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002921】【联诚精密】【2017-09-2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1)就发行人出资合法合规性、是否影响发行人有效存续、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表意见;(2)发行人以未分配利润补足出资的合法合规性,未追溯调整原股东的持股比例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是否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确认文件。

2、发行人成立至今,经历了多次增资与股权转让,且引入了多位机构股东和自然人股东。(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增资或股权转让定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价款支付情况;(2)历次引入的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请披露其身份信息及近五年从业经历,是否符合有关股东资格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就上述自然人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一致行动关系,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3)补充说明翠丽控股、山东高新投、鲁证创投、艺海创投、英飞尼迪、圣元诚美、兖州君泰、上海君羽、上海牛和、兖州泰东、Hony Consulting及其股东(合伙人)和实际控制人(权益受益人)实际缴纳的出资、合伙期限、各层合伙人或股东的具体股权结构、自然人合伙人近五年的个人经历,请披露至法人股东的终极股东;合伙人或股东与发行人之间有无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或其他业务往来,其所投资的企业是否为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客户,是否存在采购销售交易或其他往来;(4)请补充说明聚神集团的的股东、注册资本、成立时间、主营业务等情况,说明其转让发行人股权的原因及合理性;(5)补充说明机构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

3、发行人多家子公司系与其他第三方共同出资设立,后发行人收购少数股权,且存在以土地使用权、专利等知识产权出资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1)发行人子公司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增资或股权转让定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价款支付情况;(2)说明ASC 、雅士佳(天津)汽车零件有限公司、ASC联诚(控股)有限公司、美国联合技术有限公司的股东、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等情况,说明雅士佳(天津)汽车零件有限公司转让全部股权的原因及合理性;(3)说明用于出资的兖州市新驿镇新一村的两宗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情况、形成过程、土地和房产权证办理时间、购入土地、房产及用于出资现金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购入土地、房产对发行人业务的实际贡献及目前使用状况,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情形;(4)补充说明“高效节能机电混合无级变速器 ”等六项专利、“一种双模式机电混合动力系统 ”等二项专利的评估方法、评估依据,是否公允,权属转移情况及对发行人业务的实际贡献,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5)补充说明发行人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请披露其身份信息及近五年从业经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符合有关股东资格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发行人前身拖配厂、铸造厂、精铸厂和铝线厂系集体所有制企业,股权转让程序存在瑕疵。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就山东省兖州市联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经改制、未履行审计和评估程序转让股权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当时的政策规定,是否获得了有权主管部门的批准,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发表明确意见,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不能仅依据发行人说明、政府确认文件等材料发表意见。

5、2016年1月,公司与控股股东郭元强签订合同,购买其持有的友佳国际股份(股票代码HK02398),购买数量1,315.00万股,转让价格参照友佳国际2015年度全年的成交均价确定。若每年12月31日,友佳国际市场价格低于双方成交价的90%,则郭元强应以现金形式将差额补足给联诚控股。请保荐机构详细说明上述交易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6、招股书披露,中国智能有限公司2015年8月撤销解散、精益有色、兖州精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大通诚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济宁精工锻造有限公司分别进行了股权转让。请发行人、保荐机构:(1)补充说明中国智能有限公司、精益有色、兖州精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大通诚信生物科技、济宁精工锻造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目前经营情况;(2)说明上述股权转让的价格、定价依据、是否符合商业逻辑,出资资金的来源,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代持情形,原股东是否仍实际控制,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3)请发行人、保荐机构核查并说明与关联方交易的公允性及是否影响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7、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共有10家控股子公司。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设立众多子公司的意图,是否存在利用子公司进行税务转移的情况,说明复杂公司结构是否合理。

