分别为94.96%、94.71%、95.09%;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比值分别为114.81%、221.45%、206.72%。请发行人结合生产经营情况进一步量化分析以上两组比值的合理性,报告期波动的原因,说明报告期各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大幅高于净利润的原因及合理性,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是否存在重大差异;(2)请发行人说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其他会计科目的勾稽表;(3)说明“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单位和个人往来”、“其他”明细情况及波动原因;(4)说明“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与报告期内对外投资事项的对应关系;(5)说明“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与报告期内购买及处置资产的对应关系;(6)说明“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与报告期内借款、还款事项的对应关系;(7)说明“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的明细情况;说明“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的明细情况;(8)说明报告期各类现金流量的各主要构成和大额变动情况是否与实际业务情况相一致,是否与相关会计科目核算项目相勾稽。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3、环保投入:请发行人结合生产流程、工艺,详细披露生产各环节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情况,与生产投入数量、产品产量的一般配比关系,各种废品处理方式、数量、价格变动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环保投入的具体金额及占成本比重,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4、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存在转贷、票据融资、银行借款受托支付、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等情形(如有),包括不限于相关交易形成时间、原因、资金流向和使用用途、利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情况及后果、后续可能影响的承担机制、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核查,就发行人的财务内控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情形并发表明确意见。

45、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回款方与签订合同方不一致的第三方回款情形(如有),包括不限于:(1)各类回款方与签订合同方的关系、各期回款金额及占收入比例;(2)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3)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4)境外销售涉及境外第三方的,其代付行为的商业合理性或合法合规性;(5)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导致的货款归属纠纷;(6)如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约定由其他第三方代购买方付款,该交易安排是否具有合理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其他问题

46、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47、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8、请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工作底稿。

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