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002893】【华通热力】【2017-06-2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2012年4月,新股东实地创业投资、桃花源投资对发行人进行增资。2013年9月,实地创业投资将华通有限出资转让给臻诚投资。2013年10月,赵一波将华通有限部分出资转让给昆仑投资,陈秀明将华通有限部分出资转让给新股东振银投资、昆仑投资。同时,发行人新增注册资本,分别由昆仑投资、通用投资、科桥投资认缴。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引入机构投资者实地创业投资、桃花源投资、振银投资、昆仑投资、通用投资、科桥投资的原因;增资及股权转让价格确定的依据;增资及股权转让过程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程序;资金具体来源及其合法性;各新股东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上述新股东是否具有国资背景,是否应当转持股份;实地创业投资将华通有限出资转让给臻诚投资,臻诚投资是否代实地创业投资持有发行人股份。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1)臻诚投资、桃花源投资、振银投资、昆仑投资、通用投资、科桥投资的合伙人的股权结构;(2)上述机构投资者的直接和间接自然人股东五年内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3)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的自然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4)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自然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5)发行人的直接和间接股东是否存在以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及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持股;(6)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机构投资者股东的设立时间和目的、股权结构变化、间接股东与发行人相关各方的关系等情况核查并判断发行人是否存在规避《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未经核准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上述问题的核查方式方法、核查过程、核查范围和所取得的证据等。

2、2011年12月14日,赵一波将华通有限的部分出资转让给王英俊、刘景芳、张中丽、杨连军、王麟红、宗玉霞、李闯法、焦文瑞、郭俊永、重键、石秀杰、孙洪江;陈秀明将华通有限的部分出资转让给石秀杰、王和舜、唐文志、郭彦靖、张东胜、王际超、杨林江、李学智、孙洪江、赵国武、刘恕涵、刘凯、包英、王建兵、张国庆、徐中堂、甘玉莲、陈秀清、闻国平。2013年11月,赵一波、陈秀明、李学智、孙洪江、王和舜、石秀杰向杨勇、徐凯、张建华、宋海涛、王随林、李昕、杜红波转让股权。2014年3月,赵一波、陈秀明、闻国平、刘凯向李赫、杨勇、卢宏广转让股权。2014年8月,石秀杰、宗玉霞、郭彦靖、宋海涛向陈义君、李赫、杨勇、沙建峰转让股权。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赵一波、陈秀明等人转让股权的原因;股权转让过程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程序;股权转让价格确定的依据;资金具体来源及其合法性。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1)上述自然人五年内的从业经历、任职单位和职务;(2)受让股权的自然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3)受让股权的自然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4)受让股权的自然人是否存在以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上述问题的核查方式方法、核查过程、核查范围和所取得的证据等。

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中能兴科的股权结构情况;(2)中能至远其他股东情况。

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北京联宜华信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从事业务。

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发行人转让北京道勤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优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的原因;(2)上述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3)上述公司股权受让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4)上述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陈秀明或陈秀清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及陈秀明兼职的企业实际从事的业务,其业务是否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是否具有上下游关系;(2)上述企业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发生交易。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沈阳大通锅炉有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尚存在业务,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2)北京常春助学慈善基金会实际从事的业务。

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新源大通、宏远衡通原从事的业务;(2)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新源大通、宏远衡通交易的具体内容;(3)上述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欧德威德实际从事的业务;(2)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欧德威德交易的具体内容;(3)上述交易价格是否公允;(4)对于未来的交易,发行人与欧德威德之间是否存在安排。

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中能兴科实际从事的业务;(2)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中能兴科交易的具体内容;(3)发行人控股中能兴科的具体时间等情况。

1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拆借资金的原因。

11、保荐工作报告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受到数次行政处罚。请保荐机构说明招股说明书未披露上述行政处罚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所受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是否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12、2011年8月,赵一波以华通兴远55%的股权、陈秀明以华通兴远45%的股权对华通有限增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当时华通兴远的股权结构;(2)华通兴远是否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赵一波、陈秀明以股权增资;(3)华通兴远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有密切关联。

