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833】【浩洋股份】【2019-05-1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2005年3月,香港华伟电子独立设立浩洋有限。2011年,香港华伟电子将股权转让给蒋伟楷等人。目前,实际控制人蒋伟楷的一致行动人蒋伟权(董事)、蒋伟洪、林苏分别持有发行人15.99%股权。请发行人:(1)说明实际控制人认定理由和原因,是否符合发行监管要求,请实际控制人关联关联股东比照实际控制人出具股份锁定承诺;(2)补充披露香港华伟电子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演变情况,目前存续状况,华伟电子对浩洋有限历次出资来源是否合法,华伟电子存续期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3)补充披露2011年华伟电子转让股权原因,浩洋有限是否涉及补税事项,是否已履行相关纳税义务;(4)补充披露2017年3月,互盈投资增资定价依据,对应的企业估值或PE倍数;(5)补充披露自然人股东是否就整体变更以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涉及的所得税事项履行纳税义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请发行人修改申报材料4-5之P2的文字错误,请在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材料中以法定称谓合规披露外籍自然人、公司的名称。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2、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智构桁架由香港环宇于2012年3月设立。2012年11月,发行人经收购股权、增资,目前发行人持有智构桁架51.25%股权,香港环宇持有48.75%股权。香港环宇部分自然人股东持有发行人主要客户ADJ集团所属公司股份。(1)请发行人说明香港环宇公司相关基本情况,设立智构桁架的原因和背景,该公司设立以来业务变动情况,发行人收购、增资智构桁架股权的原因,交易定价依据是否公允,香港环宇仍持有智构桁架部分股权的原因;(2)请发行人详细列示说明香港环宇自然人股东持有ADJ集团所属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包括持股背景和原因,以及持有股份的简要变动情况,上述人员是否在ADJ集团及其所属公司担任职务。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3、2014年2月,香港浩洋控股通过增资187万欧元取得法国雅顿51%股权,作为交易条件,向法国雅顿提供132万欧元股东借款。2017年1月,香港浩洋以431万欧元收购法国雅顿剩余49%股权,并提供68.4万欧元股东借款。2017年6月,法国雅顿收购德国雅顿16.5%股权。根据披露,法国雅顿2017年亏损,2018年上半年盈利1079万元。法国雅顿股东ICD集团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股东。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2014年2月、2017年1月香港浩洋获得法国雅顿股权的交易定价依据是否公允合理,香港浩洋向法国雅顿提供股东借款的期限、利率等主要条款,利率确定依据,香港浩洋设立及对外投资、借款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2)说明ICD集团放弃对法国雅顿控股权的原因,上述交易条件达成背景,分析该等交易及相关交易条件对于发行人向ICD集团的产品销售是否产生影响;(3)补充披露2017年6月法国雅顿收购德国雅顿部分股权的原因及定价依据,说明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4)补充披露法国雅顿、德国雅顿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演变情况,简要披露德国雅顿、法国雅顿成立以来的股权变动情况,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说明法国雅顿2017年及2018年1-6月经营业绩大幅波动的原因,法国雅顿营业收入、经营业绩在发行人体系内的相应占比。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蒋伟楷2000年12月至2004年6月任职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金海灯光音响器材厂总经理,2003年6月至2010年11月任职广州市番禺市桥沙头金洋灯光音响器材厂总经理。发行人董事、实际控制人弟弟蒋伟权同期分别担任上述工厂的厂长。请发行人:(1)说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金海灯光音响器材厂、广州市番禺区桥沙头金洋灯光音响器材厂的相关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企业性质、主营业务,发行人在人员、业务、资产、技术等方面与上述2厂之间的关系,发行人是否存在业务、资产等来源于集体企业的情形,如是,是否履行合法必要的程序,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蒋伟楷、蒋伟权二人在金海灯光音响器材厂、金洋灯光音响器材厂历任职务情况,以及各自负责业务的情况;(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原因,利率确定依据,具体说明各笔资金往来的期限、原因及用途;(3)说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向发行人转让的商标、美术作品著作权的来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仍拥有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资产。请实际控制人关联股东比照实际控制人出具股份锁定承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5、报告期内,发行人海外销售收入占比为71.94%、69.27%、78.23%和80.81%。发行人主要采用ODM模式。请发行人:(1)明确披露发行人产品是否属于关税加征范围产品,并分析披露中美贸易摩擦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直销和经销收入的构成情况,区分直销、经销以及ODM和OBM产品,分类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情况,交易合作历史,具体销售内容、交易定价原则,注明经销商销售情况,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与主要客户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情形;(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履行招投标程序销售收入的金额,是否存在应当履行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的情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相关交易是否存在被撤销或判定无效的情形;(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存在个人卡交易情形,个人卡交易原因,具体交易金额、涉及交易账户数量,是否涉及税收补缴事项,是否受到相关行政处罚;(5)删除招股说明书中有关荣誉的披露,说明招股说明书关于P118和P122关于产品销售有关认证的披露内容是否存在前后矛盾情形,相关产品资质认证是否构成发行人核心竞争优势。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法律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6、2011年,飞利浦集团授权法国雅顿使用期专利。2018年5月,法国雅顿与飞利浦集团签署补充协议,约定自2017年10月1日开始至2020年12月30日期间,对原专利授权费进行调减。2017年11月20日,ETC以及自然人理查德授权法国雅顿使用Ayrton品牌的授权产品。