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002885】【京泉华】【2017-05-15】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由于发行人股权登记变更事项,2009年5月经法院判决并协助执行,京泉电子将所持有京泉华有限股权变更至张立品和程扬名下。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相关股权转让价款是否实际支付,京泉电子被诉前未变更股权登记的原因,相关股权目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说明核查的范围和方法,并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京泉电子为发行人前身设立时的股东。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京泉电子的历史沿革情况,目前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有关股权转让是否涉及国有或集体资产,是否合规。

2、2011年12月,公司进行股权转让和增资,引入佳盈盛、成都高特佳、上海高特佳、祥禾泓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上述增资和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合理性、定价差异原因、价款支付情况,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引入的直接及间接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监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发行人的直接和间接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3、招股说明书在“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章节披露了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投资或控制的企业名称。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对外投资或实际控制的盈利性组织的具体情况,包括从事的实际业务、主要产品、基本财务状况、住所、股权结构,以及关联方对盈利性组织的控制方式等;与前款所述盈利性组织之间报告期内已经发生或确定发生的所有交易、该等交易的决策程序、定价机制、公允性。与前述盈利性组织之间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应说明该等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存在上下游业务的,应对该事项对公司的独立性的影响程度发表意见。

4、招股说明书按照一般模式和VMI(Vendor Managed Inventory,供应商管理库存)销售两种模式披露了发行人收入确认方式。发行人在“业务与技术”部分披露其销售模式主要有境内销售、境外直接销售、深加工结转即“转厂”三种模式。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VMI销售模式主要内容、流程、对应的销售产品,并说明与上述三种销售模式之间的关系;(2)补充披露不同销售模式下产品名称、销售数量及金额;(3)补充披露报告期出口销售下采用FOB模式交易、DDP模式交易、DDU模式交易对应主要客户名称、销售产品名称及金额等;(4)结合境内销售、境外直接销售、深加工结转即“转厂”三种销售模式的业务特点,分别披露发行人不同销售模式下收入确认的具体原则、确认时点、确认依据、结算方式等。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结合发行人实际的销售模式、相关结算政策等核查并说明其不同销售模式下收入确认标准与相关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行业惯例是否相符,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实际确认情况与其收入确认标准是否一致,相关披露是否准确。

5、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国外销售,国外销售占总销售的比例分别为76.09%、73.25%、67.56%及63.83%。发行人出口业务主要采用美元或港币结算,受人民币汇率波动的影响较为明显。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境外销售客户的基本情况、合作历史及合作情况,发行人获得境外主要客户的优势;(2)补充披露境内销售和境外销售在产品定价、产品种类、销售政策、销售毛利、信用政策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境内销售和境外销售的发展思路以及未来发展规划;(3)补充披露境外销售的收入确认方式、海关报关数据情况、增值税退税的流程以及合理性、人民币汇兑损益的计算过程,以及是否存在套期保值,如存在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合规;(4)补充披露外汇管理相关会计处理和内控制度;(5)补充披露深加工结转方式销售减少的原因;(6)结合发行人主要产品对应客户销售变动补充披露发行人境内外收入变动的原因,分析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专项说明对境外销售的函证情况、实地核查情况,以及收入真实性的核查方法、核查比例、核查过程以及核查结果,并发表核查意见。请申报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外销收入履行的审计程序和结论。

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分别为14.17%、12.92%、16.46%及19.34%,呈先降后升的变动趋势,且毛利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发行人解释其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毛利率相比存在一定差距,主要是由于其产品与各同行业公司的产品不完全可比所致,各可比公司的产品结构、产品实现的功能及细分应用领域、主要耗用原材料及价格变动、销售规模、市场行业地位等均与其存在差异,例如顺络电子是一家主要生产片式电感的企业,其生产模式和产品细分应用领域与发行人均存在不同。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选择可比公司的标准和理由,是否与发行人具有可比性;(2)结合市场竞争状况、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成本、人工成本以及汇率波动等因素补充量化分析不同产品毛利率变动的具体原因,并与可比公司对应的同类产品的毛利率进行对比,分析其变动的合理性;(3)补充披露销售定价机制和销售价格的公允性,针对不同客户的销售毛利率是否存在差异,如存在,说明原因。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毛利率的真实性、准确性,详细说明具体核查方式、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范围及核查结论。

