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002877】【智能自控】【2017-03-09】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天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天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书披露,发行人2007年之前股东为孟少新、李耀武和吴畏。2007年初,基于发行人经营管理和决策的需要,原股东共同决定通过股权转让及增资的方式,由沈剑标先生成为控股股东。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此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的真实原因,股权转让是否真实,是否存在代持等相关安排。

2、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股东债权增资、借款增资等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股东历次增资的资金来源;(2)历次增资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出资等的相关规定;是否构成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曾多次增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历次增资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价款支付情况,是否履行有关评估、备案、审批程序,是否存在偷税漏税情形;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者潜在纠纷;(2)发行人及历次新进股东的详细情况及其近五年从业经历,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一致行动关系等情况;(3)新引入股东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协议或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影响和潜在影响公司股权结构事项;(4)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4、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发生多次关联资金拆借和担保。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向关联方拆借资金行为是否符合《贷款通则》等文件的规定,是否会对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性影响。

5、根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2011年12月分别收购斯玛特、莱谱尔和沃瑞斯谱100%的股权,并在2013年12月吸收合并斯玛特。发行人股东控制公司艾莫柯于2012年12月注销。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比照发行人披露以上四家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历史沿革;(2)发行人历次重组的原因,历次重组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影响,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重组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艾莫柯注销的原因;(4)发行人及其股东与以上四家公司的资金及业务往来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5)以上四家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出具明确意见,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6、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6,172.11万元、12,741.98万元, 12,752.59万元和7,306.24元,占比分别为59.13%、44.49%、49.94%和51.78%。报告期公司下游企业对于公司产品的需求主要来源于与新增产能相关的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公司报告期主要客户变化较大。(1)请分产品类别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与前十大客户的交易情况,包括客户名称、交易金额、交易内容、是否为新增客户等;(2)荣盛石化和恒逸石化在2013年和2014年均为发行人前二大客户,发行人对上述两家客户在2015年和2016年上半年的销售大幅下滑,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进一步披露公司主要客户在报告期收入大幅下滑的原因;(3)请结合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阳泉煤业集团平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的与新增产能相关的固定资产项目投资、采购发行人产品的用途及合理性等补充披露2015年和2016年上半年公司相关客户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4)请结合行业状况、主要客户的市场地位以及相关合同条款,详细分析公司与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对于报告期新增的主要客户,请说明客户的背景,包括客户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5)补充披露公司产品的竞争优势,并分析公司同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以及公司销售客户集中的风险;(6)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公司主要客户的核查措施、核查比例和核查结果,并发表明确意见。

7、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对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分别为1,389.53万元,3,234.87万元、2,275.46万元和4,545.27万元,占采购总金额的占比分别为21.37%、20.54%、18.64%和32.65%,其中2016年1-6月向星域控制采购金额大幅增加。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前五名供应商变化的原因以及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公司是否存在向供应商采购阀门的情况,若存在请说明原因和合理性;(2)2016年1-6月公司向前五名供应商特别是星域控制采购金额大幅增加的原因;(3)对于新增加的或采购金额大幅增加的主要供应商,请补充披露其成立时间、销售规模、发行人采购金额占其总销售金额的比例、发行人向其采购的价格与原供应商相比是否有变化;(4)请说明并披露发行人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情况,发行人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变化是否符合行业趋势;(5)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外协费用金额及其占营业成本的比例,以及外协加工的工序、主要外协厂商以及外协价格的公允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8、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为27,352.21万元、28,637.70万元、25,534.56万元和14,109.81万元。(1)报告期公司配件收入分别为4,436.93万元、2,596.15万元、1,592.87万元和970.44万元,请结合配件产品主要内容及其和公司主要产品之间的关系补充披露报告期配件产品收入大幅下滑的原因和合理性;(2)公司2015年营业收入同比下滑10.84%,请发行人结合行业情况、公司发展情况、公司在手订单情况等补充披露公司是否具有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3)请补充披露公司各类收入确认具体时点和取得的依据,公司将同一合同项下所有的控制阀和配件交付客户并取得其签收回执时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4)请结合公司毛利率变化、期间费用率变化等补充说明并披露公司报告期收入变动和净利润利润变动的匹配性,并充分提示风险;(5)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为确认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所采取的核查措施、核查方法和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9、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公司各类收入的成本占比,(1)请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各期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等的构成情况,(2)公司各成本构成和变动与发行人报告期的收入变动情况是否相符(3)公司各类收入特别是检维修收入所对应的成本核算内容和结转过程。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10、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7.41%%、44.24%%、46.87%%和41.98%%,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按销售类型披露报告期各期毛利率情况,并结合单位产品和单位价格对毛利率波动情况进行分析;(2)分产品补充披露毛利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比较情况,结合产品结构、产品单价、单位成本等详细披露公司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分别为1,414.24万元、1,633.82万元、1,896.40万元和761.82万元。主要为业务招待费、职工薪酬等。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公司运费的变化原因及其与公司收入变化的匹配性;(2)销售费用中“销售服务费”的具体内容;(3)请结合销售费用构成补充分析并披露公司销售费用率与同行业差异的原因;(4)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未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费用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2、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公司管理费用分别为3,284.05万元、3,456.19万元、3,676.52万元和1,745.45万元。(1)请补充披露公司管理费用中主要类别在报告期各期的波动原因;(2)请结合管理费用构成补充分析并披露公司管理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差异的原因;(3)研发费用的的具体构成、核算方式,研发投入是否对应明确的研发项目,是否存在资本化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3、请结合合同中与主要客户约定的关于换货、退货和索赔的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退货、换货、索赔的具体情况,包括涉及的客户、金额、单价、数量、原因等,并请补充披露公司预计负债是否计提充分。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项政府补助等资金的内容、依据和到账时间,说明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划分标准、依据和金额;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对营业外收入的依赖程度及影响,并补充相关的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信息披露问题

