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002831】【裕同科技】【2016-07-1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说明书披露,君联创投曾持有裕同科技6.88%,2013年9月30日,君联创投分别将其所持有裕同科技的1.7391%、0.2109%股份转让给海捷津杉和自然人于建中,股份转让后君联创投持有公司4.93%股份,联想控股持有君联创投31%的认缴出资额。招股说明书披露,联想集团董事朱立南曾于2013年10月前担任发行人董事,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将报告期初至原董事朱立南辞去董事职务以后的12个月内与联想发生的交易仍视为关联交易,即自报告期初至2014年9月。2013-2014年发行人向联想下属公司关联销售金额合计分别为13,632.11万元、17,303.34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25%和4.72%。(1)请保荐机构核查并说明君联创投与联想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的关系,请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补充说明发行人和联想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在2014年9月后是否仍具有关联关系,若是,请在招股说明书“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补充披露发行人2014年9月后与联想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的关联交易金额。(2)请在招股说明书“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补充披露发行人和联想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2、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2013年到2015年营业收入分别为259,419.67万元、366,543.93万元和428,963.06万元,净利润分别为28,104.64万元、56,125.00万元和65,440.42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1)结合行业发展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公司业务拓展情况、主要新增客户情况等补充披露报告期公司营业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2)结合公司报告期毛利率变化和期间费用率变化等定量分析公司报告期净利润增长幅度大幅高于营业收入增长幅度的原因。

3、发行人向关联方裕同电子及第三方租赁厂房、仓库、宿舍等物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生产能力在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的布局情况,相关生产线对应厂房的面积、位置、产能及其占比、产生的收入或利润及其占比、是自有还是租赁、属于租赁的应说明租赁标的权属是否存在瑕疵及产生瑕疵的具体原因、瑕疵物业面积占比,租赁价格的定价依据及其是否公允,并结合上述情况及生产厂房、仓库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要性、发行人租赁相关物业的稳定性,对发行人资产是否完整及独立、租赁相关物业对发行人持续生产经营是否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表意见。

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的企业的历史沿革、具体从事的业务及其演变情况,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原关联方华通公司、威泓塑胶从事的业务情况及其与发行人的交易情况,发行人先后持有又转出该等公司股权的原因、是否存在关联方非关联化的情形;裕同商贸、上海裕同、泸州裕同注销的原因,注销后资产、负债、人员处置情况,是否存在纠纷,上述企业经营期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5、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历次增资时股东的增资形式,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增资或股权转让的原因、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新增股东(追溯至最终自然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背景、近5年工作经历,股东为公司员工的,请说明该股东进入发行人工作的时间、任职情况)、出资来源及其合法性、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协议,并对发行人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发表意见。

6、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外资入股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有关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监管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相关规定,核查相关外资股东的基本情况及主营业务,该等股东投资发行人履行的法律程序、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外资股东入股资金来源情况、是否符合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7、公司拥有26家二级子公司中,除陕西裕凤、四川君和、明达塑胶、裕同环保包装外,其余均为全资子公司。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从事相关业务是否取得必要的资质、许可、认证等;陕西裕凤、四川君和、明达塑胶、裕同环保包装除发行人外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当地建设的项目是否均履行了相关的项目投资手续(如审批、核准、备案)及环评程序。

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公司独立董事王利婕现任职情况,核查其担任独董是否符合符合中组部2013年10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9、发行人受到多次行政处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受处罚的具体原因、对发行人的影响,并对上述受行政处罚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0、招股书关于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披露内容多为政策性文件,请补充说明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监管是否有对应的法律法规(如有,请补充披露),国家对该行业的监管体制及行业壁垒情况,发行人所处行业及生产的产品与招股书披露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属于鼓励类的印刷设备、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有何关系。

11、招股书披露“国际领先印刷包装企业均采用包装整体解决方案服务模式”,请具体说明国际领先印刷包装企业主要有哪些、所采取的商业模式,包装整体解决方案服务模式的具体内容,招股书中描述的诸多解决方案是否符合发行人实际业务运营情况、相关解决方案的服务内容是否在发行人主要销售合同有所体现及如何体现,发行人在其主要下游行业(如消费电子领域、烟酒领域等)的主要竞争对手情况及竞争格局、发行人核心的竞争优势及其关键取决因素(如技术、设备、信息系统等)。

