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002896】【中大力德】【2017-07-0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们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多次增资和股权转让。请发行人说明:(1)中大有限成立时外国合作者伊朗籍自然人Mojtaba Monemian的从业经历及对外投资情况,周国英与其合作设立中大有限的背景,Mojtaba Monemian在中大有限发展历程中所起的作用,2011年Mojtaba Monemian转让中大有限股权的原因,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中大有限成立时中外合作者的出资资金来源,Mojtaba Monemian目前是否与公司存在合作关系或在公司任职。(2)发行人自中外合作企业设立以来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的背景及合理性、价格及定价依据、股东出资或支付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转让价款是否实际支付,历次股权转让及整体变更时发行人股东履行纳税义务情况。(3)发行人各股东的股东或合伙人的股权结构或出资构成(追溯至国有投资主体或自然人),通过发行人各股东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自然人近五年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所任职务及任职期限,取得发行人股份的资金来源,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组成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4)发行人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的所有直接和间接股东目前是否存在以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5)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如有,披露其签订时间、权利义务条款、违约责任等具体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均已清理完成,是否对公司股权结构产生不利影响,公司目前股权结构是否稳定。(6)发行人各机构投资者是否具有国资背景,是否应当转持股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1)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2)核查公司设立时周国英作为境内自然人是否具有中外合作企业的中国合作者资格,中大有限的设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核查发行人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所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获得有权主管部门的批准,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4)结合发行人各股东的设立时间和目的、股权结构变化、间接股东与发行人相关各方的关系等情况核查并判断发行人是否存在规避《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未经核准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情形。

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周国英持有中大投资100%股权,中大投资持有中大香港100%股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设立中大香港所履行的审批、登记程序;(2)通过中大香港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原因及必要性,岑国建不在中大投资持股的原因及合理性;(3)公司自设立以来是否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1)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2)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规定并发表意见。

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展运机械的历史沿革及业务演变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关联企业;(2)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的对外投资情况、关联方从事的具体业务等核查上述主体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并发表明确意见。

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较多,主要为向关联方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及租赁房产。请发行人:(1)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拟上市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是否存在其他关联方;如存在,进一步披露报告期内与该等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交易,以及交易的标的、金额、占比;(2)补充披露发行人和关联方拆借资金所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发行人对向关联方实施资金拆借等非经营性资金使用行为的内部控制措施和执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是否依照相关规定完整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2)报告期内存在关联企业注销情形的,注销后资产、业务、人员的去向,存续期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影响发行人董监高任职资格;(3)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关联交易是否均已履行了必要、规范的决策程序,发行人是否已制定并实施了减少关联交易的有效措施;(4)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5)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是否构成抽逃出资;(6)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的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些和独立性,是否应当纳入上市范围。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通过综合对比交易条件、价格等因素,说明交易是否公允并提供相应的依据。

5、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国内、国际销售整体采用“直销与经销相结合”的模式,报告期内公司通过经销模式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42.19%、43.70%、44.93%和43.7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直销模式下报告期各期前五名客户及销售收入、占比,前五名客户如有变动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2)发行人与经销商之间的合作模式(买断式销售、委托代销等)及其协议主要条款;(3)发行人与经销商之间的结算模式、退换货条款、各期实际退换货情况及主要原因、会计处理;(4)报告期各期经销商进入、退出及存续情况,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持续存在业务往来的经销商数量及销售收入;(5)报告期各期末经销商在各区域的分布情况,报告期各期对单个经销商销售收入的分布情况,发行人产品的配送方式、运费承担方式,发行人对经销商的返利政策(如有)、各期金额及会计处理;(6)报告期末经销商客户的库存情况及其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说明:(1)报告期各期经销商退出的主要原因及向发行人采购金额和占比;(2)报告期各期新增经销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特殊关系,与发行人存在特殊关系的经销商的销售数量、销售金额,向终端客户是否完成最终销售;与发行人存在特殊关系的经销商向公司采购商品的单价,采购价格是否公允。

