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002907】【华森制药】【2017-08-21】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天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天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前身设立时存在股权代持、实物代为出资且未经过评估、货币资金未按时足额缴纳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股东历次增资的资金来源;历次出资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出资等的相关规定;(2)是否构成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招股书披露,2002年12月16日,自然人游洪涛、刘小英及孙建国将各自对成都地建的债权委托成都地建代为向华森有限进行投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此次出资债权的具体情况和真实性;(2)本次出资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出资等的相关规定;是否构成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前身设立时存在实物出资系收购全民与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资产,且未经过评估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控股股东收购全民或集体资产的具体情况;(2)发行人控股股东收购相关资产过程中是否履行国有、集体资产转让的招拍挂程序,是否存在侵害国有、集体资产权益的情形,是否违反国有、集体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国有、集体资产的处置行为是否符合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企业改制是否涉及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土地处置等问题,如有,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纠纷;(4)发行人是否已提供有权部门提供的合法合规确认文件。

4、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曾经历多次股权和增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股东(包括已退出股东)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2)发行人及历次新进股东的详细情况及其近五年从业经历(自然人股东),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一致行动关系等情况;(3)新引入股东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协议或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影响和潜在影响公司股权结构事项;(4)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5、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游谊竹,但不在发行人担任职务。公司董事长游洪涛和高管王瑛分别是游谊竹弟弟和弟媳,且共持有发行人32.75的股份。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仅将游谊竹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以上股权结构特点对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发表明确意见。

6、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股权结构中存在BVI。(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各个海外实体的历史沿革情况;前述实体的主营业务和经营情况,是否存在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或与发行人从事业务为上下游关系的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通过设立BVI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的原因;各层股权关系的持股真实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影响控股股权的约定;(3)发行人控股股东BVI架构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4)发行人控股股东股权架构中存在BVI是否会对发行人上市后续监管造成障碍或其他不利影响或监管不便,是否可能影响发行人后续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是否可能妨碍投资者对发行人投资价值作出准确判断。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7、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还同时控制多家公司,且报告期内存在关联交易。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与其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控制的其它盈利性组织之间是否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如有,请说明该等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存在上下游业务的,应对该事项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发表意见;(2)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区别和联系,历史上是否存在资产混同、人员共用、采购、销售渠道相同,商标、专利、技术等混用情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8、发行人前身华森有限系由成都地建以货币出资920万元、莫小堃以实物出资80万元、何先定以实物出资80万元于1996年11月4日共同组建成立。华森有限设立时,股东莫小堃及何先定用于出资的合计160万元的实物出资资产系成都地建于1996年10月收购的重庆绿宝制药厂(以下简称“绿宝厂”)的资产,包括绿宝厂的机器设备、螺旋藻胶囊生产技术资料等。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在成都地建拥有绿宝厂所有权的情况下,莫小堃及何先定是如何使用绿宝厂的资产进行出资的。2)1996年转让时绿宝厂的转让费的确认依据,以及2015年绿宝厂的评估价值的确认依据。请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9、2002年12月16日,自然人游洪涛、刘小英及孙建国分别与成都地建签署《代投资协议书》,三人自愿将各自对成都地建的债权(分别为游洪涛:220万元;刘小英:135万元;孙建国:45万元)委托成都地建代为向华森有限进行投资,同时成都地建偿清其对三人的相应债务。2002年12月28日,成都地建与华森有限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约定将成都地建在华森有限的债权11,608,756.50元中转出1,150万元作为对华森有限的投资,华森有限不再偿还成都地建已转为股权的债务部分。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上述债权形成时的相关依据、是否有真实商业背景、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合法合规。2)成都市地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华森有限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其代成都地建支付款项370万元的原因、资金来源、是否有真实商业背景。请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债转股的操作是否合法合规,并发表核查意见。

10、2015年5月,成都地建将其以2003年8月8日为基准日拥有的华森有限1,150万元债权中的22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游洪涛,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20万元;135万元债权转让给刘小英,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35万元;45万元债权转让给孙建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45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2015年5月成都地建向自然人游洪涛、刘小英及孙建国转让债权的业务实质、债务转让的原因、三位自然人支付价款的原因,并披露此次业务与2002年债转股之间的联系。请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1、2003年5月23日,何先定与王瑛、陈海红签订《转股协议书》,何先定将其持有的华森有限80万元股权分别转让给陈海红65万元,王瑛15万元。同日,莫小堃与王瑛签订《转股协议书》,莫小堃将其持有的华森有限80万元股权全部转给王瑛。由于何先定和莫小堃系代成都地建持股,上述股权转让实际系成都地建转让给王瑛、陈海红。成都地建未向王瑛、陈海红收取股权转让价款。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此次转让未收取转让价款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是否涉及所得税事项、是否涉及股份支付事项。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2、2014年1月2日,喜果农业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决议同意华森有限将其持有的喜果农业95%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950万元)以人民币950万元转让给成都市天韵钰祥工艺品有限公司,华森有限退出喜果农业股东会。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此次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及定价的公允性。请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3、2015年9月14日,中金医药召开股东会,同意了被母公司华森制药吸收合并的议案。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中补充披露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的具体占比。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并说明重组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相关规定。

