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002886】【沃特股份】【2017-05-15】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2012年6月,荣桥投资以货币方式出资486万元,认缴沃特股份270万股股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2012年发行人引入荣桥投资的原因;增资价格确定的依据及公允性;增资过程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程序;资金具体来源及其合法性;荣桥投资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1)当时荣桥投资的股权结构及其后的变化情况;(2)荣桥投资合伙人五年内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3)荣桥投资合伙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4)荣桥投资合伙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上述问题的核查方式方法、核查过程、核查范围和所取得的证据等。

2、2015年3月,黄昌华以货币方式出资10,800万元,认缴沃特股份882.35万股股份;何征将其所持发行人1,176,470股股份以总价款1,440万元转让给杭州南海,公司股东银桥投资将其所持发行人1,764,705股股份以总价款2,160万元转让给杭州南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2015年发行人引入机构投资者杭州南海及自然人股东黄昌华的原因;增资及股权转让价格确定的依据及公允性;增资及股权转让过程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程序;资金具体来源及其合法性;各新股东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杭州南海是否具有国资背景,是否应当转持股份。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1)杭州南海的合伙人的股权结构;(2)黄昌华、杭州南海的直接和间接自然人股东五年内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3)黄昌华、杭州南海的直接和间接自然人股东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4)黄昌华、杭州南海的直接和间接自然人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5)发行人所有直接和间接股东是否存在以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及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持股;(6)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机构投资者股东的设立时间和目的、股权结构变化、间接股东与发行人相关各方的关系等情况核查并判断发行人是否存在规避《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未经核准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上述问题的核查方式方法、核查过程、核查范围和所取得的证据等。

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黄昌华所控制或参股的企业实际从事的业务;(2)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上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交易。

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发行人所承租土地、房产的权利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发行人租赁的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的具体用途及对生产经营的作用,如不能正常租赁是否可能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招股说明书中是否充分披露相关风险,是否存在解决措施;(3)发行人所承租房产是否按照国家和当地的相关规定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租赁房产尚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的,请披露原因,是否存在被处罚风险,发行人是否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沃特有限和范志勇通过拍卖买受工程塑料进口及国产混炼挤出机组及辅助设备详细情况,说明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6、2011年7月,银桥投资以货币方式出资1,600万元,认缴沃特股份1,600万股股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当时银桥投资的股权结构及其后的变化情况。

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荣桥投资是否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姜澜是否可以自行行使普通合伙人职权;如果不是实际控制人控制,请充分说明理由;(2)未将阮卢安及王文跃、王占宝、吴永亮等人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和合理性;(3)荣桥投资的股份锁定承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塑誉行、芜湖沃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唯美迪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天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交易。

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潘玲曼任职的企业是否存在交易。

1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专利截至目前的法律状态、专利的取得和使用是否存在重大变化的不利影响。

11、请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量、环保设施其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等,并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发表核查意见;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因环保问题受到处罚的,除详细披露相关情况外,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处罚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意见。

1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是否合法拥有东国用(2015)第170037号、东国用(2015)第170033号土地。

13、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公司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2)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完善,安全设施运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公司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补充说明该等事故是否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所受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公司的内控制度是否完善。

14、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情况,如存在,请说明形成的原因并分析欠缴部分对发行人财务指标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下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1)发行人是否已为符合条件的全体员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2)如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请说明该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并请发行人提出明确的处理措施并予以披露。

15、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产能利用率持续下降的原因。

1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杨柏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是否符合中组部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相关规定。

1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情况,并对报告期内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发表核查意见。

18、保荐工作报告披露深圳唯美迪实业有限公司因未年检,于2004年2月被吊销营业执照。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上述情况,并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下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1)吴宪是否应当承担个人责任;(2)吴宪是否被列入工商局“不适合作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黑名单,吴宪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1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劳务派遣详细情况,并对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20、招股说明书对募投项目经济效益进行了分析,请在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注意该类信息为预测性信息及其存在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对预测性信息的合理性进行核查。

21、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2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发行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间、有效期,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2)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请在“风险因素”和“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披露发行人不能通过复审对其的具体影响。

