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002899】【英派斯】【2017-07-2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发行人历史上经历了多次增资和股权变更。(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增资或股权转让定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价款支付情况,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2)发行人公司性质由外商独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后续台湾有瑞又多次转让股权,请发行人、保荐机构核查并说明上述行为是否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转变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外资、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否足额缴纳;(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海南江恒、台湾有瑞的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构、历史沿革、主营业务演变情况、主要财务数据等;(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泰山体育的股权结构、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数据等,补充说明其入股后又转出的原因,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引入的机构投资者的股权结构,间接持股自然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近五年的个人经历,是否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一致行动关系;(6)补充说明机构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7)补充说明发行人的股东是否超过200人,是否存在规避证券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请就上述核查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2、2015年6月,台湾有瑞将持有的3.82%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青岛青英。(1)请发行人、保荐机构核查并说明张爱国女士遗赠的相关情况,朱瑜明先生加赠及收购获赠权益的情况,是否涉及发行人、发行人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股权、资产、业务分割,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青岛青英的股权结构及变化情况、历史沿革、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数据,补充说明青岛青英合伙人五年内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是否存在以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是否存在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3、英派斯集团系1991年3月7日成立的有限公司。(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英派斯集团的股权结构及历史沿革,主营业务演变情况、主要财务数据、主要资产、现在经营情况等;(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海南江恒、泰山体育受让英派斯集团股权的背景、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及合理性;(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英派斯集团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区别和联系,历史上是否存在资产混同、人员公用、采购、销售渠道相同,商标、专利、技术等混用情形,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向英派斯集团无偿转让商标的背景、原因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发表核查意见;(5)2015年公司向英派斯集团销售健身器材,请保荐机构说明英派斯集团上述尾单的执行情况和持续时间。

4、公司“英派斯”商号存在混同情形,且部分国家和地区尚未取得注册商标。(1)请发行人、保荐机构核查并说明使用“英派斯”或类似字样商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以及与发行人相关的经销商和供应商企业的相关情况,补充披露相关企业与发行人使用类似商号情形及形成原因,是否对公司业务开展存在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存在商号混同风险,上述混同对公司经营和业绩的影响程度,补充说明发行人是否已采取相应规范措施及其进展。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对与上述企业的核查情况;(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具体说明实现自主品牌销售但尚未注册商标的国家或地区,上述国家或地区的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可能面临侵权诉讼的赔偿金额,是否对发行人经营形成重大影响,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丁利荣的任职情况,说明实际控制人丁利荣是否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补充说明江苏华控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情况。

6、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于2015年以2,308.36万元作价收购英派斯健管持有的英派斯商贸100%股权,请补充说明并披露公司的上述收购的具体过程、会计处理方法和过程、收购的原因、评估依据等,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7、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发行人与各关联方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金额及其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请补充披露:(1)结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亲属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对外投资情况,说明并披露和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交易;(2)公司与各关联方交易背景和原因、交易的具体内容;(3)结合公司同类产品的销售情况说明并披露公司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4)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关联交易定价对财务报表公允性的影响,报告期是否存在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以及其他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并发表明确意见。

8、招股说明书按照国内客户和国外客户披露了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的名称和销售金额。(1)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按国外客户中的ODM/OEM和自主品牌销售、国内直营客户中的全民健身采购类客户和其他客户、国内经销客户等类别补充披露各类别前五大客户的名称、销售金额和向公司采购的主要内容;(2)请说明报告期前五名客户销售占比变化的原因以及前五名客户变化的原因,并结合行业状况、主要客户的市场地位以及相关合同条款,详细分析公司与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对于报告期新增的主要客户,请说明客户的背景,包括客户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3)请补充披露上述客户和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4)请核查并披露发行人的客户名称和回款名称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请说明原因;(5)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公司主要客户的核查措施、核查比例和核查结果,并发表明确意见。

