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002911】【佛燃股份】【2017-08-2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们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多次增资和股权转让,包括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国有股东向外方股东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等情形。请发行人说明:(1)其自有限公司设立以来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的背景及合理性、价格及定价依据。(2)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及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时发行人股东履行纳税义务情况。(3)发行人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1)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2)核查发行人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所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获得有权主管部门的批准,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是否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并说明核查过程、方式、依据。

2、招股说明书披露,气业集团、众成股份和发行人于2016年4月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自佛燃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众成股份将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气业集团行使;2016年3月,港华燃气投资与发行人及气业集团签订协议书,承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不增加对发行人的持股比例。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规定,并发表核查意见。

3、招股说明书披露,员工持股平台众成股份在历史上存在委托持股情形,通过自然人委托持有众成有限的职工人数超过200人,众成有限于2008年1-2月在变更为股份公司前集中对委托持股进行了规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众成股份的自然人股东近五年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所任职务及任职期限,取得发行人股份的资金来源,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组成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2)众成股份的股份分配依据、调整方式,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历次股权/股份转让自然人股东履行纳税义务情况。(3)发行人的所有直接和间接股东目前是否存在以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较多,主要为向关联方福能电厂提供天然气管输服务。请发行人:(1)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拟上市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完整披露关联方;如存在其他关联方,进一步披露报告期内与该等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交易,以及交易的标的、金额、占比;(2)补充披露福能电厂是否向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采购天然气,说明福能电厂向上游供应商另行采购天然气的采购对象、采购量、采购金额并补充提供采购合同,分析与高压管网公司所收取的管输费是否匹配;(3)补充披露高压管网公司向主要分销用户、直供用户收取管输费的标准和定价依据,报告期内管输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高压管网公司就管输收入是否享受税收优惠;(4)补充披露公司向关联方租赁土地、房屋的必要性、交易金额、定价依据及价格确定方式。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是否依照相关规定完整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2)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企业注销的情形,注销后资产、业务、人员的去向,存续期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影响发行人董监高任职资格;(3)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关联交易是否均已履行了必要、规范的决策程序,发行人是否已制定并实施了减少关联交易的有效措施;(4)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通过综合对比交易条件、价格等因素,说明交易是否公允并提供相应的依据。

5、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许可有效期已届满或即将到期。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燃气特许经营权所履行的程序,相关设施的权属与处置,在发行人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地域范围内,授权单位是否授予其他单位燃气特许经营权,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2)有效期已届满的资质、许可办理续期的条件和程序,并说明是否存在到期不能续展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是否已取得全部相关资质、许可、认证,该等资质、许可、认证是否合法有效,发行人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的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6、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7处自有房产规划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建筑面积合计为922.21平方米,占自有房屋建筑面积的3.45%;2处房产未取得权属证书,建筑面积合计为880.77平方米,占比3.30%;租赁的部分物业存在瑕疵,面积合计2.46万平方米,占自有房产及承租的月租金5,000元以上的房产面积合计数的比重约为25.02%。顺德燃气1宗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系流转取得。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7处自有房产规划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其可行性;(2)2处房产未办证的原因及合理性,权属证书办理进度,是否存在障碍;(3)租赁物业的权属信息、租赁价格;存在瑕疵的,按瑕疵类型分别说明,并说明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其可行性、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1)除招股说明书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生产经营用房及相关土地使用权是否均已办理权属登记,实际用途与证载用途或规划用途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2)发行人所租赁物业的权属是否存在纠纷、是否办理租赁备案手续、相关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不能续租的风险;(3)该等租赁的出租方与发行人股东、董监高及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租赁价格是否公允、程序是否合规;(4)顺德燃气使用集体土地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需经有关部门确认、备案或批准,所履行的程序是否完备;(5)该等事项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并发表核查意见。

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存在一定变动,且主要采购对象的采购占比有所变动;高压管网公司向广东大鹏采购天然气气量占比较高、气价最低,澳洲方因气价低减少供应,并拟提价,目前仍在沟通;近一年及一期向中海油气电购气价格低于中石油西气,购气量占比持续提高,但与中海油气电签订的采购合同期限较短。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上述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与原有主要供应商交易额大幅减少或合作关系取消的情况,主要采购合同的签订及实际履行情况,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高压管网公司与广东大鹏所签订的采购合同关于违约责任如何约定;澳洲方的具体诉求,广东大鹏与澳洲方的沟通进展,澳洲方是否已部分停止供气。(3)与中海油气电签订合同期限较短的原因及合理性,中海油气电向其他单位供气的合同期限是否明显比发行人长,合同到期后的续展安排或发行人补充天然气供应的计划、安排。请发行人在“风险因素”中定量分析澳洲方减供提价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并作重大事项提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1)广东大鹏一期合同气门站销售价格所执行的《广东大鹏公司进口液化天然气门站和用户销售价格作价办法》是否合法有效并可持续;(2)发行人采购气源是否存在可预见的不利变化,是否存在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并发表明确意见。