8、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发生向关联方精益有色等厂商采购铝锭、毛坯件,购买关联方物业服务,以及关联租赁、代扣代缴水电费、员工培训、代缴餐费等经常性关联交易;同时发生股权转让、资产转让等较多偶发性关联交易。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关联交易中各类交易内容的价格确定方法、同行业价格比较情况、并结合同类商品采购和销售情况说明并披露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说明上述交易占当期同类交易的比重;(2)拟采取的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说明经常性关联交易是否仍继续进行,是否存在交易规模扩大的可能性;(3)收购关联方股权及资产的背景、原因、必要性,并说明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4)发行人重组后的运行期间,申报时是否符合运行期要求。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客户主要为国内外知名的零部件制造商,客户采购后进一步加工成零部件后出售。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64.89%、66.49%、64.01%和65.19%。并且出口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54.28%、54.90%、55.73%和57.32%,产品主要出口到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请发行人:(1)按照不同产品类型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外销模式和内销模式下分别实现的收入金额及占比情况;(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前十客户类型、基本情况和销售情况(包括销售产品类型、数量、单价、收入、毛利率);与主要客户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签订合同的期限,如属于一年一签请披露公司维护客户稳定性所采取的措施;(3)按照合作年限分类披露报告期内主要客户销售收入金额及占比,并对波动情况进行具体分析;(4)补充说明报告期前十大客户销售占比变化的原因以及前十大客户变化的原因,并结合行业状况、主要客户的市场地位以及相关合同条款,详细分析公司与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对于报告期新增的主要客户,请说明客户背景,包括客户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公司主要客户进行销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客户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约定等情况进行详细核查,说明核查方式(各核查方式涉及的具体金额及占比)、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范围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5)补充披露境外客户的开发方式、交易背景、有关大额合同订单的签订依据、执行过程。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结合物流运输记录、资金划款凭证、发货验收单据、出口单证与海关数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数据、最终销售或使用等情况,补充说明境外客户销售收入的核查情况,包括实地走访客户、电话访谈客户和邮件访谈客户的期间、数量、收入占比、访谈次数等,说明核查方法、获取的证据、数据及结果是否充分、有效并足以说明交易和收入的真实性。

10、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发行人如何选定供应商,各采购品种如何定价、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情况,及发行人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变化是否符合行业趋势:(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采购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供应商名称、报告期各期采购金额、采购内容以及供应商和采购金额变化的原因;(3)补充披露报告期新增供应商的成立时间、销售规模、发行人采购金额占其总销售金额的比例,发行人向其采购的价格与原供应商相比是否有变化;(4)报告期各期主要原材料的采购单价、数量、金额及成本占比情况,并对采购数量及单价变动情况及原因进行补充分析说明。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主要原材料采购数量、单价的变动情况及原因,主要原材料及能源消耗数量与公司产销情况是否匹配、以及采购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与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约定等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程序、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外协加工金额分别为1,139.81万元、1,097.17万元、1,166.85万元和550.99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外协加工涉及的产品、工序、外协厂商的基本情况;(2)外协价格确定的依据及是否具有公允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铸件行业产品是非标准品,具有前期模具投入成本较大、生产的产品具有专用性的特点,并且其他业务收入中主要为模具销售收入。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公司销售铸件产品后单独确认模具收入和不单独确认模具收入的标准、执行情况以及报告期各期分类确定的收入金额,并说明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会计谨慎性原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行业惯例;(2)结合模具权属补充披露模具开发成本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具体依据,并说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行业惯例。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模具收入确认和成本核算是否适当、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和行业惯例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对于实行零库存管理的客户,公司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订单等要求将商品送达客户指定仓库,客户对当月领用并验收合格的产品向公司发出开票通知单,公司于收到客户开票通知单当月按照双方核对一致确认的数量及金额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类销售收入确认的具体流程、时点、依据及主要会计凭证,并说明收入确认情况与相关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行业惯例是否相符,是否符合会计谨慎性原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详细核查,说明公司收入确认标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实际确认情况与其收入确认标准是否一致,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2)补充披露零库存管理客户每月发出开票通知单的时间及产品数量和销售金额确认依据、公司收到开票通知单的时间及产品数量和销售金额确认依据、开具发票确认收入时间及金额,报告期内公司与客户确认销售金额差异及处理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零库存管理客户收入确认的适当性、准确性、截止性进行详细核查,说明核查方法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4、请发行人:(1)结合量价变动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同类业务收入变动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主要产品收入变动具体原因、合理性以及变化趋势;(2)结合公司毛利率变化、期间费用率变化等补充说明并披露公司报告期收入变动和净利润的匹配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为确认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所采取的核查措施、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5、请发行人:(1)按照产品类型补充披露报告期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外协加工费和外购成品的金额及占比,并对波动情况和合理性进行原因说明;(2)结合生产模式和业务流程,补充说明产品成本的主要核算方法、过程,费用归集的对象和方式,成本是否按照不同产品清晰归类,产品成本确认和计量的完整性和合规性,产品销售发出与相应营业成本结转、销售收入确认是否配比。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2.46%、25.76%、27.20%和29.20%,呈上升趋势。请发行人按照主要产品类型结合销售单价、主要原材料价格、单位人工及制造费用的变动情况及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类似产品补充披露各类主要产品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并详细说明公司报告期内毛利率持续上升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保持稳定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结合招投标文件、订单或中标价格情况、购销协议、发票及收付款实际实行价格情况、同一产品在不同客户之间售价差异情况、同一原材料在不同供应商之间采购价格差异情况、主要产品与原材料单价同市场价格的差异情况详细核查公司购销价格的公允性,同时结合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与生产流程中主要原材料的单位价值差异情况、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的主要原材料单价与存货中的主要原材料单位价格差异情况、以及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的归集情况补充说明生产成本归集及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的完整性、毛利率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并发表核查意见。

