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835】【龙磁科技】【2017-12-22】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2001年9月,熊永宏等4名自然人以磁材成型液压设备机对发行人增资。该设备来源于金寨县电子磁性材料厂出售的资产。请补充披露上述用于增资资产的具体内容,对于发行人生产经营的作用和贡献,目前使用状况,说明金寨县电子磁性材料厂出售上述资产的原因,熊永宏等4人是否在该厂任职,购买上述资产履行的程序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2、2005年8月,上海龙磁及龙磁有限5名原股东现金增资2580万元。熊永宏等人以向上海龙磁969万元的借款认缴出资,同时以评估作价为711万元的房屋出资。2006年12月,上海龙磁将出资按原价转让给熊永宏。

(1)请补充披露上海龙磁的有关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简要历史沿革,资金来源及合法性,熊永宏等人借款出资的背景,借款归还时间以及利息支付情况,是否存在纠纷,上海龙磁转让出资的原因以及交易定价依据,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2)请补充披露熊永宏等人用于增资的房屋来源以及购买时间,该房屋是否实际为发行人使用以及具体用途,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情形,说明购房资金来源及合法性,熊永宏进行分割的依据,是否存在潜在纠纷,相关股东归还熊永宏借款的时间及利息支付情况。

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3、2007年4月至10月,发行人股东之间发生股权转让,交易价格差异较大。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2010年4月至12月以及2011年、2013年,股东之间发生多次股权转让,交易价格均不一致。

(1)请补充披露历次自然人增资和股权转让的背景和原因,交易资金来源及合法性,对于内部职工,请补充披露在发行人历任职务以及任职年限,对于外部自然人,请说明其职业背景和履历。

(2)请补充披露历次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同一时期内股权转让价格不一致的原因,具体交易定价依据,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

(3)请补充披露历次增资定价依据,陈恭旺等自然人增资及转让股权的原因,说明浙江华协的相关情况,对外投资企业的情况,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和资金往来。

(4)请补充披露自然人股东是否就历次股权转让以及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事项履行纳税义务,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4、2015年5月,发行人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转让,并于6月改为做市转让方式。截止2016年3月15日,发行人共有256名股东。

(1)请说明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与发行人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开披露文件是否存在差异,若存在,请说明差异原因。

(2)请说明发行人在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是否合法合规,挂牌转让期间是否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监管措施等,发行人提交首发文件是否按照要求履行相关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情形,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3)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转让期间历次融资的具体情况。

(4)请补充披露是否针对股东超过200人的情形履行审批程序并纳入监管,标明属于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契约型基金的发行人股东情况,说明发行人股东适当性,说明机构、基金股东直至最终自然人的股权结构。

(5)请说明做市协议主要内容,做市商数量及名称。

(6)请按照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的要求补充披露最近一年新增股东的情况。

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过程。

5、发行人曾经申报创业板,后撤销申请。请发行人:

(1)比较说明前次申报材料与本次申报材料的差异及差异原因。

(2)说明撤销前次申请的真实原因,前次申报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否存在不符合发行条件的情形,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说明本次申报创业板是否更换保荐机构及中介机构,若有,请说明更换原因。

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并请保荐机构说明是否对发行人前次申报情况履行核查程序。

6、2016年4月,发行人向实际控制人熊咏鸽转让龙之梦股权。2016年1月,熊咏鸽之妻转让三元庄生态50%股权,受让人熊言雨。安徽智维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为熊咏鸽、熊永宏参股的企业。

(1)请补充披露上述股权转让原因,交易定价依据,说明报告期内上述关联方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情况,受让方与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请说明安徽智维设立背景和原因,主要从事业务的情况,未来发展方向,主要技术来源,简要股权演变情况,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是否与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该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状况和资产状况。

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7、实际控制人熊永宏、熊咏鸽之弟以及侄子、表弟控制企业较多,主营业务包括磁性材料经营。

(1)请说明安徽大地熊及其关联方以及实际控制人表弟、侄子控制的其他关联公司成立背景和原因,业务起源和演变的过程,核心技术来源和形成过程,历史上是否与发行人共同发展,与发行人选择不同产品方向和技术路线发展的原因,上述公司在主营业务具体情况以及其与发行人的关系。

(2)根据横店东磁披露材料,铁氧体和钕铁硼都属于永磁材料类别,请列举说明相关行业研究报告、上市公司公开披露资料关于永磁材料差异比较的有关内容,进一步说明铁氧体和钕铁硼行业是否属于相同或类似业务。

