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002901】【大博医疗】【2017-07-0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2015年发行人引入机构投资者大博传奇、合心同创的原因;增资价格确定的依据;增资过程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程序;资金具体来源及其合法性;新股东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1)增资时大博传奇、合心同创的股权结构及其后的变化情况;(2)大博传奇、合心同创的合伙人五年内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3)大博传奇、合心同创的合伙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4)发行人的直接和间接股东是否存在以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及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持股。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上述问题的核查方式方法、核查过程、核查范围和所取得的证据等。

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厦门普朗特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华宝通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市英斯派尔商贸有限公司、大通华程(厦门)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爱唯德(厦门)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威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厦门精湛外科材料有限公司、厦门颖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厦门格雷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厦门新特晟贸易有限公司、大博医疗(香港)贸易有限公司注销的原因;(2)报告期内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3)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与其发生交易。

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厦门菲斯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厦门健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沧州康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原因;(2)受让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交易;(3)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与其发生交易。

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大博通商、大博国际及林志雄、林志军投资的其他企业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万邦恒远(厦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福建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创举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举时代(厦门)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护航九九(厦门)家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励诚有限公司、华安县金东水电发展有限公司、Diligence & Solidarity Finance Management Co., Ltd、Akso Medical Investment Limited、拉萨富泰乾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拉萨大博传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漳州市第三医院、厦门大博医疗慈善基金会)实际从事的业务,是否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是否具有上下游关系。

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李文勇辞任发行人监事的原因;(2)李文勇依然持有使用发行人商号的公司厦门市大博世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原因;(3)李文勇辞任发行人监事后,发行人与其投资的企业交易情况;(4)对于今后与李文勇投资的企业的交易,各方是否存在相关安排;(5)李文勇辞职后从事业务情况;(6)其是否与发行人签署了竞业禁止协议;(7)与其持股的企业发生频繁关联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原因、必要性及合理性;(8)李文勇持有相关关联企业股权是否存在代实际控制人持股等情形。

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林漳南转让厦门菲斯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股权后,发行人与其交易情况;(2)对于与厦门菲斯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交易,各方是否存在相关安排。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关联采购占关联方收入的比重;(2)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定价是否遵循了市场化原则,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3)公司与各关联方签订的且仍然有效的重大协议或合同,并对该等协议或合同期满后的处理方式作出说明。

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立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拉萨合心同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Ze & Rui Finance Management Co., Ltd、Double Brothers Co., Ltd是否发生交易。

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专利截至目前的法律状态、专利的取得和使用是否存在重大变化的不利影响。

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独占许可专利权利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上述专利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的作用及上述专利许可到期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10、对于经销商使用发行人商号对发行人是否造成不利影响,是否存在或潜在法律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1、发行人“闽厦食药监械(准)字2012第1100078号”、“闽厦食药监械(准)字2012第1100079号”、“闽厦食药监械(准)字2012第1070064号”一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备案凭证已经到期,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其续期情况。

12、公司租赁房屋6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租赁价格;(2)发行人所承租房产的权利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发行人所承租房产是否按照国家和当地的相关规定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租赁房产尚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的,请披露原因,是否存在被处罚风险,发行人是否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13、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位于厦门市海沧区山边洪东路18号的医疗器械及医用材料项目一期厂房房屋产权所有证办理最新进展。

14、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情况,如存在,请说明形成的原因并分析欠缴部分对发行人财务指标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下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1)发行人是否已为符合条件的全体员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2)如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请说明该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并请发行人提出明确的处理措施并予以披露。

1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肖伟、陈少华担任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是否符合中组部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相关规定。

16、招股说明书对募投项目经济效益进行了分析,请在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注意该类信息为预测性信息及其存在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对预测性信息的合理性进行核查。

17、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所有引用数据的具体来源,并请保荐机构核查引用数据及其来源的权威性,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编写本次招股说明书而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就获得此数据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请勿使用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等缺乏权威性的数据。

18、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1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发行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间、有效期,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2)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请在“风险因素”和“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披露发行人不能通过复审对其的具体影响。

20、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厦)食药监械罚[2015]1号),对大博有限处以没收金属骨针161个(货值:6279元),罚款2万元。请说明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上述行政处罚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因产品质量等问题遭受行政处罚的情况。

