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002900】【哈三联】【2017-04-1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1996年6月21日,三联有限设立,哈药五厂出资110万元,美国大生出资340万元。1996年11月12日,黑龙江中协审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2000年7月,由于哈药五厂认缴的资产不能到位,经友好协商,哈药五厂退出合营公司,由美国大生和海口佑联组成合营公司。2000年9月,美国大生、海口佑联对《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将注册资本增加至1,040万元,海口佑联认缴出资为700万元,美国大生认缴41.82万美元。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哈药五厂实际上没有向三联有限进行投资的情况是否属实;(2)哈药五厂退出时是否履行了相应的程序;(3)从设立之日至哈药五厂退出时三联有限是否产生收益;(4)美国大生基本情况,美国大生是否完成出资义务,是否造成三联有限出资不实;(5)哈药五厂对于退出合营公司,由美国大生和海口佑联组成合营公司是否存在异议;哈药五厂退出合营公司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请提供《关于确认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的请示》复印件;(6)海口佑联对发行人的出资是否真实到位。

2、2005年3月4日迅诚国际解散。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2005年迅诚国际解散后,其所持发行人股权未变更持股主体的原因,未及时办理股东变更事项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2)迅诚国际解散后至股权变更至秦剑飞、周莉期间,发行人是否依然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行人是否应当补缴相关税费;(3)根据迅诚国际股东的出资来源情况,说明秦剑飞、周莉返程投资行为是否符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

3、2013年11月,秦剑飞将其持有的共计4,300.50万元出资分别转让给诸葛国民、盛德发展、秦臻、中瑞国信、王明新、赵庆福、姚发祥、范庆吉和梁延飞。2014年4月,中融泰山、中合供销、中瑞国信和慧远投资分别对公司增资。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2013年、2014年发行人引入机构投资者盛德发展、中融泰山、中合供销、中瑞国信和慧远投资及自然人股东诸葛国民、秦臻、中瑞国信、王明新、赵庆福、姚发祥、范庆吉、梁延飞的原因;增资及股权转让价格确定的依据;增资及股权转让过程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程序;资金具体来源及其合法性;各新股东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上述新股东是否具有国资背景,是否应当转持股份。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1)盛德发展、中融泰山、中合供销、中瑞国信和慧远投资的股权结构;(2)自然人股东诸葛国民、秦臻、王明新、赵庆福、姚发祥、范庆吉、梁延飞及上述机构投资者的直接和间接自然人股东五年内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3)自然人股东诸葛国民、秦臻、王明新、赵庆福、姚发祥、范庆吉、梁延飞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的自然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4)自然人股东诸葛国民、秦臻、王明新、赵庆福、姚发祥、范庆吉、梁延飞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自然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5)发行人上述直接和间接股东是否存在以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及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持股;(6)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机构投资者股东的设立时间和目的、股权结构变化、间接股东与发行人相关各方的关系等情况核查并判断发行人是否存在规避《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未经核准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上述问题的核查方式方法、核查过程、核查范围和所取得的证据等。

4、2013年10月,三联有限以合计1,497.96万元的价格受让姜林海所持中孚药业384万元(占中孚药业注册资本16%)出资。截至2012年12月31日,中孚药业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457.57万元,16%出资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为233.21万元。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中孚药业其他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发行人收购中孚药业16%股权价格确定的依据,收购价格是否公允。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与中孚药业之间的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哈尔滨泰盛昌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其是否代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股;(2)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哈尔滨泰盛昌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交易情况,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

6、请说明招股说明书中未完整披露兰西医药、精华制药对应年度总资产、对应年度营业收入、对应年度利润总额等指标的原因。

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万联印务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其是否代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有万联印务的股权;(2)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万联印务是否发生交易,对发行人的销售在万联的销售额中的占比情况;(3)发行人与万联印务对将来的交易是否存在相关安排;(4)三联投资存续期间从事业务情况,是否对其他企业进行投资。