(3)请说明永磁铁氧体和钕铁硼行业都属于磁性材料行业,在技术路线和未来发展方向等方面的差异,行业内主要生产厂家,是否为相互替代的材料和器件,应用领域以及产品具体用途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

(4)请说明上述关联方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情况,与发行人重叠的供应商、客户的具体情况及合作历史,交易金额及占比,交易内容、交易价格的比较,产品的具体用途,报告期内相关产品占对方同期采购或销售该类商品总额的比重。

(5)请说明上述关联方报告期内的主要经营数据,注册地址和主要生产经营地,合作股东的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重点说明对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是否存在成本费用分摊、利益输送或者同业竞争的情形的核查过程和依据。

8、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东莞柏繁、常州速迈销售产品的情形。2013年至2015年,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1)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向上述关联方销售产品的原因,交易定价是否公允,说明销售毛利率比较,补充披露上述关联采购商品的用途,说明常州速迈报告期内是否向其他公司采购同类产品,采购金额及占比。

(2)请完整披露报告期内关联方担保的情形,测算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应计利息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说明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发行人是否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资金依赖。

(3)请按照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的相关规定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汇总表。

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9、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部分外包生产业务。请说明报告期内外包生产业务对应的销售客户情况,该类客户的获取方式,是否与发行人湿压磁瓦产品销售业务相关,报告期内外包销售的主要产品内容,获取方式和渠道,主要供应商情况,该类产品采购销售价差情况,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与上述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0、公司湿压磁瓦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铁红、预烧料等,主要供应商有宝钢磁业(江苏)有限公司和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1)请按照主要原材料类别分别说明主要供应商名称、交易金额及占比,各年度各类原材料采购数量与产品产量的对应关系,说明发行人是否生产部分原材料,如预烧料,是否存在既采购又生产部分原材料、产品的情形。

(2)请说明供应商宝钢磁业、广州金南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情况,是否为发行人竞争对手。

(3)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能源消耗的具体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11、(1)请补充披露房地权庐字第31371号房产拆除的原因,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该房产的具体用途,拆除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子公司部分使用房产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原因,上述房产的具体用途和来源,说明仅以房产账面原值占比分析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是否充分、客观、完整,上述房产相关权证办理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2、(1)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子公司租赁房屋报告期各期租金支付情况,租赁协议关于租金的约定,定价是否公允,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与出租方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2)请说明南通龙磁、常州龙磁生产经营场地是否均为租赁,租赁房屋性质,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3)请说明对于租期截止日为2016年12月31日的部分租赁房屋发行人拟采取的措施。

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3、实际控制人、总经理熊咏鸽担任关联公司的执行董事,并曾任职合肥美嘉磁业信息咨询公司、安徽百万嘉磁业发展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高管曾任职单位包括安徽永兴磁业、实现电子等。

(1)请说明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熊咏鸽担同时龙之梦体育、江淮闪电篮球俱乐部的执行董事职务,独立董事高前文担任芜湖长信科技副总裁职务同时担任发行人等3个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对其勤勉尽责履行发行人职责的影响。

(2)请补充披露发行人董监高履职经历的具体任职时间,说明董事、监事、高管及其他核心人员曾经任职的公司的具体情况,公司员工是否存在违反竟业禁止条款的情形,是否存在潜在纠纷,发行人是否与上述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3)请说明独立董事苏勇、汪莉的任职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4、2014年12月,翁革平辞任总工程师。2015年6月、武宝兵辞任董事、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2015年11月,程雁雷辞任独立董事。请补充披露上述人员辞职原因,高管、总工程师辞职去向,说明离职高管在发行人的历任职务和任职期限,是否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是否存在潜在风险,所持股份处置情况。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15、报告期内,发行人因进口货物重量申报错误,被金陵海关处以3200元罚款。请补充披露上述违规事项的具体情况,说明金陵海关与合肥海关的关系,上述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6、发行人与LONG Jinag JPD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赁位于越南龙江工业园共3万㎡的土地,租赁期限截止为2057年11月,租金合计141万美元。请补充披露上述租赁的起始日期,租赁土地用途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发展的关系,后续投入的发展计划以及资金投入规模,上述租赁协议是否存在其他限制性和附加条件,土地出租方的相关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过程。

