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002898】【赛隆药业】【2017-07-14】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截至招股书签署日,公司未发生质量纠纷情况。2013年末至2014年初,由西南药业生产,发行人负责总经销的单唾液酸四己糖神经节苷脂钠注射液130601批和130706批,在部分省份临床使用过程发生不良反应。公司协助西南药业对市面上所有批次的GM1产品进行了召回。经重庆市沙坪坝区药监分局和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联合抽样并由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各批次制剂检验结果均合格。请发行人补充详细披露公司报告期内因为产品的质量问题发生的医疗事故及不良反应、或产生的争议和纠纷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说明公司召回的GM1注射液产生不良反应的原因,具体产生的不良反应的症状,是否对患者身体机能产生损害,是否存在赔偿患者的风险、纠纷或潜在的风险、纠纷。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原材料采购、加工(含委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质量控制措施及有效性,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的方式。2

2、发行人的两大主导产品单唾液酸四己糖神经节苷脂钠原料药(岳阳赛隆生产)及注射液(西南药业生产)、注射用脑蛋白水解物(山西普德生产)。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公司与山西普德、西南药业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的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期限、主要权利义务、利益分配、终止条件、违约情形及责任、纠纷及解决机制等,分析是否存在相关协议被终止或产生相关纠纷的重大风险。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委托西南药业和山西普德生产相关药品的质量的控制措施及有效性,产生质量问题的责任分担方式;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如终止协议或合作产生重大纠纷,发行人是否存在有效的应对措施以保障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请保荐机构、律师结合发行主导产品的生产环节均依赖于其他厂商的情况,核查其业务独立性,并就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发表结论性意见。

3、公司全部采用经销模式。请发行人在“业务与技术”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与经销商之间的经销协议是否为格式化合同,并披露经销协议的主要条款;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重要经销商的变化情况及变化原因;补充说明并披露经销商的进入和退出机制;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对经销商销售公司产品的质量管控方式;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经销商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补充披露发行人参与各省区药品招投标的详细情况,并说明其参与药品投标是否合法合规。以上并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

4、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进一步核查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是否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或被环保部门要求整改;是否靠近居民生活区域,是否存在环保方面的居民投诉或纠纷;结合子公司岳阳赛隆曾发生产能超出经环评批复的产量的情况,核查公司在环保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核查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补充核查并披露报告期内环保相关费用支出明细,补充核查相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是否相匹配。请保荐机构、律师说明具体的核查方式,并说明是否实地查看。

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相关专利技术的开发或形成过程;补充说明相关专利、商标、新药证书、GMP、GSP证书等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并说明其拥有的上述商标、商标、新药证书、GMP、GSP证书截至目前的法律状态,是否存在到期注销、终止等异常情况,是否存在其他知识产权争议或纠纷等风险以及对发行人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正在研发的专利的进度情况及相关专利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说明相关核查情况。

6、除发行人以及上述披露的股权投资外,蔡南桂、唐霖还分别持有华睿国际(香港)投资有限公司51%和49%股权,该公司无实际经营。除上述披露之外,蔡南桂、唐霖未投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公司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2)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3)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4)请保荐机构、律师在以上详细核查的基础上,核查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并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发表核查意见;(5)请保荐机构、律师结合关联方从事的具体业务、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的对外投资情况等,进一步核查上述主体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冲突的情形,并发表核查意见。

7、发行人股东转让、增资的次数较多。(1)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的股东曾经或现在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发表核查意见;(2)核查并披露相关股东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价款支付情况,核查股东(含发行人的职工)增资或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3)核查历次股权转让和转增股本税收缴纳情况,是否存在利用低价转让规避税收缴纳义务的情形;核查相关员工或员工持股平台入股公司时,是否做了股份支付处理;(4)核查并披露新增股东及其个人履历和工作经历(合伙企业或公司法人需穿透至最上层合伙人或股东);(5)就新增股东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监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有无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有无委托持股或其他协议安排等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请说明核查过程、方式、依据。

8、招股书对社会保障、公积金仅披露了未缴纳的人数,没有分不同情形进行分类披露。请发行人在“发行人基本情况”中区分不同情形补充分类披露未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员工的人数;如存在应当缴纳社保、公积金但未予缴纳的员工,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针对该部分员工,是否取得员工本人的认可或者同意;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分析如按照规定缴纳社保公积金,对发行人财务数据可能产生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用工形式(如劳务派遣等);请保荐机构、律师就发行人社保和公积金缴纳和劳动用工情况的合法合规发表总体结论性意见。

9、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是否履行必要的程序,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10、招股书未披露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是否存在抵押的情形。(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土地使用权、房产是否存在被抵押的情况,如存在,请提供抵押权对应的债权的详细信息;(2)请保荐机构、律师对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

