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002897】【意华股份】【2017-07-07】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少量关联采购、销售、借用关联方资金等关联交易,且发行人通过转让、注销等方式处置了7家关联企业。请发行人:(1)核查关联方的认定是否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相关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发行人是否充分披露关联方及其交易;(2)补充披露各类关联交易的必要性,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各类交易和与第独立三方交易或市场价格之间的价格差异,存在差异请说明原因,交易价格是否公允;(3)补充披露转让、注销关联方以及相关关联人离职的时间和原因,转让后的前关联方、离职后的人员是否仍持续与发行人发生交易,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行人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发行人以直销为主、经销为辅,销售渠道包括内销和外销。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约为20%-25%,前五大客户存在一定变化。请发行人:(1)披露报告期内直销和经销、内销和外销模式以及各模式下主要客户的销售金额、占比、主要销售产品;(2)披露发行人的经销商级次、经销政策、发行人和经销商的权利义务关系、利益分配机制、价格确定机制和返利政策及执行情况,说明发行人经销商下游客户情况及最终销售情况;(3)分产品说明通讯设备连接器、消费电子连接器等各类产品的具体销售模式(直销/经销、内销/外销),主要客户及销售金额、占比、销售单价、销售数量、客户的主要合作方式、结算周期及支付方式,说明发行人获取各主要客户的方式、主要客户发生变动的原因;(4)说明主要客户的背景,包括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5)说明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年限,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发行人是否对主要客户构成重大依赖;(6)披露发行人主要产品的价格和价格变动原因,说明是否与行业趋势相符,发行人销售价格与市场价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发行人向不同客户销售的价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说明差异原因及合理性。请发行人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主要客户、订单、销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销售价格的公允性、主要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措施、核查比例、核查结果,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供应商采购占比为31%-35%左右,前五大供应商较为分散。请发行人:(1)按照不同原材料披露前五大供应商情况,说明发行人供应商的分布特点及形成相关特点的原因;(2)补充说明发行人各原材料项下主要供应商的合作年限、变动情况、变动原因,新增供应商的背景,包括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供应商是否对发行人或发行人是否对供应商存在依赖;(3)请结合发行人的采购模式和主要采购商品,披露发行人的采购政策(长期/短期、境内/境外)、定价政策、结算政策及其执行情况;(4)结合行业变化趋势补充说明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在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和变动原因,说明与市场价格是否存在差异,发行人向不同供应商采购的价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说明采购价格是否公允;(5)补充披露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潜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发行人采购和供应商的真实性、采购价格的公允性、发行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关联关系等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关于外协加工。请发行人:(1)披露外协加工的产品或具体环节、采用外协加工的原因、外协加工费用核算的具体内容及其金额在报告期内的变化情况,分析外协加工费变动的原因;(2)披露发行人外协加工价格的确定方式、外协加工价格与发行人自行加工成本的差异,外协加工价格是否公允;(3)披露发行人的主要外协加工商、金额及占比,外协加工商的基本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程序、范围、比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销售渠道包括内销和外销,销售实现方式包括每月对账确认销售和VMI模式(零库存模式)下通过每月确认客户领用数量来确认销售。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外销渠道下是否也存在通过VMI模式进行销售的情况,如存在,请分别披露报告期内外销渠道下两种不同销售实现方式的销售收入金额及其占比;(2)披露各渠道、各销售实现方式下发行人收入确认的方法、时点和具体凭据,各期收入确认方法、时点是否保持一贯性。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内外销收入的真实性、金额的准确性、确认时点的适当性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方法、程序、范围、比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6、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增幅分别为5.02%、0%、0.08%。发行人收入中,通讯连接器产品收入占比由60.59%上升至68.80%,消费电子连接器产品销售占比由29.17%下降至21.90%,其他连接器产品金额和占比较为稳定。13年到15年,发行人通讯连接器产品单价逐年下降,16年开始上升。发行人消电子连接器产品销售价格14年下降,15年开始上升。请发行人:(1)进一步结合各产品线下的产品结构变化等因素分析各类产品价格波动的原因;(2)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订单情况、产销情况表的数据及其变动趋势、发行人产品结构、平均售价和销量变化,分析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讯连接产品收入增长,消费电子连接产品收入下滑以及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基本保持稳定的原因,说明发行人的收入变动趋势是否与行业趋势一致。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7、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增幅分别为5.02%、0%、0.08%,营业利润增幅分别为-10.31%、30.03%、13.04%,净利润增幅分别为-9.93%、29.64%、14.56%,收入变动趋势与净利润变动趋势相反。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利润表主要项目和发行人的经营情况进一步分析说明收入波动与净利润波动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8、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成本增幅分别为6.94%、-3.17%、-1.75%,明显低于发行人收入增幅,发行人成本持续下降。发行人成本构成表显示直接材料占比较低约在50%到60%左右,制造费用占比较高,约在23%到27%左右,发行人人工费用持续增长且占比由10.60%提高至13.56%。请发行人:(1)结合主要原材料耗用量及其价格变动趋势定量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直接材料成本金额波动的原因,说明原材料价格与报告期内相关大宗商品的市场价格是否相符,说明主要原材料及能源耗用与发行人产销量的配比关系,实际耗用量是否与发行人产销量、营业收入相匹配;(2)补充披露发行人直接材料占比较低、制造费用占比较高的原因,发行人成本结构与同行业公司是否一致;(3)结合发行人人员数量、人均薪酬说明直接人工费用逐年增长的原因,是否与发行人“以机器替代人工”的经营情况相符;(4)进一步分析外协加工费用持续减少的原因;(5)分产品披露发行人的成本结构,说明各产品主要成本项目的结构和金额变动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实际业务相符;(6)说明各产品成本的归集与分类核算方法,说明各产品成本的归集和分配是否准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结合发行人主要生产流程、《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成本核算方法是否符合其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在报告期内是否保持了一贯性原则、相关内部控制是否能够确保发行人成本核算完整、准确、成本确认期间是否恰当、归集和分配是否准确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9、2014年发行人全系列产品毛利率下滑,自2015年开始,发行人全系列产品毛利率上升,且发行人毛利率明显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行业公司之间毛利率存在较大差异。请发行人:(1)结合不同产品线的产品结构、单位售价、单位成本变化情况以及导致单位售价、成本变动的主要因素(产品降价、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定量分析各产品毛利率和综合毛利率波动的原因;(2)说明选择可比公司的标准,同行业公司的可比性;(3)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具体业务,按通信、消费电子两个应用领域选择最可比的公司,对比说明发行人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行业公司之间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发行人毛利率的变动原因及其影响因素的合理性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并对毛利率的合理性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0、报告期内,发行人三项费用占收入的比例较为稳定,2015年后管理费用占比升高。请发行人:(1)说明销售费用主要构成项目员工薪酬、运杂费、销售服务费、业务招待费,管理费用主要构成项目工资、研发费用、折旧和固定资装修费与发行人的业务活动是否相符:(2)进一步说明销售和管理费用中其他项目包含的具体内容;(3)说明2015年起管理费用增幅较大的原因;(4)分析说明三项费用与生产成本之间划分是否合理;(5)请就上述费用率与同行业公司进行对比,说明发行人相关费用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说明核查结论。

