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002917】【金奥博】【2017-09-2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们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成立以来存在多次增资和股权转让。其中1994年发行人设立及1997年第一次增加注册资本时,相关验资报告未附出资的银行缴款凭证,且1994年的实物出资并未进行评估。2015年12月,明刚、奥博合鑫分别以美格包装60%、40%股权对发行人进行增资。2015年,雅化集团将其持有发行人部分股权分别转让给奥博合利和奥博合智。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设立以来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背景及合理性、价格及定价依据;自然人股东的工作经历及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自然人股东增资或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及合法性;法人股东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或管理人;法人股东及其股东(追溯至自然人或国有主体)、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组成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业绩对赌、股份回购约定;是否存在故意规避股东合计不得超过200人的有关规定的情形。(2)补充说明1994年的实物出资未经评估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及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3)补充披露明刚、奥博合鑫以美格包装股权进行增资等背景及合理性,相关股权作价依据及公允性,相关评估机构是否具有证券资格;结合本次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美格包装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项目的比例,补充披露本次重组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4)补充说明2015年雅化集团将其持有发行人部分股权分别转让给奥博合利和奥博合智的原因,本次转让价格与前次增资价格存在巨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4)请结合历次验资情况及相关的银行缴款凭证等,补充说明发行人注册资本是否充实、真实,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5)补充说明历次股权转让时发行人股东履行纳税义务情况。(6)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2、根据招股说明书,1997年增资的新增股东普兰店市六一九厂持有的金奥博有限30万元出资额系代明刚出资,其于2005年12月将代持股权转让给明刚,解除了委托持股关系。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存在代持情形的原因和背景;结合普兰店市六一九厂与大连普兰店六一九化工有限公司的历史演变情况,补充说明上述代持及解除是否已经过有权部门的确定,是否存在国有或集体资产流失情形。(2)上述股权代持及还原是否签订协议,是否为代持或转让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股权代持是否已彻底清理,是否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的争议、纠纷或其他影响股权确定性的情况。(3)上述股权转让是否办理了税源登记,是否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4)历次股东会决议是否均由名义股东进行表决,是否影响决议合法有效性。(5)目前股权结构中是否还存在信托、委托代持等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不一致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目前存在奥博合利、奥博合鑫和奥博合智三个持股平台。(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3个员工持股平台的基本情况,包括合伙人姓名、合伙人类型、出资额、出资比例等,说明上述平台之间是否存在员工重合情形,上述持股平台通过增资或者受让股权方式进入发行人时是否涉及股份支付,如涉及,请补充说明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股权公允价值及其确定依据、相关费用的计算过程等;如不涉及,请补充说明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作为间接股东的发行人员工进入发行人工作的时间、任职情况、身份背景及近5年工作经历情况,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一致行动关系等情况,是否存在故意规避股东合计不得超过200人的有关规定的情形。

4、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雅化集团持有本公司25.47%的股权,系公司第二大股东,其主营业务为民用爆破产品的生产、销售与工程爆破技术服务,新能源材料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结合雅化集团报告期内的业务构成、未来发展规划、客户与供应商构成等,详细论证与发行人不存在相竞争业务或者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冲突或转移的情形。(2)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夫妻双方的近亲属(具体范围按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执行,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对外投资、任职情况进行核查,说明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就是否存在拥有相竞争业务或者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冲突或者转移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5、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较多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山东银光民爆器材有限公司是否为公司的关联方,与其之间的交易是否应当作为关联交易进行披露;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将披露的关联方与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比对,以确保完整、准确地披露所有关联方。(2)根据招股说明书,明刚正在办理退出НТ –Эксплорер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的事宜。请发行人说明上述公司的具体业务情况、对外投资情况、报告期内各年度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数据、是否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退出上述公司的原因及背景、目前的退出进度、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如有,请披露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交易时间、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占比;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输送利益的情形。(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进一步说明关联交易(包括经常性关联交易和偶发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占同类交易的比例,并通过综合对比交易条件、第三方价格等因素,进一步论证报告期内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并说明核查过程,提供核查依据。(4)请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关联采购占关联方相应业务的比例。(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和关联方拆借资金的用途,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资金占用时间和利息支付情况,是否违反《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发行人对向关联方实施资金拆借等非经营性资金使用行为的内部控制措施和执行情况。(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发行人是否已制定并实施了减少关联交易的有效措施,相关关联交易是否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就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独立性及资产完整性的影响,发行人的业务经营及持续发展能否独立于关联方进行核查,发表明确意见。