13、2005年1月公司增资未提供验资报告。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此次增资是否真实。

1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发表核查意见。

1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发行人所承租房产的权利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发行人所承租房产的出租人是否取得权属证书;(3)发行人所承租土地、房产是否按照国家和当地的相关规定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

1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专利截至目前的法律状态、专利的取得和使用是否存在重大变化的不利影响。请勿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正在申请的专利。

17、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详细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间、有效期,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2)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应在“风险因素”和“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披露发行人不能通过复审对其的具体影响。正在履行申请程序的,应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关注进展情况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1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公司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2)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完善,安全设施运行情况。

19、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情况,如存在,请说明形成的原因并分析欠缴部分对发行人财务指标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下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1)发行人是否已为符合条件的全体员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2)如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请说明该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并请发行人提出明确的处理措施并予以披露。

2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扩大供暖投资运营项目”的具体项目是否确定,发行人是否与相关方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2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研发中心项目”用地是否落实。

22、招股说明书对募投项目经济效益进行了分析,请在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注意该类信息为预测性信息及其存在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对预测性信息的合理性进行核查。

23、发行人主营业务包括热力供应和节能技术服务业务两种业务类型。其中,热力供应占营业收入的95%以上。发行人热力供应分为三种模式。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章节中补充披露:(1)各期按供暖投资运营、供暖运营权收购、承包运营各模式分类的前五大合作方、对应的项目、实现收入金额;(2)各期新增的前五大项目、项目实现的收入、对应的合作方、合作模式;(3)供暖投资运营模式下,对于供暖设施的具体会计处理,是否与可比公司一致,各期实际发生的金额;(4)各期承包运营模式下,实际支付的承包费用,相应的会计处理;(5)各模式下的投资运营年限与实际摊销年限是否匹配,是否与同行业公司一致。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24、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区域主要集中在北京地区,各期在北京地区实现的营业收入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都在90%以上。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章节中进一步说明并披露:(1)发行人对于改变目前销售区域过于集中的情况,是否有具体的措施和计划;(2)目前全国及北京市政府对于供热经营资质及许可的管理制度,详细分析并说明发行人将业务延伸至北京市其他地区及其他的省份的必要条件及可行性。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进一步揭示相关风险。

25、报告期内,天然气价格在各个供暖季持续上涨,北京市政府给予供暖企业的补贴持续增加,各期分别为11,712.16万元、16,399.96万元、18,241.85万元和7,656.11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8.26%、22.35%、21.31%和17.18%。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章节中进一步说明并披露:(1)各期发行人按住宅、商用分类的供气量、单价、户数、每户用气量,并分析变动原因;(2)2015年、2016年天然气采购价格的变动情况,与招股书中披露的“天然气价格在各个供暖季持续上涨”等表述是否相符;(3)各期天然气价格的变动情况与政府供暖补贴金额是否匹配;(4)政府供暖补贴的核算依据,各期末发行人确认的供暖补贴收入的确认依据,是否存在跨期确认、跨期调整等情况,收入确认的时点与金额是否准确,发行人与政府的结算方式;(5)2015-2016年供暖季供暖补贴单价大幅下滑的原因,政府供暖补贴是否具备可持续性,是否已充分提示相关风险;(6)发行人未将政府供暖补贴作为非常性损益,而作为主营业务收入确认的依据,是否符合相关准则的规定,是否与同行业公司的处理方式一致;(7)可比公司供暖补助收入占收入的比重,并与发行人作对比分析;(8)各期住宅、商用气的原材料采购价格是否为统一价格;(9)各期天然气的采购金额、数量、单价、占采购总额的比重,采购价格是否与政府定价一致;(10)各期天然气的耗用数量、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重。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按住宅、商用分类披露各期热力服务的收入、成本、成本构成、毛利、毛利率等,并分析波动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执行的核查程序。