11、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历次股份转让或增资过程中相关股权是否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的争议、纠纷,发表核查意见。

12、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3、发行人有1名独立董事为学校教授。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是否符合《公司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规定。

1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的主要品种集中在GM1注射液(西南药业生产)和注射用脑蛋白水解物上(山西普德生产),2015年,两者销售额占公司总销售额的93.92%。这两种产品通过与西南药业和山西普德进行合作,由合作方获取生产批文,公司负责药品的全国总经销。在与山西普德的合作中,由山西普德负责代为采购,山西普德不对该部分采购金额进行加成,山西普德实际收取的金额仅为加工费。公司实际向西南药业支付的采购费用也仅为GM1注射液的加工费。请发行人在“业务与技术”中:(1)详细披露公司与山西普德、西南药业的合作模式,根据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该合作模式属于经销或委托加工关系。(2)若双方属于经销式合作模式,请根据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说明是买断式销售或代销关系;并明确产品风险转移时点,若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产品召回、退换货等情形,请明确说明双方责任划分标准及处理方式。(3)若双方属于委托加工关系,请说明在山西普德及西南药业拥有生产批文与生产能力的情况下,仍由发行人指定原材料供应商,其仅为发行人代为采购并生产且只收取加工费的原因及合理性,该种做法是否符合行业惯例。(4)详细说明发行人向山西普德和西南药业采购价格的定价依据、加工费的收取标准;并分析说明定价是否公允、是否符合双方合作模式和行业惯例,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04至2005年间,公司成功研发注射用脑蛋白水解物的配方与小试工艺后,与山西普德合作进行产业化工艺研究等步骤,最终在公司技术支持下由山西普德取得该药品的批准文号,公司获得该产品的独家经销权。目前,赛隆药业拥有注射用脑蛋白水解物的制备工艺专利,并和山西普德共同持有注射用脑蛋白水解物的新药证书;2005年,公司受让太极集团的GM1临床批件,并按国家药品注册要求单独出资系统地完成了临床研究以及生产前药学研究,成功研发GM1原料药和注射液。公司与西南药业合作,协助西南药业申请了相应的生产批件和新药证书。请发行人在“业务与技术”中:(1)补充披露在与发行人合作之前,西南药业与山西普德是否已生产GM1注射液和注射用脑蛋白水解物或同类产品。如有,请说明相关产品的生产及销售情况,产品销售价格与其向发行人销售价格的差异。如无,请对比市场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医药制造企业、医药流通企业与发行人销售上述产品的毛利率情况,如有差异,请说明毛利率差异形成原因。(2)补充说明发行人所拥有的专利及其取得过程,专利对应的产品及产生的收入情况,并详细说明相应专利在上述两类产品生产中发挥的作用。(3)分别列示发行人自身持有的新药证书、与山西普德和西南药业共同持有的新药证书、山西普德和西南药业持有的新药证书;并补充说明发行人新药证书的取得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在上述新药证书取得过程中人员、技术、资金等方面的投入情况。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6、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1-6月,发行人向山西普德、西南药业采购比例较高,合计采购占比分别为63.2%、68.64%、72.23%、70.72%。在与山西普德的合作中,发行人负责指定注射用脑蛋白水解物的原辅料、内外包装材料的供应商,由山西普德负责代为采购;在与西南药业合作中,原材料由发行人子公司岳阳赛隆提供或由合作方向指定的供应商购买,合作方实际收取的是加工费。(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最终采购方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及经营地址)以及发行人对其采购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内容、采购金额及占比)。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说明核查方法、程序、范围和结论。(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山西普德、西南药业的经营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收入、利润、毛利率等);发行人向前述两家公司采购金额占两家公司同类产品销售金额及收入总额的占比情况。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7、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向西南药业采购GM1注射液加工,并对外销售 GM1注射液。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西南药业采购的GM1注射液加工金额与其对外销售的销售金额差异较大。2013年至2016年1-6月,发行人对外销售GM1注射液金额分别为8,423.17万元、4,446.21万元、10,855.26万元、6,294.09万元;2013年至2016年1-6月,发行人向西南药业采购的GM1注射液加工金额为779.19万元、 412.64万元、 891.75万元、700.05万元。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1)列表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向西南药业采购的产品名称、数量、单价、采购金额;公司购进之后是否对相关产品进行再加工处理;公司最终对外销售的产品名称、数量、单价、销售金额;公司对外销售的 GM1注射液是否全部来自于向西南药业采购的GM1注射液加工。(2)请分别披露发行人两类主要产品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成本中单独列示公司向山西普德和西南药业采购成本)、毛利贡献、毛利率。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8、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的收入和利润主要来源于由西南药业和山西普德负责生产的GM1注射液和注射用脑蛋白水解物。请发行人在“业务与技术”中说明合作的可持续性、发行人是否对前述两家公司存在重大依赖、合作终止给发行人带来的风险。请发行人就上述事项做重大事项提示,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行业为医药制造业(C27)。公司的主要品种集中在GM1注射液和注射用脑蛋白水解物,这两种产品通过与西南药业和山西普德进行合作,由合作方获取生产批文,公司负责药品的全国总经销。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修订)》的相关规定,说明公司行业分类为医药制造业(C27)的原因及依据,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发行人在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分析毛利率时选取公司为赛升药业、灵康药业、海思科。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1)结合公司业务性质说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依据及可比性。(2)分别对比分析公司两类主要销售产品与市场相同或类似产品毛利率水平。如有差异,请分析并说明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结论。