21、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多次股权收购交易。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部分补充:报告期内被收购股权前一会计年度资产总额、收入总额、利润总额等占发行人相应科目的比例,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2、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存在一定关联交易,且存在资金拆借,其他应收款中关联方款项金额较大。请在招股说明书“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部分补充:(1)结合同类交易价格,说明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情形。(2)资金拆借的必要性,应收关联方款项产生的原因,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3)实际控制人对外转让股权的具体情况,是否属于真实转让,是否有效消除同业竞争。(4)公司关联方披露是否全面、完整,是否存在隐性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3、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占比约20%。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部分补充:(1)按具体业务类别、销售模式等,列示报告期主要客户销售变化的情况,并结合行业状况、主要客户的市场地位以及相关合同条款,详细分析公司与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2)对于报告期新增、减少的主要客户,请说明客户的背景,是否与发行人具有关联关系;分析是否存在异常客户的情形,如有请详细披露其主要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24、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约50%。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部分补充:(1)按采购类别,披露报告期主要供应商变化的原因以及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对于具有报告期内新增的、交易金额长期较大等特点的主要供应商,请补充披露其成立时间、销售规模、发行人采购金额占其总销售金额的比例、发行人向其采购的价格与原供应商相比是否有变化。(2)发行人如何选定供应商,不同供应商如何定价及主要服务的市场价格情况,发行人采购价格变化是否符合行业趋势;公司与主要供应商之间交易规模占供应商整体业务的关系,如收入占比、产品种类占比等,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业务依赖关系。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5、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增长较快。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按产品种类、销售区域等披露公司营业收入的具体构成,并按可比口径,比较公司的营业收入及结构、销售数量等与同行业公司同类产品之间的差异,分析销售收入、销售数量及价格变动趋势与同行业是否一致,并分析披露原因。(2)公司销售模式全部采用经销商模式,请披露发行人对经销商的管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游经销商的选择标准,分类方式及各类别数量,经销商权限,产品终端价格的管控制度或措施等),主要经销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是否与发行人具有关联关系、业务的地域分布、成为发行人经销商的时间、报告期变化情况及原因;主要经销商的收入占比及其地域分布,是否与公司销售收入分布相匹配;根据发行人与主要经销商之间的协议条款,说明交易为买断销售还是佣金销售,是否存在退换货条款及报告期内最终销售情况,是否经常性存在销售退回、换货等情形。(3)补充披露不同产品的销售区域、客户及最终客户等分布情况与集中度,是否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及客户依赖;若有,请在风险因素部分尽量进行量化分析。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6、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各期营业成本构成中的料、工、费等变动情况及原因,以及上述构成和变动与发行人报告期的收入变动情况是否匹配。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27、发行人报告期内综合毛利率约为80%,较为稳定。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结合生产工艺、产品结构、采购模式和销售模式、单位产品成本和价格等详细披露公司毛利率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明显差异及其原因。(2)综合毛利率较高且较为稳定的原因,是否可持续。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28、发行人报告期内期间费用逐年增长,主要是销售费用与管理费用增长较多。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请补充披露期间费用中主要项目在报告期各期的波动原因。(2)公司对于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资本化与非资本化的比例;折旧与摊销费用金额不大,是否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规模相匹配。(3)结合公司与客户对运输费用的约定条款,各期运输费用是否与销售收入配比。(4)披露境内业务与境外业务期间费用率的差异及原因。(5)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或者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费用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29、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与当期净利润之比分别为1.10、1.09、0.66和0.54,2015年及2016年1-6月相对较低。请补充披露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且与当期净利润不匹配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公司的情况存在重大差异,2015年经营现金流量状况不佳的原因,是否系销售政策、信用政策发生较大变化,是否影响持续经营。(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主要构成、大额变动及与相关会计科目勾稽情况。(3)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是否与期间费用中职工薪酬变动不一致,请分析原因及合理性。(4)支付的各项税费的现金支出,与报表相关项目的匹配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30、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1)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主要构成、大额变动及与相关会计科目的勾稽情况。(2)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主要构成、大额变动及与相关会计科目的勾稽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31、请在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发行人基本情况”部分补充:(1)披露同行业公司的选取标准,是否全面、具有可比性,并按产品类别,说明同行业公司的主要情况及财务数据,与招股说明书其他章节披露的同行业公司应保持一致性。(2)请认真分析公司经营活动中的主要风险,在“风险因素”披露时应全面、具体、有针对性,并尽量进行量化分析,如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风险,应结合公司经营及目前政策,量化评估变化风险及对后续经营的影响。(3)生产相关技术的来源,后续研发投入情况,是否可能影响持续经营。请保荐机构督促发行人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32、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部分补充:披露公司所处行业上下游各个环节的简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流程、主要产品价格变动、主要企业及分布情况、行业竞争状况、行业生产能力及产量等;结合同行业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市场占有率或市场份额等,披露公司所处行业的整体状况;请结合业务重点地区市场规模、竞争状况等,披露公司在行业内的地位,未来发展的主要瓶颈与应对计划。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3、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2,740.50万元、3,626.12万元、6,332.98万元和7,561.75万元;预收账款账面金额分别为2,629.61万元、2,599.29万元、1,728.15万元和1,070.69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披露:(1)请结合同行业公司和公司实际情况,说明账龄分析法计提标准的谨慎性;结合公司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龄情况,公司报告期坏账实际核销情况、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计提政策对比情况等补充说明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2)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呈上升趋势的原因,是否与同行业公司情况存在重大差异;公司的信用政策及执行情况,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及原因,与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变动的匹配性。(3)各期末主要欠款单位与主要客户的匹配性,是否存在异常的客户或欠款单位;如存在,请披露其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业务结构、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4)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是否符合公司与客户的信用期约定,报告期公司应收账款账龄较长的原因并请充分提示风险。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4、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5,880.29万元、8,759.99万元、12,032.32万元和14,433.50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结构与变动情况,是否与公司的收入、成本变化相匹配,是否与同行业公司情况存在重大差异,与产能利用率变化情况的合理性;存货中库存商品金额较大的原因是否存在商品滞销的情形,。(2)结合存货具体明细、年限等,披露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具体情况,是否与同行业公司情况存在重大差异。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35、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其他流动资产余额5,150.00万元、2,390.00万元、6,770.00万元和8,280.00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其他流动资产的具体明细,是否存在减值风险。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36、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5,600.33万元、8,869.24万元、18,571.85万元和19,730.25万元,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分别为2,131.15万元、5,758.68万元、1,581.56万元和781.09万元,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3,131.91万元、4,276.07万元、3,938.00万元和3,811.01万元。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1)披露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新率,折旧及摊销的计提过程、计提比例是否合理、是否充分、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准备未足额计提的情况、是否存在费用资本化情形,是否可能影响持续经营;并与同行业公司比较,披露固定资产周转率、折旧比率等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如有请说明原因;(2)结合现金流量分析,说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项目变动与现金流量相关项目变动的匹配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37、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末商誉余额1,724.70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形成商誉资产的经营情况,是否存在减值风险。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38、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1,063.64万元、2,221.84万元、2,086.89万元和2,695.82万元,预付账款余额各期末余额分别为203.53万元、351.78万元、684.67万元和810.10万元。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1)结合对外采购的主要内容、采购对象、付款政策等,补充说明公司应付账款、预付款项波动的原因,是否与营业成本、存货等科目变动相匹配。(2)披露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与主要应付账款、预付款项的对象之间的匹配性,是否存在异常的供应商或其他单位;如存在,请披露其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结构等。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39、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2016年9月30日递延收益余额为3,415.00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政府补助的具体内容,是否具有可持续性;结合递延收益的具体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政府补助等,说明与同行业公司相比,发行人是否获得更多政府补助或其他支持,政府补助与支持对当年及以后年度财务报告的影响,是否对未来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40、请勿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尚未取得的专利。

