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002932】【明德生物】【2017-12-29】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们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多次增资和股权转让,包括以专利权出资、非现金权益分派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等情形。请发行人说明:(1)其自有限公司设立以来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不包括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转让)的背景及合理性、价格及定价依据,上述增资和股权转让中自然人股东近五年的工作经历及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自然人股东增资或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法人股东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或管理人,合伙企业股东的成立时间、主要经营场所、合伙人出资额、责任承担方式、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如有);现有股东按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其他主体的分布状况,是否存在契约型主体;历次股权转让、权益分派及整体变更时发行人股东履行纳税义务情况。(2)公司前十名股东中非自然人股东的出资构成,通过该等股东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自然人近五年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3)2011年5月明德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及第一次增资安排与所披露的变动后股本状况相比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4)2013年8月股东王颖以专利权对公司增资,该等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过程,是否属于职务发明,是否导致出资不实。(5)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自然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组成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6)发行人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的所有直接和间接股东目前是否存在以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7)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如有,披露其签订时间、权利义务条款、违约责任等具体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均已清理完成,是否对公司股权结构产生不利影响,公司目前股权结构是否稳定。(8)发行人股东是否具有国资背景,是否应当转持股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说明核查过程、方式、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2015年新余晨亨认购公司新增股份计提股份支付费用的会计处理、2015年12月31日王颖向公司捐赠现金3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发表明确意见。

2、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陈莉莉和王颖,二人签署了不可撤销的《一致行动人协议》。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陈莉莉和王颖近三年的持股变动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陈莉莉、王颖共同控制关系认定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相关规定。

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为武汉市九龙生物产业基地生物医药产业园加速器二期A8 2-2栋,共四层标准生物医药生产用房,其中第4层为公司购买取得,第1层至3层为租赁取得。上述厂房均未办理房地产权证书。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上述厂房办理房地产权证书的进展,是否存在法律障碍;(2)报告期内发行人租赁房屋对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占比、在生产经营中的作用、权属是否存在纠纷、相关租赁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不能续租的风险;(3)该等租赁的出租方与发行人股东、董监高及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租赁价格是否公允、程序是否合法合规;(4)该等事项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并发表核查意见。

4、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目前采取经销和直销相结合的销售模式,以经销为主,直销为辅。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与经销商之间的合作模式(买断式销售、委托代销等)及其协议主要条款;(2)发行人与经销商之间的结算模式、退换货条款、各期实际退换货情况及主要原因;(3)报告期各期经销商进入、退出及存续情况,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持续存在业务往来的经销商数量及销售收入;(4)报告期各期末经销商在各区域的分布情况,报告期各期对单个经销商销售收入的分布情况,发行人产品的配送方式、运费承担方式,发行人对经销商的返利政策(如有)及各期金额;(5)报告期末经销商客户的库存情况及其合理性;(6)结合公司多品种、经销模式等特点,进一步说明如何适应“两票制”的政策变化而有效地调整营销策略,如产品定价等方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说明:(1)报告期各期经销商退出的主要原因及向发行人采购金额和占比;(2)报告期各期新增经销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特殊关系,与发行人存在特殊关系的经销商的销售数量、销售金额,向终端客户是否完成最终销售;与发行人存在特殊关系的经销商向公司采购商品的单价,采购价格是否公允。

5、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产能扩张、移动医疗产品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1)请发行人详细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提供项目所需资金的分析与测算依据。(2)请发行人说明募投项目具体产品与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是否存在区别,结合报告期各期募投项目具体产品的产能利用率和产销率、募投项目建设时间和达产时间安排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分析披露募投项目新增产能的消化能力,说明新增募投项目与市场需求变化是否匹配,是否存在业绩变动风险。(3)移动医疗产品公司此前未有涉及,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小型便携式移动心电产品”的注册进展及公司的资质、技术、人员等资源储备,并分析该等产品目前的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4)请发行人说明本次拟在25个城市建立办事处、拟在5个城市建立冷库是否已明确网点铺设的时间、地点、金额、进度,网点和仓库采用购买还是租赁方式获得,其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已签署意向性合同,如涉及与他方合作建设的,是否已签署明确的合作意向合同,说明本次新增销售网点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6、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于2016年1月购买武汉光谷国际生物医药企业加速器1.2期22号楼1层1室、2层1室、3层1室及23号楼2单元1层1室、2层1室,其中部分用于募投项目建设。上述房屋部分未列入公司固定资产,已列入固定资产的尚未办理房地产权证书。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购买上述房屋并办理房地产权证书的进展及预计需支付的费用。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募投项目生产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大幅增长,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公司各期前5大经销商客户、直销客户对应的销售收入,报告期内收入变动的原因;(2)心脑血管疾病诊断POCT试剂和感染性疾病诊断POCT试剂中其他类别试剂报告期销售金额、数量;(3)报告期内快速检测仪器有三种推广模式,请披露各期三种推广模式下对应的快速检测仪器销售收入;(4)公司各类产品售价报告期内存在波动,请说明公司主要产品变动趋势是否与同行业公司一致;(5)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为确认发行人境内、境外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所采取的核查措施、核查方法和核查结论。