9、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对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分别为8,953.72万元、12,820.23万元、10,650.79万元和4,392.41万元,占采购总金额的占比分别为30.59%、36.21%、33.36%和41.68%,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报告期各期公司直接采购成品的原因、采购主要内容及金额、主要供应商名称、相应的销售金额及毛利率情况、公司的相关质量控制措及其是否符合公司与相关销售客户的合同约定、结合相应产品的销售价格和采购价格的确定补充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前五名供应商变化的原因以及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报告期公司向前五名客户采购金额占比逐年增加的原因,对于新增加的主要供应商,请补充披露其成立时间、销售规模、发行人采购金额占其总销售金额的比例、发行人向其采购的价格与原供应商相比是否有变化;(3)请说明发行人如何选定供应商,各采购品种如何定价及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情况,发行人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变化是否符合行业趋势;(4)请补充说明报告期公司是否存在外协加工的情况,若存在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外协费用金额及其占营业成本的比例,以及外协加工的工序、主要外协厂商以及外协价格的公允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0、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公司的收入确认方法和销售模式。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公司国外市场销售时,除OEM/ODM模式外其他销售收入的具体销售模式(直销和经销及其占比);(2)请按照公司各客户类别(包括国外ODM/OEM、国外自主品牌、国内经销客户、国内自有零售网点、团购业务和电商业务等)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各期的收入构成,并对变化情况进行分析;(3)请补充披露公司各类销售收入确认时点及其所取得的凭据,并说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对于经销商客户,请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主要经销商的基本情况、经销商与发行人之间是代销还是买断关系,经销商最终销售的大致去向,各期经销商数量的变化情况以及发行人对经销商的退货政策以及各期退货情况(4)对于国内自有零售网点,请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各期门店变化情况、是否存在加盟店,公司对门店的具体管理方法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收入确认方法、存货确认、相关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聘用、市场推广费和广告费等相关费用承担等;(6)对于电子商务渠道,请补充披露公司和主要电子商务渠道客户的合作模式,包括价格确定方法、收入确认方法、是否为买断式销售、存货的确认等。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1、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59,715.99万元、69,045.29万元、73,090.88万元和33,157.93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报告期公司各类产品收入变化的原因,公司报告期营业收入持续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结合公司毛利率变化、期间费用率变化等补充说明并披露公司报告期收入变动和净利润变动的匹配性;(4)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为确认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所采取的核查措施、核查方法和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各期营业成本构成中的料、工、费、外协成本等的变动情况及原因,以及上述构成和变动与发行人报告期的收入变动情况是否匹配。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13、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5.77%、37.48%、38.58%和39.84%,同期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平均值为34.46%、37.77%、41.99%和39.62%,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说明并披露:(1)请根据不同客户类型披露公司产品毛利率情况,并对变化情况进行分析;(2)请结合原材料价格变化、单位产品成本变化、单位产品价格变化等详细披露公司报告期综合毛利率以及各产品毛利率持续上升的原因,以及上述变化是否与行业波动趋势匹配;(3)请结合公司和同行业产品结构、采购模式和销售模式、单位产品成本和价格等等详细披露公司各产品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4、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公司销售费用分别为6,220.75万元、8,384.97万元、10,292.32万元和5,013.69万元,主要为综合服务费、运输费和职工薪酬等。(1)请结合公司费用支付对象等补充披露报告期销售费用中综合服务费的主要内容及用途;(2)请补充披露公司的销售模式以及与客户运输费用的承担方式以及在报告期是否发生变化,报告期公司运输费用和销售量之间是否匹配;(3)请结合销售费用构成补充分析并披露公司销售费用率与同行业差异的原因;(4)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未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费用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5、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公司管理费用分别为5,434.74万元、6,479.25万元、7,916.63万元和4,301.62万元。(1)请补充披露公司管理费用中主要类别在报告期各期的波动原因;(2)请补充披露公司管理费用中“其他”类别核算的具体内容;(3)请结合管理费用构成补充分析并披露公司管理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6、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公司研究开发费分别为2,573.56万元、2,995.46万元、3,890.74万元和1,918.60万元。请说明上述研发费用的具体构成、核算方式,研发投入是否对应明确的研发项目,是否存在资本化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减资的原因、背景及合理性,减资过程是否履行必要的程序,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8、请发行人、保荐机构核查并披露海南江恒收购英吉利钢管44.45%股权的定价依据,买卖英吉利钢管股权获得30%收益的合理性,评估值大幅增长的原因和主要增值资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19、中信证券是发行人的保荐机构,金石灏汭是发行人的股东。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上述投资行为、入股过程和保荐业务开展过程是否符合券商直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意见。

