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002845】【同兴达】【2016-10-2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天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天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2006年12月,股权转让。公司创始人之一吴祖喜出清其持有的股权。结合上述情况,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说明发行人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性;补充披露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说明定价的公允性;说明新增股东(包括法人股东的自然人股东)的详细情况等,就新增股东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在公司任职等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以及法人股东的终极股东等是否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资格要求的情况,是否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问题

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手机屏幕尺寸越大,价格也相应较高,而发行人2.0寸收入占比5.22%、2.0寸-3.5寸产品2015年收入占比9.56%,、3.5寸以上产品收入占比83.2%且报告期内增长迅速。(1)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进一步按分部披露要求补充3.5寸以上产品的收入、成本、毛利、毛利率情况。(2)请会计师对发行人是否严格执行其会计政策规定的确认收入时点进行核查并说明核查意见。(3)请会计师对发行人最近一期是否存在延期确认收入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4)请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不同尺寸、不同品牌的产品价格与毛利率存在较大差异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5)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销售价格是根据产品成本加合理毛利率并结合市场行情确认,请保荐机构结合上述情况对发行人合同约定价格、毛利率与实际销售价格、毛利率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6)请保荐机构说明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实现收入真实性的核查情况及核查结论。

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商品报关出口通过供应链公司执行,而销售回款途径为客户境外付款同兴达贸易、同兴达贸易付款供应链公司、供应链付款发行人。(1)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章节补充披露发行人、供应链公司、客户交易中发票流向情况。(2)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付款模式中添加“同兴达贸易”中间转手角色以及供应链公司为何不能完成回款的原因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及上市公司公告,发行人2015年毛利率较2014年同向提升,而同行业上市公司却同向下降。(1)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毛利率差异的具体原因。(2)请保荐机构结合产品销售价格及其成本变动趋势等对发行人毛利率进行核查并说明报告期各期毛利率变动的驱动因素。(3)请保荐机构核查并说明发行人2015年毛利率较2014年增长的具体原因。

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产品最终应用到手机,而手机终端销售出现需求放缓、品牌越来越多且竞争越来越激烈等情况。请保荐机构根据公开数据对手机品牌商生产、销售状态进行了解,并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章节补充披露移动终端销售竞争状态、中小尺寸液晶显示模组受移动终端影响程度以及技术更新情况、发行人与国内主要行业企业技术对比情况。

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与供应链公司在采购与销售环节均存在合作。(1)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与供应链进行上述合作的必要性以及发行人出口销售是否存在相关资格。(2)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章节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通过供应链公司采购与销售情况以及前五名情况采购与销售。(3)请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供应链公司采购、销售业务进行核查并说明公司采购来源、销售去向的真实情况。(4)请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主要原材料主要采购于台湾地区而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却为发行人周边公司的原因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6、据发行人财务报表显示发行人期末货币资金占总资产比例较大,但招股说明书却未披露货币资金相关情况。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进行货币资金相关情况的披露。

7、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8、请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9、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10、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分析并披露;(1)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2)发行人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缴纳情况,并请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以及如足额缴纳对经营业绩的影响进行分析说明,并发表核查意见。

11、请补充核查披露发行人与供应链服务公司合作的模式是否是行业惯例,服务内容及收费模式是否属于行业正常水平,主要供应链合作公司是否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关联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

12、公司客户相对集中且变动较大。请补充披露前五大客户顺位变动较大的原因;3.5寸以上产品主营业务收入占比逐年提高的原因;二者之间有无关系。请补充核查说明公司的销售数据与前五大客户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数据是否一致,主要要客户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具有关联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

1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夫妻双方的近亲属(具体范围按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执行,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对外投资、任职情况进行核查,就是否存在拥有相竞争业务或者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冲突或者转移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并补充披露。

14、公司独立董事孟晓俊,现任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授、会计学院副院长、会计审计研究所所长。请保荐机构等核查说明公司独立董事等的任职是否存在违反中组部、教育部关于高校党政领导任职规定的情况。

15、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披露租赁用房的情况、对租赁房屋产权是否清晰,租赁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16、请补充核查披露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是否符合派遣用工临时性、辅助性的特征,是否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社保缴纳情况,缴纳比例及标准是否合法合规。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销售费用中存在售后服务费、运输费用与收入变动趋势反向性、其他项目支出2015年较2014年大幅增长情况。(1)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合同关于售后服务费的约定、是否需进行预提以及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2)请保荐机构核查并说明收入增长而运输费用却下降的原因。(3)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说明销售费用-其他大幅增长的原因。

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2015年、2014年管理费用较2013年增长较快,尤其在研发费用方面。请保荐机构结合手机终端变化趋势及发行人研发项目变动情况对发行人管理费用快速增长的原因进行核查并说明核查情况。

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各期应收账款余额占收入、总资产比例较大,且2014年期末余额较2013年增长较快。(1)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发行人2014年对核心客户销售金额较2013年大幅增长真实情况,最终产品出货量变动是否匹配,2014年各月出库金额、对账金额、确认收入金额以及期后回款进度进行核查并说明核查结论。(2)请会计师结合发行人客户回款情况对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说明核查结论。(3)请保荐机构对发行人2015年与客户结算方式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进行核查,如有,请进行相关披露。(4)请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应收账款回收情况与发行人信用政策规定是否一致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存货期末余额占资产比例较大且同比增长较快。(1)请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库存商品、半成品、原材料期末余额是否与订单匹配进行核查并说明核查结果;(2)请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发出商品与订单约定供货约定是否一致、期后确认收入时间进行核查并说明核查意见。(3)请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期末各类存货余额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及审计结论。(4)请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存货减值准备核查情况并说明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2014年、2015年罚款支出分别为9.73万元、3.61万元。请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受到处罚的原因进行核查并说明核查意见。

6、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应收票据期末余额同比下降较快,发行人财务费用-其他发生额同比上升较快,但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客户支付方式发生较大的变化。(1)请保荐机构结合上述特点核查并说明发行人应收票据余额同比下降较快的原因。

7、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四、其他问题

1、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