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836】【佰奥智能】【2019-09-2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2015年2月引入外部股东之前,自然人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原因、定价依据,自然人股东历次出资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说明佰奥兴智设立背景,设立以来股权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2)补充披露历次引入外部股东增资的交易定价依据,对应的企业估值或PE倍数,是否存在业绩对赌条款,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股权稳定性的情形;(3)补充披露新三板挂牌后协议转让股权交易的定价依据,相近时间交易定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实际控制人转让股权原因,受让方是否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等情形;(4)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就历次股权转让、分红及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事项履行纳税义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5)说明非自然人股东的股权或出资人结构(直至自然人或国有主体)。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说明本次申报材料与公司在新三板的公开披露文件内容是否存在明显差异,若是,请具体差异事项及差异原因,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说明子公司设立背景及简要股权变更情况,业务定位以及与发行人业务之间的关系,参股中研佰奥等3家公司的原因,与自然人洪少春、陈伟君等自然人人合资设立公司的背景,相关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1)具体说明关联法人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时间、股权结构、主营业务等,关联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信息等;(2)说明公司董事、销售部经理庄华锋持股70%的昆山弗瑞克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设立背景,股权结构及演变情况,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情况,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情况,庄华锋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是否与其在公司任职情况存在冲突,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员工担任外部公司管理职务或开展个体经营的情形;(3)补充披露董事朱莉华转让凯瑞盛的具体情况,交易价款支付情况,转让是否合法有效,受让方是否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等情形,转让后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和资金往来;(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经常性关联交易的具体交易内容,交易发生背景以及定价原则是否公允、合理,与高盈耀交易金额存在较大幅度波动的原因,发生交易的“高盈耀”的具体工商户名称及交易具体情况,“高盈耀”注销后,发行人采取何种方式和渠道采购相应材料,刘军担任独立董事后未在与凯惟技术发生交易的原因;(5)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肖朝蓬妻弟高金领购买发行人边角废料后的用途及处理方式,高金领目前对外投资及经营业务的情况,未来是否仍会与发行人进行相关交易。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5、发行人产品具有定制化特点,根据订单进行生产。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交易情况,包括具体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合作历史,分析2018年1-6月发行人主要客户销售集中度明显大幅提高且主要客户结构发生变动的原因,对立讯精密销售收入大幅增加是否对向其他客户销售产生影响,发行人与立讯精密未来交易规模趋势,是否存在对单一客户依赖的情形;(2)具体披露报告期内“智能组装设备”销售收入具体构成情况,分类披露报告期内智能组装设备、零组件报告期内销售均价的变动情况,分析智能组装设备2018年1-6月销售均价大幅上升的原因;(3)分行业列示说明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具体构成情况,下游客户对发行人产品是否存在认证机制,发行人产品更新换代周期。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6、报告期内,发行人供应商变动较大,存在外协加工情形,外协加工金额占营业成本比重在5%左右。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外协加工具体内容,外协加工定价原则是否公允,说明外协加工交易金额占同期外协厂商营业收入的比重;(2)区分原材料种类说明前十大供应商情况,交易合作历史、股权结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是否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委持股等情形,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合理;(3)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供应商变动较大的情形,若是,请具体说明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法律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7、发行人目前房屋全部租赁。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房屋租金确定依据,是否公允合理,租赁房屋是否具有产权,是否具有违反用途使用的情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佰奥内江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及交易金额。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8、根据披露,发行人多名董事高管曾任职富弘精密、富准精密、富曜精密、天凤电子。董事、财务总监、董秘朱莉华对外投资昆山英奈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持股25%。请发行人说明上述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董事、高管、核心人员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或保密协议的情形,补充披露核心技术形成过程和来源,是否存在法律纠纷,说明朱莉华对外投资企业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9、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员工“五险一金”的缴纳基数、应缴未缴的金额,是否受到是否受到相关行政处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0、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包括:(1)关联采购,2015至2017年,向关联方采购部分原材料和技术服务合计金额分别为181.47万元、476.62万元、92.23万元;(2) 向关联方高金领出售了边角废料等。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公司关联方采购、销售定价依据、价格与同期可比同类采购价格、市场价格对比情况,交易定价公允性,采购货款支付情况,与同类采购结算政策、程序及过程比较情况及差异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主要从事智能装备及其零组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1,639.96万元、16,947.48万元、24,869.65万元和16,189.24万元。其中,2015 -2017年,营业收入年复合增长率46.17%。对于收入确认原则,公司销售智能组装设备,在产品运抵买方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完毕并完成验收时确认收入;零组件产品境内销售时,在产品运抵买方指定地点,并经买方签收时确认收入;零组件产品出口销售时,以产品办理完出口报关手续并取得报关单时确认收入。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补充披露按下游客户行业分布区分的收入构成,并结合下游客户所处行业报告期变动情况及未来发展趋势,分析报告期发行人收入变动合理性、应收款项回收风险、未来盈利能力等;(2)补充披露公司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及主要影响因素,与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变动趋势的比较情况及差异原因;(3)补充披露各类产品销售规模与市场整体规模、可比公司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变动情况的比较情况,如存在差异,请详细分析解释原因及合理性;(4)结合报告期各期各类产品销售数量和销售单价的变动情况及原因,详细分析营业收入变动原因;(5)结合公司与各主要客户签订合同的一般条款、对产品权利义务转移时点的约定、业内通常认定原则,并对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对收入确认的一般性条件要求,详细披露收入确认时点、条件及依据。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请发行人:(1)列举报告期公司各月主要产品销售均价变动情况,并说明与实际成交价格是否存在异常差异,相关产品如有可比市场价格,请进行对比分析并说明原因;(2)列举报告期各月公司主要产品销售收入和数量变化情况,并分析说明有无异常波动情形及原因;(3)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是否存在销售收入结算回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汇款、应收账款回款、应收票据转让等)来自于非签订合同的销售客户相关账户的情况,如有,具体金额、占比、原因,对应收款和收入是否真实;(4)结合公司客户在接受公司产品后一般业务流程、涉及相关产品风险转移的一般含义等,说明公司以安装调试完毕和完成验收作为风险报酬的转移时点,并确认收入的依据,相关确认时间的客观性及依据。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对收入核查过程、结论,包括但不限于核查方式、各方式下核查客户家数、标的选择方法、核查收入占比、核查结果,并说明相关核查是否充分。