2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在前海股权交易中心网站挂牌展示期间是否发生股权转让。

2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惠州沃特出资是否充实。

25、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发行人自韩国三星购买LCP生产线进展等详细情况。

26、发行人报告期内净利润呈翻倍增长,但收入并未翻倍。(1)从细分收入来看,发行人工程塑料合金产品收入2014年增幅较大,2015年增长缓慢;改性通用塑料产品收入报告期内逐年上升。请发行人按照主要产品依次分析各主要产品报告期内收入增长的原因;依次补充说明各主要产品销售金额增幅较大的客户(并说明是否为各主要产品的前十名客户)采购增加的具体原因、是否符合客户的实际需求。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补充核查非前十名客户但销售金额增幅较大的客户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收入变动和净利润变动的匹配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为确认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所采取的核查措施、核查方法和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内容,前五名客户的具体情况(补充说明合同构成情况),其他业务收入确认的方法;其他业务成本核算及结转的方法,其它业务成本构成情况;其它业务产生的毛利情况及占营业利润比例,其他业务毛利对净利润的影响,补充分析其他业务毛利率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其他业务客户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其他业务客户与发行人的交易是否符合正常业务需求,其他业务核算的合规性,其它业务贡献毛利的合理性。(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是否存在期末集中发货、集中确认收入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收入截止性测试的核查情况。(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对客户的应收款购买信用保险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原因,所花费用及会计处理,购买信用保险的原则及主要客户,分别列示报告期各期末购买信用保险的应收款与未购买信用保险的应收款金额,各期保险公司实际赔付的客户名称及金额,以及赔付额占各客户销售额的比例。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购买信用保险对发行人收入确认和应收账款回款的影响。

27、发行人净利润与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差异较大。(1)请发行人结合行业情况、可比上市公司对比情况、净利润与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差异情况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业绩变化的具体原因,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波动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发行人现金流量信息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情况。(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收到及支付其它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到及支付其它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到及支付其它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的具体内容,发生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8、关于销售模式及收入确认:(1)请发行人分别补充说明内销、出口不同销售模式下销售流程(包括发票开具时点和报税时点等)和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补充披露出口收入的结算币种,补充说明相应产品成本核算及结转方法。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确认、成本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对客户的退货、换货政策,报告期内退货、换货的实际发生情况,相应会计处理方法;补充说明“国内转厂”模式下与客户之间是代销还是买断关系。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退货及换货会计处理的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收入回款是否来自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

29、关于成本的归集与核算是否合规:(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成本核算方法,共同费用的分摊方法;补充说明各主要产品的成本类型构成情况;结合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情况(从数量或重量而非金额角度)、生产各主要产品的领用情况、相应能源的耗用情况、各主要产品的销售和库存情况补充说明产品产量的合理性、相应成本核算的完整性,是否存在少计成本、费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主要生产设备情况及成新率,补充说明发行人产品产量是否与主要生产设备、生产人员情况相匹配。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0、2013年、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6月,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7.77%、18.34%、19.38%和18.18%。(1)请发行人按照对毛利金额的贡献从大至小依次披露各主要产品毛利金额变化情况及原因,主要产品毛利率变化情况及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产品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和同一产品不同会计期间毛利率波动的原因;着重分析毛利率逐年上升的产品毛利率上升的合理性,毛利率逐年下降的产品毛利率下降对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发行人毛利率的合理性和真实性。(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可比上市公司产品及用途与发行人产品的可比性,针对可比性较强的产品补充分析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可比上市公司选择的恰当性,发行人与可比上市公司毛利率差异的合理性。

31、发行人自设立以来进行了资产重组,并在2014年向三星购买了位于韩国蔚山的LCP生产线及相关无形资产。(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历次重组时重组方、被重组方的会计处理情况,会计处理依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请发行人对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的规定,补充披露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3)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重大资产重组部分披露向三星购买位于韩国蔚山的LCP生产线及相关无形资产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出售方的情况,所购买资产的基本情况(在对方的账面价值),发行人的购买原因,购买价格的确定依据,分七期支付价款的确定依据,资产转移和交接情况,所购买资产涉及的专利、技术、生产人员和技术人员情况,对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影响,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补充说明发行人的会计处理情况(包括后续折旧、摊销)。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购买LCP生产线对发行人持续运营、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发行人有无自主运作该生产线的能力;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作价的公允性,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4)发行人分七期支付价款。请发行人补充说明需支付款项的会计处理情况,是否已作为长期借款。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5)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重大资本性支出是否符合正常需求,付款的真实性,价款的合理性,发行人是否存在利用体外资金循环操纵利润的情况。