20、英派斯健管主要从事健身俱乐部的运营与管理。(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英派斯健管及其分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数据、现在经营情况,是否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报告期是否与发行人有关联交易;(2)请说明英派斯健管经营亏损的主要原因;(3)请发行人、保荐机构核查并说明英派斯集团及其子公司英派斯健管、江苏英派斯未纳入发行人上市主体的原因、背景和合理性,是否影响发行人资产独立性。

21、2011年11月,英派斯有限以1元作价分别收购英派斯集团、青岛英格尔钢塑制品有限公司持有的英派斯健发股权。(1)请发行人、保荐机构核查并说明收购英派斯健发前后其资产、负债、收入、利润和业务开展情况,结合英派斯健发被收购时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说明收购是否必要,评估价值是否公允,股权转让价格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2)英派斯健发主要从事健身器材国内销售业务,请发行人、保荐机构核查并说明英派斯健发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其与发行人销售子公司在销售业务上如何分工、责权如何划分,募投项目中“国内营销网络升级项目”是否由英派斯健发实施。

22、2015年12月,为解决公司与英派斯集团之间的关联资金往来,公司以2,308.36万元作价收购英派斯健管持有的英派斯商贸100%股权,而英派斯健管以该等股权转让款等额抵扣英派斯集团对公司的欠款。(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英派斯商贸成立时,股东以房产出资的具体情况,是否履行了评估程序;(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收购英派斯商贸的原因和合理性,说明英派斯健管2015年3月对外转让日照英派斯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股权,2015年12月又收购英派斯商贸的原因;(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上述收购是否违反相关税收的法律法规,是否存在补缴、追缴税金和处罚的风险。

23、请发行人、保荐机构核查并说明发行人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及排放量,环保设施及其处理能力,环保设施的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各年环保投入情况,募投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预算,募投项目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部分生产加工环节是否交给有资质第三方处理,相关第三方是否曾因环保问题受到处罚。

2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租赁房产是否取得产权证书,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租赁面积及占比, 上述房屋的所有权瑕疵是否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2)发行人租赁房产是否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及相关情况,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3)租赁厂房、专卖店产生的收入、利润及其占比情况等,部分重要租赁房产租赁期限已到,是否存在无法续租的风险,对可能出现的搬迁情形的应对措施,量化说明如无法持续租赁该部分物业或租金上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上述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发表意见;(4)补充披露租赁房产的租金情况,租金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英吉利钢管出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自建房产的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相关土地及房产权属证书的办理进展。

2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人数及缴纳比例,未缴纳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上述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并请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以及如足额缴纳对经营业绩的影响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就发行人社会保障的具体执行情况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27、针对生产流程的部分环节,公司会根据产能分布情况,选择外协生产模式。(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外协加工具体内容、金额及占比情况,外协厂商名称及生产的合法合规性,发行人与外协厂商在产品质量方面的责任划分,外协厂商与发行人股东及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委外加工的相关工序是否有特殊的资质认证要求,是否政策、技术等方面的进入门槛,电镀等环节涉及环境污染,请就发行人有无利用委外加工规避环保核查相关问题发表意见;(3)报告期内发行人外协加工是否影响发行人资产、技术的完整性和业务独立性。

