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002922】【伊戈尔】【2017-09-29】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天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天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多次增资及股权转让。(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是否曾经或目前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并发表核查意见;(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出资、增资、股权转让、缩股、股份回购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和必要的决策程序,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的问题,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3)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披露相关股东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价款支付情况以及股东增资或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前后增资、股份转让及股份回购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一致行动关系等情况;(4)请补充披露发行人设立两个公司管理人员持股平台的原因及合理性,入股价格是否存在差异,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招股说明书披露,2010年11月18日,安格视公司、汇顺国际、大华投资以现金对发行人进行增资,增资价格按照公司2010年预计盈利及10倍市盈率为基础确定。BPI公司将其持有的3,712,200股股份以5.3876元/股的价格转让予启成亚太;2014年7月,百富源宏盛、汇顺国际、大华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麦格斯公司,启成亚太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麦格斯公司和英威公司,转让价格均为6.24元/股。(1)请补充披露安格视公司、汇顺国际、大华投资的增资价格与BPI公司股份转让的作价依据、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安格视公司、汇顺国际、大华投资、启成亚太是否签订对赌协议或其他协议安排,如有,请补充披露对赌协议的主要条款,并核查说明对赌协议中是否存在以发行人为对赌对象的相关条款或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其他情形;(3)请保荐机构就安格视公司、汇顺国际、大华投资、启成亚太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监高、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之间有无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有无委托持股或其他协议安排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请说明核查过程、方式和依据。

3、招股说明书披露,2015年11月25日,公司增加注册资本989.9275万元,分别由张泽学、邓国锐、鹏峰创智予以认购。(1)请保荐机构核查并说明张泽学、邓国锐、鹏峰创智入股发行人的原因、增资依据、对公司生产经营的作用;(2)张泽学、邓国锐、鹏峰创智合伙人近五年的个人履历和工作经历,请保荐机构就上述股东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监高、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有无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有无委托持股或其他协议安排发表明确核查意见;(3)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述新增股东是否签订对赌协议,如有,请补充披露对赌协议的主要条款,并核查说明对赌协议中是否存在以发行人为对赌对象的相关条款或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4、招股说明书披露,2007年12月25日,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为BPI公司、禧尼尔公司、中比基金、湃龙公司和美林鹏程,BPI公司为2003年9月22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BPI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是否满足《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投资行业领域和股本比例等是否合法合规;(2)肖俊承等于2007年7月6日才补办境内居民境外投资外汇补登记手续的原因,BPI公司2003年收购发行人股权是否符合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招股说明书披露,2004年,发行人拟实施境外上市,搭建了红筹架构。肖俊承、王一龙、张泽学、郑红炎、田卫红、崔健、马页丁等七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了WR公司、TF公司、BPI公司,并通过BPI公司收购发行人前身日升公司的全部股权。2010年,发行人拟在境内A股市场上市,发行人通过股份转让方式将红筹架构回归境内。2014年10月6日,BPI公司、TF公司、WR公司办理完成工商注销手续。(1)请补充说明发行人境外上市计划实施的具体进度、终止的原因,肖俊承等设立三家特殊目的公司实施境外上市计划的原因及合理性;(2)2006年8月,WR公司将持有的TF公司部分股权分别转让予王一龙、郑红炎、田卫红、张泽学,傅静将持有的TF公司股权分别转让予田卫红、崔健、马页丁的原因、转让价格及依据、价款支付情况以及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3)请补充说明BPI公司、TF公司、WR公司除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是否存在其他对外投资,若存在,请补充披露相关公司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主营业务等,是否与发行人存在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搭建和解除红筹架构时,是否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规定办理了返程投资外汇登记,相关资金进出境是否履行了外汇审批手续,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海外红筹架构搭建、存续及解除过程中涉及的税收事项是否已缴纳,是否符合境内外税收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建立境外上市红筹架构至解除过程中涉及的股权转让、相关境外主体的设立及注销等事项是否符合当地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6、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不存在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业竞争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2)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如与发行人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请说明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7、请对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关联自然人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以及其他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等。

8、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8月16日,公司注销子公司上海钦合。2015年9月17日,公司将的特非晶100%股权转让给佛山市禅城区绿岛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2015年12月30日,公司将持有的上海沪可100%股权以200万元价格转让给三荣电梯。(1)请补充披露上述三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等,公司注销和转让上述子公司对其生产经营和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转让的特非晶和上海沪可100%股权的原因,转让价格是否公允;(2)报告期内,上述三家子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相关债权债务处置是否合法合规;(3)报告期及本次转让后,的特非晶和上海沪可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业务往来,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佛山市禅城区绿岛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三荣电梯制造有限公司是否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并发表明确意见。