1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名客户销售额累计占当期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65.68%、65.39%、52.57%和94.82%。主要客户包括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瑞声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中达电子(江苏)有限公司、上海诺玛液压系统有限公司、捷普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艾尔希汽车、广达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长虹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捷普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苹果公司、合兴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中,2018年上半年,公司向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占比81.68%。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补充披露公司主要客户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规模、主要业务及销售情况、与发行人业务建立及发展历史、发行人在其采购体系中所处地位等相关信息;(2)补充披露公司产品在主要客户生产线中作用、与客户整体生产过程或流程的前后衔接关系等。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补充说明发行人与主要客户是否直接发生购销关系,公司产品在主要客户生产流程中如何与其他环节衔接,公司技术工艺与主要客户其他生产环节设备或部件供应商是否需要有协同关系,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2)补充说明发行人客户集中的原因,与行业经营特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下游行业较为分散而发行人自身客户较为集中的情况及其合理性;(3)补充说明发行人与客户合作的历史、业务稳定性及可持续性,相关交易的定价原则及公允性;(4)补充说明发行人与重大客户业务获取方式是否影响独立性,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面向市场获取业务的能力;(5)补充说明客户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发行人在客户稳定性与业务持续性方面是否具有重大风险,及具体依据。

1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主要包括外购件、定制加工件、原料(钢材、铝材等),其中,外购件包括外购标准件及非标设备类,主要包括工业电脑、PLC、相机、电机、传感器、气动件、气缸、阀门、机械手臂、五金类等标准化产品,以及喷涂系统、烘箱等非标设备类;定制加工件主要是指向供应商采购的定制零部件,供应商需按照发行人提供的图纸及技术参数要求,自行采购相关原材料进行加工;原料主要是指发行人生产加工件所采购的钢材、铝材等。

