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002826】【易明医药】【2016-09-30】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成立以来存在多次增资和股权转让。(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设立以来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背景及合理性、价格及定价依据,自然人股东的工作经历及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自然人股东增资或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法人股东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或管理人,法人股东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组成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补充说明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时发行人股东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2)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公司的现有股东及其终极股东等是否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资格要求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过程、方式、依据。
2、据招股书披露,公司现有主要品种瓜蒌皮注射液、盐酸纳美芬注射液均为公司(含子公司)与知名生产企业合作开发,其中,瓜蒌皮注射液由上海医药子公司第一生化取得药品生产注册批件并负责产品生产,公司负责原材料的采购及瓜蒌皮注射液产品的销售;盐酸纳美芬注射液由易明康元研发并取得药品专利,西安利君取得药品生产注册批件并负责产品生产,公司负责药品的全国独家销售。根据公司、维奥制药、西安利君三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公司建成小容量注射剂生产线后,三方将共同申请变更该药品生产注册批件至维奥制药,西安利君停止该产品生产。请发行人针对主要产品瓜蒌皮注射液、盐酸纳美芬注射液进一步说明:(1)请说明公司就主要产品瓜蒌皮注射液,既是上海医药子公司主要客户又是主要供应商的原因。(2)发行人根据《技术转让合同》与西安利君取得盐酸纳美芬注射液生产注册批件是否真实、有效,前述生产批件及其技术的所有权和生产权归属,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3)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披露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签订产品合作及经销协议的具体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销售量及合作方式,产品定价方式;请披露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模式,合作持续性的理由,分析发行人的议价能力以及应对价格波动的有效措施;请披露协议规定产品销售量的具体完成情况。(4)请结合发行人产品的市场前景、定价机制及行业环境的变化、主要竞争对手的生产经营情况,进一步补充披露发行人主导产品相对集中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收入及利润增长的影响。(5)请披露发行人对主要供应商是否构成重大依赖,其持续经营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请保荐机构核查并说明发行人与供应商交易的可持续性。(6)前述相关事项的信息和风险是否充分、准确披露。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前述事项的核查情况,并就发行人的本次发行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30条的相关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3、据招股书披露,公司现有主要品种瓜蒌皮注射液、盐酸纳美芬注射液均为公司(含子公司)与知名生产企业合作开发。请发行人:(1)说明专利、核心技术的形成过程;目前专利的使用情况;非专利技术的保护措施,未申请专利保护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关联方拥有或使用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情况;(2)说明是否存在对核心技术人员的依赖,是否与其他机构或研发人员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说明专利、核心技术是否涉及相关技术人员在原单位的职务成果,技术人员违反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形,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的技术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3)提供发行人与上述企业进行合作开发的相关协议,说明研发药品名称、功能主治等,竞争对手是否已有相同或相似药品,研发药品的竞争优势,科研成果归属问题,权利义务划分的具体约定,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4)结合瓜蒌皮注射液和盐酸纳美芬注射液的市场地位,发行人核心产品是否存在被近年国际、国内市场上其他药品替代、淘汰的风险,如存在,请做重大事项提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据招股书披露,2013年5月9日,高帆分别与金小平、庞国强、彭辉、周宏伟、宋民宪、许可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股权以1.50元/份出资额的价格,分别转让给上述人员。2014年3月,易明有限股东高帆、周战、尚磊与华金天马签订了《投资协议》。2014年3月,易明有限股东高帆、周战、尚磊与华金天马、嘉泽创投、天星海容分别签订了《投资协议》。2015年12月18日,易明药业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同意西藏易家团、西藏易水分别向公司增资405.00万股、324.00万股,增资价格为2.62元/股。
(1)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引入上述新股东的原因;各新股东入股金额;股权转让价格确定的依据及合理性;股权转让过程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程序;资金具体来源及其合法性;各新股东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有关股权转让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意见。
(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①华金天马、天星海荣的合伙人的股权结构(披露至实际控制自然人)及近三年的股权变动情况;②上述机构投资者的直接和间接自然人股东五年内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③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的自然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④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自然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⑤发行人的直接和间接股东是否存在以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及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持股;⑥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机构投资者股东的设立时间和目的、股权结构变化、间接股东与发行人相关各方的关系等情况核查并判断发行人是否存在规避《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未经核准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上述问题的核查方式方法、核查过程、核查范围和所取得的证据等。
二、信息披露问题
1、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章节中补充披露:(1)发行人经销的各主要药品排他性情况,其他经销商情况;(2)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上海医药及其子公司供应瓜蒌皮原材料占其同类采购的比例,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信谊医药采购瓜蒌皮注射液产品占其同类产品销售的比例;请申报会计师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发行人将销售瓜蒌皮原材料视同“委托加工物资”的发出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及发行人实际情况,各期委外加工物资余额及占存货的比例。
