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841】【康华生物】【2019-04-19】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股东王振滔直接持有公司18.37%的股份,王振滔持有奥康集团69.23%股权并通过奥康集团间接控制发行人21.44%股份,王振滔直接和间接累计控制公司39.81%的股份,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为平潭盈科,其与一致行动人泰格盈科共持有发行人32.38%的股份。其中发行人总经理王清瀚作为平潭盈科的有限合伙人,持有其21%的出资份额。

请发行人:(1)结合股东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以及平潭盈科及其一致行动人泰格盈科出资人的背景和入股康华有限的原因,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否符合规定,最近两年内是否发生变更;(2)补充说明本次发行上市后发行人保持控制权稳定的有效措施;(3)说明奥康集团最近一年亏损的原因,是否存在大额债务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査,说明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发表意见。

2、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及其前身康华有限共发生2次增资和3次股权转让行为,发行人股改后对股改时的净资产进行了更正调减,涉及金额8,783,443.42元。

请发行人:(1)结合历史财务数据和业务开展情况、以及股东的基本情况,补充说明历次股权转让、增资的原因和背景,转让及增资价格确定的依据及合理性、所履行的法律程序,价款支付情况,股东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说明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评估、备案等全部法定程序,是否经有权主管部门确认;(2)补充披露直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详细工作履历,以及法人或机构股东的基本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对法人或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穿透至自然人或国有股东,说明相关主体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是否持股或控制与发行人从事相同业务或业务往来的公司,是否控制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的公司;(3)补充说明股东蔡勇对外转让康华有限股权的同时参与认缴新增资本的原因及合理性;(4)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其股东及历史上的股东之间是否签署过对赌协议、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5)补充披露发行人对改制基准日2018年5月31日的净资产账面值进行更正的原因以及对发行人改制前后财务数据的具体影响,说明发行人是否因此致使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说明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合法合规。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査,说明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发表意见。

3、关于业务资质和业务开展的合法合规性。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人二倍体细胞)于2008年6月取得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于2012年4月取得新药证书及药品注册批件,其生产线于2013年4月通过药品GMP认证;ACYW135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于2006年12月取得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于2010年6月取得新药证书及药品注册批件,其生产线于2011年1月通过药品GMP认证。

请发行人:(1)结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具体业务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发行人子公司及相关人员是否取得从事业务所必要的全部资质、许可或认证,取得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有效期限能否覆盖发行人业务开展期间;重点说明发行人使用人血白蛋白进行疫苗生产是否取得相应的资质或经过审批程序,使用过程是否合法合规;(2)说明设立以来是否存在违反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编造虚假生产检验记录等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是否严格按照2018年8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会议精神“履行主体责任义务,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落实产品风险报告制度”;(3)说明发行人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家药品标准的相关内部控制是否有效;自生产疫苗以来,所有疫苗产品是否均履行相应的中检院批签发和检验程序,相关库存产品是否存在大批报废、过期或变质的情况,是否存在过期疫苗进入流通环节的情形;(4)补充披露是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或有效期届满导致发行人产品召回或退货的情况,如是,说明发行人是否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是否存在被处罚风险;(5)说明截至反馈意见回复日是否存在使用发行人产品对接种者造成不良反应情形及不良反应对受种者的具体影响,目前发行人与接种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经销商、推广商等之间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是否受到监管机构处罚;(6)结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8年11月发布的《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的具体规定,说明发行人所处行业监管政策是否预计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存在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员工人数增幅较大,部分人员存在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发行人员工薪酬是否明显偏离发行人业务开展区域和行业的薪酬水平、是否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说明发行人员工人数大幅增长的原因,相关人员、岗位配置是否与业务规模相匹配;(2)补充披露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主要原因,测算发行人可能补缴的金额,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因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被处罚的风险,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发表意见。

5、关于发行人环保情况。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排放主要污染物为废水,并持有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4日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发行人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等;公司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对员工的健康保护措施情况,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2)补充说明在《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尚未续期前,发行人排放污染物是否合法合规,说明《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续期申请进展情况,是否存在续期的法定障碍;(3)补充说明发行人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人二倍体细胞)和ACYW135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生产线存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晚于发行人生产线生产时间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事项是否违法违规,是否导致发行人违法经营,是否存在被处罚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对政府补助、税收优惠等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是否存在依赖。