请发行人:(1)提供与飞利浦集团、ETC及自然人理查德签署的专利授权合同,进一步补充披露专利授权协议主要条款,包括期限、费率、限制性条件、授权方式和范围等,说明专利授权人的相关基本情况;(2)补充披露法国雅顿获授权使用的上述专利或产品的情况,报告期内实现销售情况,是否涉及法国雅顿核心技术和产品,报告期内约定的使用费率及支付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向飞利浦销售的产品内容与上述授权专利是否相关;(3)补充披露海外专利的具体性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专利纠纷、诉讼等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7、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情况,包括交易合作历史、具体交易内容、交易价格变动趋势,分析说明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动原因,采购价格变动情况与趋势是否与市场价格一致,采购价格是否公允;(2)按照主要原材料分类说明主要供应商的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交易合作历史等;(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委托加工定价是否公允,未来是否仍然进行委托加工,说明主要外协厂商情况,报告期内委托加工金额占其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4)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与主要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8、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部分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取得政府补助及税收优惠金额及占同期净利润的比重,报告期内发行人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合法合规,分析说明退税政策变动对发行人盈利能力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9、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员工“五险一金”的缴纳基数、应缴未缴的金额,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劳务用工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相关行政处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0、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未决诉讼进展情况,以及对发行人及法国雅顿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1、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存在转贷、票据融资、银行借款受托支付、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等情形(如有),包括不限于相关交易形成时间、原因、资金流向和使用用途、利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情况及后果、后续可能影响的承担机制、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就发行人的财务内控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情形明确发表意见。

12、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现金交易情况(如有),包括不限于(1)现金交易金额及比例;(2)现金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是否与发行人业务情况或行业惯例相符,与同行业或类似公司的比较情况;(3)现金交易的客户或供应商的情况,是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4)相关收入确认及成本核算的原则与依据,是否存在体外循环或虚构业务情形;(5)现金交易流水的发生与相关业务发生是否真实一致,是否存在异常分布;(6)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监高等关联方是否与客户或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发行人现金交易可验证性及相关内控有效性的核查方法、过程与证据,对发行人报告期现金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必要性明确发表意见。

13、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回款方与签订合同方不一致的第三方回款情形(如有),包括不限于:(1)各类回款方与签订合同方的关系、各期回款金额及占收入比例;(2)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3)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4)境外销售涉及境外第三方的,其代付行为的商业合理性或合法合规性;(5)如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约定由其他第三方代购买方付款,该交易安排是否具有合理原因。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4、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所处行业尚无完全具有可比性的公众公司,但是选择的可比公司之一大丰实业(603081)为上市公司。请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检查是否存在错误;若是,请及时更正错误,并认真审阅招股说明书全文,查找并修正其他错误。

15、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存在国外的诉讼事项。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以上事项是否涉及或有事项,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收购沃耀电子少数股权的原因、必要性、审议程序、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公允性、购买日及其确定依据、对应的会计处理;补充说明沃耀电子的主营业务、业务规模和财务状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17、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显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香港浩洋控股2014年2月以1,873,409.01欧元增资入股控制法国雅顿,以获取法国雅顿51%的控股股权;作为交易条件,香港浩洋控股并向法国雅顿提供1,326,000欧元的股东借款,该笔借款将用于法国雅顿偿还向ICD的股东借款。2017年1月发行人以不超过4,313,000欧元的对价,向ICD、YVAN PÉARD及JÉRÔME BRÉHARD收购法国雅顿剩余49%的股权,作为交易条件,香港浩洋控股并向法国雅顿提供686,411欧元用于法国雅顿向ICD清偿股东借款。发行人两次收购法国雅顿公股权均未进行评估,收购价格远高于法国雅顿账面净资产,且两次收购价格差异较大。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收购法国雅顿的原因和必要性,标的的选择及谈判过程;(2)补充披露两次均未进行评估的原因和合规性,收购定价依据和合理性,是否公允,收购时法国雅顿的相关财务数据;(3)两次收购是否涉及业绩对赌,如有,请补充提供相关合同,并披露对赌条款及业绩对赌完成情况;(4)补充说明两次收购是否构成一揽子交易,对应相关会计处理情况(含购买日的确定、购买日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确定过程和商誉的初始确认)以及申报期内各年末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的详细过程(包括资产组的划分及认定情况及依据、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计算过程、涉及现金流量的说明预计过程及依据);(5)说明收购后标的的运营情况、主要财务数据,并结合法国雅顿2017年亏损的情况说明是否达到收购预期、是否存在调节利润的情况;(6)收购标的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收购后对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是否对标的形成实质性控制;(7)补充披露两次收购中,香港浩洋控股向法国雅顿提供借款的原因,相关借款是否属于收购对价,是否支付利息,借款的归还情况以及相应的会计处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逐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8、招股说明书披露,2017年6月,法国雅顿收购德国雅顿16.5%的股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收购德国雅顿部分股权的原因和定价依据;(2)补充披露德国雅顿收购前后的主要财务数据、运营情况,说明收购股权是否达到预期收益,补充披露交易对应的会计处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逐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9、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境外销售模式的物流、资金流的具体流程,不同境外销售模式下海关、税务等手续上的差异,定价机制、收入确认的差异;并结合境外子公司的业绩变动情况,进一步说明并披露内部定价的公允性,是否存在转移定价安排,税务上是否存在合规风险。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同时发表核查意见。