2、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章节中补充披露发行人药品销售中经销商销售的金额及占比,经销商销售定价、折扣、退货政策,各期新增或减少的经销商采购金额、占比及变化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各经销商是否与发行人以及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对经销商销售的核查程序和取得的证据,是否对最终销售情况进行了解。
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自主生产产品供应商多为种植专业合作社或个人。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章节中补充披露:(1)报告期发行人现金结算项目主要类型和发生额;(2)发行人现金收付款内部控制制度和实施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取得的证据并发表意见。
4、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结合各期主要应收账款客户及其结算方式、信用政策、实际回款情况及上述因素在报告期内的变化情况,进一步分析披露报告期内应收账款逐年快速增长且周转率大幅下降的原因,坏账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取得的证据并发表意见。
5、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补充披露:(1)存货安全库存的标准,报告期内各期库存商品期后销售情况;(2)报告期内各库存商品的库龄、效期构成和变化情况,是否存在变质和积压,过期处置办法和实际处置情况;(3)报告期内各期存货未计提减值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存货的核查情况,对比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存货减值政策和实际计提的差异,说明发行人存货减值计提是否充分。
6、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量化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内各类产品毛利率变化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变化趋势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
7、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补充披露:(1)发行人市场推广的主要方式和各期主要费用构成,变化原因,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市场推广费用增长原因;(2)报告期内市场推广费用与同行业比较情况及差异分析;(3)发行人主要促销模式和具体实施方式,是否存在销售折让或者给经销商现金、实物返利的情形,分析促销支出变动情况及其对经营业绩影响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内容发表意见并说明对发行人销售费用的核查过程和取得的证据。
8、请具体说明发行人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是否符合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并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分析披露税收优惠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报告期内税收优惠金额逐年增长,占利润总额的比例也逐年上升,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内容发表意见。
9、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补充披露企业发展金的的取得和会计处理是否有相应依据,分析披露对经营业绩的影响,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内容发表意见。
10、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分析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在建工程转固是否合规,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对未来业绩的影响。
11、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章节中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2013年向高管转让股权的作价依据,转让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应按股份支付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内容发表意见。
12、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分析披露:(1)各期主营业务成本构成及构成变化原因;(2)2015年主要能源用量下降,成本中制造费用下降的原因,是否符合发行人实际情况。
13、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章节中补充披露易明海众收购维奥制药的定价依据,易明有限收购易明海众30%股权的定价依据,易明有限收购易明康元100%股权的定价依据,上述定价是否公允。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公司股权收购的定价依据、定价公允性及合理性,收购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1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前五大自主生产产品供应商和客户变化较大。(1)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各年度发行人的前五大自主生产产品供应商和客户变化较大的原因,是否对发行人的销售和经营产生不利影响。(2)请保荐机构进一步说明对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的前五大供应商和客户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要股东、与发行人合作年限等)、采购/销售的主要产品、采购/销售金额、采购/销售数量;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监高、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与经销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向自然人采购的具体流程,是否存在现金交易情形,若有,补充披露现金交易的比例,大量向个人采购而未通过GSP认证的中药材的专业经营企业采购的原因。
15、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结合公司产能利用率、产销率、募投项目建设时间和达产时间以及销售网络建设时间安排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分析披露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消化能力。
16、请按照业务重要性原则并分自主生产产品和第三方合作药品调整发行人主营业务分产品收入构成表。
17、请补充披露瓜蒌皮原材料的主要供应商、价格以及采购金额,并补充说明瓜蒌皮原材料的市场供应情况。
18、请补充说明募投项目“小容量注射剂生产线及配套仓库和研发中心项目”建成后,公司与上海医药的合作模式是否会发生变化,公司对瓜蒌皮注射液的后续安排,是否有自主生产计划,公司的营业模式是否会发生变化。