2015至2018年上半年,公司营业成本分别为8,033.07万元、11,129.40万元、16,471.98万元、10,659.81万元,主要由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和外协加工费构成,其中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67.26%、65.99%、64.38%和68.65%,直接人工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17.69%、18.23%、19.06%和20.58%,制造费用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12.19%、12.53%、11.30%和8.02%,外协加工费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2.86%、3.25%和5.25%、2.75%。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结合具体业务流程补充披露公司成本核算流程和方法,直接材料、人工费用、制造费用的归集和分配方法,产品成本结转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2)结合报告期各期公司产品销售数量、单位成本变动情况,补充披露公司营业成本变化原因;(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材料价格波动情况、对公司盈利影响及相关风险;(4)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采购主要材料平均价格与市场价格的比较情况及差异原因;(5)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采购、耗用主要材料数量,耗用数量与产品产量之间对应关系;(6)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各期耗用能源数量,与产品产量之间的对应关系。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补充说明公司成本核算方法与同行业已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差异,并分析具体情况和原因;(2)补充说明公司报告期各月采购主要原材料平均价格,与市场价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3)补充说明公司报告期各月主要材料结转成本的平均价格,与市场平均价格是否存在重大不符;(4)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主要原材料进销存数量、金额,各期各主要原材料主要供应商及各供应商采购数量、金额、单价及对比和差异合理性,各月各主要原材料消耗数量、金额与各产品生产数量匹配关系,消耗原材料单位成本与采购单价差异及合理性;(5)补充说明公司报告期各期各产成品进销存数量、金额,各期单位产品直接材料成本、各材料具体构成及变化原因。

1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将部分机械加工及表面处理等非核心工序交由外协厂商加工处理,发行人提供外协加工所需的原材料,外协厂商按照发行人技术要求完成相关工序的加工作业,并根据加工量向发行人收取加工费。报告期内,发行人外协加工金额分别为254.95万元、421.05万元、828.65万元和261.36万元,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80%、5.34%、6.35%和3.01%。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外协的具体情况,包括各产品哪道工序外协、外协的原因、外协的业务流程、外协厂商的选择方式、外协厂商的基本情况及外协金额,是否和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前十名客户、发行人的前十名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重叠情况,外协价格的公允性,中止外协的原因,外协对发行人是否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的影响。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公司外协的总体情况、外协的主要内容、外协的原因、主要外协方与外协加工内容、主要外协加工方的股东背景、是否有发行人的前员工,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外协加工零部件的数量、单价、支付的加工费的合理性和公允性,外协加工的市场周期是否能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主要供应商包括,苏州德兴广自动化科技设备有限公司、苏州云通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费斯托(中国)有限公司、江苏福霆钢铁有限公司、昆山嘉讯工控电气有限公司、昆山源瑞兴机械有限公司、江苏福霆钢铁有限公司、维世科(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速美达自动化有限公司、昆山兴盛铁模具配件有限公司、昆山金胜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补充披露公司主要供应商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地、实际控制人、业务内容及规模、向发行人提供产品及用途等,与公司的交易历史等相关信息;(2)补充披露公司与主要供应商的交易及结算流程。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请发行人:(1)列举报告期各期主要供应商及采购构成,对于新增供应商说明业务开发过程;(2)补充说明供应商中存在部分贸易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3)补充说明发行人向提供同类产品供应商采购产品的价格对比情况,并分析存在差异情况及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中介机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向供应商采购真实性的核查过程、结论,包括但不限于核查方式、各方式下核查供应商家数、标的选择方法、核查采购金额占比、核查结果,并说明相关核查是否充分。

1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综合毛利分别为3,606.88万元、5,818.08万元、8,397.67万元、5,529.43万元,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0.99%、34.33%、33.77%和34.15%。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分产品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各期综合毛利变动情况;(2)结合各类产品报告期各期单位售价、单位成本变动的情况、原因,详细披露公司单位毛利、毛利率变化原因及合理性;(3)详细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产品毛利率差异情况及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7、报告期内,公司期间费用分别为2,505.80万元、2,617.64万元、3,771.15万元和2,612.44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21.53%、15.45%、15.16%、16.14%。其中,销售费用总额分别为708.84万元、855.69万元、1,069.06万元和681.91万元,销售费用率分别为6.09%、5.05%、4.30%和4.21%,主要包括职工薪酬、售后服务费和业务招待费等;管理费用分别为1,235.32万元、1,010.61万元、1,323.69万元和932.85万元,管理费用率分别为10.61%、5.96%、5.32%和5.76%,主要由职工薪酬、业务招待费、中介机构费和差旅费等构成;研发费用分别为586.31万元、744.18万元、1,261.11万元和1,004.09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04%、4.39%、5.07%和6.20%。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详细披露报告期列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的人员部门构成、人数、级别分布、入职时间分布、基本工资和奖金构成、奖金与绩效匹配关系等相关信息,相关工资与同地区同行业比较情况;(2)补充披露售后服务费按照收入确认金额的1.5%计提的具体原因,实际列支情况,主要售后服务产生原因,涉及产品情况、质量问题及影响、相关问题解决情况、已售或现有生产产品是否存在出现同类问题的可能及依据、对公司影响等;(3)研发支出的核算范围、口径、原则、具体构成,对应研发项目及投入情况,相关归集是否与业务内容一致;(4)补充披露中介费用的主要构成、支付对象、发行人接受服务的内容等相关信息。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中介机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期间费用真实性、完整性的核查过程、结论,包括但不限于核查方式、标的选择方法、核查标的占比、核查结果等,并说明相关核查是否充分。