6、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存在将专利许可其他方使用的情形。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将相关专利授权第三方使用的原因、背景及合理性;结合本项专利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的作用,说明通过独占许可方式授权他人使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2)补充披露《专利授权许可协议》的主要内容。(3)补充披露专利许可使用费及其确定依据,是否公允;专利许可协议到期后的安排。(3)被许可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共同的客户或供应商或者可能导致利益输送的其他情形。(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根据招股说明书,本公司及子公司主要经营性房产均通过租赁取得。同时,发行人存在租赁土地用于生产经营情形,同时在相关地块上自建房产。(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租赁土地、房产的实际用途,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实际用途与法定用途是否相符,是否存在因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的风险。(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目前房产出租方房屋是否均已取得产权证书,如未取得,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租赁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进行生产经营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如果搬迁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相关补救措施。(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是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如未办理,请就该等租赁的合法合规性、相关租赁合同的有效性,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发表明确意见。(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在租赁的土地上自建相关房产是否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情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瑕疵租赁的厂房(包括在租赁土地上自建厂房)面积、全部租赁厂房(包括在租赁土地上自建厂房)面积分别占发行人所有厂房面积的比例,报告期内分别产生的收入及利润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上述数据,就上述租赁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的影响、是否会影响发行人资产的完整性及独立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使用集体土地、划拨土地情况,并就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发表意见。

8、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违反税法规定的情形。(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发表核查意见。(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就报告期内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未披露的违法违规行为发表明确意见。

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报告期内年度缴纳人数、金额及缴费比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欠缴情形;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包括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劳务派遣单位资质及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缴费情况等,并说明是否符合我国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存在欠缴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请披露形成原因、欠缴金额及拟采取的措施,分析如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并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出具明确意见。

10、根据招股说明书,最近三年一期,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量占比分别为43.38%、41.50%、52.99%和53.47%。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前十大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及供应商基本情况,包括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金额及占比、占供应商销售比例、供应商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况;涉及贸易性质的供应商,披露向贸易性质供应商采购的原因、最终供应商名称;说明新增供应商及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之间、主要供应商之间以及主要客户与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说明发行人是否对单一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2)前十大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有无交易、资金往来。(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11、根据招股说明书,最近三年一期,发行人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比例分别为47.28%、49.03%、42.24%和48.66%。报告期内,发行人同时对国内和国外客户进行销售,对国外客户主要通过总承包商或进出口贸易公司销售的形式。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前十大客户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要股东、主营业务、经营状况、对其销售产品种类、金额及占比等),与发行人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况,报告期内变动(包括新增客户、减少客户、销售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前十大客户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内销与外销的金额及占比情况,并说明报告期内变动的原因;补充说明通过承包商或贸易公司进行销售时,对是否实现最终销售是否进行了核查;按照国家或地区披露海外客户的分布情况、销售产品种类、销售量、销售单价、销售金额及占比;境外销售模式及流程,主要进口国的有关进口政策、贸易摩擦对产品进口的影响以及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竞争格局等内容;发行人产品进出口是否符合海关、税务等法律法规规定。(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手段和核查方式,并发表明确意见。

12、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工业炸药用一体化复合油相材料建设项目等四个项目,其中民用爆破器材产品智能装备制造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互联网综合信息平台建设项目拟通过租赁厂房或房产方式实施。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结合公司目前的主要客户、未来该行业市场的发展状况等因素详细分析募集资金项目的市场前景。(2)分析公司产品未来市场价格走势、市场竞争情况。(3)募投项目对发行人产能、产量、销量、产能利用率、产销率的影响,新增产能、产量、经营规模是否具有足够的市场消化能力,与市场需求变化是否匹配。(4)募投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募投项目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5)募投用地或房屋的落实情况,相关出租方是否取得相应的权属证明,通过租赁方式实施募投项目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的影响。(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2015年12月第三次增资时,明刚、深圳市奥博合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其持有的美格包装100%股权按经评估的净资产值1042.21万元作价(账面净资产值970.08万元)对发行人增资50万元。请说明本次增资的背景和原因,用作出资的股权的评估及作价是否合理,本次交易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请说明本次增资对发行人业务、资产、收入及利润的影响。