19、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5年10月21日,易明药业将“拉房权证监证字第0007512号”房屋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5年10月21日,易明药业将“拉城国用(土登)第2012-04号”土地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请发行人:(1)说明上述房产、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担保债权情况、担保合同规定的抵押权实现情形、抵押权人是否有可能行使抵押权及其对发行人经营情况的影响;抵押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一并抵押及原因;提供抵押合同;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2)列表说明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其相对应的房产,包括在建工程。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0、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5年12月18日,易明药业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同意西藏易家团、西藏易水分别向公司增资405.00万股、324.00万股,增资价格为2.62元/股。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015年11月设立员工持股有限合伙企业西藏易家团、西藏易水的原因及设立的具体情况,合伙人范围、选定依据及其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合伙人结构的变动情况,股权转让价格及其定价原则,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为小容量注射剂生产线及配套仓库和研发中心项目、青稞茶系列健康产品新建项目和营销网络整合及建设项目。青稞茶系列健康产品为公司新产品。(1)请发行人详细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合规性、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提供项目所需资金的分析与测算依据,尤其是募集资金投向“青稞茶系列健康产品新建项目”的合理性。说明新增募投项目是否具有足够的市场消化能力,与市场需求变化是否匹配,是否存在业绩变动风险。(2)请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者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106条和111条的相关规定补充披露募集资金运用信息。(3)分析并披露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生产模式是否会发生变化。如发生变化的,应披露公司生产上述产品有无技术瓶颈,在人员、技术等方面的准备情况。存在不确定性的,应作重大事项提示。(4)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并披露其是否具备生产保健饮品所必须的资质、许可、认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2、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具备生产、销售相关药品所必须的资质、许可、认证。
23、请补充披露(1)公司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2)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完善,安全设施运行情况。(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行核查并披露:发行人在取得上市环保核查批复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承诺整改事项,如是,详细说明整改内容,就承诺整改事项是否落实到位出具明确意见。(4)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报告期内环保相关费用成本及未来支出情况、相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2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现有主要产品在糖尿病、心血管疾病等老年慢性病症治疗领域具备竞争优势,其中,与上海医药子公司合作开发的瓜蒌皮注射液适用于心脑血管疾病,为全国独家品种。请发行人:(1)说明“全国独家”的定位是否具有充分依据,是否存在误导性陈述;(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引用数据的真实性;说明数据引用的来源“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的基本情况,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并就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发表明确意见。(3)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将行业数据更新至最新报告期,并标注数据来源。
2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除满足自产需求外,维奥制药向印度P.K.PHARMATECH PVT. LTD.和HETERO LABS LIMITED两家公司出口了部分原料药。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分国别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产品进出口额及当期占比,发行人海外销售的具体流程,主要进口国的有关进口政策、贸易摩擦对产品进口的影响以及进出口国同类产品的竞争格局。请核查发行人产品进出口是否符合海关、税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6、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易明药业持有西藏自治区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自2011年11月25日至2014年11月24日。
维奥制药持有四川省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自2014年10月11日至2017年10月10日。易明康元持有北京市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1)请补充披露发行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间、有效期,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2)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应在“风险因素”和“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披露发行人不能通过复审对其的具体影响。正在履行申请程序的,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关注进展情况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度、2014年度和2015年度,公司依法享有税收优惠的金额分别为132.24万元、455.87万元和734.56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05%、10.72%和13.09%,2013年度、2014年度和2015年度,公司依法获得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1,310.00万元、1,259.72万元和1,162.62万元,占同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0.01%、29.62%和20.7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收到的主要政府补助的具体内容、依据,请发行人说明税收优惠、政府补贴的合法合规性,请保荐机构、律师就发行人是否构成税收、政府补贴依赖核查并发表意见。
28、请保荐机构、律师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结合报告期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补充说明是否构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变化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9、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对控股股东高帆有其他应付款,公司对股东周战有其他应付款与预付账款。(1)请发行人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补充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家庭关系密切成员从事商业经营和控制企业情况,包括从事的实际业务、主要产品、基本财务状况、住所、股权结构,以及关联方对盈利性组织的控制方式等。补充说明上述企业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之是否存在交易,是否存在与发行人类似或相关业务,存在交易的,请说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公允性。若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请说明该等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存在上下游业务的,请就该事项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程度发表意见。
