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002928】【华夏航空】【2017-10-13】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成立至今,经历了多次增资与股权转让,且引入了多位机构股东和自然人股东。(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增资或股权转让定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价款支付情况,所得税缴纳情况,相关股权转让是否真实、出让方和受让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有无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2)历次引入的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请说明其身份信息及近五年从业经历,并就上述自然人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一致行动关系,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3)补充说明核查并说明机构投资者及其合伙股东与发行人之间有无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往来,其所投资的企业是否为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客户,是否存在采购销售交易或其他往来。

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1)补充说明鸿商产业、龙开创兴、精英国际、邓普尼国际、达孜龙开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实际控制人、主要财务数据等信息,说明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无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2)核查并补充说明鸿商产业出具《董事委任授权书》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委任授权书说明胡晓军的权限,补充提供《董事委任授权书》,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及相关依据;(3)补充说明股权代持的原因及背景,同时说明对相关各方确认意见的核查情况,并提供确认意见及资金往来的相关凭证。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4)补充说明鸿商产业、龙开创兴、精英国际、邓普尼国际、达孜龙开转让股权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价格及定价依据,价款是否支付;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参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要求,就发行人是否构成实际控制人变更、是否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障碍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理由。

3、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受到6起民航局的行政处罚,请保荐机构补充披露上述行政处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发行人相关整改情况,并补充提供民航西南局出具的相关文件。请保荐机构、律师就上述行政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发表核查意见。

4、请保荐机构补充披露:(1)发行人采用机构客户购买运力模式的原因、背景及合理性,是否属于行业惯例;(2)报告期内主要机构客户的信息及变动情况,机构客户的类型,购买协议的签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合法合规;(3)结合运力购买协议的具体条款,补充披露机构运力购买协议的签订条件,运力购买量的确定依据,购买价格的确定依据,是否合理,发行人与机构客户的责任划分,发行人机票定价是否与机构客户运力购买协议挂钩,是否存在其他附加条款或异常条款,补充提供运力购买协议;(4)按航线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机构运力购买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机构客户购买的比例,有限额模式和无限额模式的占比,各航线的续签情况。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2006年7月13日,发行人已收到鸿商产业、龙开创兴、精英国际、邓普尼国际缴纳的第2期出资合计3,894.81万元人民币,其中鸿商产业以货币缴纳出资3,200.00万元,龙开创兴以货币缴纳出资680.00万元,精英国际以货币缴纳出资9.74万元人民币(出资原币为美元1.22万元,折合人民币9.74万元,其中7.52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其余2.22万元作为资本公积),邓普尼国际有限公司以货币缴纳出资9.43万元人民币(出资原币为美元1.18万元,折合人民币9.43万元,其中7.29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其余2.14万元作为资本公积)。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合同中规定的出资金额和出资义务情况,披露精英国际和邓普尼国际出资金额超出注册资本的原因,并说明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6、发行人股东龙开创兴将其持有的公司11%的股权(即880.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达孜龙开,转让价款为1,500.00万元人民币(即1.7045元/股)。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此次股权转让的背景、龙开创兴与达孜龙开之间的关系、交易价格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涉及所得税事项等情况。请保荐机构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7、2016年华夏有限进行了第四次股权转让。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第四次股权转让的价格33.75元/股的定价依据,并披露与前次转让价格差异的原因、各方同意公司的估值为27亿元的依据。请保荐机构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8、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华夏控股的前身北京天络为发行人提供客运销售代理服务。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北京天络代理销售机票的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对比情况,分析其差异,并说明是否公允;2)北京天络收取的售票代理费的单价与市场价格的对比情况,分析其差异并说明是否公允;3)与天络不再发生关联交易后,相关业务的转移情况,并说明是否由某一家或某几家代理商承接原业务;(4)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是否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就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表核查意见。