7、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员工持股平台宁波旭康。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设立员工持股平台的原因及设立的具体情况,受让股份的来源及定价依据,取得股份的价款支付情况及资金来源,合伙人的范围、选定依据及其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合伙人结构的变动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8、关联交易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关联交易包括:(1)关联采购,2016、2017年,上海沂文向发行人提供推广服务,金额分别为867.50万元、1,277.06万元,占当期销售费用比例分别为0、28.94%、11.53%,公司于2017年4月起已停止与上海沂文的业务往来;(2)偿还向奥康集团借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公司向股东奥康集团借款拆入本金发生于报告期前,本金金额为22,916.3万元,借款利率按借款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018年9月,公司已向奥康集团支付全部借款利息;(3)向林鹏、周蓉借款,涉及资金分别为909.22万元、109.24万元,相关款项已于2017年末结清,前述二人曾人公司监事、总经理。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公司关联方采购定价依据、价格与同期可比同类采购价格、市场价格对比情况,交易定价公允性,采购货款支付情况,与同类采购结算政策、程序及过程比较情况及差异合理性。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上海沂文设立时间、董监高人员及履历、业务内容、发展历程、客户结构、人员、与发行人交易占整体盈利比重等;(2)上海沂文向发行人提供推广服务的具体业务明细、收费标准及依据、相关推广服务涉及的人员、活动及开支明细等;(3)上海沂文股权、管理权等转让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受让人基本情况、转让商务洽谈过程、转让价格及依据、相关股权交易资金支付结算情况、股权转让后原上海沂文后续工作就业情况等;(4)与上海沂文终止业务往来后,发行人原由其承担的市场推广服务如何开展,承接方基本情况,发行人与承接方业务洽谈、合同签订及业务开展等具体过程,承接方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设立时间、董监高人员及履历、发展历程、客户结构、人员、与发行人交易占整体盈利比重等,发行人在短期内即可将市场推广业务转交第三方的合理性等;(5)发行人向奥康集团借款时间、初始借款形成过程及原因、借款使用情况、借款期限、利率具体水平、偿还借款资金来源等;(6)向林鹏、周蓉借款的形成具体时间、事由、长期挂账原因、原资金给付给关联方后的具体走向及与发行人是否相关,前述二人目前从业情况、与发行人是否相关。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9、营业收入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产品为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人二倍体细胞)及ACYW135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其中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人二倍体细胞)为公司核心产品。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人二倍体细胞)的销售收入分别为5,998.36万元、8,551.05万元、24,146.85万元及42,272.00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84.41%、92.03%、92.21%及98.52%,为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销售模式包括直销模式、经销模式。境内直销模式下,公司直接向各地区疾控中心销售疫苗产品;经销模式下,公司向境内外疫苗经销商销售疫苗产品。根据2016年4月出台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公司需直接向各地区疾控中心销售疫苗产品,因此2016年起境内直销模式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大幅提高。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补充披露公司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及主要影响因素,与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变动趋势的比较情况及差异原因;(2)补充披露各类产品销售规模与市场整体规模、可比公司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变动情况的比较情况,如存在差异,请详细分析解释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报告期各期各类产品销售数量和销售单价的变动情况及原因,详细分析营业收入变动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请发行人:(1)列举报告期公司各月主要产品销售均价变动情况,并说明与实际成交价格是否存在异常差异,相关产品如有可比市场价格,请进行对比分析并说明原因;(2)列举报告期各月公司主要产品销售收入和数量变化情况,并分析说明有无异常波动情形及原因;(3)补充说明2016年由经销模式转为直销模式的具体演变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及客户开发、推广模式及内容变化、运输模式及单位变化等,演变期间收入及盈利变动情况等;(4)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是否存在销售收入结算回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汇款、应收账款回款、应收票据转让等)来自于非签订合同的销售客户相关账户的情况,如有,具体金额、占比、原因,对应收款和收入是否真实。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对收入核查过程、结论,包括但不限于核查方式、各方式下核查客户家数、标的选择方法、核查收入占比、核查结果,并说明相关核查是否充分。

10、主要客户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销客户主要包括国药控股上海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杭州卫康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湖南金之路医药有限公司、南阳致远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河北省卫防生物制品供应中心、北京中卫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直销客户主要包括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合肥市包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杭州市下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闵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

