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002933】【新兴装备】【2018-05-04】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成立至今,经历了多次增资与股权转让,且引入了多位机构股东和自然人股东。(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增资或股权转让定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价款支付情况;(2)历次引入的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请说明其身份信息及近五年从业经历,如为发行人员工请披露任职情况及离职转让股份的约定,并就上述自然人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一致行动关系,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3)补充说明(4)补充科桥嘉永、西证基金和杭州聚登的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法人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及自然人股东的背景和基本信息,是否履行了股东会程序,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并就上述引入的新股东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一致行动关系,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5)补充说明戴岳向王苹、郝萌乔1元转让股份的合理性及公允性,是否存在税收缴纳问题;(6)列表说明杭州聚登受让81名股东股权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税收缴纳问题。

2、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1)万乐科贸将其持有的新兴东方48万元出资额无偿转让给戴岳的原因及合理性,补充说明万乐科贸、东方汇中、绍发体育先后代持的真实原因,绍发体育的股权结构;(2)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存在股权代持的原因,相关股权代持的设立、解除是否合法合规,有无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目前的股权结构是否清晰、稳定,是否还存在其他代持行为;(3)补充说明代持解除是否存在损害国有或集体资产权益的情形,是否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招股书披露,创新工作室、中航双兴、中航爱思宜、华安新兴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为声能系统研究、声波主动据止系统、视景仿真技术的研发。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1)补充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上述企业不构成同业竞争。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2)请补充披露为中航双兴进行关联担保所履行的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并对发行人公司治理有效性发表意见。

4、招股书披露,公司已经取得1项国防发明专利和8项实用新型专利。请保荐机构:(1)说明专利、核心技术的形成过程,目前专利的使用情况,非专利技术的保护措施,未申请专利保护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发行人部分专利及核心技术是否应用于中航双兴等关联方,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存在共用研发人员、研发体系的情形,是否存在分担成本或其他利益输送行为,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3)说明是否存在对核心技术人员的依赖,是否与其他机构或研发人员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说明专利、核心技术是否涉及相关技术人员在原单位的职务成果,技术人员是否违反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形,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的技术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4)发行人存在与其他合作方共同研发的情形,请补充说明研发协议,包括研发人员聘用、研发费用投入、研发成果归属等约定,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4)结合主要竞争对手的研发情况、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等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核心技术的竞争优势及其先进性;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存在被其他技术替代、淘汰的风险,如存在,请做重大事项提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招股书披露,公司已通过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是三级保密资格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单位、装备承制注册单位。请发行人就目前开展经营的各项业务所获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及许可证书、核发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及具体要求等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一节中进行补充披露,如果有效期已经或即将届满,在申请相关证书的展期或延期上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所从事业务需要的资质以及发行人目前是否已全部取得这些资质以及是否存在未获得相关资质而开展业务的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6、请保荐机构:(1)补充披露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的具体内容,主要物料合格供应商的数量,供应商集中度较高是否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风险;(2)说明部分供应商及采购占比发生较大变化的原因,对新增供应商交易价格的公允性进行核查说明,供应商的分布及变化情况是否符合发行人的行业特征;(3)说明发行人与核心原材料供应商就技术保密的相关约定及执行情况,历史上是否曾出现技术泄密的情形;(4)主要供应商及关联方与发行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其他核心人员、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7、招股书披露,作为以技术研发为核心的高科技企业,公司目前采取“两头在内,中间在外”的原则,因此公司的生产模式分为自行生产、外协加工和外协试验。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各年度外协生产的内容、数量、占营业成本的比重、发行人对外协生产质量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2)外协合作方的选择标准,主要外协方的名称及基本情况,主要外协方与发行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其他核心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输送利益的情形;(3)外协部分是否属于关键工序和技术,发行人是否具备相关能力,是否对发行人独立性和业务完整性构成影响;(4)发行人外协生产中的技术保密措施及实际效果;(5)发行人生产检测人员仅为15人,是否足够承担自主生产任务;(6)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发行人生产模式的变化情况及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经营管理、技术运用的影响。

