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002929】【润建股份】【2017-12-2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润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们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曾在新三板挂牌。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追溯至自然人或国有股东的实际股东情况,历史上或目前是否存在故意规避证券法关于200人规定的情形;上述股东是否存在国有股划转社保持有的情形。(2)公司的现有股东及其终极股东是否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资格要求的情况,公司是否存在不符合《首发管理办法》关于股权清晰的情形,该等情形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2)发行人股份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的交易情况。(3)挂牌期间的所有公开披露信息、停复牌等事项,对以上信息与本次申请文件和财务报告所披露内容存在差异的部分,请列示对照表予以解释说明。(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2、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前身广西中人润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于2003年成立,2004年4月更名为广西润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李建国、梁姬曾在广东中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广东中人润建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任职。(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广东中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广东中人润建发展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并说明发行人前身与上述公司的关系,发行人从事相关业务是否使用了上述企业的资质,相关改制或业务开展是否取得了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相关部门是否具有审批权限,是否涉及国有资产流失,与上述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在上述企业任职期间设立公司是否违反竞业禁止协议,是否与上述单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发行人与上述公司在机构、业务、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情况,发行人所拥有的字号、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及相关客户的开发是否与上述企业存在关联,上述知识产权是否属于李建国等人在上述企业的职务作品或成果。(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与上述企业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利益分成或者其他协议安排。(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夫妻双方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管及其近亲属是否与上述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上述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成立以来存在多次增资和股权转让。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设立以来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背景及合理性、价格及定价依据;2012年6月股权转让价格与增资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涉及股份支付的,请补充说明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股权公允价值及其确定依据、相关费用的计算过程等;自然人股东的工作经历及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自然人股东增资或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法人股东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或管理人;法人股东及其股东(追溯至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组成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历次股权转让时发行人股东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4、2013年8月,宁波中泽嘉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4家企业通过减资不再持有公司股权,公司退还上述股东全部投资款以及相关投资收益。同日,上述各方共同签署《减资协议》,由润建通信收购上述公司所持的公司股权并注销。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上述企业减资的原因和背景。(2)投资收益的确定依据,是否公允。(3)上述减资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比如通知债权人),是否存在抽逃注册资本的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潜在纠纷或其他应披露未披露事项。(4)上述股权的回购、注销日期;回购上述股权后,是否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了注销。(5)上述股东转让股权是否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上述《减资协议》是否有效及对发行人股权清晰、稳定性的影响,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历史上曾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并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进行了还原。2012年9月,南宁仲裁委员会作出《调解书》,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了李建国先生和王羡初先生与王璞先生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存在代持情形的原因和背景。(2)上述股权代持及还原是否签订协议,是否为代持或转让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股权代持是否已彻底清理,是否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的争议、纠纷或其他影响股权确定性的情况;上述《调解协议》的签署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上述股权转让是否办理了税源登记,是否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4)历次股东会决议是否均由名义股东进行表决,是否影响决议合法有效性。(5)目前股权结构中是否还存在信托、委托代持等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不一致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根据招股说明书,2011年发行人收购三通网络股权,2013年,发行人转让三通网络股权。(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三通网络的历史沿革情况、2011年至2014年的财务情况与主营业务情况。(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收购三通网络时,相关股东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2013年转让三通网络股权时,三通网络及其他所有的分支机构代维业务、工程业务业绩及资质情况。(4)报告期内,发行人通信网络建设服务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平均为55%左右,且占比逐年提高。请发行人结合上述收入结构及三通网络的收入结构情况,补充说明2013年转让三通网络股权的商业合理性。(5)请发行人结合本次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三通网络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项目的比例,补充说明本次重组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6)请发行人补充说明2013年底润建通信、三通网络的净资产情况,并结合上述净资产情况详细论证、说明上述收购价格的公允性及合理性,价款的支付情况,除已支付对价外有无其他安排,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其他股东、债权人利益的情形。(7)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相关商标、专利等的转移情况,发行人目前的商标、专利等资质与三通网络及其股东是否存在关系,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8)三通网络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纠纷、诉讼或其他导致公司董监高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要求的情形。(9)三通网络股权转让后,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业务、资金往来,如有,请详细披露交易金额、交易标的、交易方式、定价原则,并就对其定价的公允性进行说明,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三通网络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客户、供应商重叠情形,是否通过相关客户、供应商进行利益输送。(10)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股权转让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可能导致股权处于不稳定状态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1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根据招股说明书,2010年4月中奥通信成立,2014年10月准备注销。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说明以上公司设立、注销的原因,目前的注销进度,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有无债权债务纠纷或违法违规行为,人员安置及资产处置方面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8、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于2012年9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2月,发行人以资本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整体变更、资本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相关个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已足额缴纳,如未缴纳,是否导致控股股东及其他股东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将李建国认定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未将其配偶蒋鹂北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理由及合理性。

