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002859】【洁美科技】【2017-02-1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天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天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根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前身曾为合资企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以下事项进行补充核查:(1)历次股权变更履行的决策程序是否完备,股权转让涉及的各种评估、备案、批复文件是否完备、有效;(2)企业性质变更是否涉及补缴税款事项;(3)发行人股东历次出资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履行验资手续,出资程序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存在出资不到位,验资报告、评估报告缺失或明显不合规等情况,是否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

2、招股书披露,Full Shine Enterprise Co.,Inc(富享集团)曾是发行人创始股东之一,且是发行人2013年第二大供应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方隽云曾担任浙江富享纸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1)富享集团及浙江富享纸制品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和历史沿革;(2)富享集团及浙江富享纸制品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在股权结构、经营业务及营销体系等方面的关系,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3)富享集团、景和有限和郑小华退出发行人的原因,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根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曾实施多次增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及历次新进股东的详细情况及其近五年从业经历,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一致行动关系等情况;(2)新引入股东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协议或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影响和潜在影响公司股权结构事项;(3)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之间发生了关联租赁、收购关联方物业、向关联方拆借资金、持续取得关联方大额担保等关联交易。请发行人:(1)严格按照拟申请上市板块《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完整披露报告期内所有的关联方及其交易;(2)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关联租赁价格、资金拆借成本的公允性;(3)补充说明并披露收购物业的资产评估情况,包括所收购物业的名称、面积、账面原值、折旧额、账面价值、评估值、评估增值率等,说明收购物业价格的公允性;(4)按年度列表披露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被担保方、担保金额、担保期限、被担保方支付的对价等信息,说明发行人是否对关联方担保存在依赖。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律师对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完整性、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对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5、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采用“以销定产、适度库存”的模式进行生产,主要采用订单销售,报告期末发行人的销售人员仅有32人。2013年末至2016年1-6月,发行人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26,272.30万元、31,979.16万元、37,324.75万元、21,730.39万元,占当期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3.58%、61.85%、63.60%、66.43%,且前五大客户中出口客户的销售额占到当年出口总额的80%左右。请发行人:(1)分产品、地区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的订单情况,包括本年新签订单(含数量、金额)、本年已执行订单、年末结余订单情况,并分析同比变动和结构变化的原因;(2)补充披露有订单覆盖和无订单覆盖备货产品的金额、占比;(3)请按内销和外销分别披露前五大客户的名称、所在地、主营业务、向其销售的主要产品、交易金额及占比情况;(4)补充说明是否存在通过经销模式销售商品的情况,如果存在,请补充披露经销销售的比例,前五大经销客户的名称、销售额、销售的主要产品、占比;(5)补充披露发行人获得和保持内销、外销客户的主要方式、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发生变动的原因,对于新增客户请说明客户的背景,包括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6)请发行人结合销售对象、销售模式(内销/出口、直销/经销)披露针对不同客户或渠道的具体销售政策、定价政策和结算政策;(7)补充披露主要销售国对发行人具有重要影响的贸易政策、汇率风险,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如有必要请进行风险提示;(8)披露发行人产品价格变动的原因,补充说明价格变动趋势与行业趋势是否相符,产品价格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及差异原因,产品价格是否公允;(9)说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发行人对主要客户是否构成重大依赖,发行人与主要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发行人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主要客户、订单的真实性、销售价格的公允性、发行人与客户之间的关联关系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措施、核查比例、核查结果,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进料深加工结转模式进行销售的占比达到35%以上。请发行人:(1)结合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补充披露采用进料深加工结转模式进行销售的原因,与直接出口的主要差异,是否符合行业惯例;(2)披露该模式下发行人承担的主要责任(采购后直接销售还是加工后销售,具体负责的环节),主要销售客户和销售产品,该模式是否符合商业逻辑;(3)补充说明该模式下的税收征管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请保荐机构说明核查措施和核查结果,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7、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末至2016年1-6月,发行人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的金额分别为11,866.18万元、14,916.31万元、17,348.65万元、10,271.28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44.30%、44.71%、47.40%、50.37%。请发行人:(1)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的规定披露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2)补充说明前五大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区、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补充披露向其采购的主要产品,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补充披露前五大供应商发生变化的原因,说明报告期各期新增供应商的背景,包括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发行人采购金额占供应商销售总额的比例;(4)请结合发行人的采购模式和主要采购商品,披露发行人的采购政策(长期/短期、境内/境外)、定价政策、结算政策;(5)补充说明发行人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采购价格在报告期内变动情况和变动原因,与市场价格的差异,说明是否符合行业变化趋势、价格是否公允;(6)补充说明报告期是否存在外协加工的情况,若存在请补充披露各期外协费用及其占营业成本的比例,以及外协加工的主要工序、是否属于发行人的核心产品或工序、主要外协厂商以及外协加工价格的公允性。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发行人采购和供应商的真实性、采购价格的公允性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8、发行人向境外供应商CELULOSA ARAUCO Y CONSTITUCION S.、JFE SHOJI TRADE CORPORATION采购原材料占比分别达到当期营业成本的35%、5%以上。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类主要原材料境外采购的金额、采购国、结算货币、采购占比情况,贸易国对发行人具有重要影响的贸易政策、境外采购风险;(2)补充披露向上述供应商采购的原因,境外供应商的选择标准;(3)结合发行人采购原材料的特点、市场竞争程度、采购产品的可替代性分析说明发行人是否对主要境外供应商存在依赖;(4)补充说明上述供应商的定价方式,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9、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时点和确认依据因内销和外销模式有所差异,从时点看,部分产品在对方确认收货后即确认收入,部分产品需在对方耗用后确认收入。从确认依据看,内销和外销需在已经收回货款或取得了收款凭证后确认收入。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不同销售方式下(对内直销、经销(如有),对外直销、经销(如有)、进口深加工结转等)收入确认时点的具体差异、确认依据、“收款凭证”所指的具体内容,说明收入确认时点和依据的合理性,各收入确认方法下对应的主要客户,说明发行人收入确认的时点、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对于客户耗用后方可确认收入的情况,补充说明将客户耗用作为风险报酬转移时点的合理性,发行人对确保客户耗用量和金额真实、准确、完整的控制措施,尚未耗用存货的内部控制措施、减值政策和减值情况。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对上述情况的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和核查结论,并对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发表意见。