2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对外销售的两大主要产品均由合作方山西普德及西南药业进行生产,发行人仅向合作方支付加工费。请发行人在“业务与技术”中:(1)补充披露山西普德及西南药业用于生产该两类产品的生产设备以及报告期内的折旧费用。(2)结合山西普德与西南药业生产相关产品的生产成本及费用,说明公司支付给合作方加工费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3)补充说明山西普德和西南药业生产该两类产品的毛利率并与市场相同或类似医药制造企业的毛利率进行对比分析。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说明发行人与合作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约定。

22、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5大客户销售占比呈下降趋势,并且前5大客户存在较大波动。请发行人在“业务与技术”中:(1)补充披露主要经销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成立时间、公司注册和经营地址、注册资本、经营规模等)、销售金额及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占比。(2)补充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各地经销商的增减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3)补充披露经销商最终销售的大致去向,经销商对应的客户及终端医药。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提供核查程序、方法、范围及结论,并说明是否能取得报告期各期末经销商对发行人产品的库存及销售情况。

23、请发行人在“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1)经销模式下发行人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同模式下的销售属于代销还是买断关系。(2)请发行人披露与不同销售模式下客户之间的销售流程(包括发票开具时点和报税时点)、结算方式、收入确认具体时点。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确认、成本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请发行人说明对不同销售模式下客户的退换货政策,报告期内的退换货实际发生情况、退换货原因以及相应的会计处理。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退换货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收入回款是否来自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并说明对发行人销售收入取得外部证据的核查情况。

24、2013年至2016年1-6月,公司销售费用分别为1,476.64万元、1,487.76万元、1,754.07万元、840.06万元。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在发展过程当中,公司通过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原料药和制剂研发,牢牢把握住了医药产业利润微笑曲线的两端,即药品的研发和销售,同时有效利用了我国医药产业较高的GMP产能,形成了合作共赢的局面”。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1)补充说明销售费用的具体构成及投向。(2)说明公司在不具备主要产品生产能力和生产批文的情况下,获取较高毛利率但销售费用较低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5、2014年12月25日,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增加珠海横琴新区赛捷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珠海横琴新区赛博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珠海横琴新区赛普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三家新股东。上述三家合伙企业均为员工持股合伙企业。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1)上述员工持股是否按照“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2)员工持股入股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股份支付会计处理依据、计算过程及结果。本次增资定价依据与历次增值、股权转让定价依据的差异及产生差异的原因和合理性。(3)历次增资与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与定价公允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6、2013年至2016年1-6月,发行人剔除股份支付管理费用合计分别为3252.15万元、2,931.90万元、4,345.79万元、1,991.03万元。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详细说明报告期剔除股份支付管理费用波动的原因。

27、请发行人根据公司主要产品的经营模式,选取相同性质的同行业可比公司,分别列示对比三项期间费用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并分析差异原因。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

二、信息披露问题

28、请发行人在“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发行人的产品中纳入国家基本药物品种目录及纳入医保目录的具体产品种类;请发行人结合近年来国家对医药行业出台的相关政策,分析并披露发行人的相关产品是否存在被调出基本药物品种目录或医保目录的风险,发行人的主要产品未来几年是否存在价格大幅下降的的风险;请发行人补充分析并披露两票制、一致性评价等医药行业政策对发行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分析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存在风险的,视相应情况做风险揭示或重大风险提示。

29、请发行人在“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同行业主要企业的资产规模、生产销售规模、经营状况;并结合以上数据,说明发行人和行业内企业相比较的竞争优劣势;请发行人在“募集资金运用”中结合产能利用率逐步下滑的实际情况,说明发行人募投新增产能是否经过充分的论证和分析,募投产能的消化是否具备可行性,提供充分的依据。以上并请保荐机构核查。