14、招股说明书披露了除发行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成都地建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38家境内企业和7家境外企业,及其主要财务数据。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关联方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业务交易或资金往来。2)成都华森转型为文化咨询类公司后,发行人的委托技术开发情况,以及对发行人技术开发的影响。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详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5、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1-6月发行人向前五名客户销售占总销售的比例分别为37.03%、39.95%、42.76%、43.10%,前五名客户保持稳定,报告期内基本没有变化。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在“业务与技术”相关内容中补充披露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经营规模、股权结构等。2)补充披露对大客户的销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主要销售的产品、结算方式、主要合同条款等,结合行业状况详细分析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3)补充披露发行人披露的前五大客户是经销客户还是直销客户,并披露两者之间的差异,并分直销和经销补充披露两种模式下的前五大客户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就销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客户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关系及其他利益约定等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并说明对发行人主要客户的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6、招股说明书分别披露了报告期内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和前五大制剂产品供应商。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经营规模、股权结构等;2)前五名供应商变化的原因及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发行人向其采购的价格与原供应商相比的变化情况,并结合行业状况、主要供应商的行业地位等分析主要供应商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是否存在对重大供应商的依赖;3)存在同一家公司(如植恩医药)又是供应商又是客户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17、发行人其他业务收入主要为房屋租赁收入。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房屋租赁业务出租价格的定价方式、价格的公允性,说明其他业务收入变动的原因,并披露承租方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之间的关系。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详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8、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1-6月发行人销售的主要产品威地美(铝碳酸镁片)、都梁软胶囊、甘桔冰梅片、长松(聚乙二醇4000散)、痛泻宁颗粒等五种主要产品的合计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70.05%、69.66 %、66.81%和67.31%。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补充披露这五种主要产品的产能和产能利用率情况,并结合产能利用相关情况说明募投项目的合理性。2)结合单位售价的变动情况和市场供需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主要产品营业收入变化的原因。3)根据单价变动的趋势,补充说明未来相关药品价格是否会出现不利变化,并分析预期的变化对发行人产生的影响。4)补充披露重庆药交所及相关规定对发行人的影响。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详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9、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发行人按产品类别划分的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请。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详细披露收入确认时点、依据和方法,说明收入确认方法及时点是否恰当、依据是否充分,并披露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2)补充说明收入回款的来源是否来自于客户、款项是否回到发行人账户之中;3)按照医药工业和医药商业两类,详细补充分析报告期内收入变动情况及原因;4)按照直接销售和经销模式,补充披露不同销售模式下销售收入的情况,并分析变化原因;5)补充披露经销模式下是买断销售还是代销模式,并披露相关合同条款、结算方式、收入确认方法和依据、会计处理等情况;6)补充披露主要经销商的情况、经销商的主要合同条款、退换货政策、信用政策等,说明经销模式下是否有可能出现调节收入时点的情况;7)补充披露经销模式下的最终销售对象情况,并说明“两票制”对经销模式的影响。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说明收入确认的标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实际确认情况与收入确认标准是否一致,说明具体的核查方式、范围和证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另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结合订单、购销协议、发票、收付款实际执行价格情况、同一产品在不同客户之间的销售价格差异情况、同一原材料在不同供应商之间的采购价格差异情况、主要原材料和产品单价同市场价格的差异情况详细核查发行人购销价格的公允性。