1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股东承诺股份锁定期限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11、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不存在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同业竞争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说明:(1)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2)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夫妻双方的近亲属(具体范围按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执行,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对外投资、任职情况进行核查,说明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是否存在共同的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上下游业务(如存在上下游业务,请说明未将上下游相关业务纳入上市范围的原因),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存在拥有相竞争业务或者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冲突或者转移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12、根据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资金拆借情形。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资金拆借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拆借利率的确定依据及公允性,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发行人对向关联方实施资金拆借等非经营性资金使用行为的内部控制措施和执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共有六项专利,其中5项是受让取得。发行人与广西大学等重点院校开展合作,推动技术研究和研究成果的转化。(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上述转让的定价依据,受让专利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的作用,相关专利使用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与相关机构合作研发的具体情况及研发进展及成果,说明合作各方关于研发成果的归属约定,是否存在纠纷或其他争议。

1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近三年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及未来环保支出情况,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主要污染物情况,是否发生环保事故,环保设施和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15、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车辆、仪器仪表、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多采取经营性租赁方式取得使用权。(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采取此种模式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年前五大固定资产出租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金额及其占比,并说明与主要出租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补充说明是否存在向自然人采购固定资产的情形,报告期内向自然人采购的金额,相关交易是否真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6、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共租赁房屋511处,租赁面积总计131,547.75平方米,主要用于办公、住宿和仓储。其中共计263处合计面积约55,060.77平方米的租赁物业,出租方未能提供该等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该等房产的所有权人同意出租方转租该等房产的证明文件,出租方亦因此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上述租赁房屋的实际用途与其法定用途是否相符,是否存在因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的风险。(2)租赁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或未经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房产进行生产经营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如果搬迁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相关补救措施。(3)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对相关租赁合同效力的影响,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4)通过上述瑕疵租赁的房产,公司报告期内产生的收入及利润情况。(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上述瑕疵租赁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的影响、是否会影响发行人资产的完整性及独立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报告期内参与招投标的具体情况进行核查,并就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情形发表核查意见。

18、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造成1人死亡,并被主管部门处以10万元罚款。(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论证该安全事故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并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请出具核查结论,并提供充分的依据。(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相关赔偿协议的执行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的纠纷。(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4)请保荐机构、律师进一步核查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19、根据招股说明书,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共有员工6,340名,其中725名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3,574名员工未缴纳住房公积金,报告期内,公司员工人数变动较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员工与劳务分包、劳务派遣员工的人数;报告期各期人员变动较大的原因,与发行人业务规模的是否匹配。(2)发行人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报告期内年度缴纳人数、金额及缴费比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欠缴情形。(3)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包括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劳务派遣单位资质及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缴费情况等,并说明是否符合我国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如存在欠缴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请披露形成原因、欠缴金额及拟采取的措施,分析如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并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出具明确意见。