(2)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是否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3)请在招股说明书“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章节补充分析并披露:发行人和关联方拆借资金的用途,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资金占用时间和利息支付情况;发行人对向关联方实施资金拆借等非经营性资金使用行为的内部控制措施和执行情况。
30、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发行人员工中办理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未缴纳的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办理社保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情况。如需补缴的,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须补缴的金额与措施,分析如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就发行人社保和公积金缴纳情况是否合法合规,及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31、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进一步细化披露下列内容,主要包括:(1)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时间及主要内容,说明相关制度是否符合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是否存在差异。(2)报告期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实际运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召开次数、出席会议情况等。说明“三会”的召开、决议的内容及签署是否符合相关制度要求;是否存在管理层、董事会等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等要求行使职权的行为。(3)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出席相关会议及履行职责的情况;如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对有关决策事项曾提出异议的,则需披露该事项的内容、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姓名及所提异议的内容等。(4)公司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时间、人员构成及实际发挥作用的情况。(5)公司针对其股权结构、行业等特点建立的保证其内控制度完整合理有效、公司治理完善的具体措施。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切实履行尽职调查义务,通过与公司高管及员工谈话、查阅有关材料并调取公司章程、公司治理相关制度及三会会议记录、纪要,核查了解发行人内部组织结构、三会实际运行情况等,并就下列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包括但不限于:(1)发行人章程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授权是否合规、公司章程的修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2)发行人是否依法建立健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制度;发行人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清晰,其设置是否体现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治理原则;发行人三会及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是否正常发挥作用。(3)三会和高管人员的职责及制衡机制是否有效运作,发行人建立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是否民主、透明,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是否健全、有效。(4)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况;如存在,则需进一步核查公司采取的具体解决措施,并说明相关措施的有效性。(5)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职权范围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不良记录;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是否知悉公司相关情况,是否在董事会决策和发行人经营管理中实际发挥作用。(6)相关制度安排对中小投资者的决策参与权及知情权是否能提供充分保障。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核查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建立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是否提供了充分的制度保护明确发表意见。
32、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和分析”章节中:(1)补充披露发行人董监高、研发人员、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及普通员工人数变化及报告期各期平均薪酬的变化情况;(2)对比同行业公司,若工资水平或变化趋势存在较大差异,应充分披露差异原因;(3)披露发行人在发行上市后对薪酬水平的总体安排,如有上调工资的意向或具体安排,应披露可能对经营业绩带来的影响,并作重大事项提示。
33、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34、请在“风险因素”章节中充分、客观、准确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并将公司采取的规避风险的措施以及减少风险的有利因素从该节中删除。
35、请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并披露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36、请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并披露首发承诺相关事项的规定。例如进一步明确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意向。修改股价稳定措施中关于发行人回购的表述,使该等承诺明确、可预期,如明确回购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或资金金额、价格等,并补充披露关于该等承诺的约束措施。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37、请按照《公开发行者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更新招股书。
三、关于财务会计相关资料质量问题
1、请会计师说明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的勾稽关系。
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专项说明就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是否为发行人当年实际向税务局报送的报表所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取得的证据,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专项说明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所列示的收入及净利润数据与当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之间的差异,若有重大差异,应专项说明原因。
3、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应在招股说明书“公司治理”章节中予以披露,并披露发行人防范财务作假和串通舞弊、确保财务独立性的有效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内部会计管理体系、岗位责任制度、内部牵制制度和稽核制度等;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该等情况是否影响发行人内控制度的执行,发行人财务是否独立发表核查意见。
四、其他问题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股权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