8、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对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分别为743.73万元、921.87万元、818.49万元和614.17万元,占采购总金额的占比分别为70.29%、58.08%、50.73%和51.03%,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各期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的原材料类别、金额;(2)公司各期应付账款前5名欠款单位与各期前5大供应商差异较大的原因;(3)发行人对供应商采购情况的披露是否完整包括了对外全部采购的情况,包括原材料、半成品、外购件、外协件、劳务等;(4)各期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走势是否与行业趋势一致;(5)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主要供应商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同业竞争关系、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供应商的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9、报告期内,公司经销模式实现收入占比分别为100%、98.44%、95.35%和85.93,请补充说明并披露:(1)发行人对经销商的管理政策,如产品安装及后续维修的责任归属、运输费用的承担、保证金的缴纳比例;(2)发行人对经销商是否存在财务支持,如借款,若存在报告期各期的发生金额及利率水平;(3)列示报告期内各期新增和撤销的经销商的名称、对应的收入、毛利率、期末应收账款的金额,各期新增或撤销经销商数量变化的原因;(4)列示报告期各期经销商的区域分布情况及结合经销商销售的集中度列示收入区间分布情况,分析报告期各期数量变化的原因;(5)近三年持续与发行人存在业务往来的经销商的数量及各年收入、主要经销商的名称、对应的收入、毛利率、期末应收账款的金额;(6)请保荐机构说明对发行人主要经销商及报告期内新增和撤销的经销商的核查情况,包括核查的范围、方法、以及主要经销商的库存情况、所销售商品的最终去向,并请具体说明走访及函证的比例、回函率情况,保荐机构对经销商是否实现最终销售的主要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7)请会计师说明对主要经销商和对应收入的确认采取的审计程序,并说明审计程序是否充分;(8)经销模式、直营模式下的退换货数量和金额,发行人对于退货的后续安排,退回货品是否影响再次销售。

10、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分析并披露各期营业成本构成中的料、工、费等变动情况及原因,以及上述构成和变动与发行人报告期的收入变动情况是否匹配。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11、报告期内公司各类别产品毛利率水平均较高,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说明并披露:(1)结合平均售价、单位主营业务成本变动量化分析公司各类主要产品毛利率变动的原因;(2)发行人选取九强生物等5家公司作为同行业可比公司,请进一步分析披露选取样本的标准,请保荐机构说明样本是否可比、完整;(3)结合生产工艺、产品结构、采购模式和销售模式、单位产品成本和价格等详细披露公司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2、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公司管理费用均较高,主要为研发费用、咨询服务费和工资,请补充披露:(1)请补充披露管理费用中主要项目在报告期各期的波动原因;(2)公司对于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3)各期管理费用是否与公司销售收入相匹配;(4)请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或者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费用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3、报告期内销售费用逐年增长,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销售费用中主要项目在报告期各期的波动原因;(2)各期宣传推广费的计提依据和标准:(3)公司经销、直销模式下与客户对运输费用的约定条款,各期运输费用是否与销售收入配比;(4)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或者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费用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4、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前十名股东中,陈莉莉与陈鑫涛为姑侄关系,王颖与王锐为姐弟关系。请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关联方比照相关主体进行股份锁定。

15、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2)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3)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的对外投资情况、关联方从事的具体业务等核查上述主体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并发表明确意见。

16、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无形资产中专利权系股东王颖增资投入,后由于市场环境等因素变化,与该专利相关的评估预期收益未能够达到预期,王颖对公司现金捐赠300万元。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公司无形资产摊销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并就公司无形资产的真实性发表核查意见。

17、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拥有的6项产品注册证书将于2017年7月到期。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该等证书的续期条件和程序,并说明是否存在到期不能续展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8、请发行人在“业务和技术”中补充披露公司生产过程中是否产生工程医疗垃圾、工程危险废液等污染物,采取何种方式处置,处置单位是否具有医废、危废处置资质,报告期各期公司因此支出的费用。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已投产项目是否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公司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过程、方式、依据。

1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末发行人营销人员占比35.98%,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销售费用分别为592.73万元、1,189.98万元、1,618.81万元、1,001.32万元。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商业贿赂问题并发表核查意见。

2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员工较多,截至报告期末尚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报告期各期缴纳人数、金额及缴费比例,是否存在欠缴情形;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劳动用工和员工社会保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发行人存在欠缴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请核查并披露形成原因、欠缴金额及拟采取的措施,分析如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并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2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名供应商存在一定变动。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五名供应商产生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与原有主要供应商交易额大幅减少或合作关系取消的情况,主要采购合同的签订及实际履行情况。

23、请发行人在“业务和技术”中:(1)补充披露同行业主要企业的资产规模、生产及销售规模、经营状况、技术和装备及研发水平等方面的情况;(2)按照公司产品类别补充披露公司现有产品目前的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供求情况、目前从事与公司同类产品生产的主要企业的数量及各自的产能和产量、上述产品目前在目标市场的容量及未来增长趋势,公司产品在目标市场的占有率及排名情况,各产品主要竞争对手及其产品销售情况,发行人主要产品与国内外同类型产品的用途、性能、销售单价的比较分析等,说明公司竞争的优劣势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