20、招股说明书披露,飞利浦集团授权法国雅顿使用其专利,并约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期间,对原专利授权费进行调减。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专利授权费的合同约定情况,并说明报告期内对飞利浦公司实现的销售情况,对应的约定的使用费率及支付结算情况,具体产品内容及金额、占比;(2)补充披露对应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同时发表核查意见。

21、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显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智构桁架少数股东环宇国际桁架的关联公司ADJ报告期内为发行人第一大客户,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智构桁架向ADJ销售金额分别为9,615.42万元、11,185.43万元、16,877.74万元和10,169.33万元,同时,发行人与ADJ存在少量采购。法国雅顿原控股股东ICD为法国雅顿销售客户与供应商,报告期内,法国雅顿向ICD公司销售产品金额分别为2,699.88万元、2,231.39万元、1,061.58万元和1,835.71万元,采购金额分别为556.78万元、624.85万元、688.12万元和115.75万元,ICD公司成为发行人为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发行人和ICD、ADJ之间的具体关系,是否有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属于实质上的关联方,未作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是否符合相关要求;(2)补充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ICD、ADJ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同业竞争关系、其他利益安排;(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与ICD、ADJ交易内容、金额,交易金额变动的原因和合理性,定价机制及交易定价的公允性,与其他客户的毛利率水平的对比。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与ICD、ADJ及其他相关联方之间关联采购、销售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2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4.27亿元、5.02亿元、5.52亿元和3.20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6,342.04万元、8,585.29万元、5,210.15万元和5,303.89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下游行业的市场规模、变动趋势及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等因素,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上升的原因和合理性,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和合理性;(2)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情况,说明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行业惯例;(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舞台娱乐灯光设备收入增长和建筑照明设备不断下滑的原因和合理性;(4)结合不同的业务类型,进一步分析各类型产品的销售单价和销售数量的变动原因,说明单价的变动是否与同行业企业同类产品价格波动一致;(5)说明“其他业务收入”项中包含的产品的具体内容、销售客户、收入明细情况及变动的原因;(6)说明不同销售模式下退换货条款、各期实际退换货情况、主要原因及会计处理方法;(7)说明不同客户类型、产品类型和业务模式的收入确认方法、依据、时点和销售结算方式,说明是否存在未签订合同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延期确认收入的情况;(8)分季节列示报告期内的销售收入金额,说明是否存在在季末或年末集中大量销售的情况,解释变动的合理性;(9)说明报告期内各年制定的不同销售政策情况,说明销售价格的变动是否符合相关销售政策,是否符合行业惯例;(10)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招投标、非招投标模式下各自的收入金额及占比,说明主要客户招标的具体模式、程序、招标主体层级、签约主体范围以及报告期内的变化情况。请申报会计师说明发行人收入确认方法、依据和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并说明收入截止性测试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逐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的情形,如有,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对于实际工作量、总工作量的、完工进度的确认依据,相关收入的确认时点、款项的结算时点,是否在建造合同中明确,是否准确参照执行;(2)说明对于预计总成本、预计毛利率的确认依据,各期已完工项目的实际毛利率与建造初预计毛利率的差异;(3)说明各期末产品购销收入的在手订单数量、金额,各期新增销售订单数量、金额,各期实际完工订单数量、金额。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逐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海外销售的金额分别为30,735.89万元、34,781.24万元、43,142.70万元和25,842.75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71.94%、69.27%、78.23%和80.81%。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各产品内外销数量、金额、单价、毛利率,说明收入、单价变动原因、内外销毛利率差异的原因;(2)按省列示内销收入的金额、按国家列示外销收入的金额,并对收入变动的原因进行说明,对个别地区收入集中的原因进行说明,是否符合行业惯例;(3)结合国内、国外销售收入的区域分布情况,说明国内外主要区域的规模空间、投资增速情况,分析主要地区营业收入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同时结合正在及未来实施的在手订单情况,说明发行人保障主要区域收入稳定性和持续性的具体措施、开发新区域的具体规划以及目前的实施效果,对未来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分析;(4)补充披露境外销售的收入确认方式、增值税退税的流程以及合理性、人民币汇兑损失情况,并提供海关报关数据证明文件。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报告期内境外业务的开发方式、订单主要获取途径及执行过程,主要产品最终销售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因下游客户退换货等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结合物流运输记录、资金划款凭证、发货验收单据、出口单证与海关数据比对情况、最终销售情况,说明境外客户销售收入的核查情况,包括实地走访客户、电话访谈客户和邮件访谈客户的期间、数量、收入占比、访谈次数等,说明核查方法、获取的证据、数据及结果是否充分、有效并足以说明交易和收入的真实性,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5、招股说明书披露,美洲地区销售占比约为40%,是发行人的第一大销售区域。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中美贸易摩擦中在征税清单中的产品及报告期的销量、金额及销售对象;对发行人产品销售、原材料采购等业务环节的具体影响,报告期内与美国的客户及供应商的交易情况,以及发行人的应对措施并作补充风险提示;并补充337调查的原因及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逐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6、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海外销售模式分为OBM直销模式、OBM经销模式和ODM直销模式三种;公司的国内销售模式分为OBM直销模式和ODM直销模式。报告期内,公司ODM业务的销售占比分别为45.44%、49.56%、61.30%和53.67%,OBM业务的销售占比分别为45.94%、41.95%、31.97%和39.91%,其余为配件及其他的销售。请发行人:(1)分别按照海外销售的OBM直销模式、OBM经销模式和ODM直销模式和国内销售的OBM直销模式和ODM直销模式补充披露收入金额及占比,补充披露不同销售模式下的销售流程(包括发票开具时点和报税时点等);(2)说明报告期各期各种销售模式下主要客户的名称、销售产品类型、数量、价格(同类产品价格存在显著差异的,请说明具体原因)、金额、占比及变动原因、注册地、订单获取方式;(3)说明发行人与经销商签订经销协议的比例、收入金额,发行人经销模式是否为买断式经销,各期新增和减少的经销商数量,报告期各期新增经销商的销售数量、单位价格、销售金额,新增经销商的同类产品售价与旧经销商之间是否存在差异、新增经销商的结算政策和信用期限与老经销商是否存在差异,经销模式下产品的最终流向及最终销售实现情况;(4)说明报告期内不同销售模式下产品价格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有,请分析并披露价格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其合理性;(5)说明主要直销客户和主要经销商的业务规模与向发行人的采购内容是否匹配;(6)说明主要直销客户和主要经销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有无交易、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1)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说明对不同销售模式下收入、客户核查的方法及核查的过程,核查数量及占比、核查金额及占比,所选取核查方法的可执行性、所选取样本量是否充分的依据等说明销售收入的核查情况及意见。

