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002840】【华统股份】【2016-10-1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关于股权沿革。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并披露:(1)斗岩投资、浙大创投于2011年5月入股又于2013年10月退出的原因、定价依据,斗岩投资、浙大创投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协议安排等情况。(2)2014年2月新入股东正大投资、康地饲料、浙科汇庆、浙科汇利、恒晋同盛和金晟硕嘉入股的原因、定价依据、价款支付情况,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协议安排等情况。(3)补充披露发行人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价款支付情况以及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股权中是否尚存在信托、委托代持等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不一致的情形,是否存在通过委托代持规避股东超过200人的情形,是否存在股权权属不清等潜在法律纠纷的情形。

2、关于同业竞争。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2015年10月收购义乌食品公司,主营业务为畜禽屠宰加工,收购完成后其畜禽屠宰业务均已停产。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义乌食品公司的股权、业务沿革及收购前的基本财务数据,华统集团收购义乌食品公司的原因、定价依据;收购后义乌食品目前的业务、经营情况及未来经营安排,原畜禽屠宰业务相关人员及经营性资产的处理情况,与发行人不构成同业竞争的依据是否充分;其原客户与供应商与发行人是否有承接关系,若存在,为何不由发行人收购义乌食品公司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详细说明对上述问题的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3、关于收购台州商业。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于2014年1月收购台州市路桥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控股的公司台州商业,收购完成后,华统股份持有台州商业82.28%股权,公司职工持有台州商业17.72%股权。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说明(1)台州商业的股权及业务沿革,发行人收购的原因、具体的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履行的国有资产评估及进场交易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收购过程是否存在侵犯国有资产的情形发表意见。(2)台州商业员工持股会的清理过程,目前股权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形,其股权是否存在纠纷。

4、关于生产许可及质量认证证书到期。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部分生产许可证及质量控制方面证书已到期或将于1年内到期。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并披露生产许可证后续展期情况,存在不能续期的风险的请在风险因素中予以披露,并分析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并对影响是否重大发表意见。

5、关于食品安全与质量管理。请:(1)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产品质量问题,包括各省市质检部门及工商部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检查不合格情况,与客户或经销商是否存在产品质量纠纷等,补充披露发行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库存管理等各个环节采取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并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重大事项提示。(2)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产品质量问题及纠纷,是否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并对发行人采取的产品质量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6、关于经营模式。据招股书披露的公司产业链示意图显示,发行人存在既外售生猪又外购生猪的情形。请保荐机构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生猪、肉鸡既外售又外购的原因,外售的单价、数量及占发行人养殖业务的比例,对比外售与外购价格说明采用此种商业模式的合理性。发行人外购生猪、肉鸡是否全部用于屠宰加工,是否存在外购生猪、肉鸡直接销售的情形。请发行人结合公司产业链示意图在招股书中详细披露发行人的经营模式。

7、关于关联方注销。报告期内曾存在多家关联企业注销。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上述企业注销的原因,人员及经营性资产的处理情况,注销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债权债务纠纷,是否存在导致发行人董监高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情形。

8、关于关联交易。据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行人多笔关联销售、关联租赁、关联金融服务、关联资金占用、关联采购设备等关联交易。请进一步说明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并与第三方交易同类商品或服务量化对比分析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补充披露相关关联交易履行决策程序的具体情况及合法合规情况。

9、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租赁。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畜禽养殖承包、租赁农村土地中,花园口鸡场地块、杨盆鸡场地块正在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花园口鸡场地块、杨盆鸡场地块尚未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的原因以及目前办理进度,补充说明上述地块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的作用、产生的效益(若有),对目前的使用状态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风险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0、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报告期销售现金结算金额及占收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63%、1.22%、0.61%和0.29%,2012年公司存在通过个人名义开立收款账户收款情形。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补充披露公司销售现金结算相关业务内容、内部控制措施及执行情况;(2)补充披露2012年公司采用个人名义开立收款账户收款具体原因、业务内容、相关内控措施及执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对销售现金结算和个人账户收取货款对应业务收入真实性核查情况。

1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报告期内享受增值税、所得税优惠。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税收优惠金额、对盈利能力影响,并对相关信息及风险做重大事项提示。

12、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公司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请保荐机构结合义乌农商银行资质情况,说明公司存放义乌农商银行转账结算资金是否安全。

1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生鲜猪肉、生鲜禽肉、火腿销售模式以经销形式为主,对外销售饲料采取经销和直销相结合的销售模式。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1)公司报告期各期各类产品销售中经销、直销模式具体占比,经销模式下经销商主要构成、相关业务流程及内控措施和执行情况;(2)各类产品销售中直销客户主要构成、基本情况、报告期变化情况等。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根据《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对公司经销商情况核查,并说明公司销售收入与经销商实际对外销售是否存在重大不符;(2)列举报告期内各月,公司向主要经销商销售数量和金额,并对波动较大等异常情况核查和解释。