28、请发行人、保荐机构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OEM/ODM客户是否买断发行人相关型号的产品设计,发行人的产品设计或技术等是否与OEM/ODM客户有关,OEM/ODM产品的销售国家或地区是否与发行人自主品牌重合,自主品牌产品是否存在侵权风险,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2)请核查并补充披露主要贴牌厂商的注册信息、合作历史、合作背景,贴牌厂商及其下属企业董监高人员、相关采购部门负责人员及其亲属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是否与发行人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他核心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29、请发行人、保荐机构核查并说明(1)发行人零售网点采取经销商运营或自主运营的基本情况;(2)补充说明发行人募投项目“国内营销网络升级项目”、“健身器材连锁零售项目”、“国外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对现有销售模式的影响。

30、发行人室外路径类、场地设施类产品,主要客户为各地的体育局、企事业单位等。请发行说明业务取得过程是否符合《招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承接其他公司分包项目开展业务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1、请发行人、保荐机构核查并说明海南江恒收购发行人股权前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动情况,补充说明以其现有管理团队知识背景、技术能力、从业经历和管理经验是否能够构成发行人的核心竞争优势。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请结合发行人现有的国外自主品牌的销售情况,说明国外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目的,募投地点的选取依据及未来收益的测算情况。请说明国外营销网络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开展国外市场营销的人力、运营经验以及客户资源等方面的资源。

3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苏光朋诉公司一案诉讼发生的原因、诉求、进展情况,是否存在其他是否影响发行人股权确定性的重大事项,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实质性障碍。

34、根据2016年6月24日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29491号),发行人实用新型被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上述涉诉专利对发行人收入、利润的贡献,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是否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5、报告期内,发行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请补充披露发行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间、有效期,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

36、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3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8,860.22万元、10,813.28万元、11,548.44万元和 15,044.62万元。请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及其占营业收入比例波动原因,是否与公司的收入变化匹配;(2)按照不同客户类别补充披露公司的信用政策及执行情况,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3)各期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是否符合公司与客户的信用期约定;(4)结合公司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龄情况,公司报告期坏账实际核销情况、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计提政策对比情况等补充说明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5)公司报告期各期应收账款周转率大幅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8,502.62万元、11,566.73万元、9,707.53万元和11,249.72万元,请发行人结合产品销售特点、生产周期、销售合同或订单,存货进销存变化以及存货货龄情况补充说明并披露:(1)公司存货中库存商品较高、原材料和在产品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公司存货周转率与交货周期的匹配性;(2)公司在成品、库存商品等存货核算、成本结转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存货盘点和减值测试的方法及过程,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预收款项分别为2,077.69万元、6,203.09万元、3,863.32万元和2,683.20万元。(1)请结合发行人销售模式等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各期末预收账款的变化较大原因,;(2)请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主要预收账款客户的合同及收款政策等补充说明公司预收账款的真实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40、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6月末,公司固定资产分别为13,775.92万元、16,021.86万元、18,295.66万元和18,784.62万元,请补充披露:(1)公司报告期固定资产变化和公司产能变化的匹配性;(2)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结合公司产能利用率等补充说明公司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41、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和2016年6月30日,公司在建工程账面净值分别为1,784.72万元、103.96万元、154.66万元和225.31万元,请补充披露:(1)公司2014年6月末在建工程大幅减少的原因;(2)请结合相关合同情况、款项支付情况、转固情况等补充说明公司在建工程的真实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42、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和2016年6月30日,公司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1,207.64万元、2,729.55万元、2,671.88万元和2,657.15万元,请补充披露:(1)公司2014年末无形资产大幅增加的原因;(2)公司无形资产摊销方法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请结合相关无形资产及权利证书的具体取得情况、款项支付情况等补充说明公司无形资产的真实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43、请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4、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45、公司财务数据已过有效期,请补充审计后更新相关申报材料,并说明发行人在行业、业务与财务等方面是否发生异常变化。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三、关于财务会计资料的相关问题

46、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47、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48、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四、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