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公司主要客户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规模、主要业务及销售情况、与发行人业务建立及发展历史、发行人在其采购体系中所处地位等相关信息;(2)补充说明2016年4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出台前后经销客户向直销客户过渡的具体过程,新客户开发及扩大销售的具体方式等;(3)列举报告期各期前20名经销和直销客户销售数量、收入、毛利率情况,并说明各期销售规模与对应客户规模是否匹配,各期变动情况及是否存在异常;(4)补充说明公司与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业务开发、交易、定价、结算等具体方式及过程。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1、供应商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向前5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分别为898.57 万元、336.35万元、1,237.78万元、 1,899.91万元,占当期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65.18%、58.46%、65.86%、66.12%。供应商包括浙江天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科派科技有限公司、昆明超泰经贸有限公司、成都中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赛儒鑫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同诚包装有限公司、北京中原合聚经贸有限公司、宁波正力药品包装有限公司等。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补充披露公司主要供应商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地、实际控制人、业务内容及规模、向发行人提供产品及用途等,与公司的交易历史等相关信息;(2)补充披露公司与主要供应商的交易及结算流程。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请发行人:(1)列举报告期各期主要供应商及采购构成,对于新增供应商说明业务开发过程;(2)补充说明供应商中存在部分贸易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3)补充说明发行人向提供同类产品供应商采购产品的价格对比情况,并分析存在差异情况及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中介机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向供应商采购真实性的核查过程、结论,包括但不限于核查方式、各方式下核查供应商家数、标的选择方法、核查采购金额占比、核查结果,并说明相关核查是否充分。

12、毛利及毛利率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毛利分别为5,996.68万元、8,428.96万元、23,431.36万元及40,586.71万元,营业毛利率分别为84.38%、90.72%、89.46%及94.59%。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分产品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各期综合毛利变动情况;(2)结合各类产品报告期各期单位售价、单位成本变动的情况、原因,详细披露公司单位毛利、毛利率变化原因及合理性;(3)详细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产品毛利率差异情况及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3、关于同业竞争。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投资多个股权投资主体,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出资人、发行人董事、总经理王清瀚控制有医药生物科技行业公司,泰格盈科的出资人有泰格医药。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其他企业的主营业务开展情况、主要财务数据和完整股权架构,说明其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叠的情形,或者存在业务资金往来,说明发行人在人员、资产、业务、技术和财务与上述主体是否相互独立;(2)结合上述主体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对外投资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以及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等确定是否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关系;(3)比照前述口径,补充说明上述医药生物科技行业公司以及泰格医药是否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的业务,是否存在与发行人存在直接竞争关系,是否存在规避同业竞争的情形;(4)补充说明王清瀚控制的医药生物科技行业公司是否获取过或帮助他人获取属于发行人的商业机会,说明其任职期间是否勤勉尽责、未损害发行人利益。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发表意见。

14、关于关联方和关联关系。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部分关联主体已转让或已注销,其中已转让主体上海沂文在报告期内曾向发行人提供推广服务。请发行人:(1)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有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2)补充说明相关主体转让和注销的原因、过程和合法合规性,补充披露相关主体资产和人员的去向;(3)补充披露已注销主体的注销时间、程序、注销资产、债权、债务处置方式,注销后是否存在潜在纠纷;(4)补充披露已转让主体的受让方情况、主营业务、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转让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说明转让后的股东、转让交割、规范运作、与发行人及其关联人后续交易情况、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等,说明是否存在股权回购安排;补充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其他近亲属是否为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代持相关已转让主体;(5)补充披露上海沂文后续是否与发行人持续交易,如否,说明终止交易的原因及合理性;补充说明与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原因和资金用途,资金拆出、归还路径,计息情况及依据,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方无偿占用或变相占有发行人资金的情形;说明报告期内关联采购、销售交易的公允性、必要性、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的情形,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发表意见。

15、关于房屋租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抵押。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2018年末,发行人有五处自建房屋建筑物和一项土地使用权,均已抵押,发行人承租的房产共1处。

请发行人:(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担保债权情况、担保合同约定的抵押权实现情形、抵押权人是否有可能行使抵押权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2)补充披露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说明租赁房产是否完成租赁备案登记手续,出租方是否具有处分权,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说明出租方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3)结合同类租赁房产的市场价格,补充说明租金定价是否公允;(4)补充说明租赁房屋建筑物占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的面积的比重,相关租赁房产是否存在搬迁风险,如存在,说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并补充披露发行人搬迁费用及承担主体。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6、关于发行人核心技术。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要自然人股东蔡勇及现任核心技术人员李声友均曾任职于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陈怀恭曾任职于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孙晚丰任职于葛兰素史克制药有限公司。发行人目前拥有13项发明专利,均为自主研发。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有5位核心技术人员。