8、招股书披露,根据军方现行的武器装备采购体制,武器装备的国内销售必须获得军方军品设计定型批准,销售价格由军方根据审定的价格执行。请保荐机构核查并补充披露军品价格审定的程序和依据,发行人主要产品及在研产品通过设计定型批准、确定初始暂定价格、确定调整暂定价格的时间,暂定价较初始价调整较大的原因,是否面临再次调价及调价范围,请保荐机构补充披露再次调价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9、2012年8月13日,新兴东方召开股东会,同意公司以截至201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中的3,765万元转增公司注册资本。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此次增资的背景,并披露是否涉及所得税事项及其处理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0、2012年9月10日,新兴东方召开股东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4,165万元增加至4,76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595万元,由张进、张建迪等39名自然人以货币资金认缴。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此次增资的背景和增资原因,说明所涉及的自然人股东的基本身份情况;(2)增资价格情况,实际缴付的价款在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中是如何分摊的,每位股东的增资价格是否有差异及差异原因;(3)此次增资是否涉及股份支付,并披露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1、2013年11月20日,新兴装备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戴岳、张进、张建迪等56名公司员工按照1.103364元的价格合计投入220.67万元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200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此次增资价格的制定依据,说明与2012年9月增资时的价格是否有差异,并披露差异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后历次股权转让和增资的股份价格的制定依据及公允性,说明历次股权转让、增资价格差异较大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并就股份价格的公允性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发表核查意见。

13、报告期内发行人为关联方北京中航双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提供担保。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为关联方担保的背景、公司内部关于关联方担保的规定等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4、招股说明书披露,挂架随动系统和炮塔随动系统产品以向主机配套厂商销售为主,由配套厂商整合自身产品形成完整系统后,向主机厂商配套,再由主机厂商向军方销售;飞机信息管理与记录系统类以直接向主机厂商销售为主,由主机厂商向军方销售,此外公司部分产品备件直接向军方销售。请发行人:(1)披露招股说明书第六节中披露的前五大客户的性质属于军方、主机配套厂商还是主机厂商;(2)补充披露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前五大客户是最终用户还是中间商,若不是最终用户,请披露发行人销售的直接客户,并说明这些直接客户是否也属于豁免披露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重点说明对豁免披露的客户的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15、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较为集中,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分别为87.45%、91.78%、89.78%和91.2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对大客户的销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销售的产品、结算方式、主要合同条款等,结合行业状况详细分析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2)前五名客户变化的原因及单个客户销售占比变化的原因,报告期内同一客户的销售价格变动情况、不同客户相同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并说明发行人对定价是否无主导权。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16、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收入占比分别为46.56%、45.13%、43.84%和66.3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材料采购前五大供应商的情况,并分析材料采购在总采购中的占比在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分析其合理性、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的配比性;(2)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经营规模、股权结构等;(3)材料采购前五名供应商和外协采购前五名供应商变化的原因及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报告期内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比例逐年增加的原因,发行人向其采购的价格与原供应商相比的变化情况,并结合行业状况、主要供应商的行业地位等分析主要供应商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是否存在对重大供应商的依赖;(4)与前次申报材料之间数据存在差异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17、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将取得采购方验收证明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针对军方已批价的产品,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按照审定价确认销售收入;针对尚未批价的产品,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按照暂定价格确认收入,在收到军方批价文件后按差价收入确认在批价当期。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此种会计政策的具体操作方式、该会计政策制定依据及合理性,说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并就会计政策的合规性发表核查意见。

18、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9,771.56万元、25,022.07万元和25,407.40万元和15,753.22万元。请发行人:(1)详细披露收入确认时点、依据和方法,说明收入确认方法及时点是否恰当、依据是否充分,并披露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2)补充说明收入回款的来源是否来自于客户、款项是否回到发行人账户之中;(3)不考虑价格调整因素并按照军方审定价格对报告期内收入进行模拟调整后,2014年度的收入仍有较大幅度下降的具体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另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结合订单、购销协议、发票、收付款实际执行价格情况、同一产品在不同客户之间的销售价格差异情况、同一原材料在不同供应商之间的采购价格差异情况、主要原材料和产品单价同市场价格的差异情况详细核查发行人购销价格的公允性。