20、根据招股说明书,最近三年一期,发行人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较高,且以劳务采购为主,占比在80%以上。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向前十大的劳务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包括供应商名称、采购金额、采购占比等情况;供应商的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主要供应商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况;劳务供应商是否具有相关资质;各个劳务供应商的用工人数,是否足以支撑其向发行人提供的劳务;与劳务供应商的定价机制;说明新增供应商及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是否存在对单一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情形;劳务供应商历史上及目前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请说明发行人项目较为分散而集中向上述主要劳务供应商采购劳务的原因及合理性,列示报告期内主要劳务供应商对应的主要项目名称、地区、金额、劳务人数等。(3)发行人是否存在将劳务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的情形,相关分包是否取得了发包方或建设方的同意,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及对发行人的影响。(4)发行人是否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劳务费用,相关劳务供应商是否足额、及时支付工资及相关保险费用,相关工程是否存在劳务纠纷或潜在纠纷,及对发行人的影响;发行人保证劳务供应商足额、及时支付工资及相关保险费用的措施;发行人是否存在为劳务供应商直接代付工资给劳务工人的情形,如有,请说明具体的原因、时间、金额、对象等。(5)请说明劳务公司的劳务工人工资与其所属地的同工种工资标准差异对比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由劳务公司为发行人承担成本和费用的情形。(6)发行人外购劳务对项目质量的影响,项目质量的保障措施,出现项目质量问题时的责任分担制度。(7)发行人对劳务供应商所提供劳务人员的管理方式及管理制度。(8)外购劳务对发行人业务独立性的影响,是否具有完善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9)发行人的用工模式与同行业公司是否一致,并就劳务用工的合法法规性发表总体性意见。(1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1、根据招股说明书,最近三年一期,广西、广东、贵州三地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发行人营业总收入的比重分别为99.86%、96.33%、88.58%和83.17%。请结合主要客户最近三年在上述地区的通信网络建设投资情况及未来建设规划等,补充说明上述地区的市场空间及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并说明发行人开拓新市场的具体措施。

22、根据招股说明书,最近三年一期,发行人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8.40%、96.83%、93.82%和94.64%,客户集中度较高。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铁塔等主要客户的开发过程。(2)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铁塔等主要客户的招投标政策、供应商管理体制。(3)报告期内参与前五大客户招投标的具体情况,包括中标率、相对于其他投标方的竞争优势等,与前五大客户合作关系的稳定性,是否存在被替代风险。(4)请结合行业整体规模、市场化程度和公司行业地位等,在风险因素章节详细披露相关经营风险。(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为防城港市市政管理局、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化教育馆、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通信科研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提供服务的类型,与上述主体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是否具有合同主体资格,发行人与其签署合同的效力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3、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有两名独立董事在高校任教。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高管变动较大,辞职人数较多。2014年4月,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废除<润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直至2016年2月才重新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公司法》、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规定。(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及高管辞职的具体原因,目前是否仍在公司任职,是否商业贿赂或其他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更换程序的合规性,其对外投资情况及其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交易,是否存在通过辞职规避关联交易的情形。(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报告期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进一步补充说明是否构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变化,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障碍,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会议召开及独立董事实际履职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具有完善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并发表明确意见。