14、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主要的经常性关联交易为关联销售和关联租赁,公司向雅化集团等关联方销售工业炸药生产设备系统、关键原辅材料和备品备件等,合计销售金额分别为3,194.38万元、3,426.29万元、2,546.77万元和1,682.44万元,占比分别为15.44%、10.71%、6.38%和9.66%;报告期内,公司向雅化集团和银光集团租赁土地厂房的金额合计分别为131万元、142万元、142万元和70.48万元,占公司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0.89%、0.64%、0.54%和0.59%。(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期公司向关联方销售产品的细分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销售单价及销售金额,与向独立第三方销售的细分产品价格、数量进行对比分析,详细说明关联销售价格的公允性;(2)请发行人对比租赁房屋所在地租赁费的市场价格,补充说明租赁费的定价公允性;(3)结合雅化集团的经营业务、供应商及销售渠道等情况,说明是否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同业竞争,是否存在共同的采购及销售渠道。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2013年公司投资新西兰红牛火药有限公司的交易背景及原因、交易对方情况、交易方式、定价公允性及款项的支付情况等,2015年转让新西兰红牛火药有限公司的交易背景及原因、交易方式、定价公允性及款项的支付情况等,相关会计处理及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6、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资金拆借往来。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频繁发生关联方资金拆入、拆出的具体原因、发生时间、发生金额、利率及定价公允性、资金用途、还款时间、还款资金来源、履行的决策程序及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2)结合现金流量表的相关科目,说明拆借资金是否完全归还,以及内部控制对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措施;(3)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对上述事项及资金往来的合法合规性、发行人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公司治理是否完善发表核查意见。

17、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9,781.57万元、15,684.52万元、16,851.17万元和8,474.80万元,分别占同期营业收入的47.28%、49.03%、42.24%和48.66%。(1)请发行人按照产品类型,分类披露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的单位名称、销售内容、销售数量、平均单价、交易金额及占比,并分析主要客户销售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各期新增和新减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说明客户的背景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经营规模等情况,说明上述客户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及有无交易、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3)请发行人说明主要客户目前对公司产品的总需求量、公司产品所占比例、是否有针对发行人的未来业务发展计划;(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境外业务的客户开发方式、订单获取途径及销售模式,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主要产品最终销售的具体情况;(5)请发行人详细说明不同产品、客户类型及销售模式下,发行人与客户的合作模式、下单方式、发货方式、验收方式、收款及款项结算方式、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及签订合同的期限等情况,如属于订单式或一年一签的合作方式,详细分析公司同该等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维护客户稳定性所采取的具体措施;(6)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公司主要客户的核查程序、核查措施、核查比例和核查结果,并发表明确意见。

