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002931】【锋龙股份】【2017-12-08】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1)补充说明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增资或股权转让定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价款支付情况、是否缴清相关税费;(2)补充说明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信息和基本情况,发行人直接和间接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利益输送安排,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与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有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3)补充说明东纬香港的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股权机构、主要财务数据,注销东纬香港并新设锋龙香港的原因等;(4)补充说明说明发行人2015年减资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性,说明减资后又进行增资的原因及合理性,减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5)补充说明浙富桐君、哥特投资的基本情况,间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浙富桐君与哥特投资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分散投资规避持股比例的情形。

2、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1)补充披露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的范围、选定依据及其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2)补充说明近五年从业经历,报告期内合伙人结构的变动情况,离职转让股份的约定,增资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申报后合伙份额变动,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如有外部自然人股东请说明身份信息及近五年从业经历。

3、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说明:(1)发行人关联方注销或转让的关联公司前三年内的经营情况、主要财务数据,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报告期内,上述公司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是否重叠,是否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是否存在替发行人分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况;(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关联企业注销或转让时,主要资产处置及人员安置情况,资产、股权承接方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转让价款是否支付,资金来源及纳税情况;注销或转让后,资产、股权承接方是否与发行人、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关联企业注销或转让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上述公司存续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1)发行人收购昊龙电气、爱可爱电气、杜商毅诚前后其资产、负债、收入、利润和业务开展情况,结合昊龙电气、爱可爱电气、杜商毅诚被收购时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说明股权评估价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况;(2)补充说明杜商毅诚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及主要财务数据,杜罗杰(美)的基本情况,收购的背景及合理性;(3)请保荐机构说明发行人上述资产重组行为适用最近3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判定依据,以及报告期内重组前被重组方与发行人之间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允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请保荐机构补充核查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各外销主体及其外销金额和占比;(2)发行人报告期销售模式和流程,与前五大客户关于运输责任方面的约定,报告期是否发生退货或者因运输造成发行人损失的情形;(3)请按照披露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第48条的规定,对境外资产的具体内容、资产规模、所在地、经营管理和盈利情况等事项予以补充披露;(4)请保荐机构、律师和发行人自查招股书“发行人主要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员工及其社会保障情况”等章节部分是否对发行人境外生产经营和资产进行了披露。(5)请保荐机构核查并说明境外业务开展、外汇流转和税务方面的合法合规性;(6)补充说明Tuson Corporation(包括杜商精机(嘉兴)有限公司、杜商精机(苏州)有限公司、Tuson Corporation)与杜商毅诚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6、2013年12月,发行人从诚峰电气、东纬香港处收购了昊龙电器和爱可爱电气并认定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收购标的前一报告期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的比例为167.13%、53.10%、8.00%;发行人从毅诚电机处收购了杜商毅诚并认定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收购标的前一报告期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的比例为20.66%、23.38%、16.86%。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进行上述收购的原因,收购前后发行人的公司架构变化情况,将锋龙有限而非昊龙电器等作为上市主体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上述收购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的规定,运行期是否达到要求;(3)说明上述收购价格是否公允,相关会计处理和对财务报表的具体影响,是否确认商誉以及报告期内的商誉减值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第(2)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所有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7、报告期内,发行人持续存在与关联方之间的经常性关联交易,报告期内有6家关联方被注销,发行人俞小莉投资或在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企业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其交易;(2)披露与发行人存在交易的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的具体关联关系,说明相关交易价格与非关联方交易价格之间的是否存在差异,交易价格是否公允;(3)披露发行人持续与关联方发生小额关联交易的原因,未将关联方纳入发行人体系的原因;(4)说明注销相关关联方的原因,报告期和注销后是否持续与关联方发生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8、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增值税免抵退税政策,出口货物退税率分别为17%、15%、13%、9%、5%。且发行人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并于2016年到期。请发行人:(1)详细披露相关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具体产品、税收优惠的执行时间、相应产品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以及税收优惠政策及税率调整变化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业绩的影响,相关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和税率的可持续性;(2)披露发行人是否可持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3)对税收优惠政策及税率变动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并进行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9、发行人主营园林机械零部件、汽车零部件两类业务,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两大主业之间在采购、生产、销售、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差异和关联性,说明上述两项业务在发行人体系内的演变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多项业务拼凑上市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是否存在拼凑上市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0、发行人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超过70%,均为境外客户,客户集中度较高,其中第五大客户Tuson Corporation(杜商精机)与发行人前股东杜商毅诚中文名称相近,销售渠道包括内销和外销。