8、请保荐机构说明招股说明书“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基本情况”部分未披露秦剑飞曾持有和转让烟台理博天然药物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情况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烟台理博股权机构情况,其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其是否代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有烟台理博的股权;(2)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烟台理博是否发生交易,对发行人的销售在烟台理博的销售额中的占比情况;(3)发行人与烟台理博对将来的交易是否存在相关安排。

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所受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是否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10、2011年9月海口佑联将三联有限67.30%的股权转让给秦剑飞。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海口佑联持有发行人股权期间,其是否代秦剑飞持股;(2)海口佑联与秦剑飞之间是否存在股权争议。

11、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未将秦臻、秦剑波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2、请保荐机构说明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发行人收购循道科技情况的原因,说明是否构成重大遗漏。

1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济南共好医药有限公司、安徽路达泰克沥青新材料有限公司是否发生交易。

1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循道科技与诸葛国民之间的关联租赁价格是否公允。

1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发行人所承租房产的权利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发行人所承租房产出租人是否取得权属证书;(3)发行人所承租房产是否按照国家和当地的相关规定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

1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专利截至目前的法律状态、专利的取得和使用是否存在重大变化的不利影响。

1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被许可使用的专利权的许可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8、发行人部分商标已经或即将到期,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上述商标取得续期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19、发行人部分药品批准文号已过有效期,再注册申请处于受理状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药品批准文号的再注册申请处于受理状态的具体含义;(2)部分药品批准文号再注册申请长期处于受理状态的原因;(3)药品批准文号的再注册申请处于受理状态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20、请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量、环保设施其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等,并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发表核查意见;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因环保问题受到处罚的,除详细披露相关情况外,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处罚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意见。

21、请补充披露:(1)公司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2)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完善,安全设施运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公司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补充说明该等事故是否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所受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公司的内控制度是否完善。

2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生产过程和产品是否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问题,是否发生过影响恶劣的产品质量问题或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23、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情况,如存在,请说明形成的原因并分析欠缴部分对发行人财务指标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下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1)发行人是否已为符合条件的全体员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2)如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请说明该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并请发行人提出明确的处理措施并予以披露。

2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劳务派遣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25、发行人与四环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天行健医药有限公司等公司(以下简称“合作方”)展开业务合作,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合作双方就主要权利义务约定的合同条款。

2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孙沫辞去财务总监职务的原因。

2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张霄与兰西县药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详细情况;(2)诉讼事项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

28、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产品注射用骨肽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新产品,注射用骨肽和注射用盐酸川芎嗪被评为医药行业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伊曲康唑分散片被评为医药行业科技进步奖二等奖。”请进一步披露作出上述认定的主体,说明上述主体所作出的认定是否具有权威性。

29、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详细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间、有效期,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2)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应在“风险因素”和“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披露发行人不能通过复审对其的具体影响。正在履行申请程序的,应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关注进展情况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30、招股说明书对募投项目经济效益进行了分析,请在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注意该类信息为预测性信息及其存在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对预测性信息的合理性进行核查。

31、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32、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中来自东北地区的销售收入合计分别为32,221.20万元、32,782.71万元、28,458.15万元和14,509.99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3.75%、48.11%、39.43%和41.43%。请保荐机构进一步概括并说明近年来全国及东北地区主要的医改政策及将来的医改趋势,对发行人实际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发行人是否存在改善目前销售区域较为集中的具体措施或计划。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上述事项并注意表述对于投资者的可理解性。

33、发行人自有产品主要为处方药,终端市场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主要采用代理模式进行销售,即通过代理商将药品销往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各期代理销售占比在60%左右。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章节中补充披露:(1)各期按代理、直营分类的前五大客户,及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主要股东、与发行人合作年限、主要销售商品等);(2)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对于代理商的管理制度,代理商的划分方式,是否具备发行人某产品或某地区的独家经营权,代理商是否只销售发行人的产品,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发行人、代理商是否承担经营过程中互相的成本费用,是否存在退换货条款;(3)报告期内按地区分类的代理商的增减变动情况,代理商退出的原因,代理商退出后,其未销售产品的处置情况;(4)发行人与代理商之间的定价依据,同一产品在全国范围内是否为统一定价。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季度的收入情况。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并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代理商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发行人代理商股东、高管是否存在发行人员工或前员工;(3)发行人的代理商是否都已取得必要的资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发行人代理商的最终销售情况。请说明执行的核查程序并发表核查意见。请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章节中补充披露各销售模式下,具体的收入确认及结算政策。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补充披露各销售模式下的毛利率变动情况,并分析差异及变动原因。