24、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于区域服务网络和培训中心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营运资金三个项目。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目前主营业务的关系,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会导致公司的经营模式发生变更。(2)区域服务网点建设的具体方案,包括各年度的建设计划,具体建设省份、地市及营业网点数量、租赁地点如何选择、到期后的续租安排等,并结合公司现有业务布局及未来发展规划,说明上述安排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每个服务网点的建设金额与发行人目前服务网点的建设金额是否存在差异,如存在,说明原因及合理性。(3)培训中心及研发中心的场地落实情况。(4)未来五年新增员工数量与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的匹配情况。(5)结合通信技术服务市场最近三年的增长率及公司2016年度的营收情况,说明以公司最近三年的复合增长率进行测算未来营收情况是否谨慎和合理;测算营运资金需求时是否考虑公司经营积累、银行贷款等因素。(6)公司目前固定资产规模与服务能力的配比情况,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与将形成的服务能力的配比情况进行比较分析,若存在重大差异,请披露存在重大差异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披露本次固定资产投资的合理性。(7)募投项目的投产后的经济效益及详细测算依据,并结合折旧及摊销情况说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25、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公司存在减资行为。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减资的具体原因、资金来源及会计处理过程。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6、招股说明书披露,2011年发行人为消除同业竞争收购三通网络,2013年转让三通网络。(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三通网络的历史沿革、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等情况;(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转让三通网络的交易背景、交易原因、交易方式、资产情况、定价公允性、转让价款的支付情况等;(3)请发行人说明转让三通网络后,三通网络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转让后三通网络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交易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共同的客户资源和供应商渠道,转让三通网络对发行人业务完整性的影响分析;(4)请会计师说明资产重组的会计处理方法,相关会计处理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提供相关依据;(5)请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资产重组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专项意见。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7、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发行人从三通网络收购中奥通信。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中奥通信的历史沿革、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等情况,2014年注销中奥通信的原因、资产处置情况,以及财务报表数据是否经过审计。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资金拆借往来。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频繁发生关联方资金拆入、拆出的具体原因、发生时间、发生金额、利率及定价公允性、资金用途、还款时间、拆入方的还款资金来源、拆出方的资金来源、履行的决策程序及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2)结合现金流量表的相关科目,说明拆借资金是否完全归还,以及内部控制对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措施;(3)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对上述事项及资金往来的合法合规性、发行人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公司治理是否完善发表核查意见;(4)请保荐机构结合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从业经历所在企业的历史沿革和股本演变情况,说明发行人与上述企业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交易往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80,728.72万元、105,688.02万元、141,713.54万元和93,654.66万元,分别占同期营业收入的98.40%、96.83%、93.82%和94.64%。请发行人在“业务与技术”章节中补充披露:(1)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合并口径)的细分子公司情况(广西、广东、贵州及其他地区子公司),分析报告期前五大客户销售规模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按业务类别和区域分布(广西、广东、贵州及其他地区),分类披露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的名称、销售内容、交易金额及占比,并分析主要客户销售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各期新增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3)获取客户合同的方式、途径和能力,该等客户目前对公司产品或服务的总需求量、公司产品或服务所占比例、是否有针对发行人的未来业务发展计划;(4)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签订合同的期限,如属于一年一签,详细分析公司同该等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维护客户稳定性所采取的具体措施;结合与重大客户合作协议中的主要条款,补充说明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发行人对重大客户是否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5)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公司主要客户的核查程序、核查措施、核查比例和核查结果,并发表明确意见。