17、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公司销售费用分别为1,346.11万元、1,702.46万元、1,980.22万元和979.77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68%、3.13%、3.90%和3.84%,主要为运输装卸费、报关及港杂费、包装费等。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销售费用持续上升及其占营业收入比重逐年上升的原因和合理性;(2)补充披露公司的销售模式、与客户运输费用的承担方式以及在报告期是否发生变化,说明报告期内运输装卸费持续上涨的原因;(3)结合销售费用构成补充分析并披露公司销售费用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比较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8、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的管理费用分别为2,662.19万元、5,406.26万元、4,400.56万元和3,327.72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0.44%、10.65%、8.08%和6.62%,主要为职工薪酬及新产品研制费等。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公司管理费用中主要类别在报告期各期波动的原因;(2)补充分析并披露管理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并对差异情况进行说明;(3)补充披露新产品研制费的具体构成、计算依据、核算方式,研发投入是否对应明确的研发项目,是否存在资本化的情况,如有请说明资本化的时点和金额是否准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项政府补助等资金的内容、依据和到账时间,说明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划分标准、依据和金额。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信息披露问题

2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股东实物出资情况,包括出资内容、定价依据、是否公允、权属情况及是否变更等,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2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历次验资的验资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22、中泰证券是发行人的保荐机构,鲁证创投持有发行人418.80万股份,占发行人持股比例的6.98%。请保荐机构、律师就上述投资行为、入股过程和保荐业务开展过程是否符合券商直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意见。

2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外籍身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相关股权转让是否取得有权商务部门批准。

24、请发行人保荐机构:(1)说明专利、核心技术的形成过程;目前专利的使用情况;非专利技术的保护措施,未申请专利保护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是否存在对核心技术人员的依赖,是否与其他机构或研发人员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说明专利、核心技术是否涉及相关技术人员在原单位的职务成果,技术人员是否违反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形,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的技术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3)结合国内主要竞争对手的研发情况、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等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核心技术的竞争优势及其先进性;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存在被近年国际、国内市场上其他技术替代、淘汰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5、请发行人、保荐机构核查并说明发行人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及排放量,环保设施及其处理能力,环保设施的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各年环保投入情况,募投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预算,募投项目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部分生产加工环节是否交给有资质第三方处理,相关第三方是否曾因环保问题受到处罚。

2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人数及缴纳比例,未缴纳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上述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并请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以及如足额缴纳对经营业绩的影响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就发行人社会保障的具体执行情况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2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1)核查并说明外协加工具体内容、金额及占比情况,外协厂商名称及生产的合法合规性,发行人与外协厂商在产品质量方面的责任划分,外协厂商与发行人股东及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核查并说明发行人委外加工的相关工序是否有特殊的资质认证要求,是否政策、技术等方面的进入门槛,电镀等环节涉及环境污染,请就发行人有无利用委外加工规避环保核查相关问题发表意见;(3)报告期内发行人外协加工是否影响发行人资产、技术的完整性和业务独立性。

