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002868】【绿康生化】【2017-03-0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天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天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关于公司历史沿革。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说明债权的形成原因、债转股的原因及真实性、是否构成出资不实。核查说明设置公司设立初期设置委托持股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具体出资来源、相关协议的核查,补充说明委托持股的真实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相关代持关系是否影响公司设立的有效性、有无重大法律瑕疵。核查说明TNS SERVICES LIMITED代赖潭平持有富茂投资83.33%股权,为赖潭平信托人。因此,通过TNS SERVICES LIMITED持有富茂投资的股权,赖潭平间接控制绿康有限的依据,是否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代持股的原因及真实性。

2、2012年1月,农业部向公司颁发了亚甲基水杨酸杆菌肽预混剂(MDAB)的新兽药注册证书((2012)新兽药证字03号)。请补充披露国家兽药监管部门是否对发行人MDAB产品设置了5年的监测期,在监测期内不允许其他企业生产;如有请补充披露2017年1月,即将监测期满后,其他企业生产同类产品的风险,并做重大事项提示。请补充核查说明,公司是否取得了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全部资质,是否取得了所有出口国的产品进口许可或认证,相关认证是否存在即将到期或到期不能续期的风险。

3、成都思来及其关联方成都思来泰可为目前公司MDAB产品在中国市场的独家经销客户。请补充核查说明公司与成都思来独家销售合作的原因、与成都思来共用商标的风险,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销售价格的公允性,请补充核查成都思来的历史沿革等基本情况,说明成都思来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

二、信息披露问题

1、请说明2016年7月26日农业部发布第2428号公告之后,发行人硫酸黏菌素国内客户、销售模式及应用范围、销量、定价、实现收入情况,与往期相比是否存在较大变化,具体分析上述政策对发行人该类业务的影响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提示风险。

2、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章节中补充披露发行人各主要境外客户所在地对于发行人所生产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进口准入及应用范围相关政策或规定,具体分析各项政策或规定及其变化对于发行人业务的影响,并补充风险提示。

3、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章节中区分内、外销分别披露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内容、金额及占比,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客户开发、获取订单的主要方式,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及销售金额变化原因;(2)主要经销商经销协议条款,合作模式,经销商退货政策及报告期内具体执行情况,金额及相应会计处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1)对内、外销客户的核查情况,内、外销客户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内、外销经销商后续销售实现情况的核查情况,说明核查方式及取得的证据;(3)发行人内、外销收入的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内、外销收入是否真实。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所履行的具体核查程序和核查方式,并就上述内容发表意见。

4、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章节中按采购类别分别披露前五大供应商名称、金额及采购占比,分析披露报告期内原材料供应商变化较大的原因。补充披露发行人原材料主要构成,采购模式,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及价格波动情况、与同行业或市场公开价格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并结合上述内容补充披露发行人应对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的主要措施。

5、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结合各类产品成本明细尤其是主要原材料成本变化情况,定价影响因素和报告期内价格变化情况,进一步分析披露报告期内各类产品毛利率变化原因。对比发行人主要产品毛利率变化趋势和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异同,分析披露差异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内容发表意见。

6、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补充披露:(1)结合报告期内内、外销各期第四季度收入金额及占比,应收账款主要客户、信用政策,结算、收款各环节的约定和实际执行情况,进一步分析披露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快速增长的原因;(2)结合各期期后收款情况、超期收款金额进一步分析披露发行人应收账款回收风险是否已充分揭示,各期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情况并就上述内容发表意见。

7、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补充披露发行人将对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浦城中成村镇银行股权投资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依据,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8、请补充说明发行人购买海浦供水管道及相关资产,相关资产评估增值依据及发行人相应会计处理。

9、发行人市场占有率数据引用自《兽药行业发展报告》,请说明上述报告及数据引用是否系具有行业权威性,发行人市场占有率数据是否真实、准确。

10、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和分析”章节中:(1)补充披露发行人董监高、研发人员、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及普通员工人数变化及报告期各期平均薪酬的变化情况;(2)对比同行业公司,若工资水平或变化趋势存在较大差异,应充分披露差异原因;(3)披露发行人在发行上市后对薪酬水平的总体安排,如有上调工资的意向或具体安排,应披露可能对经营业绩带来的影响,并作重大事项提示。

11、请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2、请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并披露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13、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14、公司报告期内曾受过环保处罚。请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量、环保设施其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等,并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发表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处罚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意见。

15、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夫妻双方的近亲属(具体范围按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执行,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对外投资、任职情况进行核查,就是否存在拥有相竞争业务或者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冲突或者转移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16、请补充核查披露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是否存在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是否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17、请补充核查公司相关荣誉、排名等的依据是否权威、客观、依据充分,是否存在广告性用语。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专项说明就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是否为发行人当年实际向税务局报送的报表所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取得的证据,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专项说明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所列示的收入及净利润数据与当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之间的差异,若有重大差异,应专项说明原因。

2、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应在招股说明书“公司治理”章节中予以披露,并披露发行人防范财务作假和串通舞弊、确保财务独立性的有效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内部会计管理体系、岗位责任制度、内部牵制制度和稽核制度等;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该等情况是否影响发行人内控制度的执行,发行人财务是否独立发表核查意见。

四、其他问题

1、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