2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54.32%、52.61%、61.83%和59.24%。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十名客户的销售情况,包括客户名称、销售方式与内容、销售金额及占比、合作历史、结算方式、信用政策等情况,是否与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按产品类别分别说明报告期内主要最终用户的情况以及产品使用数量;(2)补充说明公司获取客户合同的具体方式、途径和能力,该等客户目前对公司产品的总需求量、公司产品所占比例、是否有针对发行人的未来业务合作计划;(3)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的销售模式,说明发行人销售模式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存在重大差异;(4)补充说明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客户下单方式、发货运输方式、验货方式、收款及款项结算方式、周期及合同期限等情况,如属于一年一签,详细分析公司同该等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维护客户稳定性所采取的具体措施;结合与重大客户合作协议中的主要条款,补充说明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发行人对重大客户是否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5)说明销售过程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或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6)公司报告期前五大客户之一的东莞市环宇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香港环宇是否存在关联关系。(7)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对关联方及潜在关联方的银行流水进行核查,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行为。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2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占原材料采购金额的比例分别为27.74%、26.89%、28.29%和29.15%。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名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注册时间、注册地、经营范围、合作历史等;各期前五名供应商各年度的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采购单价、采购金额(不含税)及占比、采购方式、结算方式、付款周期等情况,新增供应商及单个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变化的原因;涉及贸易性质的供应商,披露向贸易性质供应商采购的原因、最终供应商名称;发行人及关联方是否与主要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与发行人主要股东等是否存在异常交易和资金往来;(2)补充披露发行人向前十名供应商采购的部件类别、数量、单价、金额及采购金额变动的原因,对比其他供应商价格,说明同类部件采购价格是否存在显著差异;(3)说明是否存在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如有,说明发行人如何应对该情形;(4)说明发行人对主要供应商的选择过程、询价过程,说明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采购单价是否公允,结合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说明采购单价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5)说明发行人是否涉及境外采购,如是,补充披露各类主要原材料境外采购的金额、采购国、结算货币、采购占比情况,贸易国对发行人具有重要影响的贸易政策、境外采购风险;(6)是否存在员工控制的供应商,是否存在供应商和客户重叠情形;(7)结合产量、销售收入的变化,说明采购原材料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8)说明客户中既是竞争对手又是客户的详细情况,说明产生该情况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说明对该类客户的定价策略是否与其他客户存在差异,并对该类客户的毛利率情况与其他类客户进行对比,解释差异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采购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与供应商关联关系方面进行详细核查,说明具体核查程序、核查手段、核查范围(各核查方式涉及的具体金额占比)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24,392.24万元、29,045.27万元、32,200.47万元和18,393.39万元,主要由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等。请发行人:(1)按照主要原材料的类别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个原材料的采购额和占比情况;(2)列表说明原材料在报告期的价格波动情况,分析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公开价格的对比情况,原材料价格波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原材料采购价格是否符合公开价格和大宗交易价格走势;(3)结合上游原材料价格、下游产品价格的变化情况以及发行人在客户及供应商间的议价能力,量化分析上游原材料价格变化与下游产品价格变化之间的传导机制;(4)结合具体业务流程说明产品成本的核算流程和方法,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的归集和分配方法,产品成本结转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5)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与产品收入相对应的生产成本相关内容:产品名称、产品数量、成本金额、单位成本、单个产品主要原材料名称、原材料配比及单价;(6)结合报告期内工人人数变动、工人工资政策调整、工人平均工资变化、制造工时等因素说明直接人工变动合理性;说明不同类别产品的生产周期、制约产能的关键因素,结合报告期内产量、平均人数的变动,分析人均产量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7)说明制造费用的明细及各部分变动具体原因;结合各期的产量情况说明水电气费的耗用是否合理;(8)补充披露说明进项税额与产品采购、固定资产购置金额的匹配性,计入营业成本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营业成本核算的合规性、报告期各期营业成本确认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意见,说明成本构成、变动的合理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30、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存在外协加工,外协加工采购金额及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1.87%、1.85%、2.61%和2.80%。请补充披露外协加工的模式(购买产品、支付加工费等)、技术含量;外协加工产量占发行人全部产量的比重;与自行生产的单位成本对比情况;外协加工成本占各期生产成本的比重;各期外协厂商数量,主要外协厂商及各期交易金额;外协厂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定价是否公允。