9、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南通华夏航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采购航材、维修服务。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南通华夏与发行人的关系、南通华夏的实际控制人或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股东之间目前的关系、南通华夏的名称与发行人存在类似的合理性及是否会存在法律纠纷。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10、2013年、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9月,发行人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发行人全部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4.19%、12.86%、10.93%和10.1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补充披露政府和机场客户的区别,并披露上述前五大客户是否都属于机构客户运力购买模式;2)对大客户的销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销售的类型、结算方式、主要合同条款等,并披露主要客户销售占比变动和主要客户变动的具体原因,结合行业状况详细分析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3)通过代理商销售机票的主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前五大代理商的销售情况、支付代理费的前五大代理商的情况、前述两类前五大供应商是否有不一致的情况及不一致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公司主要客户的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1、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主要燃油供应商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华南蓝天航油油料有限公司两家采购的燃油数量合计占燃油采购量的95%左右。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航油的所有供应商情况,并披露不同供应商价格是否有差异及差异原因;2)上述两家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经营规模、股权结构、业务区域划分等;3)结合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和发行人的实际经营情况,补充披露向华南蓝天航油油料有限公司采购比例降低、向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采购比例上升的具体原因;4)补充说明是否有其他可替代的航油供应商,并说明存在对供应商的依赖是否对发行人的业务具有潜在影响。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12、2013年、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9月发行人前五名供应商合计采购额占当期采购总额(不包括关于飞机、发动机的资本性支出和租赁费用)的比例分别为84.98%、81.78%、73.50%和68.09%。请发行人:1)按照采购内容的不同,分类披露航材和机场两类采购前五大供应商变化的情况,并分析变动原因,说明是否与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的变动相配比;2)单独披露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采购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金额情况、供应商情况、费用情况及其变动与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变动的配比情况,并说明发动机的资本性支出的主要内容。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13、关于租入的飞机的情况,请发行人:1)在招股说明书第九章“财务会计信息”之“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相关内容中详细披露对于经营性的飞机租入和融资性的飞机租入的会计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租赁租入的飞机的数量变动,涉及的租赁费用的处理及其相关会计科目;融资租入的飞机的数量变动,涉及的入账价值的依据、未确认融资费用的金额、实际利率的确定依据、所涉及财务费用的相关会计处理等,并披露相关会计科目情况。2)说明关于飞机租赁的实际情况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第九章中所描述的一致;3)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相关内容中对融资租入的飞机所涉及科目(如固定资产、长期应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财务费用、折旧费用等)相关的金额及变动进行补充分析,披露其变动是否与发行人经营情况一致。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核查意见。

14、发行人为航空客货运输业企业,主营业务涉及客运、货运等航空运输服务。请发行人:1)将个人客户机票销售的金额按照不同渠道具体披露每个渠道的销售情况,并说明不同渠道销售下的会计处理、收入确认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原因;2)在“业务和技术”相关内容中补充披露机构客户运力购买模式的主要操作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机票的销售情况、销售渠道、销售方、实际运行方式等,并比照个人客户机票销售模式披露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3)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相关内容中,结合运能、采购等相关情况,补充分析各类客运收入变动的合理性; 4)详细披露各类收入、各类渠道的收入的确认时点、依据和方法,说明收入确认方法及时点是否恰当、依据是否充分,并披露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15、请发行人按照航线情况,分航线披露客运和货运收入的构成情况,并分析报告期内航线变化情况及各主要航线收入的变化情况,披露变动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16、招股说明书披露了报告期内的运营效率指标(飞机日均利用小时、客座率、载运率)及运能情况(可用吨公里、可用座位公里、可用货邮吨公里)。请发行人:1)在“业务和技术”相关内容中,补充解释运营效率指标及运能各项指标的含义、计算方法;2)补充披露运能使用情况,说明运能使用情况与运营效率指标之间的差异;3)补充披露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的运能使用情况与运营效率指标,结合数据详细分析发行人与行业平均水平的差异。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17、发行人提供航空运输服务所产生的成本费用主要包括航油成本、经营租赁租入飞机的租赁费、融资租赁租入飞机的折旧费、起降费及机场服务费用和人工成本等。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成本归集的方式、成本的归集与相关项目的消耗之间的对应关系;2)成本的主要核算方法和核算过程,成本能否按照不同运输类别(客运、货运等)清晰归类,产品成本确认、计量、结转的完整性与合规性;3)分类披露飞机租赁和飞机折旧费用,分析上述费用与发行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关系,并披露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原因、与发行人经营情况的配比性等;4)航油采购量与实际航油使用量的关系,并披露发行人计算航油成本的方式,说明航油成本归集的方法、是否将航油采购金额全额作为成本;5)航油使用量、起降费及机场服务费、人工成本、民航局收取的费用、航线餐食供应品费与营业收入变化趋势的配比关系;6)维修费用、其他成本的主要内容、归类为成本而非费用的依据,并分析维修费用、其他成本变动趋势与收入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另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发行人航油成本变动趋势与国际油价变动趋势等相关情况是否一致,说明核查方法和证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18、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9月,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4.26%、24.62%、28.94%和29.72%。请发行人:1)说明是否可以按照收入的分类方法,分类披露不同运输类别的毛利率,若可以,请按上述要求披露毛利率的具体情况,若不可以,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2)毛利率计算的依据和合规性,收入与相关成本费用归集是否符合配比原则,成本和费用各构成项目划分是否合理。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19、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9月,发行人其他业务毛利率分别为73.02%、97.32%、59.01%和89.0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他业务毛利的主要构成、报告期内波动较大的原因,特别是2014年比上年度大幅上升、2016年1-9月比上年度大幅下降的原因,并结合上述情况补充披露毛利率波动较大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0、2013年、2014年、2015年及2016年前三季度,发行人销售费用分别为3,072.40万元、8,451.93万元、10,353.35万元和7,714.00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机票销售费、差旅费在2014年度大幅上升的原因和合理性、与营业收入的配比性;2)工资薪酬、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广告及宣传费在报告期内变动的具体原因,并分析其变化与营业收入的配比性;3)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的情况,披露差异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21、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管理费用情况及占比。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管理费用的变动情况与发行人的经营情况的配比情况;2)管理费用中的工资薪酬与成本、销售费用中的工资薪酬变动情况是否存在差异,并分析差异原因;3)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的情况,披露差异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22、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对比情况。请发行人:1)补充对比主营业务的单位毛利(每可用座位公里的金额)的情况,并分析与可比公司对比的差异情况;2)选择与发行人同样定位的支线航空公司进行补充比较,分析差异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23、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净利润与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的差异情况,分析差异原因,并结合差异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业绩增长的合理性、分析发行人的成长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发表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4、请保荐机构补充披露贵州华通壹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贵州华通贰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贵州华通叁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信息及任职情况;补充说明设立员工持股平台的原因及设立的具体情况,合伙人的范围、选定依据及其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补充说明合伙人结构的变动情况,离职转让股份的约定,增资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5、请保荐机构及律师补充说明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续展情况,到期后的安排,并对是否存在不能续展的风险以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