9、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均已取得客户所在国家、地区对产品的认证,出口产品是否严格按照相关的国际或国家标准设计生产,是否存在因违法违规被相关国家和地区处罚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0、请在招股书中补充披露:(1)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量、环保设施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放量的匹配情况等;(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的环保是否符合国家和各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境外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当地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期内是否因此被处罚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及子公司主要租用房产存在即将到期的情况。请补充披露公司房产租赁续期是否存在障碍,若存在,请补充披露对其生产经营的影响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12、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于2007年8月在孟加拉国达卡设立孟加拉伊戈尔,由于业务开展难度大,公司于2013年暂停孟加拉伊戈尔电力变压器相关业务,将厂房及土地租赁给当地中资企业Atlas Footwear Ltd,2014年11月4日,公司转让孟加拉伊戈尔100%股权。(1)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孟加拉伊戈尔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公司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孟加拉国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因违法违规被当地政府处罚的情况;(2)Atlas Footwear Ltd受让公司厂房及土地的目的和用途,公司每年收取的租赁费用,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Atlas Footwear Ltd是否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监高、供应商及客户存在关联关系,相关租赁费用是否公允;(3)本次股权转让的作价依据、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是否需要当地政府审批同意;(4)公司名下之土地所有权及相关权属文件移交的进度,预计全部完整移交的时间,是否存在不能移交的实质障碍,是否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3、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2016年9月30日,公司(含子公司)员工总数为1,809人,劳务派遣员工为643人。(1)请补充披露劳务派遣各期人数、劳务公司情况、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请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公司和员工分别缴纳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金额,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是否符合《劳动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3)若未足额缴纳,请补充披露报告期未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金额,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14、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历次股东增资资金来源及合法性、增资定价依据;增资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2)补充披露股权转让的原因、定价依据,受让方的背景、资金来源及合法性;受让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3)补充披露在拆除红筹架构过程中涉及的税收缴纳情况,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中涉及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情况;如未缴纳,是否存在违反相关税收征管法规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上述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5、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拥有6家境外子公司,其中德国伊戈尔、费城伊戈尔、洛杉矶伊戈尔莫瑞典伊戈尔、孟加拉伊戈尔(2014年转让100%股权)、巴基斯坦伊戈尔(2011年设立以来未经营)为全资子公司,日本伊戈尔为持股70%控股子公司(自然人魏欣持股30%);拥有顺德伊戈尔等6家境内子公司,其中2013年注销了上海钦合,2015年转让了的特非晶100股权,2015年转让上海沪可100%股权。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境外子公司设立时是否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及外汇登记手续,并说明各境外子公司在境外经营的合法合规情况;(2)补充披露设立境外子公司的目的,后续经营是否与设立时计划一致,与境内主体在产品生产、销售方面的关系;(3)补充披露持有日本伊戈尔30%的股东魏欣的背景情况,发行人与其合资成立日本伊戈尔的原因,其与发行人的关系;(4)补充披露孟加拉伊戈尔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最终转让价格调整的原因;结合孟加拉伊戈尔股权转让背景情况,说明境外其他子公司是否存在类似经营风险;(5)补充披露巴基斯坦伊戈尔2011年设立以来一直未开展经营的原因,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提到巴基斯坦伊戈尔正在注销中而招股说明书未披露相关信息的原因;(6)补充披露上海钦合注销的真实原因,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注销程序,注销后相关资产、债务、人员的处置情况,注销时是否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劳资纠纷或其他纠纷;存续期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的情况;(7)补充披露转让的特非晶股权涉及的土地、房产、设备等资产评估情况,包括账面价值、评估价值、评估方法等,以上述资产评估价格作为转让股权定价依据的原因,股权转让后的特非晶相关债权债务及人员的承接、安置情况,发行人收购的特非晶铁芯相关生产设备的账面价值、收购价格及定价依据;相关股权受让方支付资金的时间、金额及资金来源,发行人收到股权转让资金的具体用途;(8)补充披露2015年转让上海沪可100%股权的定价依据,受让方与发行人的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6、关于关联交易问题。