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3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3.09%、42.30%、40.78%和42.65%。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发行人综合毛利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毛利率的原因和合理性;(2)结合销售单价、单位成本的变动,说明主要产品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化的原因;(3)补充披露“其他”项中包含的产品收入、成本、毛利、毛利率情况,对毛利率变动进行分析;(4)结合内外销产品结构的变化、销售单价的变化,补充对比并说明同期市场价格说明差异情况,分析内外销毛利率差异及变动的原因;(5)补充分析并说明不同销售模式下毛利率差异情况和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和合理性;(6)补充说明发行人同类产品各期针对不同客户的毛利率水平,如存在较大差异,请分析披露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3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分别为4,298.43万元、5,383.78万元、5,774.47万元和2,696.35万元,职工薪酬、展览费和咨询服务费构成。请发行人:(1)结合销售费用率的同行业对比情况和行业经营特征,进一步披露各项明细费用的波动情况、原因及同行业对比情况,说明主要期间费用项目的变化与生产经营规模变化、销售增长、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是否具有一致性;(2)说明销售人员的销售政策、销售人员数量,结合以上原因分析销售费用中职工薪酬、差旅费、劳务费、业务招待费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3)详细说明运输装卸费的计费标准、第三方物流的名称、发生金额、账期、期末欠款余额;(4)补充说明售后服务费的计提标准,是否应依据行业特点或合同约定计提充足售后维护费用及其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5)补充说明广告推广费、展览费、咨询及服务费等的具体内容、用途,发行人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的行为;(6)是否存在压低销售费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承担成本或代垫费用的情况;(7)说明报关费与外销收入的匹配关系;(8)补充说明其他的主要内容及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办公费、折旧与摊销费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管理费用分别为3,125.12万元、3,795.96万元、5,567.32万元和2,349.25万元,主要由职工薪酬、办公费和股份支付等等构成。请发行人:(1)结合管理费用率的同行业对比情况和行业经营特征,进一步披露各项明细费用的波动情况、原因及同行业对比情况;(2)补充披露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与营业收入的配比关系,并说明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与管理人员的变动、人均工资的变动是否吻合,以及与当地平均薪酬水平的对比情况;(3)补充折旧和摊销费用的变动与非流动资产波动的匹配关系;(4)进一步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和差旅费等与营业收入、业务量变动的匹配情况,是否存在第三方代为承担费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少计费用的情况;(5)详细说明相关税费的金额、变化的原因是否合理、计算的过程、缴费时间等是否符合税法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被主管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6)补充披露股份支付的具体事项、股份支付费用的确定依据,股权激励的相关对象、和发行人的关系,是否是以换取服务为目的,服务对价的确认依据,以及上述股份支付事项的会计处理;(7)补充披露办公费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8)说明中介及咨询费的性质及原因,是否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9)补充披露其他的主要内容及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财务费用分别为-394.27万元、-781.33万元、1,314.08万元和-343.71万元,主要为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请发行人:(1)匡算利息支出、利息收入是否真实、准确、完整;(2)说明报告期内汇兑损益的计算过程及准确性,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具体措施;(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相关货币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发行人出口收入、进口采购等金额和发行人汇兑损失之间的匹配性;(4)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套期保值业务,是否订立远期外汇买卖合约、外汇期货合约及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买卖合约等,若存在,补充披露合约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数量、金额、交割期限、合约主要内容及损益等;(5)说明手续费及其他的主要内容变动的原因及计算过程;(6)说明资金拆借的情况和资金占用费的定价公允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6,085.20万元、7,170.13万元、8,690.33万元和9,822.94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销售结算模式及各类客户的信用政策,以及是否得到严格执行,是否利用放宽信用政策来维持业务;(2)列示内外销各前十大应收客户的名称、金额、账龄、占比、是否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期后回款金额(汇款来源是否与签订经济合同客户一致)、超期未回款的原因,并结合重点客户进行重点分析;(3)说明发行人对超过约定付款期限的应收账款是否持续催收,相关客户是否与发行人保持联络,是否形成回款计划,是否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是否获取了足够的证据支持坏账准备计提充分,是否存在关联方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4)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各期末的发函比例、回函比例、回函金额占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函证是否存在差异及处理意见;(5)说明报告期内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相关信息,截止到报告期末未终止确认的已背书和贴现票据、已质押票据的明细,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应收票据、应收账款、营业收入、预收账款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勾稽关系;列明各期期后票据到期兑付的相关情况,是否存在到期无法兑付情况并进行详细说明;(6)说明是否存在应收账款与应收票据之间转换的行为,如有请列明详细情况,应收账款转为应收票据的,其账龄应按照初次确认应收账款的时点计算并计提坏账准备;(7)结合报告期内核销坏账的情况,说明核销的应收账款的对象、金额、账龄以及核销的原因和合理性;(8)说明银行回款是否来自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方或背书方是否与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一致,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列示对银行汇款和承兑汇票的核查笔数、总金额、占比,若有回款方和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不一致的请列明具体情况,并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应收票据期末盘点情况,是否存在差异并说明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3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2,071.22万元、13,684.06万元、13,278.66万元和12,945.52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