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002806】【华锋股份】【2015-11-27】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多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均涉及国有产权变动。其中,2002年华侨信托将其持有的联星集团100%股权转让给致和投资,转让价格按照华锋有限55.82%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评估值的70%确定;2003年华盛机电将持有的华锋有限4.23%的股权按出资额64%的价格转让给联星投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披露:(1)发行人设立、增资及股权转让中涉及的历次国有资产变动是否符合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是否履行了相应审批、评估、备案程序,转让方式和场所是否合法法规,定价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瑕疵,如存在,相关瑕疵是否对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并发表明确意见;(2)广东省国资委出具的粤国资函[2012]194号文件所确定的各项整改款项的是否由相关受益方全部落实完毕。

2、据招股说明书,2001年11月6日,华信英锋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给广东科创及瑞州城北,其中部分转让价款采取直接冲抵债务以及债务承接的方式支付。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上述所债务的形成及后续履行的情况,并就上述股权转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据招股书说明书,2002年2月20日,华锋有限增资至5,000万港元,本次增加的注册资本中的1,000万港元由公司以2001年的未分配利润和以前年度的应付股东股利转增资本,各股东按比例增资。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瑞州城北转让该次转增额度,广东科创、瑞州城北放弃增资相应额度的原因,上述转让及放弃增资额度的行为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

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1)通过汇海科技间接持股的自然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入股当时及目前的任职单位及所任职务,是否均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2)谭帼英通过致和投资受让联星投资股权时,股权转让价款是否支付完毕,上述股权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3)请就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委托、信托等代持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请在“风险因素”章节中充分、客观、准确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将公司采取的规避风险的措施以及减少风险的有利因素从该节以及从重大事项提示中删除。

2、请更新关于行业基本情况以及发行人行业竞争地位的数据;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所引用《铝电解电容器用电极箔行业分析报告》报告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请结合近年来下游需求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及发行人自身的业绩情况,客观描述行业的基本情况及发展前景。

3、据招股说明书,高要华锋与凤翔海源储能材料有限公司解除资产租赁协议,凤翔华锋于2014年7月停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披露高要华锋与凤翔海源储能材料有限公司解除资产租赁协议的原因,凤翔华锋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凤翔华锋停产对发生人生产经营的影响,以及凤翔华锋的后续经营安排,说明发行人是否将增加高压化成箔外协加工的规模。

4、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子公司碧江环保于2012年11月23日召开股东会,同意解散并成立清算组,目前正在办理注销手续。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披露:(1)碧江环保决议解散的原因,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2)碧江环保在报告期内的业务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尚未完成注销手续的原因;(3)资产转让的具体情况以及转让价格的确定依据,剩余财产的分配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5、根据招股说明书,碧江分公司租赁的部分土地为集体土地、划拨土地,地上建筑物未办理产权登记,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披露上述地上建筑物是否为违法违规建筑,上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因未办理出租审批手续或存在产权瑕疵等原因不能持续租用可能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的具体损失,并在风险因素中予以披露。

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披露发行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间及有效期;结合发行人的人员结构及研发投入等相关情况,核查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请在“风险因素”补充披露发行人到期不能通过复审对其生产经营的影响。

7、请发行人和保荐机构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以及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请保荐机构说明发行人在取得广东省环保厅上市环保核查批复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承诺整改事项,如是,请补充披露整改内容,就承诺整改事项是否落实到位出具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因环保问题受到处罚的,如存在,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处罚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发表意见。

8、据招股说明书,本次募集资金部分用于新建20条低压腐蚀箔生产线项目,项目达产后低压腐蚀箔的年产能接近1,500万平方米,报告期内低压腐蚀箔产能利用率呈下降趋势,请补充分析披露发行人能否消化募投项目的新增产能。

9、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研发模式分为自主研发和合作研发,合作方主要为相关领域具有技术优势的高等院校。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章节补充分析并披露:(1)结合报告期对外签订的主要研发合同(请提供复印件)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开发成果的权属约定、研究开发经费、违约责任等条款,补充披露发行人采取合作研发方式下的研究开发支出的核算方法;(2)自主研发方式下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区分条件;(3)各年研发投入与管理费用中的技术开发费存在差异的原因。

10、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3,927.88万元、5,988.73万元和6,145.61万元,存货周转率逐年降低。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补充分析并披露:(1)发行人存货周转率逐年降低,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存货周转率逐年提高的原因;(2)结合发行人“以销定产”的生产经营模式及在手订单情况,说明产成品逐年增加的原因、产成品中的订单支持情况;(3)“零库存”采购和销售的具体内容、采用“零库存”管理存货的流转的内部控制节点、控制措施及期末盘点的具体方法。请会计师结合报告期内原材料平均采购价格、市场价格及变动趋势,说明原材料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是否应该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目前的存货跌价准备是否计提充分。

1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大幅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章节补充分析并披露:(1)结合业务结构说明可比上市公司是否选择恰当及应收账款周转率较低的原因;(2)报告期各期末按账龄分析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比例,以及当期核销、转回情况,与可比上市公司比较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果存在,请解释原因;(3)应收账款最大客户非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请说明报告期内向该名客户销售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产品种类、金额、应收账款金额、账龄及期后回款情况。

1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1.72%、19.00%及16.44%,逐年降低但高于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补充分析并披露:(1)按不同产品类别分别对比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毛利率水平,并说明毛利率较高的原因;(2)结合产品价格、原材料(含配件及燃料动力)价格、单位人工折旧摊销费用及单位委外加工价格等要素的变动情况详细分析各项业务毛利率的变动原因;(3)其他系列产品的种类、用途、收入及成本的构成;(4)华北、华中地区销售收入增幅较大的原因,按季节披露营业收入情况;(5)境外销售有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情况、销售模式、毛利及毛利率等。

1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对高压化成箔存在外协加工。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补充分析并披露:(1)外协企业的名称、外协内容、外协产品在公司产品中的具体环节、数量及金额;说明外协企业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各年度外协加工所占的比例和形成的成本,详细对比分析外协成本和自主生产的成本及合理性。

14、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分析并披露:(1)结合期间费用的构成,说明发行人期间费用率低于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原因;(2)售后技术支持与服务协议的主要条款内容,相关费用计提依据、标准、支付方式和核算方法,是否存在费用跨期的情形。

15、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1)广西华锋的搬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搬迁的进度、搬迁补偿的标准及会计处理、对产能的影响等;(2)广西华锋、高要华锋的建设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规模、建设进度、设备采购、在建工程的核算及转为固定资产时点的确认方法、对产能的影响等。

16、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分析并披露;(1)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2)发行人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缴纳情况,并请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以及如足额缴纳对经营业绩的影响进行分析说明,并发表核查意见。

17、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发行人所获政府补助的内容、原因和依据,所获政府补助是否已全部披露,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及依据。

18、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发行人抵押房屋、设备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抵押合同的内容和期限,房屋、设备的原值、净值及占固定资产的比例。请保荐机构就该事项是否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构成影响,是否在风险因素中进行了充分披露发表核查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1、请保荐机构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

2、请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并披露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3、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