19、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发行人营业成本构成情况和分产品的成本明细情况。请发行人:(1)补充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内各期营业成本构成中的料、工、费、外协成本等的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报告期内营业成本变化与营业收入变化的趋势的配比关系;(2)根据不同的产品类型的成本,分类报告期各期营业成本变化与营业收入变化的配比关系,并说明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其原因;(3)结合生产模式及业务流程,披露产品成本的主要核算方法和核算过程,成本能否按照不同产品清晰归类,产品成本确认、计量、结转的完整性与合规性。(4)分析披露成本的归集和结转与收入的确认的否配比性、说明成本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发行人特殊的收入确认方法一致,如不一致请说明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20、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外协加工的费用及其占成本的比例,外协加工的工序,外协加工的价格公允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21、2014年、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6月综合毛利率分别为79.26%、74.32%、74.50%和67.13%。请发行人:(1)说明前次西南证券的申报材料中披露了“如扣除价格调整因素按照军方审定价格对报告期内毛利率进行模拟的毛利率情况”,此次申报材料中不再披露相关事项的原因;(2)补充披露毛利率计算的依据和合规性,收入与相关成本费用归集是否符合配比原则,成本和费用各构成项目划分是否合理;(3)补充披露主要产品毛利金额的变动原因,并分析披露毛利占比与收入占比情况是否配比;(4)结合发行人和同行业产品结构、采购和销售模式、产品成本和定价等情况,详细披露毛利率变动原因及毛利率显著高于可比上市公司的原因;(5)补充披露除了机载悬挂/发射装置系列产品外,其他产品毛利率波动较大、甚至出现负毛利的原因,如有涉及收入审价因素导致的异常波动,请披露扣除相关因素后的模拟结果之后再行分析;(6)补充披露机载悬挂/发射装置系列产品毛利率持续下降对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22、招股说明书披露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各项期间费用金额及占营业收入的比率。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期间费用的变动情况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否配比,并分析原因;(2)披露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报告期内各主要构成的变化情况、变化原因;(3)将各项期间费用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率与可比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分析差异原因;(4)披露2013年股份转让的具体情况及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出让方、股权转让的价格、转让时相关股权公允价值及其确定依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说明发行人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5)披露研发费用的主要构成、项目情况、项目进度等基本情况,并结合产品开发的进程分析研发费用与收入、销量等的配比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3、请发行人详细披露资产负债率大幅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具体原因,并分析发行人资产负债率较低的合理性、募集资金的必要性等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4、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及2017年1-6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096.87万元、12,105.59万元、8,010.61万元和6,617.08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净利润与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的差异情况,分析差异原因,重点分析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低于当期净利润的原因、2014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金额为负数的原因,并结合差异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业绩增长的合理性、分析发行人的成长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5、请补充披露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是否就发行人整体变更以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履行纳税义务,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实质性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2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1)核查并披露东方汇中、正华峰岳的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构、历史沿革、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数据、董监高等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2)补充说明新兴东方将其持有的东方汇中股份转让给新兴东方航空技术的背景、原因,是否存在规避相关税收的行为。

27、请保荐机构补充说明九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锦兴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市新兴赛蒙电气公司、中惠恩华科技的股权结构、主营业务、董监高及存续情况,说明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或其他利益安排。

28、公司实际控制人戴岳持有北京新兴东方航空技术有限公司70%的股权,请保荐机构核查说明北京新兴东方航空技术有限公司的存续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

29、招股书披露,发行人主要经营场地系租赁取得。(1)说明发行人租赁使用关联方房产的原因,宝蓝物业股权结构的变化情况,比较独立第三方价格说明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结合租赁关联房产情况说明发行人资产是否完整、业务是否独立;(2)发行人存在租赁无证房产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租赁房产的权属情况,是否办理了租赁备案手续,无证房产的用途、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的作用、面积占比、收入或利润贡献情况,租赁的稳定性,上述情形是否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0、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相关企业注销或被吊销的原因、存续期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曾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实际控制人及其密切家庭成员在相关企业是否担任职务,是否对相关企业被吊销或注销负有直接责任。