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伊戈尔投资、苏州洛合镭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及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主营业务、报告期经营情况等;(2)补充披露伊戈尔投资、苏州洛合镭信、深圳市赫兹电气有限公司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交易情况;(3)请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包括报告期期初、期末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母子公司之间的股权架构图;(4)补充披露日本伊戈尔向魏欣提供借款的背景原因、资金来源、用途,否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如有,请说明具体审议情况,如无,请说明原因;借出资金的发生额,使用期限,相关利率及利息收取情况;(5)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肖俊承、魏欣等为发行人提供担保的原因,是否收取担保费用,是否存在相应反担保;(6)补充披露发行人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具体内容及金额,财务报表附注将其作为关联交易而招股说明书未将其作为关联交易披露的原因;(7)补充披露发行人资金管理制度是否严格,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上述相关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及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17、关于主要客户问题。(1)报告期境外主要客户变化较大,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开拓境外业务、获取订单的具体方式,报告期各期获取订单情况、已完成订单情况,截至目前在手订单情况;(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与主要客户合同条款、信用政策、结算及收款方式、主要产品定价依据,报告期应收款项、期末欠款、期后还款进度、逾期情况等,是否存在其他销售模式或现金收付情形;(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前十大客户向发行人采购的具体内容、金额及占比,与主要客户对应产品的名称、型号;上述客户是否存在贸易商客户,如有说明具体名称、销售金额及最终销售情况,其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中山伊协股东李开泉、范振华的背景情况,是否曾与发行人及其股东、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选择中山伊协作为唯一经销商的真实原因,由其经销是否符合行业一般销售模式的特点;向中山伊协销售的产品内容、销售价格及与独立第三方的差异,对应销售额占中山伊协营业成本的比例,结合中山伊协银行对账单说明其报告期各期销售收款金额;中山伊协产品最终销售的情况;(5)根据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山伊协毛利率和利润率均较低。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中山伊协的毛利率,结合其毛利率实际情况说明是否具有商业逻辑;(6)请发行人列表披露报告期主要产品价格变动情况,说明相关变动趋势是否符合行业规律,是否与其他可比公司一致;(7)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除中山伊协外,发行人客户中是否存在其他与发行人存在股权关系或关联关系的客户,或曾经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及其亲属或员工的客户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尤其说明对中山伊协销售真实性的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说明产品的最终销售情况,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囤货的情形,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等,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8、关于外协加工、主要供应商及主要原材料问题。(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选择外协加工商的标准,外协加工商的基本情况,外协加工工序是否发行人关键工序,与外协加工商有关外协加工的权利、责任、义务,以及相关质量方面的约定;说明与外协加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相关加工费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2)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原材料硅钢片和铜材采购价格受大宗商品市场影响,采购单价总体呈下降趋势。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的形成机制、确定依据和波动情况,结合报告期各期的主要产品类别销售情形、主要原材料采购单价、数量和金额变化情况,补充分析报告期内不同原材料类别采购波动的原因、合理性,以及应对未来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具体有效措施;(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及经营地、经营规模、股权结构等,并说明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19、关于收入确认问题。(1)根据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发行人内销产品和国外子公司销售一般在货物到达客户指定位置并由客户签收或对账后确认收入,而招股说明书删除了对账后确认收入的表述。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招股说明书有关内销产品和国外子公司销售的收入确认方式是否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相关披露是否完整,删除对账后确认收入方式的具体原因;如存在部分内销收入采用对账后确认收入,请说明对账时点,对账后相关产品是否被客户领用,相关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准确,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2)请发行人结合出口贸易条款补充说明出口收入的确认时点是否准确,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披露出口销售海关报关数据情况、增值税退税金额以及合理性、人民币汇兑损失,以及是否存在套期保值,如存在说明相关处理是否合规;(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出口销售对应前十名主要客户的名称、销售产品内容及金额等;(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境内销售和境外销售在产品定价、产品种类、销售政策、销售毛利、信用政策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境内销售和境外销售的发展思路以及未来发展规划。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结合公司实际的销售模式及具体流程、相关结算政策等核查并说明其内销和外销模式下收入确认标准与相关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行业惯例是否相符,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实际确认情况与其收入确认标准是否一致,相关披露是否准确,说明履行的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说明境外销售的函证情况、实地核查情况、收入真实性的核查方法、核查比例、核查过程以及核查结果。请发行人会计师专项说明对外销收入履行的审计程序和结论。