请发行人:(1)结合发行人业务沿革、董监高及其他核心技术人员的工作履历、发行人合作或委托研发、被许可使用专利等情况进一步说明并披露发行人主要技术来源、形成过程及合法合规性;(2)列表披露发行人现有各项核心技术和药品注册批件的发明人或主要研发人员及其曾任职单位,核心技术的具体来源、研发周期、形成过程,是否涉及公司董监高或其他核心人员在曾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风险;(3)结合发行人的技术来源以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工作履历,说明上述人员以及董监高在其他同行业公司任职期间是否签署过竞业禁止和保密协议,相关曾在事业单位任职人员是否存在违规兼职的情形,在发行人处任职后是否存在违反相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定、违反竞业禁止和保密协议约定的情形;(4)说明发行人的药品注册批件、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如存在,说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5)结合行业技术水平及技术特点、主要疫苗产品所处发展阶段、疫苗产品研发周期、市场容量及变化趋势,补充披露相较于竞争对手的研发情况、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等,发行人疫苗产品的核心技术竞争优势及其先进性、发行人的技术水平所处阶段;补充说明人源细胞基质疫苗的优势及安全性,说明发行人在石家庄CDC犬伤门诊获得的安全性统计结果是否符合疫苗监管标准、是否符合行业安全水平;(6)补充披露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包括发行人细分市场占有率、批签发比例在报告期的变化情况及未来变化趋势等,说明相关数据来源是否权威;(7)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人员变动及蔡勇离职的原因,该等人员变动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说明报告期内核心技术人员的薪酬水平、流动情况,是否采取了保证人员稳定的措施;是否制定了保护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以及防范技术泄密的内部制度及其执行情况,是否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8)补充披露与中国食品药品鉴定研究院、广州齐志生物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合作研发的具体情况,说明发行人的具体投入、最终研究成果的归属情况、收益分配以及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的贡献情况,各方之间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7、关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包括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人二倍体细胞)和ACYW135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整体呈较快增长趋势。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人二倍体细胞)《新药证书》已过保护期限。请发行人:(1)结合下游市场容量、行业政策以及市场竞争的变化情况,进一步具体说明报告期内各产品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营业毛利率波动的合理性;(2)列表集中披露主要产品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类型、技术来源、用途、获取新药证书和药品批准文号情况、市场上竞争产品情况、产品的竞争优势及劣势等;(3)补充披露主要产品获得专利保护、监测期的有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专利保护期限、监测期期限、目前剩余的期限、保护期和监测期逾期后对产品竞争状况的影响;(4)补充说明世界卫生组织黄金标准疫苗的含义,是否属于行业认证,相关表述是否权威;(5)补充披露行业其他企业如民海生物、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等公司人二倍体细胞狂犬病疫苗的进展情况,及预计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6)补充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生产的疫苗产品效价是否均符合注册标准要求,业务规模增速是否对疫苗产品品质存在负面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发表意见。

18、关于发行人销售。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6年4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采购疫苗应当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条例规定疾控中心需直接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第二类疫苗。同时,疫苗生产企业应当直接向疾控中心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2017年度起,公司境内销售收入全部由直销模式销售收入构成。

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条例发布后过渡期内销售模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违规经销的情形;(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要经销商基本情况,包括客户名称、实际控制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合作历史、获得订单的方式等;说明其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监高和其他核心人员、发行人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利益输送的情形,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与发行人的交易具体情况,包括销售品种、销售单价及定价依据、数量、销售金额及占比、销售区域、物流运输情况、销售目标的考核情况及销售服务费的计提等,相关产品实现最终销售情况,包括最终客户名称、单价、数量和金额、期末库存;是否存在相关产品未实现最终销售的情形;(3)按照产品分类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十大直销客户情况,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名称、所属行政区域(具体到县级)、获得订单的方式、供应渠道与供应方式、销售品种、销售单价及定价依据、数量、销售金额及占比等;分析主要客户销售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各期新增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其负责采购的工作人员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监高和其他核心人员、发行人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利益关系;(4)补充披露发行人直销是否均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是否履行相应的招投标或遴选程序;说明疫苗产品销售过程是否严格遵守条例规定,是否有效识别客户适格性;(5)补充说明发行人对不同客户销售的产品单价和销售毛利率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如是,具体解释原因及合理性;(6)按国家或地区补充披露收入来源、构成、金额及占比,补充列示主要境外销售客户的基本情况,说明发行人与之的合作背景,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允性,发行人对其销售产品金额占其采购同类产品的比重;补充说明发行人向境外销售疫苗产品是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进口国行业监管政策。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发表意见。

19、关于疫苗运输。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选择国药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等第三方大型医药物流企业合作,确保运输途中疫苗的质量与安全,供货时向疾控中心提供疫苗产品的批签发报告、出库单、检验报告、冷链运输记录等资料,全程冷链追溯控制。