6、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拟用于年产20万台精密减速器生产线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精密减速器2016年产能约为9万台,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精密减速器年产能20万台。请发行人:(1)详细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提供项目所需资金的分析与测算依据。(2)结合报告期各期募投项目具体产品的产能利用率和产销率、募投项目建设时间和达产时间安排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分析披露募投项目新增产能的消化能力,说明新增募投项目与市场需求变化是否匹配,是否存在业绩变动风险。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7、报告期内,发行人收购中大创远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报告期内中大创远与公司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2015年11月,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嘉富得收购中大创远40%股权,公司收购中大创远60%股权,中大创远全部股权作价为700万美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重组时中大创远的主要资产、负债内容,重组定价依据,发行人及被重组方的会计处理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重组定价及会计处理的合法合规性。(2)公司决定收购中大创远100%股权,于2015年改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嘉富得收购丰玮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大创远40%股权,公司收购上海资堤电机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大创远60%股权,请说明上述安排的原因及合理性。(3)请补充披露公司收购中大创远之前双方关联交易金额及占比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8、公司曾于2012年2月设立了全资子公司中大富川,2014年11月28日,发行人吸收合并中大富川,中大富川注销。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横川实业正在注销过程中。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中大富川和横川实业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经营业绩和主要财务数据。并补充说明上述两家公司的历史沿革、在发行人业务体系中的角色定位以及注销的原因。(2)被重组企业注销或吸收合并时主要资产、负债及处理情况,注销和吸收合并的会计处理过程。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重组定价和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并明确发表意见。(3)请补充说明截止目前横川实业注销进展情况,以及注销后对发行人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9、公司参与投资设立日本那步,日本那步注册资本为888万日元,公司持有的联营企业日本那步的49%股权,公司2012年-2015年累计投入153.52万元。2013年、2015年因日本那步超额亏损,故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冲减至0。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日本那步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经营业绩及主要财务数据,对发行人业务发展和盈利能力的影响。并说明在日本那步持续亏损的情况下发行人仍持续投资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2)说明自成立以来日本那步注册资本的演变情况,发行人历次出资情况以及对方是否同比例出资,发行人对该日本那步是否具有控制关系。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3)补充说明发行人对日本那步是否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对其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冲减至0的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并详细说明与该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会计处理过程。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4)2015年发行人存在对日本那步的应收账款175.01万元,请说明该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以及是否计提充分的坏账准备。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0、发行人国内、境外销售整体采用“直销与经销相结合”的模式,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较为分散。请发行人在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补充说明、披露与核查:(1)按照产品类别、销售方式划分的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的销售情况,包括客户对象、销售方式与内容、销售金额及占比、结算方式及期末占款等情况。(2)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包括海外客户)的基本情况及获取方式,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定价政策及销售占比发生变化的原因,前十大客户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3)报告期内客户增减变动情况、增减变动原因及合理性;新增及撤销客户的销售金额及占比;发行人对新增客户的获取方式、销售收入、期末应收款金额等。(4)经销模式下产品最终销售的实现情况。请保荐机构说明经销模式下最终销售实现的核查程序、方法、范围及结论,是否能取得报告期各期末经销商对发行人产品的库存情况及对外销售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分析客户变化及销售收入的真实性,详细说明对发行人客户(包括境外销售)进行核查的方式、内容、范围与结论。

11、(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在不同销售模式下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同模式下的销售属于代销还是买断关系。(2)请发行人披露与不同销售模式下客户之间的销售流程(包括发票开具时点和报税时点),结算方式,收入确认原则、时点、依据和方法。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确认、成本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确认情况与相关合同约定风险和报酬转移条件或行业惯例是否相符。(3)请发行人说明对不同销售模式下客户的退换货政策,报告期内的退换货实际发生情况,退换货原因以及相应的会计处理。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退换货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4)请发行人说明不同销售模式下的定价差异,同类产品对不同经销商的销售价格是否存在差异,如是,请说明原因及定价依据。(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不同销售模式下,发行人对客户的折扣政策、返点政策,对应收入确认或收入冲减的时点以及折扣、返点对应的会计处理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相应的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6)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收入回款是否来自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并说明对发行人销售收入取得外部证据的核查情况。

