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002919】【名臣健康】【2017-09-1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2012年12月,发行人新增注册资本460万元,由许绍壁认缴。2014年12月,发行人股东陈勤发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2.5%、2.5%、2.5%、1.5%、1.5%、1.5%股权分别转让给彭小青、林典希、余建平、陈东松、陈利鑫及张太军。2015年10月,发行人新增注册资本366.383万元,由锦煌投资认缴。刘壮超持有汕头市锦煌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引入许绍壁、锦煌投资的原因;陈勤发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2.5%、2.5%、2.5%、1.5%、1.5%、1.5%股权分别转让给彭小青、林典希、余建平、陈东松、陈利鑫及张太军的原因;增资及股权转让价格确定的依据;增资及股权转让过程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程序;资金具体来源及其合法性;各新股东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1)增资时锦煌投资的股权结构;(2)许绍壁、彭小青、林典希、余建平、陈东松、陈利鑫、张太军、刘壮超五年内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3)上述自然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4)发行人所有直接和间接股东是否存在以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及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持股。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上述问题的核查方式方法、核查过程、核查范围和所取得的证据等。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勤发之兄陈镇发及其配偶持有广东发氏化妆品有限公司100%股权,实际控制人陈勤发之弟陈龙发及其配偶持有汕头市凯倩日化有限公司100%股权。发氏化妆品、凯倩日化两家关联方经营范围存在化妆品、洗涤剂生产和日用品、化妆品销售等,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企业历史沿革及其目前股东的具体情况、具体从事的业务及其发展过程、近三年又一期资产、收入、净利润情况,主要产品及拥有的品牌情况等,上述企业与发行人在资产、人员、业务、技术上是否存在关联,上述企业在产供销环节是否存在共用技术、生产设备、渠道的情形、彼此是否独立,并对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发表核查意见。

3、1994年,澄海市名臣化妆品有限公司设立,陈勤发以澄海市莲下镇上村工业区面积720平方米的非住宅房产(粤房字第2865695号)作价48万元缴纳出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陈勤发是否合法拥有上述房产;(2)上述房产是否经依法评估作价;(3)上述出资是否造成发行人出资不实。

4、2005年4月29日,公司注册资本由508万元增加至3,280万元,新增加注册资本2,772万元,增资方式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转为新增注册资本。截至2005年4月29日,陈勤发对公司的债权为2,134.29万元,其中的2,127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陈荷娜对公司的债权为645万元,全部用于认缴新增注册资本。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陈勤发、陈荷娜对公司的债权的形成过程,其与发行人资产间的关系,说明债权是否真实有效;(2)上述债权增资是否造成发行人出资不实。

5、2009年5月,陈荷娜将其持有的名臣有限23.32%的股权以1元对价转让给陈勤发。2014年12月,陈勤发以1元对价将其所持有的公司10%股权转让给陈木发。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上述股权转让的原因;(2)上述股权转让是否公允;(3)上述股权转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6、请进一步说明未将陈木发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裕康投资、立世纸塑、汕头市澄海区吉胜商场、汕头市澄海区莲下兰娜塑料厂、深圳市宝润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汕头市逸顺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爱妮日化有限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等详细情况,其业务与发行人业务的关系,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与其发生交易;(2)陈木发所投资企业情况。

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汕头市名鼎化妆品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

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发行人将部分房产及土地按评估价以合计1,041.65万元转让给广东裕康投资有限公司的原因;(2)转让价格是否公允。

1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发行人将部分商标无偿转让给实际控制人陈勤发控制的裕康投资的原因;(2)相关商标具体情况;(3)相关商标是否与发行人业务相关。

1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泰斗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发生交易。

12、发行人部分商标即将到期,请及时披露商标续期情况。

1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专利截至目前的法律状态、专利的取得和使用是否存在重大变化的不利影响。

14、请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量、环保设施其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等,并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发表核查意见;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因环保问题受到处罚的,除详细披露相关情况外,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处罚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意见。