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合作的疫苗配送企业、疫苗区域仓储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客户名称、实际控制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合作历史、服务区域(具体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物流服务定价依据、交易金额及占比等;说明其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监高和其他核心人员、发行人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利益输送的情形;补充说明该等企业是否存在对外分包业务的情形;(2)补充说明发行人对疫苗配送企业、区域仓储企业选择的标准和具体管理方式、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对疫苗配送企业、区域仓储企业的冷链储存、运输条件及执行规范的能力进行实地审计,并与配送企业、区域仓储企业签订委托运输、储存合同和质量协议,约定双方责任和义务,明确疫苗质量管理要求;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疫苗配送企业、疫苗区域仓储企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疫苗产品的冷链储存运输管理各环节是否符合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监管促进疫苗供应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是否存在冷链储存运输环节失控或缺漏导致产品失效或报废的情形及其处置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发表意见。

20、关于发行人采购。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包括培养基类原材料(如人血白蛋白、新生牛血清、MEM培养基、微载体等)、化学试剂类原材料、包装类原材料,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额占总采购金额的比例分别为58.46%、65.86%、65.60%。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原材料采购金额和采购结构变动情况与业务规模变化的匹配性,说明相关采购单价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说明供应商集中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特征,说明相关原材料供应商是否可替代;(3)分采购内容披露前十大供应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名称、股权结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采购金额及占比、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并分析主要供应商采购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各期新增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的业务由来、合作情况及合作的稳定性,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4)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向贸易商采购原材料的情形,如是,说明贸易商的基本情况及产权控制关系,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通过贸易商采购的主要内容以及最终供应商名称,说明未直接向最终供应商采购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5)补充说明供应商是否具备相应原材料的供应资质及发行人选取和管理供应商的内部控制环节和具体措施,说明供应商经营是否合法合规;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发表意见。

21、关于发行人专业化推广情况。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销售业务采取的营销模式为“自主营销模式+外部营销模式”。报告期内,外部营销模式由公司营销团队主导,聘请专业化推广商佐以专业化学术推广的方式实现。发行人报告期内专业化学术推广商数量由2016年的22个增长到2018年的85个,推广服务费金额占销售费用比重分别为73.81%、85.51%和76.89%。

请发行人:(1)进一步补充披露专业化推广商提供服务的主要流程以及与发行人自主营销的联系与区分,相关营销模式是否符合行业特征,销售费用占比是否符合行业水平;说明销售模式转变后,是否存在专业化推广商与原经销商重叠的情形及原因;(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要专业化推广商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合作背景,说明其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业务资金往来,补充说明发行人员工及其关系密切人员是否专业化学术推广商中持有权益;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专业化推广商的选择标准、管理制度、考核制度和更换情况;(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专业化推广商协助发行人实现销售的具体情况,包括销售区域、推广产品内容、对应疾病控制中心数量、销售金额变动情况、销售目标及其实现情况、销售目标的考核情况、销售服务费核算标准等,说明相关交易是否公允;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专业化学术推广商数量大幅增加的原因,专业化学术推广商数量及推广服务费用是否与发行人各区域业务规模增长相匹配、是否符合同行业情况及行业趋势;(4)补充说明专业化推广商的推广方式和推广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违法药品广告;(5)补充说明发行人推广费使用是否存在不当利益安排,是否能够有效防范商业贿赂风险,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6)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专业化学术推广商违反《产品推广服务协议》约定或者专业化学术推广商严重违法事件,如是,请补充说明相关具体情况及对发行人正常经营的影响,是否造成发行人的大额损失;说明发行人与专业化学术推广商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发表意见。

22、关于发行人产能。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6年至2018年,发行人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人二倍体细胞)产品产能利用率分别为14.97%、33.17%和74.40%。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温江疫苗生产基地一期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预计每年增加600万支的产能。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产能计算过程,说明产能利用率较低的原因及产能利用率大幅增长的合理性,说明募集资金扩产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的产能消化措施;结合现有产品在报告期内的产能、产量、销量、产销率,项目达产后新增的产能、产量,以及行业的发展趋势、有关产品的市场需求和容量、主要竞争对手等情况对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进一步的分析论证并披露。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23、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主体、各业务、各报告期适用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税率、优惠依据及有效期,补充提供相关税收优惠的备案或认定文件。(2)补充说明各报告期主要税种的计算依据,纳税申报与会计核算是否勾稽。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4、请发行人结合设立以来股权演变情况说明报告期内股权变动(包括发行新股或转让股份)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2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财务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补充分析变动的原因及相关依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6、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复核发行人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财务指标的计算情况,列示计算公式和计算过程。

