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002774】【快意电梯】【2017-01-13】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天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天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根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前身飞鹏工业曾与东莞市清溪镇人民政府存在挂靠关系。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前身出资的资产是否属于集体企业,发行人改制过程中是否存在有损集体资产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已提供有权部门的确认文件。

2、根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曾实施多次增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及历次新进股东的详细情况及其近五年从业经历,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一致行动关系等情况;(2)新引入股东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协议或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影响和潜在影响公司股权结构事项;(3)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对以下出资事项的核查情况:发行人股东历次出资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履行验资手续,出资程序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存在出资不到位,验资报告、评估报告缺失或明显不合规等情况。

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采用直销与经销相结合的营销模式。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和技术”中补充披露:(1)报告期各期直销和经销的收入及比例,请结合主要客户情况分析直销和经销收入变化的原因;(2)对于直销收入,补充披露报告期主要客户的构成及变化情况,主要客户的名称、基本情况、对应收入、毛利率、期末应收账款金额;(3)对于经销收入,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对经销商的主要权利及义务,如产品安装、维修及运输费责任,发行人对经销商是否存在财务支持,如延长信用期限、增加信用额度或借款,若存在报告期各期的发生金额及相关会计处理;(4)报告期内各期经销商的构成及变化情况,如主要经销商名称、基本情况、对应的收入、毛利率、期末应收账款金额;(5)请保荐机构说明对发行人主要经销商及报告期内新增和撤销经销商的核查情况,包括核查的范围、方法、核查结论以及主要经销商的库存情况、所销售商品的大致去向;(6)请会计师说明对主要经销商和对应收入的确认采取的审计程序及审计结论,并说明审计程序是否充分。

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2013年至2015年外销收入占比分别为34.33%、31.09%和22.23%。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外销收入中直销和经销的收入及占比情况、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对应收入、毛利率、期末应收账款的金额,针对外销产品的安装、维修及运输责任归属。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说明针对外销收入履行了哪些核查程序、审计程序及相应结论。

6、据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销售收入各个区域报告期内变化较大,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结合客户情况补充披露各个区域报告期各期收入变化的原因,并将主营业务收入按产品分类的直梯类别进行进一步细分,分析报告期各期变化的原因。

7、据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率水平总体呈上升趋势。2014年主营业务毛利率同比提高3.22%,主要原因包括原材料价格下降、成本控制优化以及直销比例提高。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将直梯毛利率予以进一步细分,分析报告期各期各类产品收入、价格变化的原因,并结合各类产品单位成本变化情况(料、工、费的变化)、原材料价格及原材料耗量等定量分析报告期各期各类产品毛利率变化的原因;请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产品及销售模式的差异情况对比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综合毛利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差异,若存在,请分析原因;请补充分析发行人毛利率计算的合规性,说明计算依据是否充分,各报告期收入确认与相关成本费用归集是否符合配比原则,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各构成项目的划分是否合理。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8、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采购的原材料主要包括钢材和外购零部件,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和技术”中按原材料类别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主要供应商的名称、基本情况、采购金额、结算方式、采购量及采购价格,对比不同供应商价格及同一供应商不同年度价格及采购量,说明变化的原因,并对比销售量说明采购量是否与其配比;补充说明主要供应商发生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主要供应商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同业竞争关系、其他利益安排;请补充说明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的形成机制、确定依据和波动情况,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是否相符。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电梯产品根据订单排产,关键部件采用自制与外购外协相结合。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和技术”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外购外协关键零部件的名称、其核心技术和工艺在生产中的具体体现、占成本的比例、主要外购外协厂商的基本情况、变动情况及原因;发行人向外购或外协厂家采购的平均单价(按产品分类),并分析相似组件不同外购或外协厂家采购价格的差异情况及原因,以及同一厂家不同年度采购价格的差异情况及原因,说明外购外协定价依据是否公允;若该零部件既外购外协又自制,请对比成本差异情况;补充说明外购外协厂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0、据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委托第三方安装电梯及外销以将电梯运至指定地点且客户签收后和以报关手续完成时点为确认收入时点,请会计师及保荐机构结合合同具体条款说明发行人收入确认原则是否谨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1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末至2015年末,公司预计负债分别为433.78万元、573.50万元、635.88万元,预计负债主要系公司根据不同类别产品计提的售后服务费。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售后服务费的计提标准及报告期各期的实际使用情况。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售后服务费的计提标准是否符合发行人实际、是否谨慎发表意见。

12、请结合业务流程、生产过程,说明并披露产品成本的主要核算方式、费用归集的流程、对象和方法,分析产品成本确认与计量的完整性与合规性,是否已按照不同产品清晰归类,进一步论证产品销售发出与相应营业成本结转、销售收入确认是否配比或一致。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详细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3、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期间费用各项目构成的合规性,对期间费用率的合理性明确发表意见。并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销售费用中运输费用2015年度下降的原因及业务代理费用的核算内容、确认依据;管理费用中折旧费用逐年递减的原因、2015年税费大幅增长的原因。

14、据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管理费用中研发费用金额较大。请补充披露研发费用的具体内容、确认依据、报告期各期变化的原因,分析研发投入是否与发行人的研发项目、技术创新、产品储备相匹配,近三年研发费用所形成的主要成果及对主营业务的贡献程度。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5、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海外控股和参股公司情况,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海外业务开展的主要模式;(2)海外公司具体的股权结构及投资协议;(3)发行人海外业务是否存在纠纷,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6、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违法违规情况,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历次遭受处罚的事由及性质、处罚金额、处罚单位,并对以上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表明确意见。