30、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分别为30,448.35万元、44,706.33万元、82,280.32万元和49,800.68万元,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0.18%、85.46%、87.92%和86.94%,主要是劳务采购。请发行人在“业务与技术”章节中补充披露:(1)细化披露劳务采购的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采购金额及占比、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并分析主要供应商采购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各期新增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2)工程劳务由发行人员工和劳务外包人员各自实施的金额及比例,劳务外包的具体实施方式、业务流程、合作方式,及发行人与外包企业责任事故的划分方式;(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劳务采购在各个业务体系中的金额、人数、发挥的具体作用、重要程度、与发行人自身的生产经营如何协调管理,发行人的核心技术环节是否涉及劳务采购、发行人是否对外包服务提供商存在依赖、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如何体现,并在重大风险提示中对发行人业务依赖外包服务提供商的有关情况作进一步的量化分析和补充披露;结合与同行业公司的比较,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劳务采购金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4)请保荐机构说明劳务采购对发行人业务、资产独立性和完整性的具体影响,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5)报告期各期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本演变情况、营业范围、经营规模、采购金额占供应商收入的比例及是否具备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相关资质等情况,说明上述供应商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及有无交易、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同时结合供应商的股本演变情况进一步说明上述供应商与发行人历史上是否存在关联关系;(6)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就采购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与供应商关联关系方面进行详细核查,说明核查程序、核查手段、核查范围(各核查方式涉及的具体金额占比)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31、报告期内,除劳务采购外,公司从供应商的采购还包括物资、设备租赁等。请发行人在“业务与技术”章节中补充披露:(1)按照主要采购内容,细化披露物资、设备租赁等采购内容的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采购金额及占比、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并分析各类采购主要供应商采购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各期新增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2)报告期内各期物资自产、外购的金额及占比,设备租赁的种类、用途及金额占比。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3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主营营业收入分别为112,994.76万元、109,333.49万元、151,335.29万元和98,962.84万元,净利润分别为6,873.34万元、10,647.68万元、14,510.97万元和7,585.43万元。(1)结合通信服务行业的市场规模、变动趋势及公司的核心优势,请发行人说明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的合理性和持续性;(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净利润的季度对比情况,同时结合销售的季节性特征和在手项目情况,分析2016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水平的同比变动情况、合理性及对2016年全年财务状况的影响分析,将季节性特征作为风险提示量化分析并补充披露;(3)请发行人结合行业总体需求变化、公司收入结构、各业务类型毛利率、期间费用率等变动情况,进一步披露分析营业收入与净利润变动的匹配关系;(4)列表说明报告期所有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项目开工时间及竣工时间、项目总投资以及目前已投资金额、项目人员(自身员工和劳务人员)的人数、当期末完工程度、客户确认依据、当期期末已确认收入、成本和毛利率、已收和应收款项情况等;(5)结合主要区域的市场空间、投资增速情况,分析主要地区营业收入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正在及未来实施的工程项目情况,说明发行人保障主要区域收入稳定性和持续性的具体措施、开发新区域的具体规划以及目前的实施效果,对未来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分析;(6)请会计师说明发行人特许经营权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等会计处理过程,并结合合同条款核查并说明各项目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7)补充披露2013年润信通信为运营商提供的营业部代办业务的具体情况、相应会计处理方法;(8)请发行人披露不同客户类型、不同业务类型的收入确认方法、依据、时点和销售结算方式,发行人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过程中相关参数的确认标准和依据, 是否存在未签订合同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按照成本全额结转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毛利率为负的项目结转收入的情况,同时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分析发行人收入政策的合理性,请会计师说明发行人收入确认方法、依据和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9)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逐项核查,说明核查程序、核查方法、核查比例、核查依据和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33、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的营业成本分别为87,735.50万元、80,522.43万元、112,117.48万元和75,890.29万元,主要为劳务成本和职工薪酬,其中劳务成本分别为23,456.03万元、42,643.47万元、62,564.10万元和43,947.24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劳务成本的明细内容、各项金额占比及定价依据,进一步分析相关项目构成、占比的变化情况和具体原因,以及劳务成本金额变动与营业收入增长的匹配情况;(2)按照业务类型披露各业务的营业成本金额和明细构成,分析成本结构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各业务成本的归集与分类核算方法;(3)发行人与外协商在服务中具体合作关系、定价方式、结算方式、结算周期以及相关的内控制度,外聘人员类型、费用结算方式和时间及人工薪酬确定原则;(4)请保荐机构结合发行人与外协商在合作项目的具体分工、工作量及金额、外协商数量、可比公司业务模式等情况,对发行人是否对外协商存在依赖关系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5)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外协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对比情况,对发行人外协价格是否公允、发行人与外协商资金往来是否异常、是否存在利用外协调节利润的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6)进一步分析材料费、油料费、租车费、差旅费、办公费、车辆使用费及其他项目与营业收入变动的匹配性;(7)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合同分包的情况;(8)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各期成本确认是否完整,说明公司项目成本、费用的归集、结转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3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营业成本中职工薪酬分别为46,345.92万元、22,223.02万元、29,895.76万元和19,344.70万元。请发行人:(1)按照类别汇总分析各类员工的人数与分布结构、相应薪酬结构、薪酬总额与薪酬平均水平,薪酬变动是否与业务增长相匹配,分析薪酬结构和薪资水平与同地区、同类公司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原因,营业成本中自有员工与劳务派遣员工的薪酬差异;(2)说明报告期内营业成本中职工薪酬、期间费用中职工薪酬、应付职工薪酬、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等科目之间的匹配情况;(3)说明薪酬费用的发生、归集、核算、支付与期末应付、相关现金流出项目等情况,是否对应勾稽并核算准确;(4)2013年职工薪酬中代办业务员工工资的具体金额,扣除后的成本结构与2014年、2015年成本结构的对比情况;(5)结合报告期内各期末应付职工薪酬余额的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2.46%、26.35%、25.92%和23.31%。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分析并补充披露:(1)从行业及市场变化趋势、公司业务构成变化等方面,披露各业务毛利结构的情况及变动的合理性,说明是否和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变动相匹配;(2)结合报告期内各个项目的毛利率情况,说明是否存在个别项目毛利率水平与主营业务毛利率水平相差较大,若存在,进一步分析原因及合理性;(3)报告期内不同区域各业务类型的毛利率水平,分析不同区域各业务毛利率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4)运营商集中招标对行业整体毛利率和发行人毛利率的影响分析;(5)结合2016年各个项目毛利率的变化情况,进一步分析2016年上半年毛利率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6)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依据、选取范围及合理性,结合业务模式、销售采购模式、业务类型、人工成本、制造费用、业务成本结转方式等因素,对各类业务分别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毛利率对比分析,并进一步说明毛利率变动趋势与同行业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3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期间费用总额分别为9,691.74万元、14,003.26万元、18,983.18万元、11,079.11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57%、12.81%、12.54%及11.20%。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结合期间费用率的同行业对比情况和行业经营特征,进一步披露各项明细费用的波动情况、原因及同行业对比情况,说明主要期间费用项目的变化与生产经营规模变化、销售增长、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是否具有一致性;(2)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中差旅费、办公费、业务费及交通费等与营业收入、业务量变动的匹配关系,说明是否存在第三方代为承担费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少计费用的情况;(3)期间费用中职工薪酬与销售规模、人员数量及工资变动的关系,解释变动原因;(4)报告期内财务费用中利息支出的明细情况,包括变动明细、借款主体、贷款单位、借款时间、偿还时间、利息支付情况;(5)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期间费用的完整性和期间费用率的合理性,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3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管理费用中研发费用分别为209.20万元、621.16万元、4,085.56万元和3,298.66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研发费用大幅提升的原因及合理性,研发费用对应的研发项目情况,说明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方法和具体内容,费用化和资本化划分的具体依据,说明是否存在在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之间任意调整以操纵营业利润的情形;(2)说明是否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形,如有,请披露资本化的确认时点和依据,请申报会计师核查报告期内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3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资产减值损失分别为792.25万元、475.48万元、650.76万元和1,787.98万元,全部为坏账损失。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各期末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补充说明资产减值损失的计算过程。