12、发行人近三年前五名供应商采购占比相对比较集中,主要采购对象的采购占比有所变动。(1)请按照公司两大产品,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十名供应商的名称、采购方式、采购内容、结算方式、采购金额、采购占比等情况,说明主要采购对象发生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主要生产厂家或前十名供应商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2)请补充说明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的形成机制、确定依据和波动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详细说明核查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13、报告期内,原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较高,原材料价格变化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较大。请发行人:(1)按照产品类别披露主要原材料构成情况(占比及金额),并就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的波动对生产成本的影响做敏感性分析。(2)结合产品售价、产品成本,补充说明营业成本与营业收入的变动趋势是否配比或存在重大差异及其原因。(3)请结合业务流程、生产过程,说明并披露分析产品成本确认与计量的完整性与合规性,是否已按照不同产品清晰归类,进一步论证产品销售发出与相应营业成本结转、销售收入确认是否配或一致。(4)披露公司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情况,发行人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变化是否符合行业趋势。是否针对大宗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采取了套期保值等抵御措施。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4、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逐年下滑。发行人主要产品减速器的销售单价整体呈下滑趋势,其中传动行星减速器销售单价波动较大,2013年为183.32元,2014年为915.09元。请发行人:(1)分析并披露发行人综合毛利率逐年下降的原因,是否隐含了较大的市场变动风险。并按照两大主要产品毛利率分别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对比分析,说明其变化趋势与行业特征是否一致。(2)详细说明报告期内主要产品单位售价剧烈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并与市场同类产品进行对比分析,说明是否与同行业趋势一致,并补充披露相关风险因素和重大事项提示。(3)请分别从上、下游产业链演进的角度,补充分析和披露产品售价、单位成本、产品结构的变动趋势,变动趋势是否与行业特征一致。(4)请补充分析毛利率计算的合规性,说明计算依据是否充分,各报告期收入确认与相关成本费用归集是否符合配比原则,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各构成项目的划分是否合理。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未来趋势、潜在风险进行分析,核查毛利率计算的准确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15、2015年12月,德立投资、德正投资合计向公司增资300万股,公司员工通过上述两家合伙企业持有公司144.90万股股份。公司按照股份支付的相关要求,以每股净资产作为公允价值,确认管理费用68.10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与股份支付相关的背景情况,会计处理情况,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2)本次增资定价依据与报告期内历次增资、股权转让定价依据的差异及产生差异的原因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逐项说明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16、报告期内,发行人期间费用逐年上升。请发行人:(1)披露报告期内公司期间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并分析差异形成原因。(2)补充说明报告期期间费用总额上升较快的原因,分析期间费用主要科目构成金额及变动的合理性,期间费用率的变化是否符合行业特征,与发行人生产经营规模的变动是否具有一致性。(3)请补充披露报告期研究开发费的范围界定、具体构成和会计核算情况,是否存在资本化的因素及其合理性。并补充分析报告期内研发费用所形成的主要成果及对主营业务的贡献程度。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的研发费用的实际投入情况及会计处理合规性,并核查期间费用各项目(重点分析广告费支出构成、工资及福利变动、2015年中介服务费等)构成的合规性,对期间费用率的合理性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7、报告期内,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09.33%、113.36%、108.93%和109.25%。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高于公司净利润。请发行人(1)结合公司销售模式、结算方式和信用政策等补充说明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持续高于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高于公司净利润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收到或支付的现金流主要科目内容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8、报告期内,发行人净利润分别为3,496.90万元、3,539.91万元、3,052.44万元、1,601.85万元,报告期内所得税税收优惠及政府补助占净利润比重较高。请发行人计算报告期内扣除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之后的净利润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9、2013年、2014年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分别为4,724.48万元、4,349.13万元,主要为实际控制人周国英与公司的往来款项。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往来款的形成原因,实际控制人拆入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是否属于资金占用以及资金占用费的收取情况;实际控制人资金偿还情况及偿还资金来源。(2)补充说明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就其他应收款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0、发行人原始申报财务报表2013年净利润为2,464.62万元,申报财务报表2013年净利润为3,932.22万元,差异较大。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原因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21、(1)请发行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规则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报告期内关联交易。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有关的信息披露的完整性。(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关联交易汇总表,相应关联交易占销售收入、营业成本、期间费用的比例;补充说明各项关联交易占同类交易的比例、发生的原因、必要性、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发生的未来持续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关联交易对独立性的影响,关联交易定价对财务报表表达公允性的影响,报告期是否存在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以及其他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并发表明确意见。(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初关联方的总体情况,报告期内被清理的关联方的总体情况;逐项说明投资被清理的关联方的原因,关联方被清理的原因,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时间或注销的最新进展情况,被清理的关联方报告期内在被清理前后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及财务情况,被清理的关联方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是否存在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况,被清理关联方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说明关联方清理对发行人独立性和财务报表公允性的影响。