30、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发生变动的原因。

3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广州标点医药信息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以及招股书引用其数据的权威性。请保荐机构核查。

3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子公司湖南赛隆药业(长沙)有限公司业绩亏损的原因。

3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湖南赛隆药业有限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是否已经到期及续期情况;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收到的主要政府补助的具体内容、依据,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所取得税收优惠、政府补贴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核查意见。

3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与山西普德、珠海亿邦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

35、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的分红情况,进一步说明上市后现金分红政策和合理性,并请保荐机构核查和说明。

3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子公司的规范运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子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37、请发行人按照自主生产模式和经销模式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38、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6月末,公司存货余额分别为1,575.52万元、1,778.90万元、2,965.21万元、2,615.16万元。公司2013年受GM1注射液协助召回事项的影响而计提减值损失1,643.21万元,发行人于2014年12月已将该部分受影响GM1注射液274.28万支报废处理。公司2016年上半年计提的库存商品跌价准备系部分批次GM1注射液在成品检测过程中部分技术指标未达到标准,预计无法销售,公司对该部分产品全额计提了跌价准备415.49万元。存货中委托加工物资主要为公司发往西南药业用于加工的GM1原料药。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1)详细列示报告期内存货构成并分析说明存货余额波动原因。(2)说明公司报告期内因产品召回或产品质量问题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依据,相关损失向产品供应商的追索情况;发行人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的具体方法、结论以及依据,并说明存货计提跌价准备的合理性、存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3)说明存货的盘点情况以及会计师对存货的监盘情况。(4)对比分析发行人存货周转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之间的差异。(5)结合发行人GM1产品的业务模式说明委托加工物资的形成原因和会计处理。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并定量分析发行人产销量与库存商品余额的变动情况是否匹配。

39、报告期内,发行人未计提预计负债。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产品协助召回事件,说明合同中与主要客户约定的关于换货、退货和索赔的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退货、换货、索赔的具体情况,包括涉及的客户、金额、单价、数量、原因、发出及退换时间等;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涉及相关诉讼事件以及不计提预计负债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0、报告期内,发行人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余额增长较快。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6月末,发行人在建工程余额分别为8.95万元、263.90万元、3,080.22万元、4,718.64万元。报告期末,发行人在建工程主要为长沙新厂区工程项目,期末余额为4,701.21万元。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长沙新厂区工程项目投资规模、投资期限、建造方式、开工与预计竣工时间、各期投资金额、投资进度、成本归集等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在建工程的转固时点和转固依据,是否存在延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以调节期间折旧的行为,以及在建工程计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就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4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采取经销商代理销售模式,按先款后货的原则进行销售。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6月末,发行人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1,613.48万元、1,321.69万元、1,071.95万元、751.52万元。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应收票据形成的原因、交易背景,报告期各期是否存在应收票据未能兑付的情形或风险。

4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6月末,公司预付账款分别为929.12万元、835.15万元、2,386.98万元和861.56万元。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说明报告期内预付款项形成及波动的原因。

4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2015年扣减政府补助的营业外收入为1,888,665.27元,主要为无需支付给客户的款项1,327,972.46元。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详细说明无需支付给客户的款项的形成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4、公司2014年、2015年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分别为-2541.48万元和-157.94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上述的内容、形成原因及计算过程,请会计师就上述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亏会计准则》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4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6月末,发行人无形资产余额分别为386.32万元、4,956.80万元、4,851.08万元、4,832.59万元。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说明无形资产的具体内容、入账价值的确定依据、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和确定依据、无形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无形资产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报告期内无形资产核算是否合法合规。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注重研发与销售,目前已经打造了一支以博士带头、硕士为主的近50人的科研团队。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研发人员为35人。请发行人在“业务与技术”中明确公司目前研发人员的数量,并说明前后信息披露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7、请发行人详细披露报告期内五险一金的缴纳情况。

48、请发行人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9、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50、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51、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申报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所列示的收入及净利润数据与当年增值税纳税报表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请表之间的差异,若存在差异,请专项说明原因。

四、其他问题

52、请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员工薪酬政策和上市前后高管薪酬安排、薪酬委员会对工资奖金的规定,分普通、中层、高层三层次分析披露薪酬水平、员工总薪酬、平均薪酬及增长情况,并与行业水平、当地企业进行对比披露,同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劳务派遣及其相关工资水平。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现金股利是否已派发完毕。请保荐机构核查相关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是否足额缴纳。

5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确定依据,募集资金金额和投资项目是否与发行人现有生产规模、财务状况相匹配。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5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股权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