26、2015年、2016年发行人其他业务收入大幅增长。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补充披露各期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构成,以及成本、毛利、毛利率等情况,并说明报告期内其他业务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及与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27、各期天然气的实际采购价格整体呈下滑趋势。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进一步说明并披露:(1)各期营业成本中,间接费用的构成明细;(2)报告期内在天然气采购单价整体呈下滑趋势的情况下,直接材料占营业成本的比重大幅上升的原因。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章节中补充披露各期前五大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主要股东、与发行人合作年限、主要采购产品等)。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28、发行人产品的售价,原材料的采购单价都为政府定价,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毛利率存在一定波动。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进一步说明并披露:(1)按热力服务、节能技术服务分类的毛利率变动情况,并补充说明报告期内节能技术服务毛利率波动较大的原因;(2)结合发行人产品售价、原材料采购价格、单位成本、成本构成、行业政策变化等,进一步分析并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毛利率波动较大,且整体持续下降的原因,是否已充分提示相关风险。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29、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补充披露:(1)可比公司的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情况,并与发行人作对比分析;(2)各期日常经营维护的支出,具体构成,相应的核算依据及会计处理。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30、发行人员工人数较多,截至2016年3月31日,共有员工1,711人,其中753人为季节性员工(工作时间为供暖季的四个月),长期正式员工有958人。北京地区供暖期一般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章节中进一步披露:(1)按季节性员工、长期员工分类的各岗位员工构成表;(2)发行人对于季节性员工的管理方式,季节性员工是否为发行人的正式员工,报告期各期季节性员工的流通率,是否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3)在非供热季,发行人各岗位的长期员工的主要工作职责。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31、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章节中补充披露:(1)发行人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及与当地平均工资和可比公司工资水平的比较情况,发行人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2)是否存在劳务派遣员工,如存在,请结合当地劳务市场的工资水平说明发行人劳务派遣员工的薪酬水平是否公允;(3)员工人数变动情况与业务规模是否匹配。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32、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多项所得税、增值税优惠政策。请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章节中补充披露:(1)各期各类税收优惠占发行人利润总额的比重;(2)财税[2011]118号文中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可持续性,发行人目前是否已实际开始缴纳增值税,测算未来两年如未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对发行人净利润率可能产生的影响;(3)财税[2010]110号文中规定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具体定义,发行人的收入是否符合该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各期实际享受各类所得税优惠税率的收入金额、比重,是否符合110号文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33、2013年、2014年发行人非经常性损益中,“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金额分别为-7,200,779.66元、-5,184,652.03元。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补充披露“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构成,核算依据。请保荐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34、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对关联方的设备采购。请在招股说明书“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章节进一步说明并披露:(1)各期向管理方采购的设备名称、金额、单价,并与向无关联第三方采购的同类设备的价格作对比;(2)发行人与宏远衡通具体的具体业务往来明细,未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作披露的原因;(3)新源大通、欧德威德、宏远衡通、中能兴科报告期内的主要经营的业务及经营情况,向发行人销售产品占其收入的比重;(4)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设备的必要性。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35、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对关联方的资金拆借。请在招股说明书“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章节进一步说明并披露:(1)发生上述资金拆借事项的原因,相关资金的主要用途,是否履行相应的内控程序,相关的内控制度是否完善;(2)报告期内发行人除上述事项外,是否存在其他对外拆借资金、资金占用、对外担保的情形。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上述事项执行的核查程序,并发表核查意见。

36、请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二、信息披露问题

37、发行人各期的利息收入分别为21.55万元、24.18万元、37.61万元、8.2万元。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的现金管理制度,发行人利息收入与现金余额水平是否匹配;对期末货币资金真实性执行的核查程序、是否存在期后异常资金流出的情形。