二、信息披露问题

2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和中大创远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均用于抵押。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担保债权情况、担保合同约定的抵押权实现情形、抵押权人是否有可能行使抵押权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就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表核查意见。

2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拥有64项专利。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自有专利的取得方式、法律状态及应用情况,是否存在权利提前终止等异常情况;(2)相关专利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3)相关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否覆盖公司全部内销和外销产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和使用的各项知识产权的来源和取得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合作开发的情况,是否存在利用关联方或非关联方的职务发明的情形,核心技术对第三方是否存在依赖,是否存在诉讼、纠纷或其他引致权利不确定性的情况,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并发表核查意见。

24、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产品根据市场及客户需要通过了CE、RoHS、UL、3C产品认证,远销欧美、日本、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根据公司生产所在地及产品销售区域(包括境内、境外)的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人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所需取得的资质、许可、认证情况,并对发行人是否已取得全部相关资质、许可、认证及其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25、请发行人在“业务和技术”中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量、环保设施的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期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已投产项目是否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公司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过程、方式、依据。

26、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租赁9处房屋用于仓库或办公。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公司自有生产经营用房是否均已办理权属登记,如有未办理的情形,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办理进度、是否存在障碍;(2)租赁房屋的权属信息、规划用途、用地性质。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1)发行人生产经营用房及相关土地使用权是否均已办理权属登记,实际用途与证载用途或规划用途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2)发行人所租赁房屋的权属是否存在纠纷、是否办理租赁备案手续、相关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不能续租的风险;(3)向公司实际控制人租赁房屋的必要性,未将该等房屋置入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其他出租方与发行人股东、董监高及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租赁价格是否公允、程序是否合规;(4)该等事项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并发表核查意见。

27、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慈溪市支局因中大创远擅自改变外汇资本金结汇资金用途,责令改正并处12万元罚款。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中大创远整改情况及完成时点。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中大创远整改情况,并就发行人近三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表明确意见。

2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中大投资及中大香港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公司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发表明确意见。

30、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员工较多。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报告期各期缴纳人数、金额及缴费比例,是否存在欠缴情形;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劳动用工和员工社会保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发行人存在欠缴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请核查并披露形成原因、欠缴金额及拟采取的措施,分析如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并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3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名供应商存在一定变动,且主要采购对象的采购占比有所变动。请发行人按采购原材料类别分别说明报告期各期前五名供应商;如有变动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与原有主要供应商交易额大幅减少或合作关系取消的情况,主要采购合同的签订及实际履行情况。

32、招股说明书披露,基于生产场地、产能限制及环保成本等因素的考虑,转子加工以及机壳、端盖、箱体、箱盖等的喷漆喷塑工序采用委托加工方式进行。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委托加工的业务模式、委外加工环节、是否涉及关键工序或关键技术,委外加工数量,与自产数量、自有产能进行对比,说明委外加工的必要性,是否存在对外协厂商的严重依赖,发行人对外协业务的质量控制措施;(2)补充披露主要外协厂商名称、交易金额、占外协厂商收入的比例、合作历史、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对以上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3、招股说明书对发行人市场地位及主要竞争对手的披露较为简略。请发行人在“业务和技术”中:(1)补充披露同行业主要企业的资产规模、生产及销售规模、经营状况、技术和装备及研发水平等方面的情况;(2)按照公司产品类别补充披露公司现有产品目前的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供求情况、目前从事与公司同类产品生产的主要企业的数量及各自的产能和产量、上述产品目前在目标市场的容量及未来增长趋势,公司产品在目标市场的占有率及排名情况,各产品主要竞争对手及其产品销售情况,发行人主要产品与国内外同类型产品的用途、性能、销售单价的比较分析等,说明公司竞争的优劣势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

34、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有两名独立董事在高校任教。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公司法》、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规定。

3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境外销售,并在境外设有子公司。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境外销售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外销国家或地区、产品种类、销售量、销售单价、定价依据、销售金额及相关占比,境外销售模式及流程、主要客户,主要进口国的有关进口政策、贸易摩擦对产品进口的影响以及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竞争格局等;(2)境外子公司在相关经营活动中的角色定位和作用。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的设立是否履行必要的审批、登记程序,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所在地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2)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进出口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

