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002815】【崇达技术】【2015-07-0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租赁的部分房产所占用土地为集体土地。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租赁集体土地上房产的具体用途,是否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上述瑕疵房产占其房产使用总面积的比例,相关权属瑕疵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目前房产、土地使用情况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潜在争议或纠纷及发行人的应对措施出具核查意见。

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历次增资或股权转让的原因、定价依据及合理性,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入股资金来源;超淦贸易于2010年6月入股发行人的借款情况,该公司主要业务情况,是否和发行人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发行人股东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或关联关系;发行人目前或曾经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如存在,是否已解除相关代持关系,是否对发行人目前的股权结构及稳定产生影响。

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近三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影响,是否构成报告期内的重大变化发表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请发行人股东姜曙光比照实际控制人对其所持发行人的股份进行锁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对外投资情况。

2、招股说明书披露,香港乐蔚、坦诚电子、香港汇锦曾入股发行人子公司深圳崇达,后经多次股权转让,深圳崇达变更为发行人子公司。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香港乐蔚、坦诚电子、香港汇锦的基本情况,主要资产业务情况,对外投资情况(包括已转让或已注销);深圳崇达历次股权转让的原因,受让及增资股东的出资来源,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深圳崇达2009年股权转让的定价合理性、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发表核查意见。

3、招股说明书披露,由于受到产能的限制,公司将部分生产环节委外加工。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外协加工厂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报告期内的数量及金额,委托加工协议的主要权利、义务的约定;请说明发行人控制外协加工产品质量的具体措施及发行人与委托加工厂关于产品质量责任分摊的具体安排;上述公司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募投项目是实施后,相关委外加工的情形是否持续增加。

4、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目前获得专利343项,其中,发明专利40项。软件著作权23项。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披露,发行人的专利技术取得方式和时间、使用情况、来源、是否存在许可使用相关专利技术的情况,并披露发行人目前生产经营中使用的主要专利技术情况;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存在部分外购的软件,请补充披露上述外购软件取得时间、权属情况、主要权利义务约定及转让方情况。 

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获得的政府补贴分别为757.42万元、1,126.69万元、1,071.44万元。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披露发行人政府补贴相关政策情况、补贴持续时间,是否存在无法持续的风险。

6、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9月、2012年11月和2014年10月,深圳崇达、大连崇达和江门崇达分别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请保荐机构核查说明,发行人上述子公司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各项认定标准,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上述公司在报告期内的研发费用,以及上述费用占其各自销售收入的比例。

7、请在在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基本情况一节中补充披露发行人员工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包括缴纳人数、缴纳比例,是否存在未缴纳员工,及未缴纳原因,并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情况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核查意见。

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的整体情况,包括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劳务派遣单位资质及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缴费情况等,并说明是否符合我国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9、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均为国外客户,且为主要为经销客户。请依据经销客户和直销客户分类,补充披露发行人主要客户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国内主要客户情况,发行人向国内主要客户销售的主要产品情况、占发行人总销量的比例,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

10、招股说明书披露,“本公司是国内小批量板制造行业的领先者,在国际小批量板行业也具有较高的声誉和竞争力。”、“本公司是国内小批量板行业的领先者,凭借着专业的市场定位以及多年技术与经验的沉淀形成了独特、有效的服务模式和快速反应客户需求的能力。”、“公司自成立以来就一直专注于小批量板的生产和销售,经过多年的经验积累,公司已经成为国内小批量板行业的领先者。”请根据发行人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产量、核心专利技术等方面,并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一节中补充披露上述表述的依据。

11、招股说明书披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将形成年产24万平方米小批量多层PCB和24万平方米小批量HDI的生产能力。请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内小批量多层PCB和HDI的产量、产能及产能利用率情况,说明发行人如何消化上述募投项目的新增产能。

12、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报告期内公司销售收入110,531万元、124,576万元和159,086万元,净利润为12,955万元、11,441万元和26,484万元,销售净利率为11.7%、9.2%和16.6%。请结合客户结构、产品类别、销售单价、单位成本等变动情况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披露公司2014年净利润增长幅度远高于销售收入增长的原因;请结合新增客户、主要客户销售量变动分析说明销售收入大幅增长原因;请按照客户类别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对主要客户的销售金额、销售量、销售单价、单位成本及成本构成、毛利率、期末应收账款及回款情况;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同行业上市公司销售净利率情况,若存在较大差异,请结合细分行业特点、客户情况、三项费用情况分析说明差异原因;请会计师说明对三项费用的完整性所执行的审计程序及结论。

13、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24,541万元、25,732万元和33,922万元,各期末应收账款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约为20%。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部分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的信用政策;保荐机构核查报告期内应收账款较大的客户、金额、客户的履约能力及是否存在逾期未收回的情形;请保荐机构核查说明应收账款的质量和主要欠款客户核查过程与结论。

14、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的毛利率高于除兴森科技外的其他同行业上市公司,其主要原因与PCB细分行业毛利率相关;公司产品结构中高端板占比50%以上,由于高端板技术难度更高,售价和毛利率均高于中低端板。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部分补充披露发行人定价策略;请保荐机构核查说明比同行业公司销售单价情况,与发行人销售单价是否存在明显差异;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披露高端版和中低端板的毛利率;请保荐机构核查说明高端板和低端板销售单价情况,销售单价是否存在明显差异;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高端板和低端板的单位成本及成本构成情况;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主要原材料的材料耗用量,若存在大幅波动,请说明原因。

三、其他问题

1、发行人为二次申报企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本次申报招股说明书与前次申报招股说明书的差异及原因,本次申报相关中介机构变更的情况及原因;江门崇达厂房目前的建设进度,发行人厂房搬迁的总体规划及进展,人员安置、土地使用等情况,上述搬迁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及发行人的应对措施。

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3、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4、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5、请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6、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