38、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金额较高且增长较快,各期分别为16,427.42万元、23,929.81万元、25,092.05万元和29,617.52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2.23%、23.85%、20.69%和28.04%。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进一步说明并披露:(1)按燃料补贴款、应收用户款、应收委托物业(其他机构)款分类,披露各期的应收账款余额和账龄情况;(2)发行人委托物业(其他机构)收取货款的原因,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3)结合发行人的结算政策,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逐年上升且一年期以上款项占比较大的原因,是否存在回款变差的情形,是否已充分提示相关风险;(4)各期是否存在已确认收入但未实际到款项的燃料补贴款,如存在,说明相应的账务处理,对于该部分的收入的确认是否审慎;(5)各期末前五大应收账款客户、余额及账龄情况;(6)各期末一年期以上应收款对应的主要客户、金额、账龄,长期挂账未收回款项的原因,相关减值计提是否充分;(7)结合可比公司一年期以内及一年期以上的应收款账龄情况、应收款周转率情况,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的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是否审核,是否与发行人的实际经营状况、回款质量匹配;(8)进一步分析并说明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远低于可比公司的原因;(9)各期应收账款核销,坏账准备收回、转回的情况、原因;(10)2014年存在大额应收账款坏账转回的原因,计提单独减值的依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审核。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上述事项执行的核查程序及各期应收账款的函证、回函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39、报告期内发行人固定资产余额较高,各期分别为17,761.03万元、21,436.62万元、31,392.92万元和30,643.45万元,占非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50.45%、44.56%、52.93%和52.12%,其中主要为机器设备。根据招股书中披露,发行人对于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是3-25年。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进一步说明并披露:(1)发行人机器设备的构成明细,及对应的折旧政策,并与可比公司的同类资产的折旧政策作对比分析;(2)各期各类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金额,对应的会计处理;(3)报告期内机器设备的变动与产能变化情况是否匹配;(4)可比公司机器设备原值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机器设备的成新率及减值计提情况,并与发行人作对比分析;(5)各期按项目分类的在建工程新增额、转固金额、支出明细;(6)各期确认的利息资本化金额、核算依据。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执行的核查程序,并发表核查意见。

40、发行人生产经营场地主要靠租赁。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章节中进一步说明并披露:(1)各期发行人租赁的房产的面积,占发行人全部生产经营用地的比重;(2)各租赁房产的租金,并与市场价格作对比分析;(3)未来两年将分别到期的房产、面积、租金,结合历史的租金涨幅,测算未来两年租金上涨将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的影响;(4)发行人租赁房产是否都已取得产证,实际用途用产证是否相符;(5)发行人生产经营用地主要为租赁,是否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是否存在应对该风险的措施与计划。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提示相关风险。

41、各期长期待摊费用账面价值余额较高,分别为13,525.75万元、15,156.74万元、17,110.74万元和16,668.87万元,占非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8.42%、31.51%、28.85%和28.35%,其中,主要为供热运营权和项目改造支出。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进一步说明并披露:(1)各期供热运营权、项目改造支出的发生额、结转金额;(2)各期新增供热运营权的主要交易对手方、金额、对应项目;(3)各期新增项目改造支出对应的项目、金额;(3)发行人对于供热运营权、项目改造支出的摊销政策、相应的会计处理,并与可比公司的摊销政策作对比分析。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42、发行人长期应付款主要为应付融资租赁款和融资购房款。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补充披露融资租赁、售后租回等相关情况,相应的核算依据及会计处理。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43、请保荐机构补充说明对于招股书中披露的可比公司的选取标准。

44、请保荐机构进一步说明并披露各期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科目的相关情况和原因。

45、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46、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在国内民营供热企业中居于领先地位”、“公司参与研发的‘防腐高效低温烟气冷凝余热深度利用技术’在国际上处于领先水平并迅速成为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项目”,发行人“截至到2015年底,公司正在运营的各类项目总数超过150个,是北京地区供热行业采用供热投资模式运营项目最多、供热面积最大的民营企业之一”。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表述是否具有充分依据。

47、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所有引用数据的具体来源,并请保荐机构核查引用数据及其来源的权威性,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编写本次招股说明书而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就获得此数据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请勿使用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等缺乏权威性的数据。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8、请申报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补充提高三年一期的财务报表附注。

49、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四、其他问题

50、请补充说明本次申报招股说明书与前次申报招股说明书的差异并说明原因、前次发审委意见落实情况、相关中介机构变更的原因。(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