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002927】【泰永长征】【2017-12-0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贵州泰永长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天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天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书披露,发行人设立和增资中,存在以实物、无形资产出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设立及股东历次增资的资金来源;(2)历次出资中实物和无形资产出资的来源,是否存在从上市公司分拆情形,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出资等的相关规定;(3)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招股书披露,发行人设立时,由泰永科技和长征电气共同出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披露并发表明确意见:(1)长征电气的历史沿革;(2)发行人与长征电气之间的关系;(3)泰永科技出资和历次增资的资产来源;是否存在侵害国有资产权益情形;(4)发行人是否存在分拆上市情形,是否符合目前监管机构有关分拆上市的最新监管政策和要求。

3、招股书披露,瑞石投资曾于2011年进入发行人,2014年退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瑞石投资进入和退出发行人的原因;(2)发行人股东(包括已退出股东)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3)发行人及历次新进股东的详细情况及其近五年从业经历(自然人股东),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一致行动关系等情况;(4)新引入股东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协议或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影响和潜在影响公司股权结构事项;(5)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4、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与其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控制的其它盈利性组织之间是否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如有,请说明该等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存在上下游业务的,应对该事项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发表意见;(2)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区别和联系,历史上是否存在资产混同、人员共用、采购、销售渠道相同,商标、专利、技术等混用情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3)发行人与股东长园集团、天成控股之间是否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存在上下游业务的,应对该事项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发表意见。

5、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资金拆借和关联担保。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是否要求发行人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是否存在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对于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发行人是否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2)发行人与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形是否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是否会对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性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表明确意见。

6、2010年12月增加注册资本3,538.60万元,全部由股东泰永科技以非货币资产方式注资。请补充披露此次以非货币资产方式注资时,出资所用非货币资产的增值情况,是否出现资产评估大幅增值,并请披露增值的依据。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7、关于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请补充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价格情况,并披露相近时点增资价格是否有差异及差异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8、发行人于2010年收购了北京泰永、青岛泰永、上海泰永及重庆泰永100%的股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的具体占比。另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重组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并就运行时间相关问题发表核查意见。

9、报告期内,公司子公司深圳泰永与公司股东长园集团存在关联租赁。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周边类似房屋的租赁价格,并比较披露关联租赁租金的公允性,及关联租赁的必要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10、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长园集团、东莞龙珠存在关联销售,与东莞龙珠存在关联采购。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关联销售及关联采购的内容、关联购销的价格情况,并对比市场价格披露关联购销价格的公允性及必要性;2)向东莞龙珠既有采购又有销售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11、泰永科技将其拥有的商标注册号为6598775和7690596的两项商标权、专利申请号为200920269928.4的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无偿永久转让给发行人。请补充披露无偿转让的原因及无偿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12、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与公司资金往来情形,招股说明书中仅披露了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余额。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历次资金往来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借款金额、期限、借款日期、归还日期、利率及利息支付情况,并就资金往来的必要性及利息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和披露。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1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向前五大客户销售占当年销售总额比重分别为26.80%、20.84%和18.46%,且存在一定变动。请发行人:(1)在“业务与技术”相关内容中补充披露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经营规模、股权结构等。(2)补充披露对大客户的销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销售的产品、结算方式、主要合同条款等,结合行业状况详细分析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3)披露前五名客户变化的原因及单个客户销售占比变化的原因,报告期内同一客户的销售价格变动情况、不同客户相同产品价格变动情况。(4)补充说明前十大客户的销售情况及销售占比,分析变动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公司主要客户的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4、招股说明书披露,向前五名主要供应商的采购额占总采购额的比例为29.27%、28.32%和29.28%,且存在一定变动。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经营规模、股权结构等,说明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除购销外的任何关系。(2)补充披露前五名供应商变化的原因及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发行人向其采购的价格与原供应商相比的变化情况,并结合行业状况、主要供应商的行业地位等分析主要供应商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是否存在对重大供应商的依赖。(3)补充披露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的内容。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15、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5,307.75万元、30,373.90万元和32,355.95万元。请发行人:(1)详细披露收入确认时点、依据和方法,说明收入确认方法及时点是否恰当、依据是否充分,并披露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2)补充说明收入回款的来源是否来自于客户、款项是否回到发行人账户之中;(3)披露各类型产品单价变化的趋势和变动较大的具体原因;(4)结合价格变化、供需关系变化的情况,以单价和销量为基础补充披露各类型产品收入变化的原因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另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结合订单、购销协议、发票、收付款实际执行价格情况、同一产品在不同客户之间的销售价格差异情况、同一原材料在不同供应商之间的采购价格差异情况、主要原材料和产品单价同市场价格的差异情况详细核查发行人购销价格的公允性。