18、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分别为7,332.64万元、9756.22万元、11,544.33万元和7656.99万元,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3.38%、41.50%、52.99%和53.47%。(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公司总采购额的具体构成情况及金额占比,各项目金额变动的原因及与业务规模变化的匹配性;(2)请发行人按照原材料的主要类型和国内、国外的采购来源,分类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采购单价、采购金额及占比,并分析主要供应商采购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各期新增或新减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本演变情况、营业范围、经营规模、采购金额占供应商收入的比例等情况,说明上述客户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4)主要供应商目前对该类产品的总销售量、公司销量所占比例、是否建立长期稳定的业务发展计划;(5)请发行人详细说明公司与各产品类型主要供应商的合作模式、下单方式、运输方式、发货及验货方式、采购方式、付款及款项结算方式、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及签订合同的期限等情况;(6)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就采购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与供应商关联关系方面进行详细核查,说明核查程序、核查手段、核查范围(各核查方式涉及的具体金额占比)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9、报告期内,公司主营营业收入分别为20,690.89万元、31,984.15万元、39,895.70万元和17,417.41万元,净利润分别为1,560.55万元、3,242.81万元、7,618.07万元和1,855.87万元。(1)请发行人结合下游民爆行业总体需求变化、公司收入结构、各产品毛利率、期间费用率等变动情况,进一步披露分析营业收入与净利润变动的匹配关系;(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净利润的季度对比情况,同时结合销售的季节性特征和在手项目情况,分析2016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水平的同比变动情况、合理性及对2016年全年财务状况的影响分析,将季节性特征作为风险提示量化分析并补充披露;(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营业务中工业炸药生产装备系统、工业炸药关键原辅材料的细分产品构成情况、销量、单价、金额及占比,分析主要细分产品销售金额变动的原因,进一步说明工业炸药生产装备系统、工业炸药关键原辅材料销售收入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国内销售地区的明细分布情况,结合主要区域的市场空间及行业发展情况,分析主要地区营业收入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保障主要区域收入稳定性和持续性的具体措施,开发新区域的具体规划以及目前的实施效果,对未来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分析;(5)补充披露主营业务中其他原辅材料、其他产品和服务的具体业务内容、金额占比及经营模式,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业务内容及金额变动原因;(6)请发行人详细说明不同产品类型、客户类型及销售模式的收入确认方法、依据、时点和销售结算方式,说明是否存在未签订合同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同时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分析发行人收入政策的合理性,请会计师说明发行人收入确认方法、依据和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7)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逐项核查,说明核查程序、核查方法、核查比例、核查依据和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0、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14,728.46万元、21,894.79万元、25,368.21万元和11,916.37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的明细构成、数量、单价及金额占比情况,分析主要成本项目占比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工业炸药生产装备系统、工业炸药关键原辅材料等不同产品类型营业成本的明细构成、数量、单价及金额占比情况,分析各细分产品成本结构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与产品营业收入、产量变动的匹配情况,说明各业务成本的归集与分类核算方法;(3)列表披露各类机械元件、电气元件及复合蜡等主要原材料在报告期的价格波动情况,分析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公开价格的对比情况,原材料价格波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原材料采购价格是否符合公开价格和大宗交易价格走势;(4)披露报告期内主要能源动力的消耗量与产品产量的匹配情况;(5)请发行人进一步核实报告期内各类产品产能、产量的数据准确性,分析产能利用率、产销率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6)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各期成本确认是否完整,说明公司项目成本、费用的归集、结转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1、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8.79%、30.72%、34.44%和31.25%。(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工业炸药生产装备系统、工业炸药关键原辅材料等各类产品单位成本、销售单价的变动情况及其变动原因分析;(2)披露工业炸药生产装备系统、工业炸药关键原辅材料等各类产品单位售价和单位成本对毛利率的敏感性分析,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各期工业炸药生产装备系统、工业炸药关键原辅材料等各类产品单位售价和单位成本变动率对产品毛利率的影响,进一步分析各类产品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毛利率贡献率的情况,同时结合前述情况,进一步分析报告期内综合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工业炸药生产装备系统毛利率远高于其他产品的原因及合理性;(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范围、选取依据及合理性,结合业务模式、采购销售模式、产品类型及客户类型等因素,对主要细分业务分别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业务进行毛利率对比分析,进一步说明公司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存在不一致的原因及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2、报告期内,期间费用总额分别为3,738.43万元、5,017.95万元、7,472.65万元和3,010.96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18.07%、15.69%、18.73%和17.29%。