15、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情况,如存在,请说明形成的原因并分析欠缴部分对发行人财务指标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下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1)发行人是否已为符合条件的全体员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2)如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请说明该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并请发行人提出明确的处理措施并予以披露。

1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泰斗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交易;(2)钟晓明担任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是否符合中组部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相关规定。

17、对于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8、发行人个人护理用品类、化妆品类产品产能利用率较低,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原因。请保荐机构论证:(1)利用募投项目继续扩大产能的合理性;(2)对于募投项目投产后的新增产能,发行人是否有足够的能力消化产能。

1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各次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相关方是否依法纳税。

2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劳务派遣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21、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2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发行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间、有效期,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2)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请在“风险因素”和“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披露发行人不能通过复审对其的具体影响。

23、请保荐机构详细核查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说明招股说明书中是否充分披露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信息。

2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供应商广东腾业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腾业塑胶实业有限公司是否具有关联关系。

25、发行人以经销渠道销售模式为主,报告期内公司经销渠道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95%。2013年至2016年1-6月,公司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额合计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64%、15.96%、12.17%和14.19%。(1)发行人日化产品分为个人护理类产品和化妆品类,其中个人护理类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报告期内83%至91%不等。发行人以经销渠道销售模式为主。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类产品经销商的数量及构成情况,对经销商的管理情况(是否划分为一级经销商、二级经销商),对经销商的定价、收款及信用政策,经销商与发行人之间是代销还是买断关系,各类产品主要经销商对应的零售网点情况(如大润发等知名商超);补充披露个人护理类产品前十名客户情况和化妆品类产品前五名客户情况;补充说明各类产品主要经销商的基本情况,各类产品主要经销商的变化情况及原因,报告期内各主要经销商销售情况及变化原因,销售增加的合理性;补充说明是否能取得报告期内各期各类产品主要经销商销售发行人产品的情况,是否能取得报告期内各期末各类产品主要经销商对发行人产品的库存情况,各类产品主要经销商采购金额是否与其实际需求相匹配。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并对发行人经销模式下销售收入是否最终实现发表明确意见。(2)发行人前五大客户中,包含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发行人产品的用途,原因及合理性;补充说明客户中除了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之外,是否还存在其他非商贸企业、非日化企业的情况;补充说明发行人护理类产品前二十名客户情况和化妆品类产品前十名客户的基本情况及采购发行人产品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个人经销商情况,是否存在现金销售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4)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各类产品主要经销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主要原材料和包装物前五名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各类产品主要经销商及主要原材料和包装物前五名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重叠情况、各类产品主要经销商及主要原材料和包装物前五名供应商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

26、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包括功能/功效剂、香精、发用调理剂、去污剂、润肤剂等。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中,包装物供应商占了3席。(1)包装物采购量占发行人采购总额的比例较大。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包装物的采购情况,包括包装物的内容,采购金额及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包装物前五名供应商情况;补充说明包装物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及采购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与包装物主要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采购价格的公允性。(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主要原材料前五名供应商情况;补充说明主要原材料的主要供应商情况及采购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与主要原材料的主要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采购价格的公允性。(3)发行人采取自主生产模式。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外协加工、委托生产、购买成品、劳务派遣用工情况。