34、发行人合作产品的销售主要采取由公司独家生产,合作方或合作方指定第三方独家或联合负责包销的销售方式,即合作模式。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章节中进一步披露:(1)报告期内各在产品规的具体合作方式,发行人与合作方、包销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利润分配方式,发行人、加盟商是否承担经营过程互相的成本费用,是否存在退换货条款;(2)发行人采用该销售模式的原因及必要性;(3)发行人的合作方及包销商是否都已取得必要的资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各期前五大合作方及其对应的包销商,合作方及包销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主要股东、与发行人合作年限、与发行人业务往来情况等)。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35、发行人拥有142个药品品种,221个品规。其中133个品规被列入国家医保目录(其中甲类45个,乙类88个),53个品规被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报告期内在产品规为94个。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章节中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各在产品规是否为处方药、是为化学药或中成药、是为仿制药或原研药,如拥有相应专利,请说明专利的类型、期限;(2)“仿制药一致性平价”的具体内容,发行人全部在产品规是否都已通过一致性评价,一致性评价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3)发行人全部生产线的GMP认证情况;(4)报告期内全部在产品规是否都已取得药品注册批件,并说明其有效期;(5)各期各类在产品规的收入实现情况;。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36、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产品的毛利率波动较大,且综合毛利率要略高于同行业公司。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进一步说明并披露:(1)结合产品定价依据、产品构成、原材料价格、成本构成等原因,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非PV软袋、玻瓶、原料药等剂型的毛利率波动较大的原因;(2)同行业公司的成本构成,并与发行人作对比分析;(3)结合定价依据、原材料价格、成本构成、销售渠道、销售政策等原因,进一步说明发行人不同产品之间毛利率差异较大的原因;(4)按产品分类披露发行人与同行业公司的毛利率情况,并作对比分析。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37、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章节中补充披露:(1)各期按原材料供应商、委外加工商分类的前五大供应商及其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主要股东、与发行人合作年限、主要采购产品等);(2)主要委外加工的产品工序及价格,并与自产成本作对比;(3)各期各类原材料的采购金额、采购数量、采购单价、占采购总额的比重,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对比情况;(4)各期各类原材料的耗用数量、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重;(5)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盐酸川芎嗪价格大幅上升、缬沙坦价格大幅下降的原因。

38、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率较高,主要为市场推广费用。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补充披露:(1)发行人市场推广费的具体构成,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与业务事实不符或与凭证不符的异常资金流出,现金交易的占比,各期前五大交易对手方及对手方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主要股东、与发行人合作年限、主要提供服务等),相关凭证是否齐全,市场推广费的增长趋势与营业收入是否匹配;(2)各期广告宣传费大幅增长的原因,各期的广告宣传费的主要供应商、采购产品、采购金额;(3)同行业公司销售费用的具体构成,结合同行业公司的销售费用明细进一步对比分析发行人销售费用率远低于同行业公司的原因;(4)发行人在毛利率略高于同行业公司的情况下,期间费用率远低于同行业公司的合理性;(5)各期管理费用中,研究开发费用的具体构成明细。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进一步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商业行贿的风险。

39、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章节中补充披露:(1)发行人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及与当地平均工资和可比公司工资水平的比较情况,发行人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2)是否存在劳务派遣员工,如存在,请结合当地劳务市场的工资水平说明发行人劳务派遣员工的薪酬水平是否公允;(3)员工人数变动情况与业务规模是否匹配。