2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租赁房产是否取得产权证书,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租赁面积及占比, 上述房屋的所有权瑕疵是否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2)发行人租赁房产是否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及相关情况,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3)补充披露租赁房产的租金情况,租金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4)部分重要租赁房产租赁期限已到,是否存在无法续租的风险;对上述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发表意见。

27、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所有的“渝(2015)渝北区不动产权第000023779号”土地性质为划拨,请保荐机构补充说明该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由划拨转为出让的相关办理进展;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土地权证的办理进展。

28、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旅行社类业务经营是否合法合规。

29、招股书披露,公司目前拥有26架飞机的机队规模,均为庞巴迪CRJ900系列飞机,机型较为单一。请保荐机构核查并披露该机型在全球范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3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遵守航空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或标准,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在生产经营中有效履行,是否曾发生其他安全责任事故。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人数及缴纳比例,未缴纳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上述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并请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以及如足额缴纳对经营业绩的影响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就发行人社会保障的具体执行情况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32、请保荐机构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飞行员的培养及管理制度,现有飞行员自主培养及引进的比例,对比同行业说明飞行员薪酬制度和水平及在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请保荐机构就发行人飞行员团队是否稳定发表明确意见。

33、报告期内,公司飞机日均利用小时、客座率、载运率均略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请保荐机构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业务稳定性和持续盈利能力。

34、请保荐机构说明:(1)发行人已有支线航线的具体情况,是否独家运营,是否与竞争对手存在重叠;(2)请列表说明发行人已有航线的高铁线路情况,是否存在替代风险;(3)补充说明发行人航线的新增计划,是否存在盈利前景。

35、报告期内,公司实现经营规模的快速增长,在基地数量、飞机数量、航线数量等方面均快速上升,结合行业发展情况,公司营运能力,资金来源等补充披露公司规模扩张速度的合理性。

36、请在招股书中补充披露发行人目前机队情况及发行人所有的飞机占有权证办理情况,部分尚未办理占有权证对发行人经营造成的影响。请明确披露发行人目前计划购买的飞机及机队扩张计划的具体情况。

37、公司的机票销售渠道主要包括直销和代理两大类。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不同销售渠道的销售金额、销售比例及代理模式下的主要代理商情况。

38、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发行人独立董事是否符合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9、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监事、总经理在最近两年内发生变化的原因,是否属于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发生重大变化。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0、请保荐机构补充披露华夏航空与邢某的劳动争议案的相关进展,并补充说明发行人对飞行员管理的制度及采取的措施。