20、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的变化情况。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补充披露并分析报告期内各期营业成本构成中的料、工、费等的变动情况及原因;2)按照不同的产品类型,分类披露报告期各期营业成本变化与营业收入变化的配比关系,并说明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其原因。3)结合生产模式及业务流程,披露产品成本的主要核算方法和核算过程,成本能否按照不同产品清晰归类,产品成本确认、计量、结转的完整性与合规性。分析披露成本的归集和结转与收入的确认是否配比、成本的变化与收入变化的趋势是否配比。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详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1、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构成情况及各类产品的毛利占比,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各类产品毛利占比与收入占比情况是否配比;2)主要产品的毛利情况,并分析毛利占比与收入占比情况是否配比,并说明差异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详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2、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1-6月,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62.98%、63.74%、62.02%和64.87%。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补充披露毛利率计算的依据和合规性,收入与相关成本费用归集是否符合配比原则,成本和费用各构成项目划分是否合理;2)结合原材料价格变化、单位产品成本变化、单位产品价格变化、上下游产业的波动情况等情况,详细披露毛利率变化的原因,量化分析上述情况的变化对发行人毛利率的影响;3)补充披露不同销售模式下毛利率的情况,若有差异,请分析差异原因;4)结合公司和同行业产品结构、采购和销售模式、产品成本和定价等情况,详细披露毛利率低于可比上市公司的原因;5)补充说明各主要产品之间毛利率差异的原因;6)补充分析毛利率逐年上升的产品毛利率上升的合理性,毛利率逐年下降的产品毛利率对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详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3、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1-6月发行人销售费用分别为15,978.41万元、18,135.25万元、17,903.88万元、10,381.45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详细披露市场推广费的主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推广费的发生原因、变动原因、变动趋势是否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趋势相配比、市场推广活动的主要形式和内容、市场推广活动的对象和支付对象等;2)说明关于“销售费用中市场推广费的占比有所下降”的描述的依据及合理性;3)补充披露发行人对经销商的返利政策、返利情况,并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4)将市场推广费占销售费用的比例、市场推广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应比例进行对比,分析合理性及差异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详细核查,另请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市场推广费的审计方式,并发表核查意见。

24、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1-6月发行人管理费用分别为2,221.49万元、2,296.96万元、2,829.84万元、1,203.79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研发费用的主要构成、项目情况、项目进度等基本情况,并结合产品开发的进程分析研发费用与收入、销量等的配比情况。2)补充披露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比较情况,并披露差异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5、招股书披露,重庆植恩药业有限公司许可发行人在奥利司他胶囊商品项目上使用其商标。发行人部分海外商标尚未过户。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拥有商标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取得时间、取得方式以及其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司所使用的商标权属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存在权属纠纷的,请说明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具体影响。

26、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拥有多项专利。同时发行人还与重庆康乾医药等公司通过业务合作的方式合作研发相关产品。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拥有专利(包括许可使用专利)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取得时间、取得方式、专利期限以及其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影响;(2)说明发行人专利权是否存在来源国有、集体或事业单位人员职务发明的情形;说明发行人原始取得的各项专利权、核心非专利技术的研发过程,是否存在合作研发的情况,如有,说明合作各方关于研究成果归属的具体约定,说明前述约定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司所使用的专利权属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存在权属纠纷的,请说明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具体影响。

27、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拥有多项专业资质和证书。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相关业务许可资质的具体内容、有效期、取得方式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和重要程度,并就发行人维持或再次取得相关重要资质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或障碍发表明确意见,并详细说明理由。

28、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2)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公司环保情况是否符合上市要求、是否需要取得环保部上市环保核查、有无整改意见以及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29、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有部分房屋及建筑物尚未办妥相关产权证书。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各宗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取得时间、取得方式、说明各取得方式的履行程序,是否存在集体建设用地情况,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就发行人土地使用、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记手续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30、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存在租赁房产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向外租赁的房屋土地具体情况;(2)发行人租赁房产的原因以及定价的公允性,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以及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独立性的影响。

3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行业特征情况,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业务中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2、据披露,发行人存在向关联方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商业承兑汇票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上述事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2)以上事件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相关内控制度及实施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有关部门关于药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及相关文件政策;(2)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是否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发行人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影响员工身体健康的环保和职业病问题;(3)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4、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在册员工的变动情况,包括员工人数、结构、职工薪酬的变动,该等变动是否与发行人业务发展及业绩的变动是否趋势一致;(2)发行人是否存在劳务派遣,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3)发行人“五险一金”的缴纳情况、是否足额缴纳、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4)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中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分公司报告期内未全面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对经营业绩的影响,补充披露劳务派遣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35、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综合医改试点城市推行“两票制”以及新版GMP的情况分析发行人所处的行业态势;补充披露同行业主要企业的名称、资产规模、生产及销售规模、经营状况、技术和装备及研发水平等方面的情况。请按照公司产品类别补充披露公司现有产品目前的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供求情况、目前从事与公司同类产品生产企业的数量及各自的产能和产量、上述产品目前在目标市场的容量及未来增长趋势,公司产品在目标市场的占有率及排名情况,各产品主要竞争对手及其产品销售情况,发行人主要产品与国内外同类型产品的用途、性能、销售单价的比较分析等,说明公司竞争的优劣势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