31、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内各期购买理财产品发生额、期末余额及收益情况,并说明报告期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进展与计划差异情况以及公司现金流量充足情况下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

32、发行人的应收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招股说明书披露了报告期内公司应收票据具体情况。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商业承兑汇票余额在报告期内的变动原因、发出方情况、背书情况、承兑情况等;(2)对收取商业承兑汇票的政策、对商业承兑汇票的发出方是否有限制,以及商业承兑汇票相关控制制度等,并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出现过无法兑付的情况,无法兑付风险是否需要补充充分揭示;(3)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票据结算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票据结算金额占当期收款或付款金额的比重。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核查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取得、转让或背书等是否存在真实的贸易背景,及承兑汇票背书贴现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范,背书或贴现的票据是否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并发表明确意见。

33、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末及2017年6月30日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17,909.93万元、19,355.54万元、19,391.18万元和24,516.47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对主要客户具体的信用政策情况、信用政策执行情况、报告期内应收账款超过信用期的情况、报告期内各期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回款人情况,并结合期后回款情况分析披露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标准是否合理、依据是否恰当、金额是否准确、是否有回收风险。(2)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实际计提情况、应收账款余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应收账款的回款周期、应收账款账龄结构等情况,并分析差异原因。(3)补充说明应收账款的周期与收入确认周期的匹配性,并说明发行人是否在应收账款回款周期方面没有决定作用;(4)补充披露一年以上账龄的应收账款余额在2015年开始比往年大幅上升的原因;(5)将应收账款前五名客户与销售收入前五名客户进行比较,分析是否有差异,说明差异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34、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净额分别为14,200.96万元、17,616.29万元、20,961.18万元和20,374.28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原材料备货的标准、主要产品的销售周期、发出商品的处理周期、成本结转的会计处理方法,并结合前述情况分析披露目前存货各个构成项目库存水平的合理性、与发行人销售的配比性;(2)分别披露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和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存货情况、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情况、存货减值测试的方法,并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情况和行业特性分析披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的充分性;(3)补充披露对发出商品的管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出商品至客户仓库时客户的验收方法;客户对存放在其仓库中但是所有权属于公司的存货的管理方法、盘点方法;报告期内是否出现过由于客户仓库保管不当或者其他原因(如不可抗力等)造成发出商品毁损、灭失,并对公司带来损失的情况;如发生退货如何处理;除了定期盘点之外公司对存放在客户仓库中的存货是否还存在其他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在尽职调查和审计过程中,对存放在客户仓库中但是所有权属于公司的存货是如何进行盘点的,具体执行的核查程序、核查手段、核查范围,以及是否执行替代性程序等;(4)详细披露存货盘点制度、报告期内的盘点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存货的盘点范围、盘点结果等。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35、发行人固定资产主要包括生产经营所需的房屋建筑物、生产设备、运输工具、办公设备等。请发行人:(1)以表格形式补充披露各期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扣、减值准备增减变动情况;(2)补充分析报告期内固定资产的变动趋势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是否配比;(3)补充披露发行人固定资产规模远低于可比上市公司的具体原因,如有必要可以使用数据进行分析,说明合理性和固定资产规模是否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有足够的支持。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6、发行人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末和2017年6月30日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1,868.75万元、3,187.93万元、3,724.22万元和6,860.05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对外采购的主要内容、对象等补充分析并披露应付账款波动的原因及与采购的配比情况;(2)补充披露公司的付款政策及政策执行情况、供应商给发行人的信用政策情况,并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现金流问题而延迟付款或改变结算方式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7、请发行人、相关中介机构补充说明发行人是否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说明招股说明书中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完整和完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相关内容是否完整,并说明依据。另请根据相关规定完善招股说明书。

38、请发行人说明本次申报与前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中,除更新财务数据外是否存在其他修改财务数据的情况。如有,请具体说明并说明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9、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40、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41、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42、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原因、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4、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四、其他问题