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002803】【吉宏股份】【2015-11-23】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据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和正佳工贸在采购商品、支付代理和出口服务费、周转贷款等方面均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与正佳工贸间上述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定价公允性;未将正佳工贸纳入发行人上市主体的原因,是否对发行人的资产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2、据招股书披露,根据发行人“厦国土房证第01077743号”房产证记载,发行人尚有两处违建待拆建筑。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上述违建待拆建筑目前的使用情况,是否为发行人生产经营主要场所,发行人的替代方案和应对措施;发行人目前生产经营用地较为紧张,请说明发行人未来的解决方案。

二、信息披露问题

1、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的租赁的下列房产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1)廊坊分公司租赁廊坊开发区丰达容器有限公司的厂房、办公楼和仓库;(2)向厦门东孚腾飞招商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位于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浦头路89号的厂房;(3)滦县吉宏包装有限公司租赁唐山国珍食品有限公司3.7万平方米土地及该土地上2.5万平方米厂房及办公生活用房。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上述租赁房产的用途,上述瑕疵房产面积占发行人生产经营房产总面积的比例,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以及发行人的应对措施。

2、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由于生产场地限制等原因,租赁厦门协永盛彩印有限公司相关印刷设备及厦门市湖里峰艺工贸的厂房从事彩色包装箱的生产。后由于上述设备故障,解除了租赁合同并购买了部分运行良好的设备。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披露:(1)厦门协永盛彩印有限公司、厦门市湖里峰艺工贸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上述设备租赁中的租赁价格、购买价格的定价公允性;(2)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设备租赁的情况,相关租赁设备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要性,租赁设备是否存在瑕疵或无法使用的风险,及发行人的应对措施。

3、据招股书披露,公司存在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1)廊坊市吉宏和孝感吉宏目前业务开展情况,是否已聘用员工,并请披露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和社保缴纳情况;(2)部分员工在外单位缴纳社保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重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3)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正式员工为876名,其中10名为实习员工且未缴纳社保。请核实上述实习员工是否为公司正式员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如已签订,请调整相关表述;(4)请发行人律师对廊坊分公司未单独缴纳生育保险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核查意见;(5)发行人员工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比例较大,上述情形是否存在欠缴或补缴风险。

4、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于2014年11月拟向山东亿同增资,后因该公司未通过环保部门验收撤销了认缴出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公司对山东亿同新投资及撤资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发行人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范围,后续撤销认缴出资是否存在潜在争议或纠纷。

5、据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伊利集团是发行人第一大客户。2012、2013、2014年度,发行人对其销售额分别占分别占其主营业务收入的56.07%、65.58%、53.7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和伊利集团销售的主要产品情况、合作模式、合作稳定性、协议签订情况、主要权利义务条款的约定,是否存在重大变化的经营风险,以及发行人的应对措施。

6、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拥有的调频UV印刷、高可靠性UV印刷等多项技术以及瓦楞纸板专用无异味粘合剂制设备、超薄高强度改性PE膜等研发产品均为行业领先或国内领先水平。请保荐机构核实上述技术以及产品居于行业领先或国内领先地位的相关依据,涉及相关排名、行业数据的,请说明相关来源。

7、请核查说明发行人子公司滦县吉宏包装有限公司、厦门吉宏纸品有限公司的股东齐思钺、厦门靖晨工贸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是否和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或股权代持关系。

8、据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一定变动。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变动原因、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是否构成高级管理人员重大变动的情形。

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注销的子公司厦门富骏激光材料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吉宏印刷有限公司存续过程中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因重大违法行为而注销的情形;核查说明发行人在注销廊坊开发区吉宏印刷有限公司一年后,又设立廊坊市吉宏印刷有限公司的原因

10、请核实招股书 “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中披露发行人现有的“厦国土房证第地00011347号”土地使用权证,是否为房地产权证,如符合,请与“厦国土房证 第01077743号”房地所有权证一并调整至发行人的房屋建筑物部分披露。

1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增资或股权转让的原因、定价依据及合理性、新增股东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

12、请补充核查披露发行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对外投资的情况,是否存在与发行人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或存在交易、资金往来的情形。

13、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目前的劳务派遣用工不符合相关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要求。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披露发行人是否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将上述劳务派遣用工降至规定比例内;并补充核查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其他情况,包括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资质、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缴费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股东厦门海银生物医药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合伙股东与公司之间有无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与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股权代持的情形。

15、发行人产品销售客户集中度较高,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伊利集团和恒安集团的销售收入合计占比达77%以上。2014年度发行人销售收入下降,主要由于伊利集团对发行人90%以上的产品进行了10%-15%降价。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披露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签订的框架协议的具体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定价方式,产品调价方式;请披露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合作模式,合作的持续性理由,分析发行人的议价能力以及应对价格波动的有效措施;请披露2014年发行人主要客户伊利集团对其产品价格进行较大幅度下调的原因,伊利集团的调价行为是否为统一行为,是否影响该集团其他供应商;请披露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签订合同的时间及期限;请披露发行人对主要客户是否构成重大依赖,并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与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

16、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构成中,材料的比重最高,占总成本的70%以上。报告期内,材料占比呈下降趋势,主要由于发行人产品所用的主要原材料原纸价格下降所致。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结合主要原材料原纸的价格变动情况,分析并披露不同产品价格及毛利率与原纸价格变动的匹配情况;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请按照产品类别对比分析并披露毛利率的异同,发行人毛利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原因。

17、发行人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发出商品及库存商品,其中原材料主要为白卡纸及白板纸等各类纸张。从存货的构成来看,发行人存货主要是原材料,各期末占存货金额的比例均在65%以上。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按照材料种类分别披露原材料的数量、金额,并分析报告期各期的变动及原因;请结合产品销售周期、原材料价格变化,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跌价准备的测试过程、计提情况及依据,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18、根据有关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内抵免所得税费用分别为2012年230.64万元,2013年353.02万元,2014年203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购买专用设备的名称、类别、价格、设备供货商以及设备用途;请保荐机构核查并披露相关专用设备是否被发行人实际使用,发行人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收抵免手续是否齐备,请会计师核查并披露相关专用设备购买的会计处理。

19、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委外加工业务,若有,请补充说明并披露委外加工业务具体的单位名称和内容、报告期内定价标准和加工金额,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与委外加工单位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0、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用列表方式披露发行人融资租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机器设备的名称、总价、租期、租金和租赁公司。请会计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1、招股说明书“募集资金运用”中披露发行人拟投资技改和扩建生产线产能。请结合发行人客户资源、现有产能利用率以及产品市场前景,说明并披露现有在建扩产项目以及未来募投项目的实施对发行人产能的消化带来的影响。

22、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2013年销售费用中运杂费用增长幅度较大,请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分析并披露具体原因。

23、根据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通过关联公司及供应商周转贷款情况,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披露周转贷款的具体用途,发行人相关内控是否完善。

24、请保荐机构核查并披露发行人员工中劳务派遣人员所占比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5、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中披露发行人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披露各期劳务派遣人员薪酬总额和平均薪酬情况,并结合当地平均工资情况,披露其合理性。

26、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27、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发行人财务部门人员与发行人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四、其他问题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