10、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发行人收入总额分别为41,403.99万元、51,934.84万元、59,015.54万元、32,890.54万元,2014、2015年同比分别增长为25.43%、13.63%,同期营业利润增幅分别为37.36%、63.30%。发行人纸质载带的收入占比由77.5%逐步下降到73.99%,塑料胶带的收入占比由1.31%逐步上升到4.48%。销售方式主要包括内销和外销。请发行人:(1)结合订单情况、订单结构、各产品的销量、单价、汇率变动情况,定量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各期收入总额及各产品、各区域收入变动的原因,特别是2014年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以及未来收入规模和结构的变动趋势;(2)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末是否存在大额确认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期后大额销售退回的情况;(3)补充披露收入变动和营业利润变动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为确认发行人境内外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采取的核查措施、核查方法和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营业成本分别为26,800.50万元、33,596.10万元、36,928.10万元、20,575.03万元,2014年、2015年营业成本同比增长25.36%、9.92%,发行人未披露主营业务成本的主要构成情况。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主营业务成本的总体构成,分析成本金额同比变动、结构变化的原因,披露2015年成本增幅小于收入增幅的原因;(2)说明各产品成本的归集与分类核算方法;(3)分产品说明主要原材料耗用量与发行人产量、销量之间的对应关系和配比关系;(4)分析各产品主要成本要素的金额和结构,并对各产品成本金额、结构的变动原因进行分析,说明各产品成本的归集和分配是否准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结合发行人主要生产流程、《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成本核算方法是否符合其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在报告期内是否保持了一贯性原则、相关内部控制是否能够确保发行人成本核算完整、准确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由35.27%小幅上升至37.45%,主要是由于占比较大的外销产品外币折算价格升高所致,并选择了凯恩股份、安洁科技两家公司进行比较,发行人综合毛利率明显高于两家对比公司。请发行人:(1)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列表披露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产品毛利率、内销和外销毛利率;(2)结合各主要产品的销售数量、单位售价、单位成本、汇率变动情况详细定量分析发行人报告期内纸质载带综合毛利率平稳上涨,胶带销售毛利率小幅下降后又平稳上升以及塑料载带毛利率大幅下滑的原因,上述毛利变动情况行业变动趋势是否匹配;(3)结合原材料采购价格的长期波动情况,补充原材料价格变化对发行人毛利率的敏感性分析,如有必要请进行风险提示;(4)请结合产品结构、生产和销售模式等,说明发行人可比公司的可比性、发行人毛利率高于可比公司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销售费用分别为2,379.59万元、2,769.16万元、3,187.35万元,同比增幅明显低于营业收入增幅,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例逐年下降。报告期内销售费用主要由运输及报关费、职工薪酬、差旅及车辆费用等构成。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销售费用增幅明显低于营业收入增幅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公司营业收入大幅增加的情况下,运输及报关费未大幅增加的原因;(3)补充披露销售人员职工薪酬、差旅及车辆费用变动趋势与销售收入变动存在差异的原因;(4)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费用的情况;(5)请与同行业可比公司销售费用占比及变动趋势进行对比并分析差异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4、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管理费用分别为5,041.25万元7,077.12万元、7,698.50万元,4,138.36万元,2014年、2015年同比增幅分别为40.38%、8.78%,与同期营业收入增幅不匹配。其中2014年管理费用增幅较大主要是职工薪酬和研究开发费增加所致。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管理费用中主要明细项目在报告期内变动的原因,特别是研发费用大幅增长的原因,说明研发费用具体构成、对应的研发项目、应用的主要产品、核算方式、是否存在资本化的情况;(2)说明“其他”项目的具体内容和金额;(3)请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管理费用占比及变动趋势进行对比并分析差异原因;(4)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费用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5、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的财务费用分别为2,572.71万元、2,051.17万元、1,342.16万元和304.91万元。财务费用金额持续下降主要是由于贷款利息逐年减少和美元升值导致的汇兑收益逐年增加所致。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利息支出持续下降的原因,与发行人当期借款金额是否匹配;(2)资本化利息和费用化利息的金额、占比,与发行人相应借款金额是否匹配;(3)汇兑损益的确认和计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及核查结论。