前五大客户及其销售情况存在一定变化,第一大客户MTD、第二大客户Techtronic Industries Co., Ltd.、第三大客户Husqvarna AB报告期内销售金额存在下滑的情况。请发行人:(1)分产品披露报告期内直销和经销(如有)、内销和外销的金额、占比,前五大直销、经销,内销、外销客户的名称、主要销售产品及收入占比;(2)存在经销情况的,披露发行人的经销商级次、经销政策、发行人和经销商的权利义务关系、利益分配机制、价格确定机制和返利政策及执行情况,说明发行人经销商下游客户情况及最终销售情况,主要经销商数量、收入在报告期内增减变化情况;(3)分产品说明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模式(直销/经销)及销售金额、占比、销售数量、销售单价、单位成本、单位毛利、毛利率、结算周期、结算货币及支付方式,说明客户销售金额变化、主要客户销售收入下滑的原因,是否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进入和退出前五大客户的原因;(4)披露发行人获取各主要客户的方式、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之间是否就销量、价格或其他重要销售事项是否存在长期协议,主要客户的背景,包括名称、所在国、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收入规模,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5)说明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年限,发行人对客户销售金额占客户相关业务采购金额的比例,发行人相对客户的重要性,相关客户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发行人是否对主要客户构成重大依赖;(6)披露发行人主要产品的价格和价格变动原因,说明是否与行业趋势相符,发行人销售价格与市场价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发行人向不同客户销售的价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说明差异原因及合理性。请发行人保荐机构、会计师区分内销和外销,直销和经销模式说明对主要客户、订单、销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销售价格的公允性、主要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说明采取的具体核查措施、核查比例、核查结果,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1、发行人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的比例较高,约在35%-40%左右,各采购内容下的供应商集中度较高,且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存在一定变动。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上海众福、怡球资源、台州市椒江强龙、上海新格等供应商的采购额发生较大变化,发行人供应商还包括关联方上海众福。发行人主要能源价格持续下降。请发行人:(1)按照不同采购内容、不同业务披露前五大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金额、占比,说明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分布情况及呈现相关特征的原因;(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前五大供应商及采购金额发生变动的原因,主要供应商进入或退出的原因,是否符合发行人的业务发展情况;(3)结合各采购内容下、各业务条线下主要供应商的合作年限、供应商股东结构、注册资本、资产规模、主营业务说明是否存在异常采购的情况;(4)结合市场价格及其变动趋势、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向主要供应商采购原材料的价格是否公允;(5)请发行人结合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模式、合作期限等说明发行人是否对主要供应商构成重大依赖;(6)说明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于采购量、采购价格等的长期协议约定;(7)请发行人说明向关联方采购的原因、必要性,相关采购价格是否公允;(8)请发行人在业务和技术章节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要各类原材料(铝材、冲压件、电路板等)的采购情况(数量、金额、单价)而非成本结构情况;(9)说明能源消耗与发行人生产耗用的数量匹配关系,说明能源价格持续下降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程序、方法、比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2、发行人部分压铸件半成品表面处理以及部分原材料加工存在外协加工的情况,外协金额占比占成本的比例分别为2.62%、4.25%、5.72%。请发行人:(1)披露外协加工的产品及具体环节、采用外协加工的原因、外协加工费用核算的具体内容及其金额、外协加工的原材料供应来源,是否存在原材料购销的情况,说明外协加工费核算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的变化情况,分析外协加工费变动的原因;(2)披露发行人外协加工价格的确定方式、外协加工价格与发行人自行加工成本的差异,外协加工价格是否公允;(3)披露发行人的主要外协加工商、金额及占比,外协加工商的基本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程序、范围、比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3、招股说明书披露,DDP(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结算方式下出口销售系根据客户收货验收并出具确认单后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产品成本。供方仓(境内和境外)销售模式下,发行人按客户实际领用情况结算收入。国内主要通过客户签收后定期对账结算收入成本。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不同收入确认模式下对应的主要客户;(2)说明国内主要客户定期结算收入而非按发货批次确认收入的原因和合理性;(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定期结算的收入确认模式下,结算时点是否保持了一贯性原则,是否存在人为调节收入的情况;(4)说明发行人收入确认存在季节性波动,第四季度和第一季度收入占比相对较高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是否存在会计期末集中确认收入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发行人收入的确认方法、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4、2015年发行人主要园林机械类产品点火器、飞轮、气缸收入增长,2016年上述产品收入全部下滑。2015年园林机械类产品收入增长主要系销售数量和销售均价同时上涨所致,2016年收入下滑主要系产品销量减少所致。报告期内发行人汽车铝压铸零部件收入大幅上升、其他零部件收入持续下滑。发行人外销收入持续增长,内销收入持续下降。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各类主要园林机械产品的收入同比增幅,2015年导致销量增长的具体客户、销量增长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各产品报告期内美元和人民币销售价格的波动情况,定量分析汇率变动对发行人相关产品收入变动的影响,说明发行人上调产品价格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具有可持续性;(3)结合2016年下游行业发展状况、竞争状况,下游客户的具体经营情况披露2016年园林机械类产品销量全面下滑的原因,发行人是否存在经营业绩持续下滑的风险,披露园林机械类产品主要竞争对手的价格变动情况,未来销售价格可能发生的变动趋势,继续维持高价政策的原因和可持续性;(4)结合销售数量、单价分析披露发行人各类汽车零部件产品收入变动的具体原因和合理性。(5)披露内销和外销模式下各产品的销售金额和占比;(6)结合剔除汇率波动因素前后的收入波动情况,披露内外销收入波动趋势存在差异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详细说明收入核查的方法、程序、范围、比例,选取核查方法、抽样的思路和逻辑,并对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认时点的准确性进行核查,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对于境外收入,请发行人结合物流运输记录、资金划拨凭证、发货验收单据、出口单证与海关数据、中国出口信保公司数据、最终销售或使用情况,说明境外收入的核查情况。包括实地走访客户、电话访谈客户和邮件访谈客户的期间、数量、收入占比、访谈次数等,就境外收入的真实、准确、完整,确认期间是否正确表明确核查意见。