32、发行人销售渠道为直接销售,具体分为转厂销售模式和非转厂销售模式。(1)请发行人按照非财务信息应和财务信息相印证的原则,分别补充披露国内销售、国外销售是采用直销、还是采用经销的销售模式,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销售模式;补充说明“国内转厂”销售模式与经销模式是否无差异。(2)发行人客户较为分散。2013年至2016年1-6月,发行人前五名客户(同一控制合并计算)销售占比分别为35.55%、40.26%、28.53%和32.7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十名客户销售情况。发行人主要产品包括工程塑料合金、改性通用塑料和其他。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各主要产品前十名客户(同一控制合并计算,并打开单体明细)情况,并注明销售方式。(3)对于各主要产品前十名客户,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直销客户采购发行人产品的原因,直销客户采购金额是否与其实际需求相匹配;补充说明经销客户销售发行人产品的情况(包括客户情况),是否能取得报告期内各期末经销客户对发行人产品的库存情况。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直销客户采购发行人产品是否真实、经销客户销售收入是否最终实现,说明核查方式、过程、取得的证据、结论,补充提供取得的依据资料。(4)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各主要产品前十名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前十名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各主要产品前十名客户及前十名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重叠情况、各主要产品前十名客户及前十名供应商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5)2014年发行人对东莞市亚仑塑料原料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为1,086万元,而当年对其的销售额仅为1,458万元。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各报告期末客户的应收账款余额与当期对其销售金额的差异,对差异不大的情况说明原因,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或虚增收入的行为。(6)东莞市亚仑塑料原料有限公司2008年成立,注册资本仅50万元。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的客户采购发行人产品是否符合其真实需求。

33、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为PC、PS、PPO、ABS、PP等聚合物树脂。2013年至2016年1-6月,发行人前五名供应商(同一控制合并计算)采购占比分别为45.35%、43.25%、44.25%和50.72%。(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主要原材料的主要供应商情况及采购情况。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与主要原材料的主要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外协加工、委托生产情况。

34、关于关联交易:(1)请发行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规则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有关的信息披露的完整性。(2)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均为股东向公司提供无息借款。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未计息的原因,未计息对发行人经营成果和非经营性损益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关联交易对独立性的影响,关联交易定价对财务报表表达公允性的影响,报告期是否存在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以及其他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并发表明确意见。

35、关于期间费用:(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期间费用的百分比构成情况,依次披露各项期间费用中大额期间费用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各期变动的原因,补充说明各项期间费用的会计核算方法,费用控制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期间费用核算的完整性,说明各项期间费用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匹配性。(2)截至2016年6月末,发行人长期待摊费用中有上市相关费用345.49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上市相关费用345.49万元的内容,发生(支付)时间;长期待摊费用中的上市相关费用与管理费用中的中介机构费的划分标准。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监管规定。(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对销售人员的激励方式,相关提成、奖金等的会计处理方式;对转厂销售客户的激励方式,相关返点、返利等的会计处理方式。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营销活动的合规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4)请发行人结合设立以来股权演变情况说明报告期内股权变动(包括发行新股或转让股份)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36、发行人未计提预计负债。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退货、换货、索赔的具体情况,不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7、2013年至2016年1-6月,发行人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已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分别为76.70万元、220.79万元、3,085.71万元和462.17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015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增幅较大的原因;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项政府补助资金的内容、金额、取得依据和到账时间,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会计处理依据,发行人经营成果对政府补助是否存在严重依赖(如是,补充披露相关风险);重点说明大额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未递延的原因。请保荐机构核查政府补助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政府补助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发行人经营成果对政府补助是否存在重大依赖。

38、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非经常损益核算的合规性,是否存在应计入非经常损益而未计入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问题