20、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3.76%、25.74%、26.21%、29.62%,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3.99%、25.80%、26.22%、29.60%,毛利率逐步上升。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可比公司可比产品的毛利率及变化情况,说明选择可比公司的标准和理由,是否与发行人具有可比性;(2)补充披露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公开市场价格变动情况是否一致;(3)结合市场竞争状况、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成本、人工成本、产品结构变化以及汇率波动等因素补充量化分析主要产品毛利率变动的具体原因,并与可比公司对应的可比产品的毛利率进行对比,分析其差异的原因及变动的合理性;(4)补充披露ODM模式销售毛利率与同类产品自有品牌销售毛利率及变化情况,说明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毛利率的真实性、准确性,并详细说明具体核查方式(各核查方式涉及的具体金额占比)、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范围及核查结论。

21、关于期间费用,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中薪酬费用与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的变动、人均工资的变动是否吻合,以及与当地平均薪酬水平的对比情况,分析薪酬费用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发行人与客户约定的运费承担方式、各期的销售量与销售金额分析说明仓储运输费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补充披露办公及差旅费的具体构成,结合销售人员的地域分布、人均差旅费的变动量化说明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中差旅费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4)补充披露销售服务费的具体内容及各期变动原因;(5)补充披露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中其他费用的具体内容及各期变动的原因;(6)补充披露各期研发费的具体构成、项目投入、费用归集情况,以及发行人对研发费的范围界定和会计核算政策;(7)补充披露发行人各报告期研发人员人数变化情况、研发人员薪资水平与同行业、同地区公司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8)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汇兑损益的计算过程,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合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及期间费用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请发行人:(1)结合招股说明书募集资金运用部分披露的“公司目前拥有新能源用高频变压器一套生产线,产能70万只/年”信息,补充说明业务与技术部分有关新能源用高频变压器产能披露的准确,如存在错误,请修改;(2)补充说明本次新能源用高频变压器产业基地项目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顺德伊戈尔的生产设备、技术水平是否相符,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情况;(3)结合市场竞争情况、行业未来发展趋势、公司所处行业地位及产能利用率等补充分析该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新增产能的消化措施。

二、信息披露问题

23、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按原材料类别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主要供应商的名称、基本情况、采购金额、结算方式、采购量及采购价格,对比不同供应商价格及同一供应商不同年度价格及采购量,说明变化的原因;(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硅钢片和电器元器件的供应商存在较大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2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国外市场销售比重分别为48.26%、54.03%、54.64%和54.38%。(1)请补充披露公司前五大海外客户的名称及主要情况,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及占比、销售模式、结算币种及货款结算方式等情况;(2)请结合海外客户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及发行人海外业务拓展过程,说明发行人海外客户是否具有可持续性,请保荐机构核查海外客户和海外销售数据的真实性,并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过程、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作出的依据。

25、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产品销售包括内销和外销两个部分。(1)请按照照明电源、工业控制用变压器、新能源用变压器的产品类别,以及内销和外销模式,分别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前十大客户的名称、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及占比,请保荐机构核查主要客户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内部员工是否持有客户的股份;(2)请补充说明报告期新增的主要客户的背景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经营规模等情况。请结合招股说明书中关于“供应商认证壁垒”等情况,说明报告期内美国客户存在较大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请补充说明公司只存在中山市伊协电业有限公司一家主要经销商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核查经销商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经销模式下公司产品的终端销售情况,是否存在期末突击销售或交易价格不公允的情况,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6、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较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处任职是否存在竞业禁止和利益冲突的情形。

27、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新能源用高频变压器2016年1-6月较2015年产能利用率大幅上升的原因,新能源用高频变压器产能利用率大幅下降的原因,是否存在影响新能源用高频变压器生产经营的重大不利因素;(2)请结合新能源用高频变压器产能利用率不足的现状,以及行业发展趋势、产品的市场需求和容量、产品竞争水平等,详细分析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新能源用高频变压器产业基地项目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公司是否对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充分且合理的分析论证。

28、发行人存货主要由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构成。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余额分别为11,898.07万元、11,665.55万元、11,753.25万元和14,051.98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发行人存货管理政策,尤其是对发出商品的管理政策,结合发行人业务模式、存货周转情况、市场竞争情况和行业发展趋势等因素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余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原材料、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的具体构成及金额,在产品对应的订单情况,境外子公司存货构成及金额;(3)补充披露各期末发出商品对应内销和出口的金额和比例,期末内销的发出商品余额与报告期各期最后一个月的内销销售收入是否匹配;结合产品发运和报关的时间间隔情况说明期末外销的发出商品余额占外销收入的比重是否合理;各期末发出商品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并说明对发出商品计提跌价准备的具体情况;(4)补充披露存货各构成对应的跌价准备计提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1)补充说明对发行人存货的盘点情况及盘点结论,对存货真实性的核查情况;(2)对存货明细项是否具有相应的订单支持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3)对发行人对供应商付款的收款单位与供应商单位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利用员工账号或者其他第三方账户周转资金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4)对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进行复核并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29、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9,803.01万元、15,293.76万元、17,140.55万元和16,086.81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24.20%、18.98%、21.47%和24.69%。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销售结算模式及信用政策,报告期是否存在变动,分析对应收账款余额变动的影响,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期促进销售的情形;(2)结合信用政策、主要客户变化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期后应收款项的回款情况,是否符合结算政策,期后回款付款方与交易对应的具体客户是否一致,报告期是否存在大额坏账情况;(4)补充披露应收账款前五名客户与前五名主要销售客户的差异原因;(5)比较分析同行业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分布及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差异情况,说明发行人坏账计提的充分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情况以及发行人期末应收账款真实性、是否存在通过放松信用政策刺激销售的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方式、过程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0、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8,109.19万元、7,682.60万元、16,710.23万元和14,661.24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货币资金各期末明细情况及报告期变动原因,是否存在现金收付、通过个人账户收付的情况,是否存在信用证、承兑汇票等结算方式,如有补充披露结算方式使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款项回收的可能性、是否存在担保等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的真实性、特别是银行存款余额的真实性以及货币资金相关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程序以及核查结论。