27、关于期间费用:(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项期间费用的百分比构成情况,依次披露各项期间费用中大额期间费用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各期变动的原因,补充说明各项期间费用的会计核算方法,费用控制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期间费用核算的完整性,说明各项期间费用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匹配性。(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对销售人员的激励方式,相关提成、奖金等的会计处理方式;对经销商销售的激励方式,相关返点、返利等的会计处理方式;报告期内促销活动的具体情况,相关费用的发生情况,相应的会计处理。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营销活动的合规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3)发行人产品为快速消费品。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为维持产品的知名度、美誉度所采取的措施,发生费用的会计处理,销售费用中广告推广费、市场开发费用的具体内容,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广告推广费、市场开发费用规模是否与销售活动、发行人的销售规模相匹配,发行人是否存在账外支付广告费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8、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实物出资、债转股等情形。(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结合发行人股本演变过程及股权转让情况,逐次说明是否存在不规范的情况(例如未按时出资等),不规范的原因,对不规范情况的处理情况,验资复核情况,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影响。(2)请发行人结合设立以来股权演变情况说明报告期内股权变动(包括发行新股或转让股份)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29、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自有限公司成立以来的资产重组情况,相应的会计处理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0、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1)请发行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规则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报告期内关联交易。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有关的信息披露的完整性。(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发生购销等经常性关联交易,补充披露关联交易汇总表,相应关联交易占销售收入、营业成本、期间费用的比例;补充说明各项关联交易发生的原因、必要性、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发生的未来持续性,补充注释各项“占比”的具体含义和计算过程。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关联交易对独立性的影响,关联交易定价对财务报表表达公允性的影响,报告期是否存在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以及其他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并发表明确意见。(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初关联方的总体情况,报告期内被清理的关联方的总体情况;逐项说明投资被清理的关联方的原因,关联方被清理的原因,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时间或注销的最新进展情况,被清理的关联方报告期内在被清理前后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及财务情况,被清理的关联方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是否存在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况,被清理关联方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说明关联方清理对发行人独立性和财务报表公允性的影响。(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末关联方的存续情况;逐项说明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的对外投资情况,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在主营业务,客户及供应商(是否有重叠),具体资产、负债规模及分布,人员及高管、核心技术人员(是否有重叠),财务及经营成果,机构,商标及商号的使用及权属情况等方面的对比情况,结合上述对比情况补充说明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有同业竞争。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1、关于收入确认:(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内销、外销的销售流程(包括发票开具时点等)和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补充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补充说明相应产品成本核算及结转方法。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确认、成本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对客户的退货、换货政策,报告期内退货、换货的实际发生情况,相应会计处理方法。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退货及换货会计处理的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第三方回款的具体情况,对第三方回款的规范情况,对发行人内部控制有效性和财务报表公允性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收入回款是否来自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收入回款是否打入发行人开立的银行账户。(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是否存在期末集中发货、集中确认收入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销售收入外部证据的核查情况,对收入截止性测试的核查情况,对发行人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推迟确认成本和费用的核查情况。(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季度营业收入、净利润情况,补充分析主营业务是否存在季节性特点。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32、关于收入变动:(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产品订单的特点,报告期内确认收入的产品订单的数量和构成情况(按金额构成划分)。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产品订单数量和构成是否符合业务特点。(2)请发行人按照主要产品依次分析各主要产品报告期内收入波动的原因;依次补充说明各主要产品主要客户的变动情况及原因;依次补充说明各主要产品销售金额增幅较大的客户(并说明是否为各主要产品的主要客户)采购增加的具体原因、是否符合客户的实际需求。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补充核查非主要客户但销售金额增幅较大的客户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净利润增幅较大的具体原因,报告期收入变动和净利润变动的匹配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为确认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所采取的核查措施、核查方法和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4)请发行人分别补充披露主营业务收入中其他收入、印刷品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内容,前五名客户的具体情况(补充说明合同构成情况),收入确认的方法;相应成本核算及结转的方法,成本构成情况;产生的毛利情况及占营业利润比例,毛利对净利润的影响,补充分析毛利率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中其他收入、印刷品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客户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客户与发行人的交易是否符合正常业务需求,业务核算的合规性,贡献毛利的合理性。

33、关于成本的归集与核算:(1)发行人未披露营业成本的具体情况。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主营业务成本的具体情况;补充披露成本核算方法,共同费用的分摊方法;补充披露各主要产品的成本类型构成情况;结合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情况(从数量或重量而非金额角度)、生产各主要产品的领用情况、相应能源的耗用情况、各主要产品的销售和库存情况补充说明产品产量的合理性、相应成本核算的完整性,是否存在少计成本、费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主要生产设备情况及成新率,补充说明发行人产品产量是否与主要生产设备、生产人员情况相匹配。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4、关于毛利率:(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产品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和同一产品不同会计期间毛利率波动的原因;着重分析毛利率逐年上升的产品毛利率上升的合理性,毛利率逐年下降的产品毛利率下降对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发行人毛利率的合理性和真实性。(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毛利率低于可比上市公司的具体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可比公司选择的恰当性,发行人与可比公司毛利率差异的合理性。