存货各项的构成明细、数量、金额、库龄,结合采购周期、生产周期、销售模式、供货周期解释各项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生产模式和销售方式,说明报告期内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和结转情况,成本费用的归集和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3)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产品退换货、质量纠纷等情况及解决措施,存货跌价准备的测试过程,不计提减值准备是否有充分的判断依据及合理性;(4)说明所有类型库房的面积、实际使用面积、日常存货存放地、管理流程,如有涉及租赁仓库的情况请说明相关内容;请说明存货盘点情况,包括盘点时间、地点、人员、范围、各类存货盘点方法、程序、盘点比例、账实相符的情况、盘点结果,是否存在盘点差异及产生原因、处理措施;请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存货实施的监盘程序、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说明盘点过程中如何辨别存货的真实性、可使用性,是否具有相关的专业判断能力,是否聘请了外部专家;(5)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重点说明对于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低值易耗品的监盘情况、监盘比例、是否存在差异及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3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和关联方存在资金拆借行为。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各年发行人每笔关联资金拆借的交易背景、交易内容,内部控制程序履行情况,分析支付资金占用费的公允性;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以及其他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来源于远期结售汇合约和外汇期权交易合约;投资收益为购买远期外汇所产生损益。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进行远期外汇和外汇期权交易的业务背景、职能部门、相关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2)对报告期内公司进入的远期外汇和外汇期权合同的具体情况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约定的本币和外币金额、约定汇率、约定利率、起息日、交割日,并披露公司交割情况或平仓计划,说明报告期内的发生额及相关会计处理,披露公司在各期末因远期外汇和外汇期权交易带来的风险敞口;(3)说明分析相关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的条件,是否按照套期保值会计准则进行核算,是否符合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标准,报告期末因相关合同确认的衍生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的作价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9、请发行人结合历次股权变动情况逐项说明是否涉及股份支付,说明确定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认方法及相关计算过程,说明股份支付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40、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占净利润的比重。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税收优惠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是否对税收优惠存在依赖,并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41、招股说明书简要披露了行业内的竞争格局和主要企业情况。请发行人:(1)进一步补充披露行业内竞争的详细情况,各细分领域国内外参与竞争企业的数量情况;(2)进一步核实是否完整、准确地披露了行业内的主要企业;(3)补充披露行业内主要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技术水平、产值、收入等信息;(4)结合发行人产品功能、核心技术、终端客户情况、市场竞争情况等,说明发行人的行业地位和核心竞争力。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股权转让和增资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价款支付情况,如果定价或者转让价格低于前一次增资或转让价格,补充说明并披露详细的原因和合理性;补充披露是否履行有关评估、备案、审批程序,历次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缴纳税收及税收的缴纳情况,是否存在偷税漏税情形;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者潜在纠纷;补充说明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方案,是否涉及税收缴纳以及历次分红的税收是否缴纳。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资金余额分别为6,260.21万元、12,388.42万元、15,386.18万元和19,676.20万元,由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构成。请发行人:(1)说明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以及是否执行有效,报告期是否存在现金收支的情形;(2)说明货币资金、受限制货币资金和现金流量表中的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的配比关系;(3)说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以及保函保证金的支付比例,分析报告期内保证金支付金额与银行承兑汇票及保函开立金额的勾稽关系;(4)说明报告期内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会计处理、外汇使用情况、应对汇率波动的措施及影响,与远期保证金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货币资金的核查方法和过程,是否发现异常现金收支的情形,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4、招股说明书披露,2018年6月30日,发行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金额为30.52万元。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具体内容,对应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投资收益,面临的主要风险,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结论。

4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预付款项余额分别为413.29万元、614.94万元、821.32万元及655.21万元,包括预付货款、咨询费等。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各年末预付账款前五名往来客户的有关情况、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明确说明申报期内各年末预付账款是否存在坏账、期后结算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分别为484.47万元、1,080.67万元、469.87万元和329.85万元,主要为押金保证金、备用金、应收退税款等。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其他应收款中押金保证金的明细情况及金额占比,说明每笔保证金与投标项目或销售合同的对应情况、保证金占合同金额的比例;(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其他应收款的具体内容、对应账龄、对应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并解释其他应收款超过1年尚未收回的原因,是否存在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3)说明对往来款、股东借款的背景和尚未收回借款(如适用)的原因,是否存在利益输送;(4)结合报告期内核销坏账的情况,说明核销的其他应收款的对象、金额、账龄以及核销的原因和合理性;(5)补充说明应收退税款产生的原因及金额变动的合理性;(6)补充披露法国雅顿相关水灾产生原因、实际造成损失金额及损失内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对应的存货减值计提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意见。