36、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公司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是否构成重大变化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7、招股书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新增剂型和产品未取得生产资质。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的产能利用率补充核查并披露:公司募投项目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募投项目各项资金的具体测算方式;募投项目是否有相应的业务人员、是否能起到改善财务结构、提高市场占有率等积极作用、是否能够巩固或增强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募投项目营销网络开拓的风险;是否与公司现有管理能力相适应;其募投项目盈利能力预测的合理性。

38、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研发费用等指标补充披露:(1)发行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间、有效期,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2)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请在“风险因素”和“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披露发行人不能通过复审对其的具体影响。

39、招股书中“业务与技术”等章节,多处引用了专业术语及相关行业数据。(1)请发行人说明有关数据是否公开、数据引用的来源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请在披露发行人主营业务等专业性较强的信息时,尽量避免使用行业术语,避免使用行业代称、缩写、外文等。如果行业术语已为大众熟知,或者有助于投资者理解相关披露内容,则可以使用。如果行业术语难以避免,请使用简单生动的日常语言加以解释,解释时要避免使用其他行业术语。(3)请将报告中年度数据进行更新补充。

40、招股说明书披露了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受限制的货币资金明细。请补充披露:1)其他货币资金和受限制的货币资金之间金额的差异原因。2)贷款保证金的政策,并分析贷款保证金对发行人流动资产的影响。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1、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6月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0,292.27万元、12,618.42万元、13,592.60万元、15,000.09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补充披露应收账款余额逐年增加的具体原因,结合业务流程和收入确认的周期说明2016年6月末应收账款余额增长率高于营业收入增长率的原因,并分析相关风险。2)补充披露公司对主要客户具体的信用政策情况、信用政策执行情况、报告期内应收账款超过信用期的情况、报告期内各期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回款人情况,并结合期后回款情况分析披露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标准是否合理、依据是否恰当、金额是否准确、是否有回收风险。3)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披露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实际计提情况,并分析差异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2、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6月末,发行人存货金额分别为2,771.49万元、3,660.49万元、4,027.34万元和4,080.94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原材料备货的标准、主要产品的生产周期及销售周期、会计核算、成本结转的会计处理方法,并结合前述情况分析披露目前存货各个构成项目库存水平的合理性、与公司销售的配比性;2)结合医药商业收入、毛利等情况,分析库存商品中外购产品占比的变动趋势是否合理、配比。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除了对库存商品提取了少量存货跌价准备外,并没有常规性对其他类别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对效期处于6个月内的库存商品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依据,并说明该依据的合理性;2)按照资产和外购,分别披露两者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并分析差异;3)分类披露发行人存货的库龄情况,并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情况和行业特性分析披露发行人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政策合理性。4)请发行人详细披露存货盘点制度、报告期内的盘点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存货的盘点范围、盘点结果等,详细说明对于存货的效期在盘点过程中是否进行关注。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补充核查存货盘点计划、盘点地点和时间、盘点执行人员等,说明对存货的效期是如何进行关注的,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4、招股说明书中以表格形式披露了报告期内各期各类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扣、减值准备增减变动情况。请发行人:1)补充分析固定资产的变动趋势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是否配比,并分析原因。2)补充披露折旧政策、减值测试正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如有差异请分析差异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5、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各期末各类无形资产价值及其构成情况。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列表分别披露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来自于外部购买和自行开发的金额情况;2)补充披露各类无形资产在报告期内增减变动的原因,分析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的配比性;3)补充披露无形资产减值测试的方法,并说明如何判断无形资产不存在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情形。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6、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末开发支出的价值及其构成情况。请以表格形式、分项目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的产品对应开发支出的新增、转无形资产的情况,并分析报告期内开发支出的变动情况和变动原因,说明与研发费用的变动、无形资产的变动之间的关系。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对开发支出所涉及的项目的核查方法、范围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47、招股说明书分质押借款和抵押借款披露了报告期内短期借款的情况。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质押物、抵押物的情况,说明质押、抵押是否合法合规,并说明是否存在质押、抵押被执行的风险。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8、2015年发行人对关联方喜果农业开具的2,000万元的应付票据系无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该项交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日后是否会存在法律风险,历史上是否有类似事件发生过,未来的相关防范措施等。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应付账款逐年增加,主要系公司经营规模增大,原材料和因开展配送业务导致的外购药品的采购规模扩大所致。请发行人:1)结合对外采购的主要内容、对象等补充分析并披露应付账款波动的原因及与采购的配比情况;2)补充披露应付账款前五名客户与采购前五名客户存在差异的原因;3)补充披露公司的付款政策及政策执行情况、供应商给发行人的信用政策情况,并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现金流问题而延迟付款或改变结算方式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50、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51、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52、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53、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5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原因、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5、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