15、请发行人:(1)说明各产品成本的归集与分类核算方法;(2)在招股说明书中对总体产品成本金额同比变动、成本结构变化的原因、发行人原材料占比较低、制造费用占比较高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就成本的变动幅度与收入的变动幅度进行对比,并说明收入和成本增幅存在差异的原因;(3)分产品说明主要原材料耗用量与发行人产量、销量之间的对应关系和配比关系,原材料采购价格、结算价格和存货价格的关系和合理性;(4)分产品说明主要成本要素的金额和结构,并对各产品成本结构的变动原因进行分析,说明各产品成本的归集和分配是否准确;(5)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结合发行人主要生产流程、《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成本核算方法是否符合其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在报告期内是否保持了一贯性原则、相关内部控制是否能够确保发行人成本核算完整、准确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6、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发行人销售费用分别为771.11万元、972.18万元和1,017.27万元,主要系运杂费、差旅费和职工薪酬,合计占销售费用的比例分别为90.59%、93.58%和89.22%。销售费用率低于沃施股份、与中坚科技相当、高于瑜欣电子。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和研发费用较大。财务费用中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发生大幅波动。请发行人:(1)结合同期收入的同比变动情况,定量分析三项费用中的主要构成项目在报告期内的同比变动情况与收入的同比变动情况是否一致,存在差异的,请结合单位费用的变化情况等其他因素定量分析存在差异以及报告期内增长或下降的原因,说明主要构成项目与发行人的业务数据是否匹配;(2)定量分析披露销售费用中运杂费、差旅费和职工薪酬变动的原因;(3)结合同行业公司的销售费用结构说明发行人销售费用率的合理性;(4)分析披露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结合人均薪酬情况)、研究开发费变动的原因,说明发行人研发费用的构成、具体的研发项目、报告期各期各研发项目研发费用确认情况和具体进展,是否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况;(5)补充说明汇兑损益的确认是否准确及具体核查测算过程、利息支出确认金额与借款规模、利率和期限是否匹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发行人三项费用的核算是否完整、准确、是否存在遗漏,三项费用的规模和费用率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关联方或其他方为发行人代垫费用的情形。