7、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原材料是漆包线、磁芯、矽钢片及配套材料。报告期内,发行人直接材料占总成本的平均比重较高。近年来,铜、钢等大宗商品交易价格波动较为剧烈,并直接造成漆包线和矽钢片价格的较大波动,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导致产品销售成本、毛利率的波动。请发行人详细披露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的具体原因,以及应对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具体措施;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合理性,以及原材料采购价格的公允性、采购数量与金额的真实性,主要原材料的耗用情况与主要产品产销的匹配关系,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存在外协加工情况,将部分产品或产品的部分生产环节转移到人工成本相对较低的外协加工商来加工,且金额较大。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主要外协加工商的基本情况、加工产品的种类、数量、单位加工费,结合上述因素说明选择外协加工商的原因和考量;(2)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外协加工商有关外协加工产品安排的权利、责任、义务,以及相关质量方面的约定,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纠纷,如存在,相应的应对措施是否具备;(3)补充披露外协加工费占发行人营业成本的比例,外协加工产品与发行人主营产品的关系,结合此补充分析对发行人业务完整性的影响,以及选择自制与外协加工的经济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与外协加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相关加工费定价是否合理、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9、关于主要供应商,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选定供应商的标准,各采购品种定价原则及价格变动趋势;(2)补充披露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及经营地、经营规模、股权结构等;涉及贸易性质的供应商,披露向贸易性质供应商采购的原因、最终供应商名称;补充说明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补充披露是否存在新增供应商,如存在说明报告期内新增主要供应商采购的具体情况,包括新增的数量、采购内容、金额、占比等;(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对主要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包括采购内容、采购金额占供应商销售比例、采购方式、付款方式。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1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期间费用合计分别为8,522.69万元、6,975.31万元、7,891.02万元和4,759.34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3.54%、9.77%、10.42%和12.15%,其中销售费用率和管理费用率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发行人的销售费用主要为职工薪酬和运输费构成,管理费用主要由研发费用及职工薪酬组成,两者合计占管理费用比例分别为77.96%、79.29%、76.16%及73.51%。报告期,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3,315.23万元、2,754.36万元、3,476.14万元及1,830.56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期间费用率变动的原因,各期期间费用与营业收入的匹配关系;(2)补充披露各报告期运输费与内外销收入、销售区域及产品类型变化的匹配关系,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对比分析;(3)量化分析管理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研发项目的名称、研发进度、各期研发支出、其中资本化与费用化的相关依据及具体金额;(5)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的自主研发成果及与主营业务的关系,是否存在将其他费用混入研发费用的情形;(6)补充披露各报告期研发人员人数变化情况、研发人员薪资水平与同行业、同地区公司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7)补充披露是否存在应计入费用的研发支出予以资本化的情形,报告期内通过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的具体金额及占比。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1996年6月,深圳市京泉华电子有限公司设立时,京泉电子以生产设备和存货等实物资产出资21.00万元。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前述实物出资是否实际交付或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发行人设立及历次增资时现金出资的来源及合法性。

2、招股说明书披露,1998年5月,京泉电子与张立品和程扬签订了《深圳市京泉华电子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京泉电子将其当时所持有的35.00%京泉华有限股权分别转让20.00%和15.00%予张立品和程扬,转让价格分别为16.00万元和11.00万元。请保荐机构核查前述披露是否存在错误,说明与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披露矛盾的原因,必要时进行修改。

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田燕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小股东。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其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经营相竞争业务的情况。

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发行人正式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及原因,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如需补缴,说明并披露需要补缴的金额和措施,分析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上述情况对发行人缴纳“五险一金”的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2)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的情况,如存在,请披露劳务派遣员工的人数、占比、各项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缴纳情况以及发行人与其员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纠纷的情况,说明发行人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请在“业务与技术”章节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境外销售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地区、产品种类、销售量、销售单价、销售金额及占比,境外销售的主要客户基本情况。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对发行人产品进出口是否符合海关、税务等法律法规规定发表意见。