12、请说明下述招股书披露信息“包装工业已成为国民经济重要基础性产业及支柱产业之一,在《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5年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中均被明确列为国家重点鼓励类行业”、“公司已在深圳、苏州、烟台、许昌、武汉、成都、合肥、廊坊等国内重点工业城市均设有完善的生产服务基地”的具体依据及2013-2015年公司市场占有率数据来源。

13、关于环保。请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量、环保设施其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等,并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发表核查意见;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因环保问题受到处罚的,除详细披露相关情况外,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处罚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意见。

14、关于安全生产,请补充披露(1)公司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2)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完善,安全设施运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公司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如有),补充说明该等事故是否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所受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公司的内控制度是否完善。

1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员工“五险一金”缴纳情况、相关缴纳情况是否符合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应缴未缴情形,如是,请测算其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并对上述情形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发表意见。

16、请保荐机构核查并说明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是发行人的同行业可比公司,若是,请从毛利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销售费用率和管理费用率等方面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对比分析。

17、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公司对前五名客户合计的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6.45%、70.09%和62.93%,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补充披露针对大型客户居多且集中的情况,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2 )补充披露公司产品的竞争优势,是否具有替代风险,并分析公司同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 3 )详细披露公司销售客户集中相关风险。

18、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公司出口销售占比分别为55.02%、52.56%和42.07%,其中出口分为直接出口和转厂出口,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1)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出口销售的地区分布情况;(2)发行人2015年出口收入占比下降的原因;(3)请结合发行人的生产模式等详细披露发行人转厂出口的操作过程,包括但不限于订单取得、出口报关手续办理、税务处理和收入确认时点等。

19、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出口客户主要采用美元结算,为对冲汇率波动风险,公司自2011年起与中国工商银行等银行开展远期结汇业务,2013年到2015年,公司远期结汇业务签约金额分别为15,330万美元、14,265万美元、7,910万美元,交割金额分别为10,810万美元、12,335万美元和11,755万美元,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说明并披露公司2015年度签约金额大幅降低以及2015年交割金额大幅高于签约金额的原因;请补充披露报告期末公司在相关外汇远期合同中的风险敞口,并在“风险因素”中进行风险提示。

20、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到2015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的“其他”分别为3,949.48万元、7,168.86万元和19,558.13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其他”的主要内容及其在报告期增长较快的原因。

21、2013年末、2014年末和2015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97,579.73万元、140,082.10万元和175,945.59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客户的结算模式、结算周期及其与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龄的匹配情况,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应收账款主要客户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之间的匹配情况,新增客户的应收账款金额与其营业收入之间的匹配情况,以及大额应收款项是否能够按期收回以及期末收到的销售款项是否存在期后不正常流出的情况。请会计师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等对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结合相关合同内容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2、2013年末、2014年末和2015年末,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56,912.37万元,61,283.91万元和112,611.16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发展情况等补充披露发行人2015年固定资产大幅增加的原因和合理性;(2)报告期公司产能增长和相关固定资产增长的匹配性;(3)请会计师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对比分析并披露发行人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是否谨慎。

23、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披露了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综合毛利率对比情况,请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分产品毛利率对比情况,如存在显著差异,应结合发行人经营模式、产品销售价格和产品成本等,披露原因及对发行人净利润的影响。

24、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到2015年公司彩盒销量分别为634,106,461个、796,594,011个和 806,267,732 个,彩盒销售收入分别为175,905.74万元、261,754.07万元和310,803.11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结合发行人的产品结构变化、客户结构变化等详细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彩盒销售收入增长幅度远高于销量增长幅度的原因。

25、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发行人的销售模式,若有经销模式的,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直销和经销模式占比。

26、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产品分为彩盒、纸箱、说明书、不干胶贴纸等,请结合原材料、生产工艺、产品特性、应用范围等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彩盒和纸箱差别,请保荐机构核查并说明公司的产品分类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27、招股说明书披露,2015年公司彩盒、纸箱、说明书、不干胶贴纸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为78.44%、71.09%、80.35%和94.04%,且彩盒和纸箱的产能利用率在报告期呈下降趋势。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补充说明(1)公司主要产品产能利用率下降的原因;(2)公司募集资金增加彩盒、纸箱和说明书产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28、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披露公司“在极端情况下可能出现因失去核心客户的供应商资格而导致公司上市当年营业利润大幅下降50%以上的情况”,请保荐机构补充说明是否存在明确迹象或依据表明发行人将失去核心客户的供应商资格,如有,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披露,并做重大事项提示。

29、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30、请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变化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31、请保荐机构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32、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33、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四、其他问题

34、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