15、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拥有21项发明专利,99项实用新型专利。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拥有专利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取得时间、取得方式、专利期限以及其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影响;(2)发行人目前所拥有的其他专利(包括共有专利)、非专利技术和商标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是否属于职务发明,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司所使用的上述财产的权属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存在权属纠纷的,请说明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具体影响。

16、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拥有多项专业资质和证书,其中部分已经过有效期。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相关业务许可资质的具体内容、有效期、取得方式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和重要程度,并就发行人维持或再次取得相关重要资质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或障碍发表明确意见,并详细说明理由。

17、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子公司违规新建用房,并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各宗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取得时间、取得方式、说明各取得方式的履行程序,是否存在集体建设用地情况,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就发行人土地使用、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记手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3)发行人子公司违规新建用房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已有有权部门认定。

18、招股书中“业务与技术”等章节,多处引用了专业术语及相关行业数据。(1)请发行人说明有关数据是否公开、数据引用的来源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请在披露发行人主营业务等专业性较强的信息时,尽量避免使用行业术语,避免使用行业代称、缩写、外文等。如果行业术语已为大众熟知,或者有助于投资者理解相关披露内容,则可以使用。如果行业术语难以避免,请使用简单生动的日常语言加以解释,解释时要避免使用其他行业术语。

19、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劳务用工是否符合《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发行人在册员工的变动情况,包括员工人数、结构、职工薪酬的变动,该等变动是否与发行人业务发展及业绩的变动是否趋势一致;发行人是否存在劳务派遣情形;发行人“五险一金”的缴纳情况、是否足额缴纳、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0、请补充说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公司最近三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是否构成重大变化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1、请结合报告期发行人产能利用率情形,补充披露发行人募投项目资金投向的盈利前景及项目风险;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新增产能的市场营销是否存在风险;发行人能够消化新增产能及应对措施,是否与现有生产条件、技术水平、财务状况和管理水平相适应。

2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内研发费用比例等情况补充披露:(1)发行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间、有效期,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2)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请在“风险因素”和“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披露发行人不能通过复审对其的具体影响。

23、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24、截至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6月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0,201.22万元、15,124.63万元和18,763.38万元和22,347.32万元,且存在较大比例的1至2年的应收账款。请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及其占营业收入比例波动原因,公司在营业收入未大幅增长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大幅增长的原因;(2)公司存在较大比例1至2年应收账款的原因;(3)补充披露公司的信用政策及执行情况,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及原因;(4)各期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是否符合公司与客户的信用期约定,报告期公司应收账款账龄逐渐变长的原因并请充分提示风险;(5)结合公司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龄情况,公司报告期坏账实际核销情况、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计提政策对比情况等补充说明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5、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6月末,公司存货净额分别为7,824.83万元、4,951.66万元、8,578.26万元和7,342.24万元。(1)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中发出商品、库存商品、在产品等各类别大幅波动的合理性;(2)结合公司产品生产周期、交货周期等披露公司存货中发出商品、库存商品和原材料占比较高,在产品在报告期前期占比较低在2016年6月末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及其与公司存货周转率及收入确认方法的匹配性;(3)公司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成本核算、成本结转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4)存货盘点和减值测试的方法及过程,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6、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6月末,公司的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6,082.41万元、5,435.40万元、8,831.75万元和9,107.24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中结合对外采购的主要内容、采购对象、付款政策等补充说明公司应付账款波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7、请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28、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29、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30、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31、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四、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