16、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未计提预计负债。请发行人结合具体合同条款以及实际经营情况补充披露:(1)发行人退换货、索赔条款的主要内容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退换货和索赔的情况;(2)对于预计负债的估计是否审慎、合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结论。

1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项政府补助的内容、依据和到账时间,说明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划分标准、依据和金额。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8、报告期末,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分别为5,205.11万元、6,147.36万元、13,143.18万元、9,584.78万元,持续高于同期净利润。此外,发行人报告期内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主要项目均存在大幅波动。请发行人:(1)结合行业情况、业务模式说明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持续高于净利润的主要原因和影响项目,是否符合实际业务情况,是否符合行业状况;(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现金流量表中主要项目(包括“其他”项目)大幅波动的原因,与对应的资产负债表项目、利润表项目是否勾稽。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9、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发生多次关联资金拆借和担保。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向关联方拆借资金行为是否符合《贷款通则》等文件的规定,是否会对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性影响。

20、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1)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2)请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公司环保情况是否符合上市要求、是否需要取得环保部上市环保核查、有无整改意见以及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2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1)发行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间、有效期,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2)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请在“风险因素”和“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披露发行人不能通过复审对其的具体影响。

2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劳务用工是否符合《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发行人在册员工的变动情况,包括员工人数、结构、职工薪酬的变动,该等变动是否与发行人业务发展及业绩的变动是否趋势一致;发行人是否存在劳务派遣情形;发行人“五险一金”的缴纳情况、是否足额缴纳、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3、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各宗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时间、取得方式、说明各取得方式的履行程序,是否存在集体建设用地情况,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发行人自有房产及租赁房产是否具有瑕疵;若有,瑕疵房产所占发行人所有房产的比例以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24、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产能利用情况,补充核查并披露:公司募投项目是否有相应的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是否有足够的技术及规模化生产工艺储备、是否能起到改善财务结构、提高市场占有率等积极作用、是否能够巩固或增强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

25、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26、发行人主要产品纸质载带、塑料载带、胶带属于电子元器件封装材料,并非电子元器件的组成部件。发行人选择主营特种纸生产和销售的凯恩股份和主营绝缘材料、PMMA面板、电池链接片的安洁股份两家上市公司进行对比。请发行人:(1)说明将自身行业分类划分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的依据和合理性;(2)发行人可比公司数量较少,且可比公司产品完全不同,请发行人说明选择可比公司的标准及适当性,如有必要,请按照适当标准重新选择可比公司,并对关键财务指标如毛利率和期间费用率等进行同业对比分析,与行业变动趋势不一致的,请详细分析原因并披露。请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行业分类、可比公司的适当性进行核查,对发行人关键财务指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之间的差异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7、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6月30日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3,237.12万元、18,402.83万元、20,259.35万元和22,390.11万元,应收账款增幅高于营业收入增幅,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例持续提高。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应收账款大幅增长的具体原因;(2)按照不同客户类别披露应收账款信用政策及执行情况,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说明是否存在放松信用政策增加收入的情况;(3)说明应收账款前五名与前五名客户是否匹配,存在差异的请说明原因;(4)说明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付款人与客户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请说明原因;(5)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期末应收账款账龄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坏账计提政策说明发行人坏账准备的计提政策是否充分,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存在重大差异。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核查结论。

