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002865】【钧达股份】【2016-07-1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信息披露问题

1、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披露杨氏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及相应的决策机制,与发行人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内容是否存在不一致或决策冲突的风险;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执行的实际决策程序和决策结果,以及与杨氏投资决策机制或《一致行动协议》内容是否一致。

2、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披露:(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工作履历,在或曾在苏州万达汽车内饰厂任职情形;发行人资产、资金、技术是否存在来自苏州万达汽车内饰厂及其关联方的情形;结合杨氏家族相关人员历史任职及在发行人任职的情况,核查说明现任职是否合法;(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苏州万达汽车内饰件厂股东及其他方曾发生纠纷的具体情形及目前情况,并结合纠纷具体内容有针对性的分析是否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情形,如不存在,请有针对性地分析相关风险。

3、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开封中达二期项目未能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具体原因及目前进展。

4、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苏州隆新的历史沿革、股权变动以及具体业务情况,2013年苏州隆新转出经营业务的交易定价、价格、交易对手方情况,苏州隆新2010年转出发行人股权2011年再次增资入股的原因。

5、关于收入确认。(1)对于汽车饰件产品销售,请公司在“财务会计信息”中详细披露以取得客户确认的产品开票通知单而非产品送货后经客户检验合格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原因、客户检验合格后没有领用是否意味着公司产品销售仍存在重大风险及相关依据;请会计师对照收入确认标准核查公司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对于模具销售,请公司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模具销售数量、金额、成本及毛利率情况、客户支付模具开发的款的具体原因;“整车厂预先支付模具开发费用时,将向整车厂开具模具销售发票并确认模具销售收入,同时将对应模具计入长期待摊费用部分同等金额结转为成本”的依据;请保荐机构、会计师依据业务实质及公司与客户的合同约定核查并披露上述模具开发收入成本确认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对于受客户委托将电器零部件(主要包括音响、空调等)与公司生产的汽车塑料饰件组装为驾驶舱模块总成收入,请公司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汽车零部件组装业务涉及的收入、成本、毛利、销售数量及价格情况;请会计师核查公司将电器零部件的库存作为存货核算列报,而同时只确认自产货物的销售收入和装配劳务收入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4)请会计师结合上述会计处理核查公司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准确、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业务,公司的会计核算基础是否充实,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设计是否合理、运行有效。

6、关于长期待摊费用。(1)请公司在“业务与技术”中披露模具开发及相应款项结算的具体流程、与客户签订的模具开发合同的主要条款、“模具所有权归整车厂所有,公司具有使用权”的具体依据、客户承担模具开发费用是否属于行业惯例(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并提供与主要客户签订的模具开发合同;请保荐机构核查。(2)请公司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披露在模具厂商向公司开具模具销售发票时公司是否已取得相应模具,并将对应同等金额预付款项结转为长期待摊费用的依据,并列表披露长期待摊费用各期的确认金额、结转金额、各期产销数据是否与其匹配,请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7、关于海马汽车。请公司在“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公司与海马轿车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条款、交易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就公司向海马轿车销售的真实性与公允性、公司与其是否存在其他利益约定等事项详细说明具体的核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范围、核查手段及核查结果)、相关核查工作是否支持核查结论。

8、关于康奈可。请公司在“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康奈可(广州)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及康奈可(广州)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及实际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及股权结构)、前述两家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是,请披露公司向其采购及销售的原因、采购销售的具体内容、交易数量及金额、交易定价的情况及其公允性;请保荐机构核查。

9、关于业绩。(1)请公司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产品销售量价的变动情况对营业收入增长的具体影响,并结合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单位人工及制造费用的变动情况量化披露毛利率变动的具体原因;请保荐机构核查。(2)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2015年上半年毛利及毛利率持续增长,请公司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前述情况与汽车市场产销下滑情形背离的具体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

10、请公司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同选取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依据,请保荐机构核查。

11、请公司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各报告期末存货库龄、存货订单支持率的情况,并分析变动原因,并请在“风险因素”中补充披露存货跌价的风险;请会计师核查公司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充足。

1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采购的油漆从2013年的763.63吨下降至596.23吨(2014年),请公司在“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请保荐机构核查。

13、请公司对比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分析披露公司期间费用率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与营业收入变动情况变动趋势匹配性,请保荐机构核查。

14、请公司披露员工薪酬政策和上市前后高管薪酬安排、薪酬委员会对工资奖金的规定,分普通、中层、高层三层次分析披露薪酬水平、员工总薪酬、平均薪酬及增长情况,并与行业水平、当地企业进行对比披露,同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劳务派遣及其相关工资水平。

15、请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16、请公司在“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一级配套、二级配套的具体含义。

17、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2014年收购重庆森迈49%股权的交易情况。

18、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说明天行健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业务、资金等方面的交易,如存在,请核查说明是否对发行人产生风险。

19、关于发行人股东达晨系,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股权结构至自然人,以及与发行人之间有无特殊协议或安排,例如对赌协议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他们的董监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与上述机构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达晨系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姓名及基本简历。

20、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未缴纳社保员工人数、金额,量化披露对发行人的影响。

2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具体持股情况;同时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对实际控制人成员的对外投资情况进行全面核查,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确认招股书披露信息完整。

22、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各子公司的业务定位。

23、请补充披露李春华、徐兴让、李新华转出发行人股权的原因。

二、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22、请会计师说明公司计提坏账准备是否充足及公司将预付的模具款、部分待抵扣的增值税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的依据。

23、请保荐机构核实公司财务部负责人、会计出纳等是否与高管尤其是实际控制人存在亲属关系,如有,请披露,并请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是否对财务收付、结算等内部控制产生不利影响。

24、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三、其他问题

25、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