3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营业外收入金额分别为708.77万元、523.35万元、172.14万元和89.45万元,主要系获得的政府补助。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补充披露:(1)发行人获得政府补助资金的会计核算政策和核算流程;(2)报告期政府补助的内容、确认依据、款项来源和到账时间,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划分依据,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各期计算过程及金额准确性,政府补助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损益核算的影响分析;(3)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政府补助的合法合规性,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说明政府补助的金额与高新技术企业是否匹配,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4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272.61万元、6,930.18万元、13,958.57万元和-29,368.06万元,净利润分别为6,873.34万元、10,647.68万元、14,510.97万元和7,585.43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结合报告期业务规模变化、应收账款回款情况及信用政策合理性等因素,量化分析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和净利润差异较大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2)支付给职工的现金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流量与应付职工薪酬、期间费用和成本的勾稽关系和归集情况,说明变动原因及合理性;(3)报告期内支付的各项税费与营业收入规模及结构变动的匹配情况;(4)报告期内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现金流量形成具体资产的情况,以及与相关科目的勾稽情况;(5)收到、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的明细情况及变动原因,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的明细情况及变动原因,筹资活动中各个项目的明细情况及变动原因;(6)请发行人分析说明各报告期大额现金流量变动项目的内容、发生额,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相符,是否与相关科目的会计核算勾稽。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4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广西盛欧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人在发行人的工作经历及任职情况。

4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广西中人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广西润建网络有限公司的历史沿革情况;上述公司注销的原因,目前的注销进度,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有无债权债务纠纷或违法违规行为,人员安置及资产处置方面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办理进度,是否存在障碍。