18、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4,550.60万元、8,120.25万元、17,200.90万元、16,207.26万元。其中,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1,104.09万元、2,055.88万元、3,223.07万元和591.21万元,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3,446.51万元、6,064.37万元、13,977.83万元和15,616.06万元。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结合营业收入的变动情况和信用政策,量化分析公司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余额变动情况和原因;(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主要欠款客户应收账款形成时间、合同规定结算周期,是否如期还款及原因、相关收入确认的具体依据,期后还款情况等相关信息;(3)补充披露公司各期末应收账款对应收入形成时间、欠款占项目金额比例,是否在合同期内等相关信息;(4)补充披露公司各期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收情况,并列示各期末期后半年、半年至一年、一年至两年、两年以上回收金额及占比;(5)补充披露公司应收账款账龄的统计方法;(6)补充披露制定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政策的依据;补充披露公司以汇票作为结算方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情况,如存在差异,补充披露差异原因;(7)补充披露公司对报告期收取的承兑汇票的风控措施及有效性;(8)补充披露各期末应收票据期后回收情况;(9)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是否存在到期无法兑付汇票的情形,如有,补充披露具体情况、原因及后续处理措施等。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结合各期末欠款客户收入确认具体依据,核查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情形;(2)补充说明公司各期末对同一客户同时存在应收账款及预收账款的原因,相关会计处理、报表列示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3)应收账款账龄统计及列示是否准确;(4)补充说明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制定依据,报告期各期是否足额计提坏账准备及依据;(5)补充说明公司报告期内及期后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及办法变更的依据,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而非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6)补充说明公司报告期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收取、转让、兑现金额,各期末已贴现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金额,相关会计处理及合规性;(7)补充说明中介机构对各期末应收账款核查过程、结论,包括但不限于核查方式、各方式下核查客户家数、标的选择方法、核查应收账款占比、核查结果,对存在差异或未确认部分的替代核查程序,并说明相关核查是否充分。

1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3,161.20万元、3,173.53万元、5,647.90万元和7,547.65万元。其中,原材料余额分别为233.23万元、373.89万元、1,168.50万元和599.56万元,占存货余额的比例分别为6.84%、11.07%、19.92 %和7.59%;在产品余额分别为841.91万元、1,144.98万元、1,892.61万元、2,710.65万元,占存货余额的比例分别为24.68%、33.89%、32.26%、34.34%;库存商品余额分别为316.59万元、469.91万元、359.97万元、578.90万元,占存货余额的比例分别为9.28%、13.91%、6.14%、7.33%;发出商品余额分别为2,019.59万元、1,389.98万元、2,445.50万元、4,005.25万元,占存货余额的比例分别为59.20%、50.74%、41.69%、41.14%。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结合公司材料采购、生产、各种销售模式下销售占比及销售周期等相关因素,详细披露并量化分析公司报告期各期存货中原材料、在产品、发出商品、库存商品数量、金额、周转率的合理性;(2)补充披露各期末库存商品的具体状态、存放地点、存放地权属、盘点过程等相关信息;(3)补充披露公司对发出商品控制措施及有效性;(4)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在收入增加情况下,期末发出商品余额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5)补充披露公司各期末存货的库龄情况,跌价准备测试及计提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详细核查并说明各期末存货具体构成、数量、金额合理性;(2)补充说明存货中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单位成本与当期结转营业成本部分产品单位成本的比较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3)补充说明各期末发出商品对应主要项目及进展情况、期后收入确认情况及与项目进展匹配性,从产品发出到收入确认时间分布情况等,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调节发出商品金额及进度实现收入跨期调节情形;(4)结合各期末公司存货库龄情况及产品更新换代周期,补充说明各期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测试情况,计提是否充分;(5)补充说明中介机构对各期末存货数量具体核查过程、结论,包括但不限于对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的具体核查方法、过程、结果,对存在差异部分的替代核查程序,并说明相关核查是否充分;(6)结合前述核查,详细说明公司各期末存货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20、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360.10万元、899.15万元、1,481.35万元和1,571.28万元,主要为生产加工件所需的加工设备。