35、发行人未计提预计负债。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退货、换货、索赔的具体情况,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处理及相关的会计处理情况,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支取及相关会计处理情况,不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及是否谨慎。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6、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项政府补助资金的内容、金额、取得依据和到账时间,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会计处理依据,发行人经营成果对政府补助是否存在严重依赖(如是,补充披露相关风险);重点说明大额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未递延的原因。请保荐机构核查政府补助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政府补助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发行人经营成果对政府补助是否存在重大依赖。

37、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非经常损益核算的合规性,是否存在应计入非经常损益而未计入的情况。

38、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1-6月,发行人分别为6,547.44万元、2,459.64万元、11,386.89万元和-3,414.10万元。(1)请发行人结合行业情况、可比上市公司对比情况、净利润与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差异情况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业绩变化的具体原因,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波动的合理性,最近一期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发行人现金流量信息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情况。(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收到及支付其它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到及支付其它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到及支付其它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的具体内容,发生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39、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及2016年6月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3,634.69万元、16,098.86万元、18,795.01万元和17,188.60万元。原材料、产成品和包装物为发行人的重要存货。(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原材料的主要内容,对原材料的管理(包括存放)方法;发行人采取以销定产的模式,请发行人补充列示产成品对应的订单情况(包括客户),对应预收款项情况;补充说明包装物的主要内容,核算和结转的方法;补充披露预收账款前五名客户情况。(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存货各项目的具体构成,各项目报告期内变化的原因。(3)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存货相关成本归集和分配的过程中是否包含与上述项目无关的支出;(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存货变质及毁损情况;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期末对存货可变现净值的测试情况(说明测试方法与过程),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方法,是否充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年末的存货盘点情况和盘点结论(对于发出商品、异地存货的盘点具体情况,请予以重点说明),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存货监盘的具体情况,包括实地监盘的时间、地点、人员、监盘的金额和比例以及监盘结论;(6)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存货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跌价准备计提是否谨慎发表明确意见。

40、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及2016年6月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2,191.52万元、2,759.52万元、3,177.42万元和3,883.56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应收账款前五名客户情况,报告期内应收账款余额增长的原因;补充说明报告期末大额应收账款未收回的原因及期后回款情况、未收回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情况,补充说明应收账款回款来源是否与往来客户一致;(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核销应收账款的情况,坏帐准备计提比例的确定依据,与可比上市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相比是否有重大差异,对应收账款减值的测试情况;(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应收账款涉诉情况,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期末是否存在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交货时间出现延迟、交货数量、型号存在与合同规定不一致等原因而存在交易争议的应收账款;(4)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坏账准备计提是否谨慎发表明确意见。

41、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主体、各业务、各报告期适用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税率、优惠依据及有效期,补充提供相关税收优惠的备案或认定文件。(2)补充说明各报告期主要税种的计算依据,纳税申报与会计核算是否勾稽;报告期末应交税费各项目的计算过程。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税收优惠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是否存在依赖。

4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专项应付款的主要内容、发生原因及合理性、会计核算方法及依据(包括入账价值的确定依据等)、报告期末是否发生减值。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补充说明固定资产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变化的原因,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依据,是否混入其他支出,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年限的确定依据,固定资产是否发生闲置、废弃、毁损和减值。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核算是否合规。

4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的确定依据,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是否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45、发行人披露了未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及重新认定的风险。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复审情况。

46、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所有引用数据的具体来源,并请保荐机构核查引用数据及其来源的权威性,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编写本次招股说明书而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就获得此数据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请勿使用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等缺乏权威性的数据。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7、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对原始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调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8、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9、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50、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51、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52、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复核发行人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财务指标的计算情况,列示计算公式和计算过程。

四、其他问题

5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申报以来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发生变化。

54、请补充说明本次申报招股说明书与前次申报招股说明书的差异并说明原因、前次发审委意见落实情况、相关中介机构变更的原因。(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