41、21、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及2016年9月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2,489.59万元、21,920.09万元、24,272.21万元、32,481.30万元。请发行人:1)分BPS系统和机构客户两类,披露应收账款的余额情况、账龄情况、坏账准备情况;2)结合业务流程、新增运力的情况和收入确认周期,分析各期应收账款的余额变动情况与收入变动情况的配比性,并分析相关风险;3)将应收账款前五名客户与销售收入前五名客户进行比较,分析是否有差异,说明差异的原因;4)补充说明采用其他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的性质、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方法、坏账准备的金额。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2、招股说明书披露,“BSP销售结算系统进行统一结算和回款,通常每周结算两次、回款两次;公司机构客户运力购买业务不使用BSP系统结算,而是直接与客户进行单独结算和回款,通常每一至两月结算一次、回款一次”。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出现一年期以上账龄的应收账款的合理性,并说明招股说明书中的描述是否和实际一致、长账龄的应收账款是否存在较大的回收风险;2)补充披露发行人对主要客户具体的信用政策情况、信用政策执行情况、报告期内应收账款超过信用期的情况、报告期内各期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回款人情况,并结合期后回款情况分析披露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标准是否合理、依据是否恰当、金额是否准确、是否有回收风险。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3、报告期内,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主要为采用其他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各期末占比均为75%以上,主要为应收押金、保证金、支线航空补贴款及少量关联方款项。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和采用其他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两类各自的按性质披露的其他应收款金额及其坏账准备金额;2)上述“其他方法”是何种方法,采用此种方法的理由和合理性、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和方法等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4、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及2016年9月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2,441.87万元、3,119.97万元、3,506.55万元和3,498.02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目前存货各个构成项目库存水平的合理性、与销售情况的配比性;2)补充说明航材等材料在存货和固定资产之间的划分的依据,并说明依据是否合理、充分,划分是否准确;3)补充披露存货的库龄情况,分析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合理,并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情况补充分析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5、发行人固定资产主要为飞机及发动机、高价周转件、运输工具及房屋建筑物等,其中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引进飞机及发动机和高价周转件若干。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融资性租入和经营性租入的飞机、高价周转件在报告期内数量的增减变动情况,并结合融资租入飞机数量的情况和高价周转件的情况,分析固定资产中相应项目的变动情况的合理性;2)以表格形式补充披露各期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扣、减值准备增减变动情况,请在表格中对飞机及发动机、高价周转件两个项目分自有和融资租赁分开披露金额及相关情况;3)披露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涉及的飞机及发动机的主要用途、未来预计的处理方式等情况,并结合上述情况说明招股说明书中关于飞机数量和运力的描述是否合理;4)补充说明除了融资租赁外,自有的飞机及发动机、高价周转件的主要内容、金额、采购原因、与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的区别等主要情况;5)补充披露飞机大修理期间的折旧处理情况,说明资本化或费用化的原因及合规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6、报告期内各期末,发行人在建工程主要系购买飞机的预付款以及在建飞机机库、训练设备和模拟机等。请发行人:1)以表格形式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在建工程新增、转固情况,各期在建工程资本化、费用化利息费用金额;2)补充披露购买飞机预付款的性质及放入在建工程核算的合理性;3)补充披露训练设备、模拟机的性质和用途,转固定资产的科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核查上述事项,并对发行人在建工程完工进度和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7、发行人长期待摊费用主要是飞行员引进费用,还包括航材售后回租差额等其他费用。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飞行员初始培训费用与飞行员引进费用的差异,原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核算的飞行员初始训练费用现在在哪个费用科目中核算;2)航材售后回租业务的主要内容及涉及的会计处理。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8、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9月末,发行人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14,058.95万元、16,471.82万元、13,545.58万元和16,296.76万元。1)请发行人结合对外采购的主要内容、对象等补充分析并披露应付账款波动的原因及与采购的配比情况。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的付款政策及政策执行情况、供应商给发行人的信用政策情况,并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现金流问题而延迟付款或改变结算方式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9、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9月末,发行人长期应付款余额分别为94,700.44万元、89,023.57万元、126,648.74万元和155,523.95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应付租赁款在报告期内的增减变动情况、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情况及相关会计处理,分析应付租赁款在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是否和发行人飞机的增减变动情况、租赁情况相配比;2)关于退租检维修储备金国家是否有相关法律法规统一规定,及规定的执行情况、相关会计处理要求和执行情况等。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50、请发行人选择与发行人定位类似的支线航空公司作为参照,补充披露偿债能力指标、资产周转能力指标、资产负债相关指标等的对比情况,并分析差异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51、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52、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53、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54、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5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原因、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6、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四、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