40、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况。请在招股说明书“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章节进一步说明并披露:(1)发生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原因,相关资金的主要用途,是否履行相应的内控程序,相关的内控制度是否完善;(2)报告期内发行人除上述事项外,是否存在其他对外拆借资金、资金占用、对外担保的情形。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上述事项执行的核查程序,并发表核查意见。

41、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部分关联交易。请在招股说明书“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章节中补充披露:(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各关联方采购的各类产品、数量、单价,并与同类产品与无关联第三方的交易价格作对比;(2)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关联租赁的定价依据,结合周边市场定价说明相关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42、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章节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各子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收入、成本、毛利、净利润等)。

43、发行人前身三联有限系于1996年6月21日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于2011年7月办理了转为内资企业的手续。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进一步核查并说明:(1)发行人享受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是否合法合规,相关的法律依据;(2)测算外资企业期间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的金额,并在招股中进一步揭示风险;(3)是否取得有关税务主管部门对于该事项的专项确认文件。

44、请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二、信息披露问题

45、报告期内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8,154.99万元、8,497.46万元及7,079.18万元及7,662.57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9.51%、8.76%、6.72%和6.83%。各期末,账龄在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余额比例分别为76.01%、79.36%、83.82%和83.48%。报告期内,发行人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比例较高。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补充披露:(1)按自营、代理、合作模式分类的应收账款余额及账龄,各销售模式下,发行人对客户的信用政策,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的行为;(2)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前五大客户的账龄情况;(3)各期末应收款余额一年期以上的主要客户及对应的款项金额、账龄,结合发行人对其的信用政策进一步说明款项长期挂账未支付的原因,是否存在回款风险,相关的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4)各期末应收关联方款项的金额,未对应收关联方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是否与同行业公司一致;(5)各期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单独计提的原因,报告期内与前述客户的交易往来情况;(6)各期应收账款核销,坏账准备计提、收回、转回的情况;(7)同行业公司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并与发行人作对比分析;(8)同行业公司的应收账款周转率情况,并与发行人作对比分析。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各期对应收账款执行的核查程序、核查范围。

46、各期末发行人的存货余额较高,主要为原材料和库存商品,且根据披露,发行人实行“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补充披露:(1)各期末原材料、库存商品的库龄情况,结合发行人原材料、库存商品的效期进一步说明发行人产品是否存在滞销、是否已过效期,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2)各期末发行人在产品、库存商品的订单覆盖情况,订单对应的主要客户;(3)各期的退换货情况,退换货原因,对相关资产的处置方式及相应的会计处理;(4)各期对于生产销售过程中损耗的存货的处置方式及相应的会计处理;(5)各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对应的主要资产,计提的原因;(6)同行业公司的存货周转率,并与发行人作对比分析。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47、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产品的产销率较低。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章节中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各类产品及原料药的产销及生产耗用情况与存货余额变动情况是否匹配;(2)报告期各期已过效期但尚未领用及销售的商品金额,对其的处置方式及相应的会计处理。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48、报告期各期固定资产余额较高。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机器设备的变动与产能变化情况是否匹配;(2)可比公司机器设备原值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机器设备的成新率及减值计提情况,并与发行人作对比分析;(3)各期按项目分类的在建工程新增额、转固金额、支出明细;(4)各期确认的利息资本化金额、核算依据。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执行的核查程序,并发表核查意见。

49、请保荐机构补充说明对于招股书中披露的可比公司的选取标准。

50、请保荐机构参考可比公司的披露标准,进一步披露报告期各期的各项财务指标。

51、请保荐机构进一步说明并披露各期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科目的相关情况和原因。

52、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53、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所有引用数据的具体来源,并请保荐机构核查引用数据及其来源的权威性,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编写本次招股说明书而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就获得此数据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请勿使用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等缺乏权威性的数据。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54、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以列表形式逐一说明发行人确认的政府补助,相关补助是否已收到,是属于资产相关还是收益相关,相关的会计处理、收入确认时点。

55、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四、其他问题

56、请补充说明本次申报招股说明书与前次申报招股说明书的差异并说明原因、前次发审委意见落实情况、相关中介机构变更的原因。(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