27、请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原始报表的调整情况,调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8、请补充说明蔡勇在公司曾担任的职务情况,在技术、业务发展等方面发挥的具体作用,2018年11月辞去董事职务的原因等。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29、收入确认原则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采用直销模式销售给疾病预防机构的商品,收到疾病预防机构订单后发出商品,公司取得疾病预防机构签收单后确认销售收入;采用经销方式销售给经销商的商品,收到经销商订单后发出商品,公司取得经销商签收单确认销售收入。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结合公司与各主要客户签订合同的一般条款、对产品权利义务转移时点的约定、业内通常认定原则,并对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对收入确认的一般性条件要求,详细披露收入确认时点、条件及依据。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0、材料采购和成本核算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包括培养基类原材料如人血白蛋白、新生牛血清、MEM培养基、微载体等,化学试剂类原材料如磷酸氢二钠、麦芽糖、氢氧化钠、氯化钠、苯酚等,包装类原材料如包装盒、中性硼硅玻璃管制注射剂瓶等;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能源为水、电、天然气。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成本金额分别为1,110.25万元、862.67万元、2,761.66万元及2,323.21万元,按成本来源划分可分为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和包装材料等。公司疫苗产品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金额变动幅度较大。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结合具体业务流程补充披露公司成本核算流程和方法,直接材料、人工费用、制造费用的归集和分配方法,产品成本结转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2)结合报告期各期公司产品销售数量、单位成本变动情况,补充披露公司营业成本变化原因;(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材料价格波动情况、对公司盈利影响及相关风险;(4)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采购主要材料平均价格与市场价格的比较情况及差异原因;(5)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采购、耗用主要材料数量,耗用数量与产品产量之间对应关系;(6)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各期耗用能源数量,与产品产量之间的对应关系。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补充说明公司成本核算方法与同行业已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差异,并分析具体情况和原因;(2)补充说明公司报告期各月采购主要原材料平均价格,与市场价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3)补充说明公司报告期各月主要材料结转成本的平均价格,与市场平均价格是否存在重大不符;(4)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主要原材料进销存数量、金额,各期各主要原材料主要供应商及各供应商采购数量、金额、单价及对比和差异合理性,各月各主要原材料消耗数量、金额与各产品生产数量匹配关系,消耗原材料单位成本与采购单价差异及合理性;(5)补充说明公司报告期各期各产成品进销存数量、金额,各期单位产品直接材料成本、各材料具体构成及变化原因。

31、业务推广费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推广服务费金额分别为724.55万元、2,212.72万元、9,474.63万元及14,075.56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10.20%、23.81%、36.18%及32.80%。公司推广服务费主要为向外部推广商支付的市场推广及维护费用,公司聘请具有区域市场资源优势、具备专业市场推广服务团队的外部机构为公司提供市场推广及维护服务,向疾控中心、接种单位及社会公众宣传公司的疫苗产品,并进行售后信息维护,具体内容包括信息调研、科普宣传、会议及会展、接种信息反馈、客户维护等。

请发行人:(1)结合业务承接模式进一步说明推广服务费的形成原因、具体运作方式及核算方法,是否与行业惯例相符,相关计量及会计处理方法,是否恰当合规;(2)补充说明推广服务费的具体支付对象,并按个人、机构区分,是否为合同签订方、服务提供方,价款确定依据及一般决定因素,价款支付对象与合同签订方、服务提供方是否存在不一致情形,如存在,具体原因,相关发票如何开具,发票出具方与合同签订方、服务提供方是否存在不一致情形,如存在,具体原因;(3)列举报告期各期各外部推广商名称、与发行人业务开发过程、负责业务范围、推广服务费金额、提供服务内容、计价标准、对发行人收入占其整体收入比重等信息;(4)列举报告期各期主要外部推广商提供服务明细、各项服务支付金额、计价标准及与其他推广商比较和差异原因、提供服务明细的具体证据或支持资料、推广商为该项服务大致支出情况等;(5)补充说明推广服务费中是否存在列支无法入账费用的情形,相关推广服务费的支付是否合规合法,外部推广商为发行人提供的推广服务是否与合同规定相符,是否存在无法在发行人入账费用等情形。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2、其他销售类费用支出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金额分别为1,249.47万元、2,997.71万元、11,080.25万元及18,708.23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7.58%、32.26%、42.30%及43.60%,除前述推广服务费外,公司的销售费用还包括会务费、职工薪酬、仓储物流费等。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结合公司报告期各期销售人员人数、构成,披露各期销售人员人均工作变动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销售人员规模、人均工资比较情况及差异原因;(2)补充披露会务费具体涵盖内容,报告期内大幅变动情况及原因;(3)补充披露公司仓储物流费计价及核算办法,结合报告期内运输量、运输半径、价格变动情况,分析仓储物流费变动原因。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会务费对应会议举办明细,包括但不限于举办时间、主题、参加人员、人数、会务费支出金额及具体构成、参会人员与住宿、交通明细是否相符等;(2)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地区可比水平,说明销售人员平均工资是否合理;(3)补充说明中介机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真实性、完整性的核查过程、结论,包括但不限于核查方式、标的选择方法、核查标的占比、核查结果等,并说明相关核查是否充分。