17、发行人员工社保缴纳比例较低。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应缴未缴员工“五险一金”金额及占比,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8、请实际控制人关联股东比照实际控制人出具股份锁定承诺。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1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一直从事永磁铁氧体功能材料技术开发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结合行业发展趋势、产品结构等说明主要产品湿压磁瓦报告期内销售单价逐年上涨的原因,各期销售单价较高产品对应的主要客户。(2)产品换向器各期的产销量、平均销售单价。(3)外包加工产品的主要内容,报告期各期对应的主要客户等。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0、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出口业务比例均为50%以上,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产品销往的主要国家和地区,及各期的销售金额、平均毛利率水平。(2)主要进口国相关领域的进口政策、贸易摩擦等对发行人产品出口的影响,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竞争格局等。(3)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针对海外收入真实性所采取的核查方法和核查结论,包括但不限于各期走访和函证的比例,是否取得经出口地海关确认的发行人出口数据等。

2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永磁铁氧体湿压磁瓦的客户为微特电机厂商,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报告期各期前十大客户名称、背景情况、与发行人历年来的合作情况、订单获取方式,发行人向其销售产品的内容、金额、销售单价、毛利率、各期末应收款情况等。(2)报告期各期前十大客户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异常资金往来及其他利益安排。(3)与客户之间主要的退换货条款,报告期各期发生的退换货金额、原因及会计处理。(4)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按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文的要求,结合销售合同、发票、收款确认情况、产品验收或服务提供情况,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对收入的确认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并发表核查意见。

2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销售模式以直销为主、经销为辅,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经销收入的地区分布、经销模式下采用发行人品牌还是经销商品牌,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针对经销模式下最终销售实现情况采取的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23、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收到的销售收入回款是否来自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汇款、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上述说明出具核查意见,说明核查方法、申报期内各年度销售收入回款金额、核查金额、核查比例、在核查过程中是否查看银行的原始单据(或应收票据的出票方或背书转让方)并与发行人账簿记录的相关客户信息进行对比,如有不一致的情况,请详细说明,如没有,也请明确说明。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湿压磁瓦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铁红、预烧料等,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报告期各期前十大供应商名称、背景情况、历年来与发行人的合作情况,各期采购原材料种类、采购单价、采购金额等,重点说明新增供应商情况。(2)各期前十大供应商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异常资金往来及其他利益安排。(3)各期主要原材料、能源采购量、耗用量与最终产品的产销量是否匹配。(4)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既是供应商又是客户的情形,如有,请列表说明供应商或客户名称、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内销售/采购数量、金额,在对比向独立第三方销售/采购的基础上分析并说明相关交易定价的公允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产品成本构成中直接材料、燃料动力和直接人工占比较高,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主要原材料的采购单价及变动趋势,与市场同类产品相比是否存在异常。(2)请发行人结合业务模式和生产过程,说明存在多个产品种类的情况下,产品成本的主要核算方式和流程,费用归集的对象和方法,产品成本确认与计量的完整性和合规性,产品发出销售与营业成本结转、销售收入确认是否匹配。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成本确认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2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产品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0.42%、31.33%、34.80%、35.48%,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对不同客户销售同一类型产品毛利率之间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及其原因。(2)高毛利率产品的占比及其主要客户,是否存在部分客户长期购买高毛利率产品的情况。(3)进一步说明细分产品报告期内毛利率水平变化的原因及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毛利率水平存在差异的原因。(4)分析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各组成项目的划分和归集是否合规,以及对毛利率的影响。(5)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毛利率的真实、准确、完整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7、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部分关联交易,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请发行人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包括上述各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投资的企业,上述自然人关联方或自然人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说明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含外协厂商)在申报期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发生交易。(2)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交易的必要性、未来的持续性、定价的公允性等。(3)与发行人之间资金拆借的背景、各期拆入和拆出资金的明细、未计提利息的原因等。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8、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关联企业安徽大地熊主要从事烧结钕铁硼业务,与发行人存在共同的客户和供应商,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安徽大地熊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并注明是否经过审计。(2)安徽大地熊与发行人在生产耗用原材料种类、产成品应用下游行业等方面的异同。(3)报告期内重叠的客户和供应商名称、双方的采购/销售金额、数量,采购/销售单价较可比第三方是否存在异常。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就安徽大地熊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期间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1.34%、21.62%、22.55%、24.3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与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的变动、人均工资的变动是否吻合,以及与当地平均薪酬水平的对比情况。(2)各期研发费用的具体构成、项目投入、费用归集情况,以及发行人对研发费用的范围界定和会计核算政策。(3)结合发行人与客户约定的运费和仓储费用承担方式、各期的销售量与销售金额量化分析说明运杂费变动的原因。(4)管理费用中“修理费”的构成内容及其金额在各期波动的原因。(5)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期间费用的主要构成项目、费用归集确认和会计处理的合规性,说明期间费用是否符合发行人实际业务的发生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期间费用的完整性发表核查意见。