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结合期间费用率的同行业对比情况和行业经营特征,进一步说明公司期间费用率占营业收入比重的合理性及报告期内管理费用率波动的原因,说明主要期间费用项目的变化与生产经营规模变化、销售增长、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是否具有一致性;(2)结合同行业对比情况,说明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率的合理性,并按照产品的类别补充披露运输费的明细情况及金额占比,分析各类运输费与各产品营业收入、业务量变动的匹配情况,说明是否存在第三方代为承担费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少计费用的情况;(3)期间费用中职工薪酬与销售规模、各类人员数量及工资水平变动的匹配情况,解释变动原因;(4)期间费用中折旧摊销费与非流动资产的匹配情况;(5)股份支付的具体情况、费用确认依据及相关会计处理,请会计师说明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公告的要求;(6)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管理费用中税金及附加的具体情况、形成原因,说明金额变动的合理性及与其他科目的匹配情况;(7)补充说明财务费用中利息收入的形成原因、计算过程;(8)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期间费用的完整性和期间费用率的合理性,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3、报告期内,管理费用中研发费用分别为951.95万元、1,467.32万元、1,764.70万元和825.13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方法,披露具体内容、金额占比及其波动的原因,费用化和资本化划分的具体依据,说明是否存在在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之间任意调整以操纵营业利润的情形;(2)说明是否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形,如有,请逐项说明资本化的确认时点和依据,请申报会计师核查报告期内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4、报告期内,发行人出口销售和进口采购产生汇兑损溢。(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财务费用中汇兑损溢的计算过程及依据,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具体措施;(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套期保值业务,是否订立远期外汇买卖合约、外汇期货合约及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买卖合约等,若存在,补充披露合约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数量、金额、交割期限、合约主要内容及损益等;(3)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未披露或未在报表确认的衍生金融工具,如存在,说明具体情况及相关会计处理过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逐项核查,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5、报告期内,公司营业外收入主要系获得的政府补助。(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划分依据,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各期计算过程及金额准确性,政府补助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损益核算的影响分析;(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即征即退增值税与软件产品销售收入的匹配情况;(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发行人获得政府补助资金的会计核算政策和核算流程,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政府补助的合法合规性,说明相关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6、2015年公司出售南岭民爆股票,取得投资收益3,267.19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南岭民爆的取得成本、处置原因及投资收益的计算过程等情况,相关会计处理及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7、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6,200.40万元、2,400.21万元、5,720.64万元和807.48万元,净利润分别为1,560.55万元、3,242.81万元、7,618.07万元和1,855.87万元。(1)报告期内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占营业收入的比重逐年降低的原因,结合业务规模变化、应收账款回款情况、应付款项支付、存货采购及预收账款收取等因素,请发行人进一步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各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和净利润之间差异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3)请发行人说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存货采购金额、应付账款及预付款项等报表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4)请发行人说明收到的税费返还和支付的各项税费的具体构成、形成原因及金额占比,与营业收入规模及结构变动的匹配情况;(5)请发行人说明支付给职工的现金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流量与应付职工薪酬、期间费用和成本的勾稽关系和归集情况,说明变动原因及合理性;(6)收到、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的明细情况及变动原因;(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投资活动中各主要项目的明细情况;(8)报告期内投资活动中购建固定资产支付的现金形成具体资产的情况,以及与相关科目的勾稽情况;(9)筹资活动中关于股东分红款的具体情况、分红依据及所得税的代扣代缴;(10)请发行人分析说明各报告期大额现金流量变动项目的内容、发生额,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相符,是否与相关科目的会计核算勾稽。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8、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控股子公司的历史沿革情况;补充说明少数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为法人,补充说明其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合作原因,如为自然人,补充说明其最近5年的任职履历;补充说明少数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补充说明少数股东的对外投资情况,所投资的其他企业在报告期内是否为发行人的客户或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交易、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9、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参股公司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合作的必要性、是否存在对合作方的重大依赖;参股公司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共同的客户或供应商,如存在,请披露具体情况;发行人与参股公司在销售产品、客户、区域等方面是否存在划分,如存在请具体说明;相关销售费用的分摊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0、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收购ZMW的原因、过程,注销的原因、过程。