16、公司产品的销售通过直销和经销两种模式。报告期内,公司直销模式下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8.15%、34.04%和53.49%。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是否存在代销的情况,若存在,请披露代销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收入确认方式、销售金额、变动原因等;(2)经销的主要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主要经销商的基本情况、合作历史、主营业务、退货政策,说明是否有调节收入的可能性,并说明经销商经销的产品的最终流向情况;(3)直销客户是否存在与经销商的最终客户重合的情况,若存在,请披露原因;(4)量化分析直销和经销销售比例及占比趋势变动的原因、销售金额变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17、报告期内,公司各期主营业务成本占公司营业成本的比重均在99%以上。请发行人补充分析并披露:(1)报告期内各期营业成本构成中的料、工、费、外协成本等的变动情况及原因,披露营业成本变化与营业收入变化的趋势的配比关系。(2)按照不同的产品类型,分类披露报告期各期营业成本变化与营业收入变化的配比关系,并说明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其原因。(3)结合生产模式及业务流程,披露产品成本的主要核算方法和核算过程,成本能否按照不同产品清晰归类,产品成本确认、计量、结转的完整性与合规性。(4)分析披露成本的归集和结转与收入的确认是否配比、成本的变化与收入变化的趋势是否配比。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18、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57.13%、57.57%及55.69%。请发行人:(1)披露分产品披露毛利率在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并分析原因;(2)补充说明各产品之间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和同一产品不同期间毛利率波动的原因;着重分析毛利率逐年上升的产品毛利率上升的合理性,毛利率逐年下降的产品毛利率对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3)结合原材料价格变化、单位产品成本变化、单位产品价格变化、上下游产业的波动情况等情况,详细量化披露毛利率变化的原因,量化分析上述情况的变化对发行人毛利率的影响。(4)结合公司和同行业产品结构、采购和销售模式、产品成本和定价、行业市场情况、发行人市场地位及进入壁垒等情况,详细量化分析并披露毛利率显著高于可比上市公司的原因。(5)毛利率计算的依据和合规性,收入与相关成本费用归集是否符合配比原则,成本和费用各构成项目划分是否合理。(6)披露毛利金额的构成情况及各类产品毛利金额的占比情况,并分析披露毛利占比与收入占比情况是否配比。(7)结合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补充分析和披露发行人毛利率较高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19、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分别为5,055.32万元、6,454.10万元和6,599.98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销售费用变化与销售的匹配情况,并在“期间费用”相关章节中披露销售收入占比变化情况及变动原因。(2)补充披露市场开拓及招待费的发生情况及变动原因,披露是否与报告期内销售情况相匹配。(3)补充披露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比较情况,并披露差异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20、报告期内,公司管理费用分别为2,969.34万元、4,694.28万元和3,621.93万元,管理费用主要为技术开发费用和职工薪酬等。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研发费用的主要构成、项目情况、项目进度等基本情况,并结合产品开发的进程分析研发费用与收入、销量等的配比情况;(2)补充披露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情况、变动原因,及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比较情况,并披露差异原因;(3)披露公司股份转让的具体情况及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出让方、股权转让的价格、转让时相关股权公允价值及其确定依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说明发行人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21、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别为1,378.86万元、898.92万元和3,565.61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分析并披露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持续远低于当期净利润的具体原因,并结合差异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业绩增长的合理性、分析发行人的成长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2、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泰永科技将其拥有的两项商标无偿给予发行人使用。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控股股东相关商标没有注入发行人的原因;(2)发行人拥有商标和专利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取得时间、取得方式、专利期限以及其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影响;(3)发行人目前所拥有的专利和商标是否存在权属纠纷;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司所使用的上述财产的权属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存在权属纠纷的,请说明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具体影响。

2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2)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公司环保情况是否符合上市要求、是否需要取得环保部上市环保核查、有无整改意见以及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24、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子公司深圳泰永租赁了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玉律社区房屋,该房屋系由深圳市公明玉律股份合作公司建设开发的村集体厂房;报告期内,公司子公司深圳泰永与公司股东长园集团存在关联租赁。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各宗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取得时间、取得方式、说明各取得方式的履行程序,是否存在集体建设用地情况,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2)发行人存在的租赁房产瑕疵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所产生重大影响;(3)发行人主要生产用地厂房是否存在搬迁计划,若实施,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大影响;(4)发行人关联租赁的原因、合理性及价格公允性;(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就发行人土地使用、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记手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25、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是否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发行人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影响员工身体健康的环保和职业病问题。