4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流动资产分别为111.04万元、228.84万元、105.54万元和236.33万元,主要为待抵扣进项税、预缴税金等。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其他流动资产的构成明细;(2)说明同时存在应交税金和预缴税金的原因和合理性:(3)说明待抵扣进项税来源、与资产购置与原材料采购规模的匹配关系。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意见。

4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5,677.32万元、6,331.96万元、6,530.29万元和6,663.67万元,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分别为194.85万元、199.37万元、229.60万元和163.93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列示2018年6月30日固定资产中房屋及建筑物明细,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证编号、发证日期、位置、面积、具体用途(租赁、生产、仓库)等;生产设备明细,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购入时间、供应方名称、购入原值、摊销年限、累计折旧、净值、是否属于闲置资产、计提减值准备金额、注明用于生产产品的名称;(2)说明报告期内产能的计算方法,与相关机器设备原值变动的匹配关系;(3)说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盘点情况,包括盘点时间、地点、人员、范围、盘点方法、程序、盘点比例、账实相符的情况、盘点结果,是否存在盘点差异及产生原因、处理措施;(4)请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实施的监盘程序、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是否存在虚构资产的情况;说明盘点过程中如何辨别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可使用性,是否具有相关的专业判断能力;对于重点厂房等建筑物是否获取了相关图纸,比对其工程造价合同,对其资产价值的真实性进行了专业判断,是否发现异常;对其重要机器设备除查看购买合同外,是否获取了相关市场价格的信息进行对比,价格是否公允,请详细说明相关核查过程并提供相关证据;(5)结合在建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文件说明主要厂房、设备及其他主要配件的构成情况;(6)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减值测算的过程和计算方法,说明减值准确计提是否充分,已经计提减值的固定资产后续处置的情况,是否存在异常现象;(7)说明未计提减值准备的闲置固定资产的后续处置情况;(8)补充说明将部分房屋建筑物进行抵押贷款的具体情况和原因,是否涉及重大权属瑕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2,541.93万元、2,403.05万元、2,275.70万元和5,303.74万元,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软件和其他。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无形资产摊销政策,说明其合理性和充分性,是否存在应摊销未计提情况、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准备未足额计提的情况;(2)补充说明所有无形资产的获取方式、入账成本、后续核算、实际使用情况;(3)补充说明无形资产转让方情况,是否系发行人关联方,转让价格是否公允;(4)补充说明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情况、会计处理及后续使用情况,是否存在将土地使用权用于抵押担保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0、招股说明书披露,2018年6月末,发行人长期待摊费用余额为243.54万元,为智构桁架租赁厂房的改建工程费用和法国雅顿租赁办公室的装修费用。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长期待摊费用形成的依据、具体内容、账龄及摊销情况,摊销政策是否谨慎;(2)补充说明长期待摊费用的归集是否包含与该项目无关的支出、是否存在费用支出资本化的情形,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5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递延所得税资产分别为679.07万元、692.14万元、904.81万元和641.15万元,主要为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等。请发行人:(1)详细说明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的计算过程;(2)补充披露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况,是否跟招股说明书中“公司不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情况”相矛盾;(3)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的情况,内部交易定价的方式;(4)说明可弥补亏损影响数、负债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以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具体情形及明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非流动资产分别为2.04万元、55万元、3,011.02万元和29.42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他非流动资产的构成和变动原因,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短期借款金额分别867.58万元、1,344.60万元、11.22万元和0,长期借款金额分别为12.29万元、10.71万元和3,387.67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银行借款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起止日期、金额、用途、资金流向、还款日期及是否存在逾期、还款来源,2016 年末短期借款到期时间及到期后的预计还款来源、发行人是否持续面临流动资金周转紧张的风险。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5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4,100.49万元、6,547.87万元、7,123.88万元和7,644.97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采购付款的流程、结算方式,以及应付账款变动的原因;(2)说明应付账款账龄1年以上未付的原因;(3)提供报告期末前十名应付账款的单位与发行人的关系、账龄、是否超过账期;(4)说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原材料采购金额、应付账款、预付款项等报表项目之间存在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预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893.03万元、387.14万元、804.95万元及502.05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各报告期预收账款的期初额、发生额、结转额、期末余额,前五名预收账款方,预收账款规模与合同签订数量、金额、业务执行进度的匹配关系,是否存在提前结转预收款确认收入的情形;(2)补充说明预收账款的期后确认收入情况,确认时点是否谨慎。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职工薪酬账面余额分别为1,169.14万元、1,832.18万元、1,977.90万元和1,400.93万元。