28、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6月30日的存货余额分别为7,639.63万元、8,388.92万元、9,043.08万元和9,229.22万元,存货增幅小于同期收入、成本增幅。原材料、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在报告期内的占比大约为58%、26%、10%左右。请发行人:(1)结合订单和备货情况、生产周期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内存货余额和收入、成本波动不匹配的原因,发行人持有相应数量存货的必要性和存货结构的合理性;(2)结合发行人原材料价格变动情况、产品销售情况、存货库龄说明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依据、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3)说明存货的盘点情况,说明异地存放存货的内部控制措施、盘点措施;(4)说明存货的毁损报废情况及相应的会计处理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祥细核查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期末存货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监盘或核验程序,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各存货项目是否足额计提减值准备,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9、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6月30日的递延收益余额分别为1,722.98万元、1,816.46万元、2,324.25万元和2,252.24万元,主要为“退二进三”征收补偿和基建扶持两笔大额补偿资金。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获得上述政府补助的原因、具体补助内容,政府补助相关递延收益分配期限的确定方式、计入损益的时点是否合理。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末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25,577.55万元、25,698.63万元、25,552.85万元、39,316.78万元,主要为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为10-35年,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为10-25年。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2016年6月30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大幅增加的原因以及固定资产结构的合理性、固定资产的真实性,是否与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相匹配;(2)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分析差异原因,说明固定资产折旧是否审慎、合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核查程序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在建工程分别为766.44万元、6,361.41万元、15,221.32万元和9,952.10万元,报告期内在建工程金额大幅波动,并集中在2016年上半年转为固定资产。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在建工程大幅波动的原因、在建工程的真实性,是否与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相匹配,发行人能否消化在建工程投产后的新增产能;(2)涉及的具体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主要生产产品、投资总额、预计投资建设周期、当前完工进度、项目状态、已转固金额等;(3)分析说明报告期各期在建工程的期初余额、本期新增额、本期结转金额、期末余额;(4)说明转固的范围、条件、时点、依据、开始计提提折旧的时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5)说明在建工程成本计量确认方法、是否存在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情况,资本化金额与当期占用借款金额是否匹配,是否存在将其他费用计入在建工程的情况;(6)请在招股说明书重大资本性支出部分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生的固定资产构建等资本性支出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相关内容并明确发表意见。

3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无形资产分别为1,487.32万元、3,842.30万元、5,898.65万元、6,357.57万元,无形资产大幅增长主要是由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致。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因,无形资产的真实性,和发行人的业务发展是否匹配;(2)说明无形资产摊销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符合行业惯例。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3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各期期末应付账款分别为3,494.10万元、4,517.68万元、5,847.06万元和7,401.99万元,占同期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83%、9.99%、13.90%和15.35%,占比逐年增加。请发行人:(1)结合报告期内付款政策及其变化、付款政策执行情况、期后付款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末发行人应付账款持续增长的原因;(2)补充披露报告期末的前五大应付账款客户,说明与前五大供应商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请说明原因;(3)说明公司应付账款变化与采购金额的变化是否匹配,期后应收账款的付款情况,是否存在其他方为发行人代付款项的情况。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及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4、发行人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9.15%、56.57%、49.06%、50.79%,资产负债率偏高,报告期末已用于抵押、质押的资产达到4.76亿元,未来发行人仍有大量的资本性支出计划。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是否存在其他表外融资的情况;(2)请发行人结合自身的资本性支出计划、信贷能力、资金来源,说明发行人是否具有充足的流动性。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具体内容,面临的主要风险,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结论。

3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自身及子公司的主要税种和税率,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及具体情况,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符合持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的条件,量化说明并披露如无法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对发行人财务数据的影响,如有必要请进行重大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行人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结论。

3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纸质载带的国内市场占有率约48.12%,塑料载带的国内市场占有率为3%。此外,发行人在衡量市场占有率、产销量和募投项目产能时分别选用了“亿米”、“万卷”、“平方米”等不同的统计口径。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相关市场占有率测算数据来源的权威性、测算方法的合理性;(2)补充披露选用不同披露口径的原因,统一相关数据的统计口径。请保荐机构对相关行业数据的准确性、权威性、合理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3)请发行人说明有关数据是否公开、数据引用的来源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8、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年产2亿平米电子元器件转移胶带生产线建设项目和年产15亿米电子元器件封装塑料载带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发行人预计塑料载带项目全部投产后,该产品的国内场份额将由现在的3%提高到50%以上,但发行人现有塑料载带生产线(年产9万卷)在报告期内的毛利率持续大幅下滑。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结合市场容量、竞争情况、现有订单情况等补充说明并披露转移胶带生产线投产后的产能能否能够被市场消化;(2)在现有塑料载带生产线毛利率大幅下滑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塑料载带生产线的原因、必要性和合理性,投产后产能能否顺利消化及判断依据。请保荐机构说明核查程序,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39、请发行人逐项检查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超过30%的报表项目,详细分析变动原因,请保荐机构对变动的合理性以及变动依据是否充分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意见。

40、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41、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公司水平变化趋势。

42、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四、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