4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评进展,是否通过复评。

4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员工薪酬的支付情况,是否按时、足额支付,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46、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防城港市地下弱电综合管网投资建设特许经营项目,由公司投资建设防城港市地下弱电综合管网及附属通信设施,提供地下弱电管网及其他通信服务。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本项目目前的进展情况,具体合作模式,协议主要条款内容。(2)发行人是否具有弱电管网建设及服务资质。

4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所涉诉讼目前进展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8、报告期内,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8,510.47万元、8,457.61万元、23,342.76万元和12,097.34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3.18%、11.24%、20.72%和9.10%。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量化分析货币资金变动与营业收入增长、应收款项变动、市场拓展投入等项目之间的匹配情况;(2)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货币资金水平及行业经营特征,补充说明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3)其他货币资金的明细内容及金额占比,是否存在使用限制,若存在,补充披露报期内各年末受限货币资金的有关情况;(4)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对以下事项执行的核查程序: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内部控制审计和执行的有效性,是否存在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的情况,是否存在无业务背景转移资金或出借银行账户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回款单位与合同客户不一致的情况,以及销售回款是否均转至公司账户,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4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26,968.02万元、30,774.89万元、40,401.63万元和66,511.11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3.83%、28.15%、26.70%和67.21%。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1)进一步解释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上升的具体原因, 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季度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变化情况,同时结合款项结算周期、收入结构变化及季节性特征等因素,进一步解释2016年上半年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2)一年以上应收账款形成的具体原因、款项性质及对应的业务类型和项目情况,同时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进一步说明一年以上应收款项占比较高的原因、变动的合理性及后续款项支付情况;(3)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前十名情况,进一步解释前五大应收账款占比大幅下降的原因,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主要客户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4)报告期内公司具体的信用政策、主要客户信用期、相关政策是否存在变更、各报告期末应收账款超过信用期的具体情况、各报告期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期后回款的付款方是否为交易对应的具体客户、报告期内各月末应收账款余额的变动情况(重点分析各报告期末前后数月的变动原因),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增加收入的情况;(5)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各年末是否存在产品或者服务质量存在问题、服务时间出现延迟等与合同规定不一致等原因而存在交易争议的应收账款;(6)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请会计师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的原因,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的谨慎性,并发表意见;(7)报告期内应收账款质押取得银行借款的具体情况及会计处理,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具体影响;(8)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详细说明对应收账款的具体核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核查程序、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范围及核查结果),并发表核查意见。