33、管理及研发费用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费用分别为1,471.98万元、1,952.80万元、2,354.17万元及3,629.03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0.71%、21.02%、8.99%及8.46%,包括股份支付费用、职工薪酬、存货损失等;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支出为500.92万元、635.52万元及427.40万元及757.52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7.05%、6.84%、1.63%及1.77%。研发支出主要包括研发人员人工成本、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等。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结合公司报告期各期管理人员人数、构成,披露各期管理人员人均工作变动情况,与同行业同地区可比公司人均工资比较情况及差异原因;(2)补充披露存货损失具体构成,报告期变动情况及原因;(3)补充披露公司研发投入核算口径,研发环节组织架构及人员具体安排、业务流程及内部控制措施、具体研发投入及成果产出情况、研发成果对公司业务的实际作用,并比较同行业已上市公司在研发人员及投入成本等方面情况,结合业务内容分析差异原因;。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补充说明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及确认方法,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及结果是否合理,与同期可比公司估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原因;对于存在与股权所有权或收益权等相关的限制性条件的,相关条件是否真实、可行,服务期的判断是否准确,服务期各年/期确认的员工服务成本或费用是否准确;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2)补充说明报告期中介机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真实性、完整性的核查过程、结论,包括但不限于核查方式、标的选择方法、核查标的占比、核查结果等,并说明相关核查是否充分。

3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截止2017年末,公司期末未分配利润为-3,175.57万元,此前报告期各期末未分配利润一直为负。请在招股说明书中结合公司业务及盈利发展变化过程,补充披露前述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形成原因,相关因素在报告期变化情况和发展趋势,与发行人报告期盈利水平变动的匹配关系,对发行人未来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35、应收票据及账款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3,005.89万元、7,094.27万元、10,613.75万元及30,093.67万元,其中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2,855.89万元、7,094.27万元、10,522.81万元及30,093.67万元。应收账款规模逐渐增加,主要由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人二倍体细胞)销售收入增加所致。

2017年,因业务款项逾期,公司与经销商河北省卫防生物制品供应中心、北京中卫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生诉讼,因此,2017年末公司对应收上述公司的款项单独计提坏账准备。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结合公司各类客户赊销政策及执行情况,补充披露公司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构成和变动原因;(2)补充披露公司各期末主要应收账款对应收入形成时间、是否在客户信用期范围内,是否超过合同规定还款期限等信息;(3)补充披露公司各期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收情况,并列示各期末期后半年、半年至一年、一年至两年、两年以上回收金额及占比;(4)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中信用期以外部分主要形成原因及可回收性;(5)补充披露制定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政策的依据,按照个别认定法对不同客户计提坏账比例的具体依据,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时信用期以内部分不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合理性,与同行业同类政策比较情况,如存在差异,具体差异影响及原因。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补充说明前20位客户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形成时间、相关收入确认依据、期后回款情况;(2)核查并说明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时账龄在6个月以内部分不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其他账龄计提坏账准备的具体依据,相关会计估计是否谨慎客观,是否综合充分考虑行业、下游客户等目前及未来可能存在的信用风险,与同行业同类企业对比情况及差异原因,个别认定法中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各期末坏账准备余额计提是否充分及依据;(3)结合各期末欠款客户收入确认具体依据,核查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情形;(4)补充说明公司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龄统计及列示是否准确;(5)中介机构对各期末应收账款核查过程、结论,包括但不限于核查方式、各方式下核查客户家数、标的选择方法、核查应收账款占比、核查结果,对存在差异或未确认部分的替代核查程序,并说明相关核查是否充分。