请发行人:(1)分析并披露员工薪酬政策和上市前后高管薪酬安排、薪酬委员会对工资奖金的规定,各级别、各岗位员工的薪酬水平及增长情况,并与行业水平、当地平均水平的比较情况;(2)说明报告期内各年度的人工成本总额,与相关资产、成本、费用项目之间的关系,人工成本、各类员工人数、销量、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等项目在报告期内变化的合理性,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薪酬占比波动原因,说明应付职工薪酬波动的原因,是否存在长期挂账的情形;(3)补充说明职工福利费的计提和支付情况,会计处理是否恰当;(4)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现金支付工资或者账外支付员工薪酬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交税费分别为1,726.06万元、1,907.14万元、1,067.10万元和1,005.19万元,主要为应交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应交税金-增值税的变动情况,包括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当期应缴增值税和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和出口退税的金额;(2)说明进项税额与原材料采购、固定资产购置金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与销售收入之间的勾稽关系;说明报告期内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及其相关退税的列报情况;(3)详细说明利润总额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涉及的主要纳税调整事项;说明当期所得税费用的计算过程、主要纳税调整项目;说明当期所得税费用与纳税申报表中应纳税额之间的差异,解释差异的原因;(4)提供报告期内各年度母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表主表、各期末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各期最后一个月增值税申报表主表及开票明细,对申报表与申报报表之间的差异进行解释。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应付款账面余额为1,443.71万元、906.62万元、589.95万元和301.68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待付经营费用的具体内容;(2)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其他应付款前五名对手方名称、应付金额及相应的经济事项;(3)核实是否存在发行人股东、上述交易对手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输送利益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9、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未计提预计负债。请发行人结合具体合同条款以及实际经营情况补充披露:(1)合同中与主要客户约定的关于退换货及索赔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发生的退换货及索赔的具体情况,包括涉及的客户、金额、原因、发出及退换时间等;(2)未计提预计负债是否审慎、合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0、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016年劳务派遣人数大幅下降的原因和合理性;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的整体情况,包括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劳务派遣单位资质及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缴费情况等;并说明报告期内员工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应缴纳人数、实际缴纳人数、实际计提金额、缴纳金额,并说明公司部分员工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保,暂时无法转移社保手续的原因;是否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递延收益分别为475.32万元、379.94万元、400.52万元和624.55万元,全部为政府补助。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政府补助资金的会计核算政策,各项政府补助内容、确认依据、到账时间,计入当期收益或递延收益的划分依据及相应金额;(2)说明递延收益中的政府补助认定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依据、原值、摊销办法、期限及其确定依据、摊销的具体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应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补助划分为收益相关的补助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6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期末,发行人其他综合收益余额均为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分别为-152.43万元、-129.83万元、168.41万元和103.69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使用的主要外币, 结合境外收入变化、外币项目余额变化、汇率变化,补充披露汇其他综合收益变化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外收入金额分别为1,269.02万元、2,283.20万元、55.00万元和112.53万元,主要为政府补助和保险赔偿。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保险理赔情况,包括理赔原因、发行人原损失金额、保险赔偿金额、剩余未弥补金额、理赔周期等;并补充说明应收SWISS保险公司的赔偿款的后续回收情况及相应会计处理;(2)补充说明无需支付款项和其他款项的具体情况和变动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外支出分别为3.34万元、561.55万元、40.88万元和6.82万元,主要系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和水灾损失等。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水灾损失的具体情况,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和相关资产减值计提情况;(2)补充说明罚金和滞纳金的具体情况,是否涉及行政处罚事项,相关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2)补充披露对外捐赠和其他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65、关于现金流量表。请发行人:(1)说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原材料及劳务采购金额、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款项等报表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2)说明收到的税费返还和支付的各项税费的具体构成、形成原因,与营业收入规模及结构变动的匹配情况;(3)说明支付给职工的现金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流量与应付职工薪酬、期间费用和成本的勾稽关系和归集情况,说明变动原因及合理性;(4)披露收到、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的明细情况及变动原因;(5)披露报告期内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和投资支付的现金的明细情况,购建、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现金流量形成具体资产的情况,以及与相关科目的勾稽情况;(6)披露收到、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的明细情况及变动原因;(7)分析说明各报告期大额现金流量变动项目的内容、发生额,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相符,是否与相关科目的会计核算勾稽。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66、请发行人说明对原始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调整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7、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财务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补充分析变动的原因相关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其他问题

68、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69、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70、请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工作底稿。

71、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