24、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有两名独立董事在高校任教,且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一定的变动。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1)核查并说明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公司法》、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规定;(2)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说明是否构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变化并发表明确意见。

25、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拥有的“化学发光磁酶免疫技术”系受让取得,目前正处于研发过程中。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该项技术的转让方、交易价格和定价依据、在公司产品中的应用、研发进度及后续研发安排。

26、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生产的快速检测仪器在报告期内先后采用折扣销售、买试剂赠送仪器、配套销售等模式进行推广。请发行人在“业务和技术”中补充披露公司试剂类产品是否存在与仪器类产品一一匹配的关系,报告期内仪器类产品用于直销销售及配套销售的种类、数目、占比及其配套的试剂种类,用于配套销售的仪器类产品在终端医疗机构停止使用公司试剂时能否实际收回并重新投放使用,按照3年折旧年限进行折旧摊销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27、请发行人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拟上市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补充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从事商业经营和控制企业情况,包括从事的实际业务、主要产品、基本财务状况、住所、股权结构,以及关联方对盈利性组织的控制方式等,并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上述企业是否存在交易;存在交易的,请说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公允性。

28、请发行人说明关于所处行业市场情况的数据“《Global Point-of-Care Diagnostics Market Outlook 2018》”、“《中国体外诊断行业年度报告2015年》”、“《中国医药健康蓝皮书》”等的引用来源和第三方如“Rncos”、“Boston Biomedical Consultants, inc”等的基本情况,说明该等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不具备公信力的请予以删除。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招股说明书引用数据的真实性并发表核查意见。

29、招股说明书披露,在某些地区发行人部分产品可能存在招投标采购情况。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参与招投标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就其合法合规性发表核查意见。

30、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显著高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对主要客户信用政策的具体情形;(2)预收账款、应收账款主要客户与公司各期前5大客户差异较大的原因;(3)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原因;(4)各期应收账款期后收款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1、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余额逐年增长,请补充分析披露:(1)各期末原材料、库存商品明细构成,存货期末余额大幅增长的原因;(2)结合发行人产品销售特点、生产周期、销售合同或订单,存货进销存变化以及存货货龄情况分析披露各期末存货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3)各期末存货中发出商品对应的主要客户销售情况;(4)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详细核验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期末存货的盘点与监盘情况,与存货有关的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并明确发表意见。

32、公司无形资产主要为专利权和计算机软件,其中专利权系股东王颖以发明专利权作价3,000,000元增资投入公司的资产。请说明公司股东王颖增资投入公司专利权收益法评估的参数标准,未来收入预测依据,请会计师说明对公司专利权是否存在跌价准备履行的核查程序和结论。

33、公司各期水费、电费逐年增长,分别为2.22万元、14.19万元、32.29万元和18.64万元,请补充披露公司各期水费、电费消耗情况,请保荐机构说明公司各期能源耗用是否与公司产能、产量相匹配,报告期内能源消耗大幅增长的原因。

34、请补充分析披露各期末其他流动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各期末明细构成,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方法、摊销期限。

35、请补充披露:(1)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各产品的销售对象,说明与现有目标客户是否相同;(2)结合公司目前的主要客户、客户的产量、未来几年的生产情况及未来该行业市场的发展状况等因素详细分析募集资金项目的市场前景;(3)结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原材料的需求,详细分析公司未来产能扩大后如何保证原材料的正常供应;(4)分析公司产品未来市场价格走势、市场竞争情况。(5)详细披露各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具体内容及用途;并将公司目前固定资产规模与生产能力的配比情况,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与将形成的生产能力的配比情况进行比较分析,若存在重大差异,请披露存在重大差异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披露固定资产投资的合理性。分析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等增长、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情况。

36、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37、请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38、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39、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0、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之一陈莉莉向公司拆借资金,请补充披露拆借资金的用途,利息计算依据,是否履行了相关的决策程序。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公司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核查意见。

41、请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章节结合销售流程补充披露POCT快速诊断试剂收入确认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收入确认时点、退换货政策、结算方式、运费条款等,并与同行业公司进行比较。请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2、公司快速检测仪器存在三种推广模式,请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章节补充披露:(1)公司快速检测仪器三种推广模式下的收入确认、成本计量原则,并与同行业公司进行比较;(2)公司检验服务的收入确认原则。请发行人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项政府补助等资金的内容、依据和到账时间,说明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划分标准、依据和金额;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对营业外收入的依赖程度及影响,并补充相关的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4、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来源与计算是否合规;请说明各类现金流量的主要构成、大额变动及与相关会计科目勾稽情况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4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6、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47、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四、其他问题

4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49、请发行人、保荐机构每次报送申报材料时,对申报材料中修正或增加的信息进行特殊标识,并对修正或增加的信息作出书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