17、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对银行理财产品、衍生金融工具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说明报告期内确认-69.76万元、288万元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原因,购买的具体产品,相应的投资风险和风险控制措施。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8、2016年4月发行人向诚锋实业、威龙投资、董剑刚、厉彩霞、卢国华、雷德友、李中以1.78元/股增发股份,同年5月,发行人以4.51元/股向浙富桐君、哥特投资增发股份。2016年,发行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还向员工增发了股份。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浙富桐君、哥特投资的股权结构,是否涉及股份支付;(2)披露2016年两次股权增资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3)补充披露发行人5%以上股东威龙投资报告期内向员工增资的具体情况、增资价格、股份数,是否涉及发行人的股份支付事项,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4)披露上述股东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况,说明相关股份支付金额的确认方法、确认过程,与股份支付相关的管理费用确认金额是否充分,是否存在通过股权代持减少确认股份支付金额的情形,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9、报告期内,发行人毛利率持续上升,由34.74%上升至38.05%,并高于同行业公司。发行人毛利主要由点火器、飞轮、汽车铝压铸零部件构成,其他产品毛利率均不足5%,与主要产品毛利率存在较大差异。请发行人:(1)结合各产品的平均价格、平均成本,导致平均价格和平均成本波动的主要驱动因素,结合主要产品的市场价格和原材料市场价格的波动趋势,分产品逐一披露各产品毛利率在报告期内波动的原因和合理性;(2)披露发行人同类业务下不同产品间毛利率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和合理性,说明发行人的成本在不同产品之间的归集和分配是否准确;(3)分产品对发行人的毛利率进行同行业比较。进一步说明并披露发行人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公司的原因,说明发行人毛利率波动趋势与同行业公司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0、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模具、废料的会计处理方法;(2)说明相关会计处理分录和涉及的报表项目;(3)说明模具消耗成本、废料对发行人当期成本、费用的具体影响金额。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相关会计处理方法、确认和计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可比公司的筛选标准,相关公司在产品、市场、销售模式、管理模式等方面的具体差异,说明可比公司的可比性,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2、发行人存在套期事项。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进行期货交易的目的、具体交易内容、是否具有投机性质,披露相关交易的金额和会计处理,相关的风险敞口;(2)披露发行人关于期货等相关高风险金融资产的决策程序和内部控制;(3)说明发行人是否能够有效控制相关金融资产交易风险。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3、请发行人披露相关金融资产交易、银行理财产品的交易规模,内部控制措施,涉及的主要产品及其风险情况,相关损益是否按照非经常性损益扣除。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4、报告期末,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持续高于同期净利润。此外,发行人报告期内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主要项目均存在大幅波动。(1)请发行人结合行业情况、发行人的业务模式说明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持续高于净利润的主要原因和影响项目,是否符合业务实际情况,是否属于行业普遍情形;(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现金流量表中主要项目(包括“其他”项目)大幅波动的原因,与对应的资产负债表项目、利润表项目是否勾稽;(3)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5、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夫妻双方的近亲属(具体范围按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执行,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对外投资、任职情况进行核查,就是否存在拥有相竞争业务或者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冲突或者转移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26、请保荐机构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已转让或注销的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27、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公司存在与关联方进行资金拆借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说明关联方借款的原因及用途,是否履行了相关程序,是否收取资金占用费及其定价依据。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对上述资金拆借行为的合法性及公司内控制度的完善性及有效性发表意见。

28、请保荐机构:(1)说明专利、核心技术的形成过程,目前专利的使用情况,非专利技术的保护措施;(2)说明是否存在对核心技术人员的依赖,是否与其他机构或研发人员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3)说明专利、核心技术是否涉及相关技术人员在原单位的职务成果,技术人员是否违反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形,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的技术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4)结合主要竞争对手的研发情况、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等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核心技术的竞争优势及其先进性;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存在被其他技术替代、淘汰的风险,如存在,请做重大事项提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9、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多位高管存在卧龙控股集团工作经历。请发行人、保荐机构核查并说明:(1)卧龙控股集团的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股权结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主要财务数据等,是否与发行人业务存在直接竞争;(2)补充说明卧龙控股集团拥有或使用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情况,是否与发行人现有商标、专利技术相似或相同,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补充说明上述人员在卧龙控股集团具体从事的业务情况、与发行人业务的区别与联系,加入发行人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或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形;(4)补充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曾任职卧龙控股集团的员工;(5)卧龙控股集团与发行人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有无交易、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参股绍兴市上虞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绍兴市上虞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历史沿革和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和财务数据,说明该公司是否存在经营或财务风险。

3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人数及缴纳比例,未缴纳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上述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并请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以及如足额缴纳对经营业绩的影响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就发行人社会保障的具体执行情况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33、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章节中补充披露:发行人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及与当地平均工资和可比公司工资水平的比较情况,发行人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2)员工人数变动情况与业务规模是否匹配。