8、招股说明书披露,持有发行人控股子公司顺德燃气30%股权的南华投资,基于高压管网公司向顺德燃气供气事宜,于2016年7月以发行人为被告向佛山中院提起诉讼,诉请赔偿金额占报告期末发行人合并报表口径净资产的6.73%。报告期内发行人另有3项未决诉讼。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南华投资的基本情况,《港华天然气分销售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责任条款;(2)各项诉讼的案由、标的、目前进展,分析相关诉讼事项及诉讼结果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成果的具体影响,并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风险因素中充分披露相关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就该等事项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发表意见。

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较多,包括向关联方采购商品、向关联方销售货物、向关联方租用房产,为关联方代垫社保和审计费用等关联交易事项。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向关联方山西易高采购煤层气的价格,对阳江港华、中山港华销售瓶装LNG及租用钢瓶的价格,披露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关联交易中的采购商品、销售货物以及租用房产所涉及价格的公允性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0、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客户销售比重分别为27.57%、27.70%、27.64%和25.29%。前五大客户较为稳定。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中间客户南海燃气与终端客户包括工商业客户和居民客户的关系;(2)报告期内按天燃气销售业务、天燃气工程分类的前五大客户,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模式、销售产品类别、销售数量、价格、金额及占比、结算方式、期末应收款、期后回款情况;(3)各期各地区天燃气销售业务的销售情况,相关地区的主要客户及基本情况,各片区居民客户户数,工商业客户价格和居民客户价格如何确定,定价方式是否存在差异;(4)发行人获取客户的主要方式,主要客户的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实际控制人情况及与发行人的交易背景、定价政策,各报告期前五大客户及其主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程序、核查范围、证据以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1、报告期内,本公司天然气采购向前五名供应商合计采购额占同期天然气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8.92%、94.35%、97.90%和95.27%。目前高压管网公司分别与广东大鹏、中石油、中海油气电分别签订了为期25年、27年、5年照付不议的长期合同;肇庆佛燃与中石油签订了为期27年照付不议的长期合同,供需双方仍常通过协商方式来调整年合同采购量和明确天然气提取量。(1)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模式,解释照付不议的具体含义,在照付不议方式下天燃气的价格、销量如何确定,实际的采购量和天燃气提取量如何通过协商确定,发行人在协商过程中是否有议价和确定采购量的权利;(2)高压管网公司与中海油气电签订的天然气采购合同截止期为2019年末,同其他气源相比,签订的合同期限相对较短,请披露发行人与中海油气的合作模式,披露合同到期后公司无法及时以合理价格补充天然气供应的风险以及该事件可能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3)请披露供应商是否存在不确定性,如有,请披露该风险。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程序、核查范围、证据以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2、报告期内,发行人天燃气销售收入逐年上升,分别为315,999.77万元、354,153.61万元、377,916.71万元以及169,383.25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为89.93%、92.06%、93.04%和94.26%。(1)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按照公司供应管道天然气并收取气费(区分工商业用户和居民用户)、向南海燃气分销天然气和为城市内天然气车辆充装天然气三大业务类型分别披露报告期的收入情况,说明三种业务的收入确认时间、收款时间、天燃气价格的确认方式、是否要经过上级审批等流程,并且请从价格、销量角度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各类业务收入变化的原因;(2)请具体说明发行人天燃气采购价格和销售价格的确认方式,请对比其他替代性能源如液化石油气、柴油的价格,披露天燃气的优劣势,对替代性能源影响公司未来业绩增长稳定性的风险进行披露。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程序、核查范围、证据以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天然气工程按业务可分为工程设计和工程施工两类,其中工程设计历年的收入较少。2013-2015年、2016年1-6月,公司的天然气工程收入分别为12,123.63万元、13,717.95万元、22,881.14万元和8,446.60万元,2014年、2015年较上一年分别增长13.15%、66.80%。2015年,天然气工程收入的金额较大,主要是因为2015年完成结算的工程较多。(1)请按照工程设计和工程施工分类披露报告期内收入情况。(2)对于工程施工业务,请披露该业务获取方式、工程期限、收入确认原则等基本信息,列示施工业务合同,工程施工业务完工进度的外部证据,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内工程施工业务收入变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程序、核查范围、证据以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4、根据招股书披露,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主要由直接材料、制造费用及直接人工构成。直接材料主要为燃气采购成本,制造费用主要为管道折旧费用。请在招股书中补充披露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的主要核算方式及流程,成本费用确认与计量的完整性与合规性,成本结转的具体原则、方法及时点,与销售收入确认是否匹配。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程序、核查范围、证据以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5、2013-2015年、2016年1-6月,公司天然气销售毛利率分别为20.96%、20.84%、19.84%和24.15%,保持稳定。(1)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与广东大鹏合作可能对公司业绩的负面影响,说明广东大鹏是否存在供应不足的重大不确定性,发行人可以采用的其他获取天然气的替代方式及可能对公司毛利率的影响;(2)请从收入和成本两方面进行分析,进一步解释天然气工程毛利率2014年比2013年下降的原因;(3)请进一步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的业务结构、区域定价、销售客户等特征,解释发行人毛利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差异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程序、核查范围、证据以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6、公司的销售费用主要为销售员工薪酬。报告期内,职工薪酬占销售费用的比重均在75%以上;管理费用主要包括职工薪酬、租赁费、折旧费等,其中职工薪酬在管理费用中的比重在60%左右。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发行人部门组织、销售网点设置、销售人员结构、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及与当地平均工资和可比公司工资水平的比较情况,发行人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2)员工人数变动情况与业务规模是否匹配,各期期间费用与业务规模是否匹配。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程序、核查范围、证据以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7、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为气业集团,间接控股股东为公控公司。请发行人说明气业集团、公控公司的历史沿革及报告期内的规范运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气业集团、公控公司设立、存续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发表意见。