11、报告期内,发行人财务费用分别为2,436.47万元、2,420.14万元、1,132.76万元、500.10万元。财务费用主要包括利息支出、票据贴现支出、汇兑损失等。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自2015年开发财务费用大幅下降的原因;(2)说明利息支出金额、票据贴现支出金额、利息收入、汇兑损失金额与发行人的业务是否匹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说明核查结论。

12、招股说明书未披露发行人是否计提预计负债。请发行人结合具体合同条款以及实际经营情况补充披露:(1)发行人退换货条款的主要内容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退换货和索赔的情况;(2)对于预计负债的估计是否审慎、合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结论。

1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项政府补助的内容、依据和到账时间,说明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划分标准、依据和金额。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4、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2015年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大幅高于发行人净利润,投资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部分项目金额较大且大幅波动。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2)披露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主要项目报告期内存在大幅异常波动的原因,是否与发行人的业务活动相匹配;(3)说明现金流量表主要项目与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相关科目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增资或股权转让的原因、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新增股东(追溯至最终自然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背景、近5年工作经历,股东为公司员工的,请说明该股东进入发行人工作的时间、任职情况)、出资来源及其合法性、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协议,是否存在对赌协议,对发行人目前股权结构中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股东的适格性、是否存在股权纠纷发表明确意见。