39、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及2016年6月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7,234.13万元、13,019.89万元、15,152.48万元和16,639.77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对主要客户的相关信用政策的具体情况,补充说明主要客户和新增客户的信用政策是否有不同,信用政策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更,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期限的情况。(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报告期内应收账款余额增速较快的原因。(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末大额应收账款未收回的原因及期后回款情况,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增幅较大的客户情况及期后回款情况,新增客户大额应收账款情况及期后回款情况,应收账款超出信用期的原因及期后回款情况,超期应收账款是否计提充足的坏账准备;(对于未收回款项,请说明原因,对于已收回的应收账款,请说明回款来源与往来客户是否一致)。(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应收账款的账龄确定方法;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核销应收账款的情况,坏帐准备计提比例的确定依据,与可比上市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是否有重大差异,对应收账款减值的测试情况。(5)报告期内,2014年末、2015年末及2016年6月末发行人存在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均在2014年末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该类应收账款长期挂账而不核销的原因。(6)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各年末是否存在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交货时间出现延迟、交货数量、型号存在与合同规定不一致等原因而存在交易争议的应收账款。(7)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坏账准备计提是否谨慎发表明确意见。

40、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及2016年6月末,发行人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2,065.40万元、2,719.24万元、3,679.76万元和3,605.01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应收票据背书和贴现情况,补充说明相关会计处理;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收票据因出票人无力履约而转为应收账款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1、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及2016年6月末,发行人存货分别为11,138.71万元、11,559.67万元、9,886.03万元和11,059.81万元。报告期内各期末,发行人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原材料为发行人的重要存货。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原材料存货的主要内容,对原材料管理(包括存放)的方法;补充说明发出商品的主要客户情况。(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存货各项目的具体构成,各项目报告期内变化的原因。(3)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存货相关成本归集和分配的过程中是否包含与上述项目无关的支出。(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存货变质及毁损情况;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期末对存货可变现净值的测试情况(说明测试方法与过程),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方法,是否充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年末的存货盘点情况和盘点结论(对于发出商品的盘点情况,对于异地存货的盘点具体情况,请予以重点说明),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存货监盘的具体情况,包括实地监盘的时间、地点、人员、监盘的金额和比例以及监盘结论。(6)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存货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跌价准备计提是否谨慎发表明确意见。

42、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固定资产原值15,083.77万元,累计折旧4,379.83万元,固定资产账面价值10,703.94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固定资产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变化的原因,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依据,是否混入其他支出,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年限的确定依据,固定资产是否发生闲置、废弃、毁损和减值。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核算是否合规。

43、截止2016年6月30日,公司在建工程余额为3,518.03万元,主要为新建江苏沃特厂房。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在建工程的建造情况,报告期内变化的原因,入账价值的确定依据,是否混入其他支出,是否涉及借款费用资本化,在建工程结转的具体情况,部分在建工程未全额结转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在建工程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报告期内在建工程核算是否合规。

44、报告期内,公司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外购软件和专利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无形资产的具体内容,入账价值的确定依据,是否混入其他支出,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及确定依据,无形资产是否发生减值;补充说明外购专利权的所花价款是否与其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相匹配。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无形资产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报告期内无形资产核算是否合规。

4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应收利息、应付利息的产生原因,相应收入、费用是否计入非经常性损益。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6、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具体内容,产生原因,入账价值的确定依据,是否发生减值。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7、请发行人补充说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具体内容,确定依据和计算过程。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8、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具体内容,产生原因,入账价值的确定依据,是否发生减值。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9、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主体、各业务、各报告期适用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税率、优惠依据及有效期,补充提供相关税收优惠的备案或认定文件。(2)补充说明各报告期主要税种的计算依据,纳税申报与会计核算是否勾稽。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税收优惠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是否存在依赖。

50、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他应付款的具体内容,产生原因,入账价值的确定依据,是否混入其他无关支出。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5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的具体内容,产生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5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他非流动负债的具体内容,产生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5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的确定依据,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是否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54、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改性PPO系列产品市场竞争力居国内前列,以PPO、PC为基体的碳纤维导电塑料居国内市场领先地位”,“公司现已成为中国特种高分子材料行业领军企业之一”。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表述是否具有充分依据。

55、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所有引用数据的具体来源,并请保荐机构核查引用数据及其来源的权威性,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编写本次招股说明书而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就获得此数据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请勿使用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等缺乏权威性的数据。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56、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对原始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调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57、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58、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59、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60、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61、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复核发行人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财务指标的计算情况,列示计算公式和计算过程。

四、其他问题

6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申报以来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发生变化。

63、请补充说明本次申报招股说明书与前次申报招股说明书的差异并说明原因、前次发审委意见落实情况、相关中介机构变更的原因。(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