31、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2014年10月收购正维咨询70%的股权。2015年12月,发行人将正维咨询42%的股权转让给明刚、将28%的股权转让给四川中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收购和转让正维咨询的原因、背景及商业合理性,上述收购、转让价格的确定依据及公允性。(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正维咨询的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联系与区别,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情形。(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正维咨询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包括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

32、报告期内各期末,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7,323.53万元、7,757.54万元、12,462.66万元和17,999.29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32.96%、29.43%、42.60%、46.25%。(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他货币资金的明细内容、形成原因及金额占比,是否存在使用限制,若存在,补充披露报期内各年末受限货币资金的有关情况;(2)请发行人量化分析货币资金变动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等相关科目之间的匹配情况,说明货币资金余额大幅降低的合理性;(3)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对以下事项执行的核查程序: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内部控制审计和执行的有效性,是否存在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的情况,是否存在无业务背景转移资金或出借银行账户的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33、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1,574.30万元、1,454.92万元、1,269.10万元和1,070.00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应收票据的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及期末余额;(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是否存在应收票据贴现或背书转让的情况,若存在,说明应收票据背书转让和贴现的具体情况,应收票据背书、贴现是否附可追索权,相关会计处理及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应收票据开具、取得、贴现及背书(如有)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背景,说明相关交易的真实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4、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2,959.63万元、4,906.00万元、5,359.94万元和6,519.40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率为14.30%、15.34%、13.43%和18.72%。(1)请发行人进一步解释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变动的具体原因和应收账款周转率逐年下降的原因, 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季度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变化情况,同时结合款项结算周期、收入结构变化及季节性特征等因素,进一步解释2016年上半年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3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应收账款的具体情况,结合应收账款周转天数,说明3个月以上应收账款的形成原因、款项性质、对应的客户类型、产品类型及后续款项支付等情况;(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主要客户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的具体情况及变动原因分析,与前五大客户的匹配情况;(4)报告期内公司具体的信用政策、主要客户信用期、相关政策是否存在变更、各报告期末应收账款超过信用期的具体情况、超出部分是否计提充足的坏账准备、各报告期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期后回款的付款方是否为交易对应的具体客户、报告期内各月末应收账款余额的变动情况(重点分析各报告期末前后数月的变动原因),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增加收入的情况;(5)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请会计师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的原因,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的谨慎性,并发表意见;(6)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产品或者服务质量存在问题、服务时间出现延迟等与合同规定不一致等原因而存在交易争议的应收账款;(7)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收账款质押或保理业务,如存在,说明具体情况及会计处理,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具体影响;(8)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详细说明对应收账款的具体核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核查程序、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范围及核查结果),并发表核查意见。

35、报告期内各期末,预付款项金额分别为1,255.61万元、877.00万元、675.77万元和590.56万元,主要为预付设备款和材料款。请发行人结合行业特点、供应商的发货政策、结算方式以及预付采购款项结转情况等因素,分析报告期内预付材料款与材料采购金额之间的匹配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账款的具体情况,坏账准备的计提依据、计提过程及计提充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7、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7,468.09万元、10,492.63万元、9,285.09万元和12,426.15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33.61%、39.81%、31.74%、31.93%。(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公司原材料、库存商品、在产品等存货的明细情况及金额占比,说明各类存货与公司业务规模变化的匹配情况,进一步说明存货备货的标准、产品的生产周期及销售周期,并结合前述产销周期分析说明目前原材料、库存商品、在产品等存货库存水平的合理性;(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出商品、待安装发出商品的产品构成、对应客户及合同情况、发出时间、期后结转及收入确认情况,是否存在长期未结转的发出商品、发出商品是否均有订单支持,进一步解释发出商品、待安装发出商品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存货的库龄结构,说明一定期限以上存货的具体构成、形成的原因及金额变动的合理性;(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仅2016年6月末库存商品和在产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补充披露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政策、计提比例及计提过程,根据主要原材料的价格波动情况、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以及同行业可比公司跌价准备的计提政策和计提比例等因素,说明相关存货跌价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公司的盘点制度、各报告期末的盘点计划、盘点范围、盘点地点、盘点时间、盘点人员、盘点方式及结果(对于发出商品、待安装发出商品的盘点情况,请予以重点说明);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详细说明存货监盘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监盘时间、监盘地点、监盘人员及结果);(6)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流转一致。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逐项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38、2013年末和2014年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3,105.49万元、3,041.77万元,主要为公司持有的南岭民爆的股票。2001年公司投资南岭民爆,2006年南岭民爆在深交所上市,2015年6月公司将其持有的南岭民爆股票全部出售。具体的反馈问题在投资收益中。