26、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在册员工的变动情况,包括员工人数、结构、职工薪酬的变动,该等变动是否与发行人业务发展及业绩的变动是否趋势一致;(2)发行人是否存在劳务派遣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3)发行人“五险一金”的缴纳情况、是否足额缴纳、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4)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中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分公司报告期内未全面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对经营业绩的影响,补充披露劳务派遣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27、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贵州和深圳不同的生产经营模式核查并补充披露:同行业主要企业的名称、资产规模、生产及销售规模、经营状况、技术和装备及研发水平等方面的情况。请按照公司产品类别补充披露公司现有产品目前的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供求情况、目前从事与公司同类产品生产企业的数量及各自的产能和产量、上述产品目前在目标市场的容量及未来增长趋势,公司产品在目标市场的占有率及排名情况,各产品主要竞争对手及其产品销售情况,发行人主要产品与国内外同类型产品的用途、性能、销售单价的比较分析等,说明公司竞争的优劣势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

28、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公司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是否构成重大变化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9、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的产能利用率补充核查并披露:公司募投项目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募投项目各项资金的具体测算方式;募投项目是否有相应的业务人员、是否能起到改善财务结构、提高市场占有率等积极作用、是否能够巩固或增强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募投项目营销网络开拓的风险;是否与公司现有管理能力相适应;其募投项目盈利能力预测的合理性。

30、请保荐机构及律师补充核查发行人股东的私募投资基金情况,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3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1)发行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间、有效期,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2)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请在“风险因素”和“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披露发行人不能通过复审对其的具体影响。

32、招股书中“业务与技术”等章节,多处引用了专业术语及相关行业数据。(1)请发行人说明有关数据是否公开、数据引用的来源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请在披露发行人主营业务等专业性较强的信息时,尽量避免使用行业术语,避免使用行业代称、缩写、外文等。如果行业术语已为大众熟知,或者有助于投资者理解相关披露内容,则可以使用。如果行业术语难以避免,请使用简单生动的日常语言加以解释,解释时要避免使用其他行业术语。(3)请将报告中年度数据进行更新补充。

33、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1,762.25万元、3,512.31万元和2,929.67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应收票据变化的原因,以及票据结算的情况,包括但不限票据种类、相关内控制度、票据结算的比例、是否存在兑付风险等。(2)若存在商业承兑汇票,请补充披露收取商业承兑汇票的政策、对商业承兑汇票的发出方是否有限制,以及商业承兑汇票相关控制制度等,并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出现过无法兑付的情况,无法兑付风险是否需要补充充分揭示。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核查票据的取得、转让或背书等是否存在真实的贸易背景,票据背书贴现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范,背书或贴现的票据是否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并发表明确意见。

34、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5,823.99万元、8,737.74万元和11,078.64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公司对主要客户具体的信用政策情况、信用政策执行情况、报告期内应收账款超过信用期的情况、报告期内各期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回款人情况,并结合期后回款情况分析披露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标准是否合理、依据是否恰当、金额是否准确、是否有回收风险;(2)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应收账款相关内容中,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披露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实际分类计提情况,并分析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之间的差异原因;(3)结合业务流程和收入确认的周期,说明应收账款余额增长率远高于营业收入增长率的原因,并分析相关风险;(4)分析应收账款前五名客户与销售收入前五名客户是否有差异,并披露差异的原因;(5)结合收入确认的情况,披露收入确认的时点和依据,说明是否有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35、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7,369.86万元、8,481.15万元和9,838.59万元。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存货相关内容中:(1)补充披露原材料备货的标准、主要产品的生产周期及销售周期、发出商品的形成原因、会计核算、成本结转的会计处理方法,并结合前述情况分析披露目前存货各个构成项目库存水平的合理性、与公司销售的配比性;(2)详细披露存货盘点制度、报告期内的盘点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存货的盘点范围、盘点结果等。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补充核查存货盘点计划、盘点地点和时间、盘点执行人员等,发表明确核查意见;(3)分类披露存货的库龄、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政策、存货减值测试的方法,并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情况和行业特性分析披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36、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固定资产净值分别为6,778.94万元、6,515.84万元和6,107.34万元。请发行人:(1)以表格形式补充披露各期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扣、减值准备增减变动情况;(2)补充披露固定资产的变动趋势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是否配比;(3)补充披露折旧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如有差异请分析差异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另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公司各期末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发表核查意见。

37、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5,263.20万元、4,414.57万元和3,537.92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对外采购的主要内容、对象等补充分析并披露应付账款波动的原因及与采购的配比情况。(2)补充披露公司的付款政策及政策执行情况、供应商给发行人的信用政策情况,并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现金流问题而延迟付款或改变结算方式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38、发行人与同行业公众公司之间应收账款周转率水平差异较大,公司存货周转率低于同行业公众公司。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应收账款周转率与同行业公众公司相比差异较大的具体原因、扣除良信电器相关指标进行分析的合理性及原因;(2)结合行业特征和同行业公司的具体情况,进一步详细分析存货周转率低于同行业公众公司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39、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40、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41、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42、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原因、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4、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四、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