18、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与各股东、法人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请发行人:(1)将公司实际控制人下属企业按业务板块划分,并披露各板块企业的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2)说明公司的业务拓展战略规划,与中华煤气或其下属企业经营区域是否重合,中华煤气是否存在对发行人的资产置入计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发行人主要股东、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关联企业;(2)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3)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主体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并发表明确意见。

19、招股说明书披露,关联方中华煤气许可顺德燃气无偿使用其商标。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许可使用商标的基本情况,使用中华煤气商标的必要性,是否会对终端用户形成误导并引致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已投产项目是否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公司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过程、方式、依据。

21、招股说明书披露,近一期发行人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支出大幅减少。请发行人说明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发表明确意见。

22、发行人员工较多。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及缴费比例,是否及时、足额缴纳。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劳动用工和员工社会保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发表核查意见。

2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管道天然气业务主要包括中间客户南海燃气以及居民用户、工商业用户,除中间客户南海燃气外,报告期各期前五名客户较为分散,且存在一定变动,其中陶瓷企业、铝业企业较多。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除南海燃气外前十名客户及销售收入、占比,公司主要客户是否存在被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生产线(设备),公司主要客户是否存在被列入报告期各期工业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企业名单的生产线(设备),如有,请说明该等产能占比。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否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是否存在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并发表核查意见。

24、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总经理薪酬相比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较低,且未在员工持股平台持股。请发行人说明公司总经理薪酬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总经理是否在其他单位兼职或领薪。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设置和履职情况发表意见。

25、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有1名独立董事在高校任教,且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一定的变动。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1)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公司法》、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规定;(2)公司原董事兼总经理武刚于2015年离职的原因,其在报告期内是否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6、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拟用于佛山市高压管网工程建设和三水区、高要市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募投项目的开工时间、建设进展。(2)详细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高要二期工程所取得的项目批复和环评批复是否为有权主管部门作出,并提供项目所需资金的分析与测算依据。(3)补充披露高压管网公司各股东分别就同比例增资所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4)说明新增募投项目与市场需求变化是否匹配,是否存在业绩变动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7、请发行人比照上市公司标准补充披露三水燃气、顺德燃气、高压管网公司、高明燃气等主要子公司的历史沿革、资产情况、财务状况、主营业务及报告期内的规范运行情况,并说明主要子公司的认定标准。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发表明确意见。

2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管道燃气、汽车天然气价格实际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当时适用的定价政策的规定。

29、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拟参与竞购气业集团持有高压管网公司13%的股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收购进展。

3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其他原材料和能源采购金额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12.47%、14.21%、16.24%、16.90%。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该等原材料和能源的主要构成。

31、招股说明书披露,2010年发行人收购铭晖投资持有的高明燃气1%的股权,收购完成后持有高明燃气51%的股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铭晖投资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或管理人,以及高明燃气的公司治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策权限和议事规则、董事提名和高管任命安排、分红和表决是否按持股比例进行。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收购完成后发行人能否实际控制高明燃气,并发表核查意见。