3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1,880.25万元、1,653.74万元、981.45万元和1,404.51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2.30%、2.05%、1.23%和2.16%。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报告期应收票据的种类、期初、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余额情况,应收票据发生额是否与销售合同约定一致;(2)结合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协议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银行票据发生情况,包括银行票据的开具、取得、转让或背书情况,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背景。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2、发行人固定资产主要为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电子设备。报告期各期末,固定资产净值分别为25,895.78万元、25,388.31万元、21,331.93万元和21,383.63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为生产环节配置的主要机器设备数量、价值、成新率、技术性能等情况、前述情况与公司所处行业、生产模式、经营规模是否匹配;(2)补充披露报告期固定资产周转率的变动情况及合理性;(3)补充披露发行人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和折旧年限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同类资产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如是,应披露原因及对发行人净利润的累计影响;(4)补充披露报告期对固定资产减值测试的具体过程,未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及充分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33、2013年末、2015年年末及2016年9月末,发行人在建工程余额分别为389.52万元、320.29万元和2,860.73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在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预算金额、实际金额及变动情况、工程进度、各期在建工程资本化、费用化利息费用金额,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间的关系,在建工程的预算支出的构成及其合理性,预算支出与实际费用的差异及其原因,工程进度是否与形象进度相符,报告期内转为固定资产的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存在提前或推迟结转固定资产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4、2014年末、2015年年末及2016年9月末,发行人长期应收款分别为2,867.90万元、1,603.81万元和1,686.34万元,主要系2014年转让子公司孟加拉伊戈尔股权形成。请发行人补充提供公司与股权受让方IVY ENTERPRISE LIMITED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说明协议主要条款,约定五年分期归还的原因,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35、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职工薪酬余额分别为1,606.72万元、1,532.66万元、1,800.83万元和2,135.78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应付职工薪酬的金额增减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薪酬计提是否配比,应付职工薪酬期后支付情况;(3)结合各期员工数量变动补充披露各期计提的应付职工薪酬变动的原因;(4)补充披露应付职工薪酬相关报表列示是否准确,会计处理是否恰当;(5)补充披露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的具体内容及对应金额;(6)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支付的职工薪酬与现金流量表相应项目的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36、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交税费余额分别为545.05万元、625.03万元、2,070.24万元和1,073.89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应交税费余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与收入、成本的匹配关系。

37、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应付款余额分别为450.75万元、1,000.42万元、631.45万元和613.84万元,主要为预提费用、应付暂收款等。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子公司上海沪可向非关联方上海三荣借款500万元的原因,用途、使用期限、利息支付情况;(2)补充披露其他应付款具体明细及对应金额;(3)补充披露预提费用计提的依据及对应明细、金额。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38、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同期营业收入的匹配关系,报告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变动较大的原因,2013年及2015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低于同期净利润的原因;(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前五名对象的构成情况及具体金额,与业务模式、经营政策的匹配关系,期后结算情况与相应现金流量变化的匹配关系。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核查现金流量表主要项目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中相关项目的勾稽关系是否相符。

39、发行人2013、2014年原始报表和申报报表存在较多的调整事项。请发行人对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40、发行人将支付的上市费计入预付款项。请发行人结合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保荐协议》、《业务约定书》等合同或协议补充披露相关中介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进行核查。

4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发行人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2、请发行人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报会计师说明申报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所列示的收入及净利润数据与当年增值税纳税报表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请表之间的差异,若存在差异,请专项说明原因。

4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核实发行人财务部负责人、会计出纳等是否与发行人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具有亲属关系,如有,请披露,说明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并请发行人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是否对财务收付、结算等内部控制产生不利影响。

45、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四、其他问题

46、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招股说明书中数据的真实性,说明数据引用的来源和第三方基本情况,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