2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兼职董事在发行人任职是否符合中组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教育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高校等管理规定,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履行必要程序;说明兼职董事是否有充分时间参与公司治理,对发行人公司治理是否造成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30、请在第四节“风险因素”中充分、客观、准确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删除部分原则性风险及公司采取的规避风险的措施以及减少风险的有利因素。

31、招股书披露,经公司2016年9月8日股东大会审议决议,公司2016年度中期分配现金红利1,500万元。请发行人、保荐机构说明发行人在审核期间进行利润分配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生产运营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发表核查意见。

3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3,196.58万元、13,015.22万元、10,392.32万元和10,656.45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40.77%、37.54%、28.74%和28.96%。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及其占营业收入比例波动原因,是否与公司的收入变化相匹配;(2)补充披露公司具体信用政策及执行情况、主要客户信用期,说明报告期内信用政策是否发生变化,如有变化说明具体情况;(3)补充披露各期末应收账款信用期内和超过信用期的具体情况及期后回款情况,并说明期后回款的付款方是否为交易对应的具体客户,是否与相关现金流量明细项目保持一致;(4)结合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龄情况、坏账实际核销情况、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对比情况补充说明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5)补充披露长期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并说明是否已足额计提。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银行和商业票据发生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公司银行及商业票据的开具、取得、转让或背书是否存在真实的贸易背景,票据背书名称中是否存在关联方,如存在,请说明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并发生明确核查意见。

3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0,664.73万元、11,886.03万元、11,437.98万元和12,853.63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2.95%、34.28%、31.63%和34.94%,主要包括库存商品、原材料、在产品和周转材料等。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公司原材料、周转材料备货的标准、主要产品的生产周期及销售周期,并结合上述产销周期分析披露目前原材料、在产品、周转材料和库存商品库存水平是否合理;(2)补充披露存货的盘点制度、各报告期末的盘点计划、盘点范围、地点、时间、人员和结果;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详细说明存货监盘的具体情况,包括监盘时间、地点、人员和结果;(3)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存货库龄情况及跌价测试的方法和过程,并将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与同行业相比较,说明各类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已经足额计提。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3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6年1月公司与控股股东郭元强签订合同,购买其持有的友佳国际股份(股票代码HK02398),购买数量1,315.00万股,转让价款换算为人民币合计2,517.23万元,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截至2016年6月30日,以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累计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676.32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购买友佳国际的原因、具体考虑以及下一步的计划和安排;(2)补充披露向控股股东郭元强收购友佳国际的原因及必要性;(3)补充说明将持有的友佳国际股权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的原因,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4)对于截至2016年6月30日,上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累计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为-676.32万元,补充披露上述收购行为是否损害发行人的利益。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在建工程余额分别为786.24万元、850.47万元、440.97万元和1,227.43万元,请发行人:(1)以表格情况补充披露各期在建工程新增、转固情况,各期在建工程资本化、费用化利息费用金额;(2)补充说明在建工程转固的范围、条件、依据、交易对象、款项支付是否与实际工程项目及其合同的规定相符,并具有明确的核算依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新增在建工程真实准确、在建工程完工进度和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7、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11,968.69万元、10,177.57万元、8,042.34万元和9,936.66万元,请发行人结合对外采购的主要内容、采购对象、付款政策等补充说明公司应付账款大幅波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8、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30,037.81万元、32,699.20万元、36,169.69万元和35,759.60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变动情况及原因,并说明报告期各期新增或减少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准确;(2)补充披露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和折旧年限,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资产折旧政策进行比较,说明是否存在差异,若存在差异请披露原因及对发行人净利润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关于财务会计资料的相关问题

39、请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0、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41、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42、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当地平均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43、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公司员工数量变动情况与营业收入变动情况是否匹配。

44、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