36、请发行人在“业务和技术”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曾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退、换货,如有,请披露产品类别、数量、金额、客户等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公司是否存在与产品质量问题有关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37、招股说明书多处引用国联证券研究所、国际机器人联合会、Freedonia等的数据。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该等数据的具体来源和相关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并说明该等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是否为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不具备公信力的请予以删除。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招股说明书引用数据的真实性并发表核查意见。

38、请发行人比照上市公司标准补充披露中大创远、嘉富得、横川实业、甬威智能等主要子公司的历史沿革、资产情况、财务状况、主营业务及报告期内的规范运行情况,并说明甬威智能自然人股东施宏的从业经历和对外投资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发表明确意见。

39、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2014年吸收合并其全资子公司中大富川。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本次吸收合并是否取得发行人原审批机关批准。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本次吸收合并所履行的程序是否完备,本次吸收合并是否合法有效,并发表意见。

4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其他原材料采购金额占比分别为34.23%、31.92%、32.14%、33.0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该等原材料的主要构成。

4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收到的主要政府补助的具体内容、金额及依据。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收到的政府补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就发行人经营业绩是否依赖于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发表核查意见。

4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主要子公司中大创远的利润分配政策。

4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2015年收购同一控制下的中大创远100%股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中大创远原股东上海资堤电机有限公司、丰玮有限公司的历史沿革,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及股本演变、所履行的审批、登记程序;(2)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收购时关联股东是否回避表决;(3)收购资金来源,价款是否实际支付。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本次收购所履行的程序是否完备、合规,定价是否公允,并发表意见。

44、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990.95万元、1,363.74万元、2,046.22万元和1,539.03万元。公司应收票据规模增长,主要系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以票据结算的业务有所增加所致。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应收票据形成的原因、交易背景,报告期各期是否存在应收票据未能兑付的情形或风险。

45、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9,274.23万元、11,806.81万元、11,276.51万元和12,344.66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2.83%、46.21%、45.43%和51.65%。其中,在产品和发出商品金额较大。请发行人:(1)请补充分析各报告期原材料采购与使用计划、出库量与销售计划的数量平衡关系。结合发行人“以销定产,保持合理库存”的生产模式,进一步论证存货占比较高的合理性。(2)请补充分析存货各项目与采购模式、生产模式和销售模式的关系,根据业务模式说明存货各项目的确认依据、前后核算时点的衔接关系。(3)发行人“在产品”金额较大,请详细说明“在产品”详细构成,并结合发行人采购周期、生产周期、销售周期等论证“在产品”金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请结合公司销售模式与结算方式说明“发出商品”金额较大的原因及其合理性,并说明是否将“发出商品”已确认收入。(4)补充分析未对存货跌计提跌价准备是否具备充分依据和谨慎些。(5)说明期末对存货的盘点与监盘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与存货有关的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各存货项目是否计提了足够的减值准备,并明确发表意见。

46、2013年、2014年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分别为4,724.48万元、4,349.13万元,主要为实际控制人周国英与公司的往来款项。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往来款的形成原因,实际控制人拆入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是否属于资金占用及资金占用费的收取情况;实际控制人资金偿还情况及偿还资金来源。(2)补充说明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就其他应收款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7、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余额分别为4,724.48万元、4,349.13万元、387.68万元和433.13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1.82%、17.02%、1.57%和1.81%。其中,2013年、2014年公司其他应收款主要为实际控制人周国英与公司的往来款项。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往来款的形成原因、款项回收情况,是否属于资金占用及资金占用费的收取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发行人内控制度的有效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2)补充披露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就其他应收款的真实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8、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确定依据,募集资金金额和投资项目是否与发行人现有生产规模、财务状况相匹配,说明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及其效益计算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9、请发行人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50、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51、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52、请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员工薪酬政策和上市前后高管薪酬安排、薪酬委员会对工资奖金的规定,分普通、中层、高层三层次分析披露薪酬水平、员工总薪酬、平均薪酬及增长情况,并与行业水平、当地企业进行对比披露,同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劳务派遣及其相关工资水平。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现金股利是否已派发完毕。请保荐机构核查相关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是否足额缴纳。

5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项政府补助的内容、依据和到账时间,说明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划分标准、依据和金额;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规定。

55、发行人2013年母公司净利润高于合并报表净利润。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亏损子公司的主营业务、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四、其他问题

5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