16、陈献孟、方建斌、蒋友安、方建文为一致行动人,四人合计控制发行人75.6754%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认定实际控制人为多人的原因、共同控制人在发行人处持股及其变化情况,并逐条分析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规定。

17、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正在使用的部分房屋及建筑物(冲制车间、部分员工宿舍及仓库)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房产是否可能搬迁,发行人是否存在被处罚风险,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及发行人的应对措施。

1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存在,请说明具体情况,并对其是否为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9、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票据金额分别为970万元、2,026万元、1,733.2万元、1,925.53万元,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且发行人存在票据背书、贴现的情况。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银行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期后收款情况;(2)报告期内应收票据的发生额,票据背书、贴现金额,背书、贴现条款是否满足终止确认应收票据的条件;(3)是否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行为。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0、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26,368.60万元、26,809.01万元、25,549.84万元和24,658.78万元,余额较大。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0.28%、29.31%、27.94%和26.94%,占比呈下降趋势。发行人99%以上应收账款均为1年以内应收账款。发行人将应收账款前五名作为单项金额重大且应单项计提应收账款的标准。请发行人:(1)按照不同客户类别、不同产品披露应收账款信用政策及执行情况,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说明是否存在放松信用政策增加收入的情况,说明针对不同客户或产品给予不同信用政策的原因;(2)说明前五名应收账款客户与发行人前五名客户是否匹配,存在差异的请说明原因;(3)说明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超期应收账款的金额、占比及期后回款情况,付款人与客户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请说明原因;(4)请发行人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发行人应收账款的实际回收情况、账龄、客户的集中度,分析说明发行人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是否审慎。请保荐机构和发信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1、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6月末,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7,803.11万元、18,619.49万元、18,678.83万元和19,544.04万元,存货余额较大且持续增长,存货增幅高于同期收入增幅。请发行人(1)结合发行人的生产周期、安全生产量、在手订单覆盖率、无订单备货率等说明发行人在产品、发出商品、库存商品金额较大、原材料金额较小的原因,说明存货结构是否合理;(2)请发行人结合存货库龄说明报告期内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并就实际计提比例进行同行业对比,说明发行人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认方法和确认依据;(3)说明存货的盘点情况,说明异地存放存货、境外存放存货、发出商品的内部控制措施、盘点措施和盘点情况;(4)说明报告期内存货价格是否与已结转成本价格或原材料采购价格存在较大差异及其合理性;(5)披露发行人存货周转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详细核查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存在、计价、完整性、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期末存货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监盘或核验程序,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各存货项目是否足额计提减值准备,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2、报告期末,发行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余额较大。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上述各类资产是否真实存在,折旧、摊销政策是否充分考虑了使用年限和其他限制性条款,折旧政策是否审慎,在建工程转固的时点是否适当,是否存在利息费用资本化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3、各报告期末,发行人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余额较大。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上述负债项目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规模是否匹配;(2)说明发行人应付账款账龄和超期未付款的情况,说明发行人的付款政策是否一贯执行,是否存在占用供应商款项的情况;(3)说明应付职工薪酬余额较大且持续增长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无线连接技术对发行人业务的具体影响,是否会对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和产品产生替代效应,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主营产品的未来发展趋势。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为其员工是否足额缴纳“五险一金”,相关缴纳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应缴未缴情形,如是,应说明对财务业绩的影响、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对本次发行上市是否构成障碍;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形,如存在,用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及其整改过程。

26、请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量、环保设施其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等,并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发表核查意见;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因环保问题受到处罚的,除详细披露相关情况外,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处罚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意见。

27、请补充披露(1)公司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2)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完善,安全设施运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公司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补充说明该等事故是否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所受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公司的内控制度是否完善。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28、请发行人逐项检查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超过30%的报表项目,详细分析变动原因,请保荐机构对变动的合理性以及变动依据是否充分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意见。

29、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30、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31、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公司水平变化趋势。

四、其他问题

32、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