1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存货主要由在产品和库存商品构成,存货周转率低于同行业水平。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结合火腿产品具体生产工艺、流程、销售周期,详细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中火腿产品余额较大的原因、未来销售规划;(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主要库存商品的具体存放情况,如仓库地址、权属、租期、租金、面积、存放数量、存放状态及条件等相关信息;(3)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各期末主要存货的库龄情况,并结合报告期各期同类产品销售情况、存放周期等相关因素,补充披露各类存货期末减值测试情况;(4)补充披露公司消耗性生物资产的生猪和白羽鸡数量、会计核算方法,主要成本的具体构成。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结合各类产品生产流程补充说明公司各类产品成本归集和核算办法,并补充说明自养生猪和生禽报告期内肉料比情况及与同行业水平对比和差异分析;(2)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盘点情况及中介机构实施监盘的具体;(3)补充说明公司主要存货的存放情况,与实物、数量是否相符;(4)补充说明各期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5)补充说明公司中央储备肉具体业务模式、购销存流程及控制措施、相关会计处理方法。

1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在建工程主要项目建设周期较长。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补充披露报告期在建各项目项目规划、用途、各期投入主要情况、期末完工状态、行业一般同类工程通常工程节奏及工期、报告期各期项目进展、施工进度、投入相关情况与行业同类工程存在重大不符等相关信息;(2)补充披露公司工程投入核算具体核算办法、各项支出核算流程、控制措施及实施情况;(3)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各项工程支出主要构成,各项支出的具体用途等相关信息。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补充说明公司在建工程核算办法、流程、控制措施及有效性;(2)补充说明公司在建工程核算与正常业务核算是否有效区分,相关成本费用核算是否与其具体用途一致;(3)补充说明公司报告期在建工程各项目建设周期是否符合行业一般惯例,各类工程具体组成部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判断标准、具体时间;(4)补充说明公司各项在建工程余额与其产能匹配情况,较行业一般水平的差异;(5)补充说明中介机构对发行人在建工程各期投入实施的尽职调查及审计程序及结论。

1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对外出售的主要产品包括生鲜猪肉、生鲜禽肉、畜禽饲料、火腿、酱卤制品等。公司其他业务收入主要是作为中央储备肉代储单位获得的冷藏费补贴和利息补贴收入,销售以浙江省内为主。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详细披露浙江省内公司相关产品的竞争状况,包括但不限于竞争对手、产品生产销售模式异同、公司市场份额、重点区域、盈利能力对比等;(2)按外购、自养、中央储备代售等分类披露公司报告期内生猪和生禽的收入构成,并分析期间变动情况和原因;(3)详细披露饲料、火腿、酱卤制品收入报告期内销售收入变化原因;(4)补充披露公司作为中央储备肉代储单位获得的冷藏费补贴和利息补贴收入的具体标准、收入来源、报告期变化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列举报告期公司各月主要产品销售价格变动情况,并与市场可比价格进行对比分析;(2)列举报告期各月公司主要产品销售收入和数量变化情况,并分析说明有无异常波动情形及原因。

17、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按外购、自养、中央储备代售等分类披露公司报告期内生猪和生禽毛利率情况及变化原因;(2)对比分析同区域内可比公司各类产品毛利率情况,并详细分析差异情况及原因。

18、关于社保。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包括母公司和所有分、子公司在内办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未缴纳的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办理社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如需补缴,说明并披露需要补缴的金额和措施,分析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

19、请补充披露发行人知识产权的取得方式。

20、请在风险因素中补充披露税收优惠政策变动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

21、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董、监、高是否具有相关规定要求的任职资格。

2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引用数据的真实性;说明发行人行业地位、市场占有率数据来源,不具备公信力请予以删除。

23、请在第四节“风险因素”中充分、客观、准确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并将公司采取的规避风险的措施以及减少风险的有利因素从该节以及从重大事项提示中删除。

三、关于财务会计资料的相关问题

2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1月公司收购了台州商业,截止2015年9月末,台州商业净资产为-987.54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补充披露公司收购台州商业股权商业目的、具体价格、作价依据;(2)收购相关会计处理情况;(3)收购后报告期台州商业运行情况及对公司整体经济贡献;(4)报告期各期末相关商誉减值测试及计提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公司收购台州商业及收购后各期末相关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25、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就与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予以说明。

26、请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并披露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27、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四、其他问题

28、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