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002816】【和科达】【2015-11-2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天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天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自2009年设立以来进行了多次增资,注册资本由设立时的100万元增至7500万元。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历次增资或股权转让的原因、定价依据及合理性、新增股东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董监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一节中,补充披露发行人设立时及历次增资、股权转让中的出资及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情况、工商登记手续办理情况。

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于2010年至2012年收购了实际控制人同一控制下的深圳电镀等10家公司以及非同一控制下的威信达。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将深圳电镀等10家公司认定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同一控制下的依据,股权转让的依据及合理性,上述收购是否导致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产生变更,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使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使用意见第三号》(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第22号)的相关规定。

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股权较为分散,无控股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覃有倘、龙小明、邹明,发行前分别持有公司16.57%、15.56%、11.17%股份,上述三人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就确保各方一致行动作出约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权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意见适用第1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一节中,披露说明认定覃有倘、龙小明、邹明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相关依据及合理性。

二、信息披露问题

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部分非核心生产环节采用外协加工方式。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外协厂商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外协内容、外协产品在公司产品中的具体环节、数量及金额;比较说明外协加工费用的合理性,上述外协厂商是否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租赁的部分房屋存在权属瑕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披露,相关租赁房屋的权属情况,使用用途,部分房产未能办理相关权属证明的原因,存在权属瑕疵的租赁房屋占发行人房产使用总面积的比例,上述瑕疵房产是否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及发行人的应对措施。

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深圳市超晋达超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业务经营情况、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主要供应商和客户情况等,是否与发行人存在提供的主要产品及服务、客户及供应商范围重合的情况,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或委托代持的情况。

4、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深圳市科威华化工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科信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五胜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永达超声波设备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主要从事的业务经营情况,股权转让的受让方情况,是否真实转让,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股权代持的情形,是否和发行人存在交易、资金往来,上述公司未纳入上市主体的原因。

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发行人向其提供及接受的主要产品及服务,上述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和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是否存在客户和供应商重合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交易金额是否持续、稳定。

6、请核查说明公司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的对外投资情况,是否和发行人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或上下游业务。

7、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况,相关劳务派遣用工是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社保缴费情况。

8、2014年1-6月,公司销售收入为15,939万元,净利润1,085万元;2014年销售收入34,522万元,净利润3,714万元。公司下半年销售收入较上半年大幅增长,且销售净利率远高于上半年。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披露2014年销售收入、净利润主要来源于下半年的原因;请对比报告期内各期上半年度、下半年度的销售收入、净利润、毛利率、销售费用率、销售净利率并量化分析2014年下半年销售净利率较高的原因;说明报告期各期请保荐机构核查2014年下半年发行人主要客户、销售金额、销售数量、毛利率、应收账款及回款情况,请保荐机构核查是否已达到收入确认时点。

9、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主要产品为非标准化的定制产品。报告期内公司销售收入3.91亿元、3.98亿元和3.6亿元;应收账款为1.23亿元、1.52亿元和2.05亿元,占销售收入比例分别为31.46%、38.19%和56.9%。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部分补充披露发行人的结算模式及信用政策;请保荐机构按照产品类别核查报告期内主要客户、销售金额、销售数量、销售单价、毛利率、应收账款、回款情况及对应的订单金额,并请结合行业特点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客户变动较大原因;请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销售收入真实性所执行的审计程序并发表意见;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占销售收入比重逐年增加,请保荐机构结合发行人的信用政策补充披露应收账款增加的原因,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的情形,若有,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账龄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金额较高,请补充披露该部分应收款对应的主要客户、与发行人业务的持续性、客户的履约能力、结合客户的履约能力、质保金的期限说明应收账款是否需要计提减值。

10、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存货金额较高、存货周转率分别为1.55、1.44、1.93,逐年下降;存货分为原材料和在产品,公司将发送至客户处尚未经客户验收的设备归类为在产品。请明确存货的分类标准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请补充披露在产品对应的客户、金额;请保荐机构核查说明在产品有无滞销、跌价情况,是否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请补充披露发送至客户处尚未经客户验收的设备对应的客户、金额、数量;请会计师说明对存货执行的审计程序及结论。

11、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报告期内精密清洗设备毛利率高于电镀设备、水处理设备毛利率,且精密清洗设备毛利率呈逐年下降趋势而电镀设备、水处理设备逐年上涨。请结合报告期内产品的定价政策、销售单价、成本及行业竞争格局等情况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各产品毛利率的差异及变动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按照产品类别对主要客户毛利率进行核查;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同行业上市公司毛利率情况。

三、其他问题

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2、招股说明书概览一节中披露“公司是国内规模最大、技术领先的精密清洗设备制造企业之一,能够为各个工业部门提供精密清洗的完整解决方案。公司目前下游客户遍布各个工业领域,并且与各个产业领先企业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请提供上述表述的依据,并核查披露招股书中涉及发行人所获荣誉、排名、市场占有率、行业数据等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客观;是否由行业权威机构颁布;请根据审慎、准确原则对招股书广告化用语进行梳理调整。

3、请保荐机构调整招股说明书中风险因素章节的相关表述,在“风险因素”一节确实、充分、准确地描述发行人面临的风险;依据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确实面临的重大风险进行充分揭示,对采取的减少风险的有利因素从该节以及重大事项提示中删除。

4、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5、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6、请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7、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