41、请保荐机构详细核查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说明招股说明书中是否充分披露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信息。

42、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是国内骨科植入类医用耗材领域的龙头企业之一,其骨科创伤类植入耗材的市场份额在国产品牌中排名第一,骨科脊柱类植入耗材的市场份额在国产品牌中排名第三”,“目前公司合计拥有共122个产品注册证或备案凭证,已涵盖了骨科创伤、脊柱、关节、神经外科及微创外科等多个领域共计约11,300个规格的各类产品,是行业内为数不多的在骨科植入类医疗器械领域全产品线覆盖的企业”,公司“是全国规模最大的以骨科植入类耗材为主的医用高值耗材供应商之一。目前公司的主导产品能够与跨国企业直接竞争,是国内高端医疗器械领域能够与国际巨头形成强有力竞争的为数较少的企业之一”。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及类似表述是否具有充分依据。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3、请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4、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45、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46、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2)结合员工数量变化、劳务派遣用工调整等,披露职工薪酬核算与相关科目变动情况的匹配性。

47、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48、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四、其他问题

49、请发行人、保荐机构每次报送申报材料时,对申报材料中修正或增加的信息进行特殊标识,并对修正或增加的信息作出书面说明。对非因财务数据更新产生的修正信息,说明前次申报是否存在错误,明确是否属于公司内部资料不完整或内部管理混乱所致,是否存在内部控制缺陷。

50、请补充说明本次申报招股说明书与前次申报招股说明书的差异并说明原因、前次发审委意见落实情况、相关中介机构变更的原因。(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