6、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并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环保设施的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等,并请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7、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租赁的部分工业厂房及住宅未取得房地产权证,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已取得产权证书的租赁房屋的相关产权证信息。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有关厂房和住宅是否为合法建筑、相关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使用是否合法发表明确意见,并结合发行人瑕疵租赁物业的面积占比及相应生产单位的收入、利润指标占比情况以及发行人相关应对措施对由此给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披露。

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1)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2)在“风险因素”和“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披露发行人不能通过复审对其财务数据的具体影响。

9、报告期公司与关联方资金拆借、占用情况较多。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与借款,是否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未收取资金占用费的合理性,该行为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发生上述关联资金往来的真实原因,是否持续发生相同或类似事项。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对上述资金往来及拆借行为的合法性及公司内控制度的完善性及有效性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在分析说明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各项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是否影响发行人独立性发表明确意见。

1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的有关规定说明刘宏、柳木华任职的合规性,并发表明确意见;报告期,刘佳胜辞去公司独立董事任职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

1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受到国家行政及行业主管部门重大处罚的情况。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补充披露发行人近三年内的所有违法违规行为情况(不仅限于重大违法),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受到相关处罚的时间、事由、处罚内容、整改情况、处罚机关的认定等具体情况,说明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并对该等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对发行人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发表明确意见。如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类似情况,请按照上述标准进行披露。

12、请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精神进一步落实首发承诺事项,明确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回购、增持承诺中回购、增持时的价格范围。

13、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章节披露发行人多项核心技术的技术水平为“国内领先”;“公司……,目前已发展成为国内磁性元器件和电源行业具有领先竞争优势和品牌影响力的专业供应商”。请对“领先”的含义、比较范围等作出界定,说明该等用语的恰当性;若缺乏充足证据支持,请予以修正。请保荐机构核查招股书全文,说明引用数据的权威性,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编写本次招股说明书而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就获得此数据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请勿使用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等缺乏权威性的数据。对于没有数据支持的说法提供证据,或者予以修正;删除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语言。

14、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发行人主要竞争对手的资产规模、利润情况、技术和装备及研发水平等方面的情况,发行人主要产品在目标市场的占有率及排名情况(如有),与国内外同类型产品的性能、销售单价的比较分析,进一步说明公司竞争的优劣势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

15、招股说明书披露,目前,国内行业企业仍旧以OEM代工生产为主,部分国内领先企业在积累了一定技术研发实力后,开始逐步向ODM、EMS转型升级。行业内的ODM、EMS企业在原料采购、产品设计上拥有较多的自主权,能够获得较高的利润率。但未说明发行人采用的生产模式。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具体的生产模式,如采用的是OEM、ODM或是EMS,相应的产品名称、销售数量及销售金额。

16、招股说明书披露,2015年末发行人资产总额相比2014年末增加19,598.07万元,主要是由于其当年通过定期存款及理财产品质押获得外币借款导致期末货币资金余额大幅上升。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外币借款银行的名称,借款用途、利率、使用期限及利息支付情况等。