30、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7,691.53万元、9,243.67万元、8,923.85万元、9,207.12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与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和货款结算周期,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更,并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情况,说明其是否符合行业惯例。(2)报告期内超出信用期限的应收账款余额,超出部分是否计提充足的坏账准备,是否存在大额不可收回的款项。(3)账龄为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主要客户名称、金额,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说明坏账计提比例是否充分。(4)报告期各期新增客户的应收账款金额与其营业收入是否匹配。(5)各期末应收账款前五名客户当期的采购金额。(5)截至收到反馈意见时,各期末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1,156.24万元、10,875.02万元、10,999.36万元、11,136.24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低值易耗品的构成内容,及其金额在各期波动的原因。(2)结合发行人的经营模式和生产周期,说明存货结构的合理性,期末原材料、库存商品保持较高余额是否与在手订单相匹配。(3)量化分析原材料采购量、使用量与期末库存量、库存金额是否相匹配,及产成品的期后出库情况。(4)结合生产模式分析发行人的生产核算流程与主要环节,说明如何区分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的核算时点,存货各项目的确认、计量与结转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5)各期末发出商品对应的主要客户及订单、期后收入确认及成本结转情况,发行人对发出商品的盘点及中介机构的监盘情况。(6)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盘点制度的建立和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说明对期末存货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监盘或核查程序,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各存货项目是否计提了充足的跌价准备,并发表意见。

3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16,728.54万元、19,534.05万元、19,542.80万元、20,094.85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各期固定资产增减变化的具体内容和金额,以及与现金流量表中“构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的勾稽关系。(2)固定资产与各类产品产能、营业收入之间的匹配关系,并与可比上市公司固定资产与产能、营业收入之间的匹配关系进行对比分析,说明产生差异的原因。(3)各期末固定资产的盘点情况以及是否存在盘亏、毁损、存在故障、相关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固定资产出现资产减值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分别为2,007.82万元、1,148.72万元、1,040.51万元、987.48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按照账面明细项目、分年度分别列示在建工程的预算、开始建设时间、期初余额、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余额、期末资产状态、结转固定资产时间和结转固定资产的相关依据.(2)各期在建工程的成本归集中是否包含与该项目无关的支出。(3)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上述说明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包括各年底实地核查的时间、人员、是否按照在建工程的工程资料实地查看该项工程的各项组成部分、是否拍照取证、该项在建工程所生产的具体产品与发行人目前产品的区别、未来前景、结转固定资产的时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以及是否需要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问题

3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部分采用票据结算,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各期应收/应付票据的期初余额、本期因销售/采购而收到/支付的金额、期末余额等,应收票据的贴现、背书情况及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示方式。(2)各期末应付票据对应的主要供应商、当期采购金额及期后支付情况。(3)各期末已背书或贴现但尚未到期的票据余额,是否有到期尚未承兑转为应收账款的情况。(4)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是否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往来,对发行人报告期现金流量表的列报是否准确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预付账款金额分别为862.11万元、929.16万元、512.53万元和666.22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各期末预付款前十名供应商,向其采购原材料种类、各期采购总金额,期后是否完成交付等。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2016年6月30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科目中体现对“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收200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上述应收款项形成的背景、经济往来事项及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7、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价值均为1,180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公允价值的确定基础,及后续会计处理过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8、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5年末、2016年6月30日发行人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分别为362.02万元、345.13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内容、初始及后续确认方法、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2,189.35万元、2,141.06万元、2,283.36万元、2,748.35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外购软件的具体内容,用途或功能,入账时间、入账价值的确定依据、摊销期限、后续核算情况等,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相关土地的位置、面积和用地性质、目前的实际使用情况等。(3)各期末对无形资产减值测试的方法,不需计提减值准备的理由等。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0、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4,308.39万元、5,745.74万元、5,673.70万元、5,219.22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各期末应付账款前十名客户名称、应付金额、当期采购金额,期后的付款情况,是否存在大额应付未付款项。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1、请发行人补充提供报告期内主要税种的纳税情况分析及相关说明,各主要税种纳税数据应当包括期初未交数、本期应交数、本期已交数、期末未交数等。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各期主要税种的纳税申报数与当年原始财务报表、申报财务报表相应项目的勾稽关系或匹配性,对发行人近三年税项处理的规范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4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长期应付款余额分别为0、1,956.57万元、1,242.98万元、904.24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各期长期应付款形成对应的经济事项、应付对手方名称、金额、会计处理过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3、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章节中补充披露“净利润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关系”表。

44、请发行人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对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四、其他问题

45、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46、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7、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工作底稿。

48、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