39、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长期股权投资金额逐年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40、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2,684.65万元、2,866.15万元、2,492.84万元和2,538.46万元,主要为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和电子设备。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中主要设备成新率较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分析,是否存在更换或对现有主要设备进行更换或升级的需要,更换或升级相关设备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利润造成的影响,是否存在资产闲置、废弃的情况,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计提过程,请会计师说明是否存在应计提折旧及摊销未计提或未足额计提的情况,是否存在资产闲置、废弃的情况;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请会计师说明发行人折旧及摊销计提比例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41、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商誉金额分别为621.04万元、931.93万元、422.96万元、422.96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2013年公司收购ZMW公司的交易背景、交易原因、交易对方情况、交易方式、收购价格及定价公允性、合并商誉的形成及款项的支付情况等,2014年注销ZMW的具体原因、资产处置情况及商誉的会计处理,对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的影响分析;(2)2014年收购正维咨询的交易背景、交易原因、交易对方情况、交易方式、收购价格及定价公允性、合并商誉的形成及款项的支付情况等,2015年转让正维咨询的交易背景、交易原因、交易对方情况、交易方式、转让价格及定价公允性、合并商誉的会计处理及款项的支付情况等;(3)2015年收购金源恒业的交易背景、交易原因、交易对方情况、交易方式、收购价格及定价公允性、合并商誉的形成及款项的支付情况等;(4)请会计师说明上述合并商誉的金额确定依据及商誉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上述事项的整个会计处理过程及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42、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各期递延所得税的形成原因、计算过程及后续结转情况,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3、报告期内各期末,发行人应付账款分别为2,451.90万元、2,102.17万元、1,912.92万元和4,602.61万元。请发行人结合销售规模、采购规模及供应商结算方式的变化等因素,进一步分析报告期内应付账款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4、报告期内各期末,发行人预收账款分别为12,660.74万元、14,292.86万元、12,585.64万元和14,300.35万元,主要是销售工业炸药生产装备系统的预收货款。(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预收账款的产品构成情况,前五大单位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名称、产品内容、预收比例、金额及占比等;(2)报告期预收款项的账龄结构中期限一年以上预收款项形成的具体情况分析;(3)进一步分析预收款项变动与工业炸药生产装备系统销售收入等科目变动之间的匹配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5、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的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分别为558.50万元、787.48万元和802.69万元、207.18万元。(1)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员工的人数变化、平均薪资及职工薪酬总额,说明期末应付职工薪酬逐年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拖欠职工薪资的情况;(2)报告期内职工薪酬、员工数量、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期末应付职工薪酬等相关项目变化的匹配性、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6、报告期各期末,应交税费分别为446.39万元、646.00万元、2,271.56万元和307.00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期初应交税额、本期计提数、实际缴纳税额、期末应交税额,说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各期金额变动的合理性,及与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相关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2)报告期内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当期应缴增值税和实际交纳的增值税金额,进项税额与原材料采购金额、销项税额与销售收入之间的匹配关系,以及增值税退税收入的具体依据、金额、计算过程及会计处理;(3)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补缴、追缴税金和处罚,及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项。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7、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专项说明就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是否为发行人当年实际向税务局报送的报表所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取得的证据,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专项说明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所列示的收入及净利润数据与当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之间的差异,若有重大差异,应专项说明原因。

48、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近三年比较期间财务数据或财务指标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及依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其合理性及变动依据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9、请发行人进一步补充披露短期偿债能力、资产周转能力等财务指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

四、其他问题

50、招股书披露,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工业炸药用一体化复合油相材料建设项目、民用爆破器材产品智能装备制造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研发中心及总部运营中心建设项目和互联网综合服务运营平台建设项目。请发行人:(1)逐项披露招股说明书中有关行业数据的来源,是否符合真实性、客观性和权威性的要求,是否与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相符;(2)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竞争状况、行业政策及变动趋势、产品市场容量、同行业公司的发展水平、技术发展状况等,说明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3)详细披露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概算情况,项目用地的落实情况,项目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技术风险、市场拓展风险和劳务采购风险等;(4)结合行业的发展趋势、有关产品的市场需求和容量、主要竞争对手等情况,对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进一步的分析论证并披露;(5)结合市场前景、在手项目及未来业务的开拓情况,进一步说明营业收入增长预测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意见。

51、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