请发行人:(1)结合公司产品特点、工艺流程、生产过程等相关因素,补充说明公司固定资产中用于生产相关资产具体构成、效用,并结合公司主要产品的一般生产工艺、结构构成,说明公司期末固定资产余额及构成的合理性;(2)补充披露与可比上市公司固定资产周转率差异情况及原因;(3)补充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固定资产规模、构成、生产工艺、流程等变化情况,与现有模式差异,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的影响,募投项目运行模式与同类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等;(4)详细说明发行人固定资产盘点及监盘情况,包括盘点时间、地点、人员、范围、盘点方法、程序、盘点比例、账实相符的情况、盘点结果,是否存在盘点差异及产生原因、处理措施,监盘程序、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等。

2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 公司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3,539.51万元、5,157.10万元、9,222.66万元、9,864.97万元。其中,应付票据余额分别为817.73万元、1,963.50万元、3,565.77万元和4,471.23万元;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2,721.77万元、3,193.60万元、5,656.89万元和5,393.75万元。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补充披露公司汇票开具管理相关措施及有效性;(2)补充披露公司各期汇票开具、承兑情况,是否存在期未支付的应付票据;(3)补充披露公司开具承兑汇票与各期末货币资金中用于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余额的对应关系;(4)补充披露公司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余额在报告期各期末变动情况及原因;(5)补充披露应付账款账龄、逾期未付金额及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1)公司开具承兑汇票与公司采购业务是否一致,汇票开具方与采购供应商是否一致,是否具有真实的业务交易背景;(2)报告期各期前20名应付账款、应付票据涉及供应商名称、货物采购时间、到货情况及依据、合同规定结算时间、期后结算时间等;(3)对发行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的核查过程、结论,包括但不限于核查方式、各方式下核查标的数量、标的选择方法、核查金额占比、核查结果,并说明相关核查是否充分。

22、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存在转贷、票据融资、银行借款受托支付、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等情形(如有),包括不限于相关交易形成时间、原因、资金流向和使用用途、利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情况及后果、后续可能影响的承担机制、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就发行人的财务内控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情形并明确发表意见。

23、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现金交易情形(如有),包括不限于(1)现金交易金额及比例;(2)现金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是否与发行人业务情况或行业惯例相符,与同行业或类似公司的比较情况;(3)现金交易的客户或供应商的情况,是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4)相关收入确认及成本核算的原则与依据,是否存在体外循环或虚构业务情形;(5)现金交易流水的发生与相关业务发生是否真实一致,是否存在异常分布;(6)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监高等关联方是否与客户或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发行人现金交易可验证性及相关内控有效性的核查方法、过程与证据,对发行人报告期现金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必要性明确发表意见。

24、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回款方与签订合同方不一致的第三方回款情形(如有),包括不限于:(1)各类回款方与签订合同方的关系、各期回款金额及占收入比例;(2)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3)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4)境外销售涉及境外第三方的,其代付行为的商业合理性或合法合规性;(5)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导致的货款归属纠纷;(6)如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约定由其他第三方代购买方付款,该交易安排是否具有合理原因。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情况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5、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主体、各业务、各报告期适用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税率、优惠依据及有效期,补充提供相关税收优惠的备案或认定文件。(2)补充说明各报告期主要税种的计算依据,纳税申报与会计核算是否勾稽。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6、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税收优惠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是否存在依赖。

27、请发行人结合设立以来股权演变情况说明报告期内股权变动(包括发行新股或转让股份)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28、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财务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补充分析变动的原因及相关依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9、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复核发行人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财务指标的计算情况,列示计算公式和计算过程。

30、请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原始报表的调整情况,调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1、请发行人删除招股说明书中有关所获荣誉的披露。

三、其他问题

32、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33、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34、请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工作底稿。

35、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