17、根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存在允许经销商使用发行人商标字号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目前所拥有的商标、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取得时间和方式,是否存在权属纠纷,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司所使用的上述财产的权属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存在权属纠纷的,请说明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具体影响。

18、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1)发行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间、有效期,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2)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请在“风险因素”和“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披露发行人不能通过复审对其的具体影响。

19、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劳务用工是否符合《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发行人在册员工的变动情况,包括员工人数、结构、职工薪酬的变动,该等变动是否与发行人业务发展及业绩的变动是否趋势一致;发行人是否存在劳务派遣情形;发行人“五险一金”的缴纳情况、是否足额缴纳、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0、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各宗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时间、取得方式、说明各取得方式的履行程序,是否存在集体建设用地情况,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发行人自有房产及租赁房产是否具有瑕疵;若有,瑕疵房产所占发行人所有房产的比例以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2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诉讼情况,核查并补充披露电梯行业产品质量的政策法规,发行人产品安全质量控制措施是否到位,是否曾发生过产品安全事故,是否存在产品及服务质量的重大诉讼。

22、根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拥有多项电梯生产、安装、维修和改造业务的许可资质,其中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9月。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相关业务许可资质的具体内容、有效期、取得方式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和重要程度,并就发行人维持或再次取得相关重要资质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或障碍发表明确意见,并详细说明理由。

2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产能利用情况,补充核查并披露:公司募投项目是否有相应的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是否有足够的技术及规模化生产工艺储备、是否能起到改善财务结构、提高市场占有率等积极作用、是否能够巩固或增强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

24、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2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3,549.89万元、13,939.17万元、17,354.10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7.90%、16.82%、23.22%。2013年至2014年末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相对稳定,2015年末应收账款较大的原因为:由于国内房地产市场增速放缓导致部分客户回款变慢。且据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一年以内应收账款占比逐年下降。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1)结合合同条款说明发行人应收账款是否存在逾期,若存在,结合主要客户信用情况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是否计提充分;(2)请补充说明各期应收账款主要欠款对象的期后回款情况,是否与相关现金流量项目一致;(3)请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对于不同类别或客户应收账款的信用账期管理政策、内控措施及实际执行效果;(4)请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说明发行人计提政策是否谨慎、稳健;(5)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公司存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17,768.88万元、17,554.47万元、17,613.28万元,占同期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2.32%、21.46%、20.54%。公司存货账面价值中,占比最大是发出商品。2013年末至2015年末,公司发出商品金额分别为12,296.37万元、12,504.71万元、12,112.90万元,占存货金额的比例分别为69.20%、71.23%、68.77%。

27、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1)结合发行人业务特点按照存货的类别和构成分析各报告期原材料采购与使用计划、产能与产出、出库量与销售计划的数量平衡关系,说明存货占比较大的合理性;(2)请补充分析存货各项目与采购模式、生产模式和销售模式的关系,根据业务流程说明存货各项目的确认依据、前后核算时点的衔接关系,说明存货结构的合理性;(3)结合发出商品的发出时间及安装周期,补充分析发出商品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4)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详细核验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结合发行人存货的监盘情况、存货跌价准备的测试过程、计提情况及依据,并结合产品销售周期、商品库龄情况,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与存货有关的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

28、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由于公司目前的资金及人力资源配置与客户对安装与维保服务及时性的需求不能完全匹配,公司对于华南地区以外的安装、维保业务通常授权当地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负责,该第三方须通过公司对其的考核认证。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授权第三方的名称、基本情况、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其支付费用情况、确定依据及相关会计处理。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03年2月16日,经飞鹏电梯股东会审议通过,股东雷春生将其持有的飞鹏电梯股权439.20万股转让给罗爱文,罗爱文将其持有的飞鹏电梯股权48.80万股转让给罗爱明。同日,雷春生与罗爱文、罗爱文与罗爱明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中补充披露上述股权转让的价格、定价依据及原因。另外,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历次增资的出资形式。

30、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5月22日,快意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以截至201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16,099.91万元为基础,按1:0.6769的比例折成股本10,898万元,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11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截至2012年12月31日总股本10,898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3.9475股,共计转增股本4,302万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5,200万股,各股东的持股比例保持不变。请发行人及保荐机构补充说明发行人先折股再转增,而不是直接净资产1:1折股的原因。

31、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32、据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存在两年以上仍挂账的预付账款,金额大概190多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及会计报表附注中补充披露预付账款的内容及长期挂账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33、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34、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3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6、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四、其他问题

3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股利分配政策的信息披露,包括:报告期内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及历次利润分配的具体实施情况,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及其制定考虑的因素及履行的决策程序,发行人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具体的规划和计划。请进一步完善重大事项提示的披露。请发行人在公司章程(草案)中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38、请发行人按《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要求对招股说明书中相关事项进行修改。

3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在风险因素中披露:“前瞻性陈述可能不准确的风险,本招股说明书中的前瞻性陈述涉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业务发展目标、技术开发、盈利能力等方面的预期或相关讨论,尽管公司相信该等预期或讨论所依据的假设是审慎、合理的,但仍提醒投资者注意这些预期或讨论涉及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本招股说明书中的任何前瞻性陈述,不应视为公司的承诺或声明。”请予以修改。

40、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6年3月23日,公司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截至2015年12月31日可供股东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派1.8元,共计分配现金股利4,519.80万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请确认上述利润分配是否实施完毕并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补充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