34、请发行人、保荐机构核查并补充说明:(1)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加入发行人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或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形;(2)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是否符合《公司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同志》、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规定;(3)请结合报告期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补充说明是否构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变化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5、报告期内,发行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请补充披露发行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间、有效期,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到期后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是否存在障碍。

36、报告期末,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大幅增长。请发行人结合各期货币资金的流入和流出情况说明报告期末发行人货币资金波动的原因和真实性。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说明对货币资金的核查方法、范围、比例,说明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周转情况,并就货币资金的真实性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7、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金额分别为5492.23万元、6023.92万元、6924.27万元,应收账款大幅增长。请发行人:(1)结合同期收入增幅和应收账款增幅的差异,分析应收账款大幅上涨的原因,分析差异的原因和合理性;(2)按照不同客户类别以及各类别下的主要客户披露应收账款的信用政策及执行情况,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说明是否存在放松信用政策增加销售收入的情况,超期应收账款的规模和期后回款情况,;(3)逐一说明前五名应收账款客户与发行人前五名客户是否匹配,应收账款占相应客户收入的比例,存在差异的请说明原因;(4)说明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付款人与客户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请说明原因;(5)结合同行业公司信用政策、坏账计提政策、账龄情况、说明发行人应收账款金额少且坏账计提较少的合理性;(6)详细分析披露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与各同行业公司存在差异的具体原因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8、各报告期末,发行人存货余额大幅增长。原材料、库存商品、发出商品是公司存货的最主要组成部分,且各报告期发行人主要存货品种的结构占比存在较大变化。请发行人:(1)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存货数量和价格波动情况,说明各类存货余额波动的合理性,相关生产成本在成本和存货之间的分摊是否准确;(2)结合订单覆盖率和备货情况、生产周期、存货增幅和当期收入、成本的增幅分析并披露发行人持有各类存货数量、金额的必要性和存货结构的合理性;(3)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周转率情况分析发行人存货周转率持续下降的原因;(4)结合发行人原材料价格变动情况、产品销售情况、存货库龄说明、同行业公司存货准备计提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相应的具体存货类别、计提比例、原因、依据、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若不计提,应充分说明发行人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相关产品是否存在减值风险风险;(4)详细分析披露发行人存货周转率与各同行业公司存在差异的具体原因和合理性;(5)说明对于存货的盘点方法、盘点情况,说明存货的内部控制措施、盘点措施,特别是异地存放的发出商品的内部控制和盘点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祥细核查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期末存货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监盘或核验程序,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各存货项目是否足额计提减值准备,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9、各报告期末,发行人固定资产余额较大。请发行人:(1)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固定资产结构和占比情况、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特点等分析说明发行人固定资产占比高的原因和合理性;(2)说明发行人各类固定资产规模变动(新增、减少)的原因、固定资产的真实性、是否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能力相匹配,如报告期内存在在建工程转入的,请补充说明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具体项目、开工时间、建设周期、完工时间、各期转固金额、时点、开始计提折旧的时点、各期折旧金额;(3)说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分析差异原因,说明固定资产折旧是否审慎、合理;(4)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将其他成本费用计入固定资产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0、各报告期末,发行人无形资产余额较大。主要为土地使用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取得相关无形资产的目的和未来发展规划,说明无形资产和发行人业务的匹配性和真实性;(2)说明上述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和摊销政策,是否需要对无形资产计提减值。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1、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4,098.15万元、4,056.19万元、3,737.26万元,2016年末应付票据金额达到2,436.82万元。占流动负债余额的比例较大。请发行人:(1)结合报告期内总体和针对主要供应商的付款政策及其变化、付款政策执行情况、应付账款账龄、期后付款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末发行人在货币资金余额充足的情况下应付账款、应付票据持续增长的原因,2016年末应付票据余额大幅增加的原因和合理性;(2)补充披露各报告期末的前五大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客户,说明与前五大供应商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请说明原因;(3)说明公司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的变化与采购金额的变化是否匹配,期后应付账款的付款情况,是否存在其他方为发行人代付款项的情况。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及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2、2014、2015年,发行人资产负债率达到72.15%、61.20%。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2014、2015年资产负债率远高于同行业公司的原因;(2)披露2016年资产负债率大幅下降的原因和合理性;(3)结合表内外资产负债情况,请发行人披露关于资产负债安排的具体政策,相关资产负债结构是否具有可持续性,是否存在重大偿债风险。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3、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4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

45、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4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完整披露了关联方及其交易,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7、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工资水平变化趋势。

四、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