36、存货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净值分别为3,665.43万元、3,536.82万元、3,788.24万元及4,529.97万元,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周转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等。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分别为217.87万元、796.11万元、162.56万元及227.18万元,占存货余额的比例分别为5.61%、18.37%、4.11%及4.78%。公司有效期六个月以内的库存商品及有效期两年内的原液在产品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结合公司材料采购、生产、各种销售模式下销售占比及销售周期等相关因素,详细披露并量化分析公司报告期各期存货中原材料、周转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数量、金额、周转率的合理性;(2)补充披露各期末原材料、周转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数量等具体状态、存放地点、存放地权属、盘点过程等相关信息;(3)补充披露公司对发出商品控制措施及有效性;(4)补充披露公司各期末存货的库龄情况,跌价准备测试及计提情况;(5)客观清晰描述存货计提跌价准备的条件。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详细核查并说明各期末存货具体构成、数量、金额合理性;(2)补充说明存货中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单位成本与当期结转营业成本部分产品单位成本的比较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3)结合各期末公司存货库龄情况及产品保质期,补充说明各期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测试情况,计提是否充分,有效期六个月以内的库存商品及有效期两年内的原液在产品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具体依据,账龄接近全额计提标准部分是否考虑跌价情形及准备计提;(4)补充说明中介机构对各期末存货数量具体核查过程、结论,包括但不限于对原材料、周转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的具体核查方法、过程、结果,对存在差异部分的替代核查程序,并说明相关核查是否充分;(5)结合前述核查,详细说明公司各期末存货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37、固定资产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6,004.93万元、5,451.80万元、5,081.92万元及4,826.11万元。公司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和机器设备等。截至2018年9月末,在建工程余额中主要系部分技改项目待安装设备。

请发行人:(1)结合公司产品特点、工艺流程、生产过程等相关因素,补充说明公司固定资产中用于生产相关资产具体构成、效用,并结合公司主要产品的一般生产工艺、结构构成,说明公司期末固定资产余额及构成的合理性;(2)补充披露与可比上市公司固定资产周转率差异情况及原因;(3)补充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固定资产规模、构成、生产工艺、流程等变化情况,与现有模式差异,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的影响,募投项目运行模式与同类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等;(4)详细说明发行人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盘点情况,包括盘点时间、地点、人员、范围、盘点方法、程序、盘点比例、账实相符的情况、盘点结果,是否存在盘点差异及产生原因、处理措施;(5)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固定资产的监盘程序、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是否存在虚构资产的情况;说明盘点过程中如何辨别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可使用性,是否具有相关的专业判断能力,是否发现异常,请详细说明核查过程;请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减值测算的过程和计算方法,说明是否存在减值迹象;(6)补充说明各期在建工程各项目增加的具体成本构成,是否将当期费用资本化,是否存在利息资本化情况并列式计算过程,并对比周边同类厂房(结构、层高、用途、装修)说明在建工程的造价是否符合市场行情;(7)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主要在建工程转固时点,确定依据及合规性,与相关工程或工厂生产记录时点是否相符。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8、无形资产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1,750.28万元、1,528.67万元、1,318.51万元及1,161.20万元,公司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和软件。公司划分研发项目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的具体标准为:研究阶段支出是指疫苗研发进入Ⅲ期临床试验阶段前的所有支出;开发阶段支出是指疫苗研发进入Ⅲ期临床试验阶段后的可直接归属的支出。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无形资产中专利权的具体构成、会计核算方法及依据。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研发投入的具体研发项目情况,并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研发投入资本化的条件、公司研发管理流程及控制措施,详细说明开发支出资本化的具体依据,是否具有外部证据,开发支出资本化确认标准与相关产品在监管部门注册或审批过程是否相关及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9、其他应付款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其他应付款余额分别为26,036.24万元、28,515.88万元、6,005.47万元及8,994.40万元,包括应付保证金、.推广服务费等。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应付保证金的具体构成,与推广商、疫苗经销商业务规模、数量等匹配关系,2018年余额下降原因及合理性;(2)应付推广服务费具体构成、核算依据,与各推广商提供推广服务间匹配关系等。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四、其他问题

4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及股东的各项承诺事项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相关监管问答的相关要求补充披露相关承诺。

4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董事蔡勇于申报前离职、总经理周蓉于2017年5月辞职,补充披露发行人已离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及去向和辞职原因,并结合各阶段公司属性、治理架构、管理层架构等情况说明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请发行人说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数据、排名等的真实性;说明数据引用的来源和第三方基本情况,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

4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股东在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利分配中需纳税的金额及是否履行纳税义务,说明发行人股东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每元注册资本对应净资产或每股净资产的,是否存在税收风险及对发行人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4、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

45、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6、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工作底稿。

47、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