5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预付款项金额分别为487.56万元、2,161.35万元、843.69万元和1,517.18万元,主要为公司采购劳务、通信辅材及油料所预付的劳务费和材料款等。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预付账款的明细内容及金额占比,分析项目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报告期内前十名预付款单位的名称、采购内容及金额占比情况,分析与前十名供应商的匹配性,说明不同供应商的结算方式、周期和交货情况;(3)结合报告期内订单签订和履行情况、劳务及原材料供应以及预付采购款项结算情况等因素,分析报告期内预付账款与采购金额之间的匹配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1、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主要包括支付给运营商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公司员工及分支机构营业网点领用的备用金、项目施工中为运营商代垫的电费、零星材料等,报告期内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分别为3,121.96万元、4,000.22万元、4,090.13万元和7,023.82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其他应收款中保证金的明细情况及金额占比,每笔保证金与销售合同的对应情况、保证金占合同金额的比例;(2)一年以上其他应收款项形成的具体原因及对应的单位和项目情况,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进一步说明一年以上其他应收款项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3)进一步解释其他应收款中代垫款项和备用金项目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5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存货金额分别为24,222.09万元、29,707.65万元、45,963.51万元和48,374.92万元,主要为工程建设业务在期末已发生但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而未相应结转的劳务成本。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1)劳务成本的具体内容及会计处理过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存在差异;(2)劳务成本与工程项目的匹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劳务内容、发生时间、金额、未结转成本的原因、结转成本的时间和依据、对应的收入确认情况等,说明成本结转与收入确认是否相一致,是否利用劳务成本科目调节利润的情形;(3)公司的盘点制度、各报告期末的盘点计划、盘点范围、盘点地点、盘点时间、盘点人员、盘点方式及结果;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详细说明存货监盘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监盘时间、监盘地点、监盘人员及结果);(4)请说明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逐项核查,另外核查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流转一致,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5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固定资产金额分别为2,334.55万元、1,810.70万元、5,240.39万元和5,212.71万元,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电子设备等设备成新率较低。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公司生产设备运转情况、设备维护支出情况以及设备产能与产出的匹配性;(2)报告期内发行人如何保证生产设备正常有效运行,主要生产设备成新率较低对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的质量性能以及发行人持续发展是否构成不利影响,发行人对此所采取的应对措施;(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说明并披露发行人主要生产设备运行状况,是否存在更换或对现有主要生产设备进行升级的需要,更换或升级相关设备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利润造成的影响,是否存在资产闲置、废弃的情况,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54、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各期应付职工薪酬形成递延所得税的原因、计算过程及后续结转情况,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银行借款合计金额分别为0万元、0万元、3,632.09万元和4,728.88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结合货币资金及业务发展需要,说明2013年、2014年未发生银行借款的原因,从2015年开始发生较大金额银行借款的原因及合理性;(2)报告期内银行借款的变动明细、借款主体、借款时间、偿还时间、利息支付情况;(3)说明其与筹资活动现金流、财务费用等相关科目的勾稽关系,核算是否准确以及对发行人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5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应付账款分别为8,240.65万元、5,868.93万元、18,746.83万元和20,737.06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前五大应付账款的欠款对象、采购内容、欠款期限及期后支付情况等,说明前五大欠款对象金额变动的原因及新增欠款对象的合理性;(2)结合业务合同的执行、期后付款、相关现金流量项目的变化等因素,披露应付劳务费大幅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与劳务采购金额的变化是否匹配;(3)应付暂估款的形成原因及具体情况;(4)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较大的应付账款偿付压力,并结合其他负债情况,对发行人的整体偿债能力明确发表意见。

5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预收账款分别为12,039.31万元、13,315.40万元、17,322.87万元和12,818.73万元,主要为开展通信工程建设服务所预收的工程款。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说明报告期各期末预收账款对应的具体单位、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形成原因、合同金额、预收金额、预收比例及结转收入情况等;(2)报告期预收款项的账龄结构及其合理性,一年以上预收款项形成的具体原因分析;(3)进一步分析预收款项变动与营业收入等科目变动之间的匹配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5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应交税费分别为950.90万元、2,683.01万元、3,655.13万元和2,129.47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各项应交税费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补缴、追缴税金和处罚,及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项;(3)增值税、营业税的计税基础,说明报告期内增值税、营业税与营业收入的勾稽关系;(4)核对公司增值税、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等的期初应交税额、本期计提数、实际缴纳税额、期末应交税额,并说明与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相关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59、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及历次利润分配的具体实施情况,说明股东是否依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2)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及其制定考虑的因素及履行的决策程序;(3)发行人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的规划和计划。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60、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专项说明就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是否为发行人当年实际向税务局报送的报表所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取得的证据,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专项说明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所列示的收入及净利润数据与当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之间的差异,若有重大差异,应专项说明原因。

6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近三年比较期间财务数据或财务指标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及依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其合理性及变动依据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62、请发行人进一步补充披露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及存货周转率等财务指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产生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四、其他问题

6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股权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64、招股说明书披露,本次募集资金投入区域服务网络和培训中心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营运资金。请发行人:(1)逐项披露招股说明书中有关行业数据的来源,是否符合真实性、客观性和权威性的要求,是否与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相符;(2)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竞争状况、行业政策及变动趋势、产品市场容量、同行业公司的发展水平、技术发展状况等,说明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3)详细披露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概算情况,项目用地的落实情况,项目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技术风险、市场拓展风险和劳务采购风险等;(4)结合行业的发展趋势、有关产品的市场需求和容量、主要竞争对手等情况,对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进一步的分析论证并披露;(5)募投项目中补充营运资金的合理性及测算的依据,结合市场前景、在手项目及未来业务的开拓情况,进一步说明营业收入增长预测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意见。

65、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