1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4,344.46万元、16,042.52万元、20,901.78万元及21,959.00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2.79%、22.45%、27.60%及56.08%。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呈逐年上升趋势,除受公司销售规模扩大的影响外,同时受客户结构调整、第四季度收入增加等因素的影响。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不同销售模式下发行人对各类客户的销售结算模式及信用政策,报告期是否存在变动,并分析对应收账款余额变动的影响;(2)补充披露报告客户结构调整的原因;按季度列表分析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各期期后回款进度,说明是否符合信用期约定;(3)补充披露2015年应收账款增速大于同期收入增长的原因;(4)比较分析同行业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分布及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差异情况,说明发行人坏账准备政策是否谨慎。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以及发行人期末应收账款真实性、是否存在通过放松信用政策刺激销售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延期付款增加现金流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11,893.30万元、12,495.02万元、12,530.62万元和13,464.76万元,呈逐年上升趋势。存货主要由原材料和库存商品构成。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原材料和库存商品的具体明细及金额,结合发行人业务模式、存货管理政策、存货周转情况、市场竞争情况和行业发展趋势等因素补充披露期末存货余额较大尤其是原材料和库存商品余额较大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计师:(1)补充说明对公司存货的盘点情况及盘点结论;(2)对存货明细项是否具有相应的订单支持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3)对发行人对供应商付款的收款单位与供应商单位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利用员工账号或者其他第三方账户周转资金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4)对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进行复核并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19、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其他流动资产主要为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2013-2015年各期末,分别为3,000万元、4,100万元和4,440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购买的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是否存在本金亏损的情况;(2)报告期内理财产品投资有关内部控制执行是否有效进;(3)对理财产品各期投资收益核算是否准确。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3,480.31万元、2,836.81万元、2,649.50万元及2,796.58万元,均为银行承兑汇票。请发行人结合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协议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银行票据发生情况,包括银行票据的开具、取得、转让或背书情况,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背景;各报告期应收票据的种类、期初、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余额情况,应收票据发生额是否与销售合同约定一致。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固定资产主要为机器设备和电子设备,主要生产厂房均为租赁。截至2016年6月末,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2,461.40万元,综合成新率为42.36%。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为各生产环节配置的主要机械设备数量、价值、成新率、技术性能等情况,前述情况与发行人的产能及经营规模是否匹配;(2)补充披露发行人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和折旧年限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同类资产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如是,应披露原因及对发行人净利润的累计影响;(3)补充披露报告期未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22、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2016年6月底,发行人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为1,675.51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取得时间、价格及购买原因,出租房产的原值、账面价值、面积、单价、租金收入及其列报情况,是否履行了租赁备案程序;补充披露发行人成立以来未建设经营性厂房而采取租赁厂房的具体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关减值计提是否充分。

2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641.15万元、330.07万元、282.72万元及84.02万元;递延收益金额分别为974.98万元、905.58万元、1,346.59万元及1,262.57万元,均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中未摊销部分。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项政府补助对应的具体项目、取得依据和到账时间,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划分标准、依据和金额。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低于同期营业收入的原因,报告期内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款项前五名对象的构成情况及具体金额,与业务模式、经营政策的匹配关系,期后结算情况与相应现金流量变化的匹配关系。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现金流量表主要项目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中相关项目的勾稽关系是否相符。

25、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金额较大,2013年达到5,747.83万元,高于2014年的3,495.39万元和2015年的4,696.58万元;“支付的各项税费”金额分别为611.98万元、499.42万元、921.45万元、724.75万元,波动较大。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的具体明细,分析报告期变动原因,尤其是2013年金额较大的原因;(2)报告期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的各项税费”的具体明细,分析其变动原因,说明是否存在补交税款的情况,如存在,说明补交的原因及金额;(3)2015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低于当期净利润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6、根据申报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发行人2013年、2014年申报报表与原始报表存在差异,其中分别调增资产规模110万元、577万元;分别调增营业收入72.6万元、调减营业收入177.6万元;分别调增营业成本85.29万元、调减营业成本183.39万元;对应调减净利润313.35万元、18.45万元。请发行人在对原始报表和申报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对发行人会计核算和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发表明确意见。

2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境内外税费计提与缴纳的相关情况:(1)各报告期境内外各项税费的计税范围、计提金额、实际缴纳金额及与相应收入、成本的匹配关系;(2)各报告期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具体差异内容,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依据及各期变动原因;(3)报告期内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各期增值税的期初额、当期发生额、期末额及与相关收入的匹配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税项处理的规范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8、请发行人结合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保荐协议》、《业务约定书》等合同或协议补充披露相关中介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

29、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发行人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三、关于财务会计资料的相关问题

1、请发行人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3、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申报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所列示的收入及净利润数据与当年增值税纳税报表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请表之间的差异,若存在差异,请专项说明原因。

4、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实发行人财务部负责人、会计出纳等是否与发行人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具有亲属关系,如有,请披露,说明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是否对财务收付、结算等内部控制产生不利影响。

5、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和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