32、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发行人收购中华煤气持有的顺德燃气60%的股权,本次收购时间跨度较大。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收购评估的评估方法及其选择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参数、具体资产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减值情况及增减值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并补充提供资产评估报告;(2)收购顺德燃气股权所履行的外资审批程序、相关方内部决策程序,顺德燃气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3)顺德燃气过渡期损益的确定依据及其归属。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收购顺德燃气股权所履行的程序是否完备、合规,有权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有效期,股权收购实际进行时是否需要取得有权主管部门的确认,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核查该项收购价格是否公允,并发表核查意见。

33、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发行人控股子公司高压管网公司收购粤港能源100%的股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本次收购所履行的审批、决策程序。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本次交易所履行的程序是否完备、合规,交易结果是否有效。

34、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公司应收账款规模分别为27,529.37万元、25,787.26万元、22,542.46万元以及23,260.93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发行人应收账款与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是否匹配,发行人对不同类型客户的结算政策、信用政策,报告期内的信用政策是否发生过变动;(2)期末应收账款的账龄情况(一年以内按季度披露),应收账款余额对应的主要客户、发行人对其销售的商品、当期的销售收入;(3)可比公司报告期内的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证据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5、报告期各期末,固定资产占非流动资产的比例一直在65%以上,符合城市燃气行业的资产特点。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6月末,非流动资产分别较上一年末增加6.07%、2.41%和0.43%,主要是由于报告期内公司持续进行管网、门站、气站等燃气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逐期增加所致。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固定资产中低压管道、高压管道的资产价格是否以长度为单位,如果是,则资产价值变动情况与其长度是否匹配;(2)发行人专用设备、运输设备的主要用途;各期计提的折旧费用及相关的会计处理,可比公司的折旧计提政策、固定资产减值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对管道执行的核查程序、核查方式,并对相关资产的真实性、确认金额的准确性发表核查意见。

36、报告期内,公司在建工程主要为管网建设工程。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城市燃气规划,进行了市政管道工程、高压管道工程(一、二、三期)、燃气抢修中心大楼、杏坛门站、西部园区专线工程等多个重点工程的建设,并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在各期对工程新增投入或结转固定资产,使各期末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出现一定波动。(1)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按项目分类披露报告期各期在建工程新增额、转固金额,相关项目的预算、完工进度、资产的主要用途,各期的利息资本化金额,核算依据。(2)请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章节中补充披露因在建工程转固、固定资产折旧,可能对经营业绩造成波动的风险。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证据及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37、公司存货主要由原材料、库存商品和工程施工构成。原材料主要为天然气和天然气工程所需的管材、管件、管网设施等;库存商品主要为待销售的燃气具;工程施工主要为天然气工程业务涉及的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发行人天燃气工程业务所需配件为自产或外购,主要原材料的采购金额、数量、单价,耗用数量、金额、占安装成本的比重,主要供应商基本情况、各期交易金额。(2)报告期内城市天燃气业务收入变动情况与工程施工余额变动情况是否匹配。(3)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存货周转率并分析差异。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同时说明对报告期内存货,包括管存天然气,实施盘点、监盘比例、是否帐实相符。

38、招股说明书对发行人执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情况披露较为简单。请补充披露公司“五险一金”缴纳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发行人母公司和所有分、子公司正式员工办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未缴纳的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办理社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如需补缴,说明并披露需要补缴的金额和措施,分析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缴纳“五险一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39、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几笔尚未了结10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事项,请发行人披露对佛山市保利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起诉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华燃能、佛山市顺德区南华投资有限公司起诉高压管网公司事项未计预计负债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发行人未计提预计负债是否谨慎发表明确意见。

40、请说明工程物资科目、递延所得税科目、专项储备科目、一年内到期非流动负债科目的核算范围以及会计处理是否恰当,请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消掉,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41、报告期发行人存在为关联方港华燃气代垫社保、审计费用的事项,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对该等行为的合规性及公司内控制度的完善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42、请在照顾说明书中披露是否存在劳务派遣员工,如存在,请结合当地劳务市场的工资水平说明发行人劳务派遣员工的薪酬水平是否公允。

43、请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44、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45、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6、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7、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及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四、其他问题

48、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本次申报招股说明书与前次申报招股说明书的差异并说明原因、前次发审委意见落实情况、相关中介机构变更的原